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车辆扣押时间一个月多后对车辆一直未定损,多次投诉未果怎么办?

免费发布咨询,坐等律师在线服务
需求发布后
10分钟内收到律师在线回复
平均有多个律师参与回复
得到了圆满解决
您的位置: &
交通事故车辆定损
需要车辆贬值损失鉴定的情况有哪些,程序是怎样的?行车撞人是交通事故吗,交通事故车辆定损的法律依据?事故车辆定损标准是什么?车损评估鉴定收费标准是什么?这些问题我们会为你们详细解答。
1 交通事故车辆如何定损?双方对于车辆贬值部分损失如无法达成一致,只能通过第三方的鉴定机构解决。这就是大家所称的车辆贬损的鉴定。鉴定具体是怎么进行的?下文华律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知识,欢迎阅读。
2 【案情回放】 莫先生停在停车场的车被陈先生的车辆刮碰。事故发生后,莫先生投保的保险公司到现场进行定损,仅在交强险的保险限额内开出了修理项目、修理费为2000元,并注明其公司仅在2000元内承担责任,其余损失与其公司无关。随后,交警后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陈先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莫先生不负事故责任。 在修理费的问题上,莫先生坚持认为应拿到4S店进行修理,按实际产生的修理费进行赔偿,不应按保险公司定损的损失2000元进行赔偿。而陈先生仅同意按2000元进行赔偿。 莫先生后将车送到4S店修理,产生修理费为1.2万元。在与对方就修理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诉至了法院。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肇事方应以保险公司定损确定的2000元为准赔偿陈先生的损失。莫先生难于接受遂提起上诉。 【律师分析】 本案争议金额虽然小,但是很有代表性,反映了此类案件的核心问题:事故车辆的损失应以保险公司定损的金额为准还是以实际修理费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3 一、车辆贬值损失鉴定的适用范围 一般情况下,车辆被撞后,即便经过修理,也不可能使车辆在操纵性、舒适性、安全性完全恢复到被撞以前的状态,所以,车辆被撞后,经过修理,大都会产生贬值损失。但贬值损失的大小,与车辆的购买年限、使用情况、车辆自身价值、车辆损坏程度等因素有着直接的关系,一般而言,使用时间较短的车辆,价值较昂贵的车辆在被撞后的贬值损失可能会比其他车辆,更明显。而对于购买时间较长、使用强度较大的车辆,碰撞不太严重的车辆,可能也会产生贬值损失,但该贬值损失相对较小,甚至有时微乎其微,再主张车辆贬值损失,意义不大。 一般而言,对于下列车辆,在修复后,可主张车辆贬值损失: (1)刚出厂的全新车辆。 (2)购买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或成新率在八成以上的车辆。 (3)损坏严重的车辆4 一、车损评估鉴定的程序 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的工作程序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关受理交通事故后,需对受损车物损失价格进行评估鉴定的,应及时委托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车物损失价格鉴定。 2.对车物勘估时,价格主管部门应派出二以上经鉴定中心审核批准的评估人员。评估人员根据勘估后确认的车物受损情况,按实施细则的修理、更换或重置的价格费用评估准则,计算损失金额,作出一个鉴定结论,出具《价格鉴定书》,并加盖鉴定单位印章。原则上鉴定结论应在交通事故发生后7天内作出,如情况特殊,经交警大队批准可延期7天。 3.价格鉴定书经交警大队确认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后生效,并由事故处理经办民警发给当事人。 4.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生效后,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住处更改。当事人如对经确认的鉴定结论不服或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鉴结论5天内向交警支队申请重新鉴定。交警支队受理后应及时转交5 案情:发生交通事故未及时定损 保险公司要按估约价赔偿被诉 2011年7月某日,王某允许的驾驶人陈某驾驶王某所有的车辆行驶至延庆县某公司西侧鱼池处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致使车辆受损,该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和不计免赔特约条款。经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通知了被告保险公司,并将被保险车辆交由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进行维修,被保险车辆修复后,王某支付车辆修理费18195.84元。但王某到保险公司理赔未果,无奈之下,王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车辆修理费18195元。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后,该保险公司确定被保险车辆的损失金额约为8000元,应按照本公司的定损金额赔偿王某车辆修理费。 结果:保险合同合法有效 保险公司应按修车费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有效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义务。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期间内发6 一.自行车撞人是交通事故吗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指的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 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事故必须是车辆造成的,其中至少一方是车辆。这里所指的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事故必须是发生在交通法规明确规定的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以及公共场所、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或作为公众交通使用的地方。事故必须有损害人体或造成财产损失。交通事故以有交通违章行为为前提,并且行为人主观上只能是过失。 二.交通事故车辆定损的法律依据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检验、鉴定、评估机构、人员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或者当事人委托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
最近更新:
专业律师解答
有,这是私自篡改号牌。 你好,具体问题是什么,你是哪一方,事故责任认定没有 你好,你想知道的是什么,你的描述没有问题,只有简单是事情陈述 六处骨折有等级的
江南大学法律本科毕业。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有着亲临国内外市场贸易的营销经历,有多年管理公司的经验。所以对于公司法,公司法律顾问,国际贸易,知识产权,招...
热门专题推荐
根据您的需求选择服务
用户行为分析:用户进行阅读文章后咨询律师用户与律师的沟通效率可提35.7% !
全国交通事故律师查找
自媒体文章关于太平洋保险集团
您现在的位置:>>
交通事故后 司机没有立即报案 保险公司拒赔
来源: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官网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司机没有立即报案,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日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二审改判保险公司不必赔偿。
车主冯芸称,其花40多万元买了一辆奥迪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车损险、三者险。日凌晨,其丈夫陈小军独自驾车撞上路面大石头翻车,被困车内的丈夫打破车窗玻璃爬出。丈夫因受惊过度且身体受伤,就打电话请父母陪同去医院,同时请朋友去事发现场处理。朋友直接安排修理厂前往事发地拖车,车辆进入修理厂后被告知无力维修,又被改送到4S店。就这样,一直拖延到当天中午才向交警、保险公司报案。
车主提交的交警书面告知书载明: 10月20日12时48分南京市交管局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陈小军于日零点20分,驾驶奥迪轿车沿扬子江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绿博园附近,撞到不明物体,致车辆失控向左侧翻,造成车辆及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因系事后报案,且无事故现场,经大队调查,目前所得证据无法证实其所陈述的事故事实。
当日13时6分,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几天后出具定损单确认车辆维修需34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出险受损,应由保险公司按约在车损险责任范围内理赔,且保险公司确认车辆维修费34万元,故应当全额向车主赔偿。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南京中院审理查明,争议双方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第六条第(六)款约定,出险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车主冯某也承认保险公司对该免责条款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
同时查明,肇事司机陈小军事发当日的零时39分,因左上肢外伤,在江苏省人民医院清创,医疗费20元,无相应就诊病历。
南京中院认为,车主既然认可保险公司就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已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则保险合同第六条第(六)款约定的义务对被保险人有约束力。《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本案中,陈小军驾车发生事故后身体受轻微伤,车辆倾覆不能移动,属于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的情形。故陈小军未依法采取措施擅自离开现场,属于保险合同第六条第(六)款约定的免责情形,保险公司据此要求免除赔偿责任,应予支持。
投保案例文章精选
官方微信号
7×24小时全国统一客服电话关注微信优惠抢先看
下载APP理赔更省心
您所在的位置:
保险公司延误定损 修车费车主说了算
来源:互联网&&&&&&&&
浏览:1410&次&&&&评论:&次
关键词:车险定损
  保险公司接到车主发生交通事故的通知后未及时定损,想按照估算损失理赔,结果被起诉。记者昨天获悉,延庆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需按照车主的证据赔偿修车费1.8万余元。
  2011年7月的一天,王某的车辆在延庆县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致使车辆受损。经认定,驾车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后,王某通知了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并将车辆送修。车辆修复后,王某支付车辆修理费1.8万余元,但王某到保险公司理赔却未果,遂提起诉讼。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确定王某车辆的损失金额约为8000元,只同意按照此金额赔偿王某车辆修理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未及时确定损失金额,其关于按照约8000元赔偿车辆修理费的抗辩意见,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信。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损失应由保险人在机动车损失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本案中,车辆损失的赔偿数额,应按照王某提供的有效证据为准,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王某的诉求。
、、等多家保险公司、车险查询,请关注中民保险网。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新闻类资源信息为互联网收集而来,如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请尽快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删除侵权内容,谢谢合作!
其它关于&车险定损
车险理赔&的文章
( 已有&&条评论
共&0&人参加)
请登录发言并遵守相关规定
&&&&&&&&密码:
关注微信优惠抢先看
下载APP理赔更省心
您对我们网站有什么建议?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原告付某某与被告王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关联律所:相关法条: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983民初3695号原告:付某某,男,汉族,江西省丰城市人。委托代理人:冷欧阳,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谢文斌,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某,女,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被告:,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负责人:邓杜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廖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特别授权。原告付某某(下称原告)与被告王某、(下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黄春根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周星宇、谢小平参加的合议庭,书记员张贵生担任记录,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冷欧阳,被告王某,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日15时许,被告王某驾驶赣**4028小型轿车行驶至高安市独城镇牌坊路段时,与原告驾驶的赣**C512二轮摩托车发生刮蹭,造成两车受损和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日,高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负此次事故责任。被告王某驾驶的赣**4028小型轿车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险30万元且有不计免赔,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上述被告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王某辩称:我驾驶的车辆在被告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理赔。事故发生后被告垫付原告医疗费了10000元、我垫付了21751.7元要求一并处理。被告辩称:医疗费应扣除10%的非医保用药费用。护理费应当计算76元/天。误工费应当按照80元/天计算,误工期应当计算至定残前一天150天,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待重新结论出来后确认系数。车辆损失我司定损为30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一级,鉴定费、鉴定费我司不承担。我司在事故发生后垫付了原告医疗费10000元。在庭审中,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称事实,提供的证据有:(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事故发生情况及责任划分情况;(二)原告在高安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80天的疾病证明书、出院记录、医疗费37401.7元的发票及费用清单,证明原告的住院治疗及医疗费情况;(三)原告于日在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做的人身伤害司法医学鉴定专家咨询意见书及医学鉴定费200元的发票、原告于日在高安匡正司法鉴定中心做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2000元的发票,证明原告为九级伤残、需后续治疗费6000元;(四)原告的身份证、户口本、董家镇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原告在工作的工资表,证明原告的基本情况、原告为非农业家庭户口,原告的被抚养人有母亲沈某某(非农业家庭户口、有五个子女)、原告的误工费应按其工资182元/天计算;(五)摩托车损坏照片,证明原告的摩托车损失为2000元;(六)被告王某的驾驶证、赣**4028小型轿车的行驶证及保险单,证明该车在被告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30万元且有不计免赔。对原告的上述举证,被告王某、经质证认为:对证据(一)、(六)没有异议;对证据(二)被告认为非医保用药费用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另不是正规的医疗费发票不应确认;对证据(三)被告认为原告不构成九级伤残,要求对原告的伤残申请重新鉴定,另鉴定费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对证据(四)认为未提供劳动合同、相应的工资收入银行明细单及缴纳人个所得税证明,不足以证明其工资有182元/天;对证据(五)被告认为摩托车损失未经鉴定,应按保险合同的定损金额300元确认。在庭审中,被告王某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但陈述其垫付了原告的损失21715.70元。对上述陈述意见,原告没有提出异议。在庭审中,被告为证明自己的辩称事实,提供的证据材料有其公司对原告的摩托车进行定损的凭证,证明原告的摩托车损失经其公司定损为300元。对上述证据材料,原告经质证认为该定损单系被告单方面做出,没有征得原告的同意,该证据不应确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被告提出申请,本院委托相关鉴定机构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后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原告的伤残等级经重新鉴定为九级伤残。对上述证据,原告及被告王某、经质证后没有提出异议。综上,本院对上述证据综合认证如下:对原告的举证(一)、(六),各方当事人均没有异议,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效力予以确认;对原告的举证(二),医疗费发票36751.70元系正式发票应予确认,另非医保用药费用应当按照医疗费用的10%计算;对原告的举证(三)及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原告的伤残等级为九级应予确认,另鉴定费属于必须合理费用应由保险公司理赔;对原告的举证(四),可以确认原告在工厂工作,故原告的误工费应当按照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3329元计算;对原告的举证(五)及被告的举证,原告的摩托车损失应以保险公司的定损金额300元计算。综上认证,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日15时许,被告王某驾驶赣**4028小型轿车行驶至高安市独城镇牌坊路段时,与原告驾驶的赣**C512二轮摩托车发生刮蹭,造成两车受损和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日,高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负此次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因左肘关节脱位并骨折、左侧正中神经损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在医院住院治疗80天、花费医疗费36751.70元,并于日经鉴定为九级伤残、需后续治疗费6000元。被告王某驾驶的赣**4028小型轿车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险30万元且有不计免赔,但原告的损失仅由被告王某垫付21715.70元,由被告垫付医疗费10000元,原告的其他损失未得到赔偿,因此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交通事故的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在本案发生的交通事故中人身受伤、摩托车受损,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某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负此次事故的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王某赔偿其事故所受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王某驾驶的赣**4028小型轿车在被告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被告应在上述保险范围内理赔原告的损失。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计算有医疗费36751.70元、后续治疗费6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0元(住院80天按每天50元计算)、营养费2400元(营养期80天按每天30元计算)、护理费8560元(住院80天按107元/天计算)、误工费19538元(计算至定残前一天止按127.69元/天计算153天)、残疾赔偿金106000元(九级伤残按城镇住户人均年可支配收入26500年计算20年的20%)、鉴定费2200元、交通费1100元(含重新鉴定的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3346元(母亲沈某某按城镇居民年生活消费性支出16732元计算5年的20%的1/5)、精神抚慰金10000元、摩托车损失300元,合计人民币元。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在赣**4028小型轿车的机动车交强险内向原告付某某赔偿医疗费用10000元、伤残费用110000元、摩托车损失300元,合计人民币120300元,扣除已垫付的医疗费10000元,尚需偿付人民币110300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付清。二、由被告王某向原告付某某赔偿损失余款79895.7元(已垫付21715.70元,该款由原告在获得保险理赔款后返还);该赔偿款79895.7元中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在赣**4028小型轿车第三者责任险内理赔76220.7元(不包括非医保用药费用3675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43元,由被告王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黄春根审判员  周星宇审判员  谢小平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贵生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车辆交通事故处理流程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