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过了保修期,2018年房屋维修基金金刚备案不满5年,期间维修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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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屋维修基金的几点质疑??????望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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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维修基金的利息滚入账户内,请问利息是活期利息还是一年息,三年息?活期利息和年息是有息差的。2、如何能保证方便的查询基金的使用情况?3、按照现行的条例,只在办房产证或者过户的情况下缴维修基金,势必造成同一栋楼,有的缴了维修基金,有的没有缴,当有公共部位需要维修时,如果没有缴费的居民不想承担公摊费用,缴维修基金的岂不吃亏?为什么要叫缴费的吃亏?4、现在的房屋保修期一般为5年,就算质量再不好的楼盘需要维修也要至少10年,甚至20年以后,现在缴这么一大笔钱,政府能保证10年、20年后不会因为通货膨胀而缩水?如果缩水,意味着我们现在缴的费用不菲的一大笔钱,到房子真正需要维修的时候基金有可能缩水,甚至入不敷出,是不是到时候又以费用不够的名义忽悠老百姓再交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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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找你要钱的,没有给你解答的!
把开发商的风险转嫁到业主头上了~
先把钱交上,有问题以后再说。
你又没有选票,所以没人给你解答!
抢钱还有解释?
为什么这个事情不能扩大到全国的媒体呢???整天在青岛论坛瞎叫唤,有P用??领导们3月5号要开会了,有什么事情的话3月5号前应该让领导知道,这是个很好的机会,希望各路媒体给与支持啊!!
政府卖地没人要了,官员要洗澡,吃饭,出国。。。。那儿不是要花钱。想法弄钱呗!
以下是引用八戒无戒的帖子:政府卖地没人要了,官员要洗澡,吃饭,出国。。。。那儿不是要花钱。想法弄钱呗!注意昂,你泄露国家机密了昂!
回复:【君越梦想】
能有人给你解答吗?
请您先交上钱,再详细回答您的问题。
看样我们这块肉是跑不了的,那不交行不行
扩大到全国的媒体呢质疑?解答!
还有几点:1、资金收上去之后会不会用于投资、如股票、期货等2、按照多层每平方50元收取是怎样算出来的,按照一个单元,每层4户,一户60平方来算,一个单元费用就是72000元。这个费用是修房子还是拆房子,投个下水道几十元搞定,修理房屋漏水3000元也就够了。估计用到死,这笔钱也用不完。3、如果是豆腐渣工程,政府审批通过了,到时候开发商也找不到了,房子也塌了,就用这个钱给我们修起来?4、这个钱对老房子收取还比较可行,对新开发的楼盘,政府应该强制收取保证金,按照每套房屋价格的5%对开发商收取,直到房屋被拆迁后,剩余的资金可以捐给红十字会。5、钱收上去之后,领导换届了,房子坏了,又不给修,会不会又成为历史遗留问题?6、要求财务公开,可按照每个小区为单位,每个月公开这笔款的用处,剩余金额还有多少,每次用这笔款,必须由每个单元80%以上的业主签字同意后,才能使用。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演变(按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演变(按时间先后顺序排列)一、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第213号文 建设部、财政部1998年12月16日颁发,自1999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保障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维护住房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直辖市、市、建制镇和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商品住房”)和公用住房出售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是指在住房制度改革和拆迁安置中向个人出售的公有住房。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住房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房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凡商品住房和公用住房出售后都应当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   维修基金的使用执行《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财基字987号),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第五条 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订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式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维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条 公用住房售后的维修基金来源于两部分:   1、售房单位按照一定比例从售房款中提取,原则上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该部分基金属售房单位所有。   2、购房者按购房款式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公用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管理与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市、县财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维修基金应当在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为了保证维修基金的安全,维修基金闲置时,除可以用于购买国债或者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范围外,严禁挪作他用。   维修基金明细户一般按单幢住宅设置,具体办法由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维修基金自存入维修基金专户之日起按规定计息。维修基金利息净收益转作维修基金滚存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在业主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时,商品住房销售单位应当将代收的维修基金移交给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维修基金移交给物业管理企业代管。物业管理企业代管的维修基金,应当定期接受业主委员会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维修基金的使用由售房单位或售房单位委托的管理单位提出使用计划,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划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业主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维修基金不敷使用时,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业主委员会研究决定,按业主占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向业主续筹。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发生变换时,代管的维修基金账目经业主委员会审核无误后,应当办理账户转移手续。账户转移手续应当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十日内送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业主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基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第十四条因房屋拆迁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住房灭失的,维修基金代管单位应当将维修基金账面余额按业主个人缴交比例退还给业主。   第十五条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维修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市、县财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维修基金使用计划报批管理制度、财务预决算管理制度、审计监督制度以及业主的查询和对账制度等。   第十六条业主或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开发建设单位之间就维修基金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协调解决,协商、协调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足额提取维修基金的,财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补提维修基金本息;逾期仍不足额提取的,应当处以自应提取之日起未提取额每日万分之三的罚款。   第十八条维修基金代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维修基金或者造成维修基金损失的,由当地财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领导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实施前,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未建立维修基金或维修基金的建立标准低于本办法规定的,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建立或补充维修基金的具体办法。   第二十条公有住房出售后维修基金的财务管理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非住宅商品房维修基金的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实行。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二、《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0日青岛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98年12月25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1998年12月25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物业管理公共资金,公共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该资金的具体收取、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 & 第二十八条& &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移交时,应当按开发建设各类房屋总建筑面积百分之零点五的比例向业主委员会提供配套的商业网点用房以及一定面积的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停车场(库)、自行车棚(房)等,用于业主委员会办公和物业管理企业办公及经营活动,经营所得收入用于该物业管理区域管理经费的支出。三、青岛市物业管理公共资金收取使用管理办法 (日青政发[2000]32号)  第一条 根据《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依照《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物业项目),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物业管理公共资金。  第三条 物业管理公共资金按建安费3%的比例收取。物业管理公共资金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有关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设施、设备改造及环境面貌恢复性建设。&& 第四条 物业管理公共资金由物业行政管理部门收取。& &开发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应当缴纳物业管理公共资金应缴额的50%;余额部分应当在工程质量验收前一次性交齐。  第五条 开发建设单位须持物业管理公共资金付款收据及物业行政管理部门核验盖章后的物业管理公共资金收缴情况通知单,向建设管理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办理开工手续和申请竣工验收。 第六条 因特殊情况需缓交物业管理公共资金的,应当向物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物业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市以前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四、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青财综〔2004〕39号各区(市)财政局、物价局、市直各有关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和财政部、省财政厅等部门清理收费工作部署,对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清理,其中属省级及省以上部门设立的收费项目已转报省财政厅,待批复后另文下达。现将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布如下:1.自行车管理收费(青价费字〔号)2.人力三轮车收费(青价费字〔号)3.统管服务费(青价费字〔号)4. 废金属管理服务费(青价费〔 号)5. 报考高中艺术特长生加试费(青价费〔号)6.新生入园报名费(青价费〔号)7.旅游投诉电话标志(铜牌、不干胶、客房服务指南)(青价费〔)8. 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荒芜费(青岛市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办法)9.旅馆业增容费中的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10. 物业管理公共资金(青政发〔2000〕32号)自日起,取消以上10项收费。请有关部门做好取消收费的各项工作,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市财政局、物价局联系。& && && && && && && && && && && && && &&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五、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开发建设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物业管理用房,最低不得少于一百平方米。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时,应当审查该工程规划设计是否符合前款规定。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核发有关证件。  建设单位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房地产权属登记时,应当提交物业管理用房的面积、位置等相关资料。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时,应当在相关资料上注明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并告知区(市)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物业管理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的有关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无偿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并负责维护。第四十一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筹集,归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大型设施设备的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六、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3月1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使用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房屋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房屋内业主或者结构相连的不同楼幢业主共有的部位。主要包括:房屋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房屋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主要包括:电梯、单元门、避雷针、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账户管理、使用监管和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   各区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申请受理、现场勘查、使用方案审核、参与竣工验收等相关工作。   财政、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工作。   各区街道办事处做好本办法规定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相关工作。   第五条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三章 使 用   第二十条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下列费用不得从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专业经营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四)因人为损坏及其他原因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修复费用;   (五)其他不应当由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承担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遵循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属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二)属单幢房屋内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该幢房屋的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三)属一个单元内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单元内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属单元内一侧房屋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该侧房屋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四)相邻业主共有部位的维修,由相邻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第二十二条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其使用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业主委员会制定使用方案;   (二)使用方案应当在小区明显位置公示不少于7日,并经有利害关系的所占面积及户数比例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三)业主委员会将使用方案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备案后,由业主委员会持备案证明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划转手续;   (四)业主委员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第二十三条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代为管理且实施物业管理的,其使用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制定使用方案;   (二)使用方案应当在小区明显位置公示不少于7日,并经有利害关系的所占面积及户数比例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三)物业服务企业将使用方案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审核;   (四)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经现场勘查后办理备案手续,并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使用方案工程预算资金的70%从物业管理区域单位账中划转至物业服务企业;   (五)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六)工程竣工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邀请房屋所在地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街道办事处、相关业主代表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对工程决算有异议的,可以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审核,费用计入维修和更新、改造成本;   (七)经验收合格后,由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通知专户管理银行拨付应付费用的剩余款项。   第二十四条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代为管理且未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相关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程序办理使用手续。   第二十五条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维修和更新、改造内容;   (二)工程预算;   (三)涉及房屋户门号及户数;   (四)维修和更新、改造组织方式;   (五)验收方式。   第二十六条 发生下列紧急情况的,属于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的范围:   (一)电梯故障经有关部门确定危及人身安全的;   (二)外墙墙面有脱落危险、屋顶渗漏等严重影响房屋使用和安全的;   (三)排水管道堵塞、漏水影响正常使用的;   (四)消防设施损坏,消防部门出具整改通知书的;   (五)危及房屋使用安全、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其他紧急情况。   第二十七条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应急使用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实行自主管理的,由业主委员会将应急使用方案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备案后,持备案证明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划转手续并组织维修。   (二)实行代为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提出建议,经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核实并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备案后,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维修。   第二十八条 房屋维修时,可以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等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并与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第二十九条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支出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单位账和幢、户门号分户账中按照规定相应核减。   第三十条房 屋灭失的,应当将户门号分户账中结余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或者拒绝按照规定承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可以依法对其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挪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还应当依法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三十九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还有,当房屋需要维修时,怎样找工程队?怎样招标?怎能保证不被贪污?(要知道,现在凡是工程就肯定有贪污。)老百姓就这么几个钱,可不能叫你们变着法儿进你们的口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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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其他账号登录:合肥房屋维修基金超54.46亿 支取门槛高使用率低
来源:合肥在线-合肥晚报
按理说,一旦房屋出现了裂缝漏水,就能报险获取维修费。然而,获取房屋维修费并非如想象中的简单。&我们自己的钱为啥用不起来,我的钱到底谁说了算?&交钱容易用钱难,市民关于维修基金使用难的抱怨屡屡存在。针对维修基金使用难应该如何破这一问题,省社科院研究员王开玉认为:除了完善部门监管之外,可参考市场运营方式管理促其透明化。
老旧小区房屋漏水 到底该找谁帮忙
对于城市建设来说,老旧小区永远是个难题&&设施陈旧改造难,居民众多成分杂。家住瑶海区合浦南村的李大爷,为了房屋漏水一事烦心不已。75岁的他,与老伴入住该小区已经二十五年。这个小区曾是风光的电机厂宿舍,如今已堕落成三无小区。
前几年,李大爷发现房屋漏水时,还自己动手收拾补救。随着年龄的增长,他和老伴也掏腰包找外面的工人来维修。可是年年维修年年漏,如今房屋因漏水已经难以居住。&外面一下雨,家里面角落都开始漏水,我和老伴只能拿盆接水。&李大爷告诉记者,为接水,家里买了十几个塑料盆。等到雨过天晴,家里又因潮湿开始起霉点,老两口的生活乱成一团糟。每次看到其他老旧小区改造动工,李大爷就在心里盼着自家小区也能早日改造。
老旧小区房屋漏水该找谁帮忙?为此,记者联系了负责合浦南村管辖的五里井社区。该社区工作人员表示合浦南村的相关资料早在2005年移交给街道,&对维修基金这个问题不清楚,具体街道哪个部门在管理,我们也不是特别清楚。&
下水道堵塞漏水 同楼业主拒维修
都说远亲不如近邻,可家住政务区(&&&)小区的李先生却遇上了一位&不讲理&的邻居。李先生家住7楼,发现下水道漏水是在两年前。&漏水点在主卧旁边的墙上,刚开始是一点点水渍,现在已经从卧室蔓延到客厅了。&最初发现漏水时,李先生就将问题反映给了物业。经过排查,物业指出:漏水是因为11 楼住户的下水道堵塞。
本以为经过协商,漏水问题就能迎刃而解,可楼上业主长期在外工作,不能来肥协商。由于房屋已经过了五年保修期,李先生也萌发了申请维修基金的念头。&漏水不是我一家的事情,从10楼开始一直漏到1楼,家家户户对此都颇多抱怨。&李先生将想法跟物业沟通过,但物业却坚持认为&漏水是人为导致的,不属于基金服务范围&。
由于申请维修基金必须要物业牵头办理,李先生的念头只能作罢。看着家里漏水越来越严重,他只能自认倒霉。&我买的是二手房,这才住进来两年不到就遇见这样的事情,以后日子怎么过?&
一楼卫生间塌陷 想用基金却没资格
2009年,杨女士和老伴搬入了美晨雅阁小区。从去年下半年开始,杨女士无意发现自家卫生间马桶有些塌陷。&刚开始不是特别明显,直到出现积水,我才意识到问题严重性。&可当杨女士找到物业求助时,物业工作人员两手一摊:五年的房屋保修期都过了,我们只能帮忙找个施工队,但费用杨女士得自己掏。
对于物业的说法,杨女士无法接受。&要是我自己找人动工,万一楼房出问题,这算谁的责任呢?&由于马桶塌陷严重,杨女士只能将其摘除,卫生间内便留下了一个&黑窟窿&。听说维修基金能够帮忙,杨女士一连跑了多个部门,基金都没有申请下来。&基金只能物业牵头,用于公共区域整修,我遇见的问题不符合申请条件。&只要想到从自己口袋里掏出去的钱,还得受别人钳制,杨女士就一肚子气。
故障电梯已停用 基金迟迟未到位
随着房地产的发展,高层住宅楼已经成为小区的主力项目。如此一来,电梯质量就关系到整栋楼居民的日常生活。说起小区电梯,居住在东海花园的小区居民有一肚子苦水要倒。自从居民入住起,电梯就开始隔三差五地闹&罢工&。
&一共就两部电梯,一部常年不能用,还有一部也老是出问题,经常需要步行上楼,可真累坏人了。&据张女士介绍,她所住楼栋仅有两部电梯,其中一部电梯坏了已有一年的时间,现另一部电梯也经常发生故障。&有时候不得已,我们只能步行上楼,十分不便。&
由于电梯使用时间较久,部分电梯配件磨损严重,使用性能极不稳定。经过多次维修后始终未能稳定使用,物业不得已情况下将电梯停用。为此,小区业主委员会早在数月前已经向合肥市房管局申请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等这笔维修金,小区居民从电梯损坏到如今电梯被停用等得心力交瘁。&
动用维修基金
必须按规定执行
维修基金为何使用率不高?
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曾表示:&目前,合肥不少老小区还存在没有缴纳或是缴纳不全的情况,无法支用资金。另一方面,大量新小区还未过保质期,有些小区的业委会也难以成立,业主大会召开难,因此房屋&养老金&缺乏申请主体,使用率低。&
针对以上居民遇见的房屋问题,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表示暂不符合申请标准。&维修资金缴存制度是2000年建立的,不少出现房屋问题的老旧小区根本没有缴纳,只能指望老旧小区改造;维修基金的维修范围在公共区域,住户自家的质量问题不在维修范围内,人为导致的问题也不在维修范围内;申请基金要物业或者社居委牵头办理,经小区业主大会签字同意。&另外,针对申请维修基金所需程序,该名工作人员表示:申请流程大致为:上报申请、居民签署意见、公示、向主管部门提交、施工单位维修、费用公示、提交结算备案、划转结算资金等步骤。
尝试市场运营
缴费赔付透明化
交钱容易用钱难。省社科院研究员王开玉认为:买房人缴纳房屋维修基金本身就是一项&霸王条款&。&这是由于长期以来的市场环境为卖方市场导致的,大家都需要买房,而买房必须要缴纳房屋维修基金。但缴纳过程中,买卖双方并未就此签订单独的合同。当房屋出现问题需要动用基金时,不得不面对基金申请所设置的门槛,这些门槛使得基金难以落实。&
对于如何规避这种&霸王条款&,王开玉表示:除了完善部门监管之外,可参考市场运营方式管理。&就好比给私家车买保险,我每年交保险费,一旦车辆和司机发生意外,根据险种进行修缮赔付。一旦缴费、赔付过程透明化,市民也就不会有这么多抱怨了。&
原标题:合肥累计归集维修资金超54.46亿 支取门槛高使用率低
编辑:程凤
[此文系转载,来源于合肥在线-合肥晚报 ,版权归属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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