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离婚协议书双方签字吗上是不是要双方的签字才能生

自愿解除劳动合同里不是自己本人签字该怎么办_百度知道
自愿解除劳动合同里不是自己本人签字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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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是自己签字的自愿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可以反映到劳动局、仲裁委员会处理,申请经济补偿和相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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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上是不是要双方的签字才能生效?如果只有一方的签字算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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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必须双方签字。但如果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单方解除合同,只需要一方告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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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上是不是要双方的签字才能生效? 如果只有一方的签字算有用的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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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必须双方签字。但如果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单方解除合同,只需要一方告知即可
一定要双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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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方是否应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
作者:三元区人民法院 高玲 罗新荣&&发布时间: 20:29:24
  【案情简介】
  原告蔡某自1989年7月学校毕业后进入被告福建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工作,岗位为净化变换岗位。日,原告与被告某公司因劳动合同到期后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主要内容为:劳动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自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止;原告同意某公司安排在合成氨厂净化车间从事变换工种;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并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如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某公司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原告本人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合同还就其他事项作了约定。
  日,原告收到被告某公司《岗位变更告知书》,内容为:因企业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经氨厂厂部讨论研究,需将你由净化变换岗位,变更为净化脱碳岗位。望您接到岗位变更告知书后,于三十日内到合成氨厂综合办办理岗位变更手续。逾期不办理变更手续,企业将视同您已同意变更。若不同意变更,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其后,原告向被告某公司陈述了不同意岗位变更的事实和理由,最终双方未就变更岗位一事达成一致意见。日,原告在被告某公司人事教育处出具的《通知》上签字,《通知》内容为:(蔡某同志)合成氨厂净化车间职工。与公司签订了从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蔡某同志因多次不服从车间岗位调整,与公司未就调整岗位达成协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并征求工会意见,经协商蔡某同志同意,福建某有限责任公司解除与蔡某同志劳动合同。原告在该通知当事人签收处签上了自己的姓名。原告在被告某公司工作到日止。2008年12月,被告某公司按待岗工资标准发放工资给原告。2009年1月至4月,被告某公司按旷工工资标准发放工资给原告。
  日,蔡某向三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1、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某公司在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约行为,必须承担违法违约的责任;2、裁定被诉人向申诉人支付二倍经济赔偿金计人民币65231.80元。日,三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申请人蔡某的仲裁请求。
  原告遂向法院起诉1、撤销明劳仲案字[2009]第5号《仲裁裁决书》,依法确认被告在解除与原告劳动关系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约的行为,并承担因此导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违法违约责任。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二倍经济赔偿金65231.8元,即在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32615.9元的基础上,再支付赔偿金32615.9元。
  【分歧】
  被告某公司是否应支付原告蔡某双倍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某公司于日送达《通知》给原告,单方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使原告无法继续履行该合同,该《通知》系被告单方作出,而不是双方协商达成的协议,且被告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原告,程序上违法,故被告某公司应按法律规定支付给原告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第二种观点认为,原、被告双方于日达成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由原、被告在《通知》上签字确认,该《通知》可证明原、被告已经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了协议,并不是被告某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故被告某公司不需支付给原告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某公司被兼并,因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遂决定调整原告工作岗位,原告不服,被告某公司可以解除与原告签订的劳动合同。 日,被告某公司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送达给原告,原告在该《通知》上签字确认,表明原告同意被告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日始,原告未到被告某公司上班,原告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也可证明被告某公司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了原告,同时,原告也明确表示同意解除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可见,原、被告双方是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合同。因此,应当认同以上所述的第二种观点。
  【评析】
  本案原、被告已经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了协议,故被告某公司不需支付给原告双倍的经济补偿金,理由如下:
  1、原告于日在《通知》当事人签收栏上签字,可见原告确认了被告出具的《通知》中所述内容,从《通知》内容“经协商蔡某同志同意,三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解除蔡某同志劳动合同”可以看出,原告知道被告某公司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原告签字确认,表明其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2、原、被告双方没在《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是因原、被告双方对经济补偿金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所致,原告对解除劳动关系并没有意见。
  3、原告明确表示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为日,而原告自日始没有到被告某公司上班,被告某公司按旷工工资标准发放工资给原告至2009年4月,这可说明原告以其行为表明对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异议,并可认定被告某公司已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也可证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实际已经解除。
  4、本案在庭审过程中,原告认为被告已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其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从本案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可视为原、被告双方已经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合同,因此,被告某公司不需要支付给原告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责任编辑:严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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