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认缴制注册资金年限认缴制的好处有哪些

注册资本认缴制如果没有按时认缴,会有哪些风险?
自从国家出了新政策,注册资本认缴制后,给创业者减轻了不少来自资金方面的压力!但需要值得注意的是,注册资本认缴,并不是不需要缴,如果当初注册公司的时候实行的是认缴制,而后来没有按时认缴,则会出现一些纳税的风险。那么有哪些纳税的风险呢?下面由万众创业小编为大家解答。
一、注册资本“未按期缴纳”,对印花税的影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如“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结合上述规定分析,印花税是以企业账面“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因此,企业对于未按期缴纳的注册资本,如果未进行账务处理,则“实收资本”未增加,是不需要缴纳印花税的。
二、注册资本“未按期缴纳”,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如果企业未按期缴纳注册资本,那么,从银行融资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根据国税函〔号规定,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当然,由于实缴登记制下的“应缴资本额”与认缴登记制下的“应缴资本额”的基数是不一样的。所以具体操作时,各地可能会产生较大的差异,需要纳税人与当地税务机关进一步沟通或进一步关注新政策的出台。
三、注册资本“未按期缴纳”,对个人所得税的影响
如果财务人员对未收到股东的注册资本在会计上进行了相关的核算处理,如:“借:其他应收款--xx股东,贷:实收资本--xx股东”。
1、对于增加的“实收资本”要按照实收资本金额提前缴纳印花税;
2、对于挂在“其他应收款”账户中股东未按期缴纳的注册资本,视为自然人股东向公司借款。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号)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后,对于自然人股东未按期缴纳的注册资本不用进行账务处理,否则将存在多项纳税风险。
最后万众创业小编提醒大大们,注册资本认缴制,大大们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填写公司注册资本,而并非越多越好,同时,认缴期限也并非越长越好,认缴期限太长,会引起合作伙伴对公司诚信和实力产生怀疑。最后就是只认不缴的情况,如果“只认不缴”会影响到公司的诚信度,这对公司后期的发展是没有好处的。另外,监管部门会对企业进行抽查,如果企业未兑现认缴承诺的话,监管部门将按照《公司法》对其公司进行处罚,并将其拉入“经营异常名录”向社会公示。甚至可能会被写入全国联网的“黑名单”,这将导致“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如还有相关疑问,欢迎咨询万众创业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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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泼一下冷水
&&& 按: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正在全国全面铺开,认缴注册资本制一方面大大的降低了设立公司的门槛,极大地促进了民间创业的激情,深圳去年的企业主体数量呈现爆炸性的增长。但是,认缴资本制也会带来很多法律问题和法律风险,比如片面大额认缴注册资本,一旦将来公司经营状况不好,或者公司要承担大额债务,股东可能要被法院判决按照认缴资本额向公司和公司的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本文是我在网上看到的,作者不详,本来自己也想动笔写一篇这方面的文章,为注册资本认缴制泼一下冷水,但是看到本文已经比较详尽,特转载,感谢这位不知名的作者。(夏乾海律师转载)
认缴资本制带来的法律难题
新公司法于日正式实施,新公司法与1993年的公司法相比,在很多方面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注册资本制度的变革:从实缴资本制到认缴资本制。
旧公司法实行的是实缴资本制,要求公司在申请注册的时候必须一次性足额缴纳注册资本。这是最严格的注册资本制度。而且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也相对较高,给普通投资者造成一种感觉:设立公司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其实这和当时的社会经济环境有很大关系。在90年代初期,经济组织形式比较混乱,“皮包公司”层出不穷,对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了较大的冲击,而且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情况下,如果不对公司的准入加以严格的限制将导致更大的混乱。
公司制度建立10多年后,社会对公司的性质有了充分的认识,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抗风险的能力,同时,公司制作为现代社会最有效的经济组织形式,在发展私有经济、增强社会经济活力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可以实行更灵活的注册资本制度。所以新公司法采用了认缴资本制。在新公司法下,公司的注册资本仅仅是认缴资本,也就是股东承诺在一定期限内需要缴纳的资本总额,而无需一次性足额缴纳。新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而且新公司法将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将至3万元。可以说,公司设立的第一道也是最关键的门槛极大地降低了。
实缴资本制和认缴资本制本身并无优劣之分,只是对公司所调整和规范重点的不同。但是由于注册资本制度的改变,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还没有完全配套的情况下,在短期内极易产生一些过去可能不曾遭遇的风险和纠纷。
一、认缴资本制对公司债权人的影响
认缴资本制首先冲击的是“注册资本信赖”,信息的不对称将可能对公司的交易相对人或债权人造成不利影响。在交易中,尤其是大额交易,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资信调查,而资信调查中最重要的是注册资本调查。实践中,交易审查制度比较严格的企业一般要求交易金额不得低于对方注册资金的一定比例。这是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公司制度下的自我保护。在实缴资本制下,公司营业执照登记的注册资本就是公司股东已缴的资本额,因此公司的交易相对人对公司的注册资本是足够信赖的。虽然在实缴资本制下营业执照登记的注册资本并不能完全说明公司的资信情况,但是对公司的交易相对人来讲,有一个最起码的形式审查,而这个形式审查得出的结论至少是基本正确的(虽然不排除可能存在股东恶意抽逃出资等现象)。但是在认缴资本制下,如果交易的相对人是成立不到两年的公司,这个基本的形式审查都不能保证正确。对于成立不到两年的公司,公司的交易相对人至少是无法做到“注册资本信赖”,交易的诚信度在一定程度下降低,继而可能导致交易成本的增加。
如果说上述只是潜在风险的话,那么当和资本未完全缴足的公司发生经济纠纷时,债权人的救济之路则存在更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如果争议标的金额大于公司的现有实际资产时,相对人如何寻求救济?可不可以追究未缴足资本的股东的责任?在英美法系存在“揭开公司面纱”的理论,也就是在某种特定条件下否定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从而在一定范围内追究公司股东的无限责任。新公司法也引入了这一理论。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虽然新公司法进行了这样的制度设计,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却可能存在着诸多难题。
第一个难题就是举证责任。追究股东责任的前提是股东存在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事实。谁举证?在现有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没有涉及在此问题上的举证责任倒置,那当然就应当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毫无疑问,公司债权人的身份是很难获得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者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证据。
第二个难题是未足额交付出资是否属于“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或股东有限责任”?第一种情况是应缴而未缴或未足额缴。新公司法对应缴而未缴或未足额缴的股东规定的责任除了行政处罚外,就是“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并没有明确表明应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当然,将这种情况列入“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或股东有限责任”倒也未尝不可。不过另外一种情况则很难列入“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或股东有限责任”,那就是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分期交付的出资未到交付期限。追究一个并不违法也不违约的人的责任没有法律依据,甚至缺乏道德理由。似乎也没有理由要求股东提前交付出资。如果资产不足以偿付债务且又达不成任何债务重组协议,公司只能进行破产清算,同样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也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要求未足额交付出资的股东将出资缴足了,尤其是对于未到交付期限的股东。
第三个难题是即便未足额交付出资的股东承担债务连带责任,责任范围有多大,是完全的无限责任还是限定于一定范围?同样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从司法实践来看,只要不存在其他“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或股东有限责任”的事实,股东的责任范围应该限定在应缴而未缴出资额内。即便如此,认缴资本制下的公司债权人依然面临比实缴资本制下更大的风险:如果依据章程或股东协议应缴而未缴或未按期缴纳的股东已经无力继续缴纳出资,并且该股东的资产已经小于其未缴出资,这种情况下,债权人所获得的救济将小于实缴资本制下所应获得的救济。
二、认缴资本制对公司结构及股东关系的影响
在认缴资本制下,由于可以分期交付出资,将不可避免出现股东不按期交付出资甚至不出资的现象。如果说股东未能按约定期限足额交付出资,对公司债权人或者交易相对人产生影响是一种可能,但是对公司结构和股东关系的现实影响则是必然,严重时甚至造成非常复杂的法律纠纷。
不按期交付有三种可能,一是不愿,二是不能,三是不许(其他股东因各种原因不许某股东继续交付出资,实际也就是想取消该股东的股东地位和权利)。
股东未按约定期限足额交付出资的,新公司法规定了两种法律责任,一是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十八条:“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超过法定期限,还应承担行政责任(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这两条规定实际只解决了不按期交付的一种可能性:不愿。也就是,当一个股东有能力交付出资却不愿出资,而且其他股东要求他履行出资义务的,可以通过诉讼或者行政的手段强制其交付剩余出资。如果该股东已经无力再交付出资(也就是“不能”),或者即使有能力交付,但因为某些原因(如未按期交付出资),导致其他股东希望令其“出局”,而双方又无法重新达成一致的(也就是“不许”),是否可以剥夺未出资或未按期出资的股东的股东地位。与股东地位相关联的问题还包括利润的分配以及亏损的承担等。而这些问题在新公司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都没有明文规定,在此我们可以做一些粗浅的探讨。
第一个问题,能否剥夺股东地位?股东地位是以股东的合意为基础(表现形式公司章程),经公司登记管理机关认定而确认的。如果要变更股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该由股东大会出具决议,报公司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是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根本不具有也不可能具有让某个股东“出局”的权力。而公司登记管理机关也没有处理股东地位的权力。于是,在争议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时,只能将球踢向法院。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只要股东履行了出资义务(这基本就是股东获得其股东权利的唯一义务),就可以享受股东的各种权利。所以,在实缴资本制下根本不存在这个问题,即使股东有其他任何过错,例如挪用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利益等行为,都不能剥夺其股东地位。但是在认缴资本制下,如果一个股东根本就没有出资(这种情况时可能存在的),却仍旧能享受股东权利,这是明显不公平的,必须给其他股东提供法律救济途径。而且从法理上看,未交付或按期交付出资的股东对其他股东而言是违约。对于违约,一般来讲是两种解决办法,继续履行和解除合同,当然还可以附带要求赔偿损失。当继续履行已经不可行,或者已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拒绝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继续履行,那就只能是解除合同。在此,合同就是“公司章程”。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章程)解除的效力就是双方的权利义务终止,至于公司股东也就是股东不再有出资义务,同时也不再享有利润分配、投票权等股东权利。但是,就这个问题对公司而言还有存在一个悖论。公司存在的基础是章程,如果章程被解除,则公司缺乏存在依据了。而这绝对不是原告所愿意看到的,因为之所以要让另外的股东出局,根本原因就在于公司已有相当的利益,而不愿不履行义务的股东分享。
第二个问题,谁可以提出剥夺股东地位之诉?如果任一股东都可以提出剥夺其他未履行或未按期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的股东地位,则至少会造成公司在成立初期的极大不稳定,有悖于公司法的立法本意。所以,多数股东赞成应该是提起此类诉讼的前提条件,可以参照章程规定,形成股东大会决议,由除违约股东之外的全体或多数股东提起诉讼。
第三个问题,什么情况下可以剥夺股东地位?这是最核心的问题。
首先我认为应该区分两个“按期”的概念。第二十八条的“按期”应该指“按照章程约定的期间”,第二百条的“按期”应该指“按照法定期间”(也就是两年,投资公司五年),因为公司登记管理机关不可能也做不到随时根据章程监督每个分期交付注册资金的公司的资本交付情况。不按章程约定期间出资的应该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不按法定期间的应该承担行政责任。如果超过法定期间,某股东尚未完全交付出资,且不会继续交付出资的,公司登记管理机关除了对该股东处以行政处罚外,应该会对公司的登记状况进行变更,至少会要求公司变更注册资金。
对“不许”可以做如下处理:(1)出资期限未超出法定期间的,不能“不许”;(2)超过法定期间的,可以“不许”。如前所述,公司的设立既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也是行政许可程序。如果在法定期间之前,公司登记管理机关不对公司的注册资金采取强制变更措施的话,那么公司的存在的状况则不会因某股东未按期交付注册资金而改变,另外即使让违约股东出局也不能直接增加公司的资金(反而会减少公司的资金,因为至少应该退回该股东的全部或者部分已付出资),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该股东未按约定期间支付出资,但现在愿意且有能力交付出资的,其他股东不能拒绝其出资。但如果已过法定期间,且公司管理登记机关对公司的注册资金进行了强制变更的,即使该股东愿意继续交付原定出资,其他股东也可以拒绝,将其出资份额限定在已交付的范围之内,并可重新修改章程,约定利润分配比例以及投票权等,倘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可以要求取消其股东地位。
对于“不能”,可以做如下处理:如果某股东已经明确表示或者从各种情形表明不能交付剩余出资,则无论是否已到约定期间,都可以重新约定其出资份额以及利润分配比例和投票权等,倘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取消其股东地位。
也就是说,原则上应该将是否让未按期交付出资的股东“出局”的权力掌握在其他股东的手中。当然可能有这种疑虑,如果一个股东已交付其出资份额的90%,只差10%就取消其股东资格是否过于严厉。我们认为,足额交付出资是股东的基本甚至是唯一的义务,即使只差1%那也是没有完成其应尽义务。而且对照实缴资本制,哪怕差1分钱,公司登记管理机关也会驳回其公司设立申请。所以,严格的规定是为了更好地保证认缴资本制发挥其作用,而不是成为一种投机的手段。
股东“出局”之后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已分配的利润是否应该返还以及亏损是否应承担。也就是“出局”的判决或决定是否溯及以往。参照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所以,“出局”的法律效力也应该具有溯及力。
如果“出局”股东根本就没有出资的,那么相当于根本就没有履行过股东义务,也就自始不能享受股东权利,包括已分配的利润应该全部返还。至于发生的亏损,我们认为应按其在章程中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承担亏损。因为亏损的发生意味着公司净资产的减少,如果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话,则意味着股东在公司拥有的净资产份额小于其出资额,这部分差额当然应该由该股东承担。
如果“出局”股东部分履行出资义务,首先应该返还其出资。应分配利润在章程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的基础上,还应该乘以已付出资与应付出资之比,超出部分退还,不足部分补足。如果有亏损,应根据章程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承担亏损,并在返还出资时扣除,出资不足以支付亏损的,应该补足。
“出局”股东同时还应该承担其他违约损失,比如因未按约定期限出资,导致借款增加而多支付的借款利息或罚息,或者由此产生的需支付给他人的违约金等。
对于认缴资本制下所产生的这些法律问题,在法律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关键是提前做好相关应对措施。对于公司的债权人来说,充分的资信调查显得非常重要,另外还可以通过担保等方式降低风险;对于股东来说,最重要的就是尽可能地在公司章程详尽地约定股东义务和权利,以及对可能出现的问题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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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拓世宏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Tuo Shi Hong Ye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注册公司无需验资的原因以及意义
验资就是对注册资本的实缴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无需验资的原因是2014年新公司法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由于实行认缴登记制,公司设立时实收资本无须进行工商登记,工商登记部门不需要审查出资的真实性,发起人也不用提交验资证明文件。如果实行实缴登记,公司的银行验资账户上就要有相应的资金。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投资创业机会,同时降低了企业资本的运营效率。而认缴登记制不用占用资金,可以提高资本运营效率,并且减小企业的成本。今天,小编就来告诉大家:注册公司无需验资的原因以及意义。原先公司法规定的是注册资本实行实缴登记与认缴登记结合的制度。实行实缴登记是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手段之一,也是出于使公司监管便利化的考虑。实缴出资对公司的设立增加了难度,降低了公司登记效率和运营的灵活性。实缴登记制度导致的另一结果是公司注册资本泡沫化严重,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现象严重。这种情况下公司的信用建立在注册资本上,注册资本被作为公司偿债能力的体现。公司的偿债能力并不是完全由注册资本决定的,而是由公司的净资产决定的。改为认缴登记后,企业的资金运营效率提高了,注册资本体现公司信用的作用被弱化了,注册资本也不能再被作为市场准入的条件,因此有更多的企业能参与市场竞争。认缴登记与原有的实缴登记相比,是对公司权利保护的一点倾斜,但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也十分重要。公司工商登记条件放宽,必然要在公司监管上面更加严格,使公司和债权人利益能受到同等程度的保护。
(C)lvzheng.com
京ICP备号-1注册资本认缴制如果资金不到位,会有什么后果吗?要罚款吗?注册资本认缴制如果资金不到位,会有什么后果吗?要罚款吗?万事发百家号如今注册资本认缴制,放宽了工商登记注册的条件,实现了很多创业者的创业梦。不过注册资本认缴制,也并不代表认缴就等于不缴,认缴制是股东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缴足注册资本。所以不管是实缴注册资本还是认缴注册资本,最终还是要缴完,只是时间长短的问题。然而,如果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到期限内资金都不到位的话,会有什么后果吗? 在如今信息网络的时代,信息公示的时代的,企业的任何信息在网上都能够查询到,如果你在承诺的期限内注册资本资本没有实缴到位,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假如情节严重的,还可能需要承担刑事处罚责任。不仅如此,如果被工商局抽查到,如果发现企业只认不缴,那么也会被工商局列入黑名单中,如今被列入的黑名单已经全国联网,不管你走到哪,都能被查到,不仅给自己带来影响,也给企业的信誉带来极大的影响。 并且根据《公司法》中第二百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同时认缴制注册资本在公司负债方面也会深受影响,假如公司注册资本是认缴制的,当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经营不善,导致公司失败,面临破产,那么公司认缴制的注册资本就将会全部用来抵债上面。比如: 你公司的注册资本认缴制为50万元,当公司经营不善将破产时赔本100万元,不过因为你的认缴制注册资本只有50万,那么只需将注册资本50万万赔偿给债权人就可以。然而如果你的注册资本认缴制时填了100万后,那么这100万元全部都需要赔给债权人。 因此公司的注册资本认缴的越大,所需要承担的风险也就越大,并且如果注册资本随意乱填,也将给企业带来极大的隐患。并且公司一旦认缴了注册资本,就必须会以认缴的注册资本对公司承担责任,就如上面所说的,当公司破产,那么你认缴的注册资本,不管多还是少,只能全部用来抵债! 其实不管注册资本认缴还是实缴都有各自的好处,认缴制可以降低工商登记要求,给了无资金创业的创客们创业机会。而实缴注册资本,一方面可以避免生意伙伴怀疑自己公司是“皮包公司”给生意带来影响,一方面实缴资本也可以体现公司过硬的实力。 最后万事发小编想说:深圳注册公司时,不管认缴还是实缴,最终都是要按照期限缴纳完成注册资本。同时创业者们在注册资本认缴时,也要填写自己合适的注册资本,切勿为了“拿得出手”而把注册资本填的虚高,上面的风险大家也看到了,注册公司不是儿戏,注册资本任性的想填多大就多大,最终只会带给自己一身债务!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系作者授权百家号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万事发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专业代办公司注册,霍尔果斯注册,记账报税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您当前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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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资本认缴制激活非公经济发展的作用
李红润近年来,为促进非公经济更快、更好发展,中央和地方都推出了多项改革措施,今年广西更是大力实施八大举措服务非公经济创新发展。这些改革举措极大地调动了民间投资的积极性,激发了民间投资的潜力和创新活力。其中,公司资本认缴制功不可没。公司资本缴纳制度经历了两次改革。日,将1993年《公司法》确立的资本实缴制改为资本分期缴纳制;日,改革的核心是将2005年《公司法》中的资本分期缴纳制改为资本认缴制。对于前一次改革,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大多持肯定态度,但对第二次改革,部分专家学者至今仍抱有陈见,认为在当前信用环境普遍不佳的转轨时期,公司资本认缴制无疑会导致公司滥设、欺诈盛行。因此,很有必要结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几组统计数据,再认识并重视这一改革对激活非公经济发展的动能所在和重要作用。资本认缴制改革,促进创业热情持续高涨,市场活力得到激发。当年全国新登记市场主体1340.73万户,同比增长18.30%。从各类主体增长来看,一年新登记企业383.23万户,增长49.83%,平均每月新设企业达到31.94万户。资本认缴制改革,调整优化了产业结构。改革一年来三类产业新设企业数量同比增速分别为40.46%、33.92%和54.26%,第三产业增幅高于第二产业20.34个百分点。从新兴产业企业的设立情况看,当年全国新登记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企业16.45万户,同比增长117.25%;教育业企业8042户,增长113.24%;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7.22万户,增长101.71%;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28.10万户,增长87.14%。可见,第三产业是此次改革后新设企业的主要选择,改革对新兴产业的带动作用极为明显。资本认缴制改革,就业带动效应显著,小微企业活力迸发。资本认缴制改革实施一年来,新设企业带动增加就业岗位1890.70万个,比改革的前一年多提供190多万个就业岗位,增长11.23%。这些新增就业岗位,不仅解决了近两成高校应届毕业生就业问题,还带动了170余万失业人员再就业。另有调研资料显示,改革一年来新登记企业中,从业人员在20人以下的企业数量占比达到88.26%,其中10人以下的企业占比高达69.64%。这说明,本次改革对从业人员较少、规模较小的小微企业有较大的促进作用,使得小微企业成为带动就业的主力军。资本认缴制改革,极大增加了政府的税收收入,改革成果惠及整个社会。相关调研数据表明,公司资本认缴制实施后,平均每户企业营业收入为63.64万元,其中营业收入在50万元以下的企业数量占比达到84.32%。按照改革当年新登记企业数量以及46.50%的开业率测算,一年内新登记企业营业收入达1.13万亿元;按照平均每户企业税收1.43万元测算,新登记企业税收达254.83亿元。公司资本认缴制实施对政府税收收入的增加贡献至巨。当然,在看到公司资本认缴制对促进非公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大作用的同时,也不应忽视其存在减弱对公司债权人的保障、增加公司的信用风险、加重交易相对人了解公司信用的负担、增加金融犯罪的可能性等不足。对此,我们应积极采取措施革除弊端,建立严格的资本充实责任和瑕疵出资违信责任,完善公司债权人保护机制,确立股东出资期限或出资情形规则,建立、健全公司信息公示或营业信息披露平台等。唯有如此,这样的改革才能扬长避短,更好激发民间资本的投资热情,并最终在助推小微企业和新兴产业发展、缓解就业压力、优化升级产业结构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作者为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编辑:陈丽婕&
作者:李红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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