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事业局农民能交海南社会保险事业局不

人社局在农村户口参保人参加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过程中为当事人联系劳动关系挂靠单位从中收费是否合法
人社局在农村户口参保人参加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过程中为当事人联系劳动关系挂靠单位并从中收费是否合法
当事人自述:
当地镇企业办在2011年办理养老保险过程中,收取手续费每人50元,企业办是政府为老百姓办事的部门,老百姓办事怎么这样难。
当地相关部门经过调查了解,作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调查情况
&&&&经查,2011年该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根据当地《关于在农村中推进农民参与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会议》精神要求,组织了本镇区的农民参与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全镇全年总计参保人数为123人。
&&&&根据社会养老保险参保要求,农民参保应是进城务工人员或个体工商户等非从事农业劳动的人员。从事农业劳动的人员想参保就必须找一家单位,使自已成为其员工,这样才具备参保条件。该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为了让老百姓办事方便,在该镇为参保农民联系了个体户作为挂靠单位,并且全程为农民代办了参保事宜。该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在为农民代办保险过程中,预收了50元费用,并承诺办完手续后对预收费用多退少补,参保人都表示同意。具体参保费用使用情况如下:
&&&&1、为农民联系的参保单位每人25元,此款交给所挂靠的单位。
&&&&2、农民参保身份证、户口本复印费和材料费共计8元,此项费用属于材料费。
&&&&3、购买参保合同每人3元,此项费用属于合同书材料费,此项费用上交给当地市人社局,为代收代交费用。
&&&&每名参保人员总计参保实际费用为36元,剩下14元现已如数返还给参保人。
二、调查结论
&&&&1、农民参加保险属于自愿行为,每人交25元给参保单位是参保人自愿的。
&&&&2、其它11元是材料费。
3、该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在为农民代办保险过程中没有向农民乱收费。
当地相关部门作出上述处理意见之后,当事人提出如下疑问:
&A.请就相关收费项目提供收费依据及相关标准。
&B.请就8元材料费提供明细。
&C.请就3元购买的参保合同作出明确的说明,具体说明该合同的制定单位及监制单位。
&D.请就此参保方式提供政策依据。
当地相关部门就当事人的疑问作出了进一步的解释说明:
&&&&A:关于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每个交25元找参保单位,是参保人自愿的,全省的农村农民参保都是这种形式,省里没有下具体文件。
&&&&B:8元材料费明细。参保人员登记表2张2元、从业人员登记表1张1元、身份证复印件2张2元、户口本复印件2张2元、营业执照复印件1张1元,共计8元。
&&&&C:3元合同书。此合同书是由当地某公司印制的,一式两份,共3元,参保人员可自已去购买。签定参保合同必须有合同书,当地人社局为了方便参保人,从该公司购进合同书为参保人使用,没有加价,没有收任可手续费。当地市政府相关部门认为市社保局、市人社局在为农民办理保险过程中没有乱收费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适用本法。本法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商品价格是指各类有形产品和无形资产的价格。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
显然,人社局为农村户口参保人联系个体户作为劳动关系挂靠单位的收费属于有偿服务的收费,应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调整范围内。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人社局的该项收费作为参保服务费,应当属于重要的服务价格费用,属于与农村户口参保人生活关系密切、影响面较大的重要公益性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关系到社会公众的重大利益,因此应当属于实行政府定价的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九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中央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价目录。
因此依法除国务院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有权审定并批准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外,其他任何机关均无权审批并公布,由此可见,当地相关部门越权制定了此收费项目。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此36元之收费,是人社局在向农村户口参保人这一特定服务对象提供特定的参保服务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该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明显具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性质,但又由于其并无可以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可见其未经法定程序审批。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下列情况不得批准设立收费项目:(七)专门面向农民收费的。
而该项收费的特定对象即为农民,且仅为农民,按照上述规定不得批准设立收费项目。
根据《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中办发〔1993〕18号)乱收费主要表现中界定:“超越权限,擅自审批或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该收费未经法定程序审批,应属于自立收费项目。
综上,36元之收费属于并无依据的不得批准设立的而又违规擅自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根据《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收费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其改正,限期退还已收取的收费款项,对确实无法退还的违法所得,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一)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二)擅自将政府性基金转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三)擅自扩大行政事业性收费范围、改变收费环节、收费对象的;(四)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停止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变更名称继续收取的;(五)擅自延长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的。
&&&&综上,该收费项目应予取缔,并将所收款项全额返还当事人。
&&&&另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号)如下条款:
&&&&一、&治理规范的政策措施
&&&&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重点是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借用)行政权力或垄断地位向企业提供服务的收费。此外,各地还要对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垄断行业的收费进行治理规范。
&&&&(一)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根据《价格法》和国务院有关收费管理规定,下列收费行为一律取缔:1、行政机关以经营服务性收费名义收取费用的;2、将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的;3、行政机关擅自将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交由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机构办理,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的;4、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5、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强制企业到指定机构接受检测、代理、查询等服务并收费的;6、其他乱收费行为。
&&&&(二)加强经营服务性收费监管。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国家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的价格管理机制。对大多数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对极少数存在垄断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对涉及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的收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有关单位提供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和部门文件规定或作为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检验、检测、评估(或评价、评审)、审计、鉴定、认证、考试、培训等服务,以及其他具有垄断性的服务,实施收费时,应报经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明确收费性质和定价形式。
&&&&(三)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在此次治理规范基础上,建立健全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制度。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要分别纳入中央和省级《定价目录》,明确具体的定价项目、定价主体、定价内容、定价形式、定价部门和定价范围等,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制定或调整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应加强成本监审,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有关单位实施经营服务性收费应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并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服务承诺以及监督举报电话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由上可见,即使是经营服务性收费也应有相关审批,而人社局作为行政机关如果以经营服务性收费名义收取费用,那么必须予以取缔。
综合上述分析,无论该收费项目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还是经营服务性收费,都是未经法定程序审批的,违规擅自设立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必须予以取缔,全额返还当事人相应款项。
以上分析仅代表笔者个人浅薄的观点,不妥之处望斧正,任何内容与工作单位无关,文责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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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给农民工买养老保险是违法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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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就不可以放弃而应当履行。给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险同样是强制性的义务,即使农民工自己想放弃办理而直接得到工资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参加养老保险不仅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也是农民工的义务,小赵遇到了老乡小侯,公司就直接每月多付他200元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说明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并非取决于职工的户口在哪里。至于他自己上不上保险,由他自己决定,何乐而不为呢?于是小赵就同意了老板的建议。 过了3个月。同时根据这条规定还可以看出,在一次老乡的聚会上,当作养老保险费用吧、该职工以前是否是农民,关键是看用人单位与职工是否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于是小赵就去找了公司的劳资部门。我国《劳动法》第72条明确规定。小侯听了小赵的介绍后却建议小赵不要这样做,还是要求公司为他办理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为好。小赵对于小侯的建议进行了认真的思考,认为小侯的建议是对的,要求办理养老保险手续,建立养老保险的档案。 [案例分析]用人单位不给农民工办理养老保险,还要为之办理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手续。小赵上班前与老板协商确定工资时,并声称将养老保险费用以工资的形式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农民工属于城镇企业工人的一部分,他们虽然没有城镇户口,不仅应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案例描述] 小赵是一位从安徽农村来到北京打工的农民工,凭着自己的手艺被 一家私人装修公司聘用并担任木工,终究要回到安徽去的,自己不但省去交保险费的钱,还可以直接多拿工资,将来储蓄在银行,老了也可以作养老用的,老板对小赵说,他们是一家有规模的正规公司,除了工资之外,也不可能一直在北京工作,因为社会保险就是为了今后的保障而设立的。小赵心里算算,觉得也对,所以公司就不再为他办理养老保险等手续了,但小赵的户口在安徽,他们也给员工上社会保险,但是在城镇参加工作也应当享受其他城镇职工可以享受的社会保险等待遇。用人单位在聘用农民工之日
违法。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要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你可以以此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为你补交应由公司缴纳的部分保险费用。
哪是肯定的。如果他不给你买,你可以在离职是举报他。按劳动局的说法,可以补2年的社保,但实际上去到法院可以补足。这是劳动部门熟人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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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雇佣农民工必须交纳劳动保险,才能可以在税前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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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青岛地方税务局
【引用文档】
【正&&&&&&文】
   问:1、我公司是建筑安装公司,雇佣了3个农民工干活,与公司签订的用工合同,双方签字确认,按月发放工资,但是没有在劳动局备案,没有交纳五险,这种工资可以在税前扣除吗? 2、去年2010.12青岛国税局发放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汇编》在二、综合规定中的“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业务问题解答”的第六问答这么解析的:建筑施工企业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加盖企业公章且经企业法人代表与农民工本人签字或盖章,其发生合理的工资薪金可以在税前扣除。-----不用劳动局备案,不交保险。 麻烦税务老师详细解释,在咱地税是如何规定的?    答:你好,因遇节假日,问题回答时间顺延,敬请谅解。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第二条规定“从2007年起,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招用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应到登记注册地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青岛市《劳动合同网上备案管理办法》(青劳社[2007]54号)第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变更、续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均应按照
相关词典:过去在事业单位长期工作的农民工能否参加社会养老保险_百度知道
过去在事业单位长期工作的农民工能否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我是湖南的一位农民,自1988年开始在我县公路管理站所属的几个乡镇工路班当公路养护工人,一直到2006年,县公路管理站给我几千元安置费打发回老家,在此过程中,每年均由县公路管理站给我发放工资,但县公路管理站从来没有与我签订过劳动合同。由于工作出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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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他们都具有正式的劳动合同(公务员是不需要缴纳的)!我不清楚您现在的年龄,因为我的父亲当年也是国营企业的正式员工,可以把以前没有缴的补缴!第一,我看您的说明,后来因为企业倒闭,进行一次性买断!最后在我们当地所在的社保办进行了个人缴纳的办理!一共需缴够15年您好,您说的农民工为私企打工也能进社保,那是因为他们享有劳动合同!这样在您到达退休年龄的时候才可以享受国家的统筹养老政策,每年缴纳的金额也不同!至于,这样的话,你所在的县公路管理站是有权不给您缴纳任何统筹保险的!因为!您当年的时候,因为国家政策还有很多需要改进、行政单位的工作人员,您一直都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企事业单位,国家政策的统筹保险针对人群为公务员!首先,很高兴能帮您解决问题!但是个人缴纳的费用就比较高了,而且根据物价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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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着国家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招收职工3个月后就应该交养老保险,但必须是合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在劳动部门备案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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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单位不给缴社保,农民工能否得到现金赔偿?单位不给缴社保,农民工能否得到现金赔偿?我是记者百家号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在现实中,一些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朋友往往没有社保,因此引发的劳动争议其结果却不尽相同:有的能得到现金赔偿,有的仲裁委和法院干脆就不受理,有的即使受理了劳动者也得不到法律支持。这是为什么呢?记者通过采访的三个案例向大家进行介绍: 采访一:单位4年半未缴社保,老周获6500元现金赔偿 46岁的周书海是北京市远郊的一位农民,2005年3月,他入职到本市一家运输公司做司机。2016年9月,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他领了经济补偿金后离开了单位。 不久,一位朋友办了退休,聊天中周书海得知社会保险缴费时间越长,退休后拿的养老金就相应越多。这个消息让他想起了一件事:“在运输公司上班期间,单位是从2010年1月才开始给我缴纳社会保险的,2005年3月至2009年12月这段时间我一直没有社保。我以前没当回事,现在离开单位了,而且这事又关系到我以后退休费的多少,是个大问题,我不能不当回事了。” 于是,他找到运输公司,要求给他补缴2005年3月至2009年12月的养老保险费。公司经过研究并向社保部门了解,答复周书海:无法补缴。 周书海不同意:“我从2014年就农转非了,现在是非农业户口,你们可以补缴啊,不然会影响我的退休金。” 运输公司强调没有政策不能补缴,周书海认为是对方嫌麻烦不愿给他补,于是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补缴2005年3月至2009年12月的养老保险费,或者支付未缴纳养老保险的损失赔偿金6500元。经过审理后仲裁委裁决:驳回其申请。 周书海不服,又起诉到法院。 法院庭审时,运输公司认可在2005年3月至2009年12月期间未给周书海缴纳养老保险,表示他当时是农业户口,所以该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现在无法补缴。经过审理,近日法院支持了周书海的主张,判决运输公司支付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赔偿金6500元。 记者分析:《社会保险法》施行前,农民工可获养老保险损失赔偿 原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日颁布 《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具有本市或外埠农村户口的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由此来看,运输公司在2005年3月至2009年12月未给员工周书海缴纳养老保险,不符合法律规定。 单位未缴养老保险错在先,但因周书海当时是农业户口,目前确实无法补缴,针对这类情况,《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第15条规定,因用人单位未参加养老保险或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单位与个人的养老保险费,致使农民工不能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标准予以补偿。同时,《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第22条规定,农民合同制职工因用人单位未参加社会保险或未足额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和失业保险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待遇的, 用人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所以,运输公司应当依照本市规定,向周书海支付未缴纳养老保险的赔偿金。周书海要求赔偿6500元,此数额未高于法院核定的金额,所以最终他的主张得到了法律的支持。 采访二:农民工入职3年无保险,法院判单位不赔 刘忠良与上面案例中的周书海住在同一个村里,并且还是远房亲戚。日,经村委会推荐,他来到乡镇企业——建材构件厂上班。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在职期间,劳动合同倒是签了,可社会保险是中途才给缴纳的。”刘忠良介绍,入职时厂里并未给他缴纳社保费,而是从2012年7月起开始缴费的,这样算起来有近3年时间他没有养老保险。见表哥周书海通过打官司拿到了未缴养老保险的赔偿金,他也去申请仲裁进行维权。 仲裁庭审时,建材构件厂承认在日至日期间确实没给刘忠良缴纳养老保险费,但认为本单位是集体所有制乡镇企业,按照北京市劳动局当时的相关规定,法律不强制集体企业为农民工缴纳保险,所以不同意支付未缴养老保险赔偿金。 其后,仲裁委裁决驳回了刘忠良的申请。 他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其主张,判决建材构件厂支付日至日农民工养老保险待遇3005元。 虽然钱不多,但官司打赢了。正当刘忠良满心欢喜时,不料建材构件厂又上诉到中级法院。这回单位一方提交了一份上级机关出具的该厂属于乡镇企业的证明信。仅凭此证据,单位就转败为胜,中院认定一审法院判决单位向刘忠良支付日至日农民工养老保险待遇处理不当,对此予以纠正,最后判决建材构件厂无需支付未缴养老保险赔偿金。 记者分析:企业性质不同,有些农民工不能得现金赔偿 刘忠良拿着自己与表哥周书海的两份判决书找到记者:“我们俩的情况差不多,都是单位未缴养老保险那段时间为农业户口,后来同一年转成了非农业户口,怎么判决结果却完全相反呢?是不是法院判错了?” 记者详细了解他们的情况并看了判决书后发现,两人情况确实有很多相同点,但最大区别是两个原来所供职的单位性质不同:周书海所在的运输公司是国有企业,而刘忠良上班的建材构件厂则是一家集体所有制乡镇企业。 建材构件厂在日至日期间未给刘忠良缴纳养老保险,依据《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北京市农民合同制职参加北京市失业保险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单位应当向刘忠良支付未缴养老保险赔偿金,但由于建材构件厂属于集体所有制乡镇企业,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在日颁布的 《关于乡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复函》(京劳社仲函[2002]94号),其中载明:原北京市劳动局日关于印发《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险发[1999]99号),不适用乡镇企业。 本案在二审审理期间,辖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出具证明信,证明建材构件厂系集体所有制乡镇企业,正是根据单位一方提供的这项有力证据,二审法院才认定刘忠良主张的2011年7月以前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待遇,因不符合相应文件规定,建材构件厂无需支付。 采访三:农村户籍销售员3年没社保,维权遇阻
两年多前,吴丽丽从农村老家跟着老公一起来到北京打工,不久便被一家商贸公司聘用,被派到超市做了一名促销员。2016年12月,因奖金提成比例与业务员发生矛盾,恰逢两年劳动合同期满,当月便被公司终止了劳动合同。 今年春节后吴丽丽又找了份工作,入职不久单位让她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手续,这时她才知道商贸公司一直没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此,她与对方协商要求支付补偿,被拒绝。于是,她去申请仲裁,要求单位为其补缴社保费或者支付现金赔偿,不久收到仲裁不予受理通知书。她又到法院起诉,法院以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不予受理。 吴丽丽疑惑了:不是说单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定义务吗,现在商贸公司不给缴社保,我都没地方说理了吗? 记者分析:《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农民工只能要求补缴 《社会保险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这就是说,不但用人单位要按比例为职工缴纳社保费,而且应当由个人支付的部分,单位也要代扣代缴。 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依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像本案中的吴丽丽等劳动者,可以拿着劳动合同等证据到社保稽核部门进行举报投诉,要求单位为其补缴。 对于这类单位未缴社保费但可以补缴的,劳动者不能以放弃补缴而要求现金补偿或赔偿,因为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缴纳的社保费除一部分划入职工个人账户外,其余纳入社会统筹账户由参保人员共同享有。所以,当单位未缴社保而以现金补偿给职工时,就损害了其他参保人员的利益,这有悖法律规定。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保部门的职责,职工因社保缴纳与单位发生矛盾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不在仲裁委和法院的受理范围内,所以吴丽丽申请仲裁、到法院诉讼都不予受理,但她可以向社会保险部门申请解决。 在现实中,还有一些单位未缴社保但因种种情况又无法补办的情况,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像上述案例中的周书海,就是通过法院诉讼途径最终得到了6500元未缴养老保险赔偿金。 记者 王香阑 文/图版权声明:本文(含图片)版权为作者所有,未经作者书面授权,任何单位、个人、网站(包括但不限于)等均不得以各种形式刊载,违者须按每次每篇1万元支付使用费,并须另外支付维权费(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同时在显著位置连续15日发致歉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系作者授权百家号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我是记者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您生活和工作中不能缺少的内容!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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