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住院护理费标准期间由家属护理费能按家属月收入支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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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秋季班
单位职工因工骨折,住院治疗56天,医院给出具的是一级护理证明.
住院期间,员工没向单位提出护理要求,单位也没有派人进行护理,现员工出院,工伤认定已批回.员工要求单位支付住院期间其家属的护理费用和住院期间的伙食费和交通费.
单位HR应如何处理此事,什么标准.
谢谢各位同仁不吝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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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工伤保险条例》中的工伤待遇规定执行就可以了啊。
这个问题不复杂的啊。
2014春季班
住院期间的伙食费单位不用支付,工伤基金会按规定支付的额,护理费按社会平均工资计算
2013秋季班
一、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应该按规定向劳动保障局工伤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职工被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如用人单位未提供护理或同意职工自己安排护理的,护理费标准按以下情形处理:
1、住院期间有专门护工护理的,按护理费单据载明的金额确定;
2、安排有固定收入来源的亲属护理的,按其亲属收入证明载明的金额确定,但不得超过当地上一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3、安排无固定收入来源的亲属护理的,可按当地一般护工市场价格水平确定。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除外。工伤职工出院后,如需护理的,应凭医疗机构证明,按上述标准执行。用人单位安排护理人员的话单位无需再另行支付护理费。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出伤残等级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同的伤残等级有不同的伤残补助金标准
15:56 发布职工工伤需要护理,由家人护理,单位需要支付护理费吗?-问法知道-问法网法律咨询热门关键字: 当前位置&#&#&#问题详情问题分享到:wfumlzlmpm7e职工工伤需要护理,由家人护理,单位需要支付护理费吗?已结束悬赏分:5所在地区:广东 - 人气:职工工伤需要护理,由家人护理,单位需要支付护理费吗?如果需要,护理费要计算个人所得税吗?解答已认证 北京 - 朝阳区积分:26280根据《》第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因此家人护理液需要单位支付护理费。护理费用是不需要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待认证 北京 - 朝阳区积分:375您好!根据《》第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根据《》第条,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五)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十)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由此可见,单位需要支付职工工伤所需的护理费。该护理费并不属于个人所得税的范围,故无需缴税。相关问题回答者:卢志红回答者:卢志红回答者:刘亚华回答者:张玉兰回答者:王洪普回答者:51wf回答者:卢志红回答者:田纪华回答者:田纪华待解决问题 34:01 40:02 14:03 16:03 19:03 57:03地区:北京 - 朝阳区电话: 律师地区:北京 - 海淀区电话: 律师地区:北京 - 东城区电话: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豆各庄501号 地址:北京市大兴区团河团桂路5号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29号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温阳路25号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沙岗村6号 地址:北京市昌平区七里渠乡豆各庄村645号 地址:北京市昌平区七里渠乡豆各庄村甲3号频道本月排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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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职工因工伤住院,家属陪护的话,公司应该支付护理费和家属误工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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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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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工伤住院期间,护理费由谁支付?如果是家属护理要求支付,该谁出?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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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提起劳动仲裁及相关诉讼,根据工伤等级要求其赔偿,如医药费、停工留薪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如涉及未签劳动合同、未支付加班费、未足额缴纳社保的情况也可一并要求赔偿。建议来电咨询,为您进一步分析。
您好,我父亲在干活时摔倒,右脚根部粉碎性骨折(打了钢板和12个钢钉,上周六出院)单位只支付了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后续的二次手术费及护理费‘误工费‘工资和一次性工伤补助‘伤残补助’就业补助等他们老板不给支付(他们单位没签劳动合同,也没有上工伤保险)找他协商后只给3万块一次性解决,还得份10个月给付,我想请问他们单位这么做是否合理,我们应该怎么做,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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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你所说的情形,赔偿额是不够的。如果协商不成,需要通过法律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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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律咨询浅议后期护理费的司法计算标准
来源:红河法院
作者:毛茹娴
  【摘要】:在司法实践中,后期护理费是民事审判领域中一个比较有争议的问题,除《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过生活护理费外,其它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只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对该问题作了一个原则性规定,这就使审判实践中理解各异,各地法院做法不一。因此本文从争议产生的原因、现行法律规定、护理依赖程度、赔付比例以及护理期限等几方面对后期护理费的相关问题作出分析,寻求后期护理费的司法计算标准,减少争议的产生,做到公正和谐司法。
  【关键词】:后期护理费、护理依赖程度、赔付比例、护理期限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者及其亲属请求侵权人或赔偿义务人赔偿的损失中护理费是一项比较常见的法定赔偿项目。根据实际情况,护理费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住院期间和休养期间的护理费,一种是定残后护理费,即本文所说的后期护理费,后期护理费是受害人因残疾而永久性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他人的长期持续帮助而支出的护理费。在司法实践中,受害人住院期间和休养期间的护理费不存在争议,即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来确定。而后期护理费是民事审判领域中一个比较有争议的问题,对该问题法律的规定较为笼统,审判实践中理解各异,做法不一。针对该问题的存在,笔者略谈一点浅见。
  一、后期护理费计算之争议原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因此,护理费的计算公式为: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护理期限。当然,后期护理费的计算也适用这一公式,但是后期护理费除了要考虑这三方面因素以外,还需要考虑受害人的护理依赖程度,即在上述三项乘积之后再乘以一个具体的赔偿指数,这个赔偿指数就是根据护理依赖程度确定出来的。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包括《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等对于护理依赖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仅有的一些规定散见于一些部委规章和司法解释中,因此对于护理依赖程度的确定主要依据是依赖等级鉴定意见,而该意见只确定等级,不确定赔偿比例,在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需要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来根据具体案情确定具体的赔偿比例,因此导致了后期护理费的赔付计算存在较大争议。
  二、现行的法律规定
  法院的审判实践中后期护理费之所以存在争议,最主要的问题就是法律的规定较为原则和模糊,不利于法官适用法律,关于后期护理费,除《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过生活护理费外,其它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主要有: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后期护理费计算最关键的护理依赖程度以及对应的赔偿比例没有规定。
  2、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该条例针对工伤造成的人身损害中后期护理费的赔偿指数就比较明确,易于法官掌握和适用,也不存在争议,但是对于交通事故等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就不能适用该条例。
  三、护理依赖程度的确定
  护理依赖程度就是指被护理人对护理人在生活上的帮助的依赖性程度。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护理依赖程度没有作出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劳动能力鉴定)GB/T》的规定,护理依赖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1)进食;(2)翻身;(3)大、小便;(4)穿衣、洗漱;(5)自我移动。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1)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2)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3)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上述国家标准针对的对象主要是工伤职工和职业病患者,适用范围较窄,且在护理依赖程度评定项目方面不够细化,操作性不强。实践中,在其他护理依赖法律规范出台之前,即便是非工伤情形下,护理依赖也一般参照适用上述国家标准进行司法鉴定。
  2008年12月,公安部发布了《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GA/T800-2008》,这是一部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适用于因人为伤害、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等因素造成的人身伤残、精神障碍护理依赖程度的评定。这部行业标准适用范围比较宽泛,适用于除因工伤、职业病以外的其他情形导致的护理依赖程度的评定。在护理依赖程度等级方面,《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与上述国家标准一样,都划分为三个等级,即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部分护理依赖。但《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完善了日常生活活动能力项目并规定了评定分值和计算方法,因而更加科学,便于量化操作。其规定的评定项目进一步细化为十项:进食、床上活动、穿衣、修饰、洗澡、床椅移动、行走、小便始末、大便始末、用厕。按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十个项目分别评分,每项10分,总分值100分。总分值在61分以上,日常生活活动基本自理,为不需要护理依赖。总分值在60分以下,为需要护理依赖。护理依赖程度总分值在60分~41分,为部分护理依赖。总分值在40分~21分,为大部分护理依赖。总分值在20分以下,为完全护理依赖。因此,可以说该行业标准的出现使法官对于护理依赖程度的确定有法可依。
  四、赔付比例的计算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附录B规定了护理依赖赔付比分为以下三等:a) 完全护理依赖100%;b) 大部分护理依赖80%;c) 部分护理依赖50%。这一赔付比例的规定无疑使法官在确定具体案件的赔付比例时能够有据可循,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不能盲目依据这一赔付比例进行计算,否则这会造成同一护理依赖程度下的不同损伤度得到相同的赔付,造成新的司法不公。那么,应该如何确定赔付比例呢?这就还需要考虑损伤参与度,也就是说损害因素对护理依赖后果作用的大小。根据《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附录A规定:“损伤参与度采用百分比表示,分为:100%,75%,50%,25%,0五种。” 由损害因素及其并发症、后遗症和受害人原有疾病或残疾与所需护理依赖的因果关系及作用大小确定上述五个级别的损伤参与度。主要表述为:(1)完全由损害因素及其并发症、后遗症造成,其原有疾病或残疾与所需护理依赖后果无因果关系的,损伤参与度为100%;(2)主要由损害因素及其并发症、后遗症造成,其原有疾病或残疾对所需护理依赖后果只起到加重和辅助作用的,损伤参与度75%;(3)损害因素及其并发症、后遗症与其原有疾病或残疾共同造成护理依赖后果,且作用相当,难分主次的,损伤参与度为50%;(4)主要由原有疾病或残疾造成,损害因素及其并发症、后遗症对所需护理依赖后果只起到加重和辅助作用的,损伤参与度为25%;(5)完全由原有疾病或残疾造成,损害因素及其并发症、后遗症与所需护理依赖后果无明确因果关系的,损伤参与度为0。
  由此笔者认为,附录B中的赔付比例100%、80%、50%应为三个等级护理依赖的最高赔付比例,也就是说考虑损伤参与度后,完全护理依赖的赔付比例为81%-100%,大部分护理依赖的赔付比例为51%-80%,部分护理依赖的赔付比例为0-50%。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审理具体案件时,根据具体案情,同时考虑护理依赖级别与损伤参与度,确定出不同的赔偿比例,但是不能超过每个护理依赖级别的最高赔付比例。
  五、关于护理期限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定残后的护理费从法理上讲属于将来发生的财产损失,即随着护理的延续而产生的损失。
  1、护理期限的确定。
  解释规定了的护理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因此一般期限可确定为二十年,但是如果受害人年龄较大,随着受害人年龄的增加而相应减少护理年限,这样做符合该司法解释的立法初衷。
  2、付方式。
  护理期限确定后,根据计算公式[护理人员的收人状况(护理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或有固定收入的护理人员误工工资)×护理人数(原则上为1人或参照医疗机构、鉴定机构的明确意见)×护理期限(一般为20年)×赔付比例]计算出具体的赔偿数额后,对于如何给付实践中又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是一次性给付,二是分期给付。针对两种不同的意见,笔者认为审判实践中可以如下处理:首先征求赔偿义务人的意见,如果其愿意一次性赔偿,法院可以判决一次性赔偿;如果赔偿义务人不同意一次性赔偿,则不宜判决一次性赔偿二十年的护理费。这样做的原因是法律虽然规定了护理费的计算标准及年限,但没有明确规定护理费必须一次性支付,并且笔者认为一次性支付有一定的缺陷性。理由如下:
  (1)如果一次性赔偿,赔偿义务人的经济状况不是很好,可能使他们的生产、生活一下子处于极度困难的境地。
  (2)如果一次性赔偿,受害人提前取得了将来发生的财产损失的赔偿款,一旦受害人死亡,双方对剩余的护理费将会引发争议,因为法院判决赔偿义务人一次性给付后,即产生既判效力,受害人获取这笔款项后,其如何使用是受害人自己的权利,赔偿义务人在受害人死亡后,无权再要求索回,这就产生了实质上的不公平,导致利益失衡。
  (3)如果一次性赔偿,可能造成执行困难。过大的一次性赔偿金额,往往使赔偿义务人无力承担,导致判决难以执行,实际损害了司法的权威,也容易加深受害人与赔偿义务人的矛盾,导致不稳定因素的出现。
  因此,笔者认为对后期护理费的给付方式,如果赔偿义务人愿意一次性给付,就判决或调解一次性支付;对于后期护理费较大的案件如果赔偿义务人支付能力差,类似这种案例的后期护理费的支付我们可以借鉴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判决或调解分期支付后期护理费比较合情、合理、合法。同时分期给付还能大大下降案件执行标的,也不会给支付义务人造成心理上的负担,也有利于此类案件的执结。
  后期护理费在目前法律尚无明确标准的前提下,笔者从上述几方面发表一点自己的浅见,以期在审判实践中对于后期护理费的赔偿标准能够做到公平合理合法,减少该类型案件的争议,做到公正和谐司法。
  参考文献:
[1] GB/T《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劳动能力鉴定);
[2]GA/T800-2008《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3]黄松有,《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2004.1;
[4]蔡文刚,《浅谈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情况下的护理费赔偿》,人民法院网,2009.2;
[5]曹诗权等,《论侵害生命权在民法上的责任》, 《法学评论》,1998.5;
[6]孙之智, 《护理依赖等级鉴定与定残后护理费的计算》, 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3期,2010.9。
[7]丁玫、李静,《 人身损害赔偿收益能力到人格尊严》,中外法学,2007.1;
(作者单位:云南省弥勒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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