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购买司机的商业保险纳税调整,纳税调整可以在税前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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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几种商业保险费的税前扣除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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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员工购买的意外险不允许税前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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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员工购买的意外险是否税前扣除要看情况。  企业为高危作业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或个人意外伤害险,以及为因公出差的职工按次投保的航空意外险,可以税前扣除。但为其他职工购买的意外伤害险、意外医疗险及意外门诊险,不能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第一条第(八)款规定,如为从事高危工种职工投保的工伤保险和为因公出差的职工按次投保的航空意外险列入税前扣除范围。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应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矿井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所需保险费用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会计公司出纳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36条有明确规定:第三十六条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所以你这种给员工买的意外险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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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是否能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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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有关规定:第五十条 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不得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有关规定:据反映,目前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为其雇员提存了医疗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等基金(以下简称三项基金),根据我国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企业提存的这些基金,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但同时,有些企业仍根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等,造成对某些费用重复提存,列支.经研究,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计提三项基金以外的费用税务处理问题明确如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国务院及各地政府规定,为其雇员提存三项基金外,可根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标准,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除此之外,企业不得在税前预提其他职工福利类费用.企业实际发生的不属于上述五项预提基金或经费开支范围内的其他职工福利类支出,可按实际发生数在当年度税前扣除.但当年度税前扣除的此类费用,不得超过企业全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4%,其超过部分也不得在以后年度扣除.综上所述,该商业保险只要公司同意报销,即可入账,作为员工福利,应计入“应付福利费”科目。该商业保险要计入员工个人所得税。如你公司为内资企业,则企业所得税税前不得扣除;如你公司为外资企业,则只要在全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4%内,允许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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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瑞兴光
作者:高允斌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规定,自2016年度起,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一条规定自然是适用于企业员工出差主要是乘坐飞机时购买的航空意外险之类的费用。之所以要作这样的规定,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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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自2016年度起,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一条规定自然是适用于企业员工出差&&主要是乘坐飞机时购买的航空意外险之类的费用。之所以要作这样的规定,是因为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80号公告规定的交通意外险属于&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前提是&因公出差&。值得注意的是,在保险机构的产品中,有一种保期较长(例如一年)的交通意外险,每年的保费金额不高,对于频繁出差的员工而言,单位购买该产品比较经济合算,但它不区分被保险人是因公出差还是私人出行,都承担交通意外伤害的赔付责任,这种保费能否在税前扣除呢?如果死抠文件字眼,应该是要纳税调整的了。
增值税方面,员工每次购买20元航空保险时,是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果一家公司管理增值税成本到了极致,只在一家保险机构买保险,汇总起来取得专票,能否抵扣呢?有人担心,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购买&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不得抵扣,保险费是否也不能抵扣?我们认为两者不能等同,因为保险服务属于金融服务税目下的子目。同理,委托代理机构代买机票的手续费属于经纪代理服务费,只要能够取得专票,也应该可以按规定抵扣。
近期,我们经常应接客户就人身保险进项抵扣方面的咨询,我们认为应该将其与企业所得税联系起来分析。例如,&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是可以税前扣除的,意味着这些费用不属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性质,而是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的与企业生产经营直接相关及合理性原则的,其进项税额也应该可以按规定抵扣。此类保险必须有国家相关法规作为依据,如企业为驾驶员购买的交强险;《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煤炭法》中的相似规定等。而前述的企业为员工购买的既保公务出差又保私人出行的保险品种,因为带有&个人消费&特征且无法准确划分,在税前扣除和进项抵扣方面就都存在问题了。对于企业购买的以单位为受益人的雇主责任险,也需要关注其保险条款及保障范围。
当然,对于企业而言,此类保险费金额不大,企业还是要从安全保障功能方面考虑购买什么样的保险,而不是将能否税前扣除和进项抵扣作为主要考量因素。从保险机构的角度看,如果能够开发出保险覆盖面相对较广、操作方便且又有利于购买方税务处理的产品,则就是一种多赢的结果了。>>>>企业几种商业保险费的税前扣除争议讨论
企业几种商业保险费的税前扣除争议讨论 0:0:0 用友NC小编
企业几种商业保险费的税前扣除争议讨论 企业几种商业保险费的税前扣除争议讨论
近日,笔者在网上看到这样一则咨询问题:&我公司是物流公司,给司机缴纳的人身意外保险费在缴纳时可否税前扣除?&对此,网友的回答可谓见仁见智,有网友认为:&不能扣除,只有高危行业,比如采矿、建筑这些行业的人身保险才能扣除&,有网友认为:&通常为职工购买的商业保险不能扣,但是如果属于特别工种就能扣&,当然也有网友对司机的行业性质进行分析后提出:司机应属于特殊工种范围,因此&物流运输行业,为司机交纳的人身安全保险如在相关的国家法律规定内,可以在税前扣除。&   网友之所以出现不同观点,究其根本在于对&特殊工种&和对税前扣除政策的理解不同,那么物流公司为司机缴纳的人身意外保险费到底能否税前扣除,推而广之,企业支付的哪些商业保险费能够税前扣除,这些问题都值得研究,而不应只是汇算清缴时的一&调&了之。这里,笔者将对企业常见且存在争议的几种商业保险费扣除问题进行分析。   一、特殊工种职工的人身安全保险费   《企业所得》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根据上述条款,此类保险费的税前扣除似乎并无太大争议,细究起来则会发现,对于特殊工种具体范围、人身安全保险种类等问题,由于政策原因导致操作中存在较大争议。   1、特殊工种范围   目前的特殊工种范围存在两种版本:(1)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特殊工种目录;(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号)规定的高危作业人员名录。由于现有财税文件并未明确特殊工种范围或参照文件,在实际操作中企业无法准确判断,建议国家税务总局能尽快明确,以避免实务操作中出现不必要的税企争议。   2、人身安全保险类型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有如下规定:此类保险费,其依据必须是法定的,即是国家企业法律强制规定企业应当为职工投保的人身安全保险,如果不是国家法律法规所强制性规定的,企业自愿为其职工投保的所谓人身安全保险而发生的保险费支出是不准予税前扣除的。此类保险费范围的大小、保险费率的高低、投保对象的多少等都是有国家法律法规依据的,&&。也就是说,投保险种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投保依据法定,即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企业为职工投保。如原《煤炭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煤炭企业必须为煤矿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原《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2011年修订后的《煤炭法》和《建筑法》将上述条款变更为:煤矿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井下作业职工(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进一步政策前,煤炭、建筑企业为职工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考虑到行业特殊性应该仍可视为投保依据法定。但对于地方性政策明确规定企业需为特殊工种职工办理人身安全保险,是否视为投保依据法定尚不确定,如《福建省闽台近洋渔工劳务合作办法》第九条规定:经营公司及承办公司应遵守下列规定:&&(四)为渔工办理人身安全保险;&&   (2)保险范围、保险费率、投保对象等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如山西省煤矿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制度试行办法(晋政办发[2004]33号)第三条规定:煤矿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是工伤保险的补充,煤矿企业应在参加工伤保险的基础上为煤矿井下职工这一特殊劳动群体办理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缴纳保险费。第十八条规定:意外伤害保险的缴费标准按不同类型煤矿企业的安全状况区分,井下职工缴费金额暂定为:国有重点煤矿120元/人/年;地方国有煤矿180元/人/年;乡镇及其他类型煤矿240元/人/年。集体登记人员缴费标准分别按上述标准的50%缴纳。   因此,在特殊工种范围明确之前,建议企业在处理特殊工种职工人身安全保险费税前扣除时,按照谨慎性原则进行处理,否则,会带来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二、因公出差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   除特殊工种职工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中,目前实务中存在争议的还有因公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购买意外保险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提出:在条例的起草过程中,有不少意见认为,应增加特定类型的商业保险费,如企业因其职工出差而为职工购买的航空意外险费用支出等,应准予税前扣除。考虑到这些情况比较复杂,目前也无法一一明确,而且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的发展变化,做灵活调整。所以,本条规定授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决定企业为其投资者或者职工投保商业保险而发生的哪些商业保险费,可以税前扣除。但到目前为止,财政、税务部门也未规定哪些商业保险费可税前扣除,企业因公出差人员意外保险费的扣除陷入&合理不合法&的困境,即,尽管属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支出,但因政策规定的空白而使得能否税前扣除产生异议。   1、交通意外保险费   常见的企业因公出差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有随票按次购买和按年统一购买两种,现有政策的态度一般为:随票按次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费可税前扣除,如:《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第一条第八款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如为从事高危工种职工投保的工伤保险、为因公出差的职工按次投保的航空意外险)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由于企便函仅为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下发的函,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企业遇到类似问题时不能参照执行,否则很可能不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同时,尽管部分省市在税收文件中对意外保险费问题有所提及,但均未形成系统性规定,企业仍感无所适从,如: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8]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相关人员因公乘坐交通工具随票购买的人身意外保险,可按差旅费对待,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答》第三条第五款规定:企业在购买机票时未支付航空保险,但统一为每名在职职工预先购买了交通意外保险,以保证无论哪名员工出差都可以享受保险保证,请问企业统一为在职职工购买的交通意外保险费所得税前是否可以扣除?答:按照《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为职工支付的其他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因此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未规定前,对于企业统一为每名在职职工购买的交通意外保险不可以从税前扣除。   在这一问题上,企业不应盲目参照执行企便函及其他省市政策规定,而应留意主管税务机关每年公布的汇算清缴问答、通知、指引等,在国家出台统一政策前,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执行口径为准。   2、特殊情况:出国人员的意外保险费   现有政策仅涉及境内因公出差发生的意外保险费,对于与因公出国考察、交流有关的境外意外伤害保险、医疗及紧急救援保险等的税前扣除则鲜有政策涉及,企业通常的做法是汇算清缴时调整。   企业为因公出国人员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医疗及紧急救援保险等是否属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支出不能一概而论,这是因为:   (1)部分国家(或地区)强制要求签证申请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如申根国家规定,我国公民办理签证时必须提供等值于3万欧元保额以上的、含有全球紧急援助功能的意外伤害保险保单和复印件,否则可能被禁止进入申根国家境内;   (2)出国人员可能面临较大的社会风险和自然风险,既有境内保险不足以提供全面保障。如企业人员因公到非洲、西亚等地区出差时,更容易遭受疾病、战乱等对人身安全的威胁,且大多数保险公司将上述事件列入责任免除范围。   出现上述情况时,企业支付的境外意外伤害保险费等属于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合理支出,应作为差旅费的组成部分税前扣除。但是,这里的意外伤害险仅限于为出国人员提供基本保障且与当次出国行为紧密相关的险种,否则保费支出不属于可税前扣除的合理支出范畴。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税收政策尚未做出明确规定,企业遇到此类问题时应及时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掌握税务机关的执行口径并据以进行所得税处理。   三、雇主责任保险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同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提到:&&企业参加的财产保险,是以企业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又可具体分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企业参加财产保险的目的,是为了减少或者分散其财产可能存在的损失,从某种意义上说,增加了企业可能的经济利益,所以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所发生的保险费支出,是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真实性原则,应准予扣除。那么,企业的雇主责任保险费支出是否可税前扣除?   保险业历来将雇主责任险作为财产保险进行监督管理,那么,据此推论,雇主责任险保费作为企业的财产保险费支出应当能够于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在解答雇主责任险税前扣除的咨询问题时曾提出:&雇主责任险虽非直接支付给员工,但是属于为被保险人雇用的员工在受雇的过程中,从事与被保险人经营业务有关的工作而受意外,或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致残或死亡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因此该险种应属于商业保险,不能在税前扣除。&各地税务机关执行过程中往往参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答复,认定雇主责任险保费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当然,也有部分税务机关考虑到雇主责任保险的财产保险本质,允许其保费支出税前扣除,但由于其作用范围较小,尚不足以在全国范围产生影响,在此不作赘述。   鉴于政策规定尚不明朗且税务机关对商业保险费的税前扣除持较为谨慎的态度,企业在操作中应秉承谨慎性原则,对所发生的雇主责任险保费支出进行纳税调整处理。   四、小结   回顾篇首提到的咨询问题,物流公司为司机缴纳的人身意外保险费能否税前扣除?首先,由于特殊工种范围未见统一政策规定,企业需了解司机是否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特殊工种;其次,在投保险种方面,由于目前运输、物流行业的相关法规并未强制要求企业为司机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因而物流企业为司机缴纳的人身意外保险费不能税前扣除。   前文所提及的特殊工种职工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因公出差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雇主责任保险等均应属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直接支出,但由于政策原因,企业合理支出的税前扣除并非易事,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尽快出台商业保险费税前扣除相关政策,避免因政策不明给企业带来的不必要的纳税成本。同时,企业应关注财税政策的最新变动,在未予明确前以主管税务机关的执行口径为依据,降低自身的纳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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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面的合同文本管理通过多页签的合同文本管理,帮助企业全面管理合同的各项信息,包括:合同概要、合同收付信息、合同标的、合同条款、合同变更、合同附件等,为企业以后分类管理合同与查询合同提供基础2、详尽的合同变更管理通过合同变更管理,全面记录合同变化情况,便于管理者查阅、分析历史合同信息,了解销售状况,全面了解合同横向(同一时间内合同比较)与纵向(历时时间内合同比较)
“或有负债”在资本交易中的税务考量 “或有负债”在资本交易中的税务考量
最近,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ww.court.gov.cn/zgcpwsw/)公布了一起很有意义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判决书,《法兰西水泥(中国)有限公司与陕西省蒲城县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征收二审行政判决书》   (http://www.court.gov.cn/zgcpwsw/shanxi/sxswnszjrmfy/xz/0951.htm)。该案件应该是第一起公开的涉及到非居民股权转让的税务诉讼案例,非常值得大家从多角度去研究。   一:案例背景分析及事实分析   日,法兰西水泥(中国)作为卖方和集成公司(香港)作为买方,签订了转让富平水泥100%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在股权收购协议中,富平水泥的股权评估价格为5.04亿元人民币,买方即集诚公司(香港)应根据港元对人民币汇率计算的港元向卖方支付。但是,根据双方签订的后一步签订的认购协议约定,根据富平水泥股权转让协议,西部水泥统一配售和发行新股份,且法兰西水泥(中国)同意认购该新股份。买方在本协议项下支付认购价款的义务与集诚公司在富平水泥转让协议项下为购买股权向买方支付买价的义务相抵消。根据该协议,集诚公司通过其母公司西部水泥向法兰西水泥(中国)增发股票支付了5.04亿元的股权对价。   先抛开其他问题,如果上述公司全部是境内居民企业的话,实际上这就是一个标准的三角并购。即集诚公司对富平水泥的股权收购,收购股权的比例为100%。但是,集诚公司最终支付的对价既不是现金等其他非股权,也不是自己的股权,而是其母公司的股权。即在这个股权收购中,支付的对价是其母公司西部水泥(英属处女岛,香港)的股权,这就是一个标准的三角并购案例。但是,由于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4号公告将&其控股公司股权&解释为其控股子公司的股权,这就导致了这个案例即使这些公司全部是中国境内居民企业,也无法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   由于这起交易属于境外非居民企业之间的交易,且不符合财税【2009】59号文对于跨境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因此,我们可以把这起交易就看成是一起简单的股权转让交易的税务案件。同时,该起股权转让交易中,由于是法兰西水泥(中国)直接转让其持有的境内富平水泥的股权给集诚公司(香港),按照《法》的规定就应该在中国缴纳预提所得税,也不涉及到运用国税函【号文的间接股权转让的一般反避税问题。同时,从案件的表述来看,法兰西水泥(中国)对于转让富平水泥股权应该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也没有疑义,这个并非本案争议的焦点。   股权转让交易完成后,西部水泥的交易构架图如下。由于在当初股权收购合同中,双方就约定,买方及买方保证人应该采取任何和所有适当的措施,以使卖方保证人在不迟于交个后三个月内妥善的免除和解除其在前述反担保下任何或全部义务。因此,在股权收购交易完成后,日至9月26日,尧柏集团分6次向富平水泥支付2.931亿元,由富平水泥偿还意大利裕信银行上海分行借款本息,解除借款关系,从而也就按合同约定解除了法兰西水泥的反担保责任。   正如判决书所说的,法兰西水泥和陕西省蒲城县国家税务局对于该起股权转让的转让所得,在法律依据、计算方式和股权转让成本的计算上都没有不同意见。该案件争议的核心就在于,对于尧柏集团分6次向富平水泥支付2.931亿元是否需要计入法兰西水泥(中国)转让富平水泥的股权转让所得,从而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产生争议。   税务机关认为,尧柏集团向富平水泥支付的2.931亿元资金,是为了解除收购方集团的反担保义务。因此,尧柏集团支付2.931亿元资金实质是收购方集团为履行合同约定的支付行为。因此,2.931亿元属于法兰西水泥(中国)取得的股权转让的价外费用,应该并入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税款由尧柏集团代扣代缴。   从案件的最终判决来看,法院支持了税务局的观点。抛开该案件涉及代扣代缴主体和扣缴程序、管辖权限的问题,该案件的核心就在于该起担保责任解除的支出是否属于法兰西水泥(中国)的股权转让所得。   个人认为,从这个案件来看,法院的判决是明显不正当的。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这笔涉及反担保责任的解除都不应该全部按债权的价值被认定为法兰西水泥(中国)的股权转让价款的一部分。即使该案件在所得税上用了一个&价外费用&的概念,但税务机关即使是价外费用,按照《企业所得实施条例》的规定,你也必须证明该价外费用是由法兰西水泥(中国)取得的。但是,我们在整个判决书中看不到这样的证明,就这样简单的判了。   第一:该项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法兰西水泥(中国)转让富平水泥股权,同时需要解除法兰西水泥公司对富平水泥贷款的反担保。这里,转让股权的主体是法兰西水泥(中国),需要解除的反担保的主体是法兰西水泥公司,这是两家公司。直接把解除反担保的所得认定为法兰西水泥(中国)本身就存在瑕疵。   第二:即使你税务上把这两个关联公司认定为一个主体,即统一作为股权转让的主体。但是,该案件发生也有个前后顺序。法兰西水泥(中国)首先是转让富平水泥100%的股权给集诚公司。此时,法兰西水泥(中国)取得的对价支付就是西部水泥对其定向增发的股权,这个股权作为法兰西水泥(中国)转让富平公司水泥的对价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第三:这里特别要注意的是,尧柏集团向富平水泥支付的2.931亿元资金以解除反担保虽然是当初股权转让协议的一部分,但是,这笔支付时发生在法兰西水泥(中国)已经将股权转让给集诚公司之后。即在尧柏集团向富平水泥支付的2.931亿元资金以解除反担保时,法兰西水泥(中国)已经不拥有富平水泥公司的股权了。要注意,尧柏集团2.931亿的支付对象不是法兰西水泥(中国),而是富平水泥。税务机关即使用一个价外费用,认为这2.931亿是一个股权转让的价外费用,那你如何证明我法兰西水泥(中国)究竟是通过什么渠道取得了这个价外费用呢,这个是案件的关键焦点。但对这个焦点,法院在判决中居然视而不见。   第四:审视尧柏集团向富平水泥支付的2.931亿元资金以解除反担保的关系。对于尧柏集团日至9月26日向富平水泥分6次支付2.931亿元,由富平水泥偿还意大利裕信银行上海分行借款,此时,尧柏集团和富平水泥公司都已经是集诚公司100%控股的两个子公司,他们属于同一控制下的关联企业。他们之间的这2.931亿元的支付时什么法律关系呢。如果他们之间是借贷款系,此时富平水泥实际是用一个关联方借款去替代另一个非关联方借款,富平水泥的净资产并没有任何变化。此时,即使退一步来看,假设法兰西水泥(中国)仍持有富平水泥公司股权,因为富平水泥并没有因取得这2.931亿元价款而导致净资产有任何增加,也就根本不存在说法兰西水泥(中国)会取得这2.931亿元的价外费用,何况此时法兰西水泥(中国)已经不用于富平水泥的股权了呢?如果尧柏集团向富平水泥2.931元的价款注入是一个行为,即富平水泥用股东增加投资的款项去偿还借款,这就是一个很正常的投资关系,这和法兰西水泥(中国)转让富平水泥而取得2.931亿元的股权转让所得也是八竿子打不到边的事情。如果你认定尧柏集团向富平水泥2.931元的价款注入是尧柏集团向富平水泥的捐赠行为,那也应该是对富平水泥公司按&其他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此时,即使法兰西水泥(中国)仍持有富平水泥股权,这个隐含增值也没有实现。何况这个赠与行为还是发生在法兰西水泥(中国)已经转让了富平水泥的股权,而后才发生尧柏集团向富平水泥2.931亿元的资金注入行为。税务机关即使认定为价外费用,你如何证明这个2.931亿元价外费用如何跑到法兰西水泥(中国)的口袋里面了呢?陕西渭南法院的这个判决对于股权交易的基本事实都没有分析清楚,就直接认定法兰西水泥(中国)取得了2.931亿元的所得,对法兰西水泥(中国)真是无妄之灾。   二、&或有负债&在资本交易中的税务考量   毫无疑问,将尧柏集团向富平水泥支付的2.931亿元资金以解除反担保的价款直接认定为法兰西水泥(中国)转让富平水泥而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是不对的。那么,在这个合同项下,毕竟股权转让和解除反担保义务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此时,税务机关对这个案件思考的核心是分析法兰西水泥(中国)在转让富平水泥股权的交易下(这里我们就先把法兰西水泥公司和法兰西水泥(中国)认定为同一转让主体),取得的交易对价除了西部水泥的股权外,是否还其他权益。因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因此,对有关权益的界定是本案的核心。这里法兰西水泥(中国)转让富平水泥的整个股权交易中,的确取得了&有关权益&,这个&有关权益&就是其对富平水泥贷款反担保责任的解除,即反担保责任人的解除可以被认定为是法兰西水泥(中国)在转让富平水泥股权转让中取得的&其他权益&,这个&其他权益&应该被认定为法兰西水泥(中国)转让富平水泥股权取得的非货币形式的所得,这个应该是没有疑义的。   所以,整个案件的核心应该就在于如何对法兰西水泥(中国)取得的这个反担保责任解除的&其他权益&进行征税。我们知道,&其他权益&要进行征税的关键就在于对其货币计量,即估价问题。我想,反担保的价值不可能和担保的基础债权的价值一样。即法兰西水泥承担的反担保的价值不可能和富平水泥向意大利裕信银行上海分行贷款的本息合计一样。我们此时需要对反担保的价值进行评估。从原理来看,要知道这个反担保的价值,我们需要知道富平水泥贷款违约的概率分布,同时要知道在富平水泥违约的各个概率分布情况下,法兰西水泥由于承担反担保责任在履行了追偿手续后实际损失的金额。知道了概率分布和实际赔偿额,就计算得出反担保的期望价值作为&其他权益&的评估价值。但这个基本是不具备实际可操作性的。因此,在案件审理阶段,核心应该是对这个反担保价值的评估问题。作为替代方案,法院应该找独立的担保公司去评估,如果由独立的第三方担保公司去承担同样的担保责任,担保公司应该收取多少担保费,以这个担保费的金额作为法兰西水泥(中国)公司取得反担保责任解除的价值,从而对这部分金额算入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这个金额也是远远小于2.931亿元的。   这个案例很重要的另外一个方面原因,就在于这个案件实际涉及一个在资本交易税务处理中非常重要的问题,就是&或有负债&在资产重组中的税务考量。相对于一般负债而言,法兰西水泥承担的这个反担保责任实际是一个&或有负债&。无论是在股权收购,还是在资产收购或合并中,&或有负债&如何进行税务处理都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但这个问题在我国税法中还没有详细的涉及。财税【2009】59号文将&债务的承担&作为非股权支付额。但是,债务分为两类,一般债务和或有债务。或有债务具有非常特殊的属性,在美国所得税中,或有债务有另一个名字就是&可扣除债务&(deductible debt),即负债在实际偿还时是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的。而一般债务是不可以的。比如企业的应付账款,属于一般债务,企业偿还应付账款,不会确认任何所得税费用。但是,对于企业的提取的质量保证金,企业承担的担保责任,按照规定企业作为预提负债。但在计提负债环节,所得税上不允许企业确认任何所得税费用在税前扣除。但是,在企业实际偿还预计负债时,比如实际发生产品质保或实际承担担保责任时,才允许所得税前扣除。换个角度来看,就是一般负债的计税基础等于其账面价值,而或有负债的计税基础实际是零。   &或有负债&在资本交易中应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是非常重要的问题,他不仅涉及到重组环节的所得确认,也影响到后期资产的计税基础确认的问题。这个问题,在美国联邦所得税中有很详细的规定,涉及到351、357和358条款。同时,由于或有负债税务处理规则的特殊性,规则的不完善造成了避税空间。20世纪90年代,德勤等一些国际大所在美国就推销一种或有负债避税工具(contingent liability shelter)。其中,美国国内收入署(IRS)针对BLACK &DECKER`S contingent liability shelter的法院判例是针对或有负债税务处理中很著名的一个案例。总体来讲,一般负债的承担属于非股权支付,但是在资本交易中,或有负债的承担应该是被忽略的。   因此,从陕西渭南这期案件中,我们应该要意思到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对于&负有负债&在资本交易中究竟应该如何进行正确的税务处理,这对于完善中国资本交易的规则非常重要。   三、案件的启示   从《中国税务报》的报道看,法兰西水泥(中国)最终就这笔所得在中国缴纳了企业所得税。但是,不能因为这笔税款缴纳了证明这个案件判决合理。从整个分析来看,这个案件就是一个很普通的股权转让案件。但是,案件的核心不在股权转让所得的计算,也不在成本的计算,而在于收入的计算。如果不考虑着2.931亿,法兰西水泥取得西部水泥股权的价格和其对富平水泥的投资成本是一致的,即不需要缴纳任何企业所得税。但是,核心在于富平水泥真的就值5.04亿元吗。无论是税务局还是法兰西水泥(中国),双方似乎都避免去涉及这一核心问题。税务机关有难处,因为西部水泥和法兰西水泥并不构成关联企业,如果双方交易价格是真实的,税务机关无法启动反避税程序去调整,也无法根据《征管法》去核定,举证很难。法兰西水泥(中国)估计也有难言之隐,如果双方针对富平水泥的真实交易价格不是5.04亿,一部分是通过股权支付,一部分可能在境外通过其他方式支付了但没有如实报告税务机关,此时如果税务机关调查发现了,这就不是避税问题,而是虚假纳税申报少缴税款的偷税行为了。双方最终就在这个反担保上较量究竟似乎是出于某种无奈,而终止企业补税似乎也是出于一种妥协。诉讼案件背后的真实原因,从判决书上无法得知,也只有当时双方最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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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识库问题号:36036适用产品:T6系列软件版本:T6-企业管理软件V6.1软件模块:销售管理问题名称:“是否有分期收款业务”功能问题现象:销售选项中“是否有分期收款业务”功能是什么?问题原因:见问题答案关键字:“是否有分期收款业务”功能解决方案:若有,填制销售单据时可选择分期收款的业务类型,否则不可用行业:通用补丁编号:解决状态:最终解决方案录入日期: 15:23:45最后更新时间:
易代账企业版可以添加多少员工? 易代账企业版可以添加多少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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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fsystem库中的表ua_period字段dbegin和dend字段有问题,iyear为2008年,但这两个字段显示的都是2007年,直接将2007改成2008即可。
用友天龙瑞德010-
现在公司的注册资本是认缴制了,比如公司注册资本500万,今年投资100万,明年或者后年投资100万,是要等500万都全部入账了再做验资报告还是每注资一次就要做一次验资报告? 现在公司的注册资本是认缴制了,比如公司注册资本500万,今年投资100万,明年或者后年投资100万,是要等500万都全部入账了再做验资报告还是每注资一次就要做一次验资报告?[]
可以分次,也可以一次性做验资报告@费亦青608:如果一次性做的话,可能跨度会比较大,有可能十年才最终全部出资完,这种情况银行出资信证明有没有难度现在不用做验资报告了就是不用做验资报告,每次股东打入投资款,只要是写明投资款,我就直接入实收资本,是这样子吗?
路由器换了,就登不了了,是什么原因? 路由器换了,就登不了了,是什么原因?
主机地址换了@莫小帅:要怎么弄呢?您好,先检查下插了加密狗的服务器电脑是否可以正常登录进去,若是服务器电脑也不行,您先看下您电脑右下角是否有套接字服务器,如下图,有的话,双击打开看下左上角的端口号是不是211,除了211还有其他的吗?若是没有的话,您在开始--所有程序--启动中点击该图标或是在安装路径下服务器文件夹中点击该图标启动即可。若是服务器正常,局域网客户端不行,您先将服务器防火墙关闭,IP地址固定,客户端的登录使用服务器固定IP地址登录,若是外网客户端不行,除了上述防火墙关闭,IP地址固定外,还需要在路由器上开放211端口。客户端上使用服务器外网IP或是域名登录进去。具体操作步骤您可以参考知识库的服务器连接失败的解决方法:http://service.chanjet.com/zhi ... 7b4d1
“营改增”企业销售旧设备的税收政策 “营改增”企业销售旧设备的税收政策
盛晖公司是厦门一家快递公司,主营业务是承办国际、国内快递业务以及空运、陆运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等,属于&营改增&企业。2012年12月,该公司销售一批旧设备(固定资产)50万元,经查,这批旧设备都是在2010年购入的。销售这批旧设备该如何?   根据《部、国家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改征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第一条规定,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号的附件1)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号的附件2)认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 日(含)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日(含)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根据这一规定,&营改增&的企业销售的旧固定资产,只要是&营改增&以前购入的,可以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盛晖公司所在的厦门地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的规定,福建省(包含厦门市)、广东省应当于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另外文件还规定,试点地区自新旧税制转换之日起,适用下列试点税收政策文件,即财税〔号文件等。   经过分析,厦门盛晖公司销售的旧固定资产是日前购入的,也就是&营改增&之前购入的,应该适用财税〔号的规定,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营改增”企业:七种情形可按简易办法计税 “营改增”企业:七种情形可按简易办法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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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公司,购入20个车用防滑链共680元,其中给一台车2个另一个车2个,其他16个放在单位备用,这个帐怎么做呢?? 运输公司,购入20个车用防滑链共680元,其中给一台车2个另一个车2个,其他16个放在单位备用,这个帐怎么做呢??[]
如果你有仓库的话,领用的四个可以入成本费用,其他作为库存备用;如果没有仓库的话,购买的全部入成本费用,另外做好领用备查簿
这三个怎么选择? 这三个怎么选择?
你自己怎么核算的就按实际填写就行@wendybutterfly:没有@wendybutterfly:一般填哪个库存也没有?那坏账的就要选直接核销法@wendybutterfly:存货呢先进先出可以吗
财务增强包T1客户端可以生成T3的凭证吧 财务增强包T1客户端可以生成T3的凭证吧[]
可以例如电脑A,单独安装了T3普及版,一个T客户端。电脑B安装了增强包T3,和T1服务器。A电脑的T3可以访问B电脑的T3吗?A电脑T1可以生成B电脑T3凭证吗?@董江川:要生成凭证电脑可以正常访问T1和T3服务器,并且同时安装T1和T3客户端以及数据集成组件即可只需要安装数据集成组件那A电脑T3普及版加密卡还认吗?@董江川:加密狗是插到服务器上的。只要客户端可以正常访问服务器电脑就可以了关键是A电脑的T3和B电脑的程序是必须得一样吧,T1增强包生成凭证,也得安装T3客户端吧@服务社区李珊@董江川:是的程序T3普及版10.8plus1和T3普及版10.8plus2加密卡通用吗?@董江川:是否通用您需要和商务部确认下。怎么确认?@董江川:电话确认下
或 010-嗯,好的多谢亲,说什么要实名制???必须确认联系人?@董江川:您是代理商,提供您代理商的联系人就可以了吧。。。。。。还是问问别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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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是使用记账宝还是财贸宝还是其他版本的软件?@服务社区李珊:记账宝@李女士:您现在服务社区,更多,工具下载中的T3中的 注册dll文件工具,注册组件之后再运行软件这个是系统环境的原因亲我是要下载地dll文件吗?@李女士:先下载组件注册之后再操作@服务社区李珊:@李女士:点击确定注册就可以了。若提示报错,那么先百度下载安装 net2.0 之后再注册不懂,弄不了@李女士:关闭之后再打开软件看下是否正常了注册是成功的不行成行运不了运行不了@李女士:更改系统环境变量中用户变量的Tmp变量值。具体方法:首先在C盘下建立一个空文件夹,更名为temp,然后在‘我的电脑处’单击鼠标右键,属性里点高级页签,然后点‘环境变量’,将temp和tmp的值都修改为才c:\temp(通过点‘编辑’按钮进行修改;然后在重新登录软件;还是不行@李女士:将记账宝插到win7旗舰版 32位系统电脑上运行看下是否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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