政府采购项目审计报告审计的几个主要环节

县级政府采购审计的几点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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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清市审计局& 王秀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已经颁布实施近十年,实践证明,实行政府采购,对于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推动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都起到了较好的积极的作用。其第六十八条也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各当事人有关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笔者结合具体的审计实践,对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谈几点体会。
一、县级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采购监督机构既是监督管理机构又是政府采购的执行机构。目前,除政府投资较大的工程及大宗的货物采购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施公开招标外,金额较小、品种单一、数量少的多数采取询价、竞争性谈判的方式进行的政府采购项目多数由县级政府采购监管机构负责采购,没有经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二)政府采购的范围窄、项目少。依据《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县级基本将大宗的货物、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纳入了政府采购的范围,但是对服务类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较少。对于公务用车的定点加油、维修和保险等项目没有纳入政府采购范围,货物类的采购基本集中在电脑等办公设备等项目上,象日常办公用品、微机耗材等项目没有纳入。这也为一些单位乱开加油、办公用品、微机耗材发票等腐败现象提供了机会。
(三)采购单位意识不强。多数采购单位领导认为,我争取来的资金怎么用我应该说了就算,不应该让政府采购中心说了算。这一思想在多数的县直部门和乡镇领导中由来已久。我们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绝大多数乡镇镇级财政出资进行的应由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都是自行采购,甚至一些公务用车也是自行采购。由于没有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有些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往往是领导说了算,想买什么就买什么,想什么时候买就什么时买,很难体现集中采购的计划性和规模效应。
(四)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滞后。目前,县级财政大多都是“吃饭型”财政,即使有些县级财政能按排一部分专项支出,由于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尚没有作为一项单独的内容纳入财政支出范畴,无法在安排预算时就落实到具体部门和细化到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上,因此,各部门、各单位政府采购的随意性很大,计划性不够,造成采购部门工作无预见性,事前心中无数,工作时忙时闲,忽冷忽热。由于政府采购的预见性差,导至了采购数量少、金额小、品种单一而无法反映规模采购效益,政府采购的“三公”原则无法体现。
(五)政府采购行为不规范。在采购过程中,采购行为尚欠规范,不依法采购的现象时有发生。主要表现为:一是把关不严。有的县直单位不按程序申报,“先斩后奏”,搞既成事实,政府采购部门不便追究,只有默许;二是采购方式选择随意性大。政府采购部门由于自身原因对部分专业设备缺乏认识了解,只好口头批复由单位自行采购,而没有形成有效的书面控制,变集中采购为分散采购。三是采购程序不严密。在采购活动中,擅自简化采购程序,缩短采购周期,不按规定发布采购信息,搞区域保护和行业封锁。四是招标、投标、评标不规范。招标、投标运作有的不完全符合法定程序的要求,在评标与定标过程中,民主评议不足,公开不够,程序不严密等。有些单位一味强调特殊性,采用改变项目名称等手段,想方设法规避公开招标和集中采购。
(六) 政府采购专家匮乏且能力水平参差不齐。如今,在县一级,有一定专业特长的专业技术人员很少,而且随着人才市场的广泛流动,有的专业技术人员常常“飞”到经济发达地区去,留在本地的专业技术人才微乎其微,虽然有的可以说是土专家、土人才,在有些方面却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但由于没有文凭和资格证,无法列入政府采购专家库。同时,有的专家的评审专家对项目的技术要求等方面的内容不熟悉,无法合理评价投标文件;有的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匆匆完成评标,评标质量不能令人信服;有的专家不能坚持独立评审,过分迁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意见;有的专家利用自己的身份,主动与采购人和供应商联系,为采购人“包装”替供应商“代言”,直接影响了公平、公正原则。
(七)代理机构缺乏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有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开标、评标却无监督人员监标;有的代理机构把自身经济收益放在第一位,对采购程序等有关规定能松则松、能宽则宽;有的采购机构缺乏应有的责任心和把关意识,对有可能发生的违法违规现象,放任自流。照顾人情关系的现象屡见不鲜。有的采购人在采购文件中设定特别参数,倾向性十分明显,变相指定中标人,有的采购人与供应商私下通谋,采取种种方式规避法律,帮助陪标、窜标和围标;有的采购人代表在参与综合评审活动中,不讲原则,故意照顾人情关系,导致评标结果不公平。
二、原因分析
(一)县级设立政府采购执行机构没有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十六条规定“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这就意味着县级只能设立政府采购监督机构,设立政府采购执行机构就没有了法律依据,如果县级政府采购业务全部委托上级执行机构去操作,加大了采购单位采购成本不说,县级政府采购监督和管理部门该如何去行使实质上的职责呢?致使对询价、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的政府集中采购活动由县级政府采购中心代理。
(二)时间要求紧致使公开招标难度加大。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方式以公开招标为主,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县级政府采购方式,尤其是经济欠发达县级政府采购方式是相左的,往往以询价及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居多,原因有三:一是采购规模小、范围窄;二是专业人才和专家少,在县级很难找到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专家;三是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政策和《招投标法》有关规定,从发布招标信息到开标至少有20天的时间,加上前期的标书制作等,每一宗的公开招标时间都需25天左右才能完成,况且公开招标成本也比较高,因此,实行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方式虽然产生的社会效果较好,节约资金较明显,但对于采购金额和规模不大的采购项目,实行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就显得既费时、又费力、还费钱,且过于强调程序,所以,有些政府采购执行机构,采购单位,甚至管理部门有意或无意回避这种采购方式
(三)政府采购预算制度不健全。《政府采购法》对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作了规定,即“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政府采购的范围很广,品目繁杂,在目前预算编制改革的起步阶段,要全部列入政府采购预算无论是从技术方面还是从实施能力方面考虑,都是不现实的。因此,必须抓住重点,抓大放小,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扩大范围。
(四)宣传力度不够。目前,多数领导者对《政府采购法》的学习较少,理解不深,这与相关部门对其的宣传较少,组织的相应培训较少有很大的关系。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只忙于具体的业务,而忽略了日常的宣传,造成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乡镇对该法了解较少,认识不够,也造成了未按政府集中采购的要求进行采购,形成了无序采购。同时,也造成了采购人、采购中心、代应商之间的不信任、不理解。
(五)监督管理的力度不够。县级政府采购中心由于成立时间晚,人员少,多数还承担着通过询价、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了政府采购的代理活动,很少能对采购单位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同时,即使检查发现了问题,也没有进行处理处罚。甚至对已成事实的政府采购行为,予以协助办理相应手续让其合法化。审计部门在对政府采购进行监督时,往往只注重对采购人的审计,忽视了对其他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审计监督。
(一)县级政府采购要与上级业务部门实行信息和资源的供享。建立省、市、县三级联通的政府采购专家库、供应商信息库,标书预审及评标时实现网上随机抽取专家,确保政府采购质量,同时还可以到上级业务部门的供应商信息库中寻找有资格、合乎要求的供应商,这样就可以具正做到信息共享、资源互用。
(二)加大宣传力度,使政府采购法深入人心。虽然政府采购工作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起来,但在部分地区的社会各界、社会公众对此项工作的认识程度还很低,有的还产生一些误解,同时由于政府采购触动了某些单位和个人的切身利益,来自某些单位和部门的阻力还是客观存在的,因此,必须努力加大宣传力度,尤其要加强《政府采购法》的宣传,要利用各种宣传工具,使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宣传贯彻到每个角落,让人人了解法律、了解政策。同时加大依法行政力度,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政府采购工作步入健康、有序的发展轨道
(三)健全制度,强化管理。一要逐步完善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对于实践中探索出的具有创意新颖、操作可行、方法系统、实践有效的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要善于归纳、总结、推广,逐步完善县级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二要健全采购机构内部监督机制。合理设置内部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岗位责任制;强化内部稽核,做到相互牵制、相互监督,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
(四)严格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管。集中采购机构要依法采购、注重规则,其它采购代理机构要合法经营、诚信服务。严格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考核,要从工作业绩、制度建设、人员素质等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方面进行量化评价。从现代政府采购团队文化建设的角度,结合诚信原则,使服务变成品牌,变成展示政府采购形象的载体,不断提高工作效率,为加快财政支出改革服务。
(五)建立监督体系,加大监督力度。一是采购办要充分发挥其监督职能。根据采购政策原则、采购预算计划、采购反馈信息等对采购中心的具体采购情况进行监督;根据政府采购合同、使用单位的反馈信息等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对各部门、各单位在执行政府采购目录上进行财务监督,检查其有无擅自采购行为,若有,则拒绝拨款或扣减相应预算指标,从资金上进行制约。二是实施全方位的监督。人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从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努力,同时发挥新闻监督和社会监督的独特作用。三是要实现全过程的监督。做到事前、事中和事后的每个环节都纳入监督范围。四是要加大监督处罚力度。
(六)完善法律法规,设立县级政府采购执行机构。政府集中采购的目的就是节约采购成本,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发挥政府集中采购的优势,压低采购价格,提升采购产品的质量,获取优质的服务。县级不设立政府采购执行机构,难以实现上述目的,失去了政府集中采购的意义。因此,有关部门应进一步修订法律法规,切实解决县级政府采购中的实际问题,更好地推动政府采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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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临清市论文发表、论文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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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审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 要] 2012年是《政府采购法》施行的第10年,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政府采购在拓宽范围、扩大规模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而“奢侈动车”、“天价U盘”等事件的曝光,也使得作为外部监督重要工具之一的审计备受关注。本文探讨政府采审计目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中国论文网 /3/view-3763246.htm  [关键词] 政府采购;政府采购审计;问题;对策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2 . 23. 018  [中图分类号] F23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23- 0029- 02  1 我国政府采购的现状  2002年以来,我国政府采购的规模迅速扩大,2011年突破1万亿元,占全国财政支出的10%,相比亿元的规模,10年间增长10倍;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明显提高,2011年为国家节约资金1 500多亿元;政府采购方式逐渐多样化,国际通用的采购方式被越来越多地使用;采购项目的范围不断扩大,采购项目结构失衡的局面正在逐步得到改善;以《政府采购法》为主体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已经形成,为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保证。政府采购制度在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并且规范了财政支出行为。但我们也应该看到,由于我国的政府采购起步较晚,仍存在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不完备,预算编制缺乏预见性,约束力不够,政府采购行为不规范、效率低、竞争不充分等问题。为切实解决这些问题,全面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需要对政府采购加强监督管理,特别是充分发挥审计的“免疫系统”功能。  2 我国政府采购审计存在的问题  2.1 政府采购审计标准不足  政府采购审计标准是审计人员对政府采购事项判断是非,评价优劣,作出审计结论,表达审计意见的基础。其内容应包括相应的法律法规标准、政策标准、规章制度标准等。目前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还尚不完备。比如: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已于日开始实施,但还没有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施细则》,虽然各地根据《政府采购法》分别制定了适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地方性细则,但也造成了各自为政的混乱状态。再如:我国政府采购规模和金额逐年快速扩大,但是审计准则中还找不到关于政府采购的专门性准则或指南。使得被审计部门在进行政府采购活动时缺乏必须遵守的规则,导致政府采购审计缺乏必要的审计标准和监督内容的实际缺失。  2.2 预算管理不足  由于政府采购预算在政府采购内部具有一定的约束力,所以是审计人员判断政府采购活动经济效益的重要依据。在实际工作中却往往出现以下情况,导致政府采购预算刚性不足,实际操作性差,也使审计人员难以从全局上把握全年政府采购工作,无法对政府采购进行预算控制和监督管理。一是我国政府采购预算经常与部门预算脱节,政府采购预算实际执行过程中的资金难以保证。二是预算编制单位在编制预算前缺乏市场调研,导致预算随意性大,编制技术方法不科学。三是我国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不够细化,实际工作中因为目录不够明确使大部分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漏编预算。可见,预算管理的盲目性会导致审计工作的盲目性。  2.3 审计深度、力度不足  我国政府采购规模虽然不断扩大,但是与国际水平还相差甚远。同时,我国政府采购范围也很窄,采购主要集中在集中采购目录中列示的货物或服务。而工程建设采购、药品采购等本应占政府采购很大比例的项目,却很少列入或列入比重很低。恰恰是这些项目无论从金额上,还是从其重要性上都应该成为政府采购审计的重点。我国政府采购本身的缺陷也导致了政府采购审计存审计范围小、时间少,审计缺乏深度的缺陷。政府采购工作现场监督经常流于形式,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一般不能深入细致地介入评标活动的管理和监督中去,仅仅是象征性地出席招投标会,没有深入政府采购评标内部,难以对评委的公正性与评标的完整性进行把关,而且在招投标结束产品到位后,对产品的具体使用情况,监管部门也缺乏必要的监管职能。  2.4 内部控制职能缺失  审计人员了解政府采购与审计相关的内部控制可以识别潜在的错报类型,考虑重大错报风险的因素,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在我国开始进行政府采购工作时,没有专门的采购机构,财政部门既管理政府采购资金预算又负责具体政府采购,政府采购无法形成内部控制机制,也无法对政府采购内部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近几年,专门的采购机构设立后,政府采购机构名称不统一、隶属关系不统一,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操作执行机构分工不明确等种种现象表明,“管采分离”事实上并没有真正彻底实现,导致政府采购内部控制配套规章制度不全、监督内容缺失,内部控制制度无法建立健全。同时,也影响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管理职能的有效发挥。另外,财政部门存在的“重分配、轻管理,职责不清,推诿扯皮”等问题也弱化了内部控制机制运行效果。  2.5 审计等监管部门合作不足  政府采购审计由于其特有的独立性、权威性和公正性的特征,既区别于政府采购的内部经济监督,也区别于财政、纪检监察等其他监管部门的监督,是政府采购不可或缺、无法替代的监督防线。同时,审计监督与其他监督一样,也存在着自身的专业缺陷和制约因素,特别是在当前审计手段局限、审计威慑力不强的形势下,还需要与其他监督部门通力合作,取长补短,优势互补,高效配置资源,共同构建我国的经济监督体系,形成不同层次、不同角度的经济监督网络。但从我国政府采购的发展过程及实践来看,我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还没有形成相互制衡、合理制约的管理体制。  3 加强政府采购审计约束的路径  3.1 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审计标准  建立健全涵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和监管机构等所有与政府采购活动相关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规范体系,为政府采购审计提供充分、必要的审计标准,打造“公平、公正、公开”的“阳光采购”平台。一是建立政府采购监督约束机制。以《政府采购法》为基础,结合实践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体系,使政府采购审计监督约束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二是在审计实践的基础上,加快绩效审计准则或指南的制定工作步伐。同时,建立一个能够指导和评价政府采购审计活动公认的、可接受的绩效标准,使政府采购绩效审计的评价做到有据可依,提高绩效审计的质量。为了防止政府采购绩效审计出现事后补漏的情况,要进行政府采购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审计跟进以及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检查。三是加快政府采购及其审计监督电子化的进程,全国尽快采用统一的政府采购信息管理软件,提高信息质量,使审计证据更具真实性、客观性、可比性与共享性。   3.2 建立政府采购预算约束机制  要提高政府采购计划约束力,就要积极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工作,全面提高预算编制的准确性,实现财政资源的优化配置。要使政府采购事先预知全年采购规模,提前了解市场行情,拟订采购计划,凡是列入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都必须进行政府采购。严格立项评审,对立项无依据、方案不合理、资金不到位、采购方式不合法的,坚决不予审批。同时,严格按政府采购预算进行资金供给,年度内一般不再追加或调整,确保采购预算执行的刚性。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将所有财政拨款部门采购全部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3.3 “量身定制”审计方案  针对政府采购三方要“量身定制”审计方案,确定不同的审计检查重点。①对监管部门,重点检查政府采购年度预算是否合理、合法,是否按规定审核采购单位提交的采购清单并汇总,是否按规定审查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的代理资格,以及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报送的拨款申请及有关文件和合同草案等招标有关文件是否按规定处理投诉事项,有无参与干涉政府采购中的具体商业行为等。②对预算单位,采取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和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相结合的办法,重点检查有无规避政府采购现象、资金的来源与使用是否合规、资金用款计划是否按程序进行申报、采购资金是否全部实行国库直接支付等问题。③对代理机构,重点检查是否依照法律和规章制度办理采购相关事宜,是否真正按“最高的质量,最低的成本,最短的时间,最佳的效益”工作要求进行。严格中介代理,确定中介代理机构的资质准入门槛。  3.4 加强监督合作  审计监督制度建立后,其他各种经济监督决不能削弱,审计要加强与其他监督密切合作,协同作战,维护政府采购的健康发展。加强与组织人事部门的合作,可以积极推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着力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加强与财政部门的合作,可以强化专项资金审计工作;加强与税务部门的合作,可以加强依法治税;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可以使审计工作更加透明,扩大审计影响,形成良好的社会监督环境。同时,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遵循“三公”原则,重视对重大采购项目的全过程审计,将政府采购置于竞争之中、阳光之下,实现“阳光采购”。  主要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八号)[S].2002.  [2]王晓霞.政府采购绩效审计问题研究[J].会计之友,2009(12):8-9.  [3]杨凌云.对我国政府采购现状和存在问题的分析[J].中国商贸,2011(9):238-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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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 政府采购审计的主要内容_1000字
政府采购审计的主要内容_1000字
作者:赵庆辉沿海企业与科技 2007年01期  (一)对政府采购管理机关的审计。主要审计:预算编制是否遵循法定程序,是否进行调查研究、充分论证、科学预测和可行性分析并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采购范围、规模、数量、品种、金额是否合理;对政府中介组织及供应商的确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有无盲目采购、重复采购或不能满足采购单位特殊采购需求的情况;是否有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并按照先验收后结算的规定,对超过一定限额的采购资金通过财政专门账户直接拨付给供应商;政府采购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否有随意增加支出、突破预算的状况及预算结余的处理情况;对采购管理是否从资金分配延伸到使用环节,是否对采购单位现有财产进行清查登记,是否加强对新增固定资产的管理;有无及时处理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及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政府采购人员进行培训等。  (二)对采购单位的审计。对提出采购需求的采购人,审计机关要加强对其采购活动及相关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经常性跟踪监督。对应纳入采购机构集中采购的项目,主要审计:采购项目的立项是否科学可行并得到批准;采购计划有无事先进行详细预测和安排,有无“拍脑袋”决策情况;采购项目的情况是否详尽清晰;采购项目资金的来源、落实、管理及支付情况;通过政府采购所获得的商品和劳务等是否适用,如不适用是否及时向采购机构申请退换;是否能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合同并及时正确建账登账,是否及时向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反映采购过程中的疑难问题等。  (三)对采购机构的审计。对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机构等单位,审计机关要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审计或审计调查。主要审计:采购机构的内控制度;政府采购计划是否及时向社会公布;采购活动是否按计划进行;采购方式的选择是否合理、合规,特别是招投标中是否存在预先内定中标者或者向投标者泄露标底等违规行为;采购合同签订、资金支付及合同的履行情况;资金运作规模、资金管理方式和管理情况;采购活动是否存在违规营利的情况;采购的后续管理等情况,其中特别要重视对“暗箱”操作等舞弊行为的审计。  (四)对供应商、中介机构的审计。政府采购的最终目的是希望通过中介机构确定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并由供应商提供满足自己需求的商品或劳务。因此,对政府采购不仅仅只是监督其操作过程,也要监督合同签订情况及供应商的后继行为。为此,对两者的审计主要为:供应商和中介机构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并按照规定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其是否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的各项法律法规和制度,有无按规定履行其职责,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供应商有无围标、串标;中介组织有无不能满足采购单位合理需求的情况。百度搜索“就爱阅读”,专业资料,生活学习,尽在就爱阅读网92to.com,您的在线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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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审计需关注的重点和内容
胡绪泥(湖北省公安县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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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维护和保障政府采购的公正性、政策性、规范性和社会责任性,是审计部门年度财政审计工作的跟踪重点。由于政府采购涉及到的单位和部门众多,行业广泛,种类繁杂,要想搞好政府采购审计,充分的发挥审计监督职能,遏制和预防可能发生的政府采购过程中违纪违规行为,更为有效地提升政府采购质量,笔者认为应紧抓以下重点和方法。一是以采购目录为重点。政府采购目录是是采购人编制年度采购预算、申报采购计划的依据,审计人员首先就要取得当期的采购目录和标准的有效资料,包括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及部门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等控制性资料,着重掌握采购目录的项目性质类别和数额标准,以便下一步核对执行过程中的采购事项是否符合规定的内容和执行标准。二是以预算管理为重点。作为政府采购的重要环节,预算管理犹为重要,采购预算的合理编制直接关系到财政资金的合理安排和科学调度,很多采购部门由于没有和财政预算编制部门衔接好,导致预算最终与实际脱轨,甚至形成预算和执行形成所谓的&两张皮&,诸如有预算而无执行,有执行而无预算,甚至超预算的情况较为严重,直接影响到了采购预算的真实和严肃性,为此,审计人员在审计时,严格检查预算管理流程资料,包括预算编制、上报、审核、下达、调整等环节,同时关注采购预算是否和部门预算一并上报、批复,以及是否按照部门预算和采购预算的编报口径和格式编制。三是以计划管理为重点。政府采购计划相对预算来说,是实际执行的方案,也是落实预算的重要依据,作为计划,和预算一样,环节更为重要,他直接影响到采购过程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以及执行的严肃性,审计人员要关注编制政府采购计划、上报采购计划、审核采购计划、下达采购计划等程序上的环节,保障采购计划的科学性,特别关注的是采购计划的内容和标准是否严格的控制在政府采购目录内。四是以招标管理为重点。作为政府采购项目,一般大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的项目均采取招标的方式,其中,最重要的是要关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项目,严防招标过程中的违规和舞弊行为。一是公开招标的,要检查招标文件的内容和编制项目、招标文件是否经过逐层审核、评审资料是否完整,以及是否按照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等。二是关注邀请招标的项目是否按规定发布资格预审信息、是否严格进行资格预审,特别关注的是是否存在应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而人为故意采取邀请招标等行为。五是以竞争谈判为重点。竞争性谈判大部分是招标后没有出现投标供应商或者没有合格的投标人,以及因时间紧来不及招标的项目均采用竞争性谈判来确定供应商,由此很多采购单位为了简化手续,不惜将完全可以招标的项目人为地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政府采购。为此审计人员要关注采购项目的内容特性,仔细查阅采购和招标文件,分析项目没有招标供应商投标的原因,仔细甄别其真实性。重点关注是否存在项目确实属于技术复杂和性质特殊,甚至包括项目任务紧,来不及实行招标程序等情况,以还原项目政府采购方式本质。六是以单一来源为重点。单一来源采购是目前政府采购中风险较大一种采购方式。按照规定,采取单一来源方式进行政府采购一般只能是唯一的供应商,为此,有的部门在采购时利用其特点,往往将完全可以竞争性谈判甚至可以招标的项目而串通他人进行作弊,人为调整和改变采购方式进行单一来源采购,以争取双方私自利益,甚至造成集体腐败。因此,审计人员在审计时要紧紧关注采购项目和供应商业务上的关联性,通过网上查阅,是否属于独家经营的行业,同时进行网上价格查询,保障采购价格的合理性和采购方式的合规性。七是以资金管理为重点。采购资金的管理方式严格意义上来说是必须纳入统一预算管理,特别是在拨付过程中,应该直接由财政部门通过国库收付部门拨付到供应商,也有的是通过采购管理部门拨付到供应商,但是,不论哪种方式,审计人员应该注意,采购资金必须是到达指定的供应商的账户,密切关注是否有资金转入非供货商的个人账户,核对拨付单据,采购项目的内容、规格、产地及供货时间,核对相关付款文件,必要时进行询证,以保障采购资金的安全使用。(胡绪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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