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润集团新城控股 郑州 总经理有限公司西南区协办经理是谁

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昆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雨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关联律所:原告:,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和济街180号1幢24-27层。法定代表人:王亮,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玖利,律师。被告:,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润路17号。法定代表人:祝义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其防,男,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光,男,职员。被告:,住所地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大街75号。法定代表人:祝义财,董事长。原告(以下简称昆仑信托)与被告(以下简称雨润集团)、(以下简称千岛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昆仑信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玖利、被告雨润集团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其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千岛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昆仑信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雨润集团返还借款本金1亿元并支付截止日的利息元;2.判令雨润集团支付从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借款本金1亿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基础上加收50%计算,即罚息年利率为15%);3.如果雨润集团未履行上述清偿义务,请求人民法院处置千岛公司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珍珠半岛马路村口56506.42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用以清偿上述债务;4.判令千岛公司承担本案律师费2503888元;5.判令雨润集团、千岛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事实和理由:日,昆仑信托和雨润集团签订2014年昆仑信(贷)字第14028号《信托贷款合同》,约定昆仑信托向雨润集团提供人民币信托贷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一亿元,以信托计划实际募集资金金额为准。贷款期限为24个月,自放款日开始计算。贷款利率为10%的固定年利率,约定按季结息。同时,《信托贷款合同》约定如借款人的业务经营状况或其任何重要资产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可能导致重大变化的事件或情形,贷款人可宣布本合同项下本期贷款的贷款本金立即提前到期,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已发放的贷款。此外,《信托贷款合同》约定以位于江苏省如皋市的编号为“皋国用(2014)第号”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为本信托贷款中雨润集团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同日,昆仑信托与案外人签订2014年昆仑信(抵)字第14028号《抵押合同》,约定以其所有的位于如皋市的编号为“皋国用(2014)第号”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抵押给昆仑信托,为2014年昆仑信(贷)字第14028号《信托贷款合同》项下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日,昆仑信托和雨润集团签订2015年昆仑信(贷补)字第14028号《信托贷款合同之补充协议》,将为该信托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的抵押物变更为位于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珍珠半岛马路村口、面积为56506.42平方米的“淳安国用(2015)第00055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日,千岛公司和昆仑信托签订2015年昆仑信(抵)字第14028号《抵押合同》,约定以千岛公司所有的位于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珍珠半岛马路村口、面积为56506.42平方米的“淳安国用(2015)第000551号”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抵押给昆仑信托,为该信托贷款合同中雨润集团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为贷款本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主债权的和抵押权的律师费(含风险代理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抵押物处置费、过户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日,昆仑信托即依据2014年昆仑信(贷)字第14028号《信托贷款合同》的约定,向雨润集团发放了一亿元贷款。但是,日,(股票代码600280,以下简称中央商场公司)公告,作为雨润集团的唯一投资人和法定代表人的祝义财先生被检察机关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日,中央商场公司公告,因、雨润集团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祝义财先生持有的中央商场公司的股无限售流通股被申请轮候冻结。日,中央商场公司公告,与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财产保全,持有的中央商场公司股无限售流通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15.23%)被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轮候冻结。日,中央商场公司公告,雨润集团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财产保全,祝义财先生持有的中央商场公司股无限售流通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41.51%)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轮候冻结。根据上述状况,昆仑信托有理由认为这些情形可能对雨润集团在本合同项下的偿债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因此,日,昆仑信托向雨润集团发函宣布该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立即提前到期,提前收回全部已发放的贷款本息。但是,雨润集团未能及时清偿借款本息。不得已,昆仑信托提起本案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雨润集团辩称,昆仑信托起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一、雨润集团没有收到昆仑信托寄送的有关提前偿还贷款通知书,故昆仑信托诉称日前偿还贷款本息没有事实依据,雨润集团不予认可。二、在雨润集团法定代表人祝义财先生被检察机关宣布监视居住后,经双方协商,在昆仑信托承诺不提前收贷、不压贷的情况下,由雨润集团提供了千岛公司价值1.89亿的土地使用权,替代原先价值1.47亿元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昆仑信托,双方于日签订了变更抵押物的补充协议;同日,千岛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物登记。现昆仑信托违背当初承诺提前宣告贷款到期,属于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第三,雨润集团一直按贷款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利息,没有出现违约情形,而昆仑信托以雨润集团法定代表人祝义财先生持有的中央商场公司股份被冻结为理由,作出贷款提前到期的决定,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雨润集团不予认可。雨润集团是依法成立的,对外独立承担债务,虽然法定代表人是祝义财先生,但雨润集团的经营活动没有受到祝义财个人情况的不良影响,一切经营活动正常开展,同时祝义财先生也不是本案贷款的担保人,其个人财产变化与雨润集团偿还债务能力没有关系,从而不会对雨润集团偿债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与之相反,在昆仑信托获得价值1.89亿元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后,其1亿元的债权享有更充分的偿还保证。故昆仑信托宣告贷款提前到期的决定是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的。经本院合法传唤,千岛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到庭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雨润集团对昆仑信托提交的2014年昆仑信(贷)字第14028号《信托贷款合同》、2014年昆仑信(抵)字第14028号《抵押合同》、2015年昆仑信(贷补)字第14028号《信托贷款合同之补充协议》、2015年昆仑信(抵)字第14028号《抵押合同》、2015年昆仑信(贷补2)字第14028号《信托贷款合同之补充协议(2)》、发放贷款的相关银行回单、偿还利息的对账单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昆仑信托另提交中央商场公司相关公告6份,雨润集团对上述公告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昆仑信托称曾于日向雨润集团寄送内容为宣布本案贷款提前到期的《通知书》,并提交了由“蒋伟”签收的邮寄回执,雨润集团否认收到上述通知书,称蒋伟已经离职对相关情况现无法进行核实。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日,昆仑信托和雨润集团签订2014年昆仑信(贷)字第14028号《信托贷款合同》,约定昆仑信托向雨润集团提供人民币信托贷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一亿元,以信托计划实际募集资金金额为准。贷款期限为24个月,自放款日开始计算。贷款利率为10%的固定年利率,约定按季结息。同时,《信托贷款合同》第15条第1款约定“下列任何一事件均构成借款人对本合同的违约:……(9)借款人的业务经营状况或其任何重要资产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可能导致重大变化的事件或情形,而该等变化、事件或情形被贷款人合理地认为已对或可能对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偿债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第16条第1款约定“本合同第15条第1款所列违约情况之一项或数项出现时,贷款人可酌情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措施进行处理。在此情况下,借款人同意无条件放弃抗辩权,并应补偿因其违约对贷款人造成的一切损失:(1)宣布本合同项下本期贷款的贷款本金立即提前到期,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已发放的贷款,所欠利息结清,并通过各种形式借款人立即追索;……(5)对逾期贷款或贷款人宣布立即到期的贷款,从逾期贷款或宣布到期日起在本合同第6条第1款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50%向借款人计收罚息,直到清偿本息为止。”日,昆仑信托依据2014年昆仑信(贷)字第14028号《信托贷款合同》,向雨润集团发放了一亿元贷款。另,《信托贷款合同》约定以位于江苏省如皋市的编号“皋国用(2014)第号”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为雨润集团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日,昆仑信托与案外人签订2014年昆仑信(抵)字第14028号《抵押合同》,约定以其所有的位于如皋市的编号为“皋国用(2014)第号”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抵押给昆仑信托,为2014年昆仑信(贷)字第14028号《信托贷款合同》项下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日,昆仑信托和雨润集团签订2015年昆仑信(贷补)字第14028号《信托贷款合同之补充协议》,将为该信托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的抵押物变更为位于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珍珠半岛马路村口、面积为56506.42平方米的“淳安国用(2015)第00055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日,千岛公司和昆仑信托签订2015年昆仑信(抵)字第14028号《抵押合同》,约定以千岛公司所有的位于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珍珠半岛马路村口、面积为56506.42平方米的“淳安国用(2015)第000551号”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抵押给昆仑信托,为该信托贷款合同中雨润集团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担保的范围为贷款本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主债权的和抵押权的律师费(含风险代理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抵押物处置费、过户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上述2015年昆仑信(抵)字第14028号《抵押合同》签订后,昆仑信托与千岛公司办理了相应的抵押登记,浙江省淳安县国土资源局颁发淳安他项(2015)第000026号他项权利证书,其中注明抵押金额为1亿元。上述合同履行期间,雨润集团陆续按合同约定偿还利息。经双方当事人确认,雨润集团最后一次付息时间为日,付清了截止日的所有欠息。日,昆仑信托和雨润集团又签订2015年昆仑信(贷补2)字第14028号《信托贷款合同之补充协议(2)》(以下简称补充协议2),将原信托贷款合同中的付息方式由原来的“按季结息”变更为“信托计划到期日,借款人支付剩余利息(日至日)及贷款本金,利随本清”。另查,日,中央商场公司董事会发布公告,该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祝义财先生(同时是雨润集团法定代表人)被检察机关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日,中央商场公司董事会发布公告,因、雨润集团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祝义财先生持有的中央商场公司股无限售流通股被申请轮候冻结。日,中央商场公司董事会发布公告,该公司股东与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申请财产保全,持有的中央商场公司股无限售流通股被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轮候冻结。日,中央商场公司董事会发布公告,因雨润集团与金融借款纠纷一案,被申请财产保全,祝义财先生持有的中央商场公司股无限售流通股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轮候冻结。日,昆仑信托以中央商场公司上述公告为由,认为对雨润集团偿债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向雨润集团发函,宣布根据《信托贷款合同》之约定主张该合同项下贷款本金立即提前到期,要求雨润集团在日前支付全部本息。日,昆仑信托(合同甲方)与(合同乙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甲方与雨润集团借贷纠纷涉及的有关法律事务,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律师费包括首期律师费和比例收费两部分构成,其中首期律师费42万元于合同签订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支付。诉讼期间昆仑信托提交了于日开具的金额42万元的发票。昆仑信托向本院提起诉讼的同时申请对雨润集团以及千岛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向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为此支付保险费33万元以及保全费5000元。本院认为,昆仑信托、雨润集团以及千岛公司之间之间订立的2014年昆仑信(贷)字第14028号《信托贷款合同》、2014年昆仑信(抵)字第14028号《抵押合同》、2015年昆仑信(贷补)字第14028号《信托贷款合同之补充协议》、2015年昆仑信(抵)字第14028号《抵押合同》、2015年昆仑信(贷补2)字第14028号补充协议2均系签约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合同所约定的义务。昆仑信托依约向雨润集团发放了贷款,雨润集团即负有及时清偿本息的义务。根据本案现查明的事实,截止日昆仑信托与雨润集团签订补充协议2时,雨润集团不存在欠息行为,而补充协议2将付息及还本方式变更为信托计划到期日支付剩余利息及贷款本金,利随本清。根据上述约定,雨润集团应于贷款到期日即日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期间不负有还本付息的义务。本案中昆仑信托主张雨润集团存在特定违约情形致使偿债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故其依约主张合同提前到期,对此雨润集团不予认可。就此本院认为,根据昆仑信托向雨润集团发出的《通知书》以及向本院递交的起诉状的记载,昆仑信托系引述中央商场公司四份公告的相应内容主张雨润集团偿债能力存在重大不利影响,但一方面日公告以及日公告均发布于日昆仑信托与雨润集团签订补充协议2之前,昆仑信托在明知前两份公告的情况下仍然与雨润集团签订补充协议2,现又以上述公告为由主张雨润集团违约,前后反复,有违诚信以及禁止反言原则,另一方面,上述公告仅涉及雨润集团法定代表人或股东的财产涉及查封情形,与雨润集团没有直接关联。事实上,昆仑信托与雨润集团签订的《信贷委托合同》中确有“贷款人合理地认为已对或可能对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偿债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时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之约定,但在本院看来,上述条款适用的前提是借款人确实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相应事项,并足以造成贷款人的不安预期,而不能任由贷款人随意解释。本案中昆仑信托提交的证据仅涉及雨润集团法定代表人祝义财先生或者雨润集团部分股东的财产受到司法限制,但作为法律常识,股东与公司之间是彼此独立的法律主体,现有证据均不足以证明雨润集团的偿债能力存在不利情形。基于以上分析,本院认为昆仑信托主张贷款合同提前到期的理由不能成立。另,如前所述,虽然截止昆仑信托起诉时,本案《信贷委托合同》尚处于履行期间,但鉴于本案诉讼期间该合同已经于日到期,为一次性解决相关纠纷避免当事人诉累,本院按照合同自然到期判定雨润集团应承担的给付责任。但鉴于昆仑信托在合同未到期时即提起本案诉讼并申请了保全措施,但其又不能证明本案中存在切实不安情形,故昆仑信托主张的律师费、诉讼保全保险费等费用不具有合理性,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同时本院决定由昆仑信托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昆仑信托要求行使抵押权,就千岛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优先受偿,具有合同及法律依据,本院对昆仑信托该部分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本院缺席判决如下: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亿元及利息(以1亿元为本金,自日起至日止,以年利率10%计算)、罚息(以1亿元为本金,自日起至付清时止,以年利率15%计算);二、在本判决第一项债权范围内,有权就淳安他项(2015)第000026号他项权利证书项下抵押物根据抵押登记顺序优先受偿;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8608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负担(均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崔智瑜审判员温志军审判员王翔二Ο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白硕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雨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总裁祝义亮考察平罗县羊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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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9号,雨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祝义亮一行对平罗县羊产业发展情况进行考察。
王永耀、蒋文龄、王生林、朱剑、李金泉等市县领导对祝义亮一行到平罗考察表示热烈欢迎。祝义亮一行先后到万嘉羊业有限公司、金福来广华万只羊场,头闸肉羊繁育基地,高仁清真牛羊肉生态产业园,宝丰伊源羊产业基地对平罗县羊产业发展情况进行了考察。
在实地考察后,祝义亮一行认为平罗县清真牛羊肉品牌有较高知名度,在全国穆斯林群众中具有认同度和影响力。在平罗发展清真牛羊肉制品产业,有丰富的资源,潜力巨大,前景广阔。祝义亮表示将在资金、科技支撑等方面加大投入,尽快把已经建成的万嘉羊业公司做大做强。
在随后召开的座谈会上,祝义亮表示将把全国肉羊养殖基地项目落户平罗,建设集研发、饲养、育种、屠宰、精深加工、冷链物流、配送等为一体的高档的羊肉示范产业基地,全力打造清真牛羊肉品牌。推进平罗县畜牧业健康、快速发展。
(记者:段波)
主办:中共平罗县委 平罗县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平罗信息中心 地址:宁夏平罗县西区行政大楼 宁ICP备号-2电话:& &传真:& &邮编:753400& &E-Mail:plic@nxpl.gov.cn雨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展中心副总经理孙晓冬一行莅内考察
当前位置: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动态
发布日期: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08Z其他
发布机构:
考察,秘书,建议,产业,开发
雨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展中心副总经理孙晓冬一行莅内考察
  5月18日,雨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展中心副总经理孙晓冬一行2人莅内考察,在实地考察白马物流园区、北部新城等后,市政府副市长陈朗、市政府副秘书长郑敏及市商务、住建、投促、经信委、开发区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与之在大千国际酒店牡丹厅进行了对接洽谈。   座谈会上,雨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展中心副总经理孙晓冬首先介绍了雨润集团公司是一家除最大的食品集团外,还拥有农产品物流、现代商业、房地产、酒店经营、金融保险、投资控股等共计7家子集团公司的大型民营企业集团。同时表明此次来访不仅仅在于解决福润肉类有限公司选址搬迁事宜,而是综合考虑选址建雨润内江工业园,将养殖、宰杀、肉品深加工、饲料、农产品物流等项目综合考虑,拉长产业链。另外准备物色合适的地块建城市综合体。两方面的项目预计投资50亿元。   市政府副市长陈朗向客人介绍了内江的交通区位优势、产业基础优势、要素保障优势等,提出请雨润方尽快在考察了解内江相关情况的基础上形成项目建议书,以便我方提交市委、市政府,尽快促成双方在南京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同时要求相关部门将雨润项目纳入重点项目来跟踪。雨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反腐败管理制度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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