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哪些情况下可以什么情况能提取公积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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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才能提取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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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抵冲;在离休;非本市籍职工调离本市时;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时住房公积金的领取需要以下条件、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时、复印件(夫妻提取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退休年龄时、退休或到达离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身份证原件;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时;在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同时作销户处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书:在购买
专业贷款|抵押、信用贷款
主营:抵押贷款,信用贷款,短期资金周转,贷款方案设计,财富资源配置
(一)购买房改房(二)购买二手房(三)单位集资建房(四)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五)建造、翻建自有住房(六)大修自有住房(七)归还住房贷款(八)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九)单位办理节能减排职工住宅保温层加筑项目(十)离退休提取(十一)死亡提取(十二)解除劳动关系提取(十三)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取(十四)出国定居提取(十五)职工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十六)缴存人本人、配偶、子女及父母患有相关规定列举的大病,且家庭生活困难,医疗保险不足以支付治疗费用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十七)缴存人子女考取大专院校,因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无力缴纳学费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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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寿县住房公积金可以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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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说是能取出来,其实取不出来,有关系的话那我就不好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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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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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抵冲:在购买;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夫妻提取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非本市籍职工调离本市时、建造、翻建;在离休;在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同时作销户处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书、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时;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时、退休或到达离休;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退休年龄时住房公积金的领取需要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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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职工在偿还购房贷款的本息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储存余额来抵冲。其中(2)、(3)、(4)、(5)的情形,所提取的金额是为职工私人所有的,职工在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时,应该以销户的形式全额提取,提供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10、购买自住住房应提供的证明材料: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的、出境定居的。另外,职工已经死亡或者被宣告已经死亡时,只有资料审核通过才可以提取,提供困难家庭(低保,提供房屋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职工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是可以提取已经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余额,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同时也作销户处理,办理住房公积金需要携带相关的资料。情况不同需要携带的资料也不同、离休、退休(退职)的,提供离休,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购房发票或统一收款收据、女性年满45周岁的,提供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职工户籍证明11,提供护照、户籍证明注销或国(境外)外定居证明.13,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开具转帐支票,将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支付给售房单位.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本人携带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到当地公积金核心进行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证明材料1、不是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的、退休(退职)证书8,提供租赁合同和房租发票.7、借款担保合同和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或贷款结清凭证.6、回迁、扩面住房的,提供回迁;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屋转让合同及契税完税凭证;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协议及购房发票或统一收款收据.2、租赁住房自住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的、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以职工签收银行定期存单的方式提取2、翻建自住住房的、扩面协议及购房发票或统一收款收据.3、建造,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死亡证明.住房公积金提取方式以职工签收银行定期存单的方式提取.1,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等建房许可证明及购买材料的发票4、退休或者快到达离休、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及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9、建造、翻建、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5年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特困、困难)救助证.12、出国、享受城镇较低生活保障的,并且已经与所在的单位终止了劳动关系时。(4)户口已经迁出了本市或出境定居。(5)非本市的职工调离本市时、大修具有房屋所有权的自住性住房时。(2)在离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购买材料的发票5、偿还产权自有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合同提取自己住房公积金的条件(1)在购买、大修住房的、退休的年龄时。(3)已经完全的丧失了劳动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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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171301
主题分类:通告&&
名 &称: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组配分类:管理政策
发布机构:寿县住房公积金
内容概述:
信息来源:淮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 & 自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以来,特别是《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以下简称《条例》)印发后,各地按照&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基本原则和要求,采取一系列措施,适时调整资金使用方向,加大个人住房贷款发放力度,进一步推动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实践证明,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对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完善住房供应体系,改善中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目前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一些地区住房委员会制度没有真正建立,&房委会决策&流于形式;二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设置不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未能真正作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运行,一些城市甚至存在多个管理中心现象,资金管理分散;三是一些地方住房公积金监督机制不健全,住房公积金使用率低,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等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住房公积金存在风险隐患。为了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健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体系,从根本上解决目前住房公积金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国务院已对《条例》进行了修改,并于日发布实施。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 一、调整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体系  
& & 各直辖市、省会城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以下统称设区城市)要按照《条例》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每个设区城市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代表为主组成,其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由设区城市人民政府聘任,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过建立严格、规范的会议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实行民主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确定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此外,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比例的确定,以及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的公布事宜,也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  
& & 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设置  
& & 每个设区城市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正常归集、转移、提取和发放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前提下,现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资产、人员编制一律冻结。各地设区城市人民政府要对现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产、人员等状况进行清理,核实债权债务,经审计后逐一登记造册。在此基础上,将清理后的资产(包括债权、债务)一并转入新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业务和合理布局的需要,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改组为业务经办网点;少数资金数额大、管理工作较规范的,可改组为分支机构。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取消,人员由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择优留用,未留用人员由原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负责,妥善安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资金数额和业务量较小的县(市)的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业务,也可由受托银行办理。各省(区、市)要在2002年10月底之前,完成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调整工作。在机构调整过程中,要保证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工作正常进行,不断、不乱。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不得挂靠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与其他部门或单位合署办公,也不得兴办各类经济实体。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推荐,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并办理任免手续,不得兼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反映,必要时,可以提出撤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的建议。设区城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要根据当地住房公积金规模,合理核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编制,严格控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实行竞争上岗、择优聘用。  
& & 三、规范住房公积金银行专户和个人账户管理  
& &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等五家商业银行范围内,确定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其中,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的银行,一个城市不得超过两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依据管理职权,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监督。受委托银行对专户内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行为负有监督责任,发现违规问题要及时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映。凡不按规定设置账户的,有关部门要进行严肃处理。  住房公积金是在职职工及其所在单位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受委托银行要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并和受委托银行定期对账。对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记账时间以住房公积金在受委托银行缴交入账时间为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已办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要发放有效凭证。  
& & 四、强化住房公积金归集,加大个人贷款发放力度  
& & 各地要采取多种措施,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提高归集率,依法督促有关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凡用人单位招聘职工,单位和职工个人都须承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住房公积金和发放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工作的考核,落实责任。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要简化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改进贷款服务工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按规定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发放范围,对于职工买房、集资合作建房,以及自建、翻建和大修住房的,均应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强贷款风险管理,健全贷款档案管理制度。  
& & 五、健全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监督体系  
& &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建设部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负责直接对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四个直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实施监督。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建设部要充分依托现有网络系统基础,建立健全全国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与各省(区、市)住房公积金监管机构联网,对各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实施监督。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各省(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成有关省(区、市)进行纠正,违规违纪的要及时组织查处,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国务院。  建立设区城市财政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的全过程监督机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严格执行财政部《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59号)、《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财会字[1999]33号)等规定,按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预算和管理费用预算,并严格按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年终编制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决算和管理费用决算,要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抄报同级审计部门。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受委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监管。审计部门应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合规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结算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将包括住房公积金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增值收益分配表等内容的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便于社会和公众监督。  
& & 六、加强组织领导,严肃法纪,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  
& & 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管理,关系到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关系到城镇住房建设和居民居住水平的提高。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整工作的领导,统一部署,精心组织,保证调整工作的顺利实施。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进一步加强对各地贯彻《条例》的指导和监督。  
& & 为了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规范发展,由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监察部、劳动保障部、审计署、法制办、中编办、全国总工会的负责同志以及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有关专家,组成住房公积金工作联席会议,定期召开会议,研究住房公积金发展规划、政策,协商解决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中的有关问题等。  
& & 各地要严格执行《条例》有关规定,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坚决查处和纠正。对目前已被挤占、挪用的住房公积金,由原决策机构和决策人负责,于2002年6月底前全部收回;对违规发放的项目贷款,要在2002年底前全部收回。因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而造成资金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机构调整过程中,严禁借机私分钱物、侵吞国有资产、突击提职、挥霍浪费;违反规定的,一律从严查处。  
& & 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检查《条例》和本通知的贯彻执行情况,并向国务院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信息发布:住房公积金信息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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