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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审计学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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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作为「审计人」,2015 年你认为自己有哪些进步,发生了什么值得纪念的事情可以在此「盘点」? - 知乎678被浏览<strong class="NumberBoard-itemValue" title="1分享邀请回答weixin.qq.com/r/gjjH35DEA818rdS8922Q (二维码自动识别)6151 条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案例分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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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行政案例分析”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高度结合的实践性课程,是联系行政管理专业知识理论与行政管理实践的重要纽带和桥梁,该课程教学在行政管理专业教学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行政案例分析”课程主要针对行政管理基本理论知识和实践发展的总体态势,通过对实践中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实例分析。
案例分析论文:案例分析班级管理论文
一、班级管理案例与分析
[案例一]在一次在班会时,我让同学们给我提意见,以便更好地改进工作。同学们最初不敢说,生怕得罪了我,在我的鼓励下,开始你一言,我一语,竟然提出了不少。其中一位学生提到“:老师,您能不能不要在作业本上打那么大的红叉,能不能不撕作业本,这样会浪费很多的纸张。”短短的几句话,让我顿时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当即表态会按学生们的意见改正。案例分析:身教胜于言教。教师,是学生的模范,为人师表,老师的言行对学生的引导和伤害作用都是十分巨大的。老师的善举,可以使学生终身受益;老师的失范,也可以丧失在学生心目中的形象、地位。
[案例二]记得在我刚当班主任时,很多家长为了锻炼孩子,托熟人拉关系,让孩子当班级干部,在朋友和家长的“重托”下,我同意了,但一学期下来,发现这样的管理极不科学,那些托关系当班干部的学生得不到其他学生的认可,其他学生家长也对我另眼相看。于是我改变了管理方法:除了一名负责的同学当班长,其他的班级干部由同学轮流担任,班里所有的事都有专人负责,人人有事做,人人需尽责。一学期下来,学生们充分发挥了他们的主人翁作用,集体荣誉感增强了,勇于承担责任。每当开学初,学生们都迫不及待地等着“换届选举”,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案例分析:在班级管理工作中,班主任充分地信任每一个学生,放手让他们去做,往往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因为,放弃偏见,相信每一个学生,是教育取得成功的保障。
[案例三]每个班级中都有那么一两个活跃、多动的学生,最主要的表现是课堂中爱插嘴、抢老师的话,以争得老师的注意和同学们的哄笑,很多科任老师向我反映,这样的行为打扰了其他学生听课,又打断了老师讲课的思路。为此,我在批改完作业后,专门在他们的作业本里夹上一封信,里面针对老师反映的情况给他们写了几句话:老师知道你思维敏捷,言语表达也很贴切流利,但是也要照顾到其他同学,你的“抢答”心情老师理解,但是打扰其他同学听讲和老师讲课思路就不好了,老师知道你只是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而已,老师期待你的改变!的确,过了几日科任老师都反映情况大有改观。这个案例给我带来的思考是:老师应注意分析学生的优缺点,充分调动学生的有利因素,通过爱和关心拉进和学生的距离,和他们做朋友,用亲切平等的口吻,及时指出学生的不足,为他们提出可行性意见,让他感受到自己得到了老师的注意和表扬。
[案例四]记得那是我带的二年级班级,为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我在班级设置了“好人好事争五星”活动,起初的确调动了孩子们的热情,一时间各种拾金不昧、帮助同学、为班级捐书等好人好事涌现。但是一段时间后发现,一位同学基本上每周都会“捡”到钱,在好人好事记录上也排在前面。很显然,这里面一定有情况。为此,我课下找到了他,先是鼓励了他拾金不昧的精神,然后随便问了捡钱的经历,最终他说,是为了争得荣誉,用自己的钱交了上去。鉴于此,我对他耐心地说:“老师知道你是想用自己的钱为班级做贡献,但是帮助他人也是好人好事,不能为了上光荣榜交自己的钱,比起拾金不昧,老师更希望看到真实的你。”案例分析:用信任代替批评,用引导代替说教,既能让孩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又保护了孩子的自尊心,我们何乐而不为呢?
二、对班级管理的反思与建议
(一)学规范
制定班规班约利用班会学习班规纪律,根据班级存在的问题集中讨论、改正,鼓励学生提出问题、发现不足。班规的制定与修改不仅仅是为了约束学生,还包括约束自身,班主任要做到言传身教。
(二)抓典型
培养班级带头人榜样的力量是巨大的,小学生还处在模仿、学习阶段,好的榜样能够促进他们进步,班级班长、学习委员、劳动委员等的选择都应具有代表性。
(三)创情景
促学风,明确学习的重要性学生的主要任务还是学习,通过课外书籍中的名人案例,让学生认识要知识的重要性、树立终身学习的信心。适时为学生制定学习目标,学习计划,引导学生开展学习竞争,激发他们的学习热情。对后进生提倡分层教学,分层评价。
(四)创设平台
增强班级凝聚力实验表明,班级的凝聚力有助于成员自觉的遵守集体的规范,朝着班级的目标前进。班主任为增强班级凝聚力和集体荣誉感有必要创设一些平台,通过组织一些特色的主题活动是增进学生凝聚力的。例如体育比赛、庆六一等。
(五)用爱的教育帮助学生健康成长
由于社会、家庭等综合方面的原因,一些孩子过于叛逆、敏感,对于教师有敌对情绪,针对这种情况,班主任应该主动与他们谈心、交朋友,用爱心去塑造他们的心灵,言谈中加强心理疏导。
教育工作既是一门学科也是一门艺术。教学实践证明,教师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对学生都有深远的影响,教师用心去热爱学生,学生就会产生积极的情感反馈,这种爱的前提是首先要理解、信任与尊重学生。对于这些低年级同学的教育,不是一蹴而就的,在学校,班主任就是他们的父母,是每天陪他们时间最多的,一个信任的眼神、一段鼓舞的话语,一个温柔的微笑,或许就是他们成长的动力、学习的信心,有付出就会有回报,用爱浇灌的教育必然收获爱的果实。
作者:李凤君单位: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迎宾街小学
案例分析论文:行政案例分析之开放教育论文
一、“行政案例分析”课程教材建设的重要性
1.课程在行政管理专科专业教学中的意义
“行政案例分析”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高度结合的实践性课程,是联系行政管理专业知识理论与行政管理实践的重要纽带和桥梁,该课程教学在行政管理专业教学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行政案例分析”课程主要针对行政管理基本理论知识和实践发展的总体态势,通过对实践中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实例分析,求证专业基础理论知识的实际应用价值,一方面深化学生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另一方面增强其对国内外行政管理实践前沿情况的了解,拓展学生的知识视野,使学生对行政管理实践有相对真实的体悟,帮助其理解行政机关是怎样对行政事务进行管理的,培养其在具体的实践案例中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行政案例分析”课程在提升专业教学质量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但目前该课程教学内容基本沿用普通高校对应课程的内容,因为行政管理专业基本都是在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和研究生层次中开设,中职、高职教育目前为止未见有开设。而电大远程开放教育与普通高等教育在学生来源、学生学习基础和学习方式等方面都有着极大的差异性,专业课程教学简单沿用普通高等教育的内容显然极不符合远程教育教学特点和学生学习需求,需要对课程教学内容进行重新设计和开发。
2.课程学习者特征和需求分析
笔者对广西广播电视大学已学习一年的216名学生进行“开放教育印刷教材现状及评价”问卷调查中,54.8%的学生希望自己使用的教材能够体现远程学习的特点,能够形象地表现学习内容,易于使用;75.2%的学生认为远程教育文字教材不应强化理论而应以应用性学习内容为主,其难度应比普通高校全日制大学生使用的教材难度小。行政管理专业专科学生理论基础知识比较薄弱,由于平时用于学习的时间相对较少,对行政管理专业知识掌握不够全面,呈现出“碎片化”特征,因此,在“行政案例分析”课程教材中需要给予一定的专业理论知识辅助,为学生的课程学习提供有力支撑。
3.解决课程教材适应性问题的需要
目前适合远程开放教育“行政案例分析”课程使用的教材资源极度匮乏。普通高等教育“行政案例分析”课程是近十多年才开设的,而该课程在电大远程开放教育中开设则更晚(2011年开始开设),课程相对还比较新,教材建设还很不成熟,远程开放教育教材建设基本空白。目前国内公开出版的少有的几本“行政案例分析”课程教材基本都是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或研究生使用,不适合成人在职教育尤其是成人在职专科教育课程使用:有的教材通篇是案例汇集,没有相关知识的辅助也没有案例分析提示,对于自主学习的成人专科学生来说难度过大,案例分析无法入手;有的教材是著作者多项课题研究成果汇编而成,教材内容针对个别城市或省份某个方面情况的研究,对学习者来说没有共性,学习意义不大等等。这些教材不符合远程开放教育“成人在职”“自学为主”、学生理论基础相对薄弱等方面的特点,给教学带来一定困难,降低了学习者的学习热情,严重影响教学质量。在找不到合适资源的情况下,为了尽快给学生学习提供相应的学习资料,电大只能选取普通高校教学使用的教材,但在教学实践中,不断有学生和教学点反映教材难度过大而无法理解、教材对案例分析的观点和总结与现实情况存在偏差、教材内容学习意义不大等情况。
二、“行政案例分析”课程教材开发方案
1.教材设计理念
教师应该在教学过程中通过优化教学设计即结合学生特点及其学习需求从专业课程设置、教学资源建设、学习活动和考核方式等方面进行科学合理的设计,为远程学生的学习提供有力的支持,使学生能够顺利地进行高效率的个别化自主学习,提高学习效率和效果。“行政案例分析”课程教材设计紧扣“专科层次、成人、业余、自主学习为主”的特点,教材和网络教学资源内容按照“够用、有用、实用”原则进行建设。在课程结构和教学内容上,以应用性为主,加强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注重知识、能力和素质的协调发展,尤其是注重能力和素质的培养,促进电大应用型人才的培养。
2.教材开发团队组建
课程教材开发团队的建设与运行是开放大学基本建设尤其是教师队伍建设和专业发展的重点,是开放大学教学质量保证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行政案例分析”课程教材开发团队围绕该课程的教学及科研,充分考虑了行政管理专业的理论研究和远程教育行政管理专业实践教学经验两大因素,同时考虑职称、学历、专业背景等方面的合理搭配,聘请普通高校行政管理专业理论基础扎实深厚并长期从事行政管理专业课程教学的教师以及来自电大系统的长期从事行政管理专业课程教学,具有丰富远程开放教育教学经验的一线教师组成教材主创团队:2名高校行政管理专业教师均为行政管理专业研究生学历,其中1人为教授、博士,1人为讲师、教学能手;5名从事行政管理专业课程教学的一线教师,均为硕士研究生毕业,其中副教授2人、讲师3人。结构合理的教材开发团队为编写符合成人特点、适合行政管理专业专科层次学生自主学习的教材提供坚实保障。
3.教材开发的原则
“行政案例分析”课程教材开发的目标是探索建设结构、内容及形式都适应成人学习者特点的远程开放教育行政管理专科专业学生学习需求的教材。在教材开发中遵循以下原则。(1)教材内容结构设计突破现有同类教材中缺乏对相关知识介绍的情况,教材根据行政学一般理论框架以专题形式予以展开,较好地体现公共行政学各种基本主题及其相关理论要点。教材各章都采用“基本知识原理+主题案例”的模式来构建,不仅方便专科学生的学习,也使学生在学习中巩固知识理论,提高理论联系实际的分析能力。(2)适应成人专科学生的学习需求。专科层次的成人学生理论基础相对薄弱,本教材在介绍相关知识原理时,不苛求理论知识的系统性和完整性,而是以要点形式归纳展现,避免繁杂、晦涩深奥的理论表述。(3)突出教材的导学和支持服务功能。教材每章都给出学习目的和要求,便于学生明确学习重点;在案例分析之前提供与案例相关的知识原理,案例材料后面附有思考题,为学生对案例进行思考分析时提供方向指引。(4)教材案例体现时代性。教材所选用的案例基本上都是近几年我国行政管理实践中的典型案例,较好地反映了相关主题领域我国公共行政实践中的前沿与热点问题。通过具有时代特征、解决实际问题的案例,引发学生思考,加强学习的兴趣,帮助学生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起到实际运用的目的。
4.课程教材的内容设计
(1)课程教材的整体构架“行政案例分析”课程教材整体构架是“导论+10章”。导论部分主要介绍行政案例基础知识,如行政案例概念、特征、类型,行政案例学习的意义,行政案例分析基本方法等,使学习者掌握有关行政案例的基本知识和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为后面的学习打下基础。教材共分为10章,每一章的构架为“学习目的和要求+基本知识原理+主题案例”,在介绍主要行政管理知识原理的基础上选取和开发与该知识主题相关的典型案例,使学生通过核心知识的学习和对相关案例的分析讨论,更好地领悟行政管理理论和行政实践,进而提高理论联系实践和运用理论分析问题的能力。(2)各章内容构成及相关要求教材内容章节安排按照“行政职能、行政组织、行政领导、人事行政、机关行政、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行政法制、行政改革”的顺序展开。教材各章的内容构成是“学习目的和要求+基本知识原理介绍+9个主题案例”。其中,基本知识原理介绍以要点展开,避免繁杂叙述,控制在字;主题案例尽量选取近几年发生的能够反映该章核心知识内容的行政事件和案例,每个案例后面提供2—3个案例分析思考题;在案例的逻辑关联性方面,要求案例中反映的问题要与所介绍的基本知识内容相关联,避免在基本知识介绍中没有提及但却在案例中要求运用该知识来进行分析的情况出现。教材每章的篇幅字数控制在3万字左右,教材总篇幅不超过30万字,避免教材内容过于厚重给学生带来的心理负担和学习压力。
三、课程印刷教材与其他教学资源的组合
印刷教材中不可能包括所有的学习内容,因此与其他媒体的配套组合是现代远程教育中印刷教材设计时必须考虑的重要部分。印刷教材在远程教育中占有主导地位,但课程教学的有效实施关键还在于各种资源媒体的相互支撑、相互辅助,这样才能使不同的资源媒体组合为远程学习者提供一定程度的互动,同时又能让学习者享有灵活的学习方式,提升学习的效果。文字印刷教材是“行政案例分析”课程的主教材,在课程教材开发中注重把印刷教材编写与网络资源开发结合起来,根据各资源媒体特性的不同进行学习内容的设计,以发挥网络媒体资源丰富、表现力和交互性强的优势,弥补印刷教材在这方面的不足。
1.网上教学文本资源建设
配合新建的文字印刷教材,重新构建网上教学资源建设。一是提供完整的课程教学文件,包括课程说明、教学大纲、教学实施方案、考核说明等,让学生明白课程的性质和要求,做到心中有数;二是在网络文本辅导资源上,突破以往“教学辅导文本资源是文字教材内容简单搬家”的建设模式,使课程教学资源与文字教材形成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学习辅助功能;三是在网上资源建设过程中,努力减少垃圾资源,严格按照本课程教学大纲和考核大纲要求,构建学习模块和知识点,尤其是“课程学习”栏目,其内容设计要做到通俗易懂、简明扼要、重点突出;最后,在可能的情况下,进一步开发设计能为学生提供便捷、周到的学习支持服务的网络课程,增强互动环节、开发鼓励学生参与课程资源建设的模块。
2.教学视频以“微课”形式录制,增强教学效果
教学视频打破以“一节课50分钟”录制教学视频的方式,实施小模块化教学视频(即时下流行的术语“微课”)录制。远程学习者由于工学矛盾突出,很少能安排长时间集中进行学习,而且长时间的教学视频不仅不利于学习者接收信息,也容易产生疲倦和压力。以“微课”方式录制教学视频,每节视频围绕一个知识点或一个主题进行讲授,时间控制在10—15分钟,主要提供课程知识的理论讲解和与该理论相关的经典主题案例分析。教学视频根据专题特点聘请该专题领域的专家或普通高校名师及优秀的教学技术人员参与设计、制作,打造高质量的教学视频,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点击率,促进学习效果的提升。
3.课程教学活动的开展
行政案例分析课程的实践性极强,单纯由学生以自学教材为主的学习效果不大,需要改变教学方式,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引导和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配合教材学习内容,本课程教学活动主要通过学生参与网上教学活动、小组学习讨论、完成平时作业等方式开展。(1)利用网络沟通便利的优势,在课程BBS中开展非实时主题学习讨论。任课教师选取印刷教材中列出学习活动的要求,把任务发给每个学员,并给予一定时间由学员认真阅读案例,独立进行思考,准备好自己讨论的分析意见或结论,在主题讨论中进行发言。(2)通过网络实现协作学习。安排学生以小组为单位,对教师提供的案例或作业进行分析、讨论,完成小组分析报告,并在BBS课堂上进行演示。(3)教师在网上将印刷教材中的作业进行批改和讲解,做到及时的教学评价与反馈,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远程教育教材是在师生处于时空相对分离状态下联系教与学的重要纽带,它不仅承载着课程知识的传递,同时还负载着传递学习支持服务、引导和帮助学习者进行有效学习,提升学习者终身学习的意识与能力的功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教材建设质量影响着远程教育教与学的质量。目前我国远程教育适于远程学习者需求且具有远程特色的教材还很匮乏,这就需要我们以课程为中心不断探索远程教育资源的设计与开发,加快推进建设高质量、符合远程学习者特点的教学资源,促进远程教育质量的提高。
作者:韦玲云 单位:广西广播电视大学
案例分析论文:古筝跨文化传播的案例分析论文
论文摘要:贵州发掘出土的汉墓遗址中,多处发现古筝弹奏陶俑,说明早在东汉时期,古筝就已传入贵州少数民族地区。但考察贵州少数民族乐器,并未发现古筝这一品种。这是古筝跨文化传播无效的一个案例。这与古筝传播者与被传播者的民族和阶级壁垒有关,也与贵州少数民族文化特征有关。
论文关键词:古筝民族乐器跨文化传播
大约从东汉起,筝就传人了贵州高原。这是中原封建统治王朝政治势力向贵州地区扩张后汉文化向边缘地区传播的结果。但在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筝并未扎根于贵州少数民族文化土壤中,成为民族乐器大家族中的一员。从传播学角度说,这是一种无效传播。
文化在不同文化体系间的传播是一种跨文化传播。民族是一种文化群体,因此跨文化传播的一种表现形式是某种文化的跨民族传播。跨文化传播分为有意传播和无意传播等形式,从传播结果看则可分为有效传播和无效传播两种。有意传播是一种有意识的目的性很强的传播,无意传播是一种虽然传播者没有传播意图,但由于某种原因,传播者与被传播者发生接触,被传播者吸收了传播者的文化,使文化传播在无意中发生效果的一种传播。有效传播指所传播的文化被对方接受,成为对方文化的组成部分,而无效传播则指虽然有传播行为或不同文化体系的人群发生接触,但一方的文化未对另一方发生影响、被对方接受的传播。
古筝未能成为贵州少数民族乐器文化的组成部分,这是跨文化传播无效的一个典型案例。对此进行深人分析研究,对进行有效的跨文化传播,无疑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为什么古筝没有成为贵州少数民族乐器?过去,学术界没有人对此做过分析。在本文中,笔者试作初步的探讨。
上世纪70年代开始,贵州境内陆续发掘出了与筝有关的文化遗物。1972年,考古工作者在贵州黔西县境内东汉墓中发掘出一尊抚筝俑,高11.2厘米,身穿右枉长袍,筝横置于双膝之上,低首,作跪坐抚筝状,阴线刻画出衣纹及弦(见《贵州田野考古四十年》230页)。1975年,在兴仁县雨樟区交乐乡的汉墓中发掘出了一尊抚筝陶俑,头著巾啧,身着右枉宽袖服,内着圆领衫,高鼻大嘴,唇上留着短胡须上身微倾,双膝并跪,身前置一筝,琴身一端斜伸向左前方着地,左臂前伸,右臂内曲,以掌沿及中指、无名指、小指触弦面,拇指、食指捏作圆形拨弦弄琴,聆听沉思,似乎正陶醉于自己弹奏的音乐声中(见《贵州田野考古四十年》245页)。1991年12月,在贵州仁怀河马东汉砖室墓中发掘出的“仁怀抚筝俑和听琴俑”,由灰砂红陶塑烧而成。其中一尊高27.5厘米,宽25.5厘米,头着啧,身穿宽袖长袍,盘腿而坐,琴平置于膝上,双手抚琴,一副怡然自得的样子。另一尊听琴俑高24厘米,宽17厘米,为一成年女性,身朝前微倾,头向右斜,凝神屏息,侧耳聆听,显出一副神态祥和的样子,仿佛被悠扬的琴声打动(见《贵州文博》合期《仁怀合马东汉砖石墓清理简报》,顾新民执笔)。贵州黔西文史馆收藏的“黔西托筝俑”是一位双手托筝的少女将筝高举过头,或弹奏,或献给地方。贵州赫章县可乐乡出土的摇钱树缠枝右下角的镂空花抚琴图,从线的形状看,可能是古筝。古筝与古琴外形有着明显的区别:1.古筝底板平,而面板较拱,形成较大的共鸣腔;而古琴的面板较平,共鸣箱较小。2.古筝有前梁和后梁,而古琴则没有后梁。筝与琴还有很多不同,兹不赘述。古筝并非贵州的“土特产”。汉元帝黄门令史游《急就篇》(三):“竿瑟茎侯琴筑筝。”注:“筝,亦小瑟类也,本十二弦,今则十三。”汉应邵《风俗通》:“筝,谨案《礼·乐记》,五弦筑身也。今并、凉二州,筝形如瑟,不知谁所改作也。或曰秦蒙恬所造。”按;凉州在今甘肃一带。公元前121年,汉武帝开辟了河西四郡,即武威、酒泉、张掖、敦煌四郡。武威,即武功军威之意,因此而得名。当时武威郡下属姑减、张掖、武威、休屠、次、莺鸟、扑、温围、苍松、宣围10个县,治所在故减。元封五年(前106),分天下为13州,各置一刺史,史称“十三部刺史”。武威郡属凉州刺史部,凉州之名自此始。意为“地处西方,常寒凉也”。三国魏黄初元年(220),魏文帝置凉州,一直到西晋,姑减均为凉州治所。东晋,十六国时期,前凉、后凉、南凉、北凉及唐初的大凉,都曾建都于此。并州在今山西境内,古属冀州之域,虞舜以冀州南北太远,分置并州。应邵曰:“地在两谷之间,故曰并州。”夏仍为冀州地,周曰并州。《周礼·职方》:“正北曰并州,其山镇曰恒山,蔽曰昭余祁,曰淖沱、呕夷;浸曰沫、易。”据《舆地广记》载,周并州包括今山西全境和河北、内蒙部分地区。
上述记载表明,古筝在汉代就已广泛流行于今甘肃、山西一带,其产生的时间还可上溯。据文献记载,古筝至少在2500多年前便已存在。由焦文彬先生所引《甘州府志》(清·王曾翼撰)中的“乐操土风,而以占德,柑击弹筝,本秦声也,西睡最尚”这句话可知,在西周年代,秦人聚居西睡之时,筝就用来作为占卜、伴唱的常见乐器,为秦人所崇尚。到了汉代,古筝被纳人宫廷作为宫廷乐器,古筝曲也成为宫廷中演奏的乐器,在宫廷乐府所采集的各地民歌中,皆有用筝的历史。东汉文人中赞扬古筝的作品也不鲜见,如古辞《善哉行》中有“以何忘优,弹筝酒歌”。张衡的《南都赋》中“弹筝吹笙,更为新声。”侯瑾在他的《筝赋》中说“享祀祖先,酬醉嘉宾,移风易俗,混同人伦,莫有尚于筝者矣。”
古文献对古筝所谓“五弦筑身”的描述,“筑”通“竹”,是说筝是一种用竹制作的有五根弦的乐器。它的形制和流行经过了一个发展过程。从黄帝时代生产出来的第一代音乐—乐舞开始,乐器作为音乐表达的工具,便已存在。在音乐形态的发展变化中,器乐逐渐从三位一体的歌舞乐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艺术门类。在华夏大地几千年的音乐发展史上,先民发明了数以千计的乐器种类。伴随着先民在音乐活动中对音色和音乐表现力的追求,这些种类纷繁、丰富多彩的乐器不断优胜劣汰。古筝这种源于“大竹筒”制作的五弦弹拨乐器,经受了大浪淘沙,不断地进行自我发展、自我完善,最终以其优美的音色和丰富的表现力独树一帜。到了隋唐时代,由于经济、政治、文化的空前繁荣,音乐文化呈现出光辉灿烂的景象。此时的古筝(近代以前称秦筝),在中原地区已经发展到了一个辉煌的高峰,出现了“本车看牡丹,走马听秦筝,’(白居易《邓舫张稳落第诗》)的繁荣局面。其实,这并非是一种偶然的现象,早在隋唐以前的数百年间,从古筝的产生到逐步发展,已为这一繁荣景象奠定了基础。
流行于中原一带的古筝随着中原封建王朝政治势力的扩张向各地传播。贵州少数民族地区出土的汉墓中发掘出来的抚筝俑,说明至迟从汉代开始,古筝这种乐器就随着汉朝的军队和官吏到了今贵州一带。
贵州自古以来与中原地区的经济、政治、文化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种联系,主要通过两种方式实现。
首先,封建统治王朝对少数民族的军事征伐。据文献记载,中国古代史上的统治者对贵州这个地处偏远的“荆蛮”之地曾有过几次征伐。《今本竹书纪年》说:“(武丁)三十二祀伐鬼方,氏羌来宾。”《易地既济》说:“(殷)高宗伐鬼方,三年克之。”《库方二氏所藏甲骨卜辞》说:“贞王勿乎妇好往伐鬼方。”这些都是明证。今贵州就是鬼方的主要部分。伐封时,建古样柯国(春秋时期的贵州),“九合诸侯,一匡天下”的齐桓公曾言:“南至吴、越、巴、群柯……之国,莫违寡人之命。”《(管子·小匡)》史载,楚顷襄王时,派庄踌西征,夜郎战败迎降。
其次,为了加强中原封建王朝对贵州地区少数民族的控制,统治者施行“募豪民田南夷”的屯田制度,大量汉族官吏、军队和民众不断向贵州迁徙。秦代,秦始皇为削弱并消灭地方割据势力,建立一个统一的封建王朝,曾迁中原地方的豪富散居各地。汉武帝开通西南夷后基本将贵州地区纳人了汉朝的行政管理范围。为利于全国的统一,他对夜郎侯多同“喻以威德,略为置吏,使其子为令。”(《史记·西南夷列传》)并推行移民屯田政策,迁徙不少官僚、地主、商人到贵州。为加强中央与西南地区的联系,他开辟交通,设置邮亭,进人夜郎地区的官僚、地主和商人中,不少人被赐予土地,封以官爵,子孙世袭。这些迁人的移民,带来了中原地区的汉族文化,其中自然包含了乐器—筝。
艺术是社会现实的反映。之所以有了现实生活中的古筝,才有了民间制陶艺人的反映古筝弹奏的陶工艺品。在纵横几百公里的汉墓中贵州各县发掘出反映古筝题材的陶艺作品,也说明当时古筝被带到贵州后,流行地域相当广。殉葬物件一般应是死者生前喜爱之物,与死者风马牛不相及的东西不太可能随其进人墓葬。以此推测,以古筝作为殉葬物的死者,生前可能就是喜爱弹奏古筝的人。音乐在中国古代的社会功用有很大的广延性,统治阶级把它作为道德教化、政治驯化的工具,封建文人以之作为修心养性的必备之物,民间百姓用来从事风俗活动,作为封建儒家文化代表人物的孔子,尤其崇尚音乐的道德教化和政治驯化的功用。自庄踌王滇,到秦及西汉在贵州地区设置郡县,开发西南,华夏文化的主流,便随着秦汉的大一统态势和一批批汉人的迁徙而逐渐向全国渗透,贵州也不例外。此时的古筝,已不是雏形时期那种“五弦筑身”的形式,而是一种构造较为复杂、表现力较为丰富并被朝野广泛采用的乐器。“罢默百家,独尊儒术”的汉武帝,在开发边疆,经营西南,从政治、经济、文化上对西南地区实行统治时,那些按照皇权意图迁居到贵州的“使者”,自然不会将古筝这一令朝野人士青睐崇尚的雅器束之高阁。公务员之家
古筝被带到今贵州地区后,似乎并未被少数民族吸收。从出土地点看,古筝分布地区主要居民为少数民族,如布依族、彝族、讫佬族、苗族等。这些都是贵州的世居少数民族。根据汉文献记载,贵州历史上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夷多汉少”,少数民族人口长期占贵州总人口的多数,这种情况到清代才逐步改变。在这块土地上,各民族虽也曾发生过纷争,但总体上是和平相处的。由于民族间的交往,文化也相互影响、相互借鉴,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局面。音乐文化也是这样。比如,AJr:呐、箫、笛、饶、钱、二胡等乐器在各民族中皆流行,铜鼓、月琴也在部分民族中同时流行。但是,贵州各民族乐器中,惟独没有古筝。到目前为止,也尚未发现汉文献或少数民族文献对各少数民族使用古筝的记载。这说明,古筝虽然早就传人贵州一带,但似乎并未对贵州少数民族音乐文化产生影响。从贵州各县出土的表现弹奏古筝的陶佣的服饰看,均为汉代中原一带服饰。比如男子头上着岐,身着宽松的袍。啧是一种包头巾,初为民间所服,至西汉末上下通行。《急就篇》(二):“冠啧答簧结发纽。”注:“债者韬发之巾,所以整靖发也。”汉代的男子大多穿宽松的袍服。这些情况表明,古筝使用者并非当地少数民族,而是从中原进人贵州的人士。
为什么古筝没有被少数民族群众吸收,从而成为少数民族乐器中的组成部分?笔者在此试作分析。
首先,古筝“身份高贵”,而民族和阶级壁垒使其难以成为少数民族广大普通民众享用的乐器。
古筝作为一种古老乐器,战国时期就己盛行于“秦”地。司马迁的《史记》所记载《李斯列传·谏逐客书》中,述及秦国乐舞的一段说:“夫击瓮,叩击、弹筝、搏脾,而歌呜呜快耳者,真秦之声也。郑卫桑间,韶虞、武象者,异国之乐也。今弃叩击、击瓮而就郑卫,退弹筝而取韶虞,若是者何也?快意当前,适观而已矣。”
筝乃“真秦之声也”,因此历来就有“秦筝”之名。文中值得我们推敲的地方,就是“击瓮、叩击”与“郑卫桑间”对举,而“弹筝、搏辞”又与“韶虞、武象”对举,以及接下去的“今弃叩击、击瓮而就郑卫,退弹筝而取韶虞,若是者何也”这样的文字。在这里,作者的对举显然不是为了文采,它反映的是“乐”与“舞”的形式和内容,所谓“郑卫之音”,就是“桑间淮上”,指的是郑国和卫国的民间音乐,由此可见“叩击、击瓮”乃是秦国当时的民间音乐,“韶虞,,即“韶箫”,也就是孔子听了后赞之为“三月不知肉味”的《韶》。据说此乐为大虞所作。这音乐显然不是民间音乐,而是宫廷音乐。由此可见,至迟于赢政当政之时,秦国已用“韶箫”替代了筝,可见筝原属于秦国宫廷所用的乐器。到了汉代,也是主要的宫廷乐器。
当中原王朝的军队、官吏以及中原汉民来到今贵州一带少数民族地区后,从民族关系看,“华夷”之辨的民族观使他们不能平等地对待少数民族。在他们看来,少数民族不过是一些尚未开化的野蛮人,而且“非我族类其心必异”。怀着歧视和防范心理,这些进人贵州地区的中原人就与各少数民族民众有了很深的隔阂,不可能打成一片,他们带来的古筝也就难以被当地少数民族接近和接受了。
为了加强对少数民族的统治,中原封建王朝也通过拉拢少数民族上层的方式以达到“以夷治夷”的目的,比如汉武帝对夜郎侯多同就采取“喻以威德,略为置吏,使其子为令”的策略。但从中原封建王朝的角度来看,少数民族整个都属于被征服者、被统治者,少数民族上层对于少数民族普通老百姓来说,也是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这双重的阶级差异,也构成了古筝在少数民族中传播的深深鸿沟。
其次,古筝形制不利于它在少数民族中生根发芽。
从贵州少数民族乐器看,除了铜鼓、木鼓这样一些祭祀用的乐器体积比较大以外,其余乐器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体积都普遍偏小。这跟各民族生产生活特点相关。贵州的原住民族,比如讫佬族、布依族、苗族、彝族等,都能歌善舞,而且歌舞总是伴随着各民族的生产生活,这就要求乐器必须体积相对小一些,便于携带。另外,乐器还必须易于制作,便于收藏。贵州各少数民族先民,手工艺制作条件和居住条件等总体上都比较差,古筝虽然最初是一种大竹筒制作的乐器,但当它成了宫廷乐器之后,表现力丰富了,同时制作工艺也变得较为复杂了,体积也变大了,这显然既不易制作,也不便于保存。
总之,古筝这一汉文化种子,从东汉时期开始,就已播撒到了今贵州少数民族地区。但是,在这片丰沃的民族文化土壤里,古筝没有像其他文化种子那样生根、开花、结果。从前面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每一种文化的生长,都需要有适宜的生态环境。这给我们以宝贵启示:无论吸收外来先进文化还是继承弘扬民族传统文化,营造适宜的文化生态土壤,至关重要。
案例分析论文:网页著作权的案例分析论文
摘要:网页是伴随网络的发展而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类要求给予著作权法保护的类型。仅仅刊载传统作品的网页,没有产生新的著作权。经过设计,有文字、图案、颜色、声音、动画等设置的网页,其所刊载的内容应当作为汇编作品受到著作权的保护。复制他人网站,可能发生禁止侵犯著作权和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请求权竞合,当事人可以在选择其中对自己有利的请求权进行诉讼。
原告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著作权和其不正当竞争的行为;2.要求被告在原告的网站、被告的网站、google网站、雅虎中国网站公开澄清实事,并赔礼道歉;3.要求被告赔偿原告10万元,并支付诉讼费、律师费、本案的公证费共4.6万元摘要网页是伴随网络的发展而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类要求给予著作权法保护的类型。仅仅刊载传统作品的网页,没有产生新的著作权。经过设计,有文字、图案、颜色、声音、动画等设置的网页,其所刊载的内容应当作为汇编作品受到著作权的保护。复制他人网站,可能发生禁止侵犯著作权和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请求权竞合,当事人可以在选择其中对自己有利的请求权进行诉讼。
一、案例介绍
这是某会计师事务所诉另一会计师事务所侵犯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的案件。
原告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著作权和其不正当竞争的行为;2.要求被告在原告的网站、被告的网站、google网站、雅虎中国网站公开澄清实事,并赔礼道歉;3.要求被告赔偿原告10万元,并支付诉讼费、律师费、本案的公证费共4.6万元。
原告的诉讼理由:从2005年5月起被告的网站样式和内容抄袭和模仿了原告的网站,经原告的警告通知后,被告一直继续其侵权行为,于是原告起诉被告,认为被告的网站内容抄袭模仿原告的网站,被告网站中的服务分类、定义性文字、表格设置顺序等完全相同,被告侵犯其著作权;被告网页中菜单、服务项目、收费计算器的设置、客户分类命名等相似,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被告的答辩:原告的指控不成立。针对不正当竞争的指控,被告的行为不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的所有禁止行为,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针对侵犯著作权的指控,原告网页上的内容是会计师事务所的介绍、服务分类、服务指南等,是会计师协会颁布的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中有明确的规定或者是行业共知的事实,原告对这些内容没有著作权。
该案件是非常典型的涉及企业网页内容的侵权纠纷案件。在现在网络越来越普及、电子商务越来越发达之后,该类纠纷案件呈多发趋势。它引发了我们对网页究竟有没有著作权,网站的所有人和设计人究竟拥有什么权利的思考。
二、法律分析
网页是伴随网络的发展而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类要求给予著作权法保护的类型。网页是伴随网络的发展而出现的新生事物,是互联网上用超文本标记语言书写的基本文档,该书写文档通常被称为网页的源文件。网页源文件通过有关网络浏览器以文字、图像、声音及其组合等多媒体效果展现在计算机的输出设备中,向计算机用户提供信息。网页以数字化形式存储于计算机的存储设备中,能够以多种形式被复制。
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了较多的要求保护网页著作权的案子,法院并作出了判决。比如,创联万网国际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诉信诺立网络公司著作权侵权案、北京美世界清洗保洁有限公司诉北京奥美林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青岛网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青岛英网资讯技术有限公司网页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嫣妮公司诉上海博伲家政服务公司侵犯著作权案、武汉天天同净饮品有限公司诉武汉英特科技有限公司网页确权案等等。作为在互联网的主要表现方式的网站,到底有没有著作权,是一种什么著作权,本文在下面作简要分析。
(一)网页是否是“作品”而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网页是互联网上用超文本标记语言书写的基本文档,该书写文档通常被称为网页的源文件。网页源文件通过有关网络浏览器以文字、图像、声音及其组合等多媒体效果展现在计算机的输出设备中,向计算机用户提供信息。网页以数字化形式存储于计算机的存储设备中,能够以多种形式被复制。对网页也一般分为主页和次级页面。主页是网站的首页,即点击网站地址出现的页面。次级页面是主页以下的网页。对于一个网页是否是一个著作权法上的作品而应受著作权的保护,要具体分析。
1.仅仅刊载传统作品的网页,没有产生新的著作权。对于仅仅刊载传统作品的数字化形式的次级页面,其中并未体现出对相关材料的选择和编排方面的智力创作活动,则该网页上的内容并不能因其变换为数字化形式而产生新的所谓“网页”著作权。
2.经过设计,有文字、图案、颜色、声音、动画等设置,而不仅仅是单纯刊载传统作品的网页,其所刊载的内容应当作为汇编作品受到著作权的保护。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对象即作品必须具备三个特征,即独创性、可以有形形式复制、属于智力创作成果。网页著作权,应当具有以下含义:首先,网页上的内容属于智力创作成果。在网页的制作过程中,必然融入制作者的智力劳动,是制作者智力创作的劳动成果。其次,网页所刊载的内容能够以有形的形式复制。网页的内容虽表现为数字化形式,但其能够予以存储和输出,具有可复制性。最后,网页上所刊载的内容应当具有独创性。独创性是作品最重要的构成条件,在网页设计中尽管有许多通常使用的目录、菜单、链接等设计手段,但是网页的版面设计、图案色彩选择、动画、声音的设置等方面均可体现设计者的审美观和艺术创造力。可见,网页上所刊载的具有独创性的内容符合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作品构成要件,可以归入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但网页上所刊载的内容又具有其自身的特征,即作为一种多媒体界面,它不仅仅是一种静态的平面表现形式,还具有动画、声音等普通作品所不具备的内容。同时,网页上所刊载的内容通常体现出对相关作品或非作品性材料的选择和编排,因而符合汇编作品的特征,应纳入汇编作品予以保护。
我国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没有约定网页著作权归属或者约定著作权属于设计人时,网页设计人作为汇编作品的作者对网页整体享有著作权。构成网页的要素可以按照是否具有独创性以及能否以某种方式被有形复制分为作品性要素和非作品性要素。其中每个可以脱离网页而独立存在的要素可以作为文字作品、美术摄影作品、计算机程序分别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3.网页的版式设计是否受著作权的保护。我国著作权法并未对网页的版式设计单独进行保护,究其原因,网页的版式设计通过文字图形等要素的空间组合以取得良好的视觉表现效果,但是网页的版式设计不能脱离了特定文字、图形而独立存在,单独的版式设计不构成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因此,网页版式设计因缺乏构成作品的基本条件即具体的表现形式而不能单独享有著作权。(载2002年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青岛网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青岛英网资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件参见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青民三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
(二)著作权法律保护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保护
抄袭模仿网页的这种侵权行为有时会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相联系。比如复制他人网站,使得人们误以为此网站是彼网站,或此公司是彼公司,故意混淆自己的商品与其他知名商品,这就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禁止的“混淆行为”。此时发生了禁止侵犯著作权和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请求权竞合。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对自己有利的请求权进行诉讼,但不能同时提起两个诉讼请求,除非对方在侵犯著作权的同时,还有其他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本案中原告针对被告网页中完全与原告网页相同的部分提起了侵犯著作权的诉讼请求,对被告网站中与原告网站内容相似的部分提起了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诉讼请求。其实被告在自己的网页中表明了自己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与原告有重大差别,消费者并不会混淆两个会计师事务所,故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而双方网页的完全相同或类似都属于著作权侵权的问题。原告只享有禁止侵犯著作权的诉讼请求,而不能请求反不正当竞争法律的保护。
(三)损失的计算
这种类型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对受害方的损害,一般是很难确定的。法院在判决时一般会综合考虑侵权的作品类型、行为性质、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后果、支出相关费用的合理程度及必要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了其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和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方式。
本案中原告把其在网络广告中推入的广告费用也算入损失中去,但这部分的广告投入一半并不认为是原告的损失,法官认定侵权成立的前提下,会根据前述所列的情况,酌情判决赔偿金论。
原告的诉讼理由:从2005年5月起被告的网站样式和内容抄袭和模仿了原告的网站,经原告的警告通知后,被告一直继续其侵权行为,于是原告起诉被告,认为被告的网站内容抄袭模仿原告的网站,被告网站中的服务分类、定义性文字、表格设置顺序等完全相同,被告侵犯其著作权;被告网页中菜单、服务项目、收费计算器的设置、客户分类命名等相似,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被告的答辩:原告的指控不成立。针对不正当竞争的指控,被告的行为不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的所有禁止行为,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针对侵犯著作权的指控,原告网页上的内容是会计师事务所的介绍、服务分类、服务指南等,是会计师协会颁布的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中有明确的规定或者是行业共知的事实,原告对这些内容没有著作权。
该案件是非常典型的涉及企业网页内容的侵权纠纷案件。在现在网络越来越普及、电子商务越来越发达之后,该类纠纷案件呈多发趋势。它引发了我们对网页究竟有没有著作权,网站的所有人和设计人究竟拥有什么权利的思考。
二、法律分析
网页是伴随网络的发展而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类要求给予著作权法保护的类型。网页是伴随网络的发展而出现的新生事物,是互联网上用超文本标记语言书写的基本文档,该书写文档通常被称为网页的源文件。网页源文件通过有关网络浏览器以文字、图像、声音及其组合等多媒体效果展现在计算机的输出设备中,向计算机用户提供信息。网页以数字化形式存储于计算机的存储设备中,能够以多种形式被复制。
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了较多的要求保护网页著作权的案子,法院并作出了判决。比如,创联万网国际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诉信诺立网络公司著作权侵权案、北京美世界清洗保洁有限公司诉北京奥美林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青岛网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青岛英网资讯技术有限公司网页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嫣妮公司诉上海博伲家政服务公司侵犯著作权案、武汉天天同净饮品有限公司诉武汉英特科技有限公司网页确权案等等。作为在互联网的主要表现方式的网站,到底有没有著作权,是一种什么著作权,本文在下面作简要分析。
(一)网页是否是“作品”而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网页是互联网上用超文本标记语言书写的基本文档,该书写文档通常被称为网页的源文件。网页源文件通过有关网络浏览器以文字、图像、声音及其组合等多媒体效果展现在计算机的输出设备中,向计算机用户提供信息。网页以数字化形式存储于计算机的存储设备中,能够以多种形式被复制。对网页也一般分为主页和次级页面。主页是网站的首页,即点击网站地址出现的页面。次级页面是主页以下的网页。对于一个网页是否是一个著作权法上的作品而应受著作权的保护,要具体分析。公务员之家
1.仅仅刊载传统作品的网页,没有产生新的著作权。对于仅仅刊载传统作品的数字化形式的次级页面,其中并未体现出对相关材料的选择和编排方面的智力创作活动,则该网页上的内容并不能因其变换为数字化形式而产生新的所谓“网页”著作权。
2.经过设计,有文字、图案、颜色、声音、动画等设置,而不仅仅是单纯刊载传统作品的网页,其所刊载的内容应当作为汇编作品受到著作权的保护。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对象即作品必须具备三个特征,即独创性、可以有形形式复制、属于智力创作成果。网页著作权,应当具有以下含义:首先,网页上的内容属于智力创作成果。在网页的制作过程中,必然融入制作者的智力劳动,是制作者智力创作的劳动成果。其次,网页所刊载的内容能够以有形的形式复制。网页的内容虽表现为数字化形式,但其能够予以存储和输出,具有可复制性。最后,网页上所刊载的内容应当具有独创性。独创性是作品最重要的构成条件,在网页设计中尽管有许多通常使用的目录、菜单、链接等设计手段,但是网页的版面设计、图案色彩选择、动画、声音的设置等方面均可体现设计者的审美观和艺术创造力。可见,网页上所刊载的具有独创性的内容符合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作品构成要件,可以归入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但网页上所刊载的内容又具有其自身的特征,即作为一种多媒体界面,它不仅仅是一种静态的平面表现形式,还具有动画、声音等普通作品所不具备的内容。同时,网页上所刊载的内容通常体现出对相关作品或非作品性材料的选择和编排,因而符合汇编作品的特征,应纳入汇编作品予以保护。
我国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没有约定网页著作权归属或者约定著作权属于设计人时,网页设计人作为汇编作品的作者对网页整体享有著作权。构成网页的要素可以按照是否具有独创性以及能否以某种方式被有形复制分为作品性要素和非作品性要素。其中每个可以脱离网页而独立存在的要素可以作为文字作品、美术摄影作品、计算机程序分别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3.网页的版式设计是否受著作权的保护。我国著作权法并未对网页的版式设计单独进行保护,究其原因,网页的版式设计通过文字图形等要素的空间组合以取得良好的视觉表现效果,但是网页的版式设计不能脱离了特定文字、图形而独立存在,单独的版式设计不构成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因此,网页版式设计因缺乏构成作品的基本条件即具体的表现形式而不能单独享有著作权。(载2002年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青岛网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青岛英网资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件参见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青民三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
(二)著作权法律保护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保护
抄袭模仿网页的这种侵权行为有时会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相联系。比如复制他人网站,使得人们误以为此网站是彼网站,或此公司是彼公司,故意混淆自己的商品与其他知名商品,这就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禁止的“混淆行为”。此时发生了禁止侵犯著作权和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请求权竞合。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对自己有利的请求权进行诉讼,但不能同时提起两个诉讼请求,除非对方在侵犯著作权的同时,还有其他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本案中原告针对被告网页中完全与原告网页相同的部分提起了侵犯著作权的诉讼请求,对被告网站中与原告网站内容相似的部分提起了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诉讼请求。其实被告在自己的网页中表明了自己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与原告有重大差别,消费者并不会混淆两个会计师事务所,故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而双方网页的完全相同或类似都属于著作权侵权的问题。原告只享有禁止侵犯著作权的诉讼请求,而不能请求反不正当竞争法律的保护。
(三)损失的计算
这种类型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对受害方的损害,一般是很难确定的。法院在判决时一般会综合考虑侵权的作品类型、行为性质、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后果、支出相关费用的合理程度及必要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了其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和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方式。
本案中原告把其在网络广告中推入的广告费用也算入损失中去,但这部分的广告投入一半并不认为是原告的损失,法官认定侵权成立的前提下,会根据前述所列的情况,酌情判决赔偿金。
案例分析论文:关于许霆案的案例分析定性探讨论文
摘要:终审判决在实体以及程序上解决了许霆案,但是在理论上,许霆案仍然是一个非常值得探讨的对象,可以预见其探讨的成果将有助于现行刑法典与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更深层次的契合,乃至推动现行刑法典的完善和发展。本文就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进行定性分析,并论证其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同时分析认为应当对此类不当得利行为考虑入罪化处理,从实然和应然两个层面确定其最终定性和处理。
关键词: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不当得利;恶意取款入罪化
虽然许霆案的定性和处理早已随着终审判决的宣判而尘埃落定,但是围绕该案的争论依然激烈,各方观点针锋相对,延续至今,在学理上仍无定论。任何一个刑事案件,都是对刑法典的一次检验,在许霆案的定性和处理上,检验现行刑法典所得到的结果应该只是及格,尚不能做到人意的程度。也因此,对许霆案的探讨依然需要继续深入。本文的重点,不在于全面的从实体和程序等各个方面全面的分析此案,而是着重探讨最核心的问题,即许霆案的确切定性。
一、对案件的定性
笔者认为,再论许霆案的定性,首先要抛开法院的判决结果,不能以这个既存事实来影响本文的探讨走向,即把许霆案作为一个纯未定性的案件来分析,以做到客观。学理上的讨论本无对错之分,只有道理成与不成之别,但讨论的前提一定要是客观公平不受干扰的。所以,本文的探讨分析均在判决结果之外,即假设没有权威定性的自由状态。
探讨是建立在各方观点基础之上的,是通过了解各方的观点,来弥补自己的不足,反思自己的失误,在赞同和吸收他方观点合理之处的同时也能更进一步促进自己观点的完善和合理性,以做到最终结论能有可观之处,不至于流于泛泛。
(一)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持此观点的人认为,许霆利用ATM自动柜员机出故障,向其输入不正确数据,对柜员机程序作非法的影响,使之错误地吐出大量现金,从而达到了非法占有大量财物的目的。这是典型的利用计算机诈骗的案件,而我国刑法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其中有相当一部分行为是可以利用计算机来实施的,如利用伪造的信用卡从自动取款机上取款,冒用他人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上取款或将他人的款项转到自己账户上等等。因而许霆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笔者认为,在探讨许霆案是否成立信用卡诈骗罪之前应当先探讨其是否成立诈骗罪,众所周知,信用卡诈骗罪与诈骗罪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如果许霆案不成立诈骗罪,其亦不应成立信用卡诈骗罪。之所以看似舍近求远,是因为直接探讨信用卡诈骗罪势必涉及界定信用卡、恶意透支、复杂客体等问题,限于本文篇幅所限,不如直接探讨能够包容信用卡诈骗罪的上游犯罪,如果驳倒根基,旁枝自然没有再驳的必要。
除去特殊性,信用卡诈骗罪所必须符合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行为人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对方陷入错误。在本案中,行为人许霆在ATM自动柜员机上取款的行为并不符合上述诈骗罪的行为特征,取款是正当行为,所使用的是自己合法所有的银行借记卡,在整个行为过程中没有任何的造假或者隐瞒行为,就此项看来,许霆的行为不能构成诈骗罪。
除此之外,机器能否被骗也是争议焦点集中的论题。有观点认为,人类在设计智能机器人或电脑之时,已经赋予了其一定的人类思维能力与认识能力乃至情感表达能力,因而某些机器已经具有了“人”的诸多特征。既然如此,法律以及法律学说就应当承认机器人具有一定的人类“性格”,并可以成为被欺骗的主体。笔者对于此种观点持异议,现有的机器、计算机无论多么先进,其仍然是按照设计人的程序指令行事,所谓一定的人类思维能力乃至情感表达能力一则难以表现,二则程度难以界定甚至只是主观臆断,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机器是无意识无意志的,与人的主体意识相差甚远。本案中,ATM自动柜员机出于内部程序等自身错误而发放钱款,并不是因被欺骗才错误的处理钱款,所以笔者认为仅就本案而言也不成立机器被骗的问题。
综上,笔者认为许霆案定性诈骗罪不妥,进而定性为信用卡诈骗罪亦无依据,不成立包容的罪名,也就没有讨论被包容罪名的必要了。
(二)是否构成盗窃罪
将许霆案定性为盗窃罪是最为主流的观点之一。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为盗窃罪。张明楷教授认为,从主观上看,许霆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从客观上看,许霆的行为是违反银行管理者意志的行为,而且,许霆从ATM柜员机取出的超出其存款额的现金,不管从法律上说还是从事实上说,都是由银行占有,这部分现金完全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最后,盗窃行为的特征是转移财物的占有,其方式没有特别限定。许霆的行为,属于将银行占有的现金转移给自己占有的盗窃行为,所以许霆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主客观要件,应认定为盗窃罪。
诚然,许霆案在主体、主观方面、客体三个要件上基本与盗窃罪的构成要件相符,但是客观方面却依然有可质疑之处。具体地说,笔者认可许霆是将银行占有的现金转移给自己占有的行为,但不认为其是通过盗窃行为而占有该财物。众所周知,盗窃罪与其他财产性犯罪的区别之处就在于行为人取得财物采用的是盗窃行为,而盗窃行为特征虽然是转移财物的占有,但这也是许多财产性犯罪共有的特征,所以对于盗窃的方式和内涵都是有其特殊界定的,而不似张明楷教授所提的盗窃方式没有特别限定。所谓盗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做了补充规定,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在这里要特别注意秘密窃取,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用自认为不被财物所有人、管理人发觉的方法非法占有其财物的行为。纵观许霆案可以看出,许霆作为储户在ATM自动柜员机上取款的行为并非秘密行为,其使用自己真实的借记卡,并且作为一个正常的成年人,完全可以预见自己的取款行为将被银行系统记录在案,这就不属于自认为不被财物所有人、管理人发觉的主观心态,所以,其行为也就不构成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由于财物是ATM自动柜员机内部程序错误而交付给许霆,而不是其实施秘密窃取所得,故虽构成非法占有,但不应成立盗窃罪。
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即使主体、主观方面、客体都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但是只要客观方面有一点不符之处,就不应当定性为盗窃罪,这也是刑法的严厉性、谦抑性所决定的。
(三)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唯一能为所有人所接受并且基本没有异议的定性是许霆的行为属于恶意取款行为,但是恶意取款行为并不能解决许霆究竟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对此,有人主张许霆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不构成刑事犯罪,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做无罪化处理。而笔者认为,应当把许霆案的定性与处理分开来辨析,即是否成立不当得利和是否无罪应当分开讨论,不能认为属于不当得利就一定不构成犯罪,一定不承担刑事责任,即使不符合现行刑法典中的规定,是否应当进一步推动刑法上对于此种行为的立法呢?总之不能把探讨限定在一个狭窄僵化的范围之内。
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的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状况。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是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到损失、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且没有合法根据。那么对比许霆案,许霆获得利益,银行受到损失,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许霆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一一对照,完全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因此,笔者认为,即许霆就是构成不当得利无疑。
有人认为许霆第一次获得钱款属于不当得利,之后其数次主动取款的行为均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恶意取款,不再属于不当得利,而成立盗窃罪。笔者对此不能认同。应当说许霆第一次得到钱款构成不当得利是没有争议的,那么其后数次行为作何定性呢,笔者认为依然是不当得利,因为不当得利的规定并没有排除行为人积极的作为,同时亦没有限定行为人主观的目的,即只要符合其成立要件,就属于不当得利。至于盗窃罪的问题,笔者在上文已述,客观方面不符,故而不成立。在此,笔者赞同张明楷教授的观点,即任何故意或者过失(乃至无过错地)侵犯他人财产的行为,不论其是否触犯了刑法,都可谓违反了民法,成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但是,刑法仅将部分值得科处刑罚的侵犯财产的行为类型化为财产犯罪,这些被类型化为财产犯罪的行为,并不因为被刑法禁止而不再成为民事违法行为。换言之,财产犯罪都具有双重性质,一是违反了刑法,二是违反了民法。所以,侵犯财产的行为,只有在不触犯刑法时,才仅依照民法处理。刑法并没有规定不当得利罪,所以,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不可能一概成为刑法上的犯罪行为。但是,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行为,也可能触犯刑法上的侵占、盗窃等罪名。如果认为只要某种案件事实符合其他法律的规定,就不得再适用刑法,那么刑法必然成为一纸空文,反之亦然。公务员之家
对于许霆案,笔者认为其确属不当得利,但该不当得利是否成立刑法上规定的其他罪名,则应当进一步探讨,而不应该将不当得利一概交由民法处理。
笔者探讨了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认为许霆案不符合上述任何一罪的构成要件,同时确认许霆属于不当得利,但该不当得利的程度是否足以危害社会从而上升为刑法所规制的对象呢?
首先,在现行刑法典的框架内,许霆案不符合各种罪名的构成要件。刑法典第三条明确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基于此,笔者认为许霆的行为在现行刑法中没有适格的罪名,对其不应定罪处刑。
其次,许霆的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呢?答案应该是肯定的,许霆的行为即通过ATM自动柜员机对银行所管理财产的侵犯使其财产所有权遭受到现实的侵害,并且对来自于社会公众的其他存款人的利益造成了潜在的威胁,由此,许霆以其侵犯财产的行为对法益造成了侵害,亦具备了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性要件。而影响社会危害性的因素应当包括其超额取款的数额及相关情节、其主观过错以及社会反响等等,这些源自实质标准的因素只有最终落实到犯罪构成的实质标准之中,才能对许霆这样的恶意取款行为的刑事法律后果加以具体衡量。所以,此类恶意取款行为是否应予以入罪化,仍然需要斟酌探讨,不能因为个案就一定出台刑事规范。
最后,对于许霆案,也许笔者所认为的处理方式在别人看来有放纵罪犯之嫌,但是,笔者认为对于恶意取款行为应当进一步研究和探讨,由于其确实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甚至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所以对其入罪化处理是可行的,但是笔者反对一蹴而就的入罪,每一个行为的入罪都是在严谨的研究论证之后才能做出的,对于恶意取款行为的刑事规制亦应当如此。
以上,就是笔者对于许霆案定性的一些思考,即在现行的刑法典之下,对于许霆的行为,没有相应的刑法规制方法,所以不能定性为犯罪,虽然笔者认为许霆属于不当得利,但也不应当仅仅通过民法规制,而应当推动对此类恶意取款行为的刑事立法。表面看似矛盾,实则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现实中的处理,第二个层次是应然而当前无法实现的处理。
案例分析论文:通过案例分析刑事法官辨认证据能力研究论文
内容提要:本文提出“刑事法官认证的能动性”的概念、内容、方法和必要性,以期促进刑事法官将“被动认证”的理念转变为“能动认证”,减少刑事冤假错案件的发生。主要内容:对“赵作海案”发生的各种原因进行分析,认为:我国刑事法官认证的极度被动性是导致诸如“赵作海案”等冤假错案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刑事诉讼不要求还原案件的客观事实,但刑事法官必须以“确实、充分的证据”、“没有疑点的定案证据”和“清楚的案件事实”为定罪的前提和基础;刑事诉讼必须排除非法证据,并且坚持“非法的证据从无”、“缺陷的证据从无”、“矛盾的证据从无”和“不能得出唯一结论的证据从无”,方可保证“疑罪从无”;对于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取得并提交的证据,刑事法官内心应当保持怀疑的态度,采取各种能动的方法找出前列应当排除的证据;刑事法官还应当保持内心独立,在刑事证据的认证和事实的认定上采取各种能动的方法排除非法干扰。
一、刑事法官认证的能动性概念
刑事法官认证的能动性是指在法院受理案件后至作出判决前,法官减少或摈弃被动认定证据的传统方式,采取各种外在的、积极的措施来审查判断证据法律效力的有无和证明力的大小,最终为查明案件事实奠定基础。
大多数人认为:刑事法官只会“坐堂问案”,并且,对刑事案件的认证只能采取消极中立的形式。但笔者认为,采取消极方式和积极方式均可保持中立和实现中立:以消极方式实现中立,如任何人不得在涉及自己的案件中担任法官等;以积极方式实现中立,如法官应当听取控辩双方的陈述以及对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均应给予公平的关注,法官应当听取双方的论据、证据以及给予双方当事人平等参与程序的机会等。笔者认为,刑事法官积极能动地审查和判断证据远远不止于此:基于查明案件事实的义务,他能够在控辩双方参与的庭审中主动地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或讯问,在必须恪守“无诉即无裁判”的原则下,即使“当事人所不主张的事实,所不声明调查的证据或所不争执的待证事项,法官仍必须为事实真相而发动职权调查”①。
二、问题的提出
案件回放:赵作海,男,1952年出生,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人。因赵作海与同村人赵振晌共同与一妇女相好,于日深夜被赵振晌砍了一刀,赵振晌逃离家乡。大约一年半后,因同村赵振晌失踪,有人发现一具无头尸体而使真正的受害人赵作海被刑事拘留,被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日,“被害人”赵振晌回到村中,同年5月9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系一起错案,宣告赵作海无罪。一具无头尸,让受害人成为杀人犯;而被害人的突然“复活”,又让蒙冤十一年的“杀人犯”冤情得雪。被称为“河南版佘祥林案”的赵作海案,让全国人民的眼球都聚集在了河南这位农民的身上,也让法律人不得不反思:我们的刑事法官在认证上出了什么问题?我们看到,赵作海案件的处理过程存在诸多问题。其中,既有办案民警是否对其实施了刑讯逼供等程序方面的问题,也延伸出刑事证据的可采性、关联性、证明力以及证明标准等证据问题。但是,该案在本质上还是一个证据采信的问题,确切的说是法官在认证上是否能动的问题。
三、分析问题:刑事法官在认证上存在的问题
(一)制度层面的问题
赵作海案曝露了我国刑事诉讼在制度层面存在的问题。从法学理论的普遍认识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公、检、法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而大多数刑事案件在实际操作上,三机关是流水线作业的,配合有余、制约不足,而且很多法官在办理案件时都陷入了“先入为主”的思维模式。尽管我国的宪法和刑事诉讼法都规定了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不受其他机关和个人非法干涉,但是在实践中法官独立办案却举步维艰。在本案中,当地政法委在三机关办理该案件的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不容忽视:已被检察院退回的案件,在月份开展清理超期羁押专项检查的活动中,由公安机关提交了商丘市政法委研究。经过会议集体研究,结论是案件具备了起诉条件,而且要求在20天内起诉。既然政法委已经形成结论,接下来的起诉、判决显得“顺理成章”。如果没有政法委的组织协调,该案不可能起诉到法院。这里的所谓“协调”,实际上就是一种组织压力,极大地干扰了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使法官审理案件时完全处于一种被动状态。
(二)司法理念层面的问题
首先,“有罪推定”的司法理念是造成这起冤案的元凶,而有罪推定的必然结果是刑讯逼供。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将“无罪推定”作为一条重要的法治原则规定于法律之中。而在的我国司法实践中,其难以撼动根深蒂固的“有罪推定思维”:公安机关想办法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去破案更是铁的规律,以口供为中心,通过口供再寻找其他证据是很多公安机关侦查案件不二法门;公安机关通过刑讯逼供、诱供、指供就能够地将案件“拿下”,然后,通过检察院起诉,很自然的就到了法院,法官一般也不深究,甚至毫不怀疑和过问移送来的证据是如何形成的,也顺理成章地“有罪推定”。
其次,“疑罪从有”的法律推理模式是造成这起冤案的帮凶。我国的刑事法律与很多国家一样,都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原则,但这起案件体现的却是“疑罪从有”,只是量刑从轻。由于证据不确实、充分,赵作海被司法机关以故意杀人定罪,却没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在司法实践中,杀人并肢解,情节恶劣,依法应被判死刑立即执行。赵作海仅被判了死缓,根本原因是该案的重要证据存有疑点。这种操作就是明显的“疑罪从轻”和“留有余地的判决”,是我国刑事法官在罪之有无中,开辟的第三条路线,为我国独有的、极为极为普遍的做法。
(三)实践层面的问题
定罪量刑是以“事实”为根据还是以“证据”为根据?这是在刑事诉讼的认证过程中让法官很费解的问题。“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长期以来人们对该原则存在片面理解,认为其中的“事实”为客观事实。其实不然,一方面,客观事实由于发生在过去,时间的不可逆性决定其不可能重演,其本身即是待证事实,是需要运用证据来加以证明的;另外一方面,“客观真实”永远虽然是办案所力图追求的理想和目标,它或许能够在某些案件中,或者在某些案件的个别证明对象中得以实现,但对于大多数案件来说,它只能是可望而不及的目标。比如,案件事实的发生就像一个花瓶被打碎,而证据就是这个花瓶散落满地的碎片,在大多数情况下,你是难以找到所有的碎片,即使找到了所有的碎片,你也难以重新拼接成先前一模一样的完好花瓶,凭借这些事实的碎片重构的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之间总是存在或多或少的差别。
因此,“以事实为根据”中的“事实”只能是法律事实或者说是以证据证明了的事实,“以事实为根据”实际上就是以“查证属实的证据为根据”。“认定事实应当依照证据”,在我国台湾地区的刑事诉讼法及日本的刑事诉讼法都明确作出了这样的规定②。证据是办案的关键,是衡量办案好坏的标尺。证据数量的多寡、证据证明力的强弱和证据的合法、真实与否,直接决定着办案的效果。
作为定案的证据,要做到确实、充分。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证据不充分的,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可以退回补充侦查。对于经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的,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审判阶段,当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人民法院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我国的法律不允许“疑罪从有”和“疑罪从轻”,而是遵从“疑罪从无”的原则,这是司法文明、民主和正义的表现,也反映了科学的刑事诉讼规律。
所以,“以事实为根据”,就是以合法有效、客观真实和相关的证据作为证明法律事实的根据。如果片面地认为“以事实为根据”就是以客观的案件事实为依据,那就不存在侦查阶段的因证据不足而撤销案件,起诉阶段的存疑不起诉,审判阶段的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了。同样,如果片面地认为“以事实为根据”就是以客观的案件事实为依据,那么就难以查清这种事实,绝大部分刑事案件都难以定罪。过去我们常说,办理刑事案件既要“决不冤枉一个好人”,也要“决不放纵一个坏人”。其实,只要我们认真细致地审查案件,“决不冤枉一个好人”应该是可以做到的,“决不放纵一个坏人”却很难办到。
四、解决问题初探
为防止类似悲剧再现,确保死刑案件质量,按照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统一部署,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六部委颁布《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对政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特别是死刑案件提出了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对于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面准确执行国家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刑事政策,依法惩治犯罪、确实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它统一了全国死刑案件的证据适用标准,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其次,它可以有效地提高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进而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死刑案件是人命关天的事,一旦适用错误,就无法纠正,并给无辜而又无价的生命造成无法挽回的影响。最后,它涉及到侦查、起诉、审判等多个司法环节,有利于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强化程序和正确认证的意识。
除此之外,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解决我国刑事法官被动认证的现状:
(一)制度层面
1、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简言之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不按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一律不可作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罪的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一个法治国家应当确立的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在很多国家,非法证据排除是必须的。众所周知,美国的辛普森杀妻案,就因为警方取证程序有瑕疵,导致关键证据不能作为定罪根据,再次体现了“宁可放纵坏人也不冤枉好人”的西方式刑事诉讼理念。这种典型的程序正义,我国还没有真正地建立起来。“赵作海案”催生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诞生,其对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证明责任及讯问人员出庭等问题进行了具体的规范。其的主要内容是:一是实体性规则,主要是对非法证据特别是非法言词证据的内涵和外延进行界定。二是程序性规则,主要是对排除非法证据问题规定了具体的操作规程,包括具体审查、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和对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证明标准及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等方面。
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被国家专门机关所追诉的对象。尤其是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不仅有可能限制或者完全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而且还会对其进行专门的调查或采取相关的强制性措施,这些行为适用不当都有可能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正因如此,才需要通过立法规范和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就是其中一项非常重要的保障措施。一方面,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使得那些非法取得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利的证据得以排除,降低和减轻了他们被非法定罪的风险;另一方面,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否定了非法取证的行为,有效地遏制了侦查违法现象的发生,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冤案发生的几率。
2、确立无罪推定原则
对于无罪推定的解释是见仁见智,无罪推定理解起来其实很简单,是指任何人在未经法院判决有罪之前,推定其是无罪的。无罪推定原则,是以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为目的的。清代法学家沈家本参与制定的《大清刑事诉讼法草案》时,曾对无罪推定进行过最早的尝试,成为中国无罪推定的肇始。我国刑诉法的有关规定与无罪推定原则相悖,比如要求嫌疑人“如实供述”,因此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一定程度上承担着证明自己是否有罪的法律责任,而这种责任承担要求的前提中,已经隐含了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认定。被追诉人必须履行如实供述的法律义务,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3、确立“疑罪从无”原则
疑罪从无,是指在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判决被告人无罪。“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不仅是解决疑难案件的原则,更是对公民人权的保障和尊重,是现代刑事司法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疑罪从无原则之要义,不惩罚仅在于犯罪分子,还在于保护公民,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不放过任何一个坏人的同时,更强调不能冤枉一个好人。法院是人权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对“疑罪从无”原则不应再打折扣。从整个维护国家法制,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公民权益的角度来说,全社会都应该树立这样一种人权保护理念。有人会担心疑罪从无不利于打击犯罪,而实际上,如果侦查机关在此后发现了新的证据,还可以继续追诉犯罪嫌疑人,树立“疑罪从无”的观念不会造成打击不力的问题。应当承认有些事实就是查不清,人的认识水平是有限的,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必然存在差异。谨记:“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于十次犯罪”。
4、切实将司法独立原则贯穿于整个司法过程
说起司法独立,人们往往认为它意味着法院依法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固然不错,但是司法的独立性还应当包括更多的内涵。司法权由司法机关统一行使,不受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干预,公民个人或非国家机关的社会团体更不能干预;司法系统内部相互独立,即一个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不受另一个司法机关的干预;法院上下级关系只是审级关系,上级法院除依上诉等有关程序对下级法院的审判行为予以监督外,不得干预下级法院的审判;法官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是指法官审理案件时,一个法院内部不存在上下级服从关系;法官保障制度,这是从社会地位、经济收入方面保障法官无所顾及地捍卫法律,法官的地位及待遇来自法律,不是他的上级。
(二)实践层面
1、在庭审过程中,尽管存在着控辩双方举证不利的问题,但从认证的能动性这个基本点出发,法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把好举证、质证关:
(1)法官要平等保护控辩双方围绕主张的事实充分行使举证权、质证的权利,平等对待控告证据和辩护证据。此项工作,实际上从法院立案后和庭前准备工作时,就已经开始。
(2)法官要积极辨析证据与双方所主张事实的关系。目的是,不仅从双方举证、质证中发现证据本身以及证据与证据之间影响认证的问题,更重要的是从中发现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和疑点,并以此为焦点,引导控辩双方充分举证和相互质证、辩论。所谓“积极”,即不被动地受控辩双方对举证、质证在开庭前准备工作的影响,减少质证、认证的盲目性。
(3)法官在指导双方进行质证时,要遵循一定的质证规则。质证不能凭空质疑,每一轮质证应要求质证方运用相关的法律规范、逻辑推理或事实证据等为依据来对抗对方所举的证据,否则,不能产生否定对方证据的后果。对那种质证时仅仅表示否认或怀疑,但提不出相应对抗依据的凭空质疑,即举证不利,法官应指出其质证因无依据而无效,切忌让控辩双方陷入无谓的争辩。对于控辩双方在庭审中出示与案件没有关联的证据应及时制止并加以引导,而不必进入质证程序,以减少无谓的纠缠。
2、创造性地总结和运用认证标准,确保既快又准地认证
对证据内容的认证一般应同时符合下列“四性”标准:一是客观性标准,即不管是哪种形式的证据必须是确实的事实,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的东西,不允许主观臆造;二是关联性标准,即证据所欲证明的事实必须与诉讼中应当予以证明的案件事实之间存在某种客观的联系,能够反映一定的案件事实;三是合法性标准,即取证的主体、取证的方式以及证据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四是实质性标准,即证明力,必须对处理案件有实质性意义。法官除了运用这些原则性认证的标准去衡量证据外,还必须养成及时总结司法实践经验,运用法学逻辑和正确的思维去审查判断证据的司法习惯,做到具体案件作具体分析。只有创造性地总结和运用认证标准,才能达到正确认证的目的。
3、灵活操作认证程序和认证方式,提高认证效率
一般可遵循以下认证程序:(1)当控辩双方举证并相互质证、辩论后,法官对于双方无异议或者合议庭无疑问的证据,作出肯定式认证,当庭宣布该证据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而与该证据相抵触或相反的证据,则当庭作出否定式认证;(2)对于双方中任何一方对证据持不同意见并出示对抗依据,一时难以作出判断,或者双方就同一事实都举出证据而当庭难以鉴别,或者合议庭对证据持不同看法、存在疑问而在当庭无法查清的,则不予当庭认证,待暂时休庭合议后再继续开庭认证,或者宣布休庭,待法庭调查核实后再重新开庭予以认证;(3)对于需要几次开庭才能审结的案件,可以在每次开庭前公布合议庭对上一次开庭时异议证据的认证结果;(4)对于在庭审结束前发现认证有误的,合议庭可以当庭予以纠正。在庭审结束后发现认证有误,或者发现有新的证据可能推翻已认定证据的,合议庭可再次开庭予以纠正。其次,法官可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灵活操作认证方式:一是逐一认证,即对那些案情简单、证据较少的案件采取“一证一质一认”的认证方式,对控辩双方当庭所举证据逐个质证后,逐个予以认证;二是阶段认证,即对那些案情比较复杂,证据较多的案件,对某一阶段或某一方面的几个证据,当庭举证、质证后,相对集中予以认定;三是综合认证,即对那些案情复杂,一时难以分别认定的系列证据,待全部证据当庭举证、质证后,最后对全案综合审查判断予以统一认证。在审判实践中,不能只用一种认证方式,应该将三种认证方式灵活并用,因案而异,因证而异。这样,既保证了认证质量,又提高了认证效率。公务员之家
4、重视依法处理审判阶段新充实的证明材料,为解决认证中的疑点提供必要的保证
对于一些疑难、复杂的案件,仅仅通过一两次庭审活动,未必能对所有证据完全有把握地正确认定,必要的庭外调查核实,是消除疑点,增强法官内心确信、正确认证并做出裁判的重要职责,控、辩、审三方都必须受到刑诉法规定的“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的制约。
5、全面提高法官的素质
一是要深入开展职业道德教育,使法官不断强化认证意识;二是要组织经常性的业务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法官掌握和运用法律的专业水平;三是采取观摩规范化庭审和大量审判实践等办法,逐渐提高法官驾驭庭审的能力和审查判断证据时的逻辑分析能力;四是规范庭审用语,提高法官在认证时规范表述的能力。
6、充分发挥合议庭成员的作用
充分发挥合议庭成员的作用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发挥审判长的主导作用和发挥合议庭其他成员参加案件的共同审理作用,并将发挥合议庭其他成员参加案件的共同审理作用作为重点。这种作用不应仅限于合议庭评议阶段,还应当尽可能前移。
案例分析论文:房产营销学案例分析研究论文
论文关键词:房地产市场营销案例教学
论文摘要:房地产市场营销课程与实践密切相关,传统的课堂讲授模式教学效果不佳,案例教学可以提高学生学习兴趣,启发学生创新思维。本文提出了案例教学的的意义,着重探讨了案例教学的实施过程。旨在探索一套行之有效的案例教学方法,提高房地产市场营销学的教学效果。
房地产市场营销是市场营销学在房地产领域的一个重要分支学科,属于专业的市场营销范畴。它是建立在经济科学、行为科学、现代管理理论基础之上并在房地产业的实践中形成的一门应用性极强的学科,具有全程性、综合性、实践性的特点。近几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业地快速发展,房地产企业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在教学过程中,如何结合房地产市场现状向学生讲授房地产市场营销学课程,是摆在每一个从事房地产市场营销学教学人员面前的一个新课题,而案例教学法对学生学习和理解房地产企业营销方法和策略能起到积极作用。
一、市场营销学案例教学的起源
案例教学法也叫实例教学法或个案教学法,它是在教师的指导下,根据教学目标和内容的需要,利用案例展开教学活动,组织学生进行学习、研讨和锻炼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在教学过程中通过分析案例,可促使学生突破原有的知识范围局限,从中学会综合运用更多的知识与更灵活的技巧来处理问题,弥补机械接受知识的弊病。这种方法不单单指向于“教”,而且也涵盖“学”在内,要求教师与学生有更多的投入和参与。
案例教学早在1870年首先在美国哈佛大学商学院和法学院兴起,今天已经被世界各地的商学院广泛接受,成为管理类课程教学的主流方法,其所用课时一般占总课时的1/3以上,有的甚至达到80%~90%。我国的案例教学始于上世纪90年代,虽然我国案例教学在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教学资源上与西方国家大学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但该方法被引入到中国以来,很快被我国专家学者普遍接受,并在教学过程中广泛采用。
二、房地产市场营销案例教学意义
1.案例教学有利于实现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房地产市场营销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如果在教学过程中仅注重理论知识的传授而脱离了实践,忽视对学生运用营销理论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培养,那我们培养的学生有可能是纸上谈兵的专业人士,在工作中遇到具体的问题便感到茫然和无所适从。因此,如何在教学过程中实现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培养和提高学生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笔者在房地产市场营销学教学过程中经过不断地探讨,总结出案例教学是实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有效方法。
2.案例教学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
采用案例教学法,让同学们在老师的指导下分析典型案例,学生被设计身处在特定的情境中,在不充分信息的条件下对复杂多变的市场形势独立做出判断和决策,不是去寻找正确的答案,而在于寻找处理和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法。通过案例分析,旨在锻炼学生综合运用各种理论知识、经验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的发散型、创造性思维方式和创新技能。
3.案例教学有利于调动学生的学习主动性
我国传统的教学方式是“填鸭式”教学。即教师满堂讲课--学生记笔记--复习考试--考试过后全部忘光,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完全是被动学习,为考试而学习,提不起兴趣来。案例教学是互动式的教学,使学生变被动听讲变为主动参与,学生以“当事人”身份去解决问题,做出自己独立的决策,从而不断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房地产市场营销案例教学实施
(一)选取恰当案例
案例教学法的成功与否,案例的选择是关键。
首先,应根据教学目标与教学内容选择与之相适应的案例,它必须能体现营销理论和营销策略的本质。一般情况下,教师可在讲课之前介绍引导案例,提出问题,引起学生兴趣,然后进行课程理论教学,让学生带着问题听课,理论课程讲授完成之后,引导学生用营销理论解决案例中提出的问题。
其次,案例应具有典型性、实践性。要选择那些典型的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因为对于典型案例,老师能提供较充分的材料,教师容易讲解,同时学生也易于理解,这种案例一般能较好满足教学的要求。
再次,尽量选择本土化案例。目前我们在教学过程中经常采用国外的案例,由于中国的环境和国外的环境有很大的不同,学生们在讨论国外的案例时经常会对国外具体情况不了解,难以理解案例的内容,总是觉得国外案例中的事情和中国的实际情况相差太远,实用性不够。因此教师应尽量搜集本土案例,以提高案例教学效果。
最后,注意案例的时间性。所选案例要基本反映当前的房地产市场环境和房地产企业状现状,如果案例时间久远不能反映当前实际情况,案例就失去了意义。比如笔者在最近给学生讲授房地产市场营销环境时,选取了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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