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失业保险计算公式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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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失业保险 &
& 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失业保险可以员工自己去办吗
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失业保险可以员工自己去办吗
  导语:近日失业保险成为民众热议的话题,因为失业保险缴费费率下调了。单位费率从1.5%降至0.8%,个人费率从0.5%降至0.2%。下调为企业减轻70亿负担。不少人开始关注失业保险,想了解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如果失业了能领取失业保险也是算一种福利吧。那么失业保险可以员工自己去办吗?
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详细为你介绍
  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对哪些情形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作了规定,主要包括: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用人单位违法或违反劳动合同导致职工辞职。出现上述情形造成职工失业的,职工有权申领失业保险金。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办理失业登记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须有求职要求,是考虑到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这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一个前提,也是失业人员应尽的义务。
  失业保险金办理流程
  1、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面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等资料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管理其失业保险的经办机构备案。
  2、失业人员自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送达之日起60日内,到经办机构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
  3、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7日内,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并从确认后的次月起发放失业保险金,同时提供其他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金办理材料
  1、本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半寸相片一张
  3、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失业证》
  4、原工作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争议裁决的证明材料
  5、本人银行活期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失业保险可以员工自己去办吗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失业保险是由单位集体办理的,不支持员工个人办理的。
  一般来讲,职工因自动辞职而失业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因为《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一个重要条件是,非因本人意愿而中断就业,自动辞职而失业则属于自愿失业,因此不能享受失业保险金。然而,并不任何情况下,职工因辞职而失业都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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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社保办事指南
出行工具箱失业保险领取办理流程_重庆市政府公开信箱
重庆市人力社保局公开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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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市人力社保局
来信内容:
失业保险领取办理流程
贵相关人员,我与现在职私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用工合同,并缴纳失业保险一年有余不足一年半,本人户口所在地为沙坪坝区大学城。请问我需要原单位开一个什么样的失业证明,原单位需要提供什么手续?我是在哪里办理失业保险流程?具体流程是怎么样的?
办理单位:
市就业服务管理局
办理结果:
一、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45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申领失业保险程序
根据现行失业保险政策规定,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包括劳动合同书、解除合同通知书、重庆市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登记卡等),书面告知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及档案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送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区县(自治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区县(自治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收到失业人员有关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单位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自原单位签发有关证件之日起60日内,到户口所在区县(自治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经与其本人沟通得知,其为城镇户口。建议其到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咨询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的相关事宜。
回复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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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允许阻止的内容",允许ActiveX脚本运行.2017年长沙市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及办理程序
发表时间: 13:48:12 文章来源:
《 2017年长沙市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及办理程序》是有达内教育网()为你整理收集:
2017年长沙失业保险新政策,2017年长沙失业保险领取条件政策,失业保险金领取时间限制政策年长沙失业保险金标准,申领失业保险地点。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工作)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工作)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市、县(市)经办机构备案。  失业人员的名单应由用人单位或本人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工作)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失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备案。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工作)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街道(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站(服务中心)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工作)关系之日起六十日内,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二)失业人员原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工作)关系的证明和停发工资日期的证明;  (三)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街道(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站(服务中心)开出的《就业与失业登记证》或反映其就业、失业状态的证明;  (四)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职业介绍机构或街道(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站(服务中心)出具的求职登记证明;  (五)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四张;  (六)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市本级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时,应及时在市经办机构进行“人脸识别”建模,同时将已编号的《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原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工作)关系的证明交区经办机构备案,由区经办机构在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领取证》上加盖公章,《失业保险金领取证》方能生效。  失业人员在办妥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后,其人事档案从原用人单位转到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日常管理工作由街道(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站(服务中心)负责。  在职人员因被判刑收监执行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工作)合同的,可以在其刑满、假释之日起六十日内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判刑收监执行的,暂停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停止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刑满、假释后未重新就业的,可以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计算: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但不满二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为四个月;以后每增加一年缴费年限,增发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足额缴费一年以上且再次解除劳动关系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解除劳动关系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市本级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由本人每月七至十四日(工作日)内持《失业保险金领取证》到本市任一街道(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站(服务中心)申领,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  新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在办妥申领手续后,于次月二十七日(遇节假日顺延)在登记失业时所填街道(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站(服务中心)凭《失业保险金领取证》、本人居民身份证领取存折,于每月二十七日后到指定银行所属储蓄网点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二个月未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的,停发失业保险金,同时停止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但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可以保留。长沙市失业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市属及市属以下城镇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规定设立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失业保险工作。第四条&财政、工商、税务、人民银行、统计、民政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失业保险工作。第二章&失业保险登记第五条&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均应当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手续。第六条&生产经营性的用人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第七条&用人单位分立、合并、破产、关闭、解散、撤销,应当在30日内向原受理登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第三章&失业保险基金第八条&失业保险基金来源:(一)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三)财政补贴;(四)延迟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滞纳金;(五)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收入。第九条&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按照本人月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按月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其所在单位按月代扣,一并缴纳。缴纳方式如下:(一)失业保险机构以“特定委托收款”的结算方式从用人单位的银行帐户中收取;(二)用人单位以支票或者现金缴纳。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税前列支,非生产经营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从行政费或者事业费中列支。失业保险费不得减免。第十二条&破产企业自人民法院作出破产裁定之日起停止缴纳失业保险费。此前欠缴的失业保险费列入第一清偿程序。被兼并企业欠缴的失业保险费由兼并企业缴纳。第十三条&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第十四条&失业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第十五条&市、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每季度后的20日内按其应当征收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提取失业保险调剂金,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上解到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第十六条&失业保险基金不县政府不敷使用时,可申请省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调剂后仍不敷使用时,报市政府研究后,由同级财政补贴。第十七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失业保险金;(二)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后的一次性生活补助金;(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由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五)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失业人员的生育补助金;(六)失业人员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七)国务院规定或批准的其他费用。第十八条&失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部门应在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中留足2个月的失业保险周转金并支付备用金。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第十九条&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复核、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第二十条&失业保险基金的财务和会计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失业保险待遇第二十一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用人单位及其个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按规定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第二十二条&失业人员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第二十三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被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计算: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但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为4个月;以后每增加1年缴费年限,增发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就业的,剩余的失业保险金停止发放,但剩余的期限可以保留。重新就业且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后又再次失业的,核定其享受待遇期限时,可将剩余的期限合并计算。但合并计算后,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仍不得超过24个月。第二十四条&《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前,未列入失业保险参保范围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工(专职人员)的工龄视同为其本人和其所在的用人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第二十五条&已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生活补助金。连续工作时间每满1年,按就业地标准支付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最多不得支付超过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第二十六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或者认可的职能技能培训,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可全免报名考务费、学杂费1次。或者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参加其他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凭有效的培训合格证书和票据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报名考务费、学杂费1次,但报销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本人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2倍。第二十七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通过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或认可的职业介绍机构介绍职业的,全免职业介绍费2次。第二十八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每月可以领取等于个人月失业保险金5%的门诊医疗费。失业人员患病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医院住院治疗的,在本人可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数额范围内凭医疗费报销单据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住院医疗补助金,但最高不得超过其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24倍。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住院,经医院诊断为危重病人的,按前款规定给予补助后,个人及其家庭负担医疗费仍有困难的,由本人申请,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批准,可给予适当补助。第二十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按照在职职工同等待遇对其家属发给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其中,丧葬补助金为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抚恤金按供养直系亲属的人数确定:供养1人,为1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供养2人,为1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供养3人及3人以上,为2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第三十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违法犯罪、打架斗殴、计划外生育、自杀、酗酒、交通事故而致病、伤、死亡的,不得申领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原由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抚恤金。第三十一条&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可以领取生育补助金。其中,平产按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补助,难产按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补助。第三十二条&失业保险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按月发放。失业人员必须按月到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到,并报告求职情况,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第三十三条&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应征股兵役的,暂停领取失业保险金。股役期满或退伍后未重新就业的,可以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第三十四条&在职职工因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劳动教养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在其刑满、假释、劳动教养期满或解除劳动教养之日起60日内办理失业登记,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被判刑收监执行或劳动教养的,暂停领取失业保险金。刑满、假释、劳动教养期满或解除劳动教养后未重新就业的,可以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第三十五条&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二)移居境外的;(三)无正当理由2次拒绝接受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介绍就业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迁移的,其失业保险金和失业保险关系的转迁办法按省有关规定执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迁移的,其失业保险金仍由原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第三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工作)关系和停发工资(生活费)日期的证明,告之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其失业之日起7日内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并在30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和职工人事档案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审核和认可,经确认后将失业人员的计划生育关系和人事档案转移到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第三十八条&失业人员应在终止、解除劳动或工作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用人单位的有关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第三十九条&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后,可以自审核确定其具备条件的次月起领取失业保险金,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起始时间自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之日计算。第四十条&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未办理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的,停发失业保险金,同时停止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但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可以保留。第四十一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然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还可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四十二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法律、法规;(二)拟制失业保险的预警制度,监控、发布失业率;(三)领导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四)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三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二)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三)核发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四)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补贴费用;(五)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咨询服务;(六)国家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四十四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和专项事业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第四十五条&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第四十六条&各级工会组织、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对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监督。第四十七条&失业保险工作中的下列事项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示:(一)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的程序;(二)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地点;(三)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四)其他应当公示的事项。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或者代扣、代缴失业保险费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失业保险基金。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统计法律法规的,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第五十条&由于用人单位过错致使失业人员不能正常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赔偿。第五十一条&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以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二条&个人因缴纳失业保险费问题或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先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三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向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单证致使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四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追回,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五条&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依法追回挪用的失业保险基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五十六条&本办法中有关用语的含义是: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社会团体,是指纳入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或者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专职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依法设立的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保育院、托儿所)、民办医院、民办科技、信息、咨询、中介机构,民办社会服务组织及其他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是指纳入政府管理或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事业单位。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人员是指下列人员:(一)劳动合同终止的;(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或辞退的;(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第五十七条&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考务费、学杂费和职业介绍费的结算办法,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商财政部门另行规定。第五十八条&外地驻长办事机构中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人员的失业保险依照本办法执行。第五十九条&本办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1994年3月3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长沙市职工失业保险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以上关于 2017年长沙市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及办理程序的相关信息是达内教育网收集并且整理,仅为查考。
2017年湖南失业保险计算标准  1、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累计缴费时间每满1年的,可领取3个月失业金;  2、满5年不足10年的,从第5年开始,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金,最长为18个月;  3、满10年及以上的,为24个月。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
云浮失业保险金领取发放标准社保费率首降失业保险费率降至2%失业保险金按云浮最低工资标准的80%,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规定和本省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但不得高于云浮最低工资标准或者低于云浮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失业保险费率降低,由3%降低至2%。2、单位和个人缴费具体比例由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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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为808元/月市人社局养老失业保险科负责人介绍,我市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为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2019元。缴费比例为0.75%,15.15元。其中单位缴费为0.5%,10.1元;个人缴费为0.25%,5.05元。失业保险金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目前,我市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为808元/月。据统计..…
河源失业保险金领取办理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对哪些情形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作了规定,主要包括:终止劳动合..…
汕尾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标准及其领取条件一、汕尾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标准最新消息:社保费率首降失业保险费率降至2%缴费标准社会保险缴费公式:社会保险缴费=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改革前:汕尾市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比例为2%,个人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比例为1%改革后: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由现有3%降低至2%,最新汕尾市单位和个人缴费具..…
办理条件  失业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即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个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办理材料  非农业户籍失业人员: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正本及复印件各一份;  2、本人姓名开户..…
惠州失业保险缴费比例:  单位企业:缴费工资&X&0.5%(原比例为1%)  职工个人:缴费工资&X&0.5%(原比例为2%)  农民合同制工单位:缴费工资&X&0.5%  个人:不缴纳  缴费基数上限:950元  缴费基数上限:11289元  计算示例:工资按950元为例,缴费基数为950元,单位缴纳:47.5..…
肇庆市申领失业保险条件被保险人必须同时具备:(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或者缴费不满一年但本人仍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按规定已办理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并有求职要求的。肇庆市申领及发放程序(1)失业人员应当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
办理条件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办理材料1、《失业保险待遇申领表》2、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湛江市失业保险新政  近日,湛江市人社局、财政局、地税局印发通知,规定从日至日期间,湛江市实行用人单位失业保险费率浮动制度。个人费率仍按0.2%执行。  据了解,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在确保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对一定时期内不减员或少减员的用人单位,可适当下浮费率。目前湛江..…
 什么是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指对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人由于非本人原因而失去工作,无法获得维持生活所需的工资收人,在一定期间内由国家和社会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者要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且履行法定义务并符合法定条件。失业保险的立法目的是保障失业人员在享受失..…
佛山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及流程  一、佛山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  失业保险金: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逐月计发  二、佛山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  1、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  2、累..…
2017年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一、按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支付给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的补助。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供养其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四、为失业人员在领取..…
一、汕头市公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1、劳动者按规定参加了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及其以上的。2、劳动者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具体包括:a、终止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b、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c、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
办理条件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对哪些情形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作了规定,主要包括: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
一、办理条件  1、参加失业保险累计满1年,或者参保不满1年但本人按规定仍有可享受的失业保险金且尚未领取完毕的;…
2017年广州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1、职工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一年以上,或职工本人不满一年但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2、职工非本人意愿中断、停止或解除就业劳动关系;3、职工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2017年广州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1、职工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一年以上,或职工本人不满一年但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2、职工非本人意愿中断、停止或解除就业劳动关系;3、职工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宁德关于规范失业保险业务经办流程  一、单位参保登记及单位缴费记录  1.单位参保登记  参保单位应及时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福建省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手册》并提供以下资料:  (1)《福建省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手册申领表》(见附件1);  (2)《社会保险登记表》原件或《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经核实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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