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招商银行西安北路支行行)到解颐路怎么走

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四川时代百汇草业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西安北路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未公开关联公司:相关法条: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辖终19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静居寺路20号1层A—109号。法定代表人:曾念全,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西安北路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西安北路83号。法定代表人:王宁,行长。原审被告:冯军,男,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原审被告:黄荣,男,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秀山县。原审被告:唐红琼,女,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西安北路支行、冯军、黄荣、唐红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5)金牛民初字第38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在成都市锦江区,且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合同履行地亦在该地,故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西安北路支行签订的《授信协议》第13条约定,若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西安北路支行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一审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开元审判员  郑 慧审判员  李 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兴巧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成都哪些地方有招商银行_百度知道
成都哪些地方有招商银行
我有更好的答案
成都市望江路1号招商银行西安北路支行地址:成都市西安北路83号招商银行小天支行地址:成都市顺城大街248号招商银行天顺路支行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顺路116号招商银行通锦桥支行地址:成都市龙华南路147号(鹭岛国际社区)招商银行青羊大道支行地址:成都市武侯区龙腾西路3号(丽景华庭)招商银行清江支行地址:成都市清江东路11号招商银行世纪朝阳支行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三段1号招商银行大厦招商银行高升桥支行地址:成都市武侯祠大街266号招商银行高新支行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蜀通街12号招商银行双楠支行地址:成都市双楠路288号招商银行顺城大街支行地址:成都市新光路8号招商银行光华支行地址:成都市光华村街66号附22号招商银行红照壁支行地址:成都市红照壁街27号招商银行华阳支行地址:成都市马家花园路2号通锦大厦招商银行望江路支行地址:成都市金牛大道营门口路88号招商银行玉双路支行地址:华阳镇菜蔬街二段6-8号招商银行火车南站东路支行地址:成都市科华南路5-27号招商银行交大路支行地址:成都市金牛区交大路183号招商银行金沙支行地址:成都市金凤路8号附77号招商银行锦官城支行地址:成都市航空路8号时代阳光花园招商银行科华路支行地址:成都市科华北路64号棕南俊园一层招商银行龙湖三千支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业路32号.建兴路50号招商银行鹭岛支行地址:成都市一环路南三段47号招商银行营门口支行地址:成都市宏济新路298号附278号招商银行蜀汉路支行地址招商银行在成都有26家分行:招商银行成都支行地址
采纳率:75%
好://map.cmbchina.com/cmu/icslogin,建议您可以咨询“客服在线”https.cmbchina.com" target="_blank">http://map.cmbchina!请您打开招行主页网点地图<a href="http.com选择城市://forum,查询网点及自助设备信息://forum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成都 招商银行(分行营业部)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三段1号招商银行大厦地图中的红点是成都一部分招商银行,点击查找你的所需。希望能够帮到你。鐧惧害鍦板浘
本数据来源于百度地图,最终结果以百度地图最新数据为准。
&#xe675;换一换
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xe6b9;
个人、企业类
违法有害信息,请在下方选择后提交
色情、暴力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西安北路支行与四川禹王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刘武兵、王鸿、罗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关联律所: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06民初1483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西安北路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负责人:王宁,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子彬,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业礼,律师。被告:,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王鸿,经理。被告:王鸿,女,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刘武兵,男,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罗琳,女,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西安北路支行(以下简称招行西安北路支行)与被告(以下简称禹王公司)、刘武兵、王鸿、罗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招行西安北路支行的委托代理人王业礼到庭参加了诉讼,因禹王公司、刘武兵、王鸿、罗琳下落不明,本院公告向其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及开庭传票,在法定的期限内,禹王公司、刘武兵、王鸿、罗琳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招行西安北路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禹王公司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80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复息(利息:其中300万元按年利率7.28%自日起计算至日,其中500万元按年利率7.28%自日起计算至日;逾期利息:其中300万元自按照年利率10.92%自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实际付清时止,其中500万元按照年利率10.92%自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时止;复息:其中利息的复息以欠付的利息为基数,分别于日、日起按照年利率10.9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逾期利息的复息以每个月的逾期利息为基数计算至逾期利息清偿完毕时止);2.禹王公司赔偿招行西安北路支行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共计24万元;3.招行西安北路支行对禹王公司提供位于金牛区茶店子西街36号1栋2单元21层、、、、号的抵押房屋在第1.2项诉讼请求的债权总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招行西安北路支行对王鸿、刘武兵提供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育德路8号附71号3栋2单元1层34号的房屋和成都市金牛区育德路8号附70号3栋1单元1层35号的抵押房屋在第1.2项诉讼请求的债权总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招行西安北路支行对罗琳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温江区公平温泉大道一段558号16栋1单元4层8号的房屋和位于成都市青羊区东坡路399号17栋3单元16层58号的房屋在第1.2项诉讼请求的债权总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6.王鸿、刘武兵对禹王公司在第1、2项诉讼请求的债务总额内对招行西安北路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本案的诉讼费由上述禹王公司、刘武兵、王鸿、罗琳负担。事实和理由:日,招行西安北路支行与禹王公司签订《授信协议》约定,招行西安北路支行向禹王公司提供1100万元循环额度的贷款授信,授信期间自日至日,若禹王公司不能按期归还本协议项下所欠招行西安北路支行债务的情况下,招行西安北路支行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公告费等所有费用均由禹王公司承担。日,禹王公司与招行西安北路支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禹王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金牛区茶店子西街36号1栋2单元21层、、、、号的房屋为其履行《授信协议》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双方于日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日,王鸿、刘武兵与招行西安北路支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王鸿和刘武兵以位于成都市金牛区育德路8号附71号3栋2单元1层34号和成都市金牛区育德路8号附70号3栋1单元1层35号的房屋为禹王公司履行《授信协议》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双方就前述房屋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日,罗琳与招行西安北路支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罗琳以其所有的位于温江区公平温泉大道一段558号16栋1单元4层8号和位于成都市青羊区东坡路399号17栋3单元16层58号的房屋为禹王公司履行《授信协议》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抵押担保范围为招行西安北路支行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禹王公司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1100万元)、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费用。日,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日,王鸿、刘武兵分别向招行西安北路支行出具《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均自愿为禹王公司在《授信协议》项下所欠招行西安北路支行的所有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为使用《授信协议》项下的贷款,禹王公司分别与招行西安北路支行于日、日、日分别签订了三份《借款合同》,借款金额分别为3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贷款利率:均为固定利率,合同期内的利率为贷款实际发放日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6个月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20%。结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6个月贷款基准利率与《借款借据》上载明的利率,前述三笔贷款的年利率均为7.28%。原告于日、日、日向禹王公司分别发放3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共计800万元的贷款。上述贷款已分别于日、7月11日到期,但是,禹王公司未向招行西安北路支行归还上述借款,各担保人也未向招行西安北路支行履行清偿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禹王公司、刘武兵、王鸿、罗琳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日,招行西安北路支行与禹王公司签订了编号为招银蓉(2013)西字第号的《授信协议》约定,招行西安北路支行向禹王公司提供1100万元循环额度的贷款授信,授信期间自日至日;禹王公司使用授信额度必须逐笔申请,每次贷款或其他授信的金额、期限、具体用途等由双方另行签具体业务合同(含借据)、协议予以约定;若禹王公司不能按期归还本协议项下所欠招行西安北路支行债务的情况下,招行西安北路支行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公告费等所有费用均由禹王公司承担。日,招行西安北路支行与禹王公司签订编号为招银蓉(2013)西字第-1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禹王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金牛区茶店子西街36号1栋2单元21层、、、、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成房权证监证字第97、96、96、3093050号),为其履行编号为招银蓉(2013)西字第号的《授信协议》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在授信期间内,招行西安北路支行可在授信额度内分次向禹王公司发放贷款或提供其他授信,每次贷款或其他授信的金额、期限、具体用途等可由各具体合同予以约定,各具体业务到期日可晚于授信期间到期日;抵押担保范围为招行西安北路支行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禹王公司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1100万元)、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费用。日,招行西安北路支行与禹王公司就前述房屋在成都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房屋他项权证号分别为:成房他证他权字第至号。日,刘武兵向王鸿出具《委托书》载明:“委托人刘武兵系的股东。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西安北路支行续贷款人民币1400万元,刘武兵和王鸿用其按份共有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育德路8号附71号3栋2单元1层34号和成都市金牛区育德路8号附70号3栋1单元1层35号的房屋为上述借款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西安北路支行提供抵押担保。因委托人即将出差,无法亲自办理相关事宜,特授权受托人王鸿为我的代理人,在我的权利范围内代为处理如下事项:1、代理我行使股东的相关权利,同意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西安北路支行贷款1400万元,代为在相关股东会决议上签名。2、代理我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西安北路支行签订贷款抵押合同。3、代理我到相关房屋管理部门办理将位于成都市金牛区育德路8号附71号3栋2单元1层34号和成都市金牛区育德路8号附70号3栋1单元1层35号的房屋抵押给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西安北路支行的抵押登记手续。受托人在办理的上述有关事项中所实施的行为、签订的相关文件委托人均予以认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及法律责任,均由委托人承担。委托期限自日起至日。”日,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出具《公证书》载明:刘武兵于日在成都市茶店子西街36号21楼,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委托书》上签名、按指印,并表示知悉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日,王鸿、刘武兵与招行西安北路支行签订编号为招银蓉(2013)西字第-2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王鸿和被告刘武兵以共有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育德路8号附71号3栋2单元1层34号和成都市金牛区育德路8号附70号3栋1单元1层35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成房权证监证字第74524号,建筑面积均为50.57平方米],为禹王公司履行编号为招银蓉(2013)西字第号的《授信协议》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抵押担保范围为招行西安北路支行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禹王公司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1100万元)、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费用。日,双方在成都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房屋他项权证号分别为:成房他证他权字第至号。日,罗琳向王鸿出具的《委托书》载明:“因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西安北路支行续贷款人民币1400万元,罗琳自愿用其单独所有的位于温江区公平温泉大道一段558号16栋1单元4层8号和位于成都市青羊区东坡路399号17栋3单元16层58号的房屋为上述借款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西安北路支行提供抵押担保。因委托人即将出差,无法亲自办理相关事宜,特授权受托人王鸿为我的代理人,在我的权利范围内代为处理如下事项:1、代理我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西安北路支行签订贷款抵押合同;2、代理我到相关房屋管理部门查询上述房屋档案信息;3、代理我到相关房屋管理部门办理将位于温江区公平温泉大道一段558号16栋1单元4层8号和位于成都市青羊区东坡路399号17栋3单元16层58号的房屋抵押给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西安北路支行的抵押登记手续。受托人在办理的上述有关事项中所实施的行为、签订的相关文件委托人均予以认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及法律责任,均由委托人承担。委托期限自日起至日。”日,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出具《公证书》载明:罗琳于日在成都市茶店子西街36号21楼在《委托书》上签名、按指印,并表示知悉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日,罗琳与招行西安北路支行签订了编号为招银蓉(2013)西字第-3《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罗琳以其所有的位于温江区公平温泉大道一段558号16栋1单元4层8号(房屋所有权证号:温房权证监证字第0384247号,建筑面积为174.5平方米)和位于成都市青羊区东坡路399号17栋3单元16层58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成房权证监证字第3353515号),为禹王公司履行编号为招银蓉(2013)西字第号的《授信协议》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抵押担保范围为招行西安北路支行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禹王公司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1100万元)、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费用。日,双方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房屋他项权证号为成房他证他权字第号、温房他证他权字第0119156号。日,王鸿、刘武兵分别向招行西安北路支行出具《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王鸿、刘武兵均自愿为禹王公司在招银蓉(2013)西字第号的《授信协议》项下所欠招行西安北路支行的所有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招行西安北路支行根据《授信协议》向禹王公司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100万元)、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其他相关费用。日,招行西安北路支行与禹王公司签订编号为2015年西字第号《借款合同》,招行西安北路支行向禹王公司贷款300万元,贷款期限从日至日;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以贷款实际发放日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6个月期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30%;利息自贷款进入被告禹王公司账户之日起按实际放款金额和实际占用天数计算,每季度计息一次,计息日为每季末月的20日,若禹王公司未按期偿还贷款的,对其未偿还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改按在原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息,若禹王公司未按时付息,招行西安北路支行有权按同期贷款利率就未付利息加收复息。同日,招行西安北路支行向被告禹王公司发放了300万元的贷款。日,招行西安北路支行与禹王公司签订编号为2015年西字第号《借款合同》,招行西安北路支行向禹王公司贷款300万元,贷款期限自日至日;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以贷款实际发放日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6个月期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30%;利息自贷款进入禹王公司账户之日起按实际放款金额和实际占用天数计算,每季度计息一次,计息日为每季末月的20日,若禹王公司未按期偿还贷款的,对其未偿还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改按在原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息,若禹王公司未按时付息,招行西安北路支行有权按同期贷款利率就未付利息加收复息。同日,招行西安北路支行向禹王公司发放了300万元的贷款。日,招行西安北路支行与禹王公司签订编号为2015年西字第号《借款合同》,招行西安北路支行向禹王公司贷款200万元,贷款期限从日至日;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以贷款实际发放日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6个月期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30%;利息自贷款进入禹王公司账户之日起按实际放款金额和实际占用天数计算,每季度计息一次,计息日为每季末月的20日,若禹王公司未按期偿还贷款的,对其未偿还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改按在原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息,若禹王公司未按时付息,招行西安北路支行有权按同期贷款利率就未付利息加收复息。同日,招行西安北路支行向被告禹王公司发放了200万元的贷款。本院查明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授信协议》、《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公证书》、他项权证以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案涉《授信协议》、《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均系各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招行西安北路支行已按约向禹王公司发放贷款800万元,但禹王公司并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贷款期限届满后也未向招行西安北路支行归还贷款本息,担保人也未履行担保义务,其行为构成违约。故招行西安北路支行诉请被告禹王公司偿还贷款本金800万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复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一)、关于利息、逾期利息、复息的计算标准问题。本案案涉的《借款合同》均约定,贷款利息从贷款进入禹王公司账户之日起按实际放款额和实际占用天数计算,每季度计息一次,计息日为每季末月的20日,合同期内的利率为贷款实际发放日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6个月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30%,若禹王公司未按期偿还贷款,招行西安北路支行对禹王公司未偿还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改按在原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息,若禹王公司未按时付息,招行西安北路支行有权按同期贷款利率就未付利息加收付息,故合同期内的利率为年利率7.28%,逾期利息及复息的利率为年利率10.92%。(二)、关于招行西安北路支行诉请禹王公司赔偿律师费、差旅费24万元的问题。案涉《授信协议》约定,若禹王公司不能按期归还本协议项下所欠招行西安北路支行的债务,招行西安北路支行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公告费等所有费用均由禹王公司承担。但是,招行西安北路支行并未举证证明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已实际发生,故本院不予支持招行西安北路支行的该项诉讼请求。(三)、关于抵押担保问题。禹王公司、王鸿、刘武兵、罗琳分别与招行西安北路支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自愿以其相应房屋为禹王公司履行《授信协议》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手续,故抵押权依法设立,招行西安北路支行对禹王公司、王鸿、刘武兵、罗琳提供的相应抵押物享有抵押权。(四)、关于保证担保问题。王鸿、刘武兵向招行西安北路支行出具《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承诺自愿为禹王公司在《授信协议》所欠招行西安北路支行的所有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故招行西安北路支行诉请王鸿、刘武兵对禹王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担保人承担保证担保责任后,有权向禹王公司追偿。禹王公司、王鸿、刘武兵、罗琳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对招行西安北路支行的诉讼请求及主张事实进行抗辩的权利,因放弃该权利导致的法律后果由禹王公司、王鸿、刘武兵、罗琳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西安北路支行归还贷款本金800万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复息(利息:其中300万元按年利率7.28%自日起计算至日,其中500万元按年利率7.28%自日起计算至日;逾期利息:其中300万元自按照年利率10.92%自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实际付清时止,其中500万元按照年利率10.92%自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时止;复息:其中利息的复息以欠付的利息为基数,分别于日、日起按照年利率10.9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逾期利息的复息以每个月的逾期利息为基数计算至逾期利息清偿完毕时止);二、如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时,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西安北路支行有权对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金牛区茶店子西街36号1栋2单元21层、、、、号的房屋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三、如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时,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西安北路支行有权对被告王鸿、刘武兵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育德路8号附71号3栋2单元1层34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成房权证监证字第2574535号,建筑面积为50.57平方米)和成都市金牛区育德路8号附70号3栋1单元1层35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成房权证监证字第2574524号,建筑面积为50.57平方米)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四、如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时,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西安北路支行有权对被告罗琳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温江区公平温泉大道一段558号16栋1单元4层8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温房权证监证字第0384247号,建筑面积为174.5平方米)和位于成都市青羊区东坡路399号17栋3单元16层58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成房权证监证字第3353515号)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五、王鸿、刘武兵对被告的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六、驳回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西安北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3047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共计78307元,由被告、刘武兵、王鸿、罗琳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涂 彦人民陪审员 徐 敏人民陪审员 陈忠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孟 琴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招商银行(蜀汉路支行),电话·地址·地图·邮编 - 融360
招商银行(蜀汉路支行)网点
招商银行(蜀汉路支行)
成都市金牛区蜀通街12号
招商银行(蜀汉路支行)周边网点
成都市金牛区蜀通街12号
金牛区金牛大道营门口路88号四威大厦内(白芙蓉宾馆对面)
成都市清江东路11号
成都市西安北路83号
成都市金牛区交大路183号
附近其他银行网点
成都市金牛区蜀通街29号附1-5号
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216号
同和路102号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通路153号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同善桥南街9号附5
热门信用卡关注榜
362306人申请
37153人申请
申请7198人
申请2718483人
申请31999人
申请23488人
申请1118人
成都其他银行
其他城市招商银行
银行信用卡中心
Copyright & 2016 Rong36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京公网安备号
融360 - 银行平台 版权所有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招商银行北苑路支行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