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养老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险会计处理变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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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付职工薪酬-补充医疗保险的财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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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付职工薪酬-补充医疗保险的财务处理与应付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一样,不能预提,在工资总额4%的限额内,实际使用时预提。
是这样。实际构成支付的现时义务时计提。
工资总额的4%开支补充医疗保险的依据是什么?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
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社[2002]18号
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步伐,进一步完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有关文件精神,现就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自主决定是否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可在按规定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用于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支付以外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进行的适当补助,减轻参保职工的医药费负担。
& & 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企业可直接从成本中列支,不再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应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由企业或行业集中使用和管理,单独建账,单独管理,用于本企业个人负担较重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药费补助,不得划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也不得另行建立个人账户或变相用于职工其他方面的开支。
&& 四、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管理的监督和财务监管,防止挪用资金等违规行为。
二○○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p id="rate_6879" onmouseover="showTip(this)" tip="感谢答疑。&威望 + 2
" class="mtn mbn">
福利费不计提& &&&职工教育经费需要计提& &补充医疗保险如果规定给员工缴纳&&就得计提吧& &
基本上可以这样理解。&
但是计提数不能大于实际使用数,期末不能有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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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劳动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企(2003)61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备中央管理企业:
& & 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企业和职工的保险意识逐渐增强。据一些地方和企业反映:企业在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统筹之外,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所需资金加何列支,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的企业财务处理不一致,不利于财务管理规范化。为了加强企业财务管理,维护企业所有者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现就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 & 一、各类型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统筹,为职工缴纳的除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外的社会保险费,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由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从职工个人的应发工资中扣缴。
& & 二、有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辽宁等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地区的企业,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非试点地区的企业,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导致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所需费用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应付福利费不足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直接列入成本(费用)。
& & 三、职工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等商业保险;属于个人投资行为,其所需资金一律由职工个人负担,不得由企业报销。
& & 四、企业按照内部议事规则,经过董事会或者经理(厂长)办公会决议,改革内部分配制度,在实际发放工资和社会保险统筹之外,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作为职工奖励的,所需资金从应付工资中列支;作为职工福利的,所需资全从结余的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导致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涉及的税收问题,按照国家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处理;
& & 五、公益金属于企业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期间,按规定应当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方面的资本性支出,不得用于支付职工的保险费用。
& & 六、本通知自日起执行。财政部《关于商贸金融企业有关保险资金列支渠道问题的通知》(财商字[号)同时废止。其他文件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 && && && && && && && && &&&二○○三年二月九日
陈版第三和第四项如何理解?是否矛盾?
不矛盾。此类财务规则主要规范国有企业,而国有企业对工资总额控制很严,从应付工资中列支购买商业保险的价款,相当于可直接发给职工的货币工资就少了,最后还是相当于职工个人出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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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61号)。根据该文件,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所需费用在工资总额4%以内部分,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应付福利费不足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直接列入成本(费用)。而企业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试点与非试点地区的会计处理并不完...
  (一)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处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处理依据主要是《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61号)。根据该文件,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所需费用在工资总额4%以内部分,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应付福利费不足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直接列入成本(费用)。而企业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试点与非试点地区的会计处理并不完全一致:辽宁等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地区的企业,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非试点地区补充养老保险则与补充医疗保险的会计处理基本一致,即所需费用先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导致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财企[2003]61号文,企业缴纳的各项保险费,除应从“应付福利费”列支外,规定的列支渠道都是“成本(费用)”,而《企业会计制度》中人工费用的核算内容,只包括工资性支出和根据规定计算提取的应付福利费。所以,文件中从“成本(费用)”列支的社会保险费,实际上都应计入期间费用中的“管理费用”。
  (二)执行《企业财务通则》的处理。日起施行的新《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费用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从成本(费用)中提取。
  这里我们要注意,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修订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截至日,企业应付福利费有账面余额的,应继续保留在账面上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也就是说,原来根据财企[2003]61号文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的各种保险费,仍应按原渠道列支,直至保留的应付福利费使用结束为止。《财政部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34号)进一步强调,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缴费总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费用)中列支,但《企业财务通则》施行以前提取的应付福利费有结余的,符合规定的企业缴费应当先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该文明确了实施修订的《企业财务通则》后企业负担的补充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其比例上限与财企[2003]61号文一样,都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4%,但列支渠道有所变化,即不再区分试点和非试点地区企业,只要应付福利费有余额,均应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以后再统一从成本(费用)中列支。
  (三)执行企业新会计准则的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以下简称“职工薪酬准则”)将凡是与职工个人有关的支出全部纳入职工薪酬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同时统一了职工薪酬的处理原则,除因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给予职工的补偿外,企业支付的职工薪酬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计入产品或劳务等有关资产成本及期间费用。
  企业执行新准则后,也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规定,首次执行日企业职工福利费有余额的,应当全部转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首次执行日后第一个会计期间,按照“职工薪酬准则”,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职工福利计划确认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该项金额与原转入的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之间的差额调整管理费用。《上市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协调小组工作小组会议纪要(2007年第2期)》进一步强调了这一规定。
  有观点认为,已执行新准则的企业,如果同时属于《企业财务通则》的适用范围,在首次执行日职工福利费有余额的情况下,其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处理也应按财企[2007]48号文、财企[2008]34号文的规定处理,先在结转后的“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中列支,待该余额使用完以后,再根据新准则的相关规定处理。但是,根据“职工薪酬准则”,职工福利费与包括补充保险在内的各项保险费虽然同属货币性职工薪酬,但后者具有明确计提标准,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以上政府规定的标准计提,计提的各项保险费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二级科目核算;职工福利费则无明确计提标准,企业应当根据历史经验和自身情况计算确定应付职工福利,计提的职工福利费通过“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二级科目核算。因此,执行新准则的企业,无论首次执行日职工福利费是否有余额,两项补充保险都不应在“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科目中核算。财企[2007]48号文也明确,上市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处理变化有:
(一)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处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处理依据主要是《财政部关于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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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用,第二年参加培训。
答: 也不是,需要参加的都必须去
答: 每年都要进行继续教育的,各个地方的时间不一样的,你可以到时当地的财政局网站上查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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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的财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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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是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政府以政策指导和政策优惠为导向,用工单位和员工共同出资,以资金积累和运作增值为主要特征,以提高出资单位员工的养老待遇为主要特点的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补充养老保险的特点,因此其缴纳方式比较灵活,可以由单位根据自身效益决定,根据不同的比例要求报有关部门备案或者批准即可。
  一、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进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的不同点有:
  一是支付的对象不同。老政策规定支付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对象是全体雇员,新政策规定的对象为投资者或者职工。
  二是规定支付标准的权限主体不同。老政策规定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或标准执行,新政策规定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或标准执行,将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废除,避免全国各地执行标准不一致。
  1.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的计算基数。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以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二条规定,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该通知第一条规定,所谓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因此,财税[2009]27号文件中的工资总额应该等同于国税函[2009]3号文件中的工资薪金总额,其计算口径应该和计算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工会经费支出所用的工资薪金总额一样,都是按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号)的,“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规定,“工资薪金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制度规定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减去第2列的差额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如本行第1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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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税前扣除比例
来源:  发布时间: 15:25:52
导读:企业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税前扣除比例企业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缴纳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摘自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91;2001]9号)自...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税前扣除比例企业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缴纳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摘自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9号)自日起,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摘自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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