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去年考的学业水平密码忘了考试的考号,我忘了,怎么办,除了回学校拿档案,还有什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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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业水平考试违规处理适用依据的通知
发布时间: 信息来源:平潭综合实验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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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文件
闽教考〔2017〕12号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业水平
考试违规处理适用依据的通知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教育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现将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业水平考试违规处理适用依据通知如下:
为严肃考风考纪,切实做好我省中职学校学生学业水平考试违规处理工作,经研究,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业水平考试违规处理参照《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
福建省教育厅
(此件主动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
《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已经日第41次教育
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袁贵仁
二○一二年一月五日
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为进一步保障考试安全,维护考试秩序,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中违规行为的处理,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人员的合法权益,教育部决定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做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
二、将第六条第一段修改为:“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将第(一)项修改为:“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将第(三)项“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修改为“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将第(四)项修改为:“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将第(九)项修改为:“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三、将第七条第(一)项中的“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修改为:“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第(二)项修改为:“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四、将第八条第一段修改为:“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第(三)项修改为:“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原第(四)项修改为第(五)项。
五、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六、将第十条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七、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八、第十三条第(四)项后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
将第(五)项修改为第(六)项,其中的“积分误差”修改为“积分差错”。
其后各项序号依次顺延。
九、在第十六条“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丢失、”后增加“损毁、”。
十、将第十七条第一段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第(三)项修改为:“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十一、在第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在现场的考试工作人员,并应当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教育考试机构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十二、在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后增加两款,分别作为第二款:“考生在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行为,由组织考试的机构认定,由相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考试的机构做出处理决定。”
第三款:“在国家教育考试考场视频录像回放审查中认定的违规行为,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认定并做出处理决定。”
原第二款修改为第四款。
十三、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给予考生停考处理的,经考生申请,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举行听证,对作弊的事实、情节等进行审查、核实。”
十四、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将第三十条修改为:“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人员的相关信息。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中记录的信息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删除、变更。
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可以依申请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并应当及时向招生学校或单位提供相关信息,作为招生参考条件。”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日《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
第三条 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
(六)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
(七)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八)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九)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十)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五条 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1/5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1至3年的处理。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损毁、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三)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2名以上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九条 教育考试机构发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在现场的考试工作人员,并应当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教育考试机构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 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上级教育考试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出现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出现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处理,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也可以要求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报送材料及证据,直接进行处理;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对考生及其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理;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并通知市级教育考试机构。
考生在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行为,由组织考试的机构认定,由相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考试的机构做出处理决定。
在国家教育考试考场视频录像回放审查中认定的违规行为,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认定并做出处理决定。
参加其他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由承办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考试机构参照前款规定具体确定。
第二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考点、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情况或者需要对教育考试机构实施监督的情况下,应当直接介入调查和处理。
发生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所列案件,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并及时报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参与或者直接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场、考点及评卷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考点主考、评卷点负责人应当暂停其工作,并报相应的教育考试机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生,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试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提出处理的教育考试机构通报。
第二十五条 教育考试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给予考生停考处理的,经考生申请,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举行听证,对作弊的事实、情节等进行审查、核实。
第二十六条 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
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第二十七条 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其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对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授权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八条 受理复核申请的教育考试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核决定:
(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做出决定的教育考试机构对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考生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救。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人员的相关信息。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中记录的信息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删除、变更。
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可以依申请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并应当及时向招生学校或单位提供相关信息,作为招生参考条件。
第三十一条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及时汇总本地区违反规定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处理情况,并向国家教育考试机构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所称考点是指设置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所称考区是指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设置,由若干考点组成,进行国家教育考试实施工作的特定地区。
第三十三条 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考试、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教育部颁布的各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 &&日印发教育部公布中考改革细节:科目内容都将改变 推行学业水平考试 取消体艺加分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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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瞩目的中考改革方案终于出炉,据央视新闻客户端9月20日消息,教育部当天召开新闻发布会,披露中考招生制度改革的具体细节。根据教育部日前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要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简称中考改革)。
推行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不是取消中考,而是将初中毕业考试和高中招生考试合二为一;成绩呈现可采用分数、等级多种形式;取消体育、艺术等竞赛类加分项目……教育部有关负责人近日就中考改革答记者问,精华内容见第二页。
中考改革到底改什么?
这次改革的目标是逐步建立一个“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的高中招生录取模式。重在改变目前高中招生将部分学科成绩简单相加作为录取唯一依据的做法,克服唯分数论。
第一、推广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以后将初中毕业和高中招生考试 “两考合一”,合并为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实现“一考多用”,减轻学生多次备考负担。
●改变考试科目构成
语文、数学、外语为基础学科,统一作为录取计分科目。将体育也纳入录取计分科目,科学确定考试分值或等第要求,引导学生加强体育锻炼。同时,根据文理兼顾、负担适度的原则,由试点地区确定其他纳入“录取计分科目”,防止群体性偏科。国家课程方案所设定的科目均列入学业水平考试的范围,但并不要求将所有科目纳入招生录取计分科目,以免增加学生负担。
这次改革也提出,在每门课合格的前提下,也可以给学生适当的选择权,发展学生优势特长。所以,学生的学业水平考试,将可以选择除语文、数学、外语、体育之外的其它“录取计分科目”。但是,不能只选文科类科目,也不能只选理科类科目,要文理兼顾。没有选择的科目,不仅“要学”、“要考”,还要达到“合格”。
●改变考试内容
减少单纯记忆、机械训练性质的内容,注重考查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增强学生创新精神和能力素质。
●改变成绩表达
可采用分数、等级等多种形式呈现,重申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等级”呈现的要求,避免学生分分必争、过度竞争。
第二、完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改革明确要求试点地区将综合素质评价作为高中招生录取的依据或参考,让以往处在从属、参考地位的“综合素质评价”成为主角,在高中录取中真正发挥作用。评价内容上,要求细化和完善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和社会实践五个方面的评价内容和要求。评价重点上,强调反映学生的全面发展情况和个性特长,注重考查学生的日常行为规范养成和突出表现。评价程序上,强调要做好写实记录,将用于招生使用的事实材料进行公示、审核、建立综合素质评价档案。在结果使用上,实行谁使用、谁评价,由高中学校根据学校办学特色制定具体的使用办法,使综合素质评价在招生录取中真正发挥作用,破解唯分数。
山东潍坊(将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与语文、数学等科目同等对待,作为一个组合)、浙江嘉兴(将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折算为相应分值计入总分,满分值为20分)、湖南长沙(按照学业成绩等第、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政策性加分、语数外成绩的顺序甄别)等地将综合素质评价作为招生录取依据,虽然具体方式不同,但已经纳入招生录取的体系中,取得了积极效果。
第三、改革招生录取办法。大幅减少、严格控制加分项目。取消体育、艺术等竞赛类加分项目,相关特长和表现等计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在招生录取时作为参考。进一步完善自主招生政策,给予有条件的高中阶段学校一定数量的自主招生名额,招收具有学科特长、创新潜质的学生,鼓励发展学生兴趣特长。
中考改革何时开始?
由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一般由地市组织实施,要求地市制定科学规范的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制定具体的中考改革实施方案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综合素质评价的统一要求;选择有条件的地市进一步扩大综合改革试点,制订中考改革实施意见,2017年8月底前报教育部备案。
综合改革试点从2017年之后入学的初中一年级学生开始实施,现在的初中在校生、非试点地市仍执行原来的考试招生办法不变。到2020年左右初步形成一个基于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结合综合素质评价的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录取模式。
翻页看教育部有关负责人解读中考改革以及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全文)
教育部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推进中考改革五大任务,目标是到2020年左右初步形成新的基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结合综合素质评价的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录取模式和规范有序、监督有力的管理机制。
推行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不是取消中考,而是将初中毕业考试和高中招生考试合二为一;成绩呈现可采用分数、等级多种形式;取消体育、艺术等竞赛类加分项目……教育部有关负责人近日就中考改革答记者问,精华内容如下:
记者:这次改革的目标和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这次改革的目标是:到2020年左右初步形成新的基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结合综合素质评价的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录取模式和规范有序、监督有力的管理机制,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维护教育公平。
这次改革主要有五大任务:包括推行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完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改革招生录取办法、进一步完善自主招生政策和加强考试招生管理。
记者: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主要功能是什么?与传统意义上的中考是什么关系?
答:《指导意见》提出,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主要衡量学生达到国家规定学习要求的程度,考试成绩既是学生初中毕业又是升学的基本依据,明确了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多重功能。
推行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不是取消中考,而是将初中毕业考试和高中招生考试合二为一,实现一考多用,避免多次考试,减轻学生重复备考的负担和压力。近年来许多地方进行了“两考合一”的探索,但名称、要求不一,这次进行了统一规范。对于个别尚未实行“两考合一”的地区,这次改革也给予了缓冲期,要求他们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过渡到初中学业水平考试。
记者:这次改革是如何处理“全科开考”和不增加学生负担的关系?
答:将国家课程方案所设定的科目均列入学业水平考试的范围,目的在于引导学生认真学习每门课程,克服一些科目“不考不教、不考不学”的倾向,引导学生打好共同基础,确保义务教育的基本质量。
为防止增加学生负担,这次改革进行了综合设计。在考试内容上强调提高命题质量,减少单纯记忆、机械训练性质的内容;在成绩呈现方式上, 提出可以采用分数、等级等多种形式呈现,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等级”呈现,克服分分计较;在录取计分科目的构成和数量上,要求在语文、数学、外语3科以及体育科目之外做到文理兼顾、负担适度,不是把所有的考试科目都纳入录取计分总成绩,没有纳入总成绩的科目考试成绩合格即可。同时提出,各地可针对不同学科的性质和特点,确定具体的考试方式和方法。
记者:这次综合素质评价改革有什么新的要求?如何保证客观真实?
答:经过多年实践,各地初步建立了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这次改革又进行了完善。一是在评价内容上,要求细化和完善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和社会实践五个方面的评价内容和要求,努力把党的教育方针落实落细。二是在评价重点上,强调反映学生的全面发展情况和个性特长,注重考查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养成和突出表现,充分体现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特点。三是在评价程序上,强调要做好写实记录、遴选典型事实材料、将用于招生使用的事实材料进行公示、审核、建立综合素质评价档案,做到程序严谨,方便适用。四是在结果使用上,实行谁使用谁评价,由高中学校根据学校办学特色制定具体的使用办法。
在严格程序、评用分开的同时,还特别强调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综合素质评价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保障客观真实。
记者:高中招生录取看什么,大家非常关心,这次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这次改革的目标是逐步建立基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结合综合素质评价的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录取模式,重在改变目前高中招生将部分学科成绩简单相加作为录取唯一依据的做法,克服唯分数论。为了积极稳妥推进招生录取模式改革,将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扩大综合改革试点,逐步总结推广。
综合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一是科目构成。语文、数学、外语为基础学科,具有基础性和工具性,统一作为考试科目。同时,根据文理兼顾、负担适度的原则,由试点地区确定其他纳入录取的计分科目,防止群体性偏科和增加学生负担。除此之外,要求将体育科目纳入录取计分科目,科学确定考试分值或等第要求,引导学生加强体育锻炼。二是关注个体差异。这次改革提出,在每门课合格的前提下,也可以给学生适当的选择权,主要考虑是在保证学生全面发展的同时,扬长避短,发展学生优势特长。北京市等地方在这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三是发挥综合素质评价的作用。明确要求试点地区将综合素质评价作为招生录取的依据或参考。地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明确综合素质评价使用的基本要求,高中学校根据学校办学特色制定具体的使用办法,使综合素质评价在招生录取中真正发挥作用,破解唯分数。
近些年,按照教育部要求,各地普遍指导初中学校建立起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山东潍坊、湖南长沙等地把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招生录取依据,虽然具体方式不同,但已经纳入招生录取的体系中,取得了积极效果,为开展更大范围的试点提供了有益经验。
记者:探索给学生一点自主选择的机会,该如何避免学生偏科?
答:《指导意见》提出,有条件的试点地区,在学业水平考试科目合格的前提下,也可以给予学生一定的自主选择录取计分科目的机会。改革试点主要基于尊重学生个体差异的考虑,尝试在保证学生全面发展的同时,发挥学生的学科优势,促进学生发展兴趣爱好。
这项改革试点有三个重要前提:一是以学生全面发展为基础。由于国家课程方案所设定的科目均列入学业水平考试的范围,这就要求学生必须参加所有科目考试,可以选择的只是除语文、数学、外语、体育科目外的其他“录取计分科目”。因此,没有选择的科目也不能“不学”、“不考”。二是建立在学业水平考试各门科目合格的前提下,不仅所有科目 “要学”、“要考”,而且都要达到“合格”。三是注重文理兼顾。为了防止出现偏科,学生在选择录取计分科目时,要做到文理兼顾,不能只选文科类科目,也不能只选理科类科目。
记者:这次改革对考试招生加分是如何规范和完善的?
答:为更好地促进教育公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统一部署,《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大幅减少、严格控制加分项目。一是取消体育、艺术等竞赛类加分项目,相关特长和表现等计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二是要求各省组织对本地区加分项目和分值进行清理和规范,取消不合理的加分项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地方实际保留的加分项目,要严格控制加分分值,健全考生加分资格审核公示制度。
记者:取消有关加分项目后,如何继续鼓励学生发展兴趣特长?
答:为了鼓励学生发展兴趣特长,这次改革在提出取消体育、艺术等竞赛类加分项目的同时,要求将相关表现等计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在招生录取时作为参考。
《指导意见》还专门提出,进一步完善自主招生政策,给予有条件的高中阶段学校一定数量的自主招生名额,招收具有学科特长、创新潜质的学生,满足不同潜质学生的发展需要,这也是为了鼓励发展学生兴趣特长。
记者:此次中考改革对于公办普通高中学校违规跨区域招生、恶性争抢生源等行为是怎么规定的?
答:近年来,各地积极规范公办普通高中招生行为,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有的地方和学校对此不够重视,违规行为时有发生,扰乱了正常的招生秩序,应当加强管理。为此,《指导意见》提出,要健全招生管理工作规定,规范学校招生行为,进一步明确招生范围、招生规模等基本要求,严禁违规跨区域和擅自提前招生,防止恶性竞争,维护正常的招生秩序。各地特别是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这一要求,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端正学校办学思想,加大监管力度,为学校的公平竞争、为高中教育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记者:如何确保中考改革的各项要求能够落到实处?这次改革的时间和进度是怎么安排的?
答:为积极稳妥有序推进中考改革,保障各项要求落到实处,《指导意见》明确了责任分工和时间进度安排。一是加强省级统筹管理。要求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综合素质评价的统一要求;选择有条件的地市进一步扩大综合改革试点,积极探索基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结合综合素质评价的招生录取模式;制订中考改革实施意见,2017年8月底前报教育部备案。二是以地市为主实施。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一般由地市组织实施,要求地市制定科学规范的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制定具体的中考改革实施方案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三是综合改革试点从2017年之后入学的初中一年级学生开始实施,现在的初中在校生、非试点地市仍执行原来的考试招生办法不变。哪些地市进行试点由自己确定。四是总结经验,逐步推开,到2020年左右初步形成基于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结合综合素质评价的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录取模式。
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对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各类人才、建设国家创新人才培养体系具有重要意义。新世纪以来,随着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推进,一些地方在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高中招生录取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 积累了有益经验,值得总结推广。同时,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也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招生录取唯分数,影响学生全面发展;考试内容偏重机械记忆、重复训练,加重学生负担;招生违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加分项目不合理,影响教育公平。根据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现就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1.基本原则。坚持育人为本,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兴趣爱好,为学生进一步发展打好基础。坚持普职并重,招生规模大体相当,让学生选择适合自己的高中阶段教育。坚持公平公正,不断完善规则程序,为学生创造平等升学的机会。坚持科学规范,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使学、考、招有机衔接,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坚持因地制宜,加强省级统筹管理,以地市为主实施,注重改革创新,积极探索实践。
2.改革目标。到2020年左右初步形成基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结合综合素质评价的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录取模式和规范有序、监督有力的管理机制,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维护教育公平。
二、主要任务
1.推行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主要衡量学生达到国家规定学习要求的程度,考试成绩是学生毕业和升学的基本依据。已经实行初中毕业、高中招生“两考合一”的地区要统一规范为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把《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所设定的全部科目纳入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范围,引导学生认真学习每门课程,确保初中教育的基本质量。依据义务教育课程标准确定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内容,提高命题质量,减少单纯记忆、机械训练性质的内容,增强与学生生活、社会实际的联系,注重考查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要重视对有关学科教学实验操作的考查。改进考试成绩呈现方式,可以采用分数、等级等多种形式呈现,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等级”呈现,克服分分计较,避免过度竞争。个别没有实行“两考合一”的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过渡到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实现一考多用,避免多次考试,加重学生备考负担。
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订统一要求,一般由地市组织实施。各地可针对不同学科的性质和特点,确定具体的考试方式和方法。
2.完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综合素质评价是对学生全面发展状况的观察、记录和分析,是培育学生良好品行、发展个性特长的重要手段。根据义务教育的性质、学生年龄特点,结合教育教学实际,细化和完善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和社会实践五个方面的评价内容和要求,充分反映学生的全面发展情况和个性特长,注重考查学生的日常行为规范养成和突出表现。初中学校和教师要指导学生做好写实记录,整理遴选具有代表性的活动记录和典型事实材料。初中学校要将用于招生使用的活动记录和事实材料进行公示、审核,为每位学生建立综合素质评价档案,提供给高中学校招生使用。档案材料要突出重点,简洁明了,便于在招生中使用。初中学校和教师要充分利用写实记录材料,对学生成长过程进行指导,促进学生发展进步。
综合素质评价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订统一要求,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制订科学规范的评价体系。
3.改革招生录取办法。进一步扩大综合改革试点,各省(区、市)要选择有条件的地市学习借鉴一些地区改革的成功经验,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基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结合综合素质评价的招生录取模式。
试点地区要改革录取计分科目的构成,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中选择部分科目作为录取计分科目,除语文、数学、外语科目外,根据文理兼顾、负担适度的原则,确定其他具体科目及数量,防止群体性偏科和加重学生负担。要将体育科目纳入录取计分科目,科学确定考试分值或等级要求,引导学生加强体育锻炼。有条件的试点地区,在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各门科目合格的前提下,也可以给予学生一定的自主选择录取计分科目的机会,发挥学科优势,促进学生发展兴趣爱好。试点地区要将综合素质评价作为招生录取的依据或参考。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明确综合素质评价使用的基本要求,高中学校根据学校办学特色制订具体的使用办法,使综合素质评价在招生录取中真正发挥作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综合改革试点从2017年之后入学的初中一年级学生开始实施。试点之外的其他地区,可以继续按照现行的招生录取方式进行招生。
各省(区、市)要按照普职招生规模大体相当的要求,切实做好中等职业学校招收初中毕业生工作,鼓励和引导动手能力强、职业倾向明显的学生接受职业教育,为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奠定基础。积极创造条件,使有意愿的初中毕业生都能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
实行优质普通高中和优质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名额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初中的办法,招生名额适当向农村初中倾斜,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进一步落实和完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的政策措施。
4.进一步完善自主招生政策。要给予有条件的高中阶段学校一定数量的自主招生名额,招收具有学科特长、创新潜质的学生,推动高中阶段学校多样化有特色发展,满足不同潜质学生的发展需要。严格规范自主招生办法和程序,将自主招生的各个环节和录取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5.加强考试招生管理。完善招生计划编制办法,按照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要求,根据区域内学校布局、适宜的学校规模和班额以及普职招生规模大体相当的原则核定招生计划并严格执行。健全招生管理工作规定,规范学校招生行为,进一步明确招生范围、招生规模等基本要求,严禁违规跨区域和擅自提前招生,防止恶性竞争,维护正常的招生秩序。
大幅减少、严格控制加分项目,取消体育、艺术等学生加分项目,相关特长和表现等计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对本地区加分项目和分值进行清理和规范,取消不合理的加分项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地方实际保留的加分项目,要严格控制加分分值,健全考生加分资格审核公示制度。
完善考试招生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录取结果等信息,接受考生、学校和社会的监督。完善违纪举报和申诉受理机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和招生录取等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三、组织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改革的统筹规划,进一步明确任务和要求,制订实施意见,2017年8月底前报教育部备案。要加强对地市的指导,组织开展综合改革试点,总结推广典型经验,逐步扩大试点。地市要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建立有效工作机制,切实抓好落实。要充分考虑教育工作的特点,提前公布实施方案,有序推进各项改革。
2.深化教学改革。严格落实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合理安排教学进度,开齐开足国家规定的各门课程,严禁压缩综合实践活动、艺术(或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等课程的课时。加强初中学校校长和教师培训,转变人才培养观念,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方法,切实实施素质教育。加强师资配备、设施设备等方面的条件保障,满足正常教学需要。定期对初中学校课程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3.提升保障能力。各地要加强考试机构、考务组织、招生录取等方面基本能力建设。加强初中学业水平考试题库建设,开展试卷评估和分析,提升考试命题质量和水平。严格对试卷命题、印制、运送等环节的保密要求,确保试题试卷安全。探索以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为基础,逐步建立区域内统一的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电子化管理平台。各地要确保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所需经费。
4.做好宣传引导。各地要认真做好改革政策措施的宣传解读工作,及时回应学生、家长和社会关切。加强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和中等职业学校免费等惠民政策的宣传,为推进改革、普及高中阶段教育营造良好的氛围。
(综合教育部网站、央视新闻、中新网报道)
原标题:教育部公布中考改革细节:科目、内容都将改变 请支持独立网站,转发请注明本文链接: 责任编辑:张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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