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不再续聘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可以强行继续服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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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续聘原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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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物管来上岗 老物管不肯撤
来源:河源日报作者:曾俊霖
  19日中午,市区长城世纪华府小区内,新老物管公司交接。然而,交接过程并不顺利,该小区业委会以河源市百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百佳物业)合同到期为由,要求其撤场,但百佳物业以业委会新一届选举违规和深圳绿清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新物管公司,下称绿清物业)没有备案为由,暂不愿交接。
  业委会:合同到期老物管须离场
老物管:业委会选举违规
  百佳物业于日和长城世纪华府业主们签订了《物业管理合同》,于今年6月30日到期。
  在今年4月中旬,该小区业委会启动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程序,并在网上公布相关信息。6月2日,在小区每栋楼的各单元电梯大堂张贴招标公告,并向百佳物业发出《告知书》,声明《物业管理合同》到期的理由。
  6月20日,在东埔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业委会成员、部分业主等代表参加述标会,并召开评标会,参会委员根据各自了解的情况,按淘汰制的方式对竞标公司进行无记名的投票,在5家物业管理公司中,绿清物业获得第一名、百佳物业获得第二名。
  12月19日中午,业委会相关负责人黄敬雄说,合同到期就必须离场,但百佳物业却迟迟不肯与绿清物业完成相关交接事宜。该小区一位徐姓业主说,今年以来,小区卫生脏乱差、化粪池没有清理,陌生人可以随意进出小区,公共设施无人护理,小区物业服务和管理非常混乱。
  百佳物业相关负责人何静华说,合同到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在新物管公司没有到场之前,该公司有责任管理好本小区。而且业委会新一届选举结果和绿清物业的招投标的结果存在问题,所以暂时不能交接。
  老物管:部分业委会成员非业主
业委会:已获业委会组织机构代码证
  何静华说,新一届业委会成立于今年1月18日,在业委会选举过程中,对参选人员资格并没有进行认证。今年6月,经过百佳物业调查证实,业委会副主任黄敬雄并不是该小区业主,在长城世纪华府没有房产登记,是借住户。黄敬雄解释说业主是父母,无需其他证明。
  一位陈姓业主也认为,部分业委会成员不是本小区业主,无法代表本小区业主行使权力,也就无法认可绿清物业接管本小区管理的事宜。
  业委会委员黄泊说,业委会成立时,在小区各栋公示栏张贴选举人名单和照片供业主们选举,今年1月25日,业委会向东埔街道办事处出具选举结果证明,并得到该街道办事处盖章确认。1月22日,长城世纪华府业主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证获市质监局颁发,这也证明业委会是合法成立的。
  广东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志强说,根据日施行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第十一条及第十五条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员必须是本小区业主,如果业主不能到达现场,只能委托亲属来参加选举,而最终的选举结果也只能由业主本人承担,委托人不能代业主管理相关事宜。
  在新一届业委会选举过程中,没有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进行选举,也没有行政主管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的指导和参与。黄志强说,这也违反了《条例》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物管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中的纠纷。
  老物管:新物管公司没获得业主大会选定
业委会:调查业主中,九成以上同意更换物管
  黄敬雄说,合同到期前6个月至2个多月前,业委会相关成员及部分业主多次询问百佳物业是否有意愿服务本小区,没有得到明确答复。而何静华却说,当时主动询问了业委会主任是否可以继续服务本小区,但却得到否认答复,该主任明确表示需通过招投标选择物业管理公司。
  黄志强介绍,根据《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到期3个月前,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者续聘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并将决定书面告知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决定不再续签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应当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到期3个月前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
  黄泊说,在选择绿清物业之后,通过上门统计结果显示,全小区869户除了无法送达的232户外,其余637户中有592户业主同意绿清物业接管本小区,同意率达到送达数的92.9%,这说明绝大多数业主是同意业委会决定的。
而对于绿清物业是否在河源市相关部门备案,根据《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当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报物管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源城区建设局:新老物管需和平交接
  源城区建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由于百佳物业的管理合同已到期,目前首要问题就是协调百佳物业与绿清物业和平交接,防止发生任何冲突。对于业委会是否合法,则会与东埔街道办事处调查清楚相关情况,依法依规处理。(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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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琪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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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拒不退出 业主“被服务”么办
发表时间: 08:32:42&&
点击数:1504
【案例简介】  某小区建成后,由开发商选聘有相应资质的甲公司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并签有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快到期时,小区业主召开了第一次业主大会,成立了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经表决作出决定,不再续聘甲公司,另外选聘有相应资质的其他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并要求甲公司在合同到期后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并办理有关手续。甲公司收到业主大会的决定后,以部分业主长期拖欠物业服务费为由拒不退出,也不办理相关手续。双方遂陷入僵局,形成纠纷。&【案例分析】  随着物业管理制度的健全以及业主权利意识的提高,广大业主通过业主大会表决更换物业公司的案例已经不算新鲜。从法律关系上讲,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存在着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合同到期后,作为合同一方的广大业主有权决定是否续约,这是缔约自由原则的体现,任何人无权干涉。  但在实践中,即使业主大会作出了不再续聘的决定,也会面临很多现实困难。正如案例中所述的情形,物业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退出或者拒不办理移交手续,使得小区的物业管理陷入困局,有甚者甚至出现业主“被服务”的情形,业主与物业公司往往在此过程中产生激烈的矛盾。  上述案例中的情形其实是有规可循的。《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不得以物业服务中的债权债务纠纷未解决、阶段工作未完成等为由拒绝退出:  (一)物业服务合同依法、依约解除;  (二)除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物业服务合同期满未续约;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继续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应当在办理退出手续的同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移交保管的物业档案、物业服务档案等资料和物业服务用房,实行酬金制的,还应当移交服务期间的财务档案;  (二)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人员;  (三)清退预收、代收的有关费用;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根据上述规定,案例中的甲公司以部分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为由,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且不办理退出移交手续是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可依据上述规定要求甲公司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并履行退出时的相关义务,如甲公司拒不退出或者拒不履行退出时的义务,业主委员会可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依法提起诉讼。  另一方面,在上述案例中,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的行为也是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义务的。《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物业服务企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依法申请仲裁。  &&&&&&&&&&&&&&&&&&&&&&&&&&&&&&&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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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861号武汉图书馆12楼
本网站所有信息未经授权禁止转载!合肥市物价局和房产局:小区物业全面推行“一费制”
来源:合肥晚报
去年8月1日,新修订的《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物业&一费制&正式亮相,即把小区公用电梯、照明等公摊费纳入物业费中一并收取。不过,截至目前,合肥住宅小区中实施&一费制&的还不到三分之一。对此,合肥市物价局和房产局出台补充通知,要求全面推进物业服务&一费制&。
新规执行遇尴尬
&我们小区的物业公司还在向我们收公摊费。&家住庐阳区颍上路某小区的业主龚女士反映,小区交付使用不久,与物业公司签合同是在日以后,按照规定应该实行&一费制&,但物业公司并没有执行。
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上某小区的业主王先生说,春节前他去物业公司缴纳了一年的物业费,还是以前的标准,每平方米1.2元,并不包括公摊费。&到底政府对物业费&一费制&有没有强制要求啊?&
业主林先生则对小区停车位收费不满。他告诉记者,他们小区地下车库停车位每月高达260元,&按照新收费标准,地下车位最高每月不得超过180元。&林先生说。
据了解,按照规定,去年8月1日起,合肥市住宅小区就应该执行物业收费&一费制&,但是小区之前有合同约定未到期的,暂不执行新办法。根据合肥市物价局近期的摸底调查,合肥市目前执行&一费制&的小区不到三分之一。
业主物业各有想法
针对物业收费&一费制&,一些业主和物业公司有各自的担心。&我担心实行&一费制&就是涨价。&业主李女士说,按照新办法,小区物业费按照甲、乙、丙、丁等4个等级来执行一次性收费。以前合肥市多层、高层甲级物业综合服务费收费中准价为0.70元至1.20元/平方米,修订后维持原标准,乙至丁级每平方米则提高了0.10元。&我家本来物业费是1.0元/平方米,现在实行一费制,物业费涨到了1.1元。&李女士说,四种服务对应四种收费标准,如果物业公司提供乙级的服务,但收取甲级的费用,这由谁来评判呢?
还有一些业主表示,自己住在一楼,和其他住户交一样的费用不公平。
另一方面,物业公司对实施&一费制&并不积极。&我们担心会入不敷出。&合肥市望江西路上某小区物业公司总经理魏春波表示,他们小区物业费目前多层按照每平方米1.18元、高层每平方米1.33元收取。拿高层来说,如果实施&一费制&,物业收费按照甲级标准最高为每平方米1.44元。虽然看起来物业费收得比以前多,但是这其中包含了公摊费。他算了一笔账:每户业主按照100平方米左右的房子来计算,公摊费每年为200多元。算下来,如果按照一费制,物业公司还&亏&了。
记者了解到,物业公司有这样顾虑的不在少数。在个别已实施&一费制&的小区,物业公司为了省钱,电梯只开一部,给业主带来不便。
&一费制&必须执行
合肥市物价局人士说,不少小区目前依旧分项收费,停车位收费也未按照规定执行。针对这一问题,合肥市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最新出台《关于实施&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收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要求全市住宅小区物业收费推行&一费制&,停车位最高收费不得超过180元/月。
通知提出,对提前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建设单位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或原业主委员会任期期满,已具备成立业主委员会条件但仍未成立的;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约或者提前解除合同,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相关物业服务企业或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都应当严格执行&一费制&。
此外,对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业主大会没有作出选聘或者续聘决定,原物业服务企业自愿继续提供服务的,也不能按照&老规矩&来,而应在多数业主的要求下执行&一费制&。
物价部门近期将集中开展物业服务收费全面检查,着力推进《办法》顺利实施,重点查处违反明码标价制度、不及时执行和拆分执行《办法》等乱收费行为。
编辑:徐蕾
[此文系转载,来源于合肥晚报,版权归属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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