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被水泡了怎么民事诉讼法2015全文

民事诉讼法执行唯一房产可以执行吗_百度知道
民事诉讼法执行唯一房产可以执行吗
我有更好的答案
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这种代价一般有两种.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b,也就是说只要申请执行人愿意付出一定的代价,就可以申请强制拍卖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意扣除5-8年的房租、扶养以及抚养的人:1、赡养义务的人.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义务(《婚姻法》29条)3、有抚养义务的人:a.父母对子女有抚养义务b.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本条是关于唯一住房是否可执行的兜底性条款、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不予支持。所以。“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须的居住房屋”对于有扶养义务的人仅有一套房产的情况下,有赡养的义务。(《婚姻法》28条)2、有扶养义务的人:a.夫妻间有相互扶养义务,需要满足的条件主要是包括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等情况、按照当地廉租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及其所抚养的家属提供住房一套,但不得拍卖,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期待最高院给予权威的解释,否则;b.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在实践中就演变成“唯一一套住房不执行”的尴尬。2、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3、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a、变卖或者抵债),找出对被执行人负有扶养义务的人究竟是谁。附?然后需要调查负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的房产情况,如何认定能够维持生活必须的居住房屋,用于被执行人租房,当然该条款中未列明租住房屋面积标准,个人认为应以廉租住房保障面积为面积标准,确定租金,就如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最高院于日正式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该规定第20条明确规定了唯一一套住房可执行的3个条件。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A、这里的“扶养义务的人”应包含广义赡养,才是可以在民事诉讼法执行唯一房产的:1、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婚姻法》28条),即大房换小房,价高房换价低房,但所提供的房屋面积应满足当地廉租房保障面积标准。2、按照房屋所在地的租金标准;(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如果我们符合一定的条件,另外,我们在进行执行的时候。意味着在遇到被执行人唯一一套住房的情况下,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具体分析
专业贷款|抵押、信用贷款
主营:抵押贷款,信用贷款,短期资金周转,贷款方案设计,财富资源配置
为您推荐:
其他类似问题
换一换
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
个人、企业类
违法有害信息,请在下方选择后提交
色情、暴力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房子被淹属于民事诉讼吗?费用大概是多少
民事诉讼,属于侵权纠纷。
费用涉及到法院的案件受理费,还有律师费。这要看索赔的数额。
其他答案(共1个回答)
,费用根据起诉标的计算
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
案件受理费
每件50元至300元
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先协商吧,说几句好话,他们说这里那里都泡了,无非就是有些心疼自己的家,你也真不要说并不大,这些损失要在一段时间后才可以看出来呢,他家的顶棚和墙皮全都得变色、开裂...
你与3楼的纠纷属于相仿关系妨免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
你这事我见过,应该在一楼之下的共用地下管线堵塞了,这时,污水应该是从一楼的地漏中溢出,这本应该由一楼向物业或居委会报修,或直接与本单元的其他业主协商集集资维修。...
深圳律师回复:一般民事诉讼,需准备:1、起诉状(一式三份,被告人数增加一人,则增加起诉状一份)2、原告身份证原/复印件;3、被告身份证(或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
答: 宅基地购买合同应该怎么写啊?
答: 金融方面吧
比如信用卡和票据方面的
尤其是信用卡诈骗方面的,最近国内案例很多
答: 条文最多的在宪法
大家还关注
Copyright &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确定举报此问题
举报原因(必选):
广告或垃圾信息
激进时政或意识形态话题
不雅词句或人身攻击
侵犯他人隐私
其它违法和不良信息
报告,这不是个问题
报告原因(必选):
这不是个问题
这个问题分类似乎错了
这个不是我熟悉的地区楼上漏水泡坏新房 邻居避而不见 法院判其赔偿__律海法律咨询服务网【律海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官方网站】
&您的当前位置:
>> 文章正文
楼上漏水泡坏新房 邻居避而不见 法院判其赔偿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孟剑飞 &来源:贵州都市报&
  因为楼上住户家中漏水,泡坏了楼下刚装修的房子。但对于楼下造成的损失,楼上邻居却不闻不问,置之不理,甚至干脆电话也不接了。姚女士在无奈之下,只好将邻居告上了法庭。  近日,云岩区法院审理了此案。  楼上漏水,泡坏新房  市民姚女士在贵阳市一小区买了一套房子,交房后她就对房子进行了装修入住。就这样,与楼上的小洪成了邻居。  可入住没多久,2016年4月,姚女士突然发现,卫生间扣板出现漏水,连接卫生间的客厅隔墙上不同程度地出现渗水情况,墙面硅藻泥剥落。  姚女士立即找来物管和装修人员一起到两家查看漏水原因,发现房屋漏水是由楼上小洪家卫生间防水工程不合格,沉水弯积水渗漏所致。  随后,姚女士与小洪及家人协商,要求对方彻底解决漏水隐患,修复受损装修。对方同意重做卫生间防水,并修葺姚女士家受损墙体。  物业调解,邻居避而不见  转眼几个月过去了,满口答应的邻居小洪,却一直尚未对姚女士卫生间漏水情况进行整改。  姚女士十分窝火,便去找楼上住户,结果对方没有在家。接连几天,姚女士通过物业多次联系楼上住户,可对方先是不闻不问置之不理,最后干脆电话也关了机。  姚女士十分气愤。“有什么事情,你接个电话,事情总要面对的,日后大家抬头不见低头见的,躲也不是个办法。”姚女士说,她希望楼上的住户能主动出面解决问题,毕竟将来大家都会成为邻居。  9月,姚女士与物业再次联系对方无果后,为了避免漏水损失扩大,姚女士与物业公司商量,只好将楼上业主的水阀关闭,并张贴告示。希望对方主动处理此事。  几天后,小洪外出回家,发现家中无水,要求物业恢复供水,却对漏水问题只字不提。  无奈之下,姚女士只好将这位邻居告上了法庭。要求邻居限期对自家卫生间渗水点进行维修,重做卫生间防水工程,停止侵害。并赔偿修复墙体的费用8000元。  可直到庭审时,这位邻居也没出现。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不露面,法院也判决赔偿  云岩区法院审理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截水、排水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本案中,双方之间的相邻排水纠纷亦经小区物业多次协调均未果,姚女士起诉至法院后,小洪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不协助姚女士对房屋漏水的原因及造成的损失进行鉴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姚女士主张因邻居房屋卫生间防水工程不合格,沉水弯积水渗漏到原告家并造成其墙体受损,并提供了物业公司协调记录的情况说明及催促被告处理的告知书,小洪未反驳姚女士主张,也不协助姚女士进行鉴定,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小洪承担。  对姚女士要求邻居小洪对其卫生间渗水点进行维修,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姚女士房屋墙体修复费用问题,主张8000元并提供修复费用清单,但该费用清单系姚女士自行拟定,其真实性及客观性无法确认。考虑原告房屋渗水是事实,修复必然产生维修费用,结合原告房屋的受损程度,法院从公平角度,酌情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修复费用4500元。  法官说法:不应诉的法律后果  在民事诉讼中,很多人明知对方已起诉了自己,却采取置之不理的态度消极应对。究其原因是不懂法、不敬法,以为只要自己不应诉,不参加庭审,法院就无可奈何,就结不了案。  本案的主审法官,云岩区法院袁琴法官介绍说,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缺席判决”。  被告必须到庭的,可以拘传。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另外,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的,法院可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出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袁琴法官表示,当事人采取消极的方式对待诉讼是错误的,是对自己举证、质证权利的自行放弃,不利于自身权益的保护。  正确的方法是:积极应诉,提供答辩状和证据,在法庭审理时充分表述自己的观点,认真进行质证和辩论。以利于法院查清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作出公正判决。  本案中,原本只是一件很小的漏水事件,可邻居小洪对于事件的处理态度,却一直采取回避不闻不问,甚至电话也关机,拒绝沟通。直到开庭,小洪还是采取置之不理的态度消极应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就等于放弃了自己举证、质证的权利。(记者&孟剑飞&来源:贵州都市报)――责任校对:代远义(实习)&总编审:石仁均
&&&&站内搜索
&&&&点击排行
??????????新房入住在即发现被泡 告住户及装修公司获赔
  李小姐的新房装修完毕刚准备入住,这时发现楼上漏水导致家中房屋受损。协商无果后,李小姐将楼上业主张先生及负责为其装修的某装修公司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其赔偿损失。  原告李小姐诉称:原告与被告系顺义区某小区居民,被告住在原告家楼上。被告从2015年底雇佣某公司开始装修,在装修过程中,暖气水从被告家中渗入,导致原告新装修的房屋受损,已经造成原告家天花板和墙体脱落,榻榻米被污水浸泡不能使用。因被告过错,原告房屋不能按时入住,只好租房居住。原告多次联系二被告要求赔偿损失,但二被告相互推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装修经济损失、租房费等款项共计八万三千余元。  被告张先生辩称:装修公司在被告装修期间改暖气后造成漏水,漏水时被告还未入住,是公司施工质量不合格,应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不应由张先生赔偿。  被告某装修公司既未参加庭审,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某装修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到法律保护。原告李小姐301室因401室卫生间暖气漏水造成损失的事实存在。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之一为谁是适格的赔偿主体。张先生系401室业主,其房屋内暖气漏水系原告李小姐财产损失的直接原因。综合本案全部证据可以认定,401室卫生间暖气改造封堵系某公司进行施工,某公司应对暖气漏水造成原告李小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相关规定,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且用户因拆改室内供热采暖设施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张先生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在与装修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改造暖气需经有关部门批准备案情况下未履行上述义务,对原告损害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二被告承担过错责任的比例法院根据二被告过错程度予以确定。原告李小姐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之二为原告李小姐合理损失的确定。李小姐因漏水造成室内部分房屋及屋内财产均不同程度损坏,法院根据现场勘查情况,参照价格评估结论对其装饰装修损失予以认定。原告李小姐主张的灯具、衣架拆装费属于必然发生的合理损失且数额适当,法院予以支持。原告李小姐的房屋被漏水损坏严重,造成其自日起无法居住,故对于原告李小姐主张的日起至重新装修期间合理的租房损失,法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法院酌情确定。原告李小姐301室发生漏水时房屋内并未放置家具,且原告李小姐自述家具已经搬至租房处,租房损失本案中已经酌情处理,故原告李小姐主张的仓储费及搬家费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判决:一、被告某公司支付原告李小姐各项损失共计二万七千零五十八元四角;二、被告张先生支付原告李小姐各项损失共计六千七百六十四元六角。(张旭)庄永平、万小凤、庄洁与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房屋拆迁纠纷案上 海 市 第 二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0)沪二中民(行)终字第7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庄永平,男,一九五五年一月七日出生,汉族,上海第十五织布厂职工,暂住本市铜川路一千一百七十二号十二幢一0一室、三0四室。  上诉人(原审被告)万小凤,女,一九五三年十一月十八日出生,汉族,上海第十五织布厂职工,暂住本市铜川路一千一百七十二号十二幢一0一室、三0四室。  上诉人(原审被告)庄洁,女,一九八一年七月十日出生,汉族,上海天工职校学生,暂住本市铜川路一千一百七十二号十二幢一0一室、三0四室。  委托代理人万小凤(上诉人母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本市万航渡路八百八十八号。  法定代表人江玉森,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伟萍,男,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范耀辉,同上。  上诉人庄永平、万小凤、庄洁因房屋拆迁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1999)静民初(行)字第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开公司)依据有关政府部门批文对本市长宁支路和万航渡路地块进行拆迁。庄永平、万小凤系夫妻,庄洁系其俩女儿,原居住本市万航渡路八百九十六弄九号公房。双方于一九九四年二月十七日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约定开开公司向庄永平、万小凤、庄洁三口之家提供本市农展馆虹鹿小区第十幢三号五0四室(期房)一套,居住面积为三十二点七平方米,同时提供本市铜川路一千一百七十二号十二幢一0一室、三0四室临时过渡用房给上诉人过渡。一九九五年四月开开公司拆迁安置房竣工可交付使用,并于同年四月二十二日以挂号信通知等形式多次要求上诉人携拆迁安置协议、户口簿、户主私章办理配房手续。上诉人庄永平、万小凤、庄洁以应安置的虹鹿小区不属长宁区而拒绝进房,要求开开公司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在长宁区内履行安置房。原审法院认为,依据双方所订协议规定,农展馆虹鹿小区第十幢三号五0四室(现为虹中路七百八十弄四号五0四室)并未约定在长宁区内,至于告居民书中的表述容易引起误解,但不足以影响协议的合法有效性。遂判决,庄永平、万小凤、庄洁一家三口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办理本市虹中路七百八十弄四号五0四室的进房手续,并腾退本市铜川路一千一百七十二号十二幢一0一室、三0四室临房由开开公司收回。  判决后,庄永平、万小凤、庄洁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庄永平、万小凤、庄洁上诉称,开开公司未按双方所订协议约定提供安置房,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判令被上诉人对其三人重新作出拆迁安置。  被上诉人开开公司则认为,原审法院判决正确,请求依法维持原审法院判决。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被上诉人开开公司与上诉人庄永平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约定由开开公司安置上诉人户农展馆虹鹿小区第十幢三号五0四室居住面积三十二点七平方米(现为本市虹中路七百八十弄四号五0四室居住面积三十点五平方米,厅十点六平方米)。开开公司与庄永平签订安置协议书后,上诉人庄永平、万小凤、庄洁迁至本市铜川路一千一百七十二号十二幢一0一室、三0四室临房过渡至今。  本院认为,上诉人庄永平与被上诉人开开公司所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该协议约定拆迁人提供农展馆虹鹿小区第十幢三号五0四室与现开开公司提供的安置房本市虹中路七百八十弄四号五0四室属同一楼号,符合协议规定。现上诉人上诉认为拆迁人在告居民书上表示虹鹿小区属于长宁区,被上诉人现提供的安置房不符合双方协议约定,要求重新安置,缺乏事实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并无不当。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
我要提问:
请输入问题内容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免费咨询律师,快速解决法律问题。
按地区找律师
热门城市:
民事诉讼法案例知识排行榜
民事诉讼法案例推荐知识
中国文明网
经营性网站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民事诉讼法2015全文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