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户口买陕西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能和陕西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一样待遇嘛

我是农村户口,公司给我买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公司开个证明,父母在就能享受满60岁的80元的补助吗?_百度知道
我是农村户口,公司给我买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公司开个证明,父母在就能享受满60岁的80元的补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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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下同)累计计算,包括农民工,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日起施行。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各类流动就业人员按照现行规定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得同时参加和重复享受待遇。各地不得以户籍等原因设置参加障碍。  第三条 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单位就业并有稳定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参加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他流动就业的,可自愿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有关规定到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或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后,由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按当地规定退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再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  第五条 由于劳动关系终止或其他原因中止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农村户籍人员,可凭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凭证,向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申请,按当地规定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六条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新就业地有接收单位的,由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参加新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接收单位的,个人应在中止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的3个月内到新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按当地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七条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并参加新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新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原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不再享受原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建立个人账户的,个人账户原则上随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划转,个人账户余额(包括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划入部分)通过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转移。  第八条 参保(合)人员跨制度或跨统筹地区转移基本医疗保障关系的,原户籍所在地或原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应在其办理中止参保(合)手续时为其出具参保(合)凭证(样式见附件),并保留其参保(合)信息,以备核查。新就业地要做好流入人员的参保(合)信息核查以及登记等工作。  第九条 参保(合)凭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卫生部统一设计,由各地社会(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统一印制。参保(合)凭证信息原则上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之间传递,因特殊原因无法传递的,由参保(合)人员自行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社会(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指定窗口或专人,办理流动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登记和关系接续等业务。要逐步将身份证号码作为各类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唯一识别码,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及时记录更新流动人员参保(合)缴费的信息,保证参保(合)记录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第十一条 社会(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加强沟通和协作,共同做好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管理服务工作,简化手续,规范流程,共享数据,方便参保(合)人员接续基本医疗保障关系和享受待遇。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本办法,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登记管理和转移接续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日起实施。。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第十条 建立全国县级以上社保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第五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七条 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规定  能。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09〕66号  各省。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直辖市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基本养老金,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直辖市人民政府,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能够顺畅接续,保障参保(合)人员的合法权益,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并向社会公布,方便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情况、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合)人员流动就业时能够连续参保,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并提供相关信息,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  流动就业人员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自治区。  国务院办公厅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以本办法规定为准。在省、自治区,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为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信息提供便捷有效的技术服务。  第十一条 各地已制定的跨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相关政策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  第三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农民工在城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在农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另行研究制定,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制定本办法。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  第九条 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第六条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第八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自治区
采纳率:62%
现在新农村养老保险正在试点,有的地方对于已经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就有政策要求全家参保,即可享受待遇。对于已在其他地方参保的子女,原则上可以不再参保。因为社保不能重复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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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最近许多居民来万小店社区询问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情况。2016年下半年个人参保基数暂未确定,据悉,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个人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率为20%。
  最近许多居民来万小店社区询问城镇职工和城镇职工基本的缴费情况。2016年下半年个人参保基数暂未确定,据悉,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个人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率为20%。失业、自由职业者可在安徽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100%范围内自行选择缴费基数(2014年全省平均工资4366元/月)。
  未参保的自由职业者办理需首先到户口所在地社居委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者需携带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蓝底1寸彩照2张,于每月1日至24日(节假日除外)等材料在户口所在地的中心办理。失业职工个人参加城镇职工养老、基本医疗保险需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劳动保障手册》、《缴费证》于每月1日至24日(节假日除外)在户口所在地的社保中心办理。今年6月份起,非首次申报者,可到户籍所在地社居委打单,方便居民办事。
  参保人员可选择按月、季、半年、年预缴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期满后,需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保障手册》或《失业证》到户口所在地的社居委办理续缴申报手续。基本医疗保险费期满后,可直接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缴费证》、《劳动保障手册》到徽商银行网点缴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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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关注排行农村户口买养老保险
农村户口买养老保险
(C)2017 列表网&琼ICP备号-12&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B2-&读者刘女士:我户口在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农村,十几年前我就来到呼和浩特市打工。由于过去自己法律意识淡薄,因此之前工作的单位都没有按照劳动法给我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现在年龄越来越大,我也不工作了,经济并不宽裕。因此,我想从现在起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我电话咨询过呼和浩特市社保局,不知是我没有介绍清楚还是真的不能办,反正人家说办不了。我想请《北方新报》的记者跑跑腿,问问像我这种情况能否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新报记者梁喜林:带着刘女士反映的问题,记者来到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咨询。该局保险资金管理科一位马姓副主任介绍: 基本养老保险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对于户口在农村的居民,只能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但如果农民工进城务工,有正式的工作单位,那么用工单位和劳动者本人就应该依法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如果农民工身份变成了单位职工,这个时候就可以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了。
提问:外地来京打工人员 董女士
回答: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 李颖
董女士:我是从河北老家来到北京打工的,今年33岁。去年10月,我被本市一家服饰公司招聘为库房理货工。入职时,公司负责人跟我商量,说我是农村户口,可以在老家缴纳新农合保险,无须在北京缴纳社保,单位每月给我500元社保补贴,这样一来我也不用自己支付自付部分了,拿到的工资可以全部归自己。我当时觉得他们说的话有道理,便同意了,并在他们已打印好的《自愿放弃由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申请书》上签了字,然后公司又与我签订了三年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前些日子,我与老乡聊天时得知,在北京缴纳15年社会保险后到达退休年龄时能在北京领养老金,其数额比我们老家要多,所以我就找单位要求由公司来缴纳社会保险,但对方不同意,称我入职时已写过自己在老家缴纳社保费的申请书,现在不能反悔,否则就要与我解除劳动合同。请问:我能反悔吗?
李颖:您好,根据《劳动法》第7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说明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您与单位签订的《自愿放弃由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申请书》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使履行了其约定或协议也是无效的,因此单位不能以此为由解除与您的劳动合同。单位每月给您的500元社保补贴属不当得利,您应退还给单位。另外,您与单位还需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及《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问:建立企业年金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建立企业年金应具备以下条件:
企业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能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这是实施企业年金的先决条件。
企业具有经济承受能力。一是在企业年金资金不允许进成本的情况下,企业能够用自有资金为企业年金供款;二是企业年金资金允许部分进成本的情况下,进成本的资金不致于影响企业的竞争能力。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不能是亏损企业,不允许拖欠职工工资或欠缴国家税利。企业的经济承受能力和经济效益情况,决定着企业是否具备建立企业年金的条件及企业年金水平的高低。
企业内部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组织或集体谈判制度比较健全,民主管理基础比较好。
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只有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才可以从个人账户中领取企业年金,领取的方式可以是一次性领取,也可以定期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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