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劳务合同同????

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有什么区别??_百度知道
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有什么区别??
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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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劳务合同的双方有可能都是自然人,或都是法人,而劳动合同双方一方只能是自然人,另一方则是除自然人之外的用工主体,主要是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二、劳务合同受《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调整,而劳动合同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调整;   三,劳务合同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而劳动合同双方在合同签订后存在隶属关系,劳动者需服从单位的管理和支配;  四,合同内容不同,劳务合同内容主要是双方平等协商后的合意性条款,劳动合同的内容则更多的是法定性条款,双方选择的范围远小于劳务合同。具体来说,劳务合同的内容相对简单,主要是有关约定的工作内容和劳务报酬,而劳动合同还包括劳动者的保险、岗位等事项;  五,争议处理方式不同,劳务合同一般通过法院诉讼解决(如果约定了仲裁条款,也可仲裁),而劳动合同必须先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对裁决不服的才能起诉到法院,对于部分情形的裁决甚至可以一裁终局。  从以上区别可见,混淆两种合同,甚至将劳务合同当成劳动合同来签,有可能使劳动者失去劳动法的保护,不利于劳动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那么,是否签的合同上只要写的是劳务合同,导致的结果就一定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呢?答案也是否定的。实践中,以下两种情况虽然劳动者签的是劳务合同,但实际上已经构成了劳动关系:  一种是合同名写的是劳务合同,但内容上却与劳动合同内容相同,则这类合同实际上仍属于劳动合同,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  另一种是,合同名称和合同内容都明确属于劳务合同,但具体履行中,劳动者是作为用工单位中的一员,接受单位的管理和支配,根据单位提供的工具、生产资料或办公环境,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进行劳动,这也构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至于所签订的劳务合同本身,可认定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归于无效。  对于以上两种情况,劳动者仍然可要求用工单位按《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履行义务,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
采纳率:44%
没有签订书面合同,视为无合同,企业违反了劳动法。
劳务合同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签订的形式不同
劳动合同则必需是书面合同、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解决纠纷的程序不同
劳动合同纠纷要先行经过单位注册地区县劳动机构仲裁,未经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先行处理。同时,劳务费按劳务所得缴税。可参考。3:遭遇裁员,该不该拿离职补偿(点击打开)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员工据此辞职,是可以拿到补偿的,但每月收入不限次数,要缴纳的个税为,但依然不用交税。同时,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2000元为起征点,并不对工作过程中出现人风险负责,每次收入在800元以下不交税,800元以上按20%交税,该不该拿离职补偿
劳务合同可随时协商解除,不用提前通知,企业解除时。也就是说,每月有10次收入。可参考,劳务合同既可以是书面合同,也可以是口头合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务合同是民事合同,纠纷发生后当事人无须经过仲裁,企业要缴纳政府规定的五险一金,并承担劳动风险。
在签订劳务合同的情况下,企业无需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国家有最低工资的限定,不能低于最低工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4、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缴纳社保不同
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1、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适用的法律不同
劳动合同适用的法律为:825元。
具体计算方法可参考: 个人所得税_工资、薪金所得-名词解释 阿邦网
劳务合同是劳务费、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同
劳动合同是工资,不同额度的缴纳税率也不同,同样8000元的工资,国家没有最低限额的规定,但每次只有800元,虽然总收入达到了8000元,要给劳动者相应的赔偿,就是所谓的N+1。但如果一次收入8000元,则要缴纳个所税:
()×20%=1440元
具体计算方法可参考: 个人所得税_劳务所得-名词解释 阿邦网6、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解除时赔偿不同
劳动合同则需按劳动法的要求提前通知: 遭遇裁员,也无需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是独立的合同种类。5,由提供劳动的劳动者自行负责
期待操作过劳务合同的人士,具体说明劳务合同的适用对象和范围,谢谢!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是极易混淆的两种合同,两者都是以人的劳动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劳动合同依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 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而劳务合同通常意义上是指雇佣合同。两者有一定的区别: 1、合同性质不同。雇佣合同是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服务的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的劳动用工合同。 2 、合同目的不同。雇佣合同以提供劳务为目的,是以雇佣人对受雇佣人的劳动行为的支配为合同标的,而劳动合同则是以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为目的。 3、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雇佣合同更多的体现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当事人平等协商一致的结果,国家干预的程度较小;而劳动合同除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外,更多的内容体现了国家干预,劳动法对合同的订立程序、用人单位的义务、工作条件、劳动保护、最低工资、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别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的特别保护。 4、主体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中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其适用范围只限于单位用工方面,劳动者在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后,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必须承担一定的工种或职务工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领导和被领导的从属关系。而劳务合同则不具备上述特征。 5、法律调整不同。劳动合同由劳动法调整;雇佣合同应属于民法调整。虽然合同法没有对其做出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适用民法来调整。 6、合同争议的处理程序不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争议应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处理,仲裁机构或法院可以裁判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样,合同解除应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而雇佣合同发生争议时,法院可直接受理,适用民法的规定处理;解除没有什么特别程序,双方均可随时解除雇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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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放数:5808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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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放数:5808920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有什么区别? 劳务合同是不是可以选择不交社保?_百度知道
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有什么区别? 劳务合同是不是可以选择不交社保?
我有更好的答案
一、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主要有:  (1)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于法人、组织。
(2)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但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3)主体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4)确定报酬的原则不同。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付劳动报酬,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而劳务合同中的劳务价格是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5)雇主的义务不同:劳动合同履行贯穿着国家的干预,为了保护劳动者,《劳动法》给用人单位强制性地规定了许多义务,如必须为劳动者交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这些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得协商变更。劳务合同的雇主一般没有上述义务,当然双方可以约定上述内容,也可以不存在上述内容。  (6)合同内容的任意性不同。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则由法律明确规定,不能由当事人协商,如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等。但劳务合同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不违背强行法规定情况下自由协商,任意性很强。  (7)法律调整不同。劳务合同主要由民法、经济法调整,而劳动法则由社会法中的劳动法来规范调整。  (8)受国家干预程度不同:劳动合同的条款及内容,国家常以强制性法律规范来规定。如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及合同的解除,除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条件等。劳务合同受国家干预程度低,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外,在合同内容的约定上主要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  (9)合同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不履行、非法履行所产生的责任不仅有民事上的责任,而且还有行政上的责任,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行政部门限期用人单位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工资,拒绝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同时还可以给用人单位警告等行政处分。劳务合同所产生的责任只有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不存在行政责任。  (10)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劳动合同纠纷发生后,应先到劳动机关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服的在法定期间内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但劳务合同纠纷出现后可以诉讼,也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二、劳务合同可以约定不承担缴纳社保的义务。
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国家无强制性规定:(1)合同双方当事人关系不同。劳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是自然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主要在于,我国劳动法尚不承认双重劳动关系、劳动者三方承担、经济、组织上的从属性;劳动合同主体特定。(3)报酬性质和支付方式不同。劳务报酬根据劳务市场价格确定,劳动者从属于用人单位。(2)劳动支配权和劳动风险责任承担不同。劳务合同中劳务支配权在提供劳务者。劳务合同关系由民法调整;劳动报酬根据劳动的数量和质量确定,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劳动风险责任亦由提供劳务者自行承担;劳动合同中劳动支配权在用人单位,劳动风险由社会、用人单位,支付方式一般为一次性或分批支付,也可以是法人,没有身份,但须遵守国家最低工资等强制性规定。(4)劳务合同关系可以多重建立,而劳动合同关系具有惟一性。(5)法律调整不同
若果我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可以再签订一份劳务合同吗?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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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调整1. 劳务合同:
提供劳务者与接受劳务者之间是民事合同关系. 社保由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3, 劳务合同不交社保,
劳务合同与社保没有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调整2.劳动合同
前者是民事合同,归民事法律管辖,打官司要去法院后者是劳动合同,归劳动法管辖,劳动部门和仲裁部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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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劳务合同能规避劳动关系吗?
发布日期:&&& 作者:
导读:签劳务合同能规避劳动关系吗?(真实案例)
来源 / 北京某区人民法院 【案情概要】 陈某于2013年3月到某职业学校担任门卫,双方先后签订多份聘用协议,协议均标明为劳务人员使用。 协议并约定:职业学校根据自身需要委托陈某承担出入校秩序维持工作,双方之间是劳务关系,职业学校有权随时解除双方劳务合同并无需承担任何补偿。 陈某工作期间工资标准为每日30元,日,陈某自职业学校离职。 随后,陈某经仲裁后起诉至法院要求职业学校支付其最低工资差额。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和职业学校均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陈某在职业学校的门卫岗提供劳动,接受学校的劳动管理,且学校按月向陈某发放劳动报酬,虽双方在签订的聘用协议上标注为劳务人员使用,但并不影响双方实际建立的劳动关系的属性,双方已建立事实劳动关系,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陈某关于最低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在这里法官提醒大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需要从双方的主体资格、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和工作安排以及劳动者的劳动是否属于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等方面综合进行判断。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具体名称,并不具有否定双方之间劳动关系的效力。 用人单位应当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不应随意地通过订立所谓的劳务合同、雇佣合同、承包合同等方式,意图规避劳动关系的建立。 这样既不能推卸用工责任,也无法规避用工风险,反而,还可能因未签订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而导致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违法后果。 【HR指引】 小编提醒:合同用什么名称,并不会影响劳动关系的性质。HR可参考人社部的相关规定。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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