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购汇偿还境国内外汇贷款管理改革需要外管局审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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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根据各分局和金融机构近期反映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和问题,为进一步完善管理、便于操作,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偿还境内中资金融机构自营外汇贷款
  (一)债务人偿还境内中资金融机构自营外汇贷款本金,由债务人持《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借款合同、债权机构的还本付息通知单,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请,凭外汇局的核准件购汇支付或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
  (二)债务人偿还境内中资金融机构自营外汇贷款利息和费用,由债务人持《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借款合同、债权机构的还款通知单,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或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外汇指定银行应当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自营外汇贷款利息和费用支付情况上报所在地外汇局;
  (三)债务人偿还逾期的境内中资金融机构自营外汇贷款本金,继续按照《关于偿还国内逾期外汇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458号〕的规定执行,下列资金可以购汇偿还逾期外汇贷款:
  (1)债务人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获得或通过变卖各种资产、财产等形式获得的人民币收入;
  (2)债务人通过改善经营和财务状况获得的除人民币贷款以外的人民币收入;
  (3)债务人获得的其主办银行在总行批准的统一授信额度内发放的人民币贷款收入。外汇局在办理此项业务时,应要求贷款银行提供其总行关于统一授信的证明文件、贷款银行对该债务人的授信证明。外汇局应与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司局进行核对。
&&& 二、关于信用证及信用证项下的外汇垫款
  1.境内机构偿还境内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信用证项下垫款,凭外汇局核销管理部门颁发的加盖“已报审”《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向外汇局申请,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办理偿还手续。境内机构无法提供外汇局核销管理部门颁发的加盖“已报审”《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的属无贸易背景的信用证,外汇局在对其进行相应处罚后,核准境内机构偿还境内中资外汇指定银行的信用证外汇垫款,并将处理结果等相关材料按季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
  2.对于具有国际结算资格的境内中资非银行金融机构1998年8月31日以前已经开立或者己经承兑的信用证,可按照规定办理对外支付或兑付;境内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核销手续。1998年9月1日后境内任何中资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对外开立或承兑信用证。
未经外汇局批准,境内中资非银行金融机构擅自对外开具信用证,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三、关于资本项目结汇备案和结汇审批
  1.为简化资本项目结汇备案手续,国家外汇管理局授权各外汇管理分局办理辖区内所有资本项目的结汇备案工作。
  2.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一次结汇或累计结汇在等值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的,须经分局审核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分局按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文件办理具体结汇核准手续。
  四、关于外汇帐户内外汇资金转为定期存款问题
  1.贷款专户、还贷专户、资本金专户、外币股票专户等资本项下外汇专用帐户内的外汇资金,可以在同一外汇帐户内转存为定期存款,但不得跨户或跨行转存。
  2.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结算帐户中的外汇资金,不得转存为定期存款。①
  3.对于违反上述规定进行转存的外汇帐户,应当在1999年1月31日前将外汇资金转回原帐户,对于需要转存的,可以按照本规定进行转存。对于转回后超过外汇结算帐户限额的外汇资金一律结汇。开户银行应当将外汇帐户的清理情况报送所在地外汇局,并由各分支局汇总后于1999年2月28日前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
   五、关于购买境外金融债权
   1.允许境内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用自有外汇资金购买境外金融债权;其分行不得办理此项业务。
   2.境内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购买境外金融债权后,应按合同逐笔填写,按季定期到外汇局办理备案。金融债权登记备案表(见附件1)统一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
   六、关于外债登记
   1.外债定期登记的原则是按合同逐笔填写,按月定期报送签约和变动情况。具体按下列程序办理:
  (1)实行定期登记的境内机构应按照新签约的生效合同和已签约生效合同的提款银行入帐凭证、还本付息通知如实填写《外债签约情况表》和《外债变动反馈表》;
  (2)实行定期登记的境内机构借用的短期外债(包括授争额度)也应按照《外债签约情况表》和《外债变动反馈表》的规定内容逐笔填写签约和资金变动情况;
  (3)实行定期登记的境内机构应在每月5日前将加盖法人公章的上月《外债签约情况表》和《外债变动反馈表》及相关合同和授信额度文件报送至外汇局;
  (4)外汇局审核境内机构提供的报表和材料后,对符合规定的,向其出具加盖业务公章的登记证明文件,以便境内机构对外提供,外债登记证明文件(见附件2)统一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
  (5)非银行金融机构借用期限在自合同约定的首期提款之日起30日(含30日,包括展期)的短期外债,可按以上原则办理登记手续;30日以上的短期外债仍实行逐笔登记;
  (6)实行定期登记的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的定期登记也按照外债定期登记的原则和程序办理。
  2.90天以上(自承兑日到付款日,包括展期)信用证开证人为境内中资金融机构的,境内金融机构承兑后,由开证人办理定期登记手续;开证人为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的,境内外资金融机构承兑后,由开证申请人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和信用证到外汇局办理逐笔登记手续。
  3.外汇局在办理外债登记手续时,应至少审查下列内容:
  (1)债务人的法人地位和资格;
  (2)借贷合同内容(包括债权人、债务人、借款期限、利率、金额、借款用途、合同生效条款、交叉违约条款、提前还款条款、解决争议条款、法律适用条款及借款合同是否违反中国法律、法规)。
  (3)保证、抵押、质押等其它相关合同;
  4.境内机构在办理外债登记时无需提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七、以外汇租赁、使用出口信贷等形式形成的非现金流入的外债,其购付汇按偿还外债本息办理,不得按照一般进口购付汇办理。债务人在偿还本息时,应当持《外债登记证》、外债合同、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等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向外汇局申请,凭外汇局的核准件购汇支付或从其外汇帐户支付。
  八、关于购汇境外投资@
  除经国务院批准的对外援助项目,国条外汇管理局及各分局暂不办理对购汇进行境外投资的项目的外汇风险审查。
  1998年8月31日前己办理了境外投资项目外汇风险审查并己领取了海外企业批准文件的下列境外投资项目,经分局审核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可以购汇汇出。
  1.已经注入了部分资金的境外投资项目。
  2.境外投资合资项目。
  3.投资绝大部分为实物,只需少量(不超过注册资本的25%)购汇的境外投资中方独资项目。
  九、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境内机构不得进行资本项下提前购汇和提前购汇还贷。
  十、汇发(1998)21号文中所称“境外股权投资”系指债权投资行为之外的所有境外直接投资行为,包括境外直接投资、购买境外外币股票和向境外企业的增资等。
  十一、银发(1998)458号文中所称外资银行,系指依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批准在中国设立和营业的外资银行、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合资财务公司和外资财务公司。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精神相抵触的,以本通知规定和解释为准。
  各分局在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局和相关单位;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应尽快转发所属分支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我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附件:
  一、金融债权登记备案表
  二、外债登记证明
①根据《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结算帐户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的规定,1999年8月23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结算帐户内的资金可以转为定期存款,但不得跨行转存,定期存款纳入结算帐户最高金额管理。
@注 ::“有关内容已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 43号)”修改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 -宜人贷问答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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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账户开立许可条件:1、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开立条件:中国外汇管理局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境内机构(不包括金融机构)可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简称外汇局)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1)经有权管理部门核准具有涉外经营权或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2)具有捐赠、援助、国际邮政汇兑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外汇收入。2、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的开立条件:外汇管理局规定下列资本项目外汇,可开立外汇账户保留外汇。(1)境内机构借用的外债、外债转贷款和境内中资金融机构的外汇贷款。(2)境内机构用于偿付境内外外汇债务本金的外汇。(3)境内机构发行股票收入的外汇。(4)外商投资企业的中外投资方以外汇投入的资本金。(5)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为筹建外商投资企业汇入的外汇。(6)境内机构资产存量变现取得的外汇。(7)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在境内买卖B股的外汇。(8)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资本项目下的外汇。3、境内机构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1)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申请书。(2)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等有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3)有权管理部门颁发的涉外业务经营许可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或者有关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证明材料。(4)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和复印件。(5)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回答者:x***9 |
进入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国内外汇贷款还本付息的管理。债务人以自有外汇或以人民币购汇偿还国内外汇贷款本息时,应向债权人提供外汇账户对账单和《企业自有外汇确认书》(见附件5)等证明文件,由债权人进行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事后由债权人按月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见附件2)。债务人偿还贷款本息时,应先使用自有外汇,不足部分方可购汇。为了方便企业使用国内外汇资金和金融机构进行债权管理,在前期试点基础上,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自日起,在全国范围内调整国内外汇贷款的外汇登记及管理方式。此次国内外汇贷款管理方式改革,由原来的国内外汇贷款债务人到外汇局逐笔登记,改为由债权人集中登记;由原来的外汇局审核债务人开立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和还本付息,改为由债权人自行进行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外汇局将通过对债权银行贷款登记及账户管理、还本付息操作的监控,实现对外汇贷款运作情况的管理。国内外汇贷款管理方式的改革,减少了审批环节,简化了企业使用国内外汇贷款的管理手续,便利了银行向国内企业发放外汇贷款,有助于银行对贷款的管理与回收,有助于提高国内外汇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时,这也是我国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方式改革迈出的重要一步,有利于外汇局将监管重点转向银行等金融机构,降低管理成本,提高总体监管水平。
回答者:g***7 |
国家外汇管理局(简称外管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一个金融机关,是中国人民银行管理的副部级国家局,负责管理外汇收支、买卖、借贷、转移以及国际间的结算、外汇汇率和外汇市场。内设综合司、国际收支司、经常项目管理司、资本项目管理司、管理检查司、储备管理司、人事司(内审司)7个职能司和机关党委。设置中央外汇业务中心、信息中心、机关服务中心、《中国外汇》杂志社4个事业单位。根据中国国务院“三定方案”,国家外汇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一)研究提出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和防范国际收支风险、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的政策建议;研究落实逐步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培育和发展外汇市场的政策措施,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制订人民币汇率政策的建议和依据。(二)参与起草外汇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规范性文件。(三)负责国际收支、对外债权债务的统计和监测,按规定发布相关信息,承担跨境资金流动监测的有关工作。(四)负责全国外汇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结售汇业务监督管理的责任;培育和发展外汇市场。(五)负责依法监督检查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依法实施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并根据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不断完善管理工作;规范境内外外汇账户管理。(六)负责依法实施外汇监督检查,对违反外汇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七)承担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和其他外汇资产经营管理的责任。(八)拟订外汇管理信息化发展规划和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依法与相关管理部门实施监管信息共享。(九)参与有关国际金融活动。(十)承办国务院及中国人民银行交办的其他事宜。外汇利率:外汇利率是外币存在一家银行里,这家银行所支付的利息率,一般是年利率。 中国的各家银行,无论是人民币还是外币(包括外汇)的存款利率都是一样的,由央行制定,全国执行。 只有贷款利率是由央行制定基准和上下浮动限度,由各银行在限度内在放贷时自行确定
回答者:x***5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方便企业使用国内外汇贷款和金融机构进行债权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总结部分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对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进行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个股全面跟踪 黑马将从这里起飞…)
一、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的改革,是指改变原来由债务人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或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逐笔办理国内外汇贷款登记的管理方式,实行由债权人集中登记,即由发放国内外汇贷款的中资金融机构定期向外汇局进行外汇债权登记,报送国内外汇贷款变动情况,并自行对企业开立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和办理还本付息手续进行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不必经外汇局批准。?
二、实行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范围,仅限于各中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债权人”)向非金融性质的境内机构(以下简称“债务人”)发放的自营外汇贷款,不包括外债转贷款。?
三、国内外汇贷款外汇债权登记的管理。所有经营国内外汇贷款业务的债权人应当办理国内外汇贷款外汇债权登记手续,即在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填报《国内外汇贷款债权人集中登记表》(附件1)、《国内外汇贷款变动反馈表》(附件2)及《国内外汇贷款业务数据汇总表》(附件4),按要求报送上月国内外汇贷款的发放及变动情况。?
四、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的管理。债权人负责审核债务人提出的开立或注销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的申请,并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填报《国内外汇贷款专户开户销户月报表》(附件3)和《国内外汇贷款业务数据汇总表》(附件4)。?
债务人申请办理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开户手续时,债权人为银行的,只允许在债权银行或债务人注册地银行开户;债权人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只能在贷款资金的划出行或债务人注册地银行开户。?
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开户行不是同一家金融机构的,债权人应向债务人的开户行出具开(销)户通知书,并注明:“已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了真实性、合规性审核,请____银行____分(支)行协助办理有关开户(销户)手续”,并签字、加盖业务公章。开户银行须凭债权人加注、盖章的开(销)户通知书办理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开、销户手续。?
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的收入范围为债务人该笔贷款收入及其划入的还款资金;支出范围为债务人偿还贷款、经常项下支出及经批准的资本项下支出。还贷资金进入专用账户的时间不得超过贷款到期日或实际偿还日前5个工作日。一笔外汇贷款只能开立一个专用账户,贷款合同履行完毕后,应注销专用账户。
五、国内外汇贷款还本付息的管理。债务人以自有外汇或以人民币购汇偿还国内外汇贷款本息时,应向债权人提供外汇账户对账单和《企业自有外汇确认书》(见附件5)等证明文件,由债权人进行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事后由债权人按月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见附件2)。债务人偿还贷款本息时,应先使用自有外汇,不足部分方可购汇。?
债务人办理以偿还贷款本息为目的的购、付汇手续时,债权人为银行的,只能在债权银行或其注册地银行办理;债权人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债务人只能在贷款资金的划出行或其注册地银行办理。?
债权人与债务人的购、付汇银行不是同一家机构的,债权人应在向债务人出具的还本付息通知单上加注:“已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了真实性、合规性审核,请____银行____分(支)行协助办理有关售、付汇手续”,并签字、加盖业务公章。售、付汇银行须凭债权人加注、盖章的还本付息通知单办理售汇或境内外汇划转手续。?
国内外汇贷款还本付息的购汇,应由债务人提出申请。若债权人通过合法途径(包括法院判决、仲裁机构的裁决、抵押或质押资产变现、扣收保证金等)获得了来源于企业的人民币资金,且由于合理原因致使债务人不能提出购汇申请,则债权人可代企业向所在地外汇分局提出购汇申请,分局按有关规定审查其真实性、合规性后予以批准,并注销或冲减相应贷款登记。?
六、出口押汇和打包放款的结汇,可由债权人直接核准办理,除此以外的国内外汇贷款不得结汇。?
七、各外汇局、经营国内外汇贷款业务的债权人应在日前作好外汇贷款登记方式转换的准备工作。实施此项改革时,各外汇局应加强对债权人外汇业务人员的培训,督促银行做好国内外汇贷款业务及专用账户的清理工作,加强改革前后有关贷款登记信息、账户信息的核对。实施改革后,外汇局应全部注销债务人的自营外汇贷款登记,债务人不再凭国内外汇贷款登记凭证办理购付汇手续。?
八、债权人应建立完善的外汇贷款业务内控制度,并报当地外汇局备案。外汇局应对债权人外汇贷款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内部统计报告制度、人员素质以及业务经营情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存在问题的,应责令债权人限期纠正;逾期不改的,外汇局可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或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九、外汇局应加强对债权人的事后监管,督促其按时报送各类数据和有关资料。外汇局应根据债权人所报材料对国内外汇贷款业务进行非现场检查,对债权人办理集中登记、开立或注销外汇账户以及还款审核等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检查。?
十、各债权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报表。已经运行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地区,银行应按照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要求报送相关数据;目前尚不具备条件的地区,暂可以磁盘或纸质报表形式报送数据,但应当要求银行积极创造条件,尽早实现联网。?
十一、各分局应通过《资本项目统计监测系列报表》,按规定向总局报送国内外汇贷款有关数据。?
十二、各分局应通过当地媒体加强对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宣传。
十三、本通知从日起执行。2001年8月我局发布的《关于对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进行改革试点的通知》(汇发[号)同时废止。以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国内外汇贷款债权人集中登记表(略)
2、国内外汇贷款变动反馈表(略)
3、国内外汇贷款专户开户销户月报表(略)
4、国内外汇贷款业务数据汇总表(略)
5、企业自有外汇确认书(略)
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OO二年十二月六日
回答者:s***4 |
你在用你新增加的操作员的用户代码和密码进去,会显示修改密码,你在重设下密码,成功后,就会显示货物贸易外汇检测系统(企业版)
回答者:g***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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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个人的子女在国外留学期间因意外受伤住院,需要购汇为他支付住院费,请问应该如何办理?需要外汇局审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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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系亲属在境外发生疾病、死亡和意外灾难等情况时,居民个人可以直接在银行办理境外直系亲属救助购汇,办理时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亲属关系证明以及与救助相关的证明材料。
请问一下,公司为每个员工开立账户用来购汇结汇,后来有部分员工被银行列为黑名单了。这个行为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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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部分员工被银行列为黑名单的责任若归于公司,开户没有经过员工同意,那么公司的做法就是违法的。如果是在自己同意授权的情况下,则自己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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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律咨询外管局怎么监管外汇_百度知道
外管局怎么监管外汇
进出境外汇用途以及外汇的数量有一定的限制首先,每人每年结购汇额度为5万美元等额外币;其次,每年的统计结购汇额度从1月1日开始;再者,银行每2个月审核一次分拆内容,对前90个交易日,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购汇,购汇总金额超过等值20万美元,并将外汇汇给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将纳入关注名单。然后,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购汇后,将外汇汇给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个人在7日内从同一外汇储蓄账户5次以上提取接近等值1万美元外币现钞;同一个人将其外汇储蓄账户内存款划转至5个以上直系亲属等情况界定为个人分拆结售汇.。
采纳率:67%
来自团队:
购汇总金额超过等值20万美元,并将外汇汇给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将纳入关注名单。4,5个以上不同个人、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购汇。1,将外汇汇给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个人在7日内从同一外汇储蓄账户5次以上提取接近等值1万美元外币现钞;同一个人将其外汇储蓄账户内存款划转至5个以上直系亲属等情况界定为个人分拆结售汇.。以上为与个人相关的一些内容,基本够你在日常使用中参考了外管局对于外汇监管有好多方法,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购汇后,对前90个交易日,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每人每年结购汇额度为5万美元等额外币;2,每年的统计结购汇额度从1月1日开始;3,银行每2个月审核一次分拆内容,我这里就简单挑几个针对个人的措施,给你做个参考
外管局监管外汇主要是通过银行。不论是企业公司还是个人,外汇首先是需要经过银行的。国内是不流通外汇的,所以有外汇或者需要兑换外汇的必须经过银行。目前国内每个公民每年是5万美金的外汇额度,超过额度是不能结收外汇的。银行就相当于具体的执行者,外管局会发布一些关于外汇的通知,银行按照通知对客户的外汇资金进行审核入账等等。目前禁止公司对个人或者多人多一人的外汇,要求比较严格。
目前不论是企业公司还是个人,外汇首先是需要经过银行的。国内是不流通外汇的,所以有外汇或者需要兑换外汇的必须经过银行。目前国内每个公民每年是5万美金的外汇额度,超过额度是不能结收外汇的。银行就相当于具体的执行者,外管局会发布一些关于外汇的通知,银行按照通知对客户的外汇资金进行审核入账等等。目前禁止公司对个人或者多人多一人的外汇,要求比较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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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外汇局:只要交易真实合法,企业正常外汇收付和兑换不受影响)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其发展过程一直伴随着改革创新和监管规范。自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演变成全球金融危机以来,如何平衡好金融创新和监管之间的关系,就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而要加强和规范金融创新,则需要更加强调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将切实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放在优先位置。对于中国的外汇管理而言,改革创新和加强监管都比较重要。受种种客观因素的影响,我国外汇市场存在一些监管漏洞和短板,如不加以有效管控,很容易发展成为区域性或者系统性风险。因此,必须坚持稳中求进的思路,在推进改革的同时,加强对薄弱环节的监管,建立健全宏观审慎框架下以事中事后管理为主的跨境资本流动管理体系,在现有政策框架下加强外汇市场执法监管,维护健康有序良性发展的外汇市场,为外汇管理改革创新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说到底,改革创新也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有效手段之一。近年来,外汇局一方面坚持改革开放,加快推进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抓住有利时机推进制度性改革,降低交易成本,进一步提升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另一方面,全面梳理现行管理政策和制度,堵塞管理漏洞,加强真实性合规性审核执法要求,加大对外汇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外汇市场秩序。《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以下简称《通知》)的出台,则很好地贯彻落实了前述背景和思路。从政策制定层面看,《通知》一方面继续坚持经常项目可兑换;另一方面,对于已经开放的直接投资、证券投资等资本项下的政策也没有出现后退,体现了外汇管理不会重走资本管制老路的原则。而在政策执行层面,则紧紧围绕现有外汇管理政策框架,依法依规进行管理,通过加强对交易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打击外汇领域违法违规活动,维护外汇市场的健康稳定运行。此举既符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有关经常项目可兑换的要求,又较好地适应和平衡了当前外汇市场的监管需要。推进资本项目改革,提升便利化水平《通知》坚持改革开放这一原则在资本项下表现明显:允许特定外汇贷款结汇,与之前相比开放步伐较大;允许内保外贷资金以债权或者股权投资形式调回境内使用,便利企业统筹境内外资源,降低财务成本;明确了境外投资需要审核的材料和环节,便利银行企业操作,也利于稳定市场预期;提高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政策框架下银行吸收境外存款境内运用的比例;支持自贸区发展,允许自贸区内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境内使用;统一本外币境内放款政策,包括宏观审慎计算公式和登记程序等。具体可归纳为以下几方面:一是关于境内外汇贷款结汇。主要指货物贸易项下出货前和出货后贸易融资、以企业出口项下预期收汇权益为基础的流动资金贷款,不需要与企业单笔出口收汇金额、期限等一一匹配。具体包括信用证及托收项下出口押汇、出口贴现、出口商业发票贴现、出口保理、福费廷、订单融资、协议融资、出口海外代付、打包放款等具有货物贸易出口背景的境内外汇贷款。因境内外汇贷款结汇可以反复多次进行,不仅会影响外汇市场供求关系,也会对汇率产生影响,因此,一直以来对境内外汇贷款结汇管理相对严格。此次《通知》允许境内外汇贷款结汇,一个对冲要求是应当以对应的出口收汇偿还的国内外汇贷款,原则上不能购汇偿还。但对那些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正常收汇而导致银行本外币头寸不匹配产生风险的,可由企业事前向外汇局备案后购汇偿还境内外汇贷款。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备案不是审批,除外汇管理部门依法按程序的要求外,企业备案后可以自行办理购汇偿还手续。银行应当按照展业原则认真审核购汇真实性,留存单据5年备查,并按规定报送结售汇统计数据。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有关政策,出口贸易融资项下资金,在金融机构放款及企业实际收汇出口货款时,均可直接划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因此《通知》规定的出口项下境内外汇贷款也可以直接进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二是关于自贸区内境外机构在境内开立的外汇账户资金结汇。此条政策只适用境外机构在自贸区内银行开立的NRA外汇账户。针对之前政策关于NRA外汇账户内资金未经批准不得直接或者变相结汇的规定,为探索离岸性质账户管理经验,进一步发挥自贸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作用,此次《通知》明确了NRA外汇账户内资金在确有境内实际使用需求时可以结汇,但只能直接支付境内使用。根据《通知》规定,境外机构依法在注册且营业场所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银行开立的NRA外汇账户的资金可以结汇,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支付境内使用,不得划转境外或进入FT账户及其他NRA账户等。银行按照“不落地”结汇方式,通过银行内部账户办理NRA外汇账户结汇,结汇及支付时可不审单。结汇资金原则上在结汇后2个工作日内划入收款银行账户,收款银行按规定审核企业提供的经常项目或资本项目单证后办理资金入账。如收款银行审核后认为不合规,由此导致无法入账或发生交易撤销引起退汇的,无论是经常项下还是资本项下交易,该笔人民币资金都应原路退回结汇银行,结汇银行应在收到款项当天通过“不落地”购汇后原路退回境外机构的NRA外汇账户。上述过程中发生的货币转换损失或收益由境外机构与境内收款方协商处理。根据《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汇发〔2006〕42号)的规定,非居民机构办理结汇,按照人民币资金用途确定统计项目的具体归属。此外,2015年,外汇局已明确境外机构按照规定可开展即期结售汇交易的业务,注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银行可以为其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交易,而此次允许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结汇,则可进一步促进上述创新措施发挥效果。三是关于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政策的改革。2015年印发的《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5〕36号),允许“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可在不超过前六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50%额度内境内运用;在占用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的前提下,可将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存款中超过50%的部分境内运用”。从政策实施情况看,各银行主要结合自身经营实际,确定境内运作的具体模式和路径,但一般情况下,银行因为比例难以控制且还需实时计算,故多选择将多余头寸调至境外运用,因而未能完全实现充分利用两种资源的政策初衷。此次将50%的比例调整为100%,且明确境内运用资金不占用银行短期外债余额指标,则可进一步激发银行主动性,优化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功能,丰富资金运用渠道,充分发挥该账户横跨境内外优势,调动境内外资源,服务实体经济。银行可以将此部分资金用于境内企业外汇贷款、贸易融资、对外支付等。贯彻落实展业原则,加强真实性合规性审核《通知》在现有政策框架下完善了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弥补了现有政策的漏洞和短板,并进一步细化了对银行的展业要求。需要强调的是,真实性合规性是外汇管理的基础,其理论依据是反洗钱、反避税以及反恐融资等要求,核心是打击投机套利和违法违规的外汇交易,符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要求和国际惯例。即使将来实现包括资本项目交易在内的完全可兑换,遵循真实性合规性也是市场主体应尽的义务。真实性合规性作为基本管理原则,贯穿于外汇管理各个时期和主要交易项目之中,不会因短期形势变化而发生改变。关于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基本原则我国1996年就已经实现经常项目可兑换,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相关规定,仍然需要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根据现行外汇管理政策的要求,除部分特殊交易类型和特殊区域政策外,原则上外汇收支企业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的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出口业务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回货款;代理进出口业务的,应由代理方收付汇。对于符合规定的收付汇单位和进出口单位不一致的情况,企业可在所在地外汇局办理主体变更手续。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调查”原则,审核真实性合规性后办理业务。近期外汇局在监测和核查中发现,少数企业存在出口不收汇或少收汇、进出口报关主体和收付汇主体不一致,且不能提供证明其真实性合规性的单证等情况,扰乱了正常外汇收支秩序。鉴此,《通知》重申了上述原则,再次强调外汇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规定除特殊业务外,均应坚持“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以进一步规范外汇市场秩序,服务经济持续健康发展。需要指出的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不受前述原则约束,包括离岸转口贸易在内的一些特殊交易类型,仍然可以按照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政策办理。此外,一些企业经批准的政策试点也不受影响。为坚持和落实好前述原则,《通知》进一步重申了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留存境外的管理原则。按照现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等规定,境内机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存放境外,应事前到外汇局办理境外外汇账户开户登记或核准手续,并及时报送境外外汇账户收支信息;外汇局对其实施非现场监测。但在以往的监测核查中发现,个别机构因各种原因并未按规定办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或报送信息。为全面了解和掌握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情况,全面采集存放境外外汇收入的信息,规范数据报送,完善外汇收入存放境外管理,《通知》规定,对于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境外账户及其收支相关信息的,境内机构应在《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主动、完整、准确地向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或通过系统补录入相关信息。未按《通知》规定办理登记和信息报告的,外汇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予以处罚。这时的处罚存在法条竞合问题,将按照“从重选择”原则办理,即有可能按照逃汇进行定性处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直接投资利润汇出属于经常项目。在当前我国已实现经常项目可兑换的情况下,境内机构真实合规的利润,只要按程序出具证明材料,就可以直接在银行办理汇出手续,没有任何限制。此次《通知》对境内机构利润汇出未增加新的审核材料,只是进一步明确,境内机构利润汇出前应先依法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并重申了等值5万美元(不含)以上利润汇出单证审核的要求。对于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利润汇出,仍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的规定执行,即银行原则上可不审核交易单证,但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应要求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提交交易单证进行合理审查。银行应继续按照“展业三原则”的要求,完善对境内机构利润汇出真实性和合规性的审核。这是符合国际惯例的。《通知》要求的境内机构利润汇出前应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这在《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制度》中均有明确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规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规定分配;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或减去年初未弥补亏损)和其他转入后的余额,为可供分配的利润。银行应按照“展业原则”要求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合伙人利润分配决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等。银行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是否存在以往年度亏损并在财务报表中体现了弥补情况。如果外商投资企业出现利润汇出问题,可以按照币种写明基本情况,分别向人民银行和外汇局邮箱反映。需要强调的是,现有政策框架下加强外汇市场执法力度,不会影响企业正常用汇。商业银行根据国际惯例,对跨境交易和收付进行“三反(反洗钱、反舞弊、反欺诈)”调查等真实性合规性审核,是外汇管理的一贯要求,并不是新的政策。与之前相比,企业办理外汇收支业务,只要交易真实合法,正常的收付和兑换不会受到影响。一直以来,外汇管理始终坚持便利化和均衡监管原则,将保障企业真实合规的经常项下对外支付不受影响、切实提升便利化水平、维护市场秩序及国际收支平衡作为工作重点。下一步,外汇管理将继续有序推进重点领域改革,做好与市场的沟通,进一步提升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同时,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监测预警,支持银行完善展业自律机制并严格履行真实性合规性等展业要求和责任,保持对外汇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维护我国经济金融安全。[作者徐卫刚系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政策法规司)司长。原题为《徐卫刚:加强真实性审核 平衡外汇市场监管需求》,载于《中国外汇》2017年第9期。]
(原标题:外汇局:只要交易真实合法,企业正常外汇收付和兑换不受影响)
本文来源:澎湃新闻网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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