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经济纠纷由此产生的经济纠纷原因是什么

今日律师风向标:
民间经济纠纷
你好,一般收了诉讼费用多久能开庭,但为什么三年都没有任何消息,一直拖。
wl4682zmjd
律师回复区
时间过长了,建议委托律师介入了解具体情况
[VIP+版主]
建议及时委托当地律师处理为宜
你好,建议委托律师处理为宜
你确认立案成功了吗?
以上回复,不符合你的实际情况?马上咨询在线律师!
当前在线律师:1883人
今日回复问题:8890个
相关法律咨询
标签:经济纠纷
标签:经济纠纷法律
标签:经济纠纷合同
相关文章推荐
共帮助过3868人
共帮助过4084人
共帮助过4121人
共帮助过3725人
共帮助过3870人
最新法律咨询
相关律师推荐
法律快车 版权所有
粤ICP备号-5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ICP)证粤B2-
客服QQ: (注:此QQ不提供法律咨询)
免费问律师论企业经济纠纷增多的原因及解决方法
岳广省【摘 要】企业经济纠纷,会给企业带来负面影响,以及经济损失,不利于企业的发展。论文针对企业经济纠纷增多的原因及解决方法进行研究,论述了企业经济纠纷增多的原因,以及企业经济纠纷增多的解决办法。【Abstract】Enterprise economic disputes will bring negative impact and economic losses to the enterprise, which is not conducive to the development of enterprise. This paper studies the causes and solutions of the economic disputes in enterprises, and discusses the reasons and solutions for the increase of economic disputes.【关键词】企业经济纠纷;增多;原因;解决办法【Keywords】enterprise economic dispute; increase; reason; solution【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3-021 引言经济纠纷是指经济争议,主要是在主体之间产生的,以经济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行为。企业是国家经济的支柱,其能够促进经济的增长,提高我国的综合国力。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企业经济纠纷问题随之增多,并且出现了许多新纠纷,严重阻碍了企业的发展。经济纠纷使得诸多企业的形象受损,并且增加企业的负担,如何降低企业经济纠纷发生的概率,是目前企业较为关注的问题。企业经济纠纷,关键环节是企业经济合同的签订与履行。经济合同纠纷对企业的影响巨大,严重者甚至会导致企业破产。因此,企业需要十分严谨的签订经济合同,以免自身权益受到侵害。2 企业经济纠纷增多的原因2.1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疏忽近几年来,企业经济纠纷案件逐渐增多,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内部原因与外部原因。总体而言,是企业的自身存在问题,从而导致经济纠纷的增多。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疏忽,是企业经济纠纷增多的直接原因。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疏忽,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①经营过程的盲目决策,导致经济纠纷不断增加。新的领导上任,习惯性的喜欢政策改革,项目投资,主要目的是为提高自身绩效,展示自己的能力[1]。此种情况下,领导盲目决策的概率较高,急于拉投资搞贷款,建设项目。但是对于项目的可行性,以及是否符合企业的发展要求,却没有仔细地进行考虑。因此,会导致项目建设失败,不仅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还会引起经济纠纷,阻碍企业的发展。②急于推销,引发的经济纠纷。企业对于生产产品,为快速的占领市场份额,经常出现急于推销的现象。只要有客户,便盲目的进行发货,担心速度慢会造成客户流失,增加了上当受骗的概率。或者是企业的产品滞销,急需资金进行周转,盲目的签订合同,导致货物售出,但是货款却收不回来,从而引发经济纠纷问题。③对于担保的认识不足,随便进行担保,会导致经济纠纷的增多。企業在经营过程中,会因为领导的原因,或者是企业轻信担保人,为其进行担保,并得到一定的担保回报。盲目的签订担保合同,若是被担保人无法偿还债务,担保企业需要担负相应的责任,从而引起经济纠纷,给企业造成损失。④企业的经营管理不善,经营过程存在诸多问题,并且没有及时解决,会导致经济纠纷的发生。例如,由于企业的管理不善,被不法分子盗用名义进行活动;企业的公章、空白合同等,被其他人盗用、借用;企业停业、歇业时,管理部门未及时收回相关公章、执照等,也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导致企业的公章、名头、营业执照等被盗用,从而引起经济纠纷。⑤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没有进行相关的法律登记,改制后仍然采用原来的公章、营业执照,导致经济纠纷的发生。2.2 不注重合同的签订与履行经济合同是导致企业经济纠纷增多的主要原因,而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不注重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最后导致合同纠纷问题,给企业带来负面影响。合同是企业间经济交往的凭证,也是合同内容履行、验收的凭证。因此,企业需要加强对合同的管理,注重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而在实际过程中,由于企业对于合同法律的不了解,没有仔细对合同内容进行研究。此种情况下签订合同,容易遭到合同诈骗,或者是被合作方钻了法律的空子,导致企业蒙受损失,引起合同经济纠纷问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发生变更的合同,没有对相关的资料进行保存,也没有验证相关单据的真实性,从而导致经济纠纷的产生。企业不注重合同的签订与履行,会在合同的内容、数量、质量、价格等方面,引起经济纠纷,同时需要注意合同的法律效力。无效的合同,会给企业造成巨大的损害,甚至导致企业破产。合同经济纠纷,近年来发生概率不断提高,是导致企业经济纠纷增多的主要因素。2.3 企业领导的经济法律意识不强企业领导的经济法律意识不强,很容易做出错误判断,从而引发经济纠纷,给企业造成损失。例如,个体经济组织挂靠企业,由于企业领导对经济法律的认识不足,缺乏对风险的防范意识,使得不规范的个体组织在企业挂靠。虽然企业会得到一定的管理费用,但是挂靠组织无力还债时,企业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从而引发经济纠纷问题。企业领导的经济法律意识不强,会在经营过程中留下隐患,导致经济纠纷的增多,不利于企业的未来发展。3 企业经济纠纷增多的解决办法3.1 加强对经营过程的监督管理针对企业经济纠纷不断增多的问题,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预防,从而去维护企业的权益,促进企业的发展。加强对经营过程的监督管理,能够抑制企业经济纠纷的增多。加强对经营过程的监督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①国家应该加强对企业的宏观调控,整顿经济市场的秩序,使得各个企业之间公平竞争。加快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帮助企业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使得企业的经营管理具有规范性,从而去防止经济纠纷的发生。②企业机制改革,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进行体制改革,从而去改变管理模式,对落后的制度、管理理念进行清除,提高企业的风险防范意识。③加强企业管理的法制化,能够防止经济纠纷的产生。企业需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制度的建设,贯彻执行经济责任制,明确权责范围,从而去规范企业的经营管理,避免盲目决策、盲目担保、急于推销等行为,从而去解决企业的经济纠纷问题。④建立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使得企业的经营管理规范化,各部门按照制度进行工作,各个岗位的职能分明,从而形成有效的管理机制,大大降低经济纠纷的发生概率。3.2 重视合同的签订与履行重视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是解决企业经济纠纷的主要方法。对于合同的签订,企业需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去判断合同的法律效率,對合同的条款、数量、质量、价格等进行仔细的核查,从而去确保合同的合理性。企业需要加强对合同履行的监督力度,确保合作方按照合同执行,从而维护自身权益。对于合同的变更,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调查,对相关证件的真实性进行调查,对变更的内容进行核对,从而去避免经济纠纷。企业需要加强对经济合同诈骗的防范能力,对于不规范的企业,拒绝与其合作,加强企业合同法律知识的培训,从而去防止经济纠纷的产生。3.3 提高企业领导对经济法律的认识提高企业领导对经济法律的认识,增强自身法制观念。企业领导需要对市场经济进行学习,建立符合市场需求的经济体制,从而去提高企业的风险防范意识、市场意识以及法律意识等,有效避免经济纠纷。企业领导的法律意识提高,能够有效地带动全体员工提高法律意识。大力开展全员法制教育,使得员工充分了解诈骗行为,以及经济纠纷的形式,有效进行防范。企业领导需要起到带头作用,加强对经济法律的学习,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操作,从而去提高企业的规范性,避免经济纠纷的发生,维护企业的权益。4 结语综上所述,企业经济纠纷增多的原因,主要有企业领导的经济法律意识不强,不注重合同的签订与履行,以及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疏忽。企业经济纠纷增多的解决办法,主要包括提高企业领导对经济法律的认识,重视合同的签订与履行,以及加强对经营过程的监督管理。【参考文献】【1】曾宪玲.浅议依法有效处理企业债权债务经济纠纷[J].经营管理者,2015(22):223.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的其它文章民间借贷知识问答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民间借贷知识问答
阅读已结束,下载本文需要
想免费下载更多文档?
定制HR最喜欢的简历
下载文档到电脑,同时保存到云知识,更方便管理
加入VIP
还剩2页未读,
定制HR最喜欢的简历
你可能喜欢浅析民间借贷产生的原因 - 东宁法院网
浅析民间借贷产生的原因作者:宋明环&&&&&&&&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或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法人之间,为了生产和生活需要,双方出于自愿,由贷款人提供资金给借款人,借款人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约定利息的行为。&&&&一、民间借贷案件的概述&&&&民间借贷作为合同的一种,有着合同的共同特征,但更有着自身独特之处:&&&&1.民间借贷是贷款人与借款人因借贷关系自愿形成的合同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2.民间借贷行为以实践性为成立基础(2),称作实践合同(又称作要物合同),是指除双方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货币),该借款合同才成立。贷款人能否将借款标的物(货币)交付给借款人,决定了民间借款合同能否成立;&&&&3.借款资金的来源广泛,但必须是贷款人个人拥有所有权或支配权的财产;&&&&4.民间借贷参与主体多样,程序简单、灵活,双方可以随借随给,且该借贷行为主要以双方个人信用为支撑。但它自身存在的地域性、隐蔽性、高利率、弱规范的弊端,导致民间借贷风险加大。&&&&自2010年以来,我国实行稳健的货币政策,包括连续多次提高银行的存款准备金率等。正规金融企业信贷额度的减少,使得原本就融资难的民营中小企业要得到正规金融企业的贷款支持难上加难,而且仅凭正规金融企业的借贷是根本无法满足民营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民营中小企业将目光转向民间借贷,使得民间借贷的主体成多样化、资金额度规模扩大化、借贷用途日趋复杂化,社会关系复杂化以及借贷利率自由约定,逐步攀升,且形式多样发展,并有逐年扩大的趋势。例如,借贷目的由无偿互助向有偿借贷发展,人们追逐利益最大化驱使民间借贷在高利率的诱惑下,投入一般生产经营的资金比例大大下降,大量资金进入虚拟经济,民间借贷行为有投资特征。同时,民间借贷法律法规的不健全、政策环境的不利、政府监管不善、人们防范意识的缺失以及自身存在的瑕疵,需要国家、社会、人们共同合作,结合法律、监管、政策等方方面面因素完善民间借贷制度,使其更好造福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间借贷对于我国经济的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民间借贷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民间借贷形式灵活,手续简捷,符合人们的交易习惯和交易心理,而且缓解了民营中小企业贷款难的困境,减轻其对正规金融企业的信贷压力,是正规金融企业的补充,在资源配置上具有优化功能。同时,民间借贷的蓬勃发展使得正规金融企业将面临着巨大竞争压力,促使其改变运营模式,优化服务质量,促使金融市场健康发展,是经济蓬勃发展的推动力量。另一方面,我国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约束,国家对其监管极为缺失,国家政策对正规金融企业的倾斜,人们对投资利益最大化的盲目追逐,都严重影响了我国金融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必须深刻认识民间借贷的双刃剑性质,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其在我国金融体系中的地位和所起到的重要作用,促进其尽快规范化,引导和规范发展其有利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面,尽快消除其负面影响,从而推动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二、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民间借贷在解决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缓解了资金供需矛盾,进一步打破了正规金融企业的国家垄断,促进我国市场经济培育,有利于我国多种经济体制的形成和发展。但民间借贷长期处于地下,处于合法与非法的边缘地带,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制,政府监管体制的漏洞,国家政策对民间借贷的不平等对待,人们盲目追逐利益最大化,缺乏市场防范意识以及其自身存在的问题等等,使得民间借贷的弊端日益凸显,影响国家金融体系的健康发展,进而影响和谐社会的建立。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1.法律法规方面&&&&(1)涉及民间借贷的法律分散于部门法律之中,多为原则性的规定,可操作性差,无统一性规定,运用时难以依循。部分涉及民间借贷的法条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商业银行法》和《刑法》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颁布的部门规章、办法之中,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既定规范流程,操作时有较大的随意性,在风险控制上无一定规范,在资金流向上不能做到完全透明,使民间借贷较容易失去掌控。&&&&(2)民间借贷的许多问题在法律层面无规定。在法律上,明确了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但是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资金来源、适用范围、风险机制、违约责任等如何规定,有偿借贷时针对过期未还款的利息是否支付,利息和违约金同时出现时如何处理,国家对民间借贷和正规金融企业的计复利行为的不同规定,民间借贷利率规制应实行自由化、市场化,还是应当有相关法律给出明确界定等问题无明确法律规定。同时,法律法规的司法解释是针对具体问题做出的主观性指导意见,其目的是为了更好的指导法院的判决,而不是在借贷行为发生之前对民间借贷进行规范化引导,具有片面性、滞后性。&&&&(3)现有民间借贷的不同法律法规之间存在相互冲突。《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贷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合同法》对民间借贷利率的约定采取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从无的态度,即采取了无息推定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条规定“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应由各地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这显然与《合同法》的无息推定原则相违背。&&&&(4)民间借贷与非法金融活动界限不明,且民间借贷无合法地位。我国现行法律在如何区分非法集资、高利贷与合法的民间借贷活动方面无明确法律规定,导致法官在实践中很难具体把握,经常将合法的民间借贷与违法的非法集资、高利贷等活动弄混,例如孙大午案件。&&&&2.政府监管方面&&&&(1)民间借贷的监管主体不明确。人民银行、银监会、工商局基于各自职能对民间借贷进行相应的监管,但这种监管使得各监管主体各自为政,容易造成监管上的混乱。对自己部门有利的监管,所有部门争着管理,对自己部门不利的监管,所有部门相互推诿。&&&&(2)监管措施过于单一,无有效的监管办法。民间借贷一经发现不符合监管规定,政府对其的疏导措施不到位,眉毛胡子一把抓,一味采取清理整顿、行政取缔,以堵为主,是事后的一种惩罚措施,对民间借贷的监管具有滞后性,并不能产生一种警戒作用,限制了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3)监管层次不科学。对民间借贷的监管停滞在政府部门的独立监管层面,而且政府部门只是站在管理的角度上用堵的方法来管理,未以服务的姿态出现,难以实现金融利益的有力保障。&&&&(4)监管从业人员专业化水平低。监管从业人员大部分都不是专业人员,没有经过相应的培训,在思想上对民间借贷缺乏认识。同时,没有形成针对不同层次、不同专业的监管人员培训机制、资格考核标准。&&&&3.国家政策方面&&&&(1)自2010年以来,我国实行稳健的货币政策,且不断提高央行准备金率。我国实行高压制对抗高风险的金融政策,对民间借贷实行压制政策,当前民间借贷政策有违社会公平原则。如今民间借贷的政策多为否定或抑制性的,例如《取缔办法》限制民间借贷的发展,从而间接切断民营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这与《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倡导原则相违背,无异于使民营中小企业更难融到资,不利于整体社会效益的提升,“高强度的金融管制在法律上封杀了民间借贷合法存在的空间”。&&&&(2)国家建立金融体系的根本价值在于满足经济发展对金融资源的需求。我国的金融资源大部分被国有大中型企业所垄断,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企业不同,国家无法确切掌控它的规模、运作方式、对社会的贡献度、危险程度,使国家对经济发展无法作出准确的判断,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很难发挥应有的效力。民营中小企业自成立之时起就隐藏着结构不规范、财务制度不完善、市场竞争力差、信息不透明、难以监管等问题,这使得其很难得到来自正规金融企业资金的支持,其在金融市场存在着贷款难、融资难的问题,它只能依靠民间借贷发展壮大自身。&&&&4.人们的风险防范意识方面&&&&人们对利益最大化的盲目追求使他们不计后果,缺乏风险防范意识。经济高速发展的带来的人口地域、空间的流动性大,传统的诚信观念淡薄,使仅依靠个人信用为基础的民间借贷存在着隐患。同时,民间借贷的交易程序仅凭个人意愿交易,无书面合同,只是口头约定或者书面合同书写不规范,增大了民间借贷的交易风险。&&&&5.民间借贷自身方面&&&&民间借贷自身具有的特点阻碍其健康发展。它具有借款手续随意不规范,盲目考虑资金收益的最大化,无相应的抵押和担保,仅依靠个人信用为支撑等独有特点,使得在满足民营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的“短、频、急、小”特点的同时为自身埋下了定时炸弹。一旦出现信用危机产生经济纠纷,贷款人因借贷手续的不完善而无法得到法律的救济。&&&&6.法院审判实践方面&&&&(1)法院审判实践面临新挑战。随着案件数量和标的额双双增长,与以往的借款合同纠纷相比,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显现新特点,例如,规避高利贷的情况突出,双方不列明利息、重复计息、预先扣除利息、数目巨大的违约金和其他费用,涉案证据认定难,群体性案件增多,被告不出庭或下落不明,以及虚假诉讼多发,附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高利转贷等涉嫌犯罪、债权的多次转让、转变合同关系、隔时换借条等情况屡见不鲜。同时,法官受到审判职权的限制,往往因无法主动深入调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疑点,只能依靠当事人自身的举证来认定案件事实,致使部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审查困难,案件事实无法查清,部分民间借贷案件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成为复杂疑难案件。这些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无疑增加了案件处理的难度,导致法院对案件事实审查难度加大,对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法官提出了更高的挑战。&&&&(2)民间借贷与非法金融活动无明确的法律界限,导致同案不同判。审判实践中由于对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很难认定,且法院在审判中无统一的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进行判案,要通过当事人的客观行为及行为结果来推定,导致同案不同判的审判结果,造成社会上对司法不公的最大不满,最终损害法律的司法公信力和审判权威,不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金融秩序。&&&&(黑龙江省东宁县人民法院&&宋明环)&
您是第 1846193 位访客
地址:&& 电话:&&
Copyright&2018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一次承包经营引起的经济纠纷,请大家帮忙出出主意,我应该如何应对。。。。。。  我从08年第一次接触云南砂岩,接触到的第一个加工企业就是现在与我发生经济纠纷的云南xxxxxx石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当时,企业法人xxx提出有意请我到xx公司工作,但由于在此期间,xxx因与其他人出现矿权纠纷,被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到xx公司工作的事情就此搁置下来。  12年春节过后,xxx请我到xx就任公司营销副总,从12年2月到13年2月1日前,我一直担任营销副总一职。虽然薪酬很低,仅3500元,但自认为工作很尽责,很好的完成公司营销副总应做的工作,当年使xx公司的销售成绩处于行业领先地位。也就在此期间,感到xx公司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问题将严重影响xx公司的发展,虽然也做过很多改变的努力,但没有获得实质的改变。作为一个对xx公司充满感情的员工,不忍看到xx公司的发展受到影响,希望为xx公司长远发展做出自己的努力。  12年底,由于工作压力实在太大,而且收入实在太低,其他公司也提出聘请的意向,经多次考虑,曾两次向xx公司提出辞职的请求。xxx出于对我工作能力的认可,多次挽留,一次谈话期间,其明确提出请我承包加工厂,我答应可以考虑。为此,在xx公司加工厂财务办公室,xxx主持,参会人员包括公司生产及财务负责人员,专题谈论关于承包的事宜,会议中明确了几个主要指标和费用。  1、明确承包期间的任务指标为年加工销售17000立方;  2、承包费用的缴纳分为两种,一是每加工一立方荒料,上交荒料成本1300元,二是如达到任务指标,按每立方上缴加工利润300元,如未达到任务指标,按每立方上缴加工利润500元;  3、加工厂产生的所有费用和责任由承包方负责,公司负责提供生产经营所需要的资金,该项资金以每月加工毛板数量为依据,按每平米16元计算预支;  4、为保障加工厂完成任务指标,公司负责加工厂的改扩建,新增六台大锯;  会议明确由我起草承包协议,经与xxx多次反复协商,草拟了承包协议的主要条款。1月19日下午,在xx公司加工厂财务办公室,经公司管理人员共同谈论,确定了协议条款及实施具体事宜。  1、加工厂进行全面盘点,尽快移交;  2、承包时间从2月1日开始;  3、承包人确定为我;  4、承包协议进行格式完善,尽快交xxx;  会议中,针对xxx提出的任务指标,也曾进行过讨论,当时曾明确提出,指标是作为一个团队努力的方向,设立的目的是督促承包人积极工作,关键是看工作是否尽心尽力。1月23日,根据会议要点,协议整理后,经由邮箱发给xxx。  我进入承包的准备阶段,为保持生产管理的延续性,保持平稳过渡,在基本维持原有管理队伍的基础上,对管理团队进行了确认,并向所有管理人员明确提出承包协议中的主要条款,同时确定了管理团队人员的薪酬方案。团队组成人员及工作职责如下:我作为承包人,担任加工厂厂长,主要负责营销;其余管理人员分别担任加工厂副厂长,主要负责生产任务的安排落实;加工厂会计;荒料验收员;大锯主管;小锯主管;质检员;出纳兼材料采购员。  在此基础上,确定了大锯小组承包的形式、承包单价及核算原则,以此保障了春节后开工的生产人员及时到位。  春节收假后,针对加工厂设备的实际状况,组建了技术能力、工作责任心非常优秀的机修队伍,对全厂设备进行全面修整,使设备生产能力得到极大提高,确保生产的效率维持在比较良好的状态,比较明显的表现是生产能力从去年的月一万平米,稳步提升到月二万平米,为此,作为承包人我付出很大代价。由于夫妇两人全部到工厂工作,家中尚在读小学三年级的孩子基本处于无人照料的情况,我们两人每天早上7:30出门,晚上采购完修理材料,回到家大部分时间已经到10:00,只能看到睡熟的儿子。  在营销方面,虽然今年是行业内普遍感到最困难的一年,但截至公司单方面终止协议,完成销售额依然表现良好,总计实现销售416万元,在行业内,这一销售成绩得到普遍认可。除延续执行公司原有供货合同金额245万,新增销售额达到171万,并为后期订单增加奠定了良好业务基础。  当然,不可否认未能实现公司下达的任务指标,按协议应加工5356立方荒料,实际加工荒料为1674立方。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主要是:  1、今年是全行业最不景气的一年,受宏观经济形式的影响,较之去年,行业整体销售均处于低迷,从加工厂的开工率就可以明显看出(了解石材行业的朋友都应该感受到今年的寒冷);  2、在协议终止前,设备的生产能力本身也不具备完成的可能,按公司去年确定的生产考核目标(这一考核指标从未完成过),每台组合锯日生产100平米,现有十台组合锯,每月按25天计算,月生产25000平米;单片锯日生产50平米,现有四台单片锯,每月按25天计算,月生产5000平米,总计月生产能力为30000平米,荒料耗用为每立方36平米(按18mm厚板材计),每月荒料耗用数量为833立方,按正常生产3个月计算,应消耗荒料也才达到2500立方。这一数据的实现必须是生产能实现满负荷的前提下,而实际上是很难达到满负荷生产;  3、自承包开始,加工厂用了近两个月的时间对设备进行修整,才使生产得以正常进行,生产班组的调整组合也刚完善,在这样的状况下,要完成指标,确实勉为其难;  4、按企业经营管理的基本准则——以销定产,生产进度必须按销售订单进行,企业可以维持合理的库存,但必须严格控制库存数量,唯有如此方可有效控制成本。承包期间,加工厂生产毛板6万平米,实现销售3.4万平米,库存产品中有一部分是作为备货(也就是为合同执行准备的货物),如为福州订单生产的半成品约有0.3万平米,为河南李庚订单生产的半成品约0.2万平米,还有其他一些零星订单。应该说加工进度和库存都保持在一个合理的水平,盲目加工对自己、对企业都是一种不负责的表现。  从承包开始,在团队成员的努力下,生产方面未发生各类安全事故,产品质量控制方面虽然有一些不足,但总体上获得客户的好评,各项供货合同都得到很好执行,对客户提出的各种问题都及时给予妥善解决,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为企业长远发展奠定了基础,改变了xx公司在同行业中的形象。  按照承包之初的设想,前三个月的目标设定是:1、尽量避免亏损;2、考察团队成员的工作能力;3、组建认真负责的生产班组。后三个月的目标设定是:1、设定岗位考核指标,控制加工成本;2、团队成员调整,能者上、庸者下;3、订立班组承包协议,建立严格有效的管理制度。  合同终止时,第一阶段刚好完成,正准备开始第二阶段的调整。应该说第一阶段的目标完全实现,经营方面没有出现亏损。成员工作能力方面,由于给他们提供了一个宽松的环境,工作能力都得到充分展示,下一步如何调整,心中已经有底。生产班组,从大锯到小锯,到整个生产流程所需要的班组,都进行充分的调整,班组人员已稳定,具备签订班组承包协议的基础。但承包合同戛然而止。  第一阶段实施过程中,确实存在很多管理方面的问题,作为承包人我是负有责任的。由于管理的不到位,出现很多经营性亏损,尤其是因为对加工过程的质量管控不严格,导致一些批次的产品发生质量事故,尤其是安徽客户的订单,亏损额达到几万元,而且给客户也带来很大损失,这是非常痛心的事。  6月10日中午,在财务办公室,xxx召集公司相关管理人员开会,明确提出由于我生产管理未得到公司认可,从11日开始,由公司指派人员负责生产,我负责销售。会后,立即召开加工厂管理团队会议,宣布公司决定,自此承包合同被单方面终止。  6月20日,在经过十天的调整考虑后,我以书面形式向xxx提j交辞职信,申请辞职日期为7月1日,在辞职信中,明确提出希望抓紧时间办理结算事宜。但xxx在收到辞职信后,迟迟不安排办理结算,直至7月中旬,在知道福建客户的货款已被我收后,才通知我办理结算。  在接到可以办理结算的通知同时,加工厂所在地公安局经侦队通知到经侦队接受质询,接通知当天上午我赶到经侦队,办案警官向我说明情况,提出xxx向经侦队报案,我涉及经济犯罪,在办案警官出示的证据中,核心证据是2012年4月签订的《销售承包协议》,当时我就明确提出,这是一份早就事实上终止的协议,协议订立不满两个月,就已经被xxx终止执行,不明白拿这样一份协议来告我,是什么目的。按办案警官的要求,当天下午我提供了今年用来执行的《生产销售承包经营协议》(草案),以及6月20日我写的辞职信。在做了笔录后,办案警官提出要求我与xxx把账算清楚。  之后按xxx的要求,我到加工厂与财务对账。当天xxx因为有事先走,我和公司相关人员办理对账,当时,我明确提出按协议内容进行算账,但xxx给相关人员的电话中提出的算法,根本就是一种不合理的算账方式,他提出应该按任务指标进行计算,未完成任务指标的部分按每立方500元上缴利润计算,实际上,当时谈协议条款的时候,很明确的提出过,未达到任务指标,加工部分按每立方500元上缴利润。对于他的这一提法,我表态无法接受,因为这是不合理的。暂且不谈指标是否具有可行性,就算因为我自己努力不够,未实现指标,按未实现指标的规定,每立方上缴500元利润,这个可以理解,但还没有加工,就凭空跑出要上缴利润,这是什么道理。按他的计算我没有完成的指标是3682立方,应上缴利润为184万。  为了顺利办理结算,我在电话中反复提出这一计算是不对,协议中也不是这样规定的,但xxx始终没有改变。8月1日,我按xxx的要求,再次到xx公司加工厂算账,算账的过程中,我无意中发现工厂来了两个不明身份的人,为了避免吃眼前亏,当即我设法及时离开加工厂。  回到家中,朋友知道我有麻烦,特意到家中陪我。大约8点,在加工厂见到的两个人,用欺骗的手段进入到我家,叫我跟他们到xx公司工厂算账,我表态不去。在我拿手机拨打110时,他们抢夺手机,并弄坏我的眼镜,之后拿出携带的刀具,威胁要杀我,叫嚷:就是警察到门口,他们也可以捅我几刀。当时在场的其他人员可以对上述事实作证。同时,当天晚上有多少人到我家,小区门卫也可以作证。  大约9点,公司两位管理人员到我家,提出当天晚上必须到xx公司加工厂算账,我提出今天晚上不去算账,另外约定时间,最好到经侦队算账,但他们坐着就不走。  大约10点半,公司另外两位广利人员到我家,我与公司副总进行了深入的交谈,其中谈及几点:  1、双方应确定算账的原则,以协议为依据,以公平、合理为基础;  2、确定算账的范围和内容;  3、双方应理智,避免过激行为,为算账创造良好的氛围。  公司副总也比较认同我提出的观点,表示可以和xxx沟通,为此我以书面形式提出算账的方式,双方谈到深夜1点半,公司副总才离去。在我们谈话的过程中,前面进来的所有人员均做在小区里等待。  第二天(8月2日),我电话问公司副总与xxx沟通的情况,他说我交予他的文字内容,xxx表示不看。  8月5日,xxx打电话给我,要求算账,电话中我再次提出算账的原则,他表示不谈。最后,他提出如果当天不算,他马上向公安机关报案,1、举报我媳妇涉嫌职务侵占罪;2、举报我涉嫌诈骗罪。  8月6日,公司副总打电话给我希望账还是应该算,算账地点还是到加工厂办公室,出于对一个长者的信任,也为了表明我积极算账的态度,我答应8月7日到加工厂。7日中午3点,按约到加工厂,为了保障自己的安全,我特意请朋友陪同前往,加工厂办公室只有公司副总和财务人员在,我再次提出算账的方式。公司副总代表xxx提出,要求把我收到的货款打入公司账户,我提出不同意打入公司账户,可以打入第三方账户,或者打入公司副总与我共同设立的账户,公司副总对此未给予明确答复。由于这次提出了前面未提出的问题,而且公司副总也没有办法对我提出的处理方式进行表态,所以这次又不了了之。  在回家的车上,接到公司副总的电话,询问获知我已离开,电话被其他人拿过去,给我说了很多过激的话,很庆幸离开工厂早了半个小时,否则不知道后果会是如何。同时,也非常担心自己的安全,更担心家人的安全。  关于前述提到福建客户的货款,也就是6日公司副总提出要交回公司的货款。这笔货款是福建客户分四次汇入我媳妇的账户,总计二十万,其中两万交到公司账户,剩余的十八万中,十万已在加工厂日常开支中支出,支出的单据已移交财务,这个有帐可查。另外的八万是作为12年,我用公司的对公账户收取几笔资金,xxx提出公司先借用,至今未归还的款项,这些在经侦队的笔录中有记录。  关于为什么我要承包,很多人认为是为了获得利益,这或许算是一个方面。要说为利益,也无非是希望借承包获得辛苦付出所应得的利益。选择承包,主要出于几个方面的考虑。  1、对xx公司我充满感情,在公司的管理人员中,除了创始人——xxx,或许就算我对xx公司真正充满感情。我希望xx公司能成为百年企业,希望能与xx公司共同成长,因为这对我、对企业都有利。  2、作为一个喜爱云南砂岩,同时又具备一定营销素质的经理人,我需要一个能展示自己的舞台,xx公司能给我提供这样的舞台。我希望通过这样的舞台,把自己喜爱的云南砂岩推向更广的市场,充分展示云南砂岩特有的魅力。  3、我希望通过承包,为服务于xx公司的所有人员,创造一种宽松的管理环境,以利于他们能更充分的发挥才智。  在讨论承包协议条款时,曾说过:或许我会成为一个牺牲品,但希望通过我的牺牲,换来xx公司更大的发展。这是我在13年1月19日发给xxx的短信中表达的,不曾想今天我真的成为了牺牲品,但可悲的是没有换来xx公司更大的发展,这一结局,对于我、对于xx公司、对于xxx或许都是一种悲哀。  事实上,关于算账早在5月初我已明确提出过,在财务办公室,参加人员有我、xxx、公司副总三人,会议主题主要是针对加工厂管理存在的一些问题,公司提出一些建议,希望及时改进。会议中,我明确提出,承包正常运转已三个月,请公司尽快安排对前期经营状况进行结算,参会人员均表示同意尽快安排。会议结束后,xxx安排公司总会计对承包前期进行阶段性核算,可惜用了几天的时间,只是得出一个现金账,当时确定的结果是账目清楚,公司应补足加工厂超支部分的费用,这与我们夫妻的工资全部用于支付材料款的事实是吻合的,也证明加工厂所做的现账目是经得起调查的。  事实上,之所以出现承包期间货款汇入我指定账户,违反承包合同中货款不得存入公司指定账户之外的其他账户的约定。根本原因在于xxx首先没有遵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加工厂日常费用。从承包初始我分别提交过资金的中期计划、短期计划,但由于xx公司一直处于资金短缺的状况,尤其是中期计划基本未能得到执行。致使加工厂资金一直处于紧缺状态。按规定应该在4月20日发出的三月份工资,直至5月18日方才全部发出,拖延近一个月。关于这个事实,加工厂的工人和管理人员均可以得到证实。与安徽客户签订的供货协议中明确规定,单价中包含运费,第一笔货款,安徽客户严格按协议规定支付到公司指定账户,运输费用直到货到工地一个星期后,才支付到驾驶员账户,第二笔货款同样按协议规定支付到公司账户,但一样延迟一个星期驾驶员才收到款项。关于该问题,安排货运的信息部可以提供证实。由于款项未能及时到位,对加工厂造成极大损害,因为出现了这些未能遵照协议条款规定的问题,为保障加工厂的正常工作,不得已我做出违反承包合同规定货款不得汇入规定账户以外其他账户的规定。这一做法确属于不妥当,但有效保障了加工厂的正常生产。  关于承包期间结算的问题,从始至终我都明确表态,希望双方尽快解决。结算应以承包合同草案约定条款为基础,双方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共同协商解决。所以,前期我都是积极配合。但是,自从8月1日,出于对自己人参安全的考虑,我提出必须在保障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再进行算账。同时,也多次提出双方应避免过激行为,为算账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本来8月1日出现的情况,我完全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因为已经涉及人身伤害和私闯民宅的刑事犯罪行为,而且背后指使者就是xxx。但通过公司到场的副总,已明确提出自己的想法,单纯的认为事态应该不会继续恶化,xxx应该恢复理性思考。可事实上,情况完全不是这样,xxx不但不思悔改,更加恣意妄为。  通过其他人员,xxx提出还是应该坐下办理结算。8月15日下午,我与xxx联系,xxx提出电话里无法说清楚,还是到工厂双方面对面比较好。出于对他及公司的信任,我同意16日下午到加工厂算账。  16日下午,我搭乘朋友的便车到加工厂,达到时间大概是下午4点。xxx、公司副总等人在办公室参与算账,算账资料为公司会计编制,公司副总提供。这次提供的资料与之前几次算账提交的内容有很大出入,编制形式都存在很大差异。  我当时按xxx提出的建议,对于资料中合理的内容,在核对无误后进行了签字认可。由于财务请假未在,对于资料中一些不明确的部分,我提出待财务回来后,看完相关账册再进行认可。xxx当时很不高兴,认为我是故意拖延时间。  对于前几次算账时,我明确提出不合理的部分,双方无法达成一致,xxx这次不但未对我提出的意见进行考虑,更把数额加大。在这样的情况下,我认为算账实际已无法继续,提议双方考虑后,再约时间算账。但xxx提出当天必须把帐算完,在看到我手中拿着电话,xxx过来抢我的手机,我说我把电话关机,他才未继续抢夺。这个时候,我媳妇接我电话短信后,到加工厂接我回家,xxx站在办公室门口对我媳妇大声辱骂,不允许她与我接触,更不允许我离开办公室。到此,xxx非法拘禁我的事实已经成立。  我用手势提醒媳妇及时报警,媳妇当即向110报警,经多次报警后,插甸乡派出所民警到办公室进行处置。当时处置民警通过对双方的询问后,已明确知道这是一起因经济纠纷引起的非法拘禁。  在民警到现场后不久,社会人员朱xx带着三个社会闲杂人员到达办公室,当着办案民警的面,三个社会人员对我进行了人身攻击,民警在看到现场情况后,认为可能出现过激情况(民警对现场情况进行了拍照,在派出所可以查到),当时出警民警提出不离开事发现场,由他们在场双方继续算账,这个决定本身就是有一定问题,因为双方存在的分歧很大,不可能通过短时间得到双方认可的结果,继续算账完全没有意义。民警应该与xxx明确提出立即恢复我的人身自由,非常可惜我们的民警没有这样做,好在他做出一个无奈的决定,由民警陪伴继续算账,至少可以控制现场局面。  大约一个小时左右,派出所李姓所长到事发现场,他推翻了前面民警提出陪同算账的决定,认为算账是纠纷双方的事情,民警没有义务和责任参与,当即带领民警离开事发现场。  之所以民警感到难于处理,首先在于xxx提出:如果谁同意我离开办公室,加工厂未发的工资就由谁负责发放。这是一个很无耻也很不负责任的说辞,我也明确告知民警,7月底,财务编制好4月1日至6月10日工资表,请我审核的时候,财务根据xxx的交待,请我按工资表出具借条,以便于公司发放工资,当时我已出具了约40万元的借条,并且在公司提供的结算资料中,已把该笔款项作为加工厂现金支出入账。民警也看到该借据,可惜未能作出正确的决定,更由于李姓所长所作出的错误决定,导致后面事态的进一步升级。  随着民警的离开,xxx更加嚣张,事态也明显升级,在我没有对公司提出的结算方案进行认可的情况下,由朱xx指使,三个社会人员对我进行了第二次的人身攻击,导致我全身多处受伤,当时在场的公司人员未对他们的行为进行阻止。媳妇在看到这一情况后,再次向县公安局报警。  李姓所长第二次带领民警到现场出警,对我受到的伤害进行了拍照取证,我明确向李姓所长提出两个要求,第一、作为受害人我提请公安机关对我进行人身保护,第二、向公安机关报人身伤害案。但李姓所长对此视而不见、听而不闻,坚持认为这是一起因我拖欠工资导致的民间纠纷。只提出第二天让公司安排人员陪我检查伤情,如需要报案,第二天再报。民警在未做现场其他处置的情况下,离开了现场。  当晚,我被xxx亲自安排非法拘禁。拘禁我的地点为加工厂附近的一个小旅社,当时拘禁我的人员有一名公司管理人员及前述三个社会人员。该情况旅社老板可以作证。  第二天即8月17日,上午8点半,我在他们的监视陪伴下,到加工厂,在等待公司副总继续算账的过程中,监视我的社会人员从我手中强行抢走我的手机。我向公司提出要求检查伤情,在得到xxx及公司副总同意的前提下,由监视我的公司管理人员及三个社会人员陪伴我到医院检查伤情,经拍片检查,确定为肌肉软组织挫伤。检查过程中,四人中,最少有一人随时保持对我的监视,这点医务人员可以证实。  取好药,我们到附近的一个餐馆吃饭。吃饭过程中对我的监视依然继续,接近结束时,由于三个社会人员之前相互之间曾有一些过节,喝了酒后三人发生争执,我乘此机会得以脱逃。该情况餐馆人员可以证实。  在逃离过程中,我及时给媳妇电话,要求她立即离开我们共同居住的房间,避免出现意外。事后获知,当天下午,就有人到我居住地找我,并将房门踢坏,企图强行侵入。幸好该门属于外开门,否则,房内财产一定会受到破坏。对此,我已要求媳妇向公安机关报案。  17日中午,媳妇及我的一个朋友到武定县公安局提交我写的与xxx纠纷情况说明材料,同时,正式提出xxx涉嫌非法拘禁罪,要求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接警民警向李姓所长询问时,其依然认为这是一起因我未发放工资引起的劳资纠纷,未涉及非法拘禁。接警民警当时就向其明确提出必须要求xxx立即解除对我的非法拘禁。  从事发地所在县城逃离,xxx一直请社会人员在寻找我,至今我基本处于流离失所的境地,温暖温馨的家庭生活已不复存在。  由于,前面提到加工厂资金一直处于紧缺状态,所以,截至承包终止,绝大部分供应商的货款都未付出,这些款项总计约有十七万。现在公司拒绝支付,供货商都是向我讨要,他们的心情我非常理解,也在想办法自己筹钱逐步解决,但十七万毕竟不是一个小数目。  当初确定承包的时候,由于承包合同条款还没有全部完善,所以,没有签订。现在,想向法院起诉,连个依据都没有,真不知道该怎么解决目前的困境。  今天,把这个事情公之于众,就是想请各位帮忙出个主意,我应该怎么做。
楼主发言:2次 发图:0张 | 更多
  跪求帮忙!
<span class="count" title="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回复(Ctrl+Enter)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民间经济纠纷法院收费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