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退休医疗保险年限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怎样算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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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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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设定依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2005]第158)《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9号)《关于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认定及医疗保险费补缴等相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55号)【申请条件】一、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含灵活就业人员),其日前本市认定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二、机关、事业单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其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年限视同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三、在劳动年龄内取得本市城镇户籍的原外埠户籍在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本市接续后,应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在本市实际缴纳或补缴满五年以上的,日前本市认定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四、不在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中央在京及本市所属事业单位,其外埠户籍职工按《规定》参加了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达到退休年龄时办理了退休手续并在本市按月领取退休费,在本市实际缴纳或补缴医疗保险费满五年以上的,日前国家规定的工作年限视同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五、原行业养老保险统筹移交我市管理的企业,其外埠户籍职工参加了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达到退休年龄时符合在本市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在本市实际缴纳或补缴医疗保险费满五年以上的,日前国家规定的工作年限视同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办理材料】《北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审批表》一式三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原件一份;《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缴费情况表》一份【办理地点】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192号3层大厅【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00-5:00【联系电话】【办理流程】一、 提出申请凡日前参加工作、日以后退休并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办理了正式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养老金或退休费的,对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前的工龄,可申请认定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并办理相关手续。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男不满25年、女不满20年的,由本人按照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按退休时的缴费工资基数一次性缴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二、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科申报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1、《北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审批表》(依据京劳社医发[2001]19号《处理办法》第七条);2、《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原件(不留)(适用于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依据京劳社医发[2001]19号《处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3、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应携带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退休审批表》(依据京人社办发[2009]55号第二条)。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标准:1、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含灵活就业人员),其日前本市认定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2、机关、事业单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其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年限视同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3、认定结果:对符合认定标准的及时核准,之后用人单位到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手续。对不符合认定标准的,不予核准,并将不予核准的理由告知申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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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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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一、提交材料:(1)《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或《通州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审批表》原件;(2)《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审批表》一式三份;(3)户籍进京人员提供户口本复印件一份;(4)农转人员提供审批表复印件一份份;(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二、受理岗位及受理时限:受理部门:医疗保险科(4020室)受理时限:即时办结注意事项:1、复印材料请您使用A4纸,填写表格请用黑色签字笔或蓝黑钢笔;2、上述业务办理完毕后请到社保中心办理养老及医疗在职转退休手续。企业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企业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发表时间: 22:05:32 文章来源: www.3gus.com
《企业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是有华当教育网(www.3gus.com)为你整理收集,如有错误请及时反馈:
根据《泰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泰政规〔2011〕18号)和《靖江市政府关于调整和明确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靖政规〔2013〕1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从日起,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政策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调整政策做如下解答:一、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医保缴费年限应有多少年?答:从日起,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其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男性应不低于25年,女性不低于20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应不少于15年。【例】张女士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其医保保龄累计为18年,其中视同缴费5年,实际缴费13年。对照政策,张女士达不到“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的要求,需一次性补缴2年的医保费用,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二、什么是医保视同缴费年限?答:视同缴费年限为参保人员按国家和省规定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与我市日实行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前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并实际缴纳养老保险年限之和。日后补(追)缴的日前的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得作为医保视同缴费年限。医保视同缴费年限的计算,男性最长不超过10年,女性最长不超过5年。【例】王先生1984年4月参加工作,合同制工人,1987年4月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日参加职工医保,连续缴费至退休年龄。其1984年4月至1987年3月这3年为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1987年4月为我市开始实施企业养老保险时间),1987年4月至2000年6月这13年3个月为养老实际缴费年限,合计16年3个月,在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区间内,但根据男性医保视同缴费年限规定,王先生医保视同缴费年限为10年。【例】李女士1996年参加工作,2003年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后根据有关政策,追缴了1996年至2003年的职工养老保险费。其1996年至2000年的养老保险保龄就不可作为医保的视同缴费年限。三、什么是医保实际缴费年限?答:实际缴费年限为我市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我市为日)后,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累计年限。【例】周先生于2001年1月参加职工医保,201月到2008年12月因个人原因停止缴纳医保费,2009年1月又开始缴纳职工医保至2013年12月。他的实际医保缴费年限为8年(前3年+后5年)。四、在职人员医保缴费年限已经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但未达退休年龄,是否还要继续缴费?答:要继续缴费。职工医保规定的缴费年限是指参保人员要享受退休医保待遇时必须满足的最低缴费年限。在职人员必须按时缴纳医保费,不缴费,不享受医保待遇。【例】吴先生,1966年2月生,1989年7月参加工作并参加养老保险连续缴费至今,于2000年7月参加了职工医保并连续缴费至今。到2016年6月他的实际缴费满15年,且医保累计缴费年限已达25年(15年实际缴费年限+10年视同缴费年限),但他还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他仍然要继续缴纳医疗保险费,直至2026年退休,不缴费则要中断享受医保待遇。五、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后是否要继续缴纳医保?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满足缴费年限规定的参保人员,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但需要在办理退休手续时按当月本人缴费基数的0.8%一次性缴纳以后15年的大病救助费,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例】郑女士1992年参加工作,1995年7月参加职工养老保险,2000年7月参加职工医疗保险,2016年6月到退休年龄时她的医保缴费年限是20年(15年实际缴费年限+5年视同缴费年限),满足最低缴费年限的要求。她只需按当月本人缴费基数的0.8%一次性缴纳以后15年的大病救助费,就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退休以后就不需要再缴纳医保费和大病救助费。六、用人单位的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医保未达规定的缴费年限,医保费用的补缴是怎么计算的?答:用人单位为参保人员办理退休(含因病退职人员领取病残津贴)手续时,参保人员未达到医保规定缴费年限的,需按退休时当年最低缴费基数的8%一次性补缴其不足规定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当月缴费基数的0.8%一次性缴纳以后15年的大病救助费。其中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不足的视同缴费部分采用封顶线逐年过渡。【例】刘先生一直在某单位工作,该单位1990年1月参加了职工养老保险,2002年1月参加了职工医保。刘先生2013年12月到达退休年龄,医保缴费年限有22年(12年实际缴费年限+10年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还差3年。办理退休手续时,该单位需为该职工按退休时年度最低缴费基数的8%一次性补足3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办退当月缴费基数的0.8%一次性缴纳以后15年的大病救助费,刘先生就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七、灵活就业(托管)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医保缴费年限不足,如何补缴医保费用?如果无力一次性补缴的有其他办法吗?答:灵活就业(托管)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需补足规定年限的,可选择按当年度最低缴费基数的8%一次性补足不足规定年限的医疗保险费,并按当年度最低缴费基数的0.8%缴纳以后15年的大病救助费;如果因经济困难等原因无法一次性补缴的,可向社保部门申请按在职人员缴费标准继续按年缴纳医疗保险费,直至缴满规定年限。选择一次性缴足医疗保险费的,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并按退休人员待遇划拨个人帐户。选择按在职人员缴费标准继续缴费至规定年限的,其个人账户划拨金额按本人缴费基数计算,继续缴费期间享受在职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缴至规定年限后,再按当年度最低缴费基数的0.8%一次性缴纳以后15年的大病救助费,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例】丁女士,1995年7月企业就业并参加了职工养老保险,2002年1月参加职工医保,后与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后以托管人员身份继续缴费,2013年12月到达退休年龄,因经济困难无法一次性补缴医保费,个人提出申请按在职人员缴费标准继续缴费至2016年12月,以达到规定年限。在此期间她按在职人员标准缴纳医保费并享受医保待遇。假设到2016年12月个人经济状况转好,可以按当年度最低缴费基数的8%一次性缴足剩余1年的医保费并按当年度最低缴费基数的0.8%一次性缴纳15年的大病救助费后,就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八、缴费年限调整后,退休时补缴的医保费是否增加了很多?有什么帮扶政策吗?答:根据泰州市规定,日至我市以江苏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2025元)作为城镇职工医保一次性费用的补缴基数,取代我市原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203元)的缴费基数。对保龄较长且补缴年限较少的部分职工,医保一次性补缴的费用不是增加而是有所降低。为帮助保龄较短人员减轻一次性补缴的压力,我市采取逐步过渡的办法,设定当年度因缴费年限不足而需补缴的医保封顶缴费金额,当其需补缴的费用超出本年度封顶缴费金额时,按封顶缴费金额缴纳;当其需补缴的费用低于本年度封顶缴费金额时,按实际计算的金额补缴。2013年度(日至日)视同缴费年限封顶线是5000元,以后视同缴费年限不足的补缴封顶线每年在上年基础上递增5000元,直至规定的补缴金额。【例】朱女士1994年1月参加工作并参加职工养老保险,2001年1月参加职工医疗保险,连续缴费,2013年12月到达退休年龄。她的医保缴费年限是18年(13年实际缴费年限+5年视同缴费年限),其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5年,需按当年度最低缴费基数(2025元)的8%补缴2年的医保费3888元。如按以前的缴费基数(2203元)计算她要补缴2年医保费4229.76元。基数调整后朱女士少缴341.76元。【例】徐先生,1998年7月在某用人单位就业并参加了养老保险。2009年1月参加了职工医保,其后中断医保缴费1年,2013年12月达到退休年龄。徐先生的医保累计缴费年限为6年(其中视同缴费2年,实际缴费4年)。如按照新的缴费年限规定进行计算,他还需补缴19年医保费(36936元)和缴纳以后15年的大病救助费(2916元),合计39852元。但根据过渡期补缴最高封顶政策,徐先生只需补缴实际缴费年限不足部分和视同缴费封顶金额,合计29300元就可享受退休医保待遇。如果按政策调整前计算(缴费基数2203元),徐先生退休时医保补缴金额为26179元。虽然参保晚,缴费年限也达不到新规定,但得益于过渡期封顶政策和缴费基数降低,政策调整仅使徐先生多缴费用3120元。【例】张女士,2002年1月参加职工医保,并连续缴费,2013年12月达到退休年龄。张女士医保累计缴费年限为12年(实际缴费12年,没有视同缴费)。按照过渡期封顶规定,她还需按当年度最低缴费基数的8%补缴3年的医保费(5832元)和当年视同缴费封顶金额5000元,以及15年的大病救助费(2916元),合计13748元,就可享受退休医保待遇。九、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无固定工作的人员如何参加职工医保?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无固定工作的人员可以按灵活就业(托管)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由个人按照当年度最低缴费基数及规定比例逐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救助费(日至日月最低缴费基数为2025元,缴费比例为10.8%,合计年缴费2624.4元)。初次参保缴费后经6个月等待期即可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灵活就业(托管)人员的身份,补足规定缴费年限医保费用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或申请按在职人员逐年缴纳医保费,直至规定年限。十、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医保吗?答: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申请参加的,必须一次性按申请时当年度最低缴费基数的8%缴足规定缴费年限的医疗保险费及按当年度最低缴费基数的0.8%缴足以后15年大病救助费后,(2013年度共计37076元),经6个月等待期,即可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例】李先生,63周岁,一直没有参加医保,2013年8月他想参加职工医保。由于李先生已超过退休年龄,如按新的年限计算,他须按当年度最低缴费基数的8%缴足25年医保费(48600元)和按当年度最低缴费基数的0.8%缴足以后15年大病救助金(2916元),合计51516元。但2013年度(日至日)的补缴最高封顶金额共计37076元,(基数2025元x8%x12月/年x15年+封顶金额5000元+一次性大病救助费2916元=37076元),所以李先生只需一次性缴纳37076元,6个月等待期过后,即可享受退休医保待遇。十一、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吗?有没有特殊政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个人可以申请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按当年最低缴费基数一次性缴纳规定年限的医疗保险费和15年大病救助费,(2013年度共计37076元),6个月待遇等待期结束后即可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如果参加职工医保前,参加过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则该年等待期内,可以继续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等待期后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能重复享受两种医保待遇。我市原先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医保有减免5年费用政策,医保泰州市级统筹后,不再执行原政策,所有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参加医保缴费政策都是一样的。十二、医保缴费年限的调整对哪些人群会产生影响?答:医保缴费年限的调整,对不同的人群影响并不相同,对保龄长且达到规定年限的职工,退休时没有影响。对一些晚参保的大龄人员缴费有一定影响,他们退休时需要一次性补缴的医保费用根据其不足的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综合计算。因此,从新政策实质来看,鼓励早参保、早缴费。越早参保,缴费越少,受益越多。缴费年限越长,退休时需补缴的一次性费用相对较少。【例】某单位职工李女士1993年7月参加养老保险,2001年1月参加医疗保险,连续缴费,2016年12月达退休年龄。届时李女士的缴费时间是20年(视同缴费为5年,实际缴费15年),李女士达到最低缴费年限规定,不需要补缴医保费,只需按当月缴费基数的0.8%一次性缴纳以后15年的大病救助费,即可享受退休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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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保关系转入重庆 4种情况可认定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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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流动人员跨重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后缴费年限的认定,如果是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以下四种情况,可以认定为我市职工医保的视同缴费年限,但不得重复计算:
重庆晨报讯(记者 雍黎)8月1日起,我市流动就业人员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执行新规定。昨日,市人力社保局发布通知,对流动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中缴费年限认定、医保待遇如何享受等问题给出了最新解释。流动就业人员,是指在劳动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内且未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8月1日以后领取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人员,其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及日至日之间,随用人单位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认定为职工医保(含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视同缴费年限。4种情况 可认定缴费年限对于流动人员跨重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后缴费年限的认定,如果是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以下四种情况,可以认定为我市职工医保的视同缴费年限,但不得重复计算:1.在本市外参加职工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2.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3.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4.军人服现役年限。流动就业人员接续我市职工医保后,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本市实际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在我市的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应满10年及以上,并在我市按月领取退休待遇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享受我市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年限这样算对于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在本市外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包括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际缴费年限,认定为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在市外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与在市内居民医保实际缴费年限不得重复计算。如果是既参加了城镇职工医保又参加了城乡居民医保的,居民医保的视同缴费年限,可按12.5%的比例折算为职工医保视同缴费年限。折算不足整月的,向上取整计算。3个月内接续断保期间医疗费可报销无论是参加的职工医保还是居民医保,从其他省市转入重庆,需从原参保地中断医疗保险缴费之月起,3个月内在重庆接续医保关系。这与本人享受医保待遇密切相关。无论是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还是原参加职工医保的流动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接续我市职工医保的,只要是在3个月内接续并补缴中断缴费期间费用的,可从完清费用的次月起享受我市医保待遇;其补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支付。如果超过3个月接续,在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能享受报销。如果原参加居民医保的流动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接续我市职工医保的,并按规定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满12个月,从第13个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如果是我市参保人员转出重庆的,则应按规定转移其参保信息和划转个人账户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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