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没有亲生子女房产老人私自立遗嘱有效吗给过继的儿子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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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刚过户 亲儿翻脸不认老父
09年11月10日 09:20
365地产家居网
  秦淮法院6成赡养官司涉及房产,法官提醒老人学会自我保护
漫画 俞晓翔
  想到房子迟早要给儿子,秦淮区两位老人提前去相关部门办理了过户手续。没想到,房子刚过户,儿子对他们的态度就跟从前截然相反,后来连他们的基本生活也不管了。可怜的老人悔恨交加,只好把亲生儿子告上法院。秦淮区法院近日公布一组数据表示,老人状告儿女的比例比往年有所上升,从2008年开始,秦淮法院至今受理赡养案有24起,其中有15起都涉及房产问题,占比例的60%以上。法官提醒老年人保护好自己的财产。
  案例一 房子给了儿子,儿子要赶走老子
  吴海生和杨梅花是一对年过七旬的老夫妻,膝下有一儿一女,也都人过中年,成家立业。最近,老两口把儿子给告了。
  据两位老人说,他们本来有一套房子,位于箍桶巷,考虑到年纪越来越大,就这么一个儿子,将来肯定要依靠儿子养老送终,于是决定将这套房子过户到儿子名下,未收分文房款,只约定他们拥有居住权。近两年,两位老人相继患病,生活逐渐不能自理,只好请保姆来照料,女儿也经常前来探望,贴补些费用。但随着医疗费、保姆费各项开支的增加,老人入不敷出,儿子不仅不尽赡养义务,反而认为他们请保姆没有必要,为此常与母亲争吵,最后把保姆赶走了。儿子还要搬进箍桶巷的房子居住,老人只好住到敬老院,这又是一笔很大的开销,老人只好诉请法院,要求儿子支付赡养费。
  儿子则说,他当时付了好几万元购房款给父亲,父母都有退休工资,足够支付日常开支,自己每个月只有一两千块钱的收入,没有能力赡养父母,除非父母搬出箍桶巷的房子,自己把房子租出去,那就每个月给父母400块钱的抚养费。
  经过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拥有箍桶巷房子的居住权,被告在原告居住期间不能搬进去住,否则需要支付当初的购房款,鉴于被告经济条件困难,不要求其支付赡养费。
  -法官提醒
  引发这类纠纷的主要原因有很多,其中之一是有些老人有严重的“重男轻女”封建思想,对子女厚此薄彼,处理财产不公从而导致子女翻脸。所以,老人对待子女要注意“一碗水端平”,不要人为地制造矛盾,对重要财产如房屋、大额存款、股票等的处理,最好通过公证遗嘱的方式,这样既能保证遗嘱的有效性,也能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老人把房子过户给子女中的一个,并约定由这个子女承担主要的赡养责任,这是不少城市家庭采取的养老方式,但这种方式也不能让养老毫无后顾之忧,过户前后子女态度迥然不同,我们不禁设想:假如房产证上还是两位老人的名字,根据儿女的孝顺情况确定房子的归属,那么儿子现在的态度会否有所不同?
  案例二 养老行,那套房子将来大家平分
  周老太已经90岁了,虽有五个子女,但却孤身一人住在养老院。老太吃低保,不足以支付养老院的费用,再加上越来越繁重的医疗费,她不堪重负,将五子女一起告上法院,要求他们每月支付赡养费150元,共同负担医疗费。
  法庭上,周老太的养女说:“我不是老太亲生,是收养的,当时我已经成年,能够独立挣钱养活自己,并时常贴补家用,她没有尽过抚养责任,所以我对她没有赡养义务,但可以有时补贴一些。”
  老太的儿子则表示,他满周岁时就被母亲过继给了别人,也没有义务赡养她,但逢年过节他还是会给老太一些钱,如果要求他像其他子女一样分担不公平。
  一直跟在周老太身边的几个亲生子女表示,他们愿意赡养,但是前提是,老太名下的那套房子,现在老四住着,必须立个字据以后平分。
  法官了解到,原来老四家庭条件不好,身体也不好,住在老太的房子里,一直没有支付房屋使用费,老太住在养老院,每月多出一千多块钱的支出,其他子女自然不乐意,要求把老太的房子出租,以租金补贴老太,不够的,子女再补上。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子女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不得侵占,原告自有的住房可以有一定的收入补贴生活,亲生子女包括被过继儿子均有赡养义务,每月承担150元。养女没有赡养义务。
  -法官提醒
  法院判决老太的亲生子女四人承担赡养义务,养女因为老太没有抚养过她,并且她自愿补贴一些,法院没有支持老太对她的诉请,于法有据,于情相符。但是子女要求平分房产作为赡养的前提条件,法院并没有支持和处理。赡养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不以老人的房产归谁而有改变。
  案例三 拆迁款分了,子女态度变了
  老朱80多岁了,有二儿一女。老伴早逝,老朱原本轮流在子女家居住,含饴弄孙,本应其乐融融,可现在他却要求子女送他去养老院,这是什么原因?
  老朱在法庭上说,他本来有一套房子,后来拆迁分得了20万,考虑到自己年纪大了,一个人住不方便,决定不再买房,而是到三个子女家里轮流住。当时子女都很乐意,谁料现在拆迁款给子女拿得差不多了,子女的态度就大不如前了,因此要求住进养老院,费用由子女负担。
  三个子女说法不一。老大说自己是从父亲手里拿了五万块,但那是借的,打了欠条早晚要还的。老二说,父亲在他家里住的时间最长,长达四年之久,这四年里父亲吃穿住看病也花掉了四五万,他和妻子要照顾老人的起居,父亲另外给了六万块,这也是人之常情。老三说,她每个月只有几百块钱收入,哥哥们都从父亲手里拿了拆迁款,父亲私下贴给她几万块钱也不为过。由于她家里条件确实艰苦,不能接父亲来住,父亲住养老院她也没有钱给。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上述相关事实,经过调解,三位子女最终同意为老人联系养老院,每月基本费用为550元,两个儿子各承担200元,女儿承担150元。
  -法官提醒
  老人拿到二十万拆迁款是五六年前,当时这笔钱完全可以购买一套小房子,老人不至于到如今无处居住;即使住进养老院,也够80岁的老人住个二十几年,不至于如今被子女推来推去。老人对子女完全信任,把钱全部给了他们,如今却被子女当成了负累。法官表示,碰到这种情况,老人应该先保障自己的权益,留一部分钱在自己手里。(文中人物系化名) ( 通讯员宁雪妍 记者李梦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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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老人遗嘱指定侄女继承房产 过继养女欲争夺
时间: 09:26:43&来源:& 责任编辑:
  长沙夫妇何某和邓某没有生育子女,邓某弟弟将女儿邓莉&过继&给二人作为养女,但邓莉一直与生父母住在一起。
  何某和邓某后相继离世。他们生前立下遗嘱,将位于天心区仰天湖的一套房产遗赠给侄女何晴。但邓莉认为,遗嘱系他人代书不能生效,她作为老人的养女应该继承房产。协商无果后,何晴将邓莉及其父亲诉至天心区法院。
  何某是长沙一家国企的职工,在仰天湖有一套职工福利房。由于何某和妻子邓某婚后没有生育子女,按旧时习俗,邓某弟弟将女儿邓莉&过继&给两人为养女。但邓莉自过继之日起,一直和生父母居住在武汉,户口也在武汉。
  2007 年,何某立下书面遗嘱,将其所有财产和现有房产全权交由侄女何晴处理。遗嘱由他人代书,何某签字并按手印。2008年2月,何某因病去世。同年7月,妻子邓某也立下遗嘱,称何晴在丈夫去世后一直悉心照料赡养自己,根据丈夫生前遗嘱,决定把房产赠送给侄女何晴。这份遗嘱是打印稿,邓某按了手印,还有多名证人的签名。2008年8月,何晴将邓某送至长沙市老年康复医院,住院期间还从上海过来看望,并支付了住院费、生活费等。2013年,邓某也离开人世。
  但邓莉对老人的房产继承问题有不同意见。她认为,养父的遗嘱是他人代书,养母的遗嘱是打印稿,都属于无效遗嘱,她作为老人的养女,应该继承房产。邓莉还递交了养父何某的履历表,明确载有养女的信息。何晴则表示,自己给老人养老送终,且根据老人的遗嘱,房屋应该归她所有。
  协商无果后,何晴将邓莉及其父亲诉至法院。法庭上,老人和邓莉的收养关系是否成立、老人的遗嘱是否合法有效成为争议焦点。
  天心区法院近日对这起遗赠纠纷案进行了判决。法院审理查明,邓莉与老人的收养关系未被亲友公认,双方没有共同生活,邓莉也没尽赡养义务,收养关系不成立,不享有继承权。同时,法院综合各种因素,认定遗嘱有效,判决房产归原告何晴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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