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由一方婚后父母出资付首付钱首付,离婚后房产如何分配

婚后一方父母付首付,写两人名字。离婚后如何分割? - 知乎15被浏览<strong class="NumberBoard-itemValue" title="分享邀请回答0添加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0添加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父母出资买房10种情况 子女离婚应该如何要回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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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买房10种情况 子女离婚应该如何要回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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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经纬网
  不少年轻夫妻买房时,父母都会给予一定的支持,比较常见的是:首付款由一方或双方的父母资助,银行按揭由小夫妻负责归还,房屋产权登记在小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如果小夫妻离婚,资助房款的父母是否有权要回房款呢?
  重庆某律师事务所徐兴权律师表示,需要具体情形具体分析。
  情形1
  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买房,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的名下。
  徐兴权律师:若是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则该房屋属于登记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如果没有其他相反的约定,离婚时另一方自然无权主张分割;
  若是一方父母只出了一部分购房款,剩余房款是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且由小夫妻共同还贷,则离婚时一般会将房子判归登记方所有,由其继续支付剩余贷款。对于婚内共同还贷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及其产生的增值,则由得房子的一方对另一方做出补偿。
  情形2
  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
  徐兴权律师:一般情况下也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非登记方的个人财产,非登记方有权要求分割房屋。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登记方或者双方之间有其他相反约定的除外。
  情形3
  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
  徐兴权律师:应认定为双方的共同财产。如果双方约定了共有方式是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并进一步约定了各自份额,则按约定享有产权。如果双方对共有方式没有进行约定,则视为等份共有。
  情形4
  婚前双方父母均出资,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
  徐兴权律师:应当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而不能因为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就理解为对双方的赠与。因为在双方尚无婚姻关系时,即使双方是为了结婚的目的而购房,毕竟能否结婚仍有变数。
  情形5
  婚前双方父母均出资,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
  徐兴权律师:即使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也应当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而不能简单理解为双方父母对一方的赠与。如无其他相反约定,应认定为双方按份共有。
  情形6
  婚后购房时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
  徐兴权律师: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条解释主要是考虑到我国现实国情:房价飙升,父母为子女购房往往倾其毕生之积蓄,并是在怀着对子女婚姻长久美满的美好期许的前提下为子女出资的。在目前情况下,将此出资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较为公平。
  情形7
  婚后购房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
  徐兴权律师:除非有父母出资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此出资是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一般会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离婚时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情形8
  婚后双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
  徐兴权律师:这种情形较为常见,而且争议颇多。《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情形9
  婚后双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
  徐兴权律师:若无其他相反约定,应当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此种情形下,以认定为共同共有为宜。
  情形10
  婚后按揭购房,一方父母出首付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
  徐兴权律师:首付款可以认定为只赠与出资父母的子女,离婚时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首付款部分应认定为出资人子女的个人财产。由于个人财产婚后的自然增值仍然归个人所有,故离婚时首付款的增值部分也应判归一方。
  案例
  夫妻离婚 婆婆索要购房借款12万
  由于在儿子儿媳婚前购买的商品房里出了钱,65岁尹婆婆在小两口离婚后将他们告上法庭,向儿子小强、前儿媳小丽索要当初的各项借款与利息。近日,巴南区法院一审判决,由小强归还母亲首付款12万余元及利息,驳回尹婆婆的其他诉讼请求。
  据悉,小强和小丽在2012年7月登记结婚,去年1月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达成协议:夫妻共同财产按揭房一套及室内家具、家电归小强所有,按揭款由小强偿还;小强一次性给付小丽18万元。
  去年2月,尹婆婆诉至法院,称儿子结婚前买这套房时,向自己借了12万余元,自己是通过银行将这笔款转给了开发商;儿子儿媳装修房屋时还向自己借了4万元;当初儿媳小丽说要偿还外债,还向自己借过1.8万元。她要求儿子和前儿媳共同还钱。
  法庭上,儿子小强称借款属实,同意还钱,但小丽称不属实。小丽说,买这套房时,双方父母都分别支付了12万元左右的首付款,装修时双方父母也都给了一定数额的装修款。她认为这些款项并非借款,是赠与,不同意归还。
  经查,双方未就上述款项出具借条。
  法院认为,尹婆婆向开发商汇款12万余元,发生在小强和小丽结婚之前。小强认可系向母亲借款,但小丽予以否认,且尹婆婆未举证证明小丽有借款的合意,故该款项应认定为小强的个人债务,应当由他对该笔借款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还认为,至于另外两笔款项,尹婆婆仅提交了票据,小丽亦否认为借款。鉴于原、被告系家庭成员,该款项的支付存在多种法律关系,原告主张款项性质为借款法律关系,应当承担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举证责任。本案中,尹婆婆未提交证据证明款项的性质,且小强小丽离婚诉讼中并未涉及此债务,故法院对尹婆婆的这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来源:&重庆晚报& 转自: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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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一方父母付首付买房子,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由出资方子女还贷款,离婚后房产如何分割后房产如何分割?
婚后一方父母付首付买房子,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由出资方子女还贷款,离婚后房产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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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平均分割。
房天下知识为您分享了一条干货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还贷款部分属于共同财产,可以补偿给无产权一方。
出首付的一方得房产,得房一方把另一方贷款出资的部分还给对方,房产增值部分与另一方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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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分割的。
能否再介绍得详细些?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能否再介绍得详细些?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平分
您好,一人一半。
第1-10条,共1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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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一方父母出资首付买房属于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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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司法解释的规定,来判断。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果出全款买房,登记在一方名下,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如果出首付款,登记在一方名下,双方共同还贷,目前这个问题有争议,不少法院会认定为共同财产,但是可以为多出资一方争取更多的分配份额。争议就是在婚姻法解释三中的“出资”是全额出资还是部分出资。
房产是特殊商品,国家以登记为准则,登记在男方名下,则房产所有权归属男方。第一种情况,结婚后,男方的收入为家庭共同财产,此是以共同财产支付房贷,女方可主张自己的权利。(只要不离婚,也就没什么可主张的)第二种情况,第一年也是共同财产支付房贷;后面男方父母一次付清,可认为是男方父母对男方的个人赠与,如果他们之间有约定,也可以是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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