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神,用友年度结转步骤今年有没有分红或者高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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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企业支付分红款项时有没有税收优惠协定? 0:0:0 用友T1小编
外商企业支付分红款项时有没有税收优惠协定? 外商企业支付分红款项时有没有税收优惠协定?
问:我公司为外商企业,属于中外合作。外商控股70%,现对利润进行分红。外商为瑞典企业。   请问我国与瑞典有没有签订协议,对这一部分分红能否享受税收优惠?我公司是否要按照非居民企业的管理进行代扣代缴所得税?税率为多少?   答:我国与瑞典已经签订税收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典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条规定:   一、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   二、然而,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缔约国,按照该缔约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收款人是股息受益所有人,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该股息总额的百分之十。本款规定,不应影响对该公司支付股息前的利润所征收的公司利润税。   《关于修订日在斯德哥尔摩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典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附加议定书》(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修订)第四条规定,取消第十条第二款,用下列条款代替:   二、然而,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缔约国,按照该缔约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收款人是股息受益所有人,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   (一)如果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拥有分配股息公司至少25%资本的公司(合伙企业除外),为股息总额的5%;   (二)其他情况下,为股息总额的l0%。   本款规定,不应影响对该公司支付股息前的利润所征收的公司利润税。   根据《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该股息所得的适用税率为10%。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按国内定的税率为10%。如果瑞典公司为受益所有人并且其直接控股境内公司的股权不低于25%的,税率为5%。瑞典公司持有贵公司股权为70%,若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其从贵公司取得的股息适用税率为5%。瑞典公司可按《国家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资料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经批准后准予享受5%的税率。   《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四条规定,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   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该外国企业取得的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分红,免征企业所得税;否则,应按10%税率(享受协定待遇按5%)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三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因此,贵公司应代扣代缴该外国企业的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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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外在华享有的税收优惠整理 老外在华享有的税收优惠整理
外籍人员在华享有哪些   法第四条列举的免纳个人所得税项目,包括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以及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外籍人员在华期间有下列税收优惠:《国家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的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免予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一年的个人,其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除在中国境内企业担任董事、高层管理人员外(另有规定),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外国来华人员的免税规定   1.外国来华专家个人所得税优惠。对外国来华经济专家、文教专家,在我国服务期间,由我方对其住房、使用汽车、医疗实行免费&三包&的,可只就工资、薪金所得,按照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我方免费提供的住房、使用汽车、医疗,可免予计算纳税。   2.外国援建人员个人所得税优惠。对援助国派往我国专门为该国援助我国的建设项目服务的工作人员,取得的工资、生活津贴,不论是我方支付或外国支付,均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3.对外国来华工作人员,在我国服务而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我方支付、外国支付、我方和外国共同支付,均属于来源于中国的所得,除上述规定给予免税优惠外,其他均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90天的,可只就我方支付的工资、薪金部分计算纳税,对外国支付的工资、薪金部分免予征税。   4.对外国来华留学生,领取的生活津贴费、奖学金,不属于工资、薪金范畴,不征个人所得税。   5.对外国来华工作人员,由外国派出单位发给包干款项,其中包括个人工资、公用经费、生活津贴费,凡对上述所得能够划分清楚的,可只就工资、薪金所得部分按照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6.对外籍个人因到中国任职或离职、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搬迁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在纳税申报时,应由纳税人提供有效凭证,就其合理的部分免税。   7.对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在纳税申报时,应由纳税人提供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凭证(复印件)或企业安排出差的有关计划,符合规定标准的免税。   8.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就其合理的部分免税。享受免税优惠的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两次的费用。   9.对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子女教育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外资、外企在华享有哪些税收优惠   &&近年来,下列税收在内外资方面做到了统一。   1.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规定,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印花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等从日起内外资企业统一。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从日起内外资企业统一。   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规定,企业所得税从日起内外资企业统一。   4.《国务院关于废止〈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征收办法〉、〈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的规定》(国务院令2008年第546号)规定,房产税从日起内外资企业统一。   5.《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从日起内外资企业统一。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610号)规定,船舶吨税从日起施行。   &&外资、外企在华人员享有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籍职员的在华住房费准予扣除计算纳税的通知》(财税外字〔1988〕第21号)规定,(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驻华机构租房或购买房屋免费供外籍职员居住,可以不计入其职员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驻华机构将住房费定额发给外籍人员,可以列为费用支出,但应计入其职员的工资、薪金所得。该职员能够提供准确的住房费用凭证单据的,可准其按实际支出额,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另外,外籍个人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对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洗衣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外籍个人因到中国任职或离职、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搬迁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子女教育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其他身份特殊的外籍人员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几个问题的批复》(财税外字〔1980〕第48号)的规定,外国驻华通讯社记者的工资、薪金收入,应当依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征税。如其要求免税,应在对等原则的基础上,即对方国家明确规定免征我通讯社记者个人所得税的,我方也免征其驻华通讯社记者的个人所得税。
用友T3-用友通标准版采购发票上带入采购入库单号 用友T3-用友通标准版采购发票上带入采购入库单号
采购模块,做了采购入库单,生成采购发票时参照采购入库单生成,采购发票表头没有带入采购入库单号,为什么?采购发票参照采购入库单生成时,可以参照多张采购入库单生成,所以参照后形成的采购发票表头不带入采购入库单单号。生成采购发票时参照采购入库单生成,采购发票表头没有带入采购入库单号。当采购入库单流转生成采购发票时,发票表头会带入采购入库单单据号。如有其它问题,请联系在线客服咨询。
自营店对账收款查不到,手工增加零售结算单参照零售单也参照不到,但是在期间统计表,零售数据中心也有零售单。 自营店对账收款查不到,手工增加零售结算单参照零售单也参照不到,但是在期间统计表,零售数据中心也有零售单。
您那边是自营店还是专柜
建筑业总包、分包、转包营业税税收政策变化解读 建筑业总包、分包、转包营业税税收政策变化解读
一、工程分包、转包概念   工程分包与工程转包是在建设工程合同实践中经常出现的经营方式,两者有许多相似的地方,但本质不同,实践中容易混淆。   1、工程分包,是指已经与发包人签订建筑工程合同的总包人或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的一部分交给第三人完成。   2、工程转包是指在承包建筑工程以后,承包人以赢利为目的,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人,不对转让的工程建设任务承担任何技术、质量和经济责任的行为。在合同理论上,工程转包属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合同一经转让,转让人退出原合同关系,受让人取得原合同当事人的地位,由受让人对原合同权利义务承担法律责任,转让人对受让人的一切法律责任不承担连带责任。工程转包是建筑市场内经常出现的违法现象,也是引起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重要原因。一方面,由于我国法律对建设工程承包人有严格的资质要求,不具有相应资质要求的企业不能参与投标,不能承包工程,为此,一些不具备承包资格的企业或个人通过从承包人手中转包工程来达到承包工程的目的。另一方面,有相当部分承包人在承包建设工程以后,纯为&牟利&目的将承包工程转包给他人,从中收取高额的&管理费&,更有甚者层层转包、层层&扒皮&。针对建设市场存在的这些问题,为防止承包人通过转包渔利又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4号,自日起施行)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   二、新旧政策的基本规定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新旧政策比较解读   1、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对分包和转包业务都允许差额征税,但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只允许对分包业务差额征税。   2、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规定&建筑业的分包和转包业务&都允许差额征税,但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规定只有&建筑工程分包业务&差额征税。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所注的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中的差额征税,仅指建筑工程,而非其他工程,将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排除在外,这是我们要注意的一个问题,如果绿化工程,或安装工程,或其他工程,就不得享受差额征税的优惠。我们一定要注意,建筑业不等于建筑工程,建筑工程是建筑业中的一部份,只有这一部份才是差额征税前提条件。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将所有的工程都包含在内,而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只列举了建筑工程,排除了其他工程,这新旧条例的规定区别很大。   3、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规定,只能实行一级差额征税,也就是说,只有总承包人才有资格实行差额征税;而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取消了此项限制,只要是纳税人,不论有无总承包资格,都可以实行差额征税,A分包给B,可以按差额征税,B又分包给C,也可以按差额征税,可以实行多层次的差额征税。   4、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规定,可抵扣分包限于他人,由于他人中既包括单位,也包括个人(含个体工商业户),因而其可抵扣的分包额在范围上还是比较广的。而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将可抵扣的分包额限定为单位,其中并不包含个人。也就是说如果纳税人将工程分包给个人(含个体工商业户)的,其分包额是不允许从营业额中抵扣的。   5、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取消了总承包人为分包业务扣缴义务人的规定,改由分包企业自行申报缴纳。   四、举例说明   A企业从事建筑工程业务,2010年2月承包了一栋楼的建筑工程,共5000万元,将其中2000工程分包给B企业,B企业又将工程中&外墙面粉饰&工程800万元,分包给C企业。C企业又将工程分包给D企业,仍是800万元,但按5%收取管理费;D企业又将800万中部分工程分包给E个体工商户50万元。 A企业向建设单位开具发票一张5000万元,同时也收到工程款5000万元。   A企业应缴的营业税 ()*3%=90万,根据新《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B企业 ,()*3%=36万,取消了总承包代扣税,B企业自行申报纳税。另只要是纳税人,不论有无总承包资格,都可以实行差额征税,可以实行多层次的差额征税。   C企业,800*3%+800*5%*5%=26万,由于C企业将工程全额给D企业,不属于分包,因此不能差额征收。另外还从D企业取得了40万元管理费,应按服务业5%计税。   D企业,800*3%=24万, 可抵扣的分包限定为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含个体工商业户)的,其分包额是不允许从营业额中抵扣的。   E个体户,50*3%=1.5万元,营业税的纳税人包括个体户。   五、发票的开具   A应向建设单位开具了5000万元的发票,收入应做5000万元,   B向A开具2000万元的发票,收入为2000万,A做成本,且是A可以差额征税的合法抵扣凭证。   C向B开具800万元的发票,收入为800万,B做成本。   D向C开具800万元的发票,收入为800万。   E向D开具50万元的发票,收入为50万。
污水治理企业可否享受减计收入所得税优惠 污水治理企业可否享受减计收入所得税优惠
  【问题】  公司是污水处理企业,已经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证书,请问公司污水处理收入是否可以享受减计收入的政策?  【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第三十三条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先进先出 _1先进先出
U8知识库问题号:6030解决状态:最终解决方案软件版本:8.51软件模块:存货核算行业:通用关键字:先进先出适用产品:U851—-存货核算问题名称:先进先出问题现象:一、 明细账中有的存货出库单价为负数,出库的单价也没有按‘先进先出法’出库,所以不知道正确的出库成本是多少。例如:存货编号为DZDZR40W100 的带状电阻。
二、 下面是一个没有按先进先出法进行出入库的存货明细账和相同存货的计价辅助表,其中8月28日的入库单在计价表中生动生成两张相同的,其中一张是正确的,一张是错误的。同时还有一些存货存在相同的问题。例如:存货编码为MJGF101410的末级功放 10月份和11月份采购管理中的暂估入库余额表和存货核算中的入库汇总中期末余额的入库数量等,金额不等。正确的应该是暂估入库余额表和入库汇总是相同的,有没有什么可以解决两表之间不平的问题。
三、 面是没有按先进先出法进行出库的存货,同时在10月份以后有很多存货都没有按照先进先出法进行出库。 例如:存货编号为YFDB的PREPA861预放垫板。问题原因:由于先进先出辅助计价表的数据有错乱解决方案:1、需要将数据引入成为新的帐套,然后恢复到期初,然后重新记帐,但是由于采购结算没有恢复,而入库单记帐时不管结算日期是否大于现在记帐日期都认为是已经结算的了,以结算单价记帐,所以采购认为是暂估的,但是存货却可能认为不是暂估的,不会再暂估处理生成回冲单,所以每月记帐完后,都需要根据原来的数据修改存货明细账的暂估标志、暂估金额以及相应辅助表的数据,以期与原来相同,最后用新的存货明细账和辅助表数据替换原来的数据,替换后还需根据新的辅助计价表和替换后的辅助计价表关联更新存货明细账的valueid字段,然后根据存货明细账更改收发记录字表的单价金额,并更改调整单日期。 最后用附件中的iasum.exe工具根据存货明细账调整存货总帐(先连接服务器,然后选择修复存货总账,然后再选择重算存货总账)。
应付核销时提示-运行时错误&94&,使用null无效
我们小规模纳税人,六月份给顾客代开发票,但是9月份给我们汇款的金额比发票金额少了三百多,而且当时代理记账公司做账的,已经将实际开票金额做收入了,后期还会有往来,现在我怎么做账务处理 我们小规模纳税人,六月份给顾客代开发票,但是9月份给我们汇款的金额比发票金额少了三百多,而且当时代理记账公司做账的,已经将实际开票金额做收入了,后期还会有往来,现在我怎么做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实际收到金额贷:应收账款——实际收到金额差额让它们下次再补汇
用金、银制成的金、银币及摆件是否征收消费税? 用金、银制成的金、银币及摆件是否征收消费税?
  问:我司主要经营金银首饰等珠宝类的批发与零售,销售(零售)的金银制品:金摆件、银摆件、金币、银币是否属于金银珠宝首饰范畴,是否需计缴消费税?因我公司在广东省内各分公司所属的国税局有的核定是不在消费税征收范围,不用计缴,有的国税局核对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需要计缴,。同一省内,政策不统一。 盼国家税务总局释义消费税征收范围,确定(零售)的金银制品:金摆件、银摆件、金币、银币是否属于金银珠宝首饰范畴,是否需计缴消费税?
请问易代账和好会计的区别是什么?我是代理记账公司,用哪个产品?请问易代账个人版和易代账企业版的区别?个人版能升级到企业版吗?易代账能升级到T系列用友软件已经u8吗? 请问易代账和好会计的区别是什么?我是代理记账公司,用哪个产品?请问易代账个人版和易代账企业版的区别?个人版能升级到企业版吗?易代账能升级到T系列用友软件已经u8吗?[]
易代账和好会计区别#易代账#是给代账会计和代账公司使用的记账算税软件,针对代账会计的工作特点做了很多细节性的处理,例如凭证默认日期是做凭证所在期间的最后一天,让会计快速记账、报税,针对代账公司做了服务运营管理系统,方便代账公司管理好客户,如收票、收费等,代账个人一个账号可以创建100个账套,代账公司可以创建多达1000套账。易代账个人版为永久免费软件,代账公司版收费。 #好会计#是针对专职会计的企业,或聘请兼职会计的企业,帮助会计做好账,与部分报税平台打通,管理好现金银行存款、往来、费用,帮助会计分析企业经营情况,如应收、应付,可以记录现金银行日记账,记录发票。好会计为收费软件,最多支持10套帐。
用友U8.61全月平均仓库期末处理失败U8.61全月平均仓库期末处理失败
U8.61-全月平均仓库期末处理失败自动编号:2823产品版本:U8.61产品模块:其他所属行业: 通用适用产品:U861--供应链--16关 键 字:月末结账问题名称:全月平均仓库期末处理失败问题现象:全月平均计价方式,某存货没有期初结存,本期也没有入库,只有出库单据,如果出库单据上没有单价,金额,期末处理失败.打过SP1+PackB补丁.原因分析:软件BUG解决方案:针对该问题的补丁包KB-U861--93347.msi温馨提示: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进入。
T+导出的表格不能直接打开,需要先保存到本地才能打开怎么办?之前用的好好的不知道怎么就变了 T+导出的表格不能直接打开,需要先保存到本地才能打开怎么办?之前用的好好的不知道怎么就变了[]
是这样的呢;@服务社区刘小艳:是软件更新了变了吗?之前就是能直接打开的呀@匿名客户833533:是的。
适合什么笔记本的操作系统呢 ???WIN8.1 能用吗 请问
适合什么笔记本的操作系统呢 ???WIN8.1 能用吗[]
不适合,如果是最新版本,可以安装win10系统T3财务通普及版10.8.2金盘
这个版本的@nUj:win7@服务社区刘明新:T3财务通普及版10.8.2金盘
这个版本的
适合什么笔记本的电脑系统,win8。1 可以吗
可以吗@nUj:windows7 旗舰版@nUj:10.8plus2可以安装win8.0系统,建议安装win7旗舰版系统win8 可以
允许零售单和销售单进行负库存销售的配置分别是? 允许零售单和销售单进行负库存销售的配置分别是?
通知识库问题号:37065适用产品:T1系列软件版本:T1-商贸宝批发零售版12.0软件模块:系统维护问题名称:允许零售单和销售单进行负库存销售的配置分别是?问题现象:如何设置零售单和销售单进行负库存销售?问题原因:见问题答案。关键字:负库存销售解决方案:&P&销售单据和零售单据负库存销售需要分别设置。&BR&1.销售单负库存销售设置:打开“维护中心”–“系统配置”,在“业务配置”中勾选“批发业务允许负库存”保存即可,此配置对零售单不起作用。&BR&2.零售单负库存销售设置:打开零售设置,勾选“零售业务允许负库存”,保存即可。&/P&行业:通用补丁编号:解决状态:最终解决方案录入日期: 15:23:45最后更新时间:
少缴纳印花税和房产税如何调整 少缴纳印花税和房产税如何调整
问:2013年发现2012年少缴纳印花税和房产税,是否可以在2013年汇算清缴调整? 答:根据《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设置季度利润表 设置季度利润表
通知识库问题号:40904适用产品:T3系列软件版本:T3-用友通标准版10.8plus1软件模块:财务报表问题名称:设置季度利润表问题现象:如何设置季度利润表?问题原因:见问题答案关键字:出季度利润表解决方案:&P&1、新建利润表(进入财务报表之后,点击“文件”–“新建”–左边选择行业性质–右边选择利润表)&/P& &P&2、将左下角红色的字切换成‘格式’后选中C列(“编辑”–“替换”)&/P& &P&3、输入查找内容为:月,再输入替换内容为:季&/P& &P&4、取消关键字“月”(“数据”–“关键字”–“取消”–勾选月)&/P& &P&5、添加关键字“季”(“数据”–“关键字”–“设置”–勾选季)&/P& &P&6、最后将左下角红色的字切换成“数据”之后录入数据(“数据”–“关键字”–“录入”–季度可以选择)&/P&行业:通用补丁编号:解决状态:临时解决方案录入日期: 15:23:45最后更新时间:
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是否征收营业税? 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是否征收营业税?
问: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是否征收营业税? 答:据国税函[号(日)、苏地税发[号(日):
医疗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的核算 医疗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的核算
&&&&医疗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包括三项内容:一是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存款”利息收入;二是国家债券利息收入;三是医疗保险基金银行存款“收入户”和“支出户”利息收入。取得二项利息收入全部通过“待转收入——待转利息收入”科目进行归集,即医疗保险机构收到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存款”计息通知,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待转收入——待转利息收入”科目;国家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或按规定转让国家债券,按本息合计,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按债券本金部分,贷记“债券投资”科目,按债券利息部分,贷记“待转收入——待转利息收入”科目;医疗保险机构收到银行存款“收入户”和“支出户”计息通知,借记“银行存款——收入户”、“银行存款——支出户”科目,贷记“待转收入——待转利息收入”科目。医疗保险机构按照规定的期限和利率先给个人医疗帐户计息时,借记“待转收入——待转利息收入”科目,贷记“个人帐户医疗基金收入——利息收入”科目。全部利息收入扣除记入个人医疗帐户的利息。剩余部分记入社会统筹帐户,借记“待转收入——待转利息收入”科目,贷记“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利息收入”科目;如果实际工作中出现这种情况,全部利息收入扣除记入个人医疗帐户的利息后为负数,应用红字作相同分录。即用红字借记“待转收入——待转利息收入”科目,贷记“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收入——利息收入”科目。
查银行日记帐时报错 查银行日记帐时报错
U8知识库问题号:14055解决状态:最终解决方案软件版本:8.52软件模块:总账行业:通用关键字:银行日记帐适用产品:U8问题名称:查银行日记帐时报错问题现象:在查银行日记帐的一个银行科目之后换查另一个银行日记帐时报:运行时错误“-()”,automation出错。问题原因:GL-mybooktype表出错解决方案:把该年度的gl_mybooktype表的内容先删除,再从其他正常的帐套中引入gl_mybooktype表即可补丁编号:录入日期: 15:23:45最后更新时间:
土地增值税的税金计算与会计核算 土地增值税的税金计算与会计核算
一、税金计算  土地增值税计算的两个要素,主要是确定转让房地产收入和确定扣除项目金额。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的具体计算步骤如下:  (一)计算增值额     增值额=转让房地产收入-扣除项目金额之和  (二)计算增值率,即增值额占扣除项目金额比例(%)     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之和×100%  (三)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     土地增值税税额=∑(每一级距的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
& & &最近经常有用户在使用用友财务管理软件的时候提示“演示期限已到期”,如下图。特别是T3用户,T+、T6和U8用户也会出现类似问题。越是报税期越出现的频繁,越是着急越是出问题,出现这种问题, 不能做账填制会计凭证了,也出不了财务报表,很多会计都非常的着急。该怎么办呢?别着急啦,本文会详细讲解决方案。全心全意为用户排忧解难是用友天龙瑞德公司的服务宗旨。 &
项目管理成本结转问题 项目管理成本结转问题 U8知识库问题号:11247解决状态:最终解决方案软件版本:8.60sp软件模块:项目管理行业:通用关键字:项目成本结转适用产品:U860SP–管理会计–项目管理问题名称:项目管理成本结转问题问题现象:在860sp版本中,项目分配计算后,所有项目都在成本结转凭证列表中显示出来,客户每月有几百个项目要结转,一个一个选择非常麻烦,是否可以自动过滤出已经结算的项目,再选择要结转的项目,然后生成凭证.问题原因:选项中有设置,可以控制没有完工项目不结转成本,把未完工项目可以结转成本的选项去掉。解决方案:选项中有设置,可以控制没有完工项目不结转成本,把未完工项目可以结转成本的选项去掉,可以解决。补丁编号:录入日期: 15:23:45最后更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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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个单据上的成本价怎么不一样
一张是销货单 一张是销售出库单
是同一批货物
销售出库单上单成本价是正确的 销货单上单不对 这两个单据上的成本价怎么不一样
一张是销货单 一张是销售出库单
是同一批货物
销售出库单上单成本价是正确的 销货单上单不对
我怎么看到的都是一样的是583.03叻。[/尴尬]根据图2上显示的来源单据号和图1的单据编号核对,出库单不是由这张销货单生成的
这个应该怎么办,最好有操作流程 这个应该怎么办,最好有操作流程
在服务社区-更多,工具下载中下载:数据库Sa口令清除及T3注册组件工具:http://service.chanjet.com/main/supportgongju清除sa密码,然后再登录,不行的话,请参考服务社区-知识库中的文档进行处理:http://service.chanjet.com/zhi ... b45b0
餐饮业要交的税种以及税率 餐饮业要交的税种以及税率
  一、基本税种  1、按营业收入5%缴纳;  2、城建税按缴纳的营业税7%缴纳;  3、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3%缴纳;  4、地方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2%缴纳;  5、印花税:购销合同按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帐本按5元/本缴纳(每年启用时);年度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的万分之五缴纳(第一年按全额缴纳,以后按年度增加部分缴纳);
餐饮业该如何做好成本控制 餐饮业该如何做好成本控制
 餐饮业的成本结构,可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两大类。所谓直接成本,是指餐饮成品中具体的材料费,包括食物成本和饮料成本,也是餐饮业务中最主要的支出。所谓间接成本,是指操作过程中所引发的其他费用,如人事费用和一些固定的开销(又称为经常费)。人事费用包括了员工的薪资、奖金、食宿、培训和福利等;经常费则是所谓的租金、水电费、设备装璜的折旧、利息、税金、保险和其他杂费。   由此可知,餐饮成本控制的范围,也包括了直接成本与间接成本的控制;凡是菜单的设计、原料的采购、制作的过程和服务的方法,每一阶段都与直接成本息息相关,自然应严加督导。而人事的管理与其他物品的使用与维护,应全面纳入控制的系统,以期达到预定的控制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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