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网贷怎么都不放款屏蔽怎么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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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在问的债权债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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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职工债权优先p2p个人债权转让被禁,网贷平台该怎么办 - 团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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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个人债权转让被禁,网贷平台该怎么办& & & 近日,广东监管部门口头要求网贷平台“禁止一切形式的债权转让与服务”,引起媒体热议。在看来,讨论政策本身是否合理意义并不大,因为结果无非是执行或不执行两种。我们假设个人债转被禁的情况下,网贷平台能够采取的对策。
p2p个人债权转让
  一、网贷债权转让有哪些方式?
  自从网贷监管政策出台以来,超级贷款人模式已被禁止,类资产证券化的债权转让也行不通。目前,网贷平台针对出借人的债权转让主要有合同转让和个人债权转让两种。
  (1)合同转让
  合同转让是指网贷平台向出借人提供各种定期产品,该产品用户持有期限与底层债权期限不同,在合同协议中约定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到期退出。该模式主要由平台发起,提前系统设置好,用户持有一定期限后,平台帮助用户实现债权转让。
  (2)个人债权转让
  个人债权转让是指借款人实际借款期限与出借人投资期限相匹配,或者在产品名称中表明持有一段时间后可以转让的产品。该模式更多的存在于各大平台散标投资项目,出借人持有一段时间,遇到临时资金需求时,通过债权转让,实现变现。
  二、债权转让禁令,对网贷平台有什么影响?
  (1)投资端:中长期定期产品减少,甚至消失
  从投资端看,由于P2P投资客户对资金流动性要求较高,因此,这类出借人投资长期高收益产品主要看重的债权转让功能。一旦债权转让被禁止,投资人就会倾向于投资短期产品,将会导致大量的长期集合标的募集期延长,甚至募集不成功。
  (2)资产端:线上短期、超短期消费信贷平台将更有优势
  从资产端看,对于借款人仅仅来自于线下的网贷平台影响更大,特别是汽车分期业务的平台。因为汽车分期产品一般长达三年甚至更长,一旦监管落地,对其影响较大。相比之下,部分经营线上的短期、超短期消费信贷的平台将更有优势。
  三、网贷平台该怎么办
  (1)投资端:债权质押融资(净值标)
  事实上,债权质押融资在传统金融机构很早就有。早在2007年就有部分银行推出,目前银行普遍做法是只接受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作为质押物,且借款人与出质人为同一主体。(银行理财产品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在银行购买的理财产品收益权作为质押担保,在银行办理的信贷业务。)
  同理,网贷平台债权质押融资是指投资人将持有的债权质押给网贷平台,然后申请贷款,也被称为净值标。之前就有部分平台尝试该业务,由于债权转让系统的存在,该功能的作用被弱化。
  由于有债权质押,对于新的出借人来说,投资该产品风险相对较小。对于原出借人来说,当遇到临时资金需求时也可以解决后顾之忧。
  但是,该模式解决不了出借人的大额临时资金需求。
  因为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同一自然人在同一平台的借款不超过20万;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平台的借款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这就意味着出借人通过债权质押最多可以从平台上够获得20万借款。对于大额投资,特别是投资超过100万以上的出借人来说,临时资金需求暂时还是无法解决。
  (2)资产端:缩短借款人借款期限,但是可以续借
  如果资金端被监管认为存在期限错配等合规风险,那么对于网贷平台来说,不妨从资产端考虑。类似于信而富,大力发展线上短期消费信贷业务,未尝不是一个选择。据信而富财报显示,2017年1季度,该平台促成借款交易总额4.85亿美元,其中线上短期借款超过80%,重复借款率继续攀升,由去年的67%攀升至一季度的73%。
  2017年是金融监管大年,监管部门把防控金融风险放在第一位。对于网贷平台来说,在各项政策出台之前,想好应对之策,提前理清思路,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快速适应变化。标签: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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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或明或暗的担保行为,要慎重了 2、通过电视和广播宣传,也涉嫌违规 3、发售打包散标或债权转让类产品,不能再做了
网贷整改后这些行为是被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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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整改后这些行为也是被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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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监管细则到底是让平台在12个月整改完还是18个月内整改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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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新规出台 明确13项禁止行为 网贷行业面临洗牌
来源:中国经济网&|& 07:49&编辑:邱川芷
导语:P2P网贷新规出台,明确13项禁止行为,P2P平台回归信息中介本质,网贷行业面临洗牌。据悉,《办法》对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提出了具体要求,且网贷暂行办法设借款上限,个人100万,企业500万。
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网信办四部委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至此,网贷平台监管办法正式宣告落地。
监管:适度监管
《办法》称,将对P2P网络借贷机构采取适度监管、协同监管的理念。在主要监管主体上,明确了中央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双负责的监管安排,明确提出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主要负责网络借贷机构的制度设计、规则制定和日常的行为监管,明确由地方人民政府的金融监管部门,也就是各地的金融办、金融局负责&网贷&机构的机构监管,包括机构备案、登记,包括&网贷&机构的风险防范和处置,这是对&网贷&机构协同监管的重要制度安排。除了外部监管,《办法》也明确了行业内部的自律管理。《办法》要求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履行网贷行业自律组织职能,并成立&网贷&专业委员会,促进网贷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而对对各省是否根据条件单独设立地方性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办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
定位:&网贷&机构是信息中介
继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之后,《办法》再次明确了网络借贷机构的属性和定位。网络借贷就是对个体与个体之间融资活动进行撮合的信息中介机构,其中,有五个方面对此做详细介绍:第一方面进一步明确&网贷&机构是信息中介而不是信用中介,不允许&网贷&机构吸收存款,设立资金池进行非法集资等。
第二明确网络借贷机构是小额分散的经营模式,主要为传统金融机构覆盖不了,或者是满足不好的广大群众的资金需求提供服务,就是为我们所说&长尾客户&提供信息撮合服务。
第三方面是进一步明确了网络借贷机构的经营活动必须在线上经营的要求,禁止网络借贷机构在线下从事营销活动,进行虚假宣传。
第四方面是进一步明确了&网贷&机构充分利用技术手段提高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在资产端和投资端合理定价的要求。第五是进一步明确了网络借贷机构必须专注主业、专业化经营,主要从事个体与个体之间融资活动的撮合,而不能从事跨界销售产品进行混业经营。
规定: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
《办法》规定,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借款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办法》表示,要引导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回归信息中介、小额分散、服务实体及普惠金融的本质。据悉,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银监会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时,就曾强调&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一、《办法》中网络借贷、网络借贷业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分别指什么?
答:《办法》落实了《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规定网络借贷(以下简称&网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即大众所熟知的P2P个体网贷,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范。网贷业务是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和出借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网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经营网贷业务的金融信息服务中介机构,其本质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因此不得吸收公众存款、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
目前,许多网贷机构背离了信息中介的定性,承诺担保增信、错配资金池等,已由信息中介异化为信用中介,为此,《办法》将重点对此类行为进行规范,以净化市场环境,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使网贷机构回归到信息中介的本质。
二、网贷的特点及发展网贷的意义有哪些?
答:网贷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不受时空限制,使资金提供方与资金需求方在平台上直接对接,进行投融资活动,拓宽了金融服务的目标群体和范围,有助于为社会大多数阶层和群体提供可得、便利的普惠金融服务,进一步实现了小额投融资活动低成本、高效率、大众化,对于&稳增长、调结构、促发展、惠民生&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网贷机构与传统金融机构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在完善金融体系,提高金融效率,弥补小微企业融资缺口,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以及满足民间投资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当前我国网贷行业基本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答:网贷作为互联网金融业态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的发展呈现出&快、偏、乱&的现象,即行业规模增长势头过快,业务创新偏离轨道、风险乱象时有发生:一是规模增长势头过快。近两年网贷行业无论在机构数量还是业务规模均呈现出迅猛增长的势头,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6月底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共2349家,借贷余额6212.61亿元,两项数据比2014年末分别增长了49.1%、499.7%。二是业务创新偏离轨道。目前大部分网贷机构偏离信息中介定位以及服务小微和依托互联网经营的本质,异化为信用中介,存在自融、违规放贷、设立资金池、期限拆分、大量线下营销等行为。三是风险乱象时有发生。网贷行业中问题机构不断累积,风险事件时有发生,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6月底全国累计问题平台1778家,约占全国机构总数的43.1%,这些问题机构部分受资本实力及自身经营管理能力限制,当借贷大量违约、经营难以为继时,出现&卷款&、&跑路&等情况,部分机构销售不同形式的投资产品,规避相关金融产品的认购门槛及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在逃避监管的同时,加剧风险传播,部分机构甚至通过假标、资金池和高收益等手段,进行自融、庞氏骗局,碰触非法集资底线。
四、《办法》确定的网贷行业监管的总体原则有哪些?
答:按照《指导意见》明确的&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依法、适度、分类、协同、创新&的监管原则,《办法》确定了网贷行业监管总体原则:一是强调机构本质属性,加强事中事后行为监管。网贷机构本质上是信息中介机构,不是信用中介机构,但其开展的网贷业务是金融信息中介业务,涉及资金融通及相关风险管理。对网贷业务的监管,重点在于业务基本规则的制定完善,而非机构和业务的准入审批,应着力加强事中事后行为监管,以保护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二是坚持底线监管思维,实行负面清单管理。通过负面清单界定网贷业务的边界,明确网贷机构不能从事的十三项禁止性行为,对符合法律法规的网贷业务和创新活动,给予支持和保护;对以网贷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坚决予以打击和取缔;加强信息披露,完善风险监测,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三是创新行业监管方式,实行分工协同监管。网贷作为新兴的互联网金融业态,具有跨区域、跨领域的特征,传统的监管模式无法适应网贷行业的监管需求,因此,要充分发挥网贷业务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的作用,发挥各方优势,在明确分工的前提下,加强沟通、协作,形成有效的监管合力。
五、《办法》确立的网贷行业的基本管理体制及各方职责具体是什么?
答:《指导意见》将网贷机构定性为信息中介,且将网贷归属于民间借贷范畴。根据关于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分工的有关规定,明确对于非存款类金融活动的监管,由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制定统一的业务规则和监管规则,督促和指导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监管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对机构实施监管,承担相应的风险处置责任,并加强对民间借贷的引导和规范,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鉴于网贷行业跨地区经营且风险外溢性较大,按照行为监管与机构监管并行的监管思路,《办法》本着&双负责&的原则,明确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为中央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网贷机构实施行为监管,具体包括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并负责网贷机构日常经营行为的监管;明确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网贷机构实施机构监管,具体包括对本辖区网贷机构进行规范引导、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及处置工作。另外,网贷行业作为新兴业态,其业务管理涉及多个部门职责,应坚持协同监管,《办法》明确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是对网贷机构具体业务中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公安部主要职责是牵头对网贷机构业务活动进行互联网安全监管,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
六、《办法》对于网贷业务的主要管理措施有哪些?
答:一是对业务经营活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考虑到网贷机构处于探索创新阶段,业务模式尚待观察,因此,《办法》对其业务经营范围采用以负面清单为主的管理模式,明确了包括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不得发售金融理财产品、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权转让等十三项禁止性行为。在政策安排上,允许网贷机构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担保或者与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合作。二是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为防范网贷机构设立资金池和欺诈、侵占、挪用客户资金,增强市场信心,《办法》规定对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实行分账管理,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资金存管机构与网贷机构应明确约定各方责任边界,便于做好风险识别和风险控制,实现尽职免责。三是限制借款集中度风险。为更好地保护出借人权益和降低网贷机构道德风险,并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有关司法解释及立案标准相衔接,《办法》规定网贷具体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
七、《办法》对于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具体行为有哪些规定?
答:《办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了重点考量,注重对出借人和借款人,尤其是对出借人的保护,在第四章以专章形式对借贷决策、风险揭示及评估、出借人和借款人信息、资金保护以及纠纷解决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办法》也对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行为进行了规范,明确规定参与网贷的出借人与借款人应当实名注册;借款人应当提供准确信息,确保融资项目真实、合法,按照约定使用资金,严格禁止借款人欺诈、重复融资等。《办法》还要求出借人应当具备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信息,出借资金来源合法,拥有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以及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这些规定,本质上属于合格投资者条款,其目的是为了在行业发展初期,更好地防范非理性投资,引导投资者风险自担,进一步保护出借人合法权益。
八、客户资金实行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方存管制度对行业规范发展的作用有哪些?
答:按照《指导意见》有关规定,网贷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第三方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实行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将有效防范网贷机构设立资金池和欺诈、侵占、挪用客户资金风险,有利于资金的安全与隔离,对于规范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易资金划付、资金核算和监督等职责,将网贷机构的资金与客户的资金分账管理、分开存放,确保资金流向符合出借人的真实意愿,有效防范风险。下一步,银监会将制定网贷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具体办法,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网络借贷资金监督管理职责以及存管银行的条件等,更好地满足当前网贷行业资金存管的市场需求。
九、信息披露制度对整个行业的意义是什么?
答:加强对网贷机构的信息披露要求、完善相关信息披露制度,对于改进行业形象、提升网贷机构公信力、完善行业事中事后监管、防范行业风险、保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行业及部分监管部门反映,在《办法》中对信息披露进行较为详细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且部分指标的设置还有待于行业实践,因此目前《办法》只对信息披露进行原则性规定,银监会拟在后续有关细则中,结合行业的一般做法和监管需要,对行业的相应指标,包括坏账率、逾期率和代偿金额等进行明确定义。
十、《办法》出台后,对网贷行业会产生什么影响?银监会下一步的工作主要有哪些?
答:《办法》通过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相关部门定向征求意见,并经相关部门进行合法性评估和第三方评估等形式,充分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各方反馈总体符合预期,我们也根据相关意见对《办法》进行了多轮修改完善,既充分考虑当前行业风险突出,亟待规范整顿的现状,又尊重行业现实,注重把握好行业风险底线与可持续发展的平衡,保护和支持依法合规的网贷业务和创新活动,避免《办法》出台造成对行业的冲击。
《办法》作为行业经营和监管的基本制度安排,明确了网贷监管体制机制及各相关主体责任、网贷业务规则和风险管理要求、借款人和出借人的义务、信息披露及资金第三方存管等内容,全面系统的规范了网贷机构及其业务行为,为行业的发展明确了方向,进一步引导网贷机构回归信息中介、小额分散的普惠金融本质,促使网贷行业正本清源,同时,网贷机构线下经营现象将得到遏制,网贷机构将逐渐回归互联网金融本质,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全新技术手段,依托互联网平台来开展相关业务,整顿网贷行业违规行为,防范和化解网贷风险,提升公众法律和风险意识,引导和促进网贷行业早日走上正轨,形成可持续的发展模式。
《办法》正式发布后,银监会将密切关注各方反应和行业动向,尽快发布网贷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网贷机构备案以及网贷机构信息披露等配套制度,完善网贷行业监管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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