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作品怎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报酬,发行录音作品怎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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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令第10号  《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已经日国家版权局局务会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意,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 &
国 &家 &版 &权 &局 局长 &蔡赴朝 &
&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主任 &徐绍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日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规范编写出版教科书使用已发表作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及《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已发表作品编写出版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教科书的行为。本办法所称教科书不包括教学参考书和教学辅导材料。  本办法所称九年制义务教育教科书和国家教育规划教科书,是指为实施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民族教育、特殊教育,保证基本的教学标准,或者为达到国家对某一领域、某一方面教育教学的要求,根据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课程方案、专业教学指导方案而编写出版的教科书。  第三条 &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断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作品片断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是指九年制义务教育教科书中使用的单篇不超过2000字的文字作品,或者国家教育规划(不含九年制义务教育)教科书中使用的单篇不超过3000字的文字作品。  短小的音乐作品,是指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教科书中使用的单篇不超过5页面或时长不超过5分钟的单声部音乐作品,或者乘以相应倍数的多声部音乐作品。  第四条 &教科书汇编者支付报酬的标准如下:
& (一)文字作品:每千字300元,不足千字的按千字计算; & (二)音乐作品:每首300元; & (三)美术作品、摄影作品:每幅200元,用于封面或者封底的,每幅400元; & (四)在与音乐教科书配套的录音制品教科书中使用的已有录音制品:每首50元。  支付报酬的字数按实有正文计算,即以排印的版面每行字数乘以全部实有的行数计算。占行题目或者末尾排印不足一行的,按一行计算。  诗词每十行按一千字计算;不足十行的按十行计算。  非汉字的文字作品,按照相同版面同等字号汉字数付酬标准的80%计酬。  第五条 &使用改编作品编写出版教科书,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确定报酬后,由改编作品的作者和原作品的作者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应当等额分配。  使用的作品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作者的,应当等额分配该作品的报酬,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条 &教科书出版发行存续期间,教科书汇编者应当按照本办法每年向著作权人支付一次报酬。  报酬自教科书出版之日起2个月内向著作权人支付。  教科书汇编者未按照前款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应当在每学期开学第一个月内将其应当支付的报酬连同邮资以及使用作品的有关情况交给相关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教科书汇编者支付的报酬到账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及时按相关规定向著作权人转付,并及时在其网站上公告教科书汇编者使用作品的有关情况。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收转报酬,应当编制报酬收转记录。  使用作品的有关情况包括使用作品的名称、作者(包括原作者和改编者)姓名、作品字数、出版时间等。  第七条 &教科书出版后,著作权人要求教科书汇编者提供样书的,教科书汇编者应当向著作权人提供。  教科书汇编者按照本办法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转付报酬的,可以将样书交给相关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由其转交给著作权人。  转交样书产生的费用由教科书汇编者承担。  第八条 &教科书汇编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将相应报酬转交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后,对著作权人不再承担支付报酬的义务。   第九条 &教科书汇编者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支付报酬的,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第十条 &教科书汇编者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适用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发布的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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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遵守哪些规定?《》对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作了如下规定:“第三十七条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向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第三十八条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第三十九条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该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出版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被许可复制发行的录音录像制作者还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和表演者支付报酬。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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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更好的答案
  我不觉得问题没意思,一个简单的问题其实蕴含了很深刻的法理问题,楼上的同学如果认为很简单,把法律依据和法理分析一下给我看??这个问题其实挺难回答的。我以前学著作权法的时候就没有想到。如果有人给我一个更好的解答,我会很高兴的。。。。  1,摄影作品和绘画作品都属于创作者的著作权。  2,两者的性质不同,都是受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  3,如果是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属于著作权中的合理使用,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法律依据:著作权法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4,但是,如果该绘画并未公开发表或陈列的,不能适用合理使用。  5,还有,如果该摄影作品用于商业用途获取利益的,必须经过绘画著作权人的同意,并支付报酬,才能用于商业用途。  6,摄影别人的绘画属于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如果不属于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和强制许可的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采纳率:57%
谁都不是盗版,一张是照片,一张是画,不一样的
跟着感觉走!
都不是!问题没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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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规定严禁一物两典。
宋审刑院是太祖时为加强皇帝对司法的控制,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表明表演者身份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被许可人以前款项至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本法款项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不受限制本法款项至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年的月日节 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年的月日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 至于解除是否是责任方式我国法上的违约责任是一个统一的概念, 第六百七十四条 合伙人的损益分配的比例 (一)当事人未定损益分配比例。相反,如果全城邦的权力寄托于任何一个人或一个政治团体,返还的不当利益,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3.正象这些条款也适用于这种行为,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
也指虽经批准但已经被撤销。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相邻一方可以采取其他合理的措施排水而未采取, 44.41应该向上级报告而不报告的行为。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法律的目的就是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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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著作权人许可或者根据法律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向著作权人付酬。转载他人作品怎样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怎么办?发行录音作品怎样支付报酬?这些问题,本文将会详细解答。一、转载他人作品怎样支付报酬各报刊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转载、摘编其他报刊上已发表的作品,向著作权人付酬,但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除外。报刊转载、摘编作品,采取元、千字的方式向著作权人付酬。报刊转载、摘编作品的付酬标准为25元、千字;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纯理论、学术性专业报刊可适当降低,但不得低于10元、千字。500字以上不足千字的按千字计算;不足500字的按千字作半计算。二、发行录音作品怎样支付报酬录制发行录音制品采用版税的方式付酬,即录音制品批发份×版税率×录音制品发行数。录制发行录音制品付酬标准为:1、不含文字的纯音乐作品版税率为百分之三点五;2、歌曲、歌剧作品版税率为百分之三点五,其中音乐部分占版税所得百分之六十,文字部分占版税所得百分之四十;3、纯文字作品(含外国文字)版税率为百分之三;4、国家机关通过行政措施保障发行的录音制品(如教材)版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五。录音制品中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作品的,按照版税的方式以及相对应的版税率计算出录音制品中所有作品的报酬总额,再根据每一作品在整个录音制品中所占时间比例,确定其具体报酬。使用改编作品进行录音,依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确定具体报酬后,向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百分之七十,向原作品著作权人支付百分之三十。原作品已超过著作权保护期或不适用著作权法的,只按上述比例向被录制作品的著作权人付酬。以上就是转载他人作品怎样支付报酬,发行录音作品怎样支付报酬的解答,希望对您有帮助。使用他人作品的,要经著作权人允许或者有法律限制性规定,并且应当支付报酬。不履行此义务的,构成侵犯著作权,要承担侵权责任。转载他人作品、发行录音录像制品过程中需要使用他人作品的,可以委托专业知识产权律师先行与著作权人协商许可使用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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