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里房产证加配偶名字费用上两人名字,现一老人过世,配偶、子女有继承权,过世老人的兄妹有继承权吗

继父才去世生母坐牢,继父有一房产继承权我能替代他继承吗-找法网(findlaw.cn)
继父才去世生母坐牢,继父有一房产继承权我能替代他继承吗
我继父与母亲与1989年以夫妻关系同居一直没拿结婚证,继父去世与今年8月现有1房,上无老人,房产证上是写的我继父爸爸的名字,并无遗嘱,我继父还有兄妹4人,我母亲现在在监狱服刑而我母亲的户口是跟我在一起,继父的户口是跟他们兄弟几人在一起,妈妈现在又不在我能代替我妈妈继承我继父爸爸留下房产所分的1份遗产吗。现在我继父的兄妹4人想把我继父所分得的那份分掉,他们说我妈妈跟我继父又没拿结婚证,我妈妈又在坐牢他们不承认我是继父的子女能帮助下吗,我该怎么做
虽然你继父与你母亲没有登记但已经形成事实婚姻关系,与登记结婚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因此你母亲有继承权。同时如果你与你继父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你也有继承权,你继父的兄弟姐妹是第二顺序继承人没有继承权,你继父的子女有继承权。如果协商不成,建议到法院起诉
对于本案件你的母亲和继父构成事实婚姻,应收集证据证实。可以作为法定继承人,转继承继父父亲的遗产,协商不成依法起诉处理!如有疑问或需要律师协助,可以致电武汉王建峰律师。
只能你母亲享有继承权利且只有你母亲享有合法继承权利也是为宜可以享有所有继承财产权利的人。
房屋为其共同财产,你有权处理
可以继承你母亲的部分,如果你和你继父形成抚养关系,可以继承你继父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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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留给子女怎么处理?
可以办理继承过户,《继承法》中所列遗产的范围中有房屋。所谓房屋的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其房产归其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所有。如果有多个继承人,则应按遗嘱及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折产,持原产权证、遗嘱等资料到主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需要有效的证明和具体的步骤:一、需要有效的证明 1,老人的遗产,是所有继承人的共同财产。 2,继承人对共有的财产的分割协议,只要每个继承人同意并签字,即可产生效力,任何继承人都不得违约。 3,如果每个继承人对继承的共有财产分割无异议,可以凭此协议办理过户手续。二、房屋继承登记步骤:办理房产继承手续必须经过房屋评估、继承公证、申请产权登记等办理过程。凡领取 《房地产权证》的房屋,当房屋的权属人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就可以申请办理该房屋继承登记。大致步骤 如下:1、房屋评估:首先必须通过评估公司对房屋进行市值评估。2、继承公证:申请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领取继承公证书。在办理公证时,必须提供房屋权属人的死亡证明书、合法机关出具的合法继承人名单证明,以及原房屋权属人立有的遗嘱(如有遗嘱),亦应提交遗嘱原件。若部分合法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权,必须出具放弃财产承诺证明。3、房屋测绘:申请人须到房地产测绘部门申请办理房屋面积测绘或转绘手续,领取测绘成果或者附图,以便办理产权登记手续。4、继承登记:申请人持房地产权证、继承公证书、房屋测绘等证明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继承登记手续。填写《房地产产权登记申请书》,并递交上述资料后,办案人员将收件立案受理, 并核发回执。待一切资料审核后,即发放已更改权属人的房产证明。5、规定需递交的其它资料:如涉及该房屋权属等事项是法院判决、裁定或调解的,必须缴交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如该房屋经实地测绘,发现已经改建或存在违法建设的,必须提交规划部门的报建审核书或处理决定书。
老人和被赠与子女要到公证处办理赠与公证,拿公证书到房产部门办理就可以了。老人生前有权处理自己的财产,可以不让其他子女知道。
1、该房产是否已经办理了房产证?办理的话,是否办在子女的名下?如果是的话,那么该房产就属于子女的,他人无权干涉!2、就是没有办理的话,假如没有借据的情况下,该房产的首付款应理解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只要是子女不答应的情况下,就是父母也不能向子女讨要。
你好,只有一个子女,老人过世后房产由子女继承,带上死亡证明及相关资料到房产部门办理法定继承过户手续。
法律上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样权利,但是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如该处房产所有人为该男子本人,则房屋产权与妻子共有,与子女(包含非婚生)无关。
不能。独资购买也属于共同财产,且登记了共有人,遗嘱只能是你父亲名下的份额全部给你,同时需你母亲放弃继承权。
原告主张:房子是夫妻双方共同购买,只不过当初办理登记时产权人登记为女儿,但是女儿尚未成年,不可能出资购房也不可能管理使用房屋。因此只有原告被告才是真正的房屋产权人,房子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被告辩称:女儿虽未成年,但是她有接受赠与财产的权利。既然原被告双方当初协商一致同意把产权登记在女儿名下,就应当认定是对女儿的赠与。房子的产权人是女儿,原被告双方离婚时不能分割女儿的房产。审理结果:法院认为:购房时夫妻双方一致同意把房产登记在女儿的名下,就视为双方将房产赠与女儿,并且房屋也确实登记在未成年的女儿名下。房子的产权人只有女儿一人,那么房子就是孩子的个人财产,夫妻离婚时不能将孩子名下的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法院最终没有对房屋进行分割。律师点评:本案情况在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从社会常理角度讲,原告的主张也是可以理解的,毕竟子女没有出资,房屋时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但是根据《民法通则》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应当认定女儿是房屋的产权人,房屋属于女儿的个人财产。我国房产实行的是登记主义原则。即房子的产权归属一产权证登记为准,只有房产证上登记的产权人才是房屋的所有人。虽然房子女儿并没有出资,但是既然父母同意将房产登记在女儿的名下,就认定是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与。未成年子女虽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接受赠与是一项民事权利。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所以未成年人也是有接受赠与的民事权利能力的。综上所述,该房产应属于女儿。即使是作为监护人的父母也不能随意处分子女的财产,除非为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除此之外,如果监护人任意处分未成年人的财产,对未成年人利益构成损害的,监护人要承担赔偿责任。而所谓的“为未成年人利益”主要表现为父母出于未成年最近健康成长或受教育等必要,如上学、治病需要大笔费用,未成年人致人伤害,须支付大笔赔偿费用,未成年人的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父母代签协议等。除上述情况外,父母不能以任何理由出卖、赠与、分割、设定抵押等处分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显然,本案原告要处分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不是为了子女的利益,因而也就无权处分、分割系争房产。只是离婚后,由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行使对该房产的管理权而并非处分权。
赠与是最不合适的,可以排除掉了。如果想活着的时候就把房子给子女,按交易过户是最省钱的方法。继承是要等产权人过世才办理的。如果配偶还在的话,想把产权给子女还需要公正处公正,然后一部分赠与一部分继承。花费的话比交易少一点。
吴家老人前几年就已去世,子女六人中最年长的吴伯也已经六十多岁,下面还有三个弟弟两个妹妹。老人去世后家里的老房子一直没有处置,外地子女回来的时候还是住在老房子里。于是,有人提出这套老房子无论将来如何处置,都需要先过户,否则,用已经去世的房主名字没办法处置。经向房地产管理部门了解,要办理继承过户,需要先办理继承公证。  法律规定:可以共同继承房产  因吴家老人去世前没有通过遗嘱等方式确定房产由一人或几人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因此,吴伯兄妹六人可以办理共同继承公证,并在办理房产过户时,在房证上明确为共有。但如此一来,因六兄妹所继承房产为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该房产实际上是六兄妹及各自配偶共十二人共有,将来再转移该房屋产权时,无论是买卖还是赠与,都需要全部十二人亲自到现场办理手续。随着吴伯等人年事越来越高,且分别居住在不同的城市、地区,届时会给全家人带来很大麻烦和不便。  公证员建议:可以协议约定一人继承  针对这种情形,公证员建议,可由兄妹六人共同协商,将房屋继承过户到兄妹其中一人或两人名下,办理继承公证时,其他人做出放弃继承声明。公证员还特别建议,为稳妥起见:  一是建议兄妹六人在办理完继承公证后,就该房屋产权的后续处置及收益分配做一份协议公证,以避免因今后房产处置使彼此之间甚至是后代之间发生矛盾或纠纷;  二是考虑到外地的兄妹经常回来,还暂住老宅子,该房产在不短的时期内尚不准备处置,而吴伯年事已高,可以考虑将房产过户到比较年轻的兄妹名下;  吴伯兄妹听了公证员的建议,认为兄妹六人都已人过中年,彼此对房子的产权和利益都没有争议,也不想非要有什么补偿,就是为了将来房产处分比较方便,还不如直接把房子过户到孙子女其中一个的名下。但根据继承法,孙子女不属于继承人范围,同时因兄妹六人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尚都健在,孙子女也不具备代位继承或转继承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将房产继承过户给该孙辈子女的父母,再由其父母将房产赠与给自己的孩子。因为按照有关规定,将房产赠与给自己的直系亲属,可以免除相关税金及费用。
你好!根据法律,这种情况可以有两种处理途径,一种是通过赠与的方式处理,即由产权人将房产赠与给子女,并进行赠与公证,然后鸡房产部门办理产权变更;另外一种途径则是通过遗嘱的方式处理,即由产权人以立遗嘱的方式将房产指定由子女共同或按份继承,但这种情况下,遗嘱只是在立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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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作品版权归原创作者所有,与本站立场无关,如用户分享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告知,我们将做删除处理!四兄妹要求大哥放弃继承权
父亲生病他未掏一分钱,被亲人起诉至法院
来源:齐鲁晚报
  赡养父亲、处理后事四兄妹前前后后花了8万多块钱,而大哥却一分没掏,只是在父亲去世后只花了500块钱给老人过祭日。面临老人留下的遗产,四兄妹联合将大哥起诉至法院,要求大哥放弃继承权。父亲临终前,长子竟然“缺位”  东昌府区市民老王育有3男2女,共5个子女。近几年,老王因身体有病,先后在聊城市区医院住院治疗,还在聊城的老年公寓疗养,加上老人去世孩子处理后事等,前前后后花去了8万多元钱,钱由除了老大之外的四兄妹支付。而大哥只在老人去世后花去了500多元钱,用于给老人过祭日。  老人去世后,留下了几间房屋,院落一处和一点承包地。由于老大出钱较少,四兄妹商议不让大哥继承老人的遗产,于是将大哥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大哥不享有遗产继承权,并要求老人生前及死后的花费大哥也要分担。  四兄妹诉称:大哥对父亲“生不养,死不葬”,对老人的遗产不能享有。对此老大辩称:对父亲自己已尽了赡养义务,在对待父亲问题上是四兄妹绝情,愿与兄妹断绝关系,老死不相往来。说自己不孝,老大觉得挺冤  老大表示,四兄妹在老人去世、去火葬场火化及后来的下葬都没告诉他。到老人去世之后过一七祭日。老大将老人居住过的院落打开,放购买的扎彩,烧烧纸,让前去的亲友有个落脚的地方。四兄妹认为老大想要老人的财产。这些事让老大感到很委曲。老大认为,自己自幼为了家庭没读过一天书,甘愿为家庭付出,辅助父母把原告养大。四名弟弟妹妹在处理老人后事上,不和自己商量,也不让自己知道,还擅自把老人火化及入葬。  法官为了弄清事实,三次开庭,行程300多公里来回于法庭与调查地点。并多次到老人曾居住的村委、医院、老年公寓去向村委干部、老人的邻居、医院医生及公寓工作人员调查、核实老人活着的时候,所支出的费用及对老人生活起居照顾情况。法官通过调查、核实,了解到同胞五人说的都基本属实。法院调解之下,双方均承认错误  法官介绍,从情理上说,兄弟姊妹都是父亲的亲骨肉,对父亲都有主动赡养,主动看病、主动送终的义务。从法律上说,尽了赡养义务的子女都是法定遗产继承人。从公序良俗来说,应该是谁赡养谁继承,不赡养不继承,谁对老人付出的多,谁继承遗产要多。  通过法官入情、入理、入法的一层层地解释和谈心。原被告五兄妹始初到法庭的火气渐渐地小了起来。从开始时的相互指责对方到开始反思处理老人的事情上考虑问题不周。后来,四兄妹承认将老人接到市区后,应该经常同自己的长兄联系,沟通,特别是后来的老人去世处理上更应该主动同大哥商量,争取大哥的意愿。  老大也觉得作为父亲的长子,应该主动地照顾好老人,不能认为老人有钱就不管不问,应当给弟弟妹妹做表率,处理好兄妹之间的关系。就这样,原被告都意识到自己有过错的情况。四兄妹不再追偿 老大放弃继承权  最终,经过法官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四原告为其父住院期间的治疗费、疗养期间的花费以及去世后处理丧事所需的花费8万元,均由四原告承担,不再向被告大哥追偿。被告大哥因其父过祭日的花费由被告自己承担。二、老人去世后所有的遗产均由四原告继承。被告大哥自愿放弃该遗产的继承权。三、其他双方互不追究。诉讼费原、被告各自负担50%。就这样,一场为赡养老人治病、疗养及丧葬引起的继承纠纷,在法院的精心努力下,圆满地得到了解决。解决的结果符合良序民俗,符合当事人的意愿,法官处理完此案也如释重负。  法官介绍,如果本案的长兄和同胞弟弟妹妹之间平时在处理家庭事情上多一些交流和沟通,多一些付出和担责,多一些理解和信任,少一些计较与多虑,少一些私念与私欲,可能他们就不会今天因继承遗产走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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