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对外担保制度可否对外

解剖私募基金“坑人”运作幕后真相|于单|基金_凤凰财经
解剖私募基金“坑人”运作幕后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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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来,长江商报记者多方调查发现,私募股权基金有着极为隐蔽的违规运作灰色路径。通常情况下,某公司以隐名方式成立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募资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仅投入少量资金认购1%—5%份额,但掌控着基金销售、运作,通过违规对外宣传,吸纳有限合伙人(投资人)购买基金产品,募集期限未届满时反复募资,数十个小单违规拼成大单销售,最后将基金投向地产等项目。一旦项目搁浅,大量投资人将血本无归。
长江商报消息隐名成立私募并认购1%-5%份额,掌控销售通过虚假宣传反复倒腾募资本报记者 沈佑荣 发自武汉如果说12家私募集体失联掀开了私募机构灰色运作的冰山一角,那么不久前,华中地区一基金公司陷入兑付危机则昭示了私募基金市场的混乱不堪。一周来,长江商报记者多方调查,私募股权基金有着极为隐蔽的违规运作灰色路径。通常情况下,某公司以隐名方式成立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募资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仅投入少量资金认购1%—5%份额,但掌控着基金销售、运作,通过违规对外宣传,吸纳有限合伙人(投资人)购买基金产品,募集期限未届满时反复募资,数十个小单违规拼成大单销售,最后将基金投向地产等项目。一旦项目搁浅,大量投资人将血本无归。长江商报记者还注意到,在销售端,除了第三方理财公司外,基金公司还通过互联网公司、P2P平台等渠道进行销售。12月3日,一家P2P平台负责人向长江商报记者表示,除了来自于股东的产品外,平台多是为一些基金公司代销,赚取销售提成,至于项目的真实性、可靠性不做调查。这名负责人称,所融资金多流向地产、、白酒等领域。“一些私募基金从设计、发售到运作,进行了一系列违规的精心"坑人"设计。”12月4日,一名长期帮助投资人打维权官司的律师胡成(化名)告诉长江商报记者,在私募股权基金方面,基金管理人通过收取管理费、销售提成而稳赚不赔,在信息严重不对称的情况下,投资人往往成为待宰羔羊。关联隐蔽的“坑人”设计大量私募基金或能预见到自己将面临的风险,在最初的设计之时就进行了风险规避,将自己摘了出来。11月底,华中地区一家第三方理财公司及其关联的P2P平台同时代销的一只基金,因为融资方开发的房产销售不理想,资金链断裂,不能按时还款,导致第三方理财公司不能向大量投资人兑现预期的本息。一名承接多名投资人维权的律师胡成(化名)告诉长江商报记者,经调查研究该案后,他无奈地告诉维权投资人,想要拿回投资,可能性非常小。“这个案子非常典型,能较好反映中国目前一些私募基金坑人的"顶层设计"。”胡成以该案例为蓝本向长江商报记者介绍了私募基金的违规路径。据了解,发生兑付危机的基金实际控制人为一全国综合性大型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实则是家族企业,主业为地产、商贸、投资等。因为集团公司旗下某地产项目A急需资金,集团公司以隐名方式在广东某地注册成立了一家基金管理公司B,集团公司以普通合伙人身份,仅投入少量资金认购了1%的份额。随后,B在华中某城市对外发放关于A项目《私募基金募集说明书》。B通过集团公司成立的第三方理财公司C及关联的P2P平台D,在约定的募集期内大肆宣传、销售基金产品,吸引投资人购买,并签订入伙协议。入伙协议的内容为,基金管理公司B作为普通合伙人将成立A项目私募投资基金,用于投资某集团公司的A项目。该律师称,具体是以股权投资形式投资某集团公司还是以债权形式投资,应以募集说明书或者入伙协议为准。因为每名投资人签订的入伙协议不尽相同。“理论上来讲,当募集人数达到49人后,该有限合伙型基金即应宣告成立,应当召开合伙人会议,全体合伙人签订合伙协议。”这名律师称,在实际操作中,即使募集人数达到了49人,只要募集期限未届满,基金管理公司B仍然通过上述两种销售渠道,和投资人签订入伙协议,继续募资。由于项目运作不畅,加之承诺的高息,集团公司无法如期偿还本金,导致出现了兑付危机。这就是目前大量投资人面临的困境。在胡成看来,投资人基本上不可能拿回投资。他认为,如果投资人签订入伙协议的是股权型投资基金,那么这些投资人现在是作为某集团公司的间接持股人,投资本金基本不可能拿回。如果投资人签订入伙协议的是债权型投资基金,投资人可以通过合伙企业要求某集团公司偿还本金,但如果某集团公司申请破产,投资本金同样无法拿回。12月1日,汉金所CEO曾庆群亦向长江商报记者表示,普通合伙人仅以微量资金控制规模几个亿的资金,其中间的“坑”就在于合伙制基金,协议对双方的约束力非常有限。此外,关联非常隐蔽,投资者见到的产品是经过精心包装的,有抵押、担保且债权债券关系明确,殊不知,其融资方存在复杂的关联关系。一旦风险爆发,一个公司跑路,其他人依然逍遥法外。拼单成合格大单销售违规宣称保本保息除了在基金产品设计时“挖坑”外,基金销售环节的坑也是星罗棋布,被忽悠的投资人往往掏出大笔资金购买。“中老年人是主要的销售对象。”上海一家第三方理财公司武汉分公司负责人向长江商报记者坦承,中老年人有富余闲钱,在银行利率持续下降的情况下,看到第三方理财公司承诺的收益一般都是银行存款利益的5至10倍,面对高收益,特别是在理财公司的业务员再三游说推荐的情况下,一些中老年人还是会动心。事实上,基金产品的发售对象主要也是一些中老年人。胡成向长江商报记者透露,按照相关规定,私募基金的募资除了投资人有人数限制(50人)外,还有投资人需为合格投资者,且单只私募基金不低于100万元的认购门槛。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大量基金公司自己销售或者委托代销时,都会通过拼单途径,突破管理规定。“将大量的3万、5万、10万的小额投资者归集到某一个投资者名下,凑成合格的大单,持大单者属于代持。”胡成说,大量小额投资者分别与融资方签订入伙协议,从而通过拼单、代持,完成了基金产品的销售,代持者可以获得比小额投资者更高比例的提成。在销售过程中还存在一个违规之处,那就是违规大肆宣传。按照规定,私募基金是不允许向公众宣传的,但在实际操作中,销售机构提供网站、微信及门店、发放宣传单等多种方式向公众宣传,且在宣传过程中不乏夸大保本保息的功能。长江商报记者了解到,在全国很多城市,大量第三方理财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公司等铺设分公司,雇请人员宣传销售理财产品、基金产品,长江商报记者曾采访过多家金融公司销售人员,他们在销售时均千篇一律宣称保本保息,且12个月的预期收益多超过10%。还有一个值得关注的内容是基金公司反复募资现象。曾是多只基金管理人的刘敏(化名)向长江商报记者透露,碍于单只基金规模限制,融资方在募资时,可以在一只基金下面设立多只姊妹基金,如某基金一号、某基金二号等,有的设置到某基金十号。这样一来,虽然募资期届满,但基金管理仍会继续发售基金,借用此前的销售渠道,重复基金募集流程,从而可以募集到超过单只基金规模10倍的资金。刘敏向长江商报记者坦承,目前,市场上盛行的私募股权基金多数采用上述方式发售,在销售过程中,销售提成一般较高,催生了部分销售公司人员在销售过程中不择手段,导致投资人不知晓所投资的基金产品风险,反而误以为买了个金元宝。为规避自融嫌疑反复倒腾的募资真相大量投资人虽然购买了基金,实则并不知资金的真正去向,其背后则是融资方的反复倒腾。胡成介绍,上述集团公司是以隐名方式设立的基金公司,几乎所有的投资人都不会去调查它,直到风险爆发,投资人才会去调查,才会明白自己上当受骗了。其实,一些融资方反复倒腾,并不具备专业知识的投资人更是无从知晓。“这是我的私人手机号,怎么成了基金公司的电话了?”12月2日下午,长江商报记者拨打万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时留下的联系电话,得到了这样的回答。长江商报记者通过多方调查发现,万弘基金股权复杂,办公地点几经变换,至今仍未找到其真实的办公之处。百度显示,万弘基金原名东方国金基金管理(苏州)有限公司,是一家注册于深圳前海的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总部位于上海。公司前身为万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原始注册资本1亿元。注册资本追加至5亿元,股东为华璟(集团)有限公司和任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长江商报记者查询发现,东方国金基金管理(苏州)有限公司今年3月25日登记,11月9日核准,股东为东方国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上海任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东方国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成立于去年7月,法人代表李思园,只有一个法人股东上海任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也就是说上海任远投资是万弘基金的控制人。上海任远投资法人代表陶玉明,注册资本1000万元,有一个自然人股东陶玉明及企业法人上海和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而上海和弈为陶玉明的个人独资。拨开四层股权关系发现,万弘基金的实际控制人为陶玉明。至于宣传中声称的股东华璟(集团)有限公司,长江商报记者未能查到其详细信息。中基协网站显示,万弘基金尚无产品销售。那它为何要设置如此的股权关系?刘敏表示,这类无产品的基金,可能从事原始股、理财等业务。在他看来,反复倒腾股权的真实目的,就是让投资者难以知晓其真面目,在风险爆发后,尽最大可能将自己与融资方割裂开来。“为了规避自融嫌疑,很多融资方设置了繁杂的股权关系反复倒腾掩盖真相。”刘敏说,信息不对称之中,不乏虚设项目、虚假募资及挪用募资等大量违规现象,大量投资人因此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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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是对外投资吗
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也可以进行对外投资可能大家并不是很了解,或者说知道但是并不详细。小编在这告诉您是可以的,只是需要再建立一些资金和制度。那么以下内容就是华律网小编为您准备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是对外投资吗可以的,不过需要建立完善的自营资金和受托资金隔离制度。1.需要建立完善的自营资金和受托资金隔离制度;2.&对投资前置性规定: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私募基金募集完成后,应当及时完成备案程序,否则私募管理人及其负责人员将会面临被责任的风险。对于未完成备案基金能否参与对外投资问题,并没有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对其进行明确的规定,根据基金业协会、证监会和股转系统发布的相关文件,应当进行如下区分:(一)证监会监管明确,未完成备案基金不能参与(拟)发行业务和并购重组;(二)股转系统态度宽松,未完成备案基金可以参与三板业务,但是需承诺完成备案,且股转系统会持续关注承诺履行情况;(三)对于证监会和股转系统监管体系之外的企业和产品,除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外,未完成备案的私募基金可进行投资,目前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对其进行限制。但是,因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申请开立私募基金证券账户须提供基金业协会出具的私募基金备案相关证明文件,因此如基金未完成备案对外进行投资仍存在一定障碍。私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区别私募基金是一款产品,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打理。私募基金管理人是产品经理,打造、管理和解散私募基金的第一把手。简单来说,二者关系就像船和船长的关系。私募基金是船,私募基金管理人就是船长。私募基金(私募投资基金的简称),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业协会登记并申请成为其会员,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如实填报信息,及时通知协会并补正变更登记内容,备案成立私募基金和管理私募基金,利用私募基金进行投资,依法解散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要及时给基金业协会和投资者报送信息,协会对其实行自律管理。私募基金的成立条件比较苛刻,根据爱宝盆网站的资料,需要: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等。综上所述,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可以对外进行投资的,同时需要建立起完善的自营资金和受托资金制度。同时小编也在上面为您提供了相关的知识链接和内容。如果您还有疑问未被解决,建议来华律网进行有针对性的。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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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私募基金不能对外借款,属于非公开发行资产。募集人数在200人之内。而且最低起投门槛100万。是属于门槛比较高的投资品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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