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 关联方中什么是关联方关系的认定

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6号——关联方-中华会计网校
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6号——关联方
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6号——关联方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
第6号——关联方
  本解答涉及的主要内容
  一、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可能导致哪些重大错报风险?
  二、哪些舞弊风险因素可能表明存在管理层通过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实施舞弊的风险?
  三、被审计单位通过关联方实施舞弊的例子主要有哪些?
  四、哪些情形或事项可能显示存在管理层未向注册会计师披露的关联方关系或交易?
  五、在检查文件和记录以确定是否存在管理层和治理层未向注册会计师披露的关联方关系或关联方交易时,注册会计师可能认为有必要检查的文件和记录包括哪些?
  六、如果识别出可能表明存在管理层未向注册会计师披露的关联方关系或交易的安排或信息,为确定相关情况是否能够证实关联方关系或关联方交易的存在,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实施哪些程序?
  七、如果识别出可能表明存在管理层未向注册会计师披露的关联方关系或交易的安排或信息,注册会计师在实施程序后仍然无法确定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或关联方交易,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如何应对?
  在某些情况下,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性质可能导致关联方交易比非关联方交易具有更高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
  例如,关联方可能通过复杂的关系和组织结构增加关联方交易的复杂程度,或者关联方交易不按照正常的市场交易条款和条件进行。
  此外,关联方关系也为管理层的串通舞弊、隐瞒或者操纵行为提供了更多的机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要求注册会计师识别、评估和应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本问题解答旨在指导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有效地识别、评估和应对由于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以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
  一、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可能导致哪些重大错报风险?
  答: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可能导致五类重大错报风险,具体包括:
  (一)超出被审计单位正常经营过程的重大关联方交易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超出正常经营过程的重大交易,特别是临近会计期末发生的、在作出“实质重于形式”判断方面存在困难的重大交易,为被审计单位编制虚假财务报告提供了机会。
  如果被审计单位从事超出正常经营过程的重大交易,并且关联方作为交易的一方直接影响交易,或通过中间机构间接影响交易,或配合管理层从事该项交易,则很可能表明存在舞弊风险因素。
  因此,注册会计师应当将识别出的、超出被审计单位正常经营过程的重大关联方交易导致的风险确定为特别风险。
  (二)存在具有支配性影响的关联方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管理层由一个或少数几个人支配且缺乏补偿性控制是一项舞弊风险因素,而关联方借助对被审计单位财务和经营政策实施控制和重大影响的能力,通常能够对被审计单位或管理层施加支配性影响。
  关联方施加的支配性影响可能表现在下列方面:
  1.关联方否决管理层或治理层作出的重大经营决策;
  2.重大交易需经关联方的最终批准;
  3.对关联方提出的业务建议,管理层和治理层未曾或很少进行讨论;
  4.对涉及关联方(或与关联方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的交易,管理层和治理层极少进行独立复核和批准。
  此外,如果关联方在被审计单位的设立和日后管理中均发挥主导作用,也可能表明存在支配性影响。
  如果存在能够对被审计单位或管理层施加支配性影响的关联方,并出现其他风险因素,可能表明被审计单位存在由于舞弊导致的特别风险。
  例如,异常频繁变更高级管理人员或专业顾问,可能表明被审计单位为关联方谋取利益而从事虚假的交易。
  (三)管理层未能识别出或未向注册会计师披露的关联方关系或重大关联方交易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在某些情况下,管理层未能识别出或未向注册会计师披露某些关联方关系或重大关联方交易可能是无意的,例如,管理层对《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缺乏充分了解。
  在这种情况下,财务报表很可能存在因管理层缺乏足够的胜任能力而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但是,在其他情况下,管理层不向注册会计师披露某些关联方关系或重大关联方交易可能是有意的。
  例如,管理层出于粉饰财务报表的目的,精心策划和实施某项重大关联方交易,并有意不在财务报表中作出披露。在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时,管理层与关联方串通向注册会计师提供虚假陈述,蓄意隐瞒这一重大交易是关联方交易的事实。
  在这种情况下,财务报表存在因管理层舞弊而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四)管理层认定关联方交易按照等同于公平交易中通行条款执行而可能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
  公平交易,是指按照互不关联、各自独立行事且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自愿的买方和自愿的卖方达成的条款和条件进行的交易。《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要求企业只有在提供确凿证据的情况下才能披露关联方交易是公平交易。
  实务中,某些被审计单位对公平交易的理解存在误区,即简单认为如果交易价格是按照类似公平交易的价格执行,该项交易就是公平交易,而忽略了该项交易的其他条款和条件(如信用条款、或有事项以及特定收费等)是否与独立各方之间通常达成的交易条款相同。
  另外一些被审计单位则可能出于误导财务报表使用者的目的,故意认定关联方交易是按照等同于公平交易中通行条款执行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管理层认定关联方交易是按照等同于公平交易中通行的条款执行的,则可能存在重大错报风险。
  (五)管理层未能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规定对特定关联方交易进行恰当会计处理和披露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导致管理层未能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规定对特定关联方交易进行恰当会计处理和披露的原因很多。
  例如,被审计单位以明显高于公允市价的价格向其控股股东出售不动产,并将其作为一笔产生损益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而这项交易可能实质上是一项正常经营性交易和权益性交易的组合,高出公允市价的部分可能实质上构成了权益性交易。
  在这种情况下,关联方交易的经济实质可能没有在财务报表中恰当反映,从而导致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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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
第6号——关联方
  本解答涉及的主要内容
  一、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可能导致哪些重大错报风险?
  二、哪些舞弊风险因素可能表明存在管理层通过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实施舞弊的风险?
  三、被审计单位通过关联方实施舞弊的例子主要有哪些?
  四、哪些情形或事项可能显示存在管理层未向注册会计师披露的关联方关系或交易?
  五、在检查文件和记录以确定是否存在管理层和治理层未向注册会计师披露的关联方关系或关联方交易时,注册会计师可能认为有必要检查的文件和记录包括哪些?
  六、如果识别出可能表明存在管理层未向注册会计师披露的关联方关系或交易的安排或信息,为确定相关情况是否能够证实关联方关系或关联方交易的存在,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实施哪些程序?
  七、如果识别出可能表明存在管理层未向注册会计师披露的关联方关系或交易的安排或信息,注册会计师在实施程序后仍然无法确定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或关联方交易,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如何应对?
  在某些情况下,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性质可能导致关联方交易比非关联方交易具有更高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
  例如,关联方可能通过复杂的关系和组织结构增加关联方交易的复杂程度,或者关联方交易不按照正常的市场交易条款和条件进行。
  此外,关联方关系也为管理层的串通舞弊、隐瞒或者操纵行为提供了更多的机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要求注册会计师识别、评估和应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本问题解答旨在指导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有效地识别、评估和应对由于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以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
  一、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可能导致哪些重大错报风险?
  答: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可能导致五类重大错报风险,具体包括:
  (一)超出被审计单位正常经营过程的重大关联方交易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超出正常经营过程的重大交易,特别是临近会计期末发生的、在作出“实质重于形式”判断方面存在困难的重大交易,为被审计单位编制虚假财务报告提供了机会。
  如果被审计单位从事超出正常经营过程的重大交易,并且关联方作为交易的一方直接影响交易,或通过中间机构间接影响交易,或配合管理层从事该项交易,则很可能表明存在舞弊风险因素。
  因此,注册会计师应当将识别出的、超出被审计单位正常经营过程的重大关联方交易导致的风险确定为特别风险。
  (二)存在具有支配性影响的关联方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管理层由一个或少数几个人支配且缺乏补偿性控制是一项舞弊风险因素,而关联方借助对被审计单位财务和经营政策实施控制和重大影响的能力,通常能够对被审计单位或管理层施加支配性影响。
  关联方施加的支配性影响可能表现在下列方面:
  1.关联方否决管理层或治理层作出的重大经营决策;
  2.重大交易需经关联方的最终批准;
  3.对关联方提出的业务建议,管理层和治理层未曾或很少进行讨论;
  4.对涉及关联方(或与关联方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的交易,管理层和治理层极少进行独立复核和批准。
  此外,如果关联方在被审计单位的设立和日后管理中均发挥主导作用,也可能表明存在支配性影响。
  如果存在能够对被审计单位或管理层施加支配性影响的关联方,并出现其他风险因素,可能表明被审计单位存在由于舞弊导致的特别风险。
  例如,异常频繁变更高级管理人员或专业顾问,可能表明被审计单位为关联方谋取利益而从事虚假的交易。
  (三)管理层未能识别出或未向注册会计师披露的关联方关系或重大关联方交易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在某些情况下,管理层未能识别出或未向注册会计师披露某些关联方关系或重大关联方交易可能是无意的,例如,管理层对《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缺乏充分了解。
  在这种情况下,财务报表很可能存在因管理层缺乏足够的胜任能力而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但是,在其他情况下,管理层不向注册会计师披露某些关联方关系或重大关联方交易可能是有意的。
  例如,管理层出于粉饰财务报表的目的,精心策划和实施某项重大关联方交易,并有意不在财务报表中作出披露。在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时,管理层与关联方串通向注册会计师提供虚假陈述,蓄意隐瞒这一重大交易是关联方交易的事实。
  在这种情况下,财务报表存在因管理层舞弊而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四)管理层认定关联方交易按照等同于公平交易中通行条款执行而可能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
  公平交易,是指按照互不关联、各自独立行事且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自愿的买方和自愿的卖方达成的条款和条件进行的交易。《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要求企业只有在提供确凿证据的情况下才能披露关联方交易是公平交易。
  实务中,某些被审计单位对公平交易的理解存在误区,即简单认为如果交易价格是按照类似公平交易的价格执行,该项交易就是公平交易,而忽略了该项交易的其他条款和条件(如信用条款、或有事项以及特定收费等)是否与独立各方之间通常达成的交易条款相同。
  另外一些被审计单位则可能出于误导财务报表使用者的目的,故意认定关联方交易是按照等同于公平交易中通行条款执行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管理层认定关联方交易是按照等同于公平交易中通行的条款执行的,则可能存在重大错报风险。
  (五)管理层未能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规定对特定关联方交易进行恰当会计处理和披露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导致管理层未能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规定对特定关联方交易进行恰当会计处理和披露的原因很多。
  例如,被审计单位以明显高于公允市价的价格向其控股股东出售不动产,并将其作为一笔产生损益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而这项交易可能实质上是一项正常经营性交易和权益性交易的组合,高出公允市价的部分可能实质上构成了权益性交易。
  在这种情况下,关联方交易的经济实质可能没有在财务报表中恰当反映,从而导致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风险。你现在的位置:> >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变化释析
会计城 | 日
来源 : 互联网
[摘要]新《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在关联方范围的认定及核算上出现了变化。新准则对关联方交易的核算没有明确的说明,诸多新出版的会计书中也都对有关&关联方交易&的会计核算予以回避,针对这种情况有必
  [摘要]新《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在关联方范围的认定及核算上出现了变化。新准则对关联方交易的核算没有明确的说明,诸多新出版的会计书中也都对有关&关联方交易&的会计核算予以回避,针对这种情况有必要对新准则中有关&关联方披露及交易&,的变化加以归纳整理,并在核算其内容时注意相关问题。
  [关键词]关联方披露;会计核算;变化释析
  一、《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准则修订后的主要变化
  修订后的准则与原准则对比,其主要变化表现在:
  (一)取消有关个别财务报表中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信息披露的豁免
  原准则不要求在与合并财务报表一同提供的母公司财务报表中披露关联方交易;而新准则规定。企业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不必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披露包括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的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的交易,但在个别财务报表中仍然应当披露有关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信息。
  (二)扩展了关联方的外延,并明确了相关问题
  新准则中明确规定:不能仅仅因为共同控制某合营企业,就将各合营者作为关联方。
  (三)增加了信息披露内容
  新准则增加了以下信息披露内容:
  1 无论是否发生关联方交易,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企业都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母子公司的关系,包括母公司、最终控制方、对外公开提供财务报表的最低中间控股公司。
  2 在发生关联方交易的情况下:未结算项目的条款和条件,以及有关提供或取得担保的详细信息;未结算项目的坏账准备金额(当期计提额、转销额以及余额);取消金额和相应比例的披露选择,要求企业必须披露其金额。
  3 关联方交易按关联方分别披露。类型相似的关联方交易。在不影响财务报表阅读者正确理解关联方交易对财务报表影响的情况下,可合并披露。
  4 只有在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企业才能披露关联方交易采用了与公平交易相同的条款。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释析
  (一)与关联方相关的定义
  1 关联方。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释析:本准则中&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既含直接控制,也含间接控制。同时增加了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也构成关联方,从而在定义上扩展了关联方的关系。
  2 控制。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对关联方的解释,是以控制理论为基础说明关联方的会计含义的。
  3 共同控制。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生产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释析:该准则在原定义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共同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生产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这说明即使有长期的合同约定存在,也不能保证长期持续地实现共同控制,一旦分享控制权的投资各方对合同约定的某项经济活动涉及的相关重要财务政策或经营政策存在意见分歧。就无法形成合同约定的共同控制。
  4 重大影响。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释析:该准则将原准则中&并不能够决定这些政策&改为&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使相关定义的表述更加贴切。
  (二)关联方披露的特点
  1 关联方关系及交易披露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该准则的正文强调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即判断是否为关联方关系。财务报表披露关注的是实质而不仅是法律形式,财务报表披露应根据一方对另一方实质上的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关系,或根据两方或多方实质上同受另一方控制关系确认关联方。
  2 关联方交易的披露遵循重要性原则。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影响的关联方交易,如果属于重大交易(主要指交易金额较大的,如销售给关联方产品的营业收入占本企业营业收入10%及以上者)。应当分别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披露交易金额及相应比例;如果属于非重大交易,可按类型相同的非重大交易合并披露交易金额,但列述主要交易内容,以不影响会计报表阅读者正确理解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为前提。
  判断关联方交易是否需要披露,不以交易金额的大小作为判断标准,而应以交易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程度来确定。
  (三)关联方关系的判断标准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判断关联方关系时,应当遵守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同时给出了判断关联方关系的标准。即&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它们之间存在关联方关系;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则它们之间也存在关联方关系&。
  (四)关联方关系存在的主要形式
  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该企业的母公司;该企业的子公司;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该企业的合营企业;该企业的联营企业;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释析:新准则中关联方关系存在的主要形式在原准则的基础上扩展到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同时新准则明确规定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不应视为关联方,原准则对此内容未作规定。
  (五)关联方交易的主要类型
  关联方交易的类型通常包括下列各项:购买或销售商品;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提供或接受劳务;担保;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租赁;代理;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许可协议;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释析:新准则中关联方交易类型将旧准则中的&担保和抵押&改为&担保&;在列示关联方的资金时,将原准则的&贷款或权益性投资&改为&贷款或股权投资&,这样更简洁,更规范。新准则还取消了原准则中&管理方面的合同&的交易类型,增加了&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三、关联方交易的会计处理及应注意的问题
  (一)关联方交易的会计处理
  1 对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如果没有确凿证据表明交易价格是公允的。对显失公允的交易价格部分,一律不得确认为当期利润,而作为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利得,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对显失公允关联方交易形成的资本公积,不得用于转增资本或弥补亏损。
  2 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凡需确认收入的事项。在确认收入时,必须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
  3 上市公司出售资产给关联方的,在确定与非关联方之间交易价格时,必须有确凿的证据表明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如果缺乏可靠证据,则应按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进行处理。
  4 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如果会计确认的收入与税法规定的收入不同,应按会计确认的收入计算利润,按税法规定的收入计算纳税。
  5 如果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的,实际交易价格等于或低于所出售资产账面价值的,按收入准则进行处理。
  6 如果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的,实际交易价格超过相关资产账面价值的,除市场上存在更客观、明确、公允的价格外,均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处理。
  (二)关联方交易会计处理时应注意的问题
  企业对关联方交易进行会计处理时,一定要注意显失公允的关联方交易价差应该计入&资本公积&账户,而债务重组等业务形成的债务重组收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由原来的资本公积改为计入&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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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共1个回答)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第二章 关联方
  第三条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第四条 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一)该企业的母公司。
  (二)该企业的子公司。
  (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十)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第五条 仅与企业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一)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
  (二)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
  (三)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
  第六条 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第二章 关联方  第三条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
《公司法》对关联关系仅有原则性规定。《企业会计准则 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对关联方的认定标准均有具体的...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第二章 关联方  第三条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
对于日常工作中所称的关联方交易,如果从形式上去看关联交易,则有很多种不同的类型,从产品购销到债务重组都是关联交易,但从实质上去看关联交易,则可以看到,关联交易就...
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他们之间存在关联方关系;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则他们之间也存在关联方关系。关联方关系...
答: 计入固定资产科目核算。
折旧计入其他业务成本。
房租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答: 在财政局报名可以在培训班培训,一般都不考试,实际就是交钱
答: 很简单,你找任何一个会计事务所都能办,有的可能还不用去上课呢,我就知道一个
答: 2010年考上的,是今年10月份以后去上塘财政局的北楼上二楼就可以了,去的时候带上会计证,要交120元的钱###已经考上上岗证的就不用继续教育了###要的,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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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分类似乎错了
这个不是我熟悉的地区出自 MBA智库百科()
  关联方关系是指之间的相互关系。准则规定,在和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将视其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也将其视为关联方。
  1.母子公司之间、同一下的各个子公司之间;
  2.不存在投资关系,但存在控制和被控制关系的之间;
  5.主要投资者个人、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其关联方关系形式主要有:
  (1)企业与其主要投资者个人之间的关系。
  (2)企业与其的关系。
  (3)企业与其主要投资者个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
  (4)企业与其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
  6.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的其他企业。其主要形式有:
  (1)企业与受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的其他企业之间的关系。
  (2)企业与受该企业关键管理人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关系。
  (3)企业与受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关系。
  (4)企业与受该企业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关系。
  两方或多方形成关联方关系通常具有的特征包括:
  1、关联方涉及两方或多方。关联方关系必须存在于两方或多方之间,任何单独的个体不能构成关联方关系;
  2、关联方以各方之间的影响为前提,这种影响包括控制或被控制、或被共同控制、施加重大影响或被施加重大影响;
  3、关联方的存在可能会影响到交易的公允性。企业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必然涉及到重多、等,在不存在关联方关系的情况下,企业间发生交易时,往往会从各自的利益出发,一般不会接受不利于自身的交易条款,这种交易视为,但是在存在的情况下,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可能不是建立在公平交易的基础上。
  联方关系的认定标准。在判断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时,应当遵守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规定,关联方关系往往存在于控制或被控制、共同控制或被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或被施加重大影响的各方之间,即建立控制、共同控制和施加重大影响是关联方存在的主要特征。关联方关系主要是指: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如母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之间;
  (2)合营企业;
  (3)联营企业;
  (4)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5)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深入发展,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各类企业纷纷进行各种形式的。为了在市场活动中取得,追求和,实现,企业之间相互控制、共同控制、相互形式形成重大影响,组建了纷繁复杂的关联方关系。关联方关系是指关联方之间的相互关系。关联方关系必须存在于两方或多方之间,任何单独的个体不能构成关联方关系。关联方关系包括了纵向和横向存在的两种主要形式:纵向是指一方能够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横向是指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两种情况侧重点不同,纵向形式在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三种情况下均视为关联方关系,而横向形式仅指控制的情况。
  经济活动中企业往往会通过一定的途径取得其他企业的权益,组成子公司,也可以通过、技术合作、共同开拓市场、供产销一体化等渠道进行合资或,这样母子公司间、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多家子公司之间以及参与合资合作的各方之间就组成了关联方。关联方关系对企业的和产生各式各样和不同程度的影响,通过相互之间名目繁多的交易活动影响各方经营活动和的结果。即使关联方之间没有发生交易,但由于关联方关系的存在,仍可影响其中一方或几方的经营活动,如母公司可以要求其子公司中断与某企业的业务往来。
  认识关联方关系是否存在,不仅仅是掌握以上法律形式的定义,而且应视其关系的实质而定,历来是和报表披露的重要原则。
  判断关联方关系的标准,包括了横向和纵向之间存在关联方关系的主要形式。从纵向的关联方关系看,主要指一方能够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能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从横向的关联方关系看,当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则该两方或多方之间视为关联方。关联方关系的存在是以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为前提条件的,但横向和纵向存在关联方关系的侧重点不同;纵向的关联方关系在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三种情况下均视为关联方;横向的关联方关系仅指控制的情况,而不包括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情形,若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共同控制或同受一方重大影响,则两方或多方通常不视为关联方。
  在判断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时,还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关联方关系存在于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企业与部门之间,不包括部门与部门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关系不是所规范的范畴。
  2.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通常仅指直接共同控制或直接重大影响,不包括间接共同控制或间接重大影响。
  3.同受一方控制的两方或多方之间视为关联方,但同受共同控制的两方或多方之间以及同受重大影响的两方或多方之间,通常不视为关联方。
  4.国家控制的企业间不应仅仅因为彼此同受国家控制而成为关联方,但企业间如果存在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以及受同一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时,彼此应视为存在关联方关系。
  5.与企业仅发生日常往来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以及仅仅由于与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性的单个购买者、供应商或代理商,通常不视为存在关联方关系。
  6.在判断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时,应当看其关系的实质,视各方关系是否存在着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情况。
  从1990年底上海、成立以来,我国证券市场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仍处于不成熟阶段,存在的问题也很多。其中机构大户凭借其地位、关系操纵市场、现象严重,而这里的“关系”有不少便是关联方关系。关联方关系及由此产生的,往往秘而不宣、鲜为人知,这与频繁、违规操作屡禁不止有着紧密的联系。
  针对这种情况,在制定《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后,财政部又正式公布了《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披露》(下简称《准则》),这是我国制定的有关的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披露的第一项。但是,在《准则》执行过程中,存在较为混乱的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关联方关系披露的不全面
  《准则》中规定,在关联方企业存在控制关系的情况下,都应当在中披露。有人却认为如果关联方之间没有发生交易便没有必要在报表中披露,造成许多声明没有关联方,或未作任何提示的公司实际存在关联方;另外,由于间接关联关系比较隐蔽,往往很少被披露。如控制的两子公司之间;上市公司股东及其附属公司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等等。
  2.对关联交易披露的不充分
  我国目前许多上市公司日常经营中普遍存在着关联交易,但在中根本不说明关联交易,或者只作简单披露,未作充分陈述,或者避重就轻,对重要信息隐瞒不报。如关键管理人员的报酬、关联融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等。
  还有一些上市公司只列示了经营业务中的关联交易,而没有列示资产重组中的关联交易,如、、实物配股等。
  3.对关联交易的要素披露不完全。
  关联交易的要素一般包括:
  ①交易的金额或相应的比例;
  ②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或相应比例;
  而企业在披露关联交易时很少能完全披露这三个要素,尤其是对这一关联交易的核心要素往往一笔带过,过于含糊其辞。
王宁.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信息披露研究[J].《财经界(下半月刊)》2006
张涓.对我国企业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认识[J].现代商业,2009,(15)
麻雅平.浅谈关联方关系的判断标准[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06,(11)
吴玉林,吕波.对关联方关係及其交易披露的探讨[J].财会月刊,页22-24,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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