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没单位补交社保怎么补缴我找谁

两起案例中的退休员工和被辞退员工通过起诉,要回了医保费和失业保险费
用人单位由于管理不规范、经营困难等原因,没有为员工足额缴交医保、社保等费用,造成员工离职或退休后无法享受应有的权利。这些员工的损失能否找单位索赔呢?如果原单位倒闭、破产或解散了,员工又该找谁主张自己的权利呢?本期《说事释法》精选了我市法院近期宣判的几起典型案例,希望能对广大劳动者有所启示。
公司执照被吊销多年 员工医保费找谁要?
刘女士等14人原系福州市工艺晶体厂职工。1984年,该厂与外方合资成立福州珍宝有限公司。1991年底,福州珍宝有限公司全部转让给香港冠顺有限公司,原公司也更名为福建冠顺珠宝首饰有限公司。1994年,企业变更为金宝公司,投资方为香港金宝企业 有限公司,属外商独资企业。
刘女士等14人退休前的工作单位均是福建冠顺珠宝首饰有限公司。2000年1月,金宝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甲因车祸死亡,单位停止生产。2002年2月,工商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吊销金宝公司营业执照,要求其债权债务由股东组织清算。但其股东并未组织清算。
金宝公司一直没给刘女士等14名退休工人办理医疗保险手续,他们只得自行出资缴纳了医疗保险费用共计21万多元。2006年左右,他们就此向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委裁决金宝公司承担支付保险费的责任,同时驳回他们的其他请求。
刘女士等14人认为,吴甲死亡后,其遗孀孙女士、儿子吴乙仍然是金宝公司的股东,继续行使公司的管理职权,依法继承了吴甲的全部财产,包括吴甲在金宝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因此,对于该公司应当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吴乙和孙女士有义务办理。
为此,刘女士等14人于2007年左右将金宝公司和吴乙、孙女士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支付原告的医疗保险费用21万多元。
2008年,法院审理认为,金宝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金宝公司对职工所应承担的支付医疗保险费的义务,并不是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吴甲的个人债务。因此,法院只判令金宝公司支付刘女士等14人医保费用21万多元。
刘女士等人对此结果不服,为此多方申诉。2014年底,福州市中院经审查,启动了再审程序。
再审过程中,刘女士等14人提出,在吴甲死亡后,吴乙和孙女士共同参与了金宝公司事务的处理,共同转移、侵占和隐匿公司财产,应当和公司一起对员工应缴的医疗保险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福州市中院再审认为,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的规定: 职工退休后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因宣告破产、撤销、解散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清偿其所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其利息。同时应按用人单位实际退休人数、统筹地 上年度职工年人均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为基数预留10年。
2002年2月,金宝公司因未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金宝公司应按单位实际退休人数,以福州市上年度用人单位和职工年人均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为基数预留10年。
金宝公司被吊销执照后,香港金宝企业 有限公司未对金宝公司进行清算,刘女士等14人要求香港金宝企业 有限公司的股东吴乙、孙女士承担怠于清算的法律责任,连带偿还他们垫付的医保费,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吴乙在吴甲死后实际掌管金宝公司事务,却未及时组织清算,因此应对金宝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据此,该院除判决维持原判中要求金宝公司支付刘女士等14人医保费21万多元外,增加 要求吴乙对上述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的内容。
被辞退领不到失业保险 状告原单位获赔
日,刘先生与晋安区一家电气股份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受聘到该公司从事柜体总装工作。双方约定的劳动期限从日起,至日止。
日,电气公司辞退刘先生,发给他辞 职通知书和辞退员工申请书,并与其办理了辞职退保、退费等相关交接手续。2014年11月,刘先生去社保中心领取失业保险金,因时间超过导致无法领取,为此诉诸法律。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六条规定,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而刘先生直到2014年11月才去社保中心领取失业保险金,遂驳回他的诉请。
刘先生不服,上诉称,电气公司于2014年5月将他无理由解除劳动合同,他曾多次请求电气公司给其办理失业金申领手续,但对方既不给办理也不告知,理应赔偿他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损失。
电气公司则声称,该公司依法为刘先生向社保部门缴交了相关保险 ,在辞退他时告知其已办妥退费、退保 手续,并把所有保险资料移交给他。刘先生领不到失业保险金与公司无关。
福州市中院经终审审理认为,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和《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时,应当即时向职工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书面告知其依法享有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职工的名单、单位缴费手册、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之日起5日内,送达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本案中,电气公司虽已为刘先生交纳失业保险费,但其与刘先生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未书面告知他依法享有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在法定期限内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送达了职工名单等相关材料,造成刘先生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因此,电气公司应赔偿刘先生相应经济损失。
《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中规定: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每满1年领取两个月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自失业人员被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之日起计发,月发放标准如下: 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10年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70%标准发放。
据此,该院撤销原判结果,改判电气公司应支付刘先生失业保险金损失4231.5元。
□律师说法
未给职工办社保
可投诉或起诉
就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承担的社保、医保缴交问题,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丁文辉介绍说,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职工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职工不缴纳。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实践中常发生用人单位没有为员工足额缴交社保等费用,造成员工离职或退休后无法享受应有权利的问题。丁律师认为,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员工可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投诉,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补足。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不履行职责的,劳动者可以以行政不作为为由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通过行使行政审判权判令其履行法定职责。
用人单位未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时,员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单位赔偿未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导致的实际损失。
另外,不少劳动者担心,如果用人单位倒闭、破产或解散了,员工是不是就无处主张自己的权利呢?丁律师解释说,根据我国《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在公司解散、破产的情况下,以公司财产为限,在支付清算费用或者破产费用、工人工资后,应当优先支付公司所欠的社会保险费。若清算组成员在清算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造成员工的社会保险费无法缴交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员工可以以清算组成员为被告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沈某是一家大型餐饮公司的职工,2015年9月底在社保机构办理退休手续时被告知,餐饮公司没有为他缴纳近3年的医保费和养老保险费,共计65482元,其退休手续无法办理。
为了能尽快退休,沈某自己缴纳了上述社保费,包括餐饮公司和他个人应缴纳的部分。退休手续办下来后,沈某要求餐饮公司返还其自行缴纳的社保费,而餐饮公司认为这是他自愿缴纳的,公司不承担。请问,职工对单位不缴纳社保费的做法该怎么办?员工自行补缴费用后是否可向单位追偿? 读者 谭坤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均明确规定,劳动者有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的权利,用人单位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对于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保费用而发生的劳动争议,职工可以通过以下几个途径来维权:
1.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投诉,责令用人单位改正。《社会保险法》第86条规定: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如果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申请划拨,包括向法院申请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2.以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社会保险法》第83条第1款规定: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据此,如果劳动者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投诉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不予处理的,对于这种行政不作为,劳动者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履行职责,即向欠费单位追缴所欠社保费。
3.申请劳动仲裁或者起诉。《社会保险法》第83条第3款规定: 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据此,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
就本案来说,沈某自行缴纳所欠社保费,是对自身权益救济而采取的措施,此举并不能免除餐饮公司依法需支出社会保险费用的责任。但由于沈某的自行补缴,使得餐饮公司已不存在欠缴社保费问题,造成劳动保险争议标的消灭,因此该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沈某已经不能通过上述几种途径来维权了。
当然,沈某替餐饮公司缴纳了本应由公司承担的社保费用后,蒙受了损失,而餐饮公司因此获得了没有合法根据的利益,属于不当得利。《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据此,沈某只能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餐饮公司返还不当得利,即支付沈某所垫付的社保费。
齐鲁网11月13日讯&近日,青岛即墨刘先生向山东人民广播电台《关注质量》节目反映,今年2月份自己因故摔伤,在医院做了三次手术,共花费3万多元,经社保报销后仍有1万多元的费用。于是,他想通过先前购买的一份平安保险获取理赔,却在赔付金额上与保险公司出现争议。
刘先生2001年购买的这份保险全称是:平安鸿利终身保险 ,每年保费1457元,包括平安鸿利终身险和附加重疾、附加短险,其中附加一年期短险中包括 附加意外 和 意外医疗 。在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三条 保险责任 第三款中提到: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进行治疗,本公司就其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超出人民币100元的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据此款项,刘先生认为,自己在社保理赔范围之外的医疗费用支出大约9000元左右,除去100块钱的之外的部分,保险公司理应全部赔付。可是,平安保险方面却只赔付了他3000元。 应该给我报9000左右。找了当地保险公司理赔部门很多次,只说按照合同来,说是社保规定的。 刘先生说。
刘先生拨通了社保部门12333的咨询电话,对方表示,社保报销之后保险公司应该可以自行理赔,社保没什么规定;社保不报的钱里有个全额自费部分,需自付,扯皮就在这一个地方。
刘先生事后又多次找平安保险的理赔部门沟通,对方只说 社保不报的俺也不报 。
11月11日的《关注质量》节目致电平安保险9号客服人员查询后表示:系统记录里可以看到刘先生的保单在之前的确申请过理赔,保户是日报案,也有出险登记,但用户并没有递交理赔材料,具体情况仍需核实。
目前,节目组未联系到即墨当地的平安寿险理赔人员。后续进展,齐鲁网将持续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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