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改棚户区改造房产证证面积大于实测面积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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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江府布[2015]1号
内容概述: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关于《沙湾老街危旧房及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和修改情况的通告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区政府于日在征收区域范围内以张贴公告的形式,公布了《沙湾老街危旧房及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截至日征求意见期限结束。共有11户被征收人反馈了意见,意见主要集中在房屋评估、奖励费、产权面积误差等方面。针对被征收人反馈的意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区政府再次组织有关部门对《沙湾老街危旧房及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和完善,现将征求意见和根据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的征收补偿方案通告如下:   一、被征收房屋评估价问题   部分被征收人提出被征收的房屋价值应处于高位,不应低于茜草坝心房屋价格。根据条例规定,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由独立的评估公司分户评估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地产评估公司会考虑地段、环境、结构、楼层等因素评估房屋的市场价格。   二、异地安置补助问题   按照《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政策的通知》(泸市府发〔2013〕37号)规定:异地安置的,按国土部门公布的土地级别差异,产权调换房屋用地低于被征收房屋用地级别的,每低一个级别,按被征收房屋面积给予100元/㎡的异地安置奖励。本次征收产权调换安置房地点与本次征收房屋所处地块的土地级差,按照《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泸州市城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更新的公告》(泸市府地布〔2011〕17号)对土地的分级规定执行。   三、房屋产权证记载面积与实际面积误差问题和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房屋面积问题   房屋产权证记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且未进行非法改扩建的,以依法设立的房屋面积测绘机构实际测绘面积进行补偿安置。未办理产权证经认定后为合法建筑的由房屋面积测绘机构测绘后按测绘面积进行补偿安置。   四、物业维修资金补助问题   根据泸市府发〔2013〕37号文件规定: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以征收项目产权调换房屋物业维修资金现行政策标准,原面积部分(不含补助面积)由房屋征收部门缴纳,超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缴纳。经咨询泸州市住建部门,目前泸州市高层房屋物业维修资金标准为60元/平方米。故本次征收按泸州市的标准执行。   五、安置房土地使用年限问题   凡产权调换安置房屋,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国土部门对商、住房屋使用年限规定办理。   六、安置房水、电、气等设施补偿问题   根据《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政策的通知》(泸市府发〔2013〕37号)规定:①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户可以享受一套产权调换安置房屋水、电、气等附属设施政府补助统一安装优惠政策。对选择二套房屋的,第二套房屋水、电、气等附属设施的安装费用由被征收人负担。②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现有设备设施进行补偿。   附件:沙湾老街危旧房及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修改意见稿)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   日   附件:   沙湾老街危旧房及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补偿方案(修改意见稿)   为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质,泸州市人民政府决定进行沙湾老街危旧房及棚户区改造。根据工作的需要,江阳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改造项目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并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和《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政策的通知》(泸市府发〔2013〕37号)文件规定,结合被征收区域实际拟定如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及对象   泸州市江阳区茜草街道毗卢寺社区沙湾老街范围内的房屋及建构筑物(具体范围以规划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签约期限   45天(征收决定公布时确定具体的签约期起算日)。   三、征收安置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   四、产权调换安置地点   产权调换安置房地点:茜草街道金沙路269号(金沙小区)   五、房屋征收的补偿和政府奖励标准   (一)货币补偿及奖励标准   房屋货币补偿标准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在本项目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给予住宅和营业用房30%,办公、生产、仓储等其他用房20%的货币奖励。   (二)产权调换补偿及奖励标准   1.住宅用房   (1)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按面积1:1还房不补差。   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的,与产权调换房屋面积按1∶1比例调换不补差,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搬迁交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面积20%的面积奖励。   (2)产权调换户型选择。   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户型面积根据被征收房屋面积,按照“就近户型”的原则选择。应安置面积与选择户型面积相差部分,按照安置住宅房市场评估价结算。   被征收住宅房屋无论是个人产权还是属于共有产权的,均按一户进行安置,原则上只能选择一套房屋。若被征收房屋面积较大,选择安置房源最大户型后,剩余面积大于或等于本项目最小安置房源户型面积的,可以根据“就近户型”原则再选择一套房屋,面积差额部分按照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结算。   2.营业用房   (1)按被征收房屋产权记载面积1∶1比例调换方式   被征收房屋为营业的,与产权调换房屋面积按1∶1还房,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之间市场评估价差价,以货币方式结算补足;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搬迁交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20%的货币奖励。   (2)产权调换户型选择   营业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户型面积根据被征收房屋面积,按照“就近户型”的原则选择。实际安置面积大于应安置面积的,超出部分按照安置营业房市场评估价值补足;实际安置面积小于应安置面积的,面积差额部分按照被征收营业房市场评估价值补足。   被征收营业房屋无论是个人财产还是属于共有产权的,按一户进行安置,只能选择一套营业用房。   3.办公、生产、仓储等其他用房采取货币补偿不实行产权调换。   4.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按照“先签约搬迁,先选房”的原则选择产权调换房屋。   (三)装饰装修补偿   被征收房屋内超过普通商品房装饰装修标准部分,由本次征收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后,按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房屋及国有公房由政府统筹安排,适当补偿。   六、政策性补偿   (一)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   1.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按被征收房屋面积10元/㎡按月计发,每月不足800元的补足800元。   2.选择产权调换的按月计发,选择货币补偿的按6个月一次性补偿。   (二)非住宅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营业、生产用房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0.4%,办公、仓储等其他用房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0.3%按月计发。   2.选择产权调换的按月计发,选择货币补偿的按6个月一次性补偿。   3.因征收人的原因超过过渡期限的,分段计算住宅房临时安置补偿费和营业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具体按以下标准执行:逾期不足6个月的,自逾期之日起按规定标准的1.5倍发放;逾期6个月以上不足1年的,超出6个月部分按规定标准的2倍发放;逾期1年以上的,超出1年部分按规定标准的3倍发放。   (三)搬迁补偿   住宅房屋按户,独立开间的营业门市按间进行搬迁补偿,搬迁补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5元/㎡计算给予一次性补偿,不足1200元的补足1200元;选择产权调换实行期房过渡安置的按以上标准二次计发。   其他非住宅房按10元/㎡计算搬迁补偿,或由被征收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四)设施补偿   1.选择货币补偿的   水:每户补偿2100元。   电:民用电以外特殊用电的提供电力部门安装票据进行补偿。   天然气:每户补偿4000元,民用燃气以外特殊用气的提供天然气公司安装票据进行补偿。   电视光纤:每户补偿500元。   空调移机:挂机180元/台,柜机260元/台   2.选择产权调换的   水、电、气、光纤等设施由政府补助统一安装。   七、提前搬迁奖励   在政府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移交旧房的,给予一次性提前搬迁奖励,奖励分三个时段:   自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之日起15日内签约并搬迁交房的按20000元/户给予提前搬迁奖励;   自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之日起15日后30日内签约并搬迁交房的按15000元/户给予提前搬迁奖励。   自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之日起30日后45日内签约并搬迁交房的按5000元/户给予提前搬迁奖励。   八、其他补助   (一)物业管理补助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元/月计算,一次性补助60个月。   (二)物业维修资金补助   1.选择产权调换的,原面积部分(不含补助面积)物业维修资金由征收部门缴纳,超面积部分安置房物业维修资金由被征收人按60元/㎡缴纳。   2.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原房屋产权登记面积60元/㎡给予补助。   (三)公摊面积补助   1.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为单层砖木结构、木单结构的,产权调换房屋以套内面积结算,免收产权调换房屋公摊面积补差款。   2.其他结构的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房屋以建筑面积结算,产权调换房屋公摊面积超过建筑面积7%的部分,由政府补助,所有公摊面积全部记入被征收人产权面积。   (四)困难户补助   1.对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民政部门提供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且他处无住房的“困难户”,被征收房屋不足50㎡的由政府补足50㎡,补足50㎡后与被征收房屋奖励面积之和作为应安置面积进行安置;超出应安置面积10㎡以内的部分按照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的60%优惠价购买;超出应安置面积10㎡以上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补差。   2.征收已丧失劳动能力或没有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提供政府征收决定公告前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证明或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给予一次性政府补助。   (1)选择货币补偿并能提供它处有居住条件不需要政府住房保障承诺的,另行给予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20%的政府补助。   (2)选择产权调换的,另行给予被征收房屋产权记载面积20%的面积补助。   (五)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户可以享受一套产权调换安置房屋水、电、气、光纤等附属设施政府补助统一安装优惠政策。   (六)老红军、离休干部及其遗孀,选择货币补偿的另行给予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20%的政府补助;选择产权调换的,另行给予被征收房屋产权记载面积20%的面积补助。   九、征收中相关问题的处理   (一)房屋面积的认定。   1.房屋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和其它合法房产凭证记载面积为补偿依据。产权证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由被征收人向房屋登记机关提出申请,以房屋登记机关核定的产权面积为准。不符合《房产测量规范》面积计算标准的建筑面积部分,按现行建安造价给予补偿。   2.老契证产权房屋(未进行房屋普查换证但持有契证资料的房屋),老契证记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由被征收人向房屋登记机关提出申请,以房屋登记机关核定的产权面积为准。不符合《房产测量规范》面积计算标准的建筑面积部分,按现行建安造价给予补偿。   3.因历史原因未登记的房屋(未擅自改扩建的),由征收主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认定,以依法设立的房屋面积测绘机构实际测绘面积给予补偿安置。对不合建筑规范,未认定的面积部分,按现行建安造价给予补偿。   4.经规划批准修建的临时建筑,未超过批准期限的,按现行建安造价给予补偿。   5.本项目征收公告前因历史原因未经批准自行搭建的房屋给予残值补偿,抢修抢建的房屋不予补偿。   6.残值补偿标准为400-600元/㎡。   (二)共有房屋的安置补偿。   征收共有产权房屋,无论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按一户进行安置补偿。   (三)国有公房租赁户安置补偿。   国有公房的住宅租赁户,由征收部门提供产权调换房屋源后,国有公房管理单位负责统一安置;其他房屋租赁户由国有公房管理单位按照租赁协议规定解除租赁关系。   (四)征收出租的房屋。   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补偿,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并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腾空交房。被征收人与租赁人不能解除租赁关系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五)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房屋灭失的处理。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房屋灭失的,由被征收人提供被征收房屋产权证明,并按产权证明记载面积补交建安造价后进行安置补偿。   (六)土地和房屋总证分割问题。   因房改或单位改制购买单位房屋未分割土地、房屋总证面积的,征收时不再进行分割,按购买协议约定的面积进行安置补偿,并收回总证注销。   附件:普通商品房装饰装修标准   附件:   普通商品房装饰装修标准   1.房屋结构符合建筑规范要求,室内墙面、天棚均为中级抹灰,钢化涂料,室内水泥砂浆贴脚线,厕所瓷砖墙裙1.5米高。   2.地面、楼面、阳台均为水泥豆石面,阳台用钢条设置晒衣架。   3.外墙装饰为瓷砖或按规划要求。   4.进户门为普通保险门,室内为普通单层木门,室内门窗为节能门窗。   5.厨房设三格壁橱一个,预制灶台板、洗菜盆各一个。   6.厕所设平面陶瓷便盆,排水、粪便管为带存水弯PV管,厨房、厕所各设一个水龙头,安装水表一只。   7.电器线路为暗线,各房间、厨房、厕所设软线白炽灯一盏,各厅室均设五头插座一组,安装电表一只。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字体:&】贵定县人民政府·贵定县城规划区及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贵定县城规划区及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作者:贵定县住建局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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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府函〔号
&& &&& 为进一步加快我县城镇化进程,提升城市形象,加快我县规划区及棚户区改造开发建设,需对涉及的群众和单位企业的房屋进行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贵定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和《贵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意见&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 征收管理
  (一)行政管理
  由贵定县房屋征收和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统筹协调等工作。
  (二)暂停事项
  自征收通告发布之日起,有关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的建房等审批、户籍变更(迁出、销户、新生入户除外)、工商营业执照核发、税务登记、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及土地流转等相关事项。
  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1.新建、扩建、改建和装修房屋;2.改变房屋、土地用途;3.新设立或变更房屋租赁关系。
  (三)资金管理
  征收补偿安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县纪委、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征收补偿安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和监督。
  (四)档案管理
  对被征收人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房屋平面图、室内各层照片、室外各个立面图照片、可补偿安置面积认定表及财务结算表、旧房土地及房屋的产权手续、各类证书资料等,建立一户一档的档案。经审计合格后,移交档案部门进行保管,确保资料齐全完整。
  二、征收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范围为县城规划区域内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征收时间
  以政府发布征收公告时间为准。
  四、征收人和被征收人
  (一)征收人:贵定县人民政府
  (二)被征收人: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含单位)。
  (三)贵定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五、征收方式
  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加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
  六、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征收(棚户区规划红线内房屋征收、拆迁、安置、补偿)、群众参与、村居推动的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征收与补偿原则。
  (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三)坚持征一还一、不补结构陈新差,按时交房给予奖励原则。
  (四)按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和搬迁交房的先后顺序,在对应面积安置房源内坚持&先签先搬先选&原则进行。
  (五)集中安置、优化环境、商住结合、保障生计原则。
  七、产权调换房屋地点
  坚持政府统一规划、方便被征收人的原则。
  (一)住宅调换安置地点:原则上在征收范围或征收范围相似类型的地段安置。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安置房源,供所属片区被征收人自主选择。
  (二)非住宅(商业用房)调换安置地点:原则上在征收范围或征收范围相似类型地段安置。被征收非住宅位于临街的,可选择临街商铺;位于其他位置的被征收非住宅,由房屋征收部门划定门面安置位置,供被征收人选择。
  八、征收房屋产权、性质、用途面积的认定
  (一)由被征收人提供合法有效房屋所有权证及合法的土地手续。
  (二)被征收人不能提供所有权手续及合法土地手续的房屋,在征收方案公示之日起30日内,由被征收人向贵定县房屋管理部门申请确权。逾期未提供合法有效手续申请确权的,按违法建筑处理。
  (三)征收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为依据,其所有权人、用途、性质、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为准,如与实际不符的,被征收人应在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管理部门申请认定。
  (四)对未参加住房制度改革租用公房户房屋面积的认定。
  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参照相关政策规定,对因房屋达不到房改政策条件规定要求长期租用公有住房的,按照以下方式认定:
  1.在本县住房制度改革前(日前)经单位分配,租赁居住并一直居住至本区域住房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并未享受房改政策的国家干部、职工及遗孀住户,按所住住房实际面积(不含自建部分)计算面积,但不得超过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干部违反规定集资建房、建私房、多占公房、购房和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住房的处理规定(暂行)》(省办发〔1996〕10号)文件中第5条第2项&地厅级不超过100平方米、县处级不超过80平方米,科级以下不超过65平方米,离休干部可另增10平方米&的规定标准。县城范围内经单位分配租有多处公房,且未享受房改政策的,根据其意愿认定一处。对各住户认定的面积,各住户须补缴公有住房改革相关费用,每平方米按本规划区域住房制度改革时平均单价补交住房购房款和土地收益金后,方可进行认定和补偿。
  2.在本县住房制度改革前(日前)经单位分配,租赁居住并一直居住至本区域住房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已去逝的国家干部、职工未享受房改政策的,其子女符合廉租房或者经济适用房安置条件的,予以安置居住廉租房或者经济适用房,并给与一次性搬家补助。
  3.对住房制度改革后(日后)才入住居住的国家职工住户,不予计算和认定面积,但给予一次性搬家补助。
  九、补偿安置方式
  按本《方案》规定的标准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以及货币补偿加产权调换等形式进行安置补偿,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补偿方式。
  (一)一次性货币补偿
  1.住宅部分:按照被征收住宅评估价或当年住宅综合成本价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并交房的, 按被征收住宅补偿价的10%给予奖励。
  2.商业用房部分:被征收人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商业用房评估价或当年商业用房综合成本价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交房的,按被征收商业用房(实际经营部分)补偿价的10%给予奖励。
  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仅有一处住宅的被征收人,每户不足45m2或人均不足25 m2并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的,经当事人申请,可优先购买保障性住房。
  (二)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县人民政府或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征一还一、互不补陈新差&的原则,在相应规划区域内就近安置。
  1.住宅部分: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并交房的给予奖励和补助,奖励和补助方式:一是按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积的30%给予奖励;二是在原奖励面积的基础上,再以货币形式给予补助,补助标准按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积的20%乘以当年住宅综合成本价。
  (1)按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积(含奖励面积)与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补差后安置,同等建筑面积内互不补差。
  (2)安置住房建筑面积超出或少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分别按下列方式计算:
  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积(含奖励面积),且超出的面积在10m²以内(含10m²)的部分,被征收人按当年住宅综合成本价计算补交价款,若超出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积(含奖励面积)在10m²以上的部分,按当年住宅市场销售均价计算补交给征收人。
  ②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少于被征收人住房建筑面积(含奖励面积),少于的部分按照当年住宅综合成本价计算补交给征收人。
  2.商业用房部分: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并交房的给予奖励和补助,奖励和补助方式:一是按被征收商业用房(实际经营部分)面积的30%给予奖励;二是在原奖励面积的基础上,再以货币形式给予补助,补助标准按被征收商业用房(实际经营部分)面积的20%乘以当年商业用房综合成本价。
  (1)按被征收商业用房建筑面积与安置门面建筑面积补差后安置,同等建筑面积内互不补差。
  (2)安置门面建筑面积超出或少于被征收商业用房建筑面积部分,分别按下列方式计算:
  ①安置门面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商业用房建筑面积(含奖励面积)在5 m²以内(含5 m²)的部分,被征收人按当年商业用房综合成本价计算补交价款给征收人;若超出被征收商业用房建筑面积(含奖励面积)在5㎡以上的部分,按当年商业用房市场销售均价计算补交给征收人。
  ②安置门面建筑面积少于被征收商业用房建筑面积(含奖励面积),少于的部分按当年商业用房综合成本价计算补偿给被征收人。
  3.对产权调换的住宅与非住宅可以选择相互折算安置,互相比例按1:4或4:1(即:1㎡的商铺调换4㎡的住房或4㎡的住房调换1㎡的商铺)进行互换,在此比例范围内互不补差,但用住宅调换非住宅的,只可调换本安置小区的内门面(非临街门面)。
  4.公摊、绿化及地坝等征收人和被征收人互不补偿。
  5.项目范围内的新建住宅和商业用房按国家建筑规范建设,经建设质量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由征收人交付被征收人使用。
  (三)底层临街住宅改商业的认定、安置补偿
  1.房屋权属登记用途为住宅,但底层已改变为营业性用房的房屋,须符合以下几点要求,可认定为商业性用房:
  ①其房屋土地使用性质必须为国有土地;
  ②底层营业性用房必须是沿主街的建筑(底层指的是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标明面积范围内的一楼,不包含二楼和二楼以上房屋);
  ③在征收公告发布前必须从事经营活动,且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2.面积核算方面:底层临街住宅改非住宅面积必须在房屋权属登记标明的面积内,以经营现状的面积为基础,按《贵定县县城基准地价》的规定,营业性用房临街深度以8米为准,其余部分均核算为住宅。
  3.补偿方面:符合认定条件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并交房的,按&征一还一&的比例给予商业性用房安置,不再给予任何奖励。
  (四)无证自搭房补助标准
  被征收人在所居住房屋和商业用房屋顶、周边修建的无证自搭房,只给工料费补助。工料费补助标准如下:砖混结构570元/㎡,砖木结构470元/㎡,其它结构320元/㎡。
  超过征收公告规定签约期限签订协议的一律不给予工料补助。
  (五)经营性宾馆(临街第一层除外)、旅社(临街第一层除外)、浴室的房屋和用于存放货物的库房、储藏室、保管室等类似房屋参照住宅补偿,不能认定为非住宅(或经营性门面)。
  (六)自管、直管公房的安置补偿
  在征收范围内的自管、直管公房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安置补偿与补助按本条第(一)、(二)、(三)款相关规定执行,但不享受奖励。
  遇下列情况的处理办法:
  1.被征收人与承租人未解除租赁关系的,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实行产权调换后,安置房所有权仍归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与被征收人可以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继续承租(被征收人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的除外)。
  2.被征收人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并自愿放弃房屋安置(产权调换)的,由征收人对被征收人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七)房改房的安置补偿
  1.对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市场准入证的房改房,其补偿与补助按本条第(一)、(二)、(三)款相关规定执行。
  2.对已取得房改房所有权证,但未补缴土地收益金的,被征收人可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30日)到房改部门完善相关手续取得市场准入证。如未取得市场准入证的,被征收人只能选择产权调换方式,房屋补偿按本条第(一)、(二)、(三)款相关规定执行。但产权调换应安置建筑面积维持原房改房属性。
  3.对已参加单位房改,但尚未取得房改房所有权证和市场准入证的,被征收人可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30日)到房改部门完善相关手续,或相关部门出具证明后视为有证房处理。
  (八)国有企事业单位房屋、私营企业房屋及集体企业房屋的安置补偿。
  1.国有企事业单位房屋的征收由政府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2.私营企业房屋按照被征房屋评估价值或相互协商的方式,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货币补偿。
  3.集体企业房屋按照&谁投资归谁所有,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按下列方式给予补偿:
  (1)若所有者权益为国家投资、划拨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一律不给予补偿。
  (2)若所有者权益为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按照房屋评估价值或相互协商的方式,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需提供相应的投资证明材料)。
  4.私营企业及集体企业若需重新建厂办企业的,在县政府规划的园区内,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安排。
  (九)集体土地上被征收人户口为金南、宝山街道办事处农业户口的,按下列方式补偿:
  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并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完成搬迁的,按实际住宅面积的20%予以面积奖励,同时,为充分考虑农户失去土地后的生计问题,除安置住房外,还给予每户20m²商业用房作为奖励。
  2.被征收人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并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完成搬迁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或当年住宅综合成本价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按被征收房屋补偿价给予10%的货币奖励。
  3.经集体土地上被征收人申请,在放弃经营性用房奖励的前提下,可在原有面积奖励标准上增加20%。
  十、违法建筑物的处理
  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未取得相关建房合法手续的房屋,均视为违法建筑。按下列方式进行分别处理:
  (一)被征人在原住地拆旧翻新、未办理建房手续、且在另外地点没有住房的;被征收人因家庭人口多,房屋小居住困难,未办理建房手续建房的,在房屋征收过程中,积极主动配合征收工作,进行面积丈量,且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并补缴土地出让金、规划配套费等相关费用的,以户均不超过180平方米(含180平方米)或人均不超过45平方米(含45平方米)的标准,按照&征一还一&的比例予以征收安置,超出部分按8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不再给予任何奖励;在房屋征收过程中,不积极主动配合征收工作,且逾期未签订合同的,整个建筑物按8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后,依法对建筑物进行拆除,不进行任何安置。
  (二)被征收人在其他地点已经建有住房,在征收区域内未办理建房手续建房的,按8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后,依法对建筑物进行拆除,不进行任何安置。
  十一、奖励办法
  被征收房屋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交房的,享受下列奖励:
  (一)先签协议并交房的,优先选择产权调换房。
  (二)在征收公告公布之日后,在第一个10日内签订协议的每户奖励8000元;在第二个10日签订协议的每户奖励5000元;在第三个10日内签订协议的每户奖励3000元。该奖励在协议签订并交房后兑现。
  十二、房屋搬迁及过渡补助标准
  (一)除集体土地上为金南、宝山街道办事处农业户口的被征收人所得的奖励经营性用房不计发过渡费外,其余被征收人自行找房过渡的(选择货币补偿的只发放第一次过渡费),过渡费按下列方式计发:
  1.第一次过渡费发放按被征收房屋实际面积计发6个月(不足6个月按6个月计算)。
  2.以后每半年计发一次,直至交房为止。计发方式为:若选择安置房屋总体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的,按被征收房屋实际面积计发;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出所选择安置房屋总体面积的,按所选择安置房屋的总体面积计发;若存在按4:1比例将住宅调换为经营性用房或按1:4比例将经营性用房调换为住宅的,均按原住宅或经营性用房实际面积计发。由于安置房未装修,故交房后再发给4个月的过渡费作为装修期间的补助。延期交房顺延计发过渡费,直至交房为止。
  (二)被征收人搬迁、过渡安置补助费标准:
搬迁补助费
、货币补偿发一
、产权调换发二次
过渡安置补助费
、货币补偿发六个月
、产权调换按实际过渡期计发
注: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不含自建的厨房、卫生间、储藏室等附属物的建筑面积。
搬家费补助不足元的按元发放。
十三、商业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被征收房屋是合法建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为商业的; 
2.被征收人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
3.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经营的;
4.因征收房屋造成了停产停业损失的。
(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1.被征收人或经营户能够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证明的,按照上一年度月均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每月的经营性损失补偿。
2.若不能按照上条规定内容提供相关依据的,按150元/㎡的标准,根据实际经营商铺面积,一次性计发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十四、补偿费支付方式
  被征收人房屋搬迁完毕交付,经房屋征收部门验收合格后,向被征收人出具《搬迁腾房验收合格单》及有关凭据。被征收人或经营户持《搬迁腾房验收合格单》及相关凭据到征收部门领取房屋补偿款、附属物补偿、装饰装修补偿、过渡费、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奖励等费用。
  十五、签约期限
  以征收公告内容中规定的期限为准。
十六、其他事项
(一)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改造、扩建、拆建、装修的不予补偿。
(二)征收中涉及的合法性认定、产权纠纷、房屋勘丈、证件注销、征收争议及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贵定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省、州政策规定处理。
(三)已办理房屋所有权抵押登记的,应当清偿债务或变更抵押物后方可进行补偿安置。
  (四)被征收住宅、非住宅(门面)已经出租且租期未满的,在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到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前,被征收人必须自行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结清相关费用,督促承租人搬出租赁房屋。
  (五)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辱骂、殴打房屋征收工作人员或者阻碍征收工作人员正常开展工作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征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经查证后由所在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地上农作物等进行抢建、抢修、抢种的不予补偿,并视为违法违章建筑和违规栽种
十七、征收补偿决定的说明
超过征收公告规定签订协议期限未达成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贵定县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本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在公告期内,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的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交房的,由贵定县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收。
  十八、本方案经贵定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布后实施。本方案公布实施之日起,县城规划区域内仍存在未完成房屋征收的,继续执行其片区已出台的安置补偿方案。
  十九、本方案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解
附表:1.附属物附属设施补偿指导标准
2.装饰装修补偿指导标准
3.其他设施迁移补助费
4.住宅、非住宅建设成本价、市场价指导标准
附属物附属设施补偿指导标准(表一--1)
条件要求或规格
补偿单价 (元)
厨房、煤棚、厕所、储藏室
木结构及其他
(或女儿墙)
沟深、宽以内,有盖板
沟深、宽以内,有盖板
厚度在以上
厚度在以下
按被征收人现实际用途和用地性质的基准地价确定 
附属物附属设施补偿指导标准(表一)
补偿单价(元)
闭路电视(有线)
装饰装修补偿指导标准(表二)
条件要求或规格
补偿单价(元)
屋顶装饰 
指室外墙屋顶装饰用
室内墙、地面
不锈钢架雨阳棚
室外墙、屋顶装饰用(含骨架)
不锈钢阳光板
室外墙、屋顶装饰用(含骨架)
塑料雨阳棚
室外墙、屋顶装饰用(含骨架)
楼地面装饰 
普通地板砖
耐磨地板砖
耐磨抛光地板砖
大理石、花岗石地板
水磨石地坪
强化木地板
实木、竹地板
内墙装饰 
室内墙、顶仿瓷
室内墙、顶乳胶漆
喷塑、喷漆、墙纸
米左右高度木纹板装饰
木电视背景墙
墙面装饰画
内顶装饰 
石膏线条、木线条
天棚与墙壁阴角装饰用
铝塑、塑钢、塑料扣板吊顶
三层板、密度板吊顶
装饰装修补偿指导标准(表二)
条件要求或规格  
补偿单价(元)  
石膏板吊顶
铝扣板吊顶
磨砂、磨花玻璃吊顶
普通防盗门 
全封闭标准式
钢板防盗大门
全封闭标准式
钢管防盗门
钢管、电焊制作
普通木门铁皮装饰
不锈钢防盗门、窗
全封闭标准式
不锈钢拉闸门
不锈钢材料制作
钢铁材料制作
铝合金、不锈钢玻璃地弹门
铝合金卷帘门
与普通木门差价已扣
铝合金、塑钢玻璃门
与普通木门窗差价已扣
铝合金、塑钢纱窗
不锈钢制花台(架)
钢筋制防盗窗、花台(架)
三合板、水曲柳包门
全封闭标准式(含门套)
全封闭标准式(含门套)
黑胡桃木包门
全封闭标准式(含门套)
成品套装门(钢木)
全封闭标准式(含门套)
成品套装门(实木)
全封闭标准式(含门套) 
普通成品门
全封闭标准式(含门套)
磨砂、印花玻璃门
含金属、塑钢、木制等边框
装饰装修补偿指导标准(表二)
条件要求或规格
补偿单价(元)
固定装饰柜
固定壁柜 
固定吊柜、鞋柜
落地玻璃窗
固定磨砂玻璃
固定雕花玻璃
固定玻璃镜
陶瓷、木质护栏
室内楼梯、走道所用
室内楼梯、走道所用
不锈钢护栏 
室内楼梯、走道所用
室内楼梯、走道所用
人造仿玉、放玛瑙护栏
室内楼梯、走道所用
地砖、瓷砖橱柜
大理石、花岗石橱柜
成品工艺橱柜
钢化玻璃洗脸盆
(无柜)含双水嘴等附件
(有柜)含双水嘴等附件
塑钢洗脸盆
含双水嘴等附件
地砖台式陶瓷洗脸盆
含双水嘴等附件
大理石台式陶瓷洗脸盆
含双水嘴等附件
陶瓷立式洗脸盆
含双水嘴等附件
不锈钢洗脸、洗菜盆
含双水嘴等附件
装饰装修补偿指导标准(表二)
条件要求或规格
补偿单价(元)
陶瓷洗菜盆
含双水嘴等附件
陶瓷洗脚盆
含双水嘴等附件
陶瓷拖布盆
含水嘴等附件
跨式大便器
含水嘴等附件
跨式大便器(带水箱)
含水嘴等附件
坐式大便器
含水嘴等附件
含双水嘴等附件 
铝皮热水箱
含双水嘴等附件
灶头热水包
含水嘴等附件
室内供电暗线
按主体建筑面积计算
室外广告灯箱
备注:对装修单价、装修项目缺项、大型设施和设备搬迁等问题有异议的,可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双方先询价,再协商补偿,协商不成的双方共同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其评估后确定补偿价格。
涉及水、电、煤、气等设施使用费,由被征收人在领取补偿款前自行交清。
其它设施迁移补偿指导标准(表三)
条件要求或规格
补偿单价(元)
太阳能热水器
按主机计算
非独立电表
非独立水表
按主机计算
贵定县城规划区域棚户改造项目房屋征收
住宅、非住宅综合成本价、市场销售均价指导标准
综合成本价:住房元㎡,商业用房元㎡
市场销售均价:住房元㎡,商业用房
综合成本价是结合我县房地产建设综合成本所制定。
市场销售均价:指同一时期、同一区域、同一类别住房和商业铺面的平均价格。
综合成本价和市场销售均价指导标准均含土地地价。
【网站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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