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没有和管委会签合同,物业挂横幅催业主缴费可以拒绝缴费吗

悬赏5积分我来回答
提问者:&&A&|[山东 威海];& 15:50:00
全国最大免费法律咨询中心,等您法律在线咨询!
回答者专区
咨询时说明来自中顾网
好评指数:97
回复时间: 16:44:00
你好!苏律师解答如下:若该小区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并物业服务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由各业主推举的业主委员会的合同就对各业主产生约束力,而物业服务公司若前期与入住时与各业主签订的前期物业合同应自动解除,因此,不存在与部分业主解除合同的问题,若部分业主发生合同争议,可与业主委员会协商。
此用户未经过平台审核,请您谨慎参考!
回复时间: 14:34:00
业主所交的物业费包含保洁、绿化、保安、办公等费用,如果物业管理部门没有履行职责,可以要求索赔。
系统自动回复
尊敬的用户您好,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律师回复,或者当前律师的回复还没有解决您的问题,建议您直接找或者电话咨询(请说明来自中顾法律网),快速解决您的问题。您也可以拨打全国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000-9164,进行电话咨询。
等待您来回答
请输入问题标题!(至少含有6-60个汉字)
注:请选择事情发生的地区
专业律师推荐
专业个人独资律师咨询
中顾法律网版权所有 Copyright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鲁ICP备大家都在搜:
扫描二维码安装房天下APP
手机浏览器访问房天下
> > 问题详情
物业没有和我们业主签合同,可以拒交物业费吗?
物业没有和我们业主签合同,可以拒交物业费吗?
浏览次数:0
看是否提供物业服务
不知道下面这条知识能否帮助到您
物业公司物业服务不到位,楼道卫生得不到清理,能否成为业主拒交物业费的正当理由呢?根据法律的规定,只有少数几种情况下,业主拒交物业费才能得到法律支持。
物业服务不到位 业主可以拒交物业费吗?
手机动态登录
请输入用户名/邮箱/手机号码!
请输入密码!
没有房天下通行证,
ask:2,asku:0,askr:54,askz:23,askd:79,RedisW:0askR:1,askD:0 mz:hit,askU:0,askT:0askA:2
Copyright &
北京拓世宏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Tuo Shi Hong Ye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信息举报邮箱:协议签订4年不兑现 合肥蜀山区单方解约让公司陷困境_安徽新闻_新闻中心_安徽网
您的位置: >>
协议签订4年不兑现 合肥蜀山区单方解约让公司陷困境
核心提示:
2011年,合肥市蜀山新产业园区管委会与合肥泰然生态苗圃签订了一个承包协议,将399亩的土地承包出去,用于植树造林和生态苗圃建设。但今年4月份,蜀山新产业园区管委会又下了一个通知,要单方面解除招商合同,这让企业陷入了困境,管委会怎么能出尔反尔呢?
泰然苗圃的这块地已被种上了树。
新安晚报 安徽网讯为了净化和保护董铺水库的水源,2011年,合肥市蜀山新产业园区管委会与合肥泰然生态苗圃签订了一个承包协议,将399亩的土地承包出去,用于植树造林和生态苗圃建设。但是四年后,这块地一直闲置。今年4月份,蜀山新产业园区管委会又下了一个通知,要单方面解除招商合同,这让企业陷入了困境,管委会怎么能出尔反尔呢?
承包的土地撂荒四年
近日,新安晚报、安徽网记者进入了蜀山新产业园内的卓正林业苗圃,这块土地用铁丝网圈了起来,苗圃内的花木都在茁壮成长。与卓正林业一路之隔,路西侧是一片荒废的地块,半人多高的杂草在土地上疯狂生长着。知情人士介绍道,这就是合肥泰然生态苗圃当年竞标成功的地,这块地很大,包括了两个小湖。&泰然生态苗圃和它对面的这个苗圃都是同年竞标成功的,你看4年后,对门的苗圃都做得这么兴旺,泰然生态苗圃还是荒地一块。&知情人士说。
记者找到了泰然生态苗圃的负责人王健,提起闲置的苗圃地块,他冲口而出:&399亩地啊,白白闲了4年。&他介绍说,日,通过正规的招商引资,他们和蜀山新产业园双方签订承包协议,绿化建设承包期限为50年,从日起,到日止。
管委会要求解除合同
记者从双方签合同形成的会议纪要等材料上看到,蜀山新产业园和王健所在的公司约定,合同正式签订后的15天内,管委会将清表完成的净地交给他们。&但是实际上管委会一直没有净地交付,企业也无法开工。&王健说道,&我们多次要求蜀山新产业园区管委会兑现合同条款,但是这一要求始终没有实现。&
今年4月初,王健在承租的土地范围内,发现有工程队进入施工种树。&我马上就找了管委会的负责人,他们什么都没交代,就说让我发一个申请土地移交的报告。&王健说,后来他们通过网上看到,政府把他们园区的一个拆迁地块的苗圃,转移到这块地上来了。王健去管委会讨说法,管委会回复的函文却大大出乎他的意料:&现因&816&重点项目征地政策变化及市政规划调整等原因&,原来的承租合同要作废了。
&我们马上到规划部门查,但根本没有这回事。&王健说,&这里是水源保护地,跟之前他们进行招商的初衷是一样的,还是做苗圃。水源保护地,只能做林地,这跟816项目根本不搭。&
今年6月份,蜀山新产业园管委会以无权将土地对外承包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提起了法律诉讼。
签订的协议为何作废
签订了的协议,为什么不作数了?记者联系了蜀山新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管委会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这个事情已经进入法律程序。至于为什么要解除合同,该负责人没有解释原因。
记者又电话联系了蜀山新产业园管委会民事起诉状上的联系人,他告诉记者,这块土地突然废除合同,双方可能都有责任。&地其实还是在村里面,当时协议是村民跟村里面签的土地流转协议,所以,严格意义来讲管委会是无权将土地对外出租的。&该联系人说,这块土地的所有权属于蜀山产业园立新居委会所有,立新居委会享有承包经营权,管委会无权发包。也就是说,当初蜀山新产业园管委会用这块地招标也是不合法的。
针对蜀山新产业园管委会的这一说法,村民告诉记者,他们实际上是将土地流转到管委会的,因为租金都是管委会发放。同时,立新社区负责人也表示,399亩流转的土地都是管委会的,因为&手续都是他们办的。&
吴晓飞 杨巧丽 本报星级记者 向凯/文 本报记者 项春雷/图
编辑:高勇
您可能感兴趣的文章
新安晚报官方微信扫描左侧二维码添加新安晚报官方微信
新安晚报官方微博扫描左侧二维码添加新安晚报官方微博
安徽网官方微博扫描左侧二维码添加安徽网官方微博
安徽网手机版扫描左侧二维码即可手机浏览安徽网  苏报记者 张 帅  案件回顾:  某房地产公司与某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将某小区委托该物业公司进行物业管理。日,秦先生与该房地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购买该小区的一套房屋,在购房合同的附件中注明物业管理协议另附。日,秦先生将房屋出租给A公司,约定发生的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由A公司支付。后A公司及秦先生均未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将秦先生和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拖欠的物业费。被告秦先生及A公司均认为,自己未与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房地产公司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合同并未获得其同意而对其不生效,故无需交纳物业费。法院最终判决A公司支付物业费,业主秦先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律分析:  房地产公司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对业主秦先生及A公司是否产生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房产公司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合同对秦先生是有法律约束力的。同时,根据秦先生的购房合同中明确物业管理协议“另附”这一情节,应当认定秦先生对房地产公司已聘请物业公司的事实是明知且认可的。法院最终判决A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业主秦先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提醒:  江苏合展兆丰律师事务所毛玉萍律师:在实践中,物业的销售及业主入住是持续的过程。这个阶段要求2/3以上有投票权的业主投票形成业主大会来决定选聘物业公司是不现实的,而这个阶段的物业管理服务又是必需的。因此,为了明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的责任主体,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密切关系到老百姓的生活,物业与业主应当相互配合,相互体谅,共同把生活环境打造好。如果业主一味地拒交物业费,势必会影响物业公司的生存问题,可想而知物业公司也无法提供更好的服务;同时,物业公司也应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更好地为业主服务。另外,如果业主将物业出租了,业主也应了解物业管理费的缴纳情况,敦促租赁方及时缴纳物业管理费,从而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13-07-26·
13-07-26·
13-07-26·
13-07-26·
13-07-24·
13-07-16·没有签订物管服务合同,业主该不该支付物业管理费
XX市某小区部分业主以A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没有与业主和开发商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为由拒绝支付物业管理费。
A公司认为自己是经原在该小区进行前期物业管理的B公司同意,接替B公司继续物业管理服务的。虽然开发商未与其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后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也未聘用A公司,而是与C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但是在B公司搬走至C公司进入小区前,A公司实际进行了物业管理服务,有权收取物业管理费和滞纳金。
业主却认为:开发商和业主委员会均未聘请A公司,也未与其签订合同,未建立服务与被服务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A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不符;根据《XX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可以不支付物业管理费,请求法院驳回其起诉。
一审判决结果为:一审法院根据《XX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判决业主支付物业管理费和滞纳金。
业主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业主根据第三条第四款规定“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接受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委托,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进行专业管理服务的企业。”《XX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也强调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应当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也就是说,物业公司进行物业管理服务必须签订合同。
且《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也明文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A公司的行为属无合同管理,或“自行提供服务”。法院认为由A、B两家公司的约定或同意就可以进行物业管理服务于法无据,对业主也不具有约束力。因此业主不付物业管理费和滞纳金也于法有据。
法院二审判决:考虑到A公司实际进行了管理,根据等下有偿的原则,同时,《XX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中的“可以不支付”而不是“应当不支付”,又使法院二审时在“可以”两次上找到了依据,最终判决业主支付物业管理费,但对A公司加收滞纳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这是由于物业公司未与业主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而引起的诉讼,尽管法院最终判决业主应该交纳物业管理费,我们还是应从中吸取教训,即在开展物业服务之前一定要与业主委员会(开发商)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从而避免收不到物业管理费的风险。
责任编辑:
声明:本文由入驻搜狐号的作者撰写,除搜狐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搜狐立场。
今日搜狐热点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小区物业拒绝业主停车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