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被告答辩状不适合合同纠纷答辩状

买卖合同一案民事答辩状 -
南宁曾镜同律师 - 红豆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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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一案民事答辩状
原告覃书X诉被告黄X、广西XXXX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时广西XXXXXX有限公司没有出庭,一审法院判决黄X给付覃书X274365元货款与1元利息,广西XXXXXX有限公司与黄X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广西XXXXXX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覃书X不服一审判决也提出上诉。&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广西X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XX东路XX里19号,组织机构代码:199452XX-6。&&& 法定代表人:林X,董事长。&&& 就上诉人覃书X与黄X、广西XXXX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一案,广西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特作如下答辩:&&& 一、黄X与XX公司并不存在挂靠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覃书X或黄X如果认为黄X与XX公司存在或成立挂靠关系,他们应依法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在本案中,并无任何证据证实黄X与XX公司存在挂靠关系。&&& 二、XX公司的员工林小X与黄X并没有“订立口头协议,把该工程交由黄X实施。”,黄X怎么获得并实施涉案的工程,XX公司不清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如果覃书X或黄X认为林小X与黄X“订立口头协议,把该工程交由黄X实施。”,他们应依法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但本案中,并无任何证据证实林小X与黄X“订立口头协议,把该工程交由黄X实施。”&&& 三、黄X不是XX公司的员工,XX公司与黄X也不存在委托代理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在本案中,并无证据证实XX公司与黄X存在委托代理关系。&&& 四、XX公司虽然与发包人即XX县交通运输局订立了《合同协议书》,但双方根本就没有实际履行合同。&&& 合同订立不等于合同就履行,合同订立与合同履行是两码事,社会生活中有不少合同订立之后并没有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哪方当事人认为XX公司履行了与发包人即XX县交通运输局订立的《合同协议书》,就应当提供证据加与证实,在本案中,并无证据证实XX公司履行了与发包人即XX县交通运输局订立的《合同协议书》。&&& 综合以上四点可知,除订立《合同协议书》外,XX公司与涉案的XX县2012年通村水泥路工程的No9标段的工程无关,不享有权利,自然也不应承担与此相关的纠纷的任何法律责任。&&& 五、本案根本就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之规定,一审判决适用该规定属适用法律错误。&&& 首先,水泥不是限制流通物,不是非自然人才能购买的物。《物资采购合同》的双方为黄X与覃书X,XX公司不是合同的当事人,该合同不能约束XX公司。&&& 其次,《物资采购合同》的内容中,没有任何一处涉及XX公司的名称。覃书X有何理由“相信”黄X有并不出现的XX公司的“代理权”?没有。&&& 最后,从本案的情况看,覃书X供应水泥给黄X,他也认定黄X是买受人,他提起诉讼也是以黄X作为被告,XX公司是被一审法院追加为被告的。覃书X根本就不存在相信黄X具有XX公司的代理权的事实。所谓的表见代理,与其说是覃书X的表见代理,不如说是一审法院想当然的表见代理。何况,直到覃书X向黄X供应水泥完毕为止,黄X都没有以所谓的“被代理人”XX公司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何来的表见代理?&&& 一审法院判决XX公司与黄X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错误的。&&& 六、覃书X与黄X订立的《物资采购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对他们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1、一审判决确定的货款274365元,金额准确。&&& 覃书X认为其货款应为281015元,但却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其主张没有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 2、一审判决确定的利息1元,金额准确。&&& 覃书X认为合同本金余额4%的利息指的应是月利息4%,没有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因为,他与黄X订立的《物资采购合同》对利息有明确的约定,清楚明了,其不应翻悔,况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3、覃书X主张“违约方应支付我方违约金叁万元”,没有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 覃书X与黄X订立的《物资采购合同》只对“利息”作出约定,并没有对“违约金”作出约定,并且,更重要的是,覃书X在一审时并没有主张“违约金”,其上诉后才主张“违约金”,二审法院不应支持。&&& 请二审法院驳回覃书X的上诉;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判决XX公司不与黄X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覃书X货款与利息应由黄X自己给付。&&& 此致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广西XX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 &(0) | &(6616) | &您好!本人因为合同纠纷被人起诉到法院,近日开庭,问我需要写应诉答辩状吗?还是开庭是再答辩?因为现_百度知道
您好!本人因为合同纠纷被人起诉到法院,近日开庭,问我需要写应诉答辩状吗?还是开庭是再答辩?因为现
因为现在就是写的话,也没法写,因为不知人家起诉的合同的哪天那款?请指点您好!本人因为合同纠纷被人起诉到法院,近日开庭,问我需要写应诉答辩状吗?还是开庭是再答辩
我有更好的答案
  被起诉应当积极应诉答辩,被告受到起诉状副本后应当在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1.对方诉状可以找法官复印2.开庭前15天举证期,需要交给法官应诉状和证据复印件。
开庭前15天内要提交给法官。如果自己写不会,可以找律师代笔,代书。百元左右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你好,答辩状依照法律来说是需要写的,并在规定的答辩期内交给承办法官,但在实际操作中,不写或者不按时交都没有关系,因为在开庭时你还是有答辩的权利的,可以到时候口头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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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发文字号:
颁布单位:
某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
作者:庞海涛  时间:     浏览量:0  
答辩人:济南某设备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庞海涛,山东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因原告江苏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诉答辩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人答辩如下:
原告起诉所述事实及欠款金额与实际情况不符。
日,答辩人与原告签订一份《供应合同》,对供货条件及方式、交货地点等内容作了具体而明确的约定。其中,《供应合同》第一条对供货条件作出了明确约定:首先是答辩人根据实际需求编制《购物材料清单》,然后是被告根据原告提供的《购物材料清单》进行报价,并确定供货期,最后是答辩人对原告的报价及供货期进行盖章确认。至此,原、被告双方之间就该部分《购物材料清单》中载明的货物的买卖关系方才成立,原告才可以按照《购物材料清单》组织发货。
原告庭前提供了12张收货单据,金额共计元,经答辩人仔细核对,发现原告共提供的12张收货单分别存在下列情况:
第一、日收货单两张,货单编号、金额分别为:号、703275元;号、185550元;日收货单三张,货单编号、金额分别为:号、元;号、11033.8元;号、4644605元。上述五张收货单共计货款元,均为答辩人提供了《供货材料清单》、原告进行了报价、答辩人签章认可后所发货物,并经答辩人的工作人员签收,原、被告对上述货物存在买卖关系。
第二、2014年3月收货单两张,货单编号为:号和号,上述收货单中载明的货物答辩人并未收到,收货方签字人员为闫文芝也不是答辩人的工作人员。答辩人对原告就上述货物提出的诉求不予认可。
第三、2014年3月收货单一份,货单编号为:号;日收货单一份,货单编号为:号;2014年4月收货单三份,货单分别编号为:号、号、号,上述五份收货单所载明的货物已由答辩人单位的工作人员签收,但是上述货物答辩人从未编制《购物材料清单》,原告也没有报价,并经答辩人签章确认,故该部分货物并非答辩人购买,而是原告自行擅自发货,存放于答辩人处的代存货物,对于上述货物,答辩人无付款义务。
第四、原告供应的型号为:3*4+1*2.5的1926米电缆存在质量瑕
疵,不能使用,共计18489.6元,该部分货款应在欠款数额中予以扣除。
鉴于上述事实,答辩人购买原告的货物价值为元,截止原告起诉之日起,答辩人已经分别于日、日各向原告支付10万元的承兑汇票,于日向原告支付20万元的承兑汇票,三张金额合计为50万元。因此答辩人实际欠原告货款元,而非元。
综上所述,原告起诉所述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答辩人实际欠原告货款元,而非元。望贵院查清上述事实,依法判决,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 & &&天桥区人民法院
&&&&&&&&&&&&&&&&&&&&& 答辩人:济南某设备厂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 &2014年10月16日
执业机构:山东齐邦律师事务所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后,被告应诉必须写答辩状吗?如果不写,直接在法庭上陈述事实,进行辩论,会对法官的判决有影响吗?原告在起诉状上证人姓名和住址一栏空白的话,会在庭审中突然出示证人证词吗?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法官会当庭判断证据的真实性,给予采信或驳回,还是休庭后行进行调查后,再作判断?
不一定要写答辩状.可以口头答辩.口头答辩不会影响法官的判决.证人做证是要申请的,不会这样.可以当庭认定证据,也可以庭后认定.
其他答案(共3个回答)
后果(即败诉)。
如果你没有任何理由,答不答辩无所谓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
第三十二条 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从法律及司法解释来看,提出答辩状是被告的一种义务而非权利,可对不提交答辩应当承担什么后果,法律并没有作出什么具体规定,所以司法实践中好多当事人不提交书面答辩状,其实这种做法是不妥当的。为了切实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一定提交书面答辩状。
答辩状是被告针对原告的诉求所做的书面辩解,包括对事实对错,法律关系的判断及被告是否应该承担原告所指责任等等的答辩.
提交答辩状是民事诉讼中的一个程序,赋予被告足...
答辩状是针对起诉状的请求、事实和依据进行反驳,至于如何反驳,要根据案情的实际情况进行反驳,所反驳的理由都必须有证据来支持。
您好,关于您所提的问题,答复如下,以供参考:
1、这是关于第二审诉讼程序的问题;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
这是两回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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