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的时间

2016年杭州市失业金领取时间及领取年限条件
领取   领取标准   每月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标准 = 杭州市区最低月标准×80%   日起,将杭州市区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650元,每月最低失业保险金为:20元   享受时限:   1、缴费时间不满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   2、缴费时间满一年的,领取二个月失业保险金;   3、缴费时间一年以上的,一年以上的部分,每满八个月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超过四个月不满八个月的,按照八个月计算,但享受待遇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领取   1、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领取材料   1、终止或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文件(原件);   2、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复印件;   3、档案托管证明;   4、档案托管机构行政介绍信;   5、档案托管机构经办工作人员的身份证明;   6、托管人员的户口簿复印件。   对涉及失业保险视作缴费年限的,除上述资料外,还需携带《失业保险视作缴费年限认定表》、人事档案。   领取流程   (一)、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面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等资料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管理其失业保险的经办机构备案。   (二)、失业人员自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送达之日起60日内,到经办机构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   (三)、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7日内,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并从确认后的次月起发放失业保险金,同时提供其他保险待遇。   办理时间地点   办理时间:档案托管机构自收到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件(原件)之日起15日内将相关资料报送相应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 7日内核定托管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期限。   办理地点:到所在区的中心办理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杭州市天目山路135号玉泉大厦   邮编:310003   电话:80、,   传真:6   网址:http://www.zjhz.lss.gov.cn   杭州市上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杭州市后市街47号   邮编:310002   联系电话:   传真:   杭州市下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杭州市凤起路247号   邮编:310014   联系电话:   传真:   杭州市西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杭州市竞舟路228号   邮编:310012   联系电话:   传真:失业保险金 最多领两年_新浪财经_新浪网
人均每月能领一千多,其间享受基本医保待遇失业保险金 最多领两年最近,失业保险降费率引发了人们对失业保险的关注。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大家缴纳的失业保险费,除了用于支付失业保险待遇,还有什么用途?针对这些群众关心的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司相关负责人进行了回应。领取失业保险金,需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该负责人介绍说,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待遇,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一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是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申领失业保险金的程序是:第一步,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第二步,失业人员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第三步,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领取期限最长24个月,可继续享受医保《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2016年全国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水平1051.4元。失业保险金并非失业了就可以一直领下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很多人担心失业后同时失去医疗保障。失业保险司负责人解释说,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无需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016年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基本医疗保险费月人均292元。此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他的遗属可以根据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失业人员还可享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等。企业调结构,能享受稳岗补贴失业保险司相关负责人介绍说,近年来,失业保险功能不断拓展,在预防失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经国务院同意,从2014年底起,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等产业结构调整的企业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可享受不超过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50%的稳岗补贴。2015年初,又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由三类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稳岗补贴政策,是经济结构调整中稳定就业的一项重要举措,不仅稳定了岗位,而且企业和职工获得感明显增强,从源头上减少失业,受到大家的欢迎。”该负责人表示。(记者 白天亮)>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来源:深圳失业保险时间:【导读】符合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的参保用户,失业后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但领取失业保险金是有时间限制的,并非没找到工作之前都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与缴纳失业保险的年限挂钩,最长领取时限为24个月。
失业保险金领取时限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最长能够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最长能够领取1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3、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最长能够领取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温馨提示】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政策说明
【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第八条】
1、缴费年限一至四年的,每满一年,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
2、缴费年限四年以上的,超过四年的部分,每满半年,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每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3、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支付失业保险金之月起计算。
失业金领取期限常见问题回复
1、错过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怎么办?
错过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在下次失业时,可以将上次未领取的一并申领取。如再次失业,你可以到街道重新办理失业登记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就可以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了。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不超过24个月是什么意思?
最长是不超过24个月,也就是无论交了多少年的失业保险,最长可以领取的时间就是24个月,如果你已经开始领取失业金,原来的交费时间就不再累计了,以后只能重新计算交费时间,但是前次没有领取完的失业金可以在下次失业的时候接着领取。“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由深圳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转载注明出处:相关信息相关评论深圳社保办事指南社保局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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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第 8 号,经日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日起施行。为保证失业人员及时获得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以及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其他单位人员失业后(以下统称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适用本办法;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失业人员及时获得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根据《》(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以及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其他单位人员失业后(以下统称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适用本办法;按照规定应参加而尚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审核确认领取资格,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及标准,负责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章 失业保险金申领
第四条 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四)根据《》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五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
第六条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第七条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三)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四)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由本人按月到经办机构领取,同时应向经办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
第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
第十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领取人身份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按规定向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
第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积极求职,接受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求职时,可以按规定享受就业服务减免费用等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期满后,符合享受当地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十三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三章 失业保险金发放
第十四条 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经审核合格者,从其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
第十五条 经办机构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时间,与《条例》发布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第十六条 失业保险金以及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失业保险待遇的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应按月发放,由经办机构开具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
第十八条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即将届满的失业人员,经办机构应提前一个月告知本人。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有权即行停止其失业保险金发放,并同时停止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经办机构应当通过准备书面资料、开设服务窗口、设立咨询电话等方式,为失业人员、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咨询服务。
第二十条 经办机构应按规定负责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的统计工作。
第四章 失业保险关系转迁
第二十一条 对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其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提供由两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协商,明确具体办法。协商未能取得一致的,由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第二十二条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
第二十三条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转迁,失业保险费用的处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四条 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凭失业保险关系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迁入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经办机构发现不符合条件,或以涂改、伪造有关材料等非法手段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应责令其退还;对情节严重的,经办机构可以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经办机构或主管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失业人员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二十七条 失业人员因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与经办机构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主管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例》规定的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失业保险金申领表》的样式,由统一制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二○○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1]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附件
1、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略)
失业保险金申领表
2、《》第三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略)
.「社保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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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的办理时间有什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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