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过户没有产权车位过户人签字有效吗

买房时共有人没签字如何过户?_通用攻略_贷款攻略 - 融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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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时共有人没签字如何过户?
  根据法律规定,买卖房屋时,买方需要和房屋权利人(包括所有权人和共有权人)一起签订合同,并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登记;其中,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还规定:房屋共有权证书与房屋所有权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因而,房屋共有权利人必须签字同意才能办理;若共有权利人没有签字,需要补办手续。
  买房时房屋共有人没签字,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补办措施如下;
  约见产权共有人
  这里所说的产权共有人,包括房屋共有权证持证者,房屋所有权人的配偶即事实共有权利人;
看好房屋后,在签订合同交款之前要求房屋产权共有人出面在买卖合同上签字捺印;在未见到产权共有人、产权共有人没有在买卖合同上签字捺印之前,不要交付房款;
  产权共有人不能出面
  若已经咨询过产权共有人,产权共有人同意卖房,但因为特殊原因不能出面签字办理过户手续,那没问题;让产权共有人办理公证委托书,委托他人代理签字并办理过户手续;
  办理委托代理书
  让产权共有人找一个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好委托事项,代理自己去办理卖房过户手续;
  签订好委托代理合同,两人一起带着身份证明、委托合同等材料到当地公证部门申请办理公证,要求出具公证委托书;
  委托公证书
  公证部门工作人员受理后,核实、调查,并闻讯笔录;报有关领导审批后出具委托公证书;
  代理人可以行使代理权,和房屋所有权人、买方一起到房管部门申请办理过户手续;
  代理房屋过户登记
  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和房屋所有权人、买方一起到房管部门申请测绘、评估、缴税费后到房管部门申请过户;房管部门工作人员核实材料等后受理、审批、出证,买方带着身份证明领取房权证,委托代理合同随即终止;
  产权共有人不同意
  若产权共有人不能出面办理委托公证书或不同意卖房,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签订,更不能交款过户,只有放弃该房屋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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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村人买卖房屋,他给了集体土地证,村里给签字同意,我们自己签了协议找了证人,还没有过户,合同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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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户就没效。赶紧去办过户手续。要收税的。他按买房钱的比例要税, 想少交点税,你们可以少报买房子的钱数,明明花三万,你们就说花了一万,这就可少交税了。只有办了过户手续,那房子才是你的。别因小失大。 不知现在要交多少,以前是百分之五。别因为这个就不去办手续,将来会有麻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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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块发布功能全面升级伪造房屋所有权人的签字,合同有效(无权处分)还是无效(非真实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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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房屋所有权人的签字,合同有效(无权处分)还是无效(非真实意思表示)?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该规定,合同不因无权处分而无效。《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该规定,非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无效(注:法院判决一般都认为非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无效。但是,准确的讲,非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不成立,而非无效)。&&& 那么,在房屋买卖中,如果房屋出售方伪造所有权人的签字出售该房屋(出售方无代理权,无权处分),合同是“不因无权处分而无效”呢还是“因非真实意思表示而无效”呢?其实,合同有效,合同又无效。 1、出售方和买房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一般有效。(1)如果出售方和房屋所有权人长相极像,又非法持有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证(这一般只可能存在双胞胎兄弟或姐妹之间),买房人有理由相信房屋出售方即是房屋所有权人,该房屋买卖合同在房屋出售方和买房人之间有效;(2)如果房屋出售方以所有权人的名义出售该房屋(如持有伪造的公证委托书),但签了所有权人的名字(严格讲应当签房屋出售方自己的名字,但是很多当事人对于代理行为应当签谁的名字搞不清楚,买房人也经常误以为要签房屋所有权人的名字),则该房屋买卖合同在房屋出售方和买房人之间也是有效的;(3)如果房屋出售方和所有权人长得不像,也没有伪造的(公证)委托书,买房人没有理由相信房屋出售方是所有权人,也没有理由相信房屋出售方有代理权,则买房人是恶意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房屋出售方无权处分),但是,买房人和房屋出售方为了各自利益而签订该房屋买卖合同损害房屋所有权人的利益,则该合同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而无效。&&& 2、房屋所有权人和买房人之间的合同一般是无效的。(1)如果不存在表见代理的情形,房屋所有权人和买房人之间的合同即是无效的,且这是一般情形;(2)如果存在表见代理的情形,则房屋所有权人和买房人之间的合同是有效的,但是这种情况比较少见。&&& &附:朱某某与上海长风物业有限公司、上海西部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刘某某育有一儿朱某义、一女朱某某,朱某刚系朱某义之子。位于上海市长风一村XXX号XXX室系争房屋系因动迁而被安置的房屋,原承租人为刘某某,家庭成员登记为刘某某、朱某某母子。朱某刚系知青返沪人员,1989年左右将户口迁入系争房屋、并入住。2000年5月,系争房屋办理公有住房购买手续。根据朱某刚提供的《本户人员情况表》记载,家庭成员为朱某刚与刘某某。根据《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记载,系争房屋权利人确定为刘某某,并委托刘某某办理购买手续,“同住成年人”一栏有“朱某刚”字样的签名与印章,对此朱某刚称不是其本人所签,刘某某称系朱某某冒签,朱某某称系朱某义代签。当月8日,刘某某作为购房人与上海西部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上海长风物业有限公司作为代理人在上述合同上盖章确认。刘某某在支付了包括房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2,234元、首期维修基金852元和相关手续费、工本费共计13,237元后登记成为系争房屋产权人。日,朱某某通过与刘某某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形式成为系争房屋共同共有产权人之一,合同约定朱某某以215,000元购买系争房屋,双方在同年11月21日前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其他关于交房时间、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条款均未作明确约定。该房价款朱某某虽认为支付过,但未提供支付凭证。现朱某刚涉讼,请求确认刘某某与朱某某于日就系争房屋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和刘某某与上海西部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长风物业有限公司于日签订的《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均无效,并恢复公有住房状态。&&裁判原文节选:一审【案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4)普民四(民)初字第2114号】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系争房屋原为刘某某承租的公有住房,根据本市租赁公房购买产权的相关规定,承租人及18周岁以上成年同住人均有资格购买房屋,且在上述人员中确认权利人并签署协议书。朱某刚作为系争房屋的同住人,本人未在《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上签字,亦无充分证据证明其委托他人处理系争房屋购买产权事宜,加之原审庭审中刘某某自认购房一事未告知朱某刚,朱某某亦未举证证明朱某刚对购房事宜知情,故法院对朱某某的辩称意见不予采信。因刘某某依据《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与上海西部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侵犯了朱某刚的合法权益,该合同应属无效,系争房屋应当恢复原公有住房性质,上海西部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应办理恢复系争房屋租赁关系的手续,并将收取的相关款项,包括实际支付购房款12,234元、房屋首期维修基金852元共计13,086元退还刘某某。朱某某作为与对方当事人关系密切的亲属,在对房屋产权状况充分了解的情形下,仍通过签订买卖合同的形式取得了房屋产权,且合同中除了房款以及过户时间外,其他买卖的重要条款均未作约定,朱某某亦未能提供其支付房价款对价的证据,不能认定朱某某系善意取得系争房屋产权,故刘某某、朱某某订立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无效之特征。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由于系争房屋历经两次买卖,由刘某某承租的公有住房转为刘某某与朱某某共同共有的产权房,故系争房屋应当首先恢复至刘某某名下,再恢复公有住房状态。&&二审【案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38号】本院认为,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意思表示真实的条件。日,系争房屋公有住房出售合同签署时,对于《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上“朱某刚”的签名,朱某刚本人否认系其本人亲笔签名,对此刘某某无异议,并自认有关购买产权的事宜未告知朱某刚,而上诉人却曾称肯定系朱某刚父亲代签,亦曾表示其不清楚是否朱某刚本人所签。鉴于有关公有住房产权购买时,朱某刚亦系成年同住人之一,朱某刚否认其在上述协议书上签过字的主张,其他案庭成员均未对此提出异议,仅对是否由他人代签产生争议,故上述协议书上“朱某刚”字样的并非其本人所签,事实清楚,原审法院未准许朱某刚要求进行笔迹鉴定的申请,并无明显不当。由于系争房屋的公有住房产权购买合同中,难以认定朱某刚的意思表示真实,故原审法院确认该合同无效,理由充分。因此,在上述无效的合同基础上,刘某某、朱某某之间再行签署系争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中不仅相关的主要条款不明确,且又无足够的证据证实双方已切实履行了支付房款等主要合同义务,缺乏真实意思表示的条件,故原审法院认为该合同亦无效,本院予以认同。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要求对于《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上“朱某刚”的字样是否是上诉人所签,进行鉴定的申请,因与有关本案双方的争议缺乏足够的关联,本院难以准许,其有关其他上诉诉请,亦因缺乏足够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难以采纳。&&&&本微信公众号相关文章延伸阅读【点击标题即可链接到原文,对没做超链接的标题可在关注本公众号后在“查看历史消息”中查看原文】:卖房人假报“房龄”要承担什么责任?连锁买卖背景下,房屋买卖合同未明确约定履行期限,如何认定?调整违约金,谁来举证实际损失?法院可自由裁量?房屋在过户前被法院查封,卖房人不承担违约责任?买房人未按居间协议的约定补足定金,是否构成根本违约?网签后过户前房屋被查封,买房人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房地产买卖双方都不履行合同,哪方违约?合同可否解除?抵押登记与预售登记哪个效力优先?相应的合同哪个效力优先?做低房价逃避税款的约定是卖房人不承担逾期过户责任的免责事由?承租人可否以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拍卖房屋前,竞拍人与房屋所有权人达成的拍卖溢价款退还协议是否有效?民法上“胁迫”的认定——和房屋买卖密切相关侵犯法定继承权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卖房人在网签前或过户前遗失房产证,是否构成根本违约?转让在划拨土地上所建房屋的合同是否有效?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返还房屋的诉讼有无时效限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讼中,当事人未要求审查合同的效力,法院是否应当依职权审查?买房人要想解除《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应当起诉谁?夫妻双方分别向同一人购买不同的房屋,可否作为共同原告一并起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无过错方可否主张房屋租金损失?卖房人如何证明自己是受胁迫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转让有抵押的房屋,合同有效吗?买房人欠付房款不足总房款的三分之一,卖房人无权解除合同?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夫妻一方卖房的合同,配偶不能诉请撤销该判决?国企违反法定程序出售房地产,合同无效?附条件合同能规避买卖担保协议无效的规定?买房人逾期付款就构成根本违约?——分期付款背景下的买受人利益保护计算房屋买卖中实际损失的时间点虚假的二手房买卖如何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对“如因房屋交易政策原因造成无法交易”的理解当善意(或恶意)购买遇到无权处分,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谁能取得所有权?警惕!买房人限购,卖房人违约买房人没有违约,就一定能拿到房子?《居间协议》未约定首付款支付时间且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即可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二手房买卖中居间方居间成功的标志是什么? “房屋买卖合同”指哪一版?买房人明知自己不具有购房资格而购房,合同不能履行,居间方可否主张佣金?二手房买卖定金合同中,按份共有人无权处分相关问题 不具备购房资格者购房失败,是否需要支付中介费?中介有违法行为,就不能主张佣金了?“沪九条”导致首付比例提高,买房人可否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当房屋买卖遇到民间借贷——不同的担保,不同的后果网签时是限购对象,合同一方就一定可以解除合同?转按揭办不了,买房人要承担违约责任?离婚,房产如何分割?买房人按约申请贷款,但未在约定的过户日前获银行批准,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房屋买卖中“阴阳合同”的效力及法律后果 以房产出资却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法律后果不履行或解除居间协议,居间补偿费如何支付?为骗取银行贷款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法律后果如何?买卖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就要向中介全额支付佣金?离婚父母一方出售未成年子女房屋的合同是否有效?买房人在房屋被查封后拒付第三期房款是否构成违约?哪方享有合同解除权?“限购令”导致卖房人买不到房,房屋买卖合同可否解除?警惕!房屋在网签后被查封怎么办?“二手房”的隐蔽质量瑕疵责任谁承担?买房人嫌20%的违约金太少怎么办?买房人如何举证自己的实际损失数额?房产中介在二手房买卖居间中有过错,要对受害者承担何种责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遭遇“限购令”,可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买房人不知有限购令而签订《居间协议》,可否要求退还定金?二手房买卖中的细节法律问题二手房买卖中涉及的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相关问题二手房买卖|转让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的协议是否有效?房价疯涨,对居间合同中“不得绕开中介公司签约”约定的理解房价疯涨,房屋买卖双方都应当知道何谓“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房价疯涨,违法建筑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可否继续履行?二手房买卖违约金|北京上海法院的规定及解读北京上海深圳江苏法院关于二手房买卖的规定 房屋两次过户,但前一合同无效,所有权归谁?名义产权人可否请求原所有人迁出房屋? 房价疯涨,卖房人的权利如何保护? 房价疯涨,买房人怎么样才能把房子拿到手(过户到自己名下)? 房价疯涨专题:10个相关法律问题 聚焦房价飞涨法律纠纷:《购房意向书》、前后两份合同、法律适用房价疯涨,违约泛滥,买房人应当知道的法律常识 房价飞涨背景下的违约与救济转让划拨土地上所建房屋的合同是否有效?以房地作抵押(部分房屋系他人所有)的效力如何?立遗嘱后房屋发生动迁,遗嘱是否仍有效?购房款主要由一方父母所付,离婚时房屋产权如何认定如何分割?房屋登记制度不完善,房屋买卖关系是否存在如何确定?是房屋买卖还是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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