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汽车与汽车分时租赁赁如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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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拟出台办法规范租赁汽车与分时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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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13:16:30
  私家车辆不能用来租赁、新增租赁汽车应为车辆、从事分时租赁的车辆必须是营运车辆&&深圳市交委7月3日表示,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规范我市汽车租赁市场,在调研学习北京、上海、广州的管理经验后,该委组织起草了《深圳市汽车租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和《关于规范分时租赁行业管理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即日起面向行业公开征求意见。
  私家车辆不能用来租赁
  记者从两个征求意见稿中看到,深圳对从事租赁业务的汽车进行了明确界定:&汽车租赁经营者用于租赁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车辆所有人与经营者名称一致;(二)在本市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租赁类;&这里所指的&汽车租赁经营者&并非个人,而是指&为用户提供汽车租赁服务的企业法人&,汽车租赁经营活动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但不为承租人配备驾驶员的经营活动。
  分时租赁也一样,意见稿提出:&从事分时租赁业务的车辆必须为营运车辆,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租赁经营者自有车辆。在本市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租赁类,且车辆所有人与租赁经营者名称相符;&分时租赁经营者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经营主体备案和车辆备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与市公安交通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市金融办、市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支行等部门建立联审机制,实现备案的一站式办理。
  另外,汽车租赁经营者不得有这些行为:出租他人所有的车辆;出租外观以及内饰与出租汽车相同或者相仿的车辆,或者在租赁车辆上安装计价器、顶灯等装置;使用车辆从事或变相从事出租汽车或者其他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等。
  租赁汽车新增指标从新能源汽车增量指标中划拨
  两个征求意见稿分别提出:&鼓励汽车租赁经营者使用新能源汽车开展租赁服务&,&引导和鼓励分时租赁经营者使用纯电动车辆,减少道路交通排放。&
  其中,租赁汽车年度增长指标由市交通运输部门根据本市租赁行业发展目标、交通发展规划和全市汽车数量调控要求统筹确定,报请市政府审核通过后向社会公布。租赁汽车新增指标应从新能源汽车增量指标中划拨。指标分配方案由市交通运输部门根据租赁行业发展目标、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情况制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无偿分配。指标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
  而分时租赁方面,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定期对租赁市场进行交通影响评估,在此基础上提出分时租赁发展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分时租赁新增指标根据经营者质量信誉考核等情况,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无偿分配。
  分时租赁应优先布局于公交欠发达区域
  对于租赁汽车的定位,《深圳市汽车租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本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规范引导汽车租赁发展。&
  既然是公交优先,适度发展出租汽车,因此,分时租赁汽车的网点&应优先布局于交通枢纽、旅游景点、酒店及公交欠发达区域。&也就是说,并不鼓励公交发达地区和市中心使用分时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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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汽车租赁业指导意见开征民意 鼓励汽车分时租赁规范有序发展 意见指出――租赁人身份不明不得租车
  法制晚报讯 (记者 黎史翔)从今天开始,由运输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关于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期两周。《意见稿》要求,落实汽车租赁身份查验制度,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承租人,不应提供汽车租赁服务。  此外,《意见稿》还鼓励分时租赁规范有序发展,鼓励探索通过优惠停车费等措施,推动租赁车辆在城市路内停车泊位停放,提高用户使用便捷度,促进分时租赁发展。  身份查验 对身份不明承租人不提供租赁  《意见稿》指出,需要规范汽车租赁车辆管理,明确汽车租赁车辆应按照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车辆安全技术检验、环保检验、报废和购买。  落实汽车租赁身份查验制度,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承租人,不应提供汽车租赁服务。  《意见稿》中还鼓励分时租赁规范有序发展。对分时租赁的内涵进行了定义,提出要在坚持公交优先发展战略的前提下,考虑分时租赁非集约化出行的特点,合理确定分时租赁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定位,研究建立与公众出行需求、城市道路资源、停车资源等相适应的车辆投放机制。  分时租赁经营者要提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强化车辆组织调配,加强车辆日常管理,确保车辆安全和用户资金、。  建立健全配套政策措施,为分时租赁车辆停放等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此外,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有关负责人还就回答了记者提问。  权威释疑  实名制租车预防和降低车辆诈骗风险  记者:为何要身份查验?  答:《反恐怖主义法》要求“机动车租赁业务经营者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  为贯彻这一要求,《意见稿》针对个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等不同类型的承租人,提出了具体可操作性的措施。同时,由于租赁车辆在租赁期间使用权和所有权分离,经营者对租赁车辆的管控能力较弱,实名制租车也有利于预防和降低车辆诈骗风险。  建立完善网络  安全防范措施  记者:如何保证用户信息安全?  答:汽车租赁经营者掌握了个人电话、、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以及城市交通、地理位置等敏感信息,一旦发生泄露,将可能对国家安全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分时租赁经营者应遵守《网络安全法》《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网络安全防范措施,依法合规采集、存储、使用和保护相关信息,不得超越提供汽车租赁服务所必需的范围,切实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和国家信息安全。  汽车租赁保险产品  应与风险相适应  记者:《意见稿》提出鼓励汽车租赁企业与保险公司开发保险产品,基于什么考虑?  答:我国机动车保险的有关险种、费率和金额,主要依据不同车辆使用性质、年限等确定。目前,租赁车辆保险费率与出租汽车等提供运输服务的费率一致,但是与出租汽车等提供运输服务的车辆相比,租赁车辆在使用效率、事故风险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别。  因此,《意见稿》提出鼓励汽车租赁企业与保险公司积极合作,开发与汽车租赁业务特点和风险大小相适应的保险产品,既保障承租人合法权益,也能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  停车费优惠 提高用户使用便捷度  记者:如何鼓励规范分时租赁发展?  答:促进分时租赁健康发展,一是明确发展定位,在坚持公交优先发展战略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城市经济发展、交通出行结构、汽车保有量、停车资源等实际,合理确定分时租赁发展定位。  二是建立车辆投放机制,综合城市交通出行、公众需求、道路资源、停车设施等因素,研究建立科学合理的车辆投放机制,使其与城市公共交通、出租汽车等出行方式协调发展。  三是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经营者应当提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落实承租人身份查验,强化车辆调度和日常管理,确保车辆安全状况良好,加强停车管理,确保用户资金安全和信息安全。  四是为车辆停放提供便利,鼓励城市商业中心、政务中心等人流密集区域的公共停车场为分时租赁车辆停放提供便利。鼓励探索通过优惠停车费等措施,推动租赁车辆在城市路内停车泊位停放,提高用户使用便捷度,促进分时租赁发展。  推动“随取随还”可为分时租赁创造有利条件  记者:提出鼓励探索城市路内停车费优惠等措施,是否符合市场公平竞争原则?  答:从目前发展情况看,“停车难”是分时租赁经营者面临的突出问题,尤其在一、二线城市核心地段。  同时,受停车场地限制,用户只能定点取车、定点还车,影响了使用便捷性和用户体验。通过停车费优惠等方式,推动在城市路内停车泊位“随取随还”,可为分时租赁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据了解,目前已经有部分城市开展积极探索,通过企业与当地政府签订协议,只需每年缴纳固定费用,其车辆即可在市区内合法划设的路内免费停放,极大便利了社会公众的使用,也促进了分时租赁在当地的快速发展。  记者:私家车能否从事分时租赁业务?  答:不同于私家车仅为家庭提供私人服务,分时租赁车辆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且以此营利,服务对象更加广泛,使用强度通常比私家车高,需要在车辆技术性能、安全检测、保险税费等方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更好地保护用户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因此,如果将私家车的车辆性质登记为“租赁”并符合当地有关规定,也可以从事分时租赁业务。  专家解读  实名查验措施 防范承租人恶意骗租  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交通发展研究中心副研究员李燕霞接受法晚记者采访时表示,为了保障汽车租赁业的健康发展,需要重点管理的方面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汽车租赁网格化管理,要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车辆网点供需的调配效率,方便还取,包括异地还取;  二是汽车租赁车辆的性质,按照公安部相关规定,应当属于营运车辆。  而实践中很多汽车租赁车辆登记为非营运。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管理要求是不一样的,特别是保险方面。营运车辆在保险费率、理赔机制等方面均与非营运车辆不同,一旦发生事故,汽车租赁经营者、承租人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相应保障。反之,登记为非营运,而从事营运行为,保险公司是不赔偿的。因此这次《意见稿》中强调汽车租赁车辆要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登记。  李燕霞进一步指出,汽车租赁车辆目前在实践中盗抢问题比较突出,这次《意见稿》中规定实名查验是很好的一个措施,也符合《反恐怖主义法》的规定。除了盗抢问题,还有承租人恶意骗租等情况时有发生,实名查验可以起到一定防范作用,事后也便于追索。这样也有利于企业防范经营风险。  李燕霞还表示,再者就是分时租赁问题。分时租赁作为城市交通体系中一种非集约化的个体化出行方式,在城市中得到发展,但目前经营企业普遍线上线下能力不足,经营状况普遍不理想,服务能力不足。不同时段车辆分布不均衡,用户体验差等。  此外,还涉及个人隐私、敏感信息泄露等问题,这些都急需规范。  李燕霞称,这次制定《意见稿》是非常必要也是非常及时的。将来出台的政策对于保护用户权益方面、提供有效供给方面,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方面都有积极作用。文/记者 黎史翔
(责任编辑: HN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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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辆不能用来租赁、新增租赁汽车应为新能源车辆、从事分时租赁的车辆必须是营运车辆 …… 深圳市交委7月3日表示,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规范我市汽车租赁市场,深圳市交委调研学习北京、上海、广州的管理经验后,组织起草了《深圳市汽车租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和《关于规范分时租赁行业管理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即日起面向行业公开征求意见。
私家车辆不能用来租赁
记者从两个征求意见稿中看到,深圳对从事租赁业务的汽车进行了明确界定:" 汽车租赁经营者用于租赁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车辆所有人与经营者名称一致;(二)在本市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租赁类;" 这里所指的 " 汽车租赁经营者 " 并非个人,而是指 " 为用户提供汽车租赁服务的企业法人 ",汽车租赁经营活动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但不为承租人配备驾驶员的经营活动。
分时租赁也一样,意见稿提出:" 从事分时租赁业务的车辆必须为营运车辆,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租赁经营者自有车辆。在本市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租赁类,且车辆所有人与租赁经营者名称相符;" 分时租赁经营者应当向深圳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经营主体备案和车辆备案,深圳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与深圳市公安交通部门、深圳市场监管部门、深圳市金融办、深圳市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支行等部门建立联审机制,实现备案的一站式办理。
另外,汽车租赁经营者不得有这些行为:出租他人所有的车辆;出租外观以及内饰与出租汽车相同或者相仿的车辆,或者在租赁车辆上安装计价器、顶灯等装置;使用车辆从事或变相从事出租汽车或者其他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等。
租赁汽车新增指标从新能源汽车增量指标中划拨
两个征求意见稿分别提出:" 鼓励汽车租赁经营者使用新能源汽车开展租赁服务 "," 引导和鼓励分时租赁经营者使用纯电动车辆,减少道路交通排放"。
其中,租赁汽车年度增长指标由深圳市交通运输部门根据本市租赁行业发展目标、交通发展规划和全市汽车数量调控要求统筹确定,报请深圳市政府审核通过后向社会公布。租赁汽车新增指标应从新能源汽车增量指标中划拨。指标分配方案由深圳市交通运输部门根据租赁行业发展目标、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情况制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无偿分配。指标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
而分时租赁方面,深圳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定期对租赁市场进行交通影响评估,在此基础上提出分时租赁发展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分时租赁新增指标根据经营者质量信誉考核等情况,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无偿分配。
分时租赁应优先布局于公交欠发达区域
对于租赁汽车的定位,《深圳市汽车租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 本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规范引导汽车租赁发展"。
既然是公交优先,适度发展出租汽车,因此,分时租赁汽车的网点 " 应优先布局于交通枢纽、旅游景点、酒店及公交欠发达区域。" 也就是说,并不鼓励公交发达地区和市中心使用分时租赁。
【记者】潘未末
编辑 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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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造更多价值两部委:鼓励汽车分时租赁规范有序发展
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1日讯 记者从交通运输部获悉,从今天开始,由交通运输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关于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期两周。
汽车租赁是满足社会公众个性化出行、商务活动、公务活动和旅游休闲等需求的交通服务方式。近年来,我国汽车租赁业呈现快速发展态势,特别是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广泛应用和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分时租赁模式(也称汽车共享)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地兴起。据统计,目前全国有6301家汽车租赁业户,租赁车辆总数约20万辆,市场规模以每年20%左右的速度增长。据了解,目前分时租赁企业40余家,车辆总数超过4万辆,95%以上为新能源车辆。但总体来看,我国汽车租赁业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服务能力不足、法规政策建设滞后、企业经营风险较高、分时租赁新模式发展亟待引导等突出问题,与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个性化出行需求不相适应。
据了解,交通运输部抽调专业力量,通过深入调研,系统梳理制约汽车租赁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分时租赁新业态的发展现状及特点,借鉴国外经验,广泛听取行业协会、租赁企业、行业专家及行业管理部门意见,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主要包括夯实安全管理基础、鼓励分时租赁发展、提升服务能力、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夯实安全管理基础。规范汽车租赁车辆管理,明确汽车租赁车辆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车辆安全技术检验、环保检验、报废和购买保险。落实汽车租赁身份查验制度,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承租人,不应提供汽车租赁服务。
二是鼓励分时租赁规范有序发展。对分时租赁的内涵进行了定义,提出要在坚持公交优先发展战略的前提下,考虑分时租赁非集约化出行的特点,合理确定分时租赁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定位,研究建立与公众出行需求、城市道路资源、停车资源等相适应的车辆投放机制。分时租赁经营者要提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强化车辆组织调配,加强车辆日常管理,确保车辆安全和用户资金、信息安全。建立健全配套政策措施,为分时租赁车辆停放等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三是提升服务能力。完善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制定汽车租赁业发展规划,并纳入综合运输体系规划和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鼓励汽车租赁经营者利用新技术、新手段加强日常经营管理。推动行业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发展。
四是营造良好发展环境。进一步完善汽车租赁规章制度,制修订汽车租赁相关标准。创新监管方式,建立行业基本信息采集分析机制。加快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汽车租赁经营者和承租人信用评价制度,构建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激励和惩戒机制,促进行业健康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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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汽车分时租赁行业管理的若干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汽车分时租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鼓励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缓解交通拥堵和减少交通污染排放,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分时租赁,是以分钟或小时等为计价单位,使用9座及以下小型客车,利用移动互联网、全球定位等信息技术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为用户提供自助式车辆预定、车辆取还、费用结算为主要方式的汽车租赁服务。
分时租赁经营者是指利用网络服务平台,为用户提供汽车分时租赁服务的企业法人。
以提高道路资源使用效率为目标,遵循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规范引导分时租赁等租赁汽车发展的原则,为社会公众个性化出行、商务活动、公务活动和旅游休闲等出行提供多样化选择。
遵循政府规范、经营者市场化运作的原则,由分时租赁经营者自主投放符合规范要求的自有车辆并提供租赁服务,政府负责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标准和政策,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引导和鼓励分时租赁经营者使用纯电动车辆,减少道路交通排放。
分时租赁经营者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诚实守信,依法经营,公平竞争。不得利用价格欺诈、价格垄断、低价倾销等各种不正当手段封锁或者垄断分时租赁市场。
分时租赁网点应优先布局于交通枢纽、旅游景点、酒店及公交欠发达区域。
从事分时租赁业务的车辆必须为营运车辆,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租赁经营者自有车辆。在本市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租赁类,且车辆所有人与租赁经营者名称相符;
按规定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与分时租赁业务相适应的保险;
安装、使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的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保持有效运行;
其他有关营运租赁类车辆的管理规定。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定期对租赁市场进行交通影响评估,在此基础上提出分时租赁发展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分时租赁新增指标根据经营者质量信誉考核等情况,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无偿分配。
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引导、规范分时租赁健康有序发展,做好分时租赁服务的监督管理。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本市分时租赁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分时租赁行业规划和政策,完善行业规范管理体系。负责对分时租赁经营者和车辆的备案管理、日常监督管理和抽查监督工作,加快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分时租赁经营者和承租人信用评价制度,定期对分时租赁经营者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并向社会公布。
市公安交通部门要做好分时租赁车辆道路交通通行执法管理。加强租赁汽车机动车检审,保障车辆符合法律规定的上路行驶条件。
市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反不正当竞争监管、价格监督检查以及分时租赁经营者登记审查。
市金融办、市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支行等其他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分时租赁行业的金融安全、押金及预付资金管理等方面的监督。
分时租赁经营者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经营主体备案和车辆备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与市公安交通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市金融办、市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支行等部门建立联审机制,实现备案的一站式办理。
分时租赁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保障运输安全;
依照编制应急预案的有关技术规范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且每年至少组织1次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依法设立与经营规模相当的安全专项资金;
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组织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和继续教育;
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对车辆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检验,保证正常运转、确保车况良好。
分时租赁经营者应承担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并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在经营者办公场所、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PP)公示经营者营业执照、租赁车辆的车牌号码、车型、保险购置情况以及租车流程、收费标准、用户须知、服务承诺、救援服务保障方案、监督投诉电话等信息。
落实承租人身份查验制度,并对承租人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与承租人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并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提供租赁车辆,确保车辆证件、保险单据齐全有效。
建立分时租赁车辆档案,一车一档,将车辆的技术资料、维护保养记录、交通事故档案、技术检查记录、租赁台账、租赁合同以及营业记录等资料及时归档。
建立完善的救援服务体系,对租赁期间发生故障或者事故的车辆,及时按照约定提供救援服务。
收取押金或预付款的,应在银行或支付机构设立押金或预付款专用账户,并由托管银行或支付机构进行资金托管,
明确用户行为规范,建立个人信用管理制度,将相关信用记录归集到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和深圳信用网,并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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