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是一人名字 但属于婚后房产是共同财产吗 一方已偷偷出售 虽然可以起诉 但钱款追不回怎么办

**关于房子篇**&&&&& 小王和小李婚后,购买了一套用于投资的房子,当初出于省事,只写了小王一个人的名字,如果小王不经小李同意就出售了这套房,小李能不能通过打官司要求撤销交易?一般人或许认为,这套房系夫妻共同财产,小王不能够单独处理共同财产,法院应支持小李主张追回该房屋的诉求。“但是按照新法,小王可以单独处理这套房子,因为房产证上就只有他的名字。”有关专家告诉记者,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中国法院网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近些年的婚姻热门话题——房子、票子、孩子等,里面都有所涉及,其中,有些新的解读甚至带有“颠覆性”。 &&&&& 新规扩大了个人财产范围,房子不再都是共同财产。婚后买房,记得两人共同登记。  &&&&& 〔新规〕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 〔解读〕作为处理婚姻财产分割的资深专家、南京熙典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罗列军向记者介绍,他通读高院最新出的《解释三》,感觉这点最具“颠覆性”。“《婚姻法》明确规定,处理家庭重大财产必须取得双方的一致意见,基本上,多数家庭最重大的财产肯定就是指房子了,老婆不同意卖,老公偷偷卖掉了,老婆是可以提出要求撤销交易的,我自己就代理过多起这样的官司。”   “为什么要做这样的修改,我的理解是,这一规定与《物权法》冲突了。”罗列军说,现在不需要配偶到场的说法,跟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的不动产转移登记管理办法基本一致,跟《物权法》谁登记谁卖房以及善意取得条文也是一致的,即保护善意购买第三人的权利。“很多人肯定要问,那配偶的权利怎么保护,新规说了,追讨啊,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不过,他也认为,追讨在事实上是很难的,所以最好的办法就是:既然是双方共同购买的房屋,房产证两个人的名字都要有!“建议以前没名字的,都早点去加个名字!当然,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 &  〔新规〕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解读〕举例说明,假设女方婚前贷款买了个价值70万的房子,当时首付2成即14万,贷款56万,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30万,还剩26万银行贷款没有还清。这种情况下,双方离婚财产如何分割?“按照新规,首付14万系女方个人财产,26万未偿还贷款则为女方个人债务,共同还贷的30万就为共同财产,也就是说,最后,女方能分到房子,26万的债务由她个人继续偿还,男方则能分到15万,以及女方视房子市场价格上涨而协商给予的一定补贴。”罗列军说,其实,如今打离婚官司做财产分割时多数已采取这样的操作方式,只不过,以前没有法律条文可参照,《解释三》相当于明确了这点。   〔新规〕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定该不动产为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有证据证明赠与一方的除外。   〔解读〕“我记得《解释二》出台过规定,为结婚目的,由一方父母购置的房产,除有特别约定外,可视为对子女的赠与。现在《解释三》,等于进一步明确了,结婚后由父母出钱买房到底算不算共同财产的问题。”罗列军说,这点也跟《婚姻法》有了比较大的变化,“以前是说,婚姻存续间取得的财产,包括来自一方或双方的父母,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以后,个人财产的范围有了明显扩大,比如女方父母出钱买的房,产权登记在女儿名下,那么这套房就明确是女儿一方所有,非夫妻共同财产。”他直言,这显然有利于实际购房的一方,所以可能在实际操作上不利于有效约束社会家庭稳定。特别是80后冲动性婚姻增多,若再免除其经济顾虑,值得商榷。”   & 意见稿第十二条规定: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变化:假如一方偷偷把房子卖了,以前另一方可以要求追回来,现在不行了。   〔解读〕《婚姻法》明确规定,处理家庭重大财产必须取得双方的一致意见,基本上,多数家庭最重大的财产肯定就是指房子了,一方不同意卖,另一方偷偷卖掉了,被损害了权利的一方是可以提出要求撤销交易的。但是现在行不通了,因为买房子的第三方不知情,不存在恶意,所以他的权利应该得到保护。但是被损害方可以向另一方要求赔偿损失。 必须公证!否则夫妻间房产赠予承诺无效。**生育权**&  & 最高法院最近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最新解释”),近些年的婚姻热门话题———房产、孩子、外遇等全部涉及。   &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 &&&&&& 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钟敏律师表示,根据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有关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作为男性公民,其生育权的实现,要借助于女性公民的配合,男方为生育付出的时间是很短暂的,而女方却要为此怀胎10月。根据生育的特点来看,这样的规定是合适的。   & 当然,如果妻子未经丈夫同意,自己执意要中止妊娠,丈夫确实会觉得受不了,法律也给了丈夫选择,遇到这种情况,丈夫可以此为由要求离婚。当夫妻对于生育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的婚姻关系也很难维系,法院据此认定其夫妻感情破裂,符合《婚姻法》的立法本意。&  & “生育权”曾引起很大的争议,现有的《婚姻法》,并没有单独对这一问题做出规定或说明。“这条新规定同样是很人性化的,一方面,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这在以前,这种情况法院是不会同意离婚的,但实际案例中,法院虽然判定不准离婚,很多不孕妻子却极可能遭受家暴或者冷暴力;另一方面,如今,女方因为怕丢工作、或者怕影响身材而不肯怀孕,或者有的悄悄流产,新规等于给了个说法,即妇女自主决定生育的权利。”律师罗列军分析,这条规定应该是和计划生育法接轨,旨在保护妇女权益。 **做“小三”将血本无归**&  & 婚姻法解释引大众热议,做小三血本无归。外遇,一直是婚姻的致命伤,“小三”、“二奶”甚至成为了近年的流行语。近日,最高法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解释三》),近些年的婚姻热门话题——房产、孩子、外遇等全部涉及。小三---婚姻法引发大众热议&  第三者索要补偿,法院将不支持 &&&&《解释三》第二条对此做了特别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 这表明为了摆脱“小三”而达成的“分手协议”是无效的。例如男方包养“二奶”,如果双方约定分手费10万元,那么,男方不付钱,女方也无权提起诉讼,但如果男方已经支付了分手费又后悔的,法院同样不予受理。这样规定,能够有效遏制“拜金傍大款”的不正之风。**债务**  & 小王和小李婚后,购买了一套用于投资的房子,当初出于省事,只写了小王一个人的名字,如果小王不经小李同意就出售了这套房,小李能不能通过打官司要求撤销交易?一般人或许认为,这套房系夫妻共同财产,小王不能够单独处理共同财产,法院应支持小李主张追回该房屋的诉求。“但是按照新法,小王可以单独处理这套房子,因为房产证上就只有他的名字。”昨日(11月16日),有关专家告诉记者,15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中国法院网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近些年的婚姻热门话题——房子、票子、孩子等,里面都有所涉及,其中,有些新的解读甚至带有“颠覆性”。 ---单方举债勿需共同偿还---单方举的债,除非能证明,否则勿需共同偿还   〔新规〕离婚时,夫妻一方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的,举债一方应证明所负债务基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   〔解读〕“我正好代理着这样一个案子,张三是一位很本分的良家妇女,李四却有着种种劣习。现在两人闹离婚,张三发现,李四竟然恶意借过200万的巨债。按照以前的法律,哪怕知道这笔钱只是李四恶意举债,估计多半也得两人一起偿还。新规却很人性化地提出,李四必须拿出证明,这200万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所用,否则,张三就根本不必理会。”律师罗列军告诉记者,事实上,李四仅能提供一笔三万块钱的还贷纪录,这意味着,新规实施后,200万,扣除3万,剩余的债,还得李四一人扛。 **但也有一些朋友担忧,新婚姻法会有一些可能的导向会不会催生出一些新社会问题** & 1&、再次将让房价疯狂,已经生有女儿的父母也将开始计划为女儿买房,他们可不愿意让自己的宝贝女儿将来在婚姻变异时,让女儿受罪。有女儿的人们,开始为女儿买房了,自己一套,女儿一套;有男孩的人们,开始为男孩买房了,自己一套,男孩一套,从此,买房的队伍更加壮观。&&&&& 2、人们开始想尽一切办法只生男孩,因为,这个社会从此对女人不公平,谁还愿意让自己的女儿将来受罪。其二,生女儿和生男孩负担一样重,也要买房。其三,女儿长大嫁人,在这个高离婚率的时代,女人一旦年长色衰,很容易成为被抛弃者,如果女人为了孩子,家庭失去了工作,要靠老公养活,那么离婚后,将很悲惨。那么,谁还想生女儿呢?&&&&& 3、女人将不再生孩子,因为这样很容易失去工作。其二,即使不失去工作,女人也多半会孩子,家庭付出很多,对工作将难免力不从心。如果离婚,女人会输的很惨。 &&&&& 4、女人将不再有义务抚养照顾公公婆婆,想想,公公婆婆给自己儿子买的房子,对于妻子只是一个房客而已,如果你辛辛苦苦将年老体弱的公公婆婆抚养照顾,为孩子家庭鞠躬尽瘁,有朝一日,老公看你年老色衰,移情别恋,作为女人的你,将上无边瓦防晒避寒,身为分文果腹。那么,你还有什么理由,有什么义务去照顾,赡养公公婆婆。&&&&& 5、为了老了有个安身立命之所,女人只好当小三,只要有钱的人给套房子. & 6、男人会更容易背叛婚姻?男人的自我约束力就是要比女人差很多,一辈子不变的就是一直喜欢年轻漂亮的妹妹,男人四十一朵花,男人多老多丑只要有钱都能找到年轻漂亮的妹妹,但是女人就不幸了。看看现在的中国社会,男性的出轨率和变心率远远高于女人。 **观点**&&&&& 这个法出台之后,男人拍手称快,女人嚎啕大哭。还有人直接在微博写了一句巨经典的话:新婚姻法一出,老公变房东。新婚姻法估计是为法院着想吧,离婚分割财产的时候,是不是法官可以不再头疼了?&&&&& 不少男网友力挺这一规定,觉得这一规定可以纠正如今普遍让男方出资购买婚房或者付首付的风气,认为这可以保护父母的血汗钱。&&&&& 女人就真悲剧了。等这法律实行后,他马上就结婚,婚前贷款买房,只登记自己的名字,婚后自己独立还贷,然后吃老婆的,用老婆的,总之除了房子首付以及还贷,其他所有的开支都花老婆的钱。这样将来离婚的时候,房子都全归自己。&&&&& 女网友对该条规定则颇感焦虑,其中婚前未付房子首付的主妇最悲观,认为“如果家里老公负责还贷,家用全部是女方负担”,或者“婚后女方一起参与还贷,但房产证上没有女方的名字”,就会“还了也白还”,因此感慨“新婚姻法一出,老公变房东”。&&&&& 新婚姻法逼得中国女人一定要独立,一定不能把心思全放在家庭上,没有自己的事业。哪天你的男人不想要你了,你必须立刻净身出户,男人似乎没有任何损失。女人一旦步入婚姻,本来就变得很弱势,现在男人更加没了后顾之忧,一切风险都让女人来承担。女人,你不独立,没有后路,怎么办?你现在把精力都放在家庭上,万一离婚了,你曾经的付出能在离婚后换来更高的生活质量?&&&&& 新婚姻法,逼得夫妻双方从婚前就开始斤斤计较,想着千万别让对方占着一点便宜。两个人谁也不愿多付出,那结婚干什么呀?找个算计的老公很可怕,要是老公和老婆都特能算计,干脆拉倒吧。&&&&& 婚姻的付出,好像不完全是看谁出的财产多吧。很多女人因为生育、照顾家,不得不放弃事业上的追求,好像对家庭的经济贡献就比男人少,但是干家务、照顾丈夫和孩子,男人给发了工资吗?请个好保姆一个月还给四千块报酬呢,那贤妻良母为家庭做的贡献该怎么个折价法?有的女人在家当全职太太,老公总觉得是自己一个人在付出,真是狗屁。&&&&& 新婚姻法啊,要是想颠覆中国人传统的价值观,真的和西方一样,把财产分得那么清楚,首先,你必须先革除所有人对妻子的传统角色定位。&&&&& 既然女人在这种压力之下不得不经济独立,那社会就得支持女人万事与男人平等。女人找工作不得受到歧视,生育期间应该给更多补贴,家庭不再是女人生活的重心,别对女人有那么多要求。昨天同学说她的男友希望她有社会地位、经济地位,并且还要具备东方女性的传统美德。唉,做梦吧,现在真有这样的女人吗?真有的话,为啥嫁你啊!真是。&&&&& 新婚姻法缺少人文关怀,在我看来,冷漠无情。尽管它考虑到了当下诸多现实的婚姻问题,但是伤害了那些对婚姻虔诚的人。不过,法律刻板,好在人可以变通。希望你找的那个人真的是爱你,不会时时算计自己的得失。&&&&& 人都不是傻子,你算计的时候,对方都能感受得到。就好比做销售的人在和客户谈项目的时候,如果他心里一直想着,这笔单子做成了我能有多少提成,客户一定是感受得到的。&&&&& 婚姻不是靠财产来维系的,对于人的幸福来说,财产不是决定因素。我想,大多数时候女人只是想知道男人在她和财产之间会如何选择,由此判断这个男人值不值得她托付终身。&&&&& 婚姻中的付出应该是心甘情愿,在付出中感到快乐,这样两个人感情才会越来越好。如果谁因为付出太多而不痛快,只能说这个人爱自己比爱对方多了去了,也不利于婚姻的稳定,因为总在衡量付出多了而感到不快乐,幸福感哪里来?&&&&& 希望新婚姻法的出台,不要导致更多的婚姻异化。&&&&& 可是,恐婚族一定会越来越多的,因为传统的价值观还在。&&&&&& 唉,如今,比的是人品!&&&&& 有人读完新婚姻法才惊觉自己结婚快十年,却落个一无所有。2002年跟老公登的记,当时的新房是家公付的首付婚前买的,老公一个人的名字,装修呢两老给了点,我们两夫妻自己承担了点,是婚前装修好的才登记结婚的,贷了款,然后供房应该有三年吧,两老又给了钱还清余款。这套子,是老公的个人财产,这一点很清楚。&&&&& 2007年儿子出生了,为了照顾儿子方便,买了第二套房子,接两老来京定居,首付也是两老给的,贷款三十年,装修也是老的给点,我们承担点。按照新婚法,这套房子也是老公个人的财产。这样看,两套房子都跟我无关,离婚时我只能分到还贷期的一半。可是结婚快十年,我为这个家付出的并不只这还贷的钱啊,装修时借的钱,我也是要还的,这到法庭上是拿不证据证明的。我从学校出来一直工作到现在,所赚的虽然不多,是一般公司职员的水平,但全部都投入到这个家里了。虽然还贷期的钱可以平分,但是房子升值所带了经济收入却无法分得,要看夫家肯不肯给来说,还着还贷却没有收益回报。照现在看来,如果离婚了,我就得净身出门,落个流浪街头的下场,现在三十岁,命好还能找个好男人,可如果到了四十岁离,那时我该怎么办,老了,没人要,没地方住,条件没老公好,孩子肯定是跟他。那不是真的变成什么都没有了吗?真的感到很恐慌啊!&&&&&& 并不是说我要占老公家便宜,要在房产证加自己的名字,不是我的,我也不会拿,只是想寻求办法,解决未来可能出现的危机,我想从现在开始,两个的收入平分(因为是夫妻共有财产),然后家里的日常开销各负担一半,而与房子有关的债务、贷款由老公自己负责,这样房子跟我无关,我也不用负担债务,应该也可以说是家庭开销AA制吧,这种做法,不知妥不妥,各位给点意见吧!&&&&& 当然现在家公家婆老公都对我很好,但是世事多变,谁知道以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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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变得重要了。。离婚一方转移财产如何处理?
离婚时,一方转移财产的,不仅会转移动产,还有可能转移不动产。
(1)隐匿不动产
有些当事人在离婚之前,就已经秘密购买了另处不动产。为使该房产不在共同财产分割之列,在离婚时一般采取隐瞒的策略。
当夫妻感情不和时,就应当敏感地对待对方的行为,收集并提供相关信息和线索,以查询夫妻共同房产。目前我国只能凭身份证到房管局查询某一地址房产的权属人,而不能查询某人名下有何房产,因此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或调查公司调查另一方隐匿的不动产情况。
(2)将产权交易过户到他人名下
产权证上只有一人名字的情况下,不能排除一方将房产擅自过户到他人名下,套取、转移现金的可能。采用这种方式隐匿转移财产,虽然对于交易过程及交易对象的整个流程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可以查询,但是固定资产变成了现金,受损一方总是难以追回房款的。
当发现对方有这种转移财产的可能时,可以及时起诉,对涉案房产进行诉前财产保全,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去进行登要求不予过户,这样较易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以他人名义购买房产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他人的名义购买房产,等到离婚之后,再将该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此种方式最为高超,成本也较大,因为多要支付交易契税。一般较易发生在夫妻感情长期不和,离婚已是必然,而一方收入又较为丰厚的情况之下。
但这种情况下,因为房产价值巨大,一般当事人不会将该房产以一般朋友的名义购买,而最常见的是以父母兄妹的名义购买。在确有把握的情况下,查询打入房地产公司购房款的银行出处,有可能获得柳暗花明的结果。
(4)婚前双方出资购房记在一人名下
由于不愿意失去购房机会,在还没有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双方出资购房,但在办理购房手续时,一方以各种理由为借口,将房产办在自己一下名下,等到离婚时却矢口否认共同出资的事实。
离婚诉讼时,一方隐匿、转移财产,甚至编造假债务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果受害方对新型的理财方式不了解,或者根本就不知情;不知到一方在外面干了些什么,每天见到的就是明处的这些东西,对于暗处的一无所知,那么,就无法完成法律要求的证据收集任务;当客观事实不能被完全证明时,只能看着本属于自己的财产归属他人。因此,离婚时,有必要向专业律师了解&离婚一方转移财产怎么办&,或者说&离婚一方转移财产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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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 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周建平摄庄豪绘婚后共同贷款购买房屋,产权如何认定?夫妻结婚后,用共同的收入购买房产,只要没有对房产如何分配进行特别约定,无论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登记在双方名下,也不管房屋是贷款购买还是全款购买,这个房产在法律上就明确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必须注意的是,当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时,另一方可能面临一定的风险。这种风险并不在于财产性质会发生改变,而在于虽然财产在你名下,却可能无法获得。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余姚的洪女士与陈某结婚后共同经营,赚了不少钱。几年前,两人在余姚城关购置了两套面积很大的住房用于出租,总价值超过400万元。去年,洪女士发现丈夫多次到澳门参加赌博并包养情人,便提出离婚。令她没想到的是,输了很多钱的丈夫早已瞒着她,偷偷将两套住房出售,所有的钱都用于赌博。洪女士立即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家庭财产,这一诉请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为追回房款,洪女士又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丈夫偷卖房子的行为,但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房屋买卖关系成立,不予支持。至此,洪女士欲哭无泪,巨额的财产成了看得见却拿不到的泡沫。为何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民事庭法官给出了答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当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如果第三人,也就是买受人是善意购买,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权益遭受损害的一方只能在离婚时请求擅自处分的一方赔偿损失。在本案中,洪女士的丈夫陈某将双方共有但登记在他名下的房子卖给了他人,整个出售过程符合法律,相关手续也已完成,买受人并无过错,因此,洪女士无权要求撤销这笔买卖,只能要求陈某赔偿。为此,法官提醒夫妻双方在购房时,应将双方姓名同时签署在购房合同、发票等资料上,并将房产证办理在双方名下,以避免日后发生夫妻一方擅自处分的情况。夫妻一方婚前按揭购房,登记于一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如何分割?在所有涉及房产分割的离婚案中,这种情况最为复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有这样一个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据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当初为制订“司法解释三”向全社会征求意见时,有公众曾对该规定的可操作性提出质疑:如何证明每次归还的贷款的具体数额,难道得保留下相应的存根或者凭条?对此,民事庭法官表示,我国实行夫妻财产共有制,除非有特别约定,不论是一方用个人的婚后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的婚后工资还贷,均为婚后利用共同财产还贷,另一方无需举证证明。但对于需要分割的财产部分,可能涉及到几个因素:一共还了多少贷款、实际支付多少房款、离婚时房产的实际市场价等等。为此,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总结出一个如何进行分割的简便公式:离婚时双方应该共同分割的部分=共同还贷部分/实际总房款(当初购房款和利息)×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司法解释三”所确立的享有房屋产权一方对另一方的补偿原则是:还贷越多,补偿越多;增值越多,补偿越多。当然,如果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有证据证明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此外,“司法解释三”在措辞上力求精准严谨,如其中的文字表述“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而不是“应当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也就是说,争议的房子究竟判给哪一方,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如果法院认为把房屋判给房产登记一方明显不公平,也可以判决房屋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据了解,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时,大都把房产判决给产权登记一方所有,同时要求其用现金补偿另一方,这是因为这样做可以避免重新办理房产登记手续,对双方都有利。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产权证上只登记一方名字,离婚时房屋如何分割?在一些离婚案中,曾出现令人叹息的一幕:有人确实为争议房子出过资,甚至数额不小,但最终却被法院认定与该房产的权益无关。在鄞州工作的叶某就是这样的一个失意者。原籍江西的叶某8年前大学毕业后来到宁波,2010年,他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同乡姑娘李某。李某活泼可爱,叶某很是喜欢。此后不久,双方商量结婚。李某提议两人一起购房,并称自己有15万元积蓄,如果叶某能出资15万元,就够支付一套80平方米商品房的首付了。叶某非常珍惜与她的感情,当即答应,把自己的全部积蓄拿了出来,还向亲朋借了几万元。交了首付后,李某以自己的名义办了按揭。一年多后房子交付,在办理产权时,李某在房产证上写了自己的名字,叶某对此虽然有点不悦,但觉得两人马上就要结婚,如过分计较可能引发矛盾。年底时,两人举行了婚礼,不久又生下孩子,叶某拼命工作,把所有钱用于支付按揭。2015年初,叶某发现李某与人发生婚外情,眼看婚姻无法维持,叶某只得提出离婚。在商量财产分割时,李某称,她可以放弃所有的家庭财产,但房子产权属于她所有,叶某不能参与分割。叶某大吃一惊:当初购房时他出了多半首付,后来又承担了家庭开支并一起还房贷,房子产权怎么成了李某一人所有?双方争论不下诉诸法院。法庭上,李某坚称,此房是她在婚前购买,产权证上也只有其名,与叶某无关。叶某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曾为购买此房出资,法院最后支持了李某的说法。审理这起案件的法官表示,如果双方婚前共同出资购房,购房合同及产权证上只写了一方的名字,夫妻离婚时,登记一方极易主张该房屋为婚前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此时,如果房产产权登记一方不承认另一方在购房时的出资行为,另一方又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出过资,法院就无法认定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的权益将无法得到保护。这位法官同时表示,从常理上说,叶某的说法是符合实际的,因为李某参加工作不久,以其收入,当初是很难拿出30多万首付的,问题在于,这套房子的购买时间确实在两人结婚前,而且产权证上只有李某的名字,在法律上这属于李某个人的婚前财产,只能判决归其所有。因此,男女如果在结婚前共同出资购买房子,在购房合同及产权证上应该签署双方的名字,以免日后发生争议,叶某的案例是一个教训,值得借鉴。董小军&宋&瑶
本文来源:宁波日报
责任编辑:nb-wangr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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