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因房价上涨反悔不肯卖房人反悔的法律后果看法院怎样判

业主因房价涨不肯卖房成被告 被判赔46.5万元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汪万里)去年10月27日,曾报道东莞南城一业主因为房价上涨200万元,反悔不肯卖房成被告。记者昨天了解到,日前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业主赔偿购房者46.5万元。
房价涨了 卖房业主反悔了
汤先生在虎门做生意,因为孩子在东莞市区读书,去年年初他就想着在东莞南城买房,他相中了林先生的186平方米的房子,还有个12平方米的车位。
去年1月26日,汤先生、林先生和中介签订了三方协议,约定房子加车位总价210万元。汤先生说,当时林先生提出,他有一些债务的问题,被人告了,导致房子被法院查封,“他当时说他会自己去把这些钱还清了”。
签完合同,汤先生付了5万元定金给中介,合同约定,在产权无瑕疵时,中介会把定金给到林先生。然而,过完春节,受邻近城市房价上涨的影响,东莞房价也开始猛涨,当时汤先生就隐约感觉,这房可能买不成了。
“开始,林先生提出要加价28万元,我还价18万元,后来还是答应加价28万元成交。但这时,房价不断地涨,最后林先生索性不卖了。”汤先生说。去年3月,林先生发来解除合同通知书。汤先生觉得自己亏了,遂将林先生告上法庭。
业主被判赔偿46.5万元
今年年初,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本案为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原告、被告及中介签订《房地产买卖及居间合同》,是三方的合法理据,该合同有效。三方应根据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根据原告和中介的陈述,法院认定,在签订合同时,被告曾表示由其自行解决案涉房屋查封事宜,原告也按合同向中介支付了5万元定金;被告在去年3月8日发通知表示房屋共有人不同意出售案涉房屋,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房屋是与其父亲共有的,解除案涉合同的理由不成立。
对于汤先生按照合同约定,要求被告支付房价20%的违约金42万元,以及居间服务费2万元、律师费2.5万元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要求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这些费用。
一审判决后,业主林先生不服,提起上诉。7月初,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业主林先生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因此,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让卖房者不敢轻易反悔
对于东莞中院的判决,汤先生表示满意。
业主林先生则有些懊悔,在中院的法庭上,林先生提出案涉《房地产买卖及居间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属于无效合同。但东莞中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属于管理性规范,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林先生以此主张该合同无效没有依据。
此外,林先生在二审时还提供了补充协议,认为违约金过高。但东莞中院认为,案涉合同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林先生也未能证明违约金过分高于汤先生的实际损失,其主张违约金过高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汤先生说,今年以来,广州、深圳和东莞都已经有业主因为房子涨价反悔而成为被告,最终被法院判决赔偿的案例,“相信看到这些案例,能让一些准备卖房业主不敢轻易地做出反悔的行为,也能让一些尚未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利益的购房者得到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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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一业主因房价上涨反悔不肯卖房 结果判赔购房者46.5万
来源:人民网 编辑:王诗奕
导读:原标题:广东一业主因房价上涨反悔不肯卖房 结果判赔购房者46.5万,去年10月27日,本报曾报道东莞南城一业主因为房价上涨200万元,反悔不肯卖房成了被告。昨天,记者了解到,日前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了民事判决,判业主赔偿购房者46.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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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一业主因房价上涨反悔不肯卖房 结果判赔购房者46.5万
  去年10月27日,本报曾报道东莞南城一业主因为房价上涨200万元,反悔不肯卖房成了被告。昨天,记者了解到,日前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了民事判决,判业主赔偿购房者46.5万元。
  购房者汤先生是原告,他告诉记者,法院的判决虽然离他索赔的金额相距甚大,但因为走法律程序时间太长,他不想再继续纠缠下去,因此对这个判决也能接受。不过,业主林先生则表示是否上诉要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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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行情涨 业主“反价” 被起诉 判赔46.5万
  去年10月27日,本报曾报道东莞南城一业主因为房价上涨200万元,反悔不肯卖房成了被告。昨天,记者了解到,日前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了民事判决,判业主赔偿购房者46.5万元。购房者汤先生是原告,他告诉记者,法院的判决虽然离他索赔的金额相距甚大,但因为走法律程序时间太长,他不想再继续纠缠下去,因此对这个判决也能接受。不过,业主林先生则表示是否上诉要再考虑。
  回顾:房价涨了,卖房业主反悔了
  汤先生长年在虎门做生意。因为孩子在东莞市区读书,去年年初他就想着在东莞南城买套房,他看中了林先生的房,186平方米,在三楼,进出方便,还有个12平方米的车位。
  去年1月26日,汤先生、林先生和中介签订了三方协议,约定房子加车位总价210万元。汤先生说,当时林先生提出,他因为有一些债务的问题,被人告了,导致房子还被法院查封,“他当时说他会自己去把这些钱还清了”。
  签完合同,汤先生付了5万元定金给中介,合同约定,在产权无瑕疵时,中介把定金给到林先生。然而,过完年,受深圳房价上涨的影响,东莞房价也开始猛涨,当时汤先生就隐约感觉,这房可能买不成了。
  “林先生先是提出要加价28万元,我一开始答应加18万元,后来考虑答应28万元,但那时,房价涨得更厉害了,林先生已经不肯卖了。”汤先生说。去年3月,林先生发来解除合同通知书。汤先生遂将林先生告上法庭,索赔90多万元。
  判决:业主被判赔偿共计46.5万元
  记者了解到,法院经过审理日前已经做出了民事判决。法院认为,本案为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原告、被告及中介签订《房地产买卖及居间合同》,是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有效。三方应根据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根据原告和中介的陈述,法院认定,在签订合同时,被告曾表示由其自行解决案涉房屋查封事宜,原告也按合同向中介支付了5万元定金;被告在去年3月8日发通知表示房屋共有人不同意出售案涉房屋,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房屋是与其父亲共有的,解除案涉合同的理由不成立。
  对于汤先生按照合同约定要求被告支付房价20%的违约金42万元,以及居间服务费2万元、律师费2.5万元的请求,法律予以支持,要求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这些费用。
  不过,法院对汤先生主张的购房差价损失,法院认为这个差价的评估报告是原告一方自行委托的,被告不予确认,故法院不予支持;对汤先生提出的评估费8000元、保全费7525元,没有合同依据,法院也不予支持。
  业主:是否上诉要先和律师商量
  对于法院的判决,汤先生表示接受。他说,法院的判决虽然离他索赔的金额相距甚大,但因为走法律程序时间太长,他不想再继续纠缠下去,因此对这个判决也能接受。不过,业主林先生则表示还要上诉。
  对于反悔不肯卖房,此前他告诉记者,这个房子之所以没有卖给汤先生,一方面是因为当时签订的210万元的价格,是被中介骗了,“我经常不在东莞,也不了解房价”;而另一方面则是因为,他因债务问题被人告了,房子被查封,对方不肯解封,他没法过户。
  对于目前的判决,他表示,尚未拿到法院的判决书。记者告诉他判决的结果后,他表示,是否上诉要和律师商量之后再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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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属事情做得好,是她“领导有方”;捅了娄子,就是没领会指示。
如果我们回归到政府“为人民服务”的本质,那么,一切服务于民众需求的行为其实都可以算是政府职能的延续。面对新兴事物,政府的第一反应不应该是警惕、排斥或者戒备,而是应该迅速分析其优缺点,然后扬长避短地将其融入整个社会运作体系之中,满足民众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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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领导倒是真爱读书,有些领导则有些叶公好龙,而且爱读书的领导和不爱读书的领导确实不同。业主卖房反悔 法院判赔49万_网易新闻
业主卖房反悔 法院判赔49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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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业主卖房反悔 法院判赔49万)
南都讯&记者吴笋林&通讯员倪丽珠&黄杰波房价不断上涨,这对“持房待售”的卖家来说无疑有利。但如果已签了合同的卖家,想找各种理由来反悔,则要小心因构成违约被法院判决高额赔偿。近日,番禺法院审理了一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卖家袁某因未按合同约定收取买家64万元的垫资赎契款并退回了款项,被买家李某以违约为由告上法庭。最终法院一审认为卖家袁某的行为构成违约,判其向买家支付违约金49万元(按房屋成交价245万的20%计算)。广州中院二审对该案维持了原判。买家上诉合同突中止&首期款被退回日,买家李某(原告)、卖家袁某(被告)在中介的介绍下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及《合同附件》,合同约定李某购买袁某位于番禺区兴南大道的一所房屋,房价为人民币245万元,并于签约当日支付定金10万元。买家李某称,到了日,她按合同约定,转账64万元给袁某去银行垫资赎契。按买卖合同的约定,袁某应在收齐该笔房款后,还清银行贷款、出具还清贷款证明,并协助买家申请银行按揭。孰料,日,业主袁某突然通知李某其应支付的房款不是64万元,而应为104万元,并称李某违反合同条约。次日,在未知会的前提下,卖家袁某便向李某退回64万元,拒绝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及其附件。买家李某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要求卖家退还定金10万元,并要求卖家袁某承担违约责任,按买卖合同中的规定向原告赔偿49万元。法院审理卖家构成违约&要赔偿49万该案在番禺法院一审期间,被告袁某答辩称,按照合同约定应由买家李某替他向银行垫资赎契,而银行通知提前还贷的钱是104万元,因此李某在日应付的垫资款是104万元,而非64万元。李某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垫资义务,构成了根本违约。袁某收到的贷款银行提前还贷信息显示,截至日,其贷款余额为元,证明提前还款赎契确需100多万元。双方补充协议的第五条也显示,双方确实约定了由买方垫资赎契。但原告李某认为,合同约定的买方垫资赎契并非指全额垫资赎契,而是按该条后面的约定由原告垫资64万元。番禺法院经审理查明,虽然买卖合同附件第5条写明由买方垫资赎契,但该条后续内容则对此进行了细化,其约定,由买方在银行通知预约扣账日或之前,将首期楼款64万元转入卖方贷款账户,待银行扣划该64万元后即视为卖方收取相应楼款。法院认为,该条款表明两层意思:一是李某应当垫资64万元,二是该垫资64万元作为李某支付的首期楼款,在银行扣账之后,视为袁某已收取该笔房款。而原告已先支付了10万元的定金,之后支付了首期房款64万元,同时又向银行申请了贷款171万元支付楼款余额,这三笔款项正好符合合同约定的房屋价款245万元。综上分析,番禺法院认为,本案中,李某应按约承担部分垫资赎契义务,而非全额垫资赎契义务,其所垫资的金额应为64万元,而非卖家袁某主张的1&0&4万元。李某在20&16年8月4日按约将64万元汇入袁某贷款账户,应视为李某已履行了附件第5条约定的垫资赎契义务。而袁某在收到该64万元后,又将64万元退回给李某,致使双方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违反了房屋买卖合同中“一方拒绝按约定收取或支付定金、楼款”的约定,已构成违约。综上所述,番禺区法院一审判决双方的买卖合同解除,被告袁某向原告李某支付违约金额49万元(按成交价245万元的20%计算),并向李某支付已付的中介费1.8万元。卖方袁某上诉后,在该案二审期间,袁某提出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他出售时妻子不知情,并以此主张合同无效,但此说法未被法院采纳。广州中院二审对该案维持了原判。法官提醒房价一上涨&卖方违约多买家缔约前&条款要细化近段时间,番禺区法院受理多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价不断上涨导致二手房交易违规率增加。因此法官提醒:买家在签订房屋合同时要细化合同条款,在交易中注意保留、收集证据;卖家在交易过程中,要遵守诚信原则,勿因小失大。
一方面,卖房人看到房价上涨后拒卖,属于民事违约行为。按照《合同法》规定,要承担三种违约结果:一是继续履行合同;二是采取措施补救;三是赔偿损失。买房人可选择不要卖方双倍返还的定金,而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另一方面,据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违约金产生的依据一般可分为约定依据和法定依据,如果一方当事人违约,法律给予违约方一定的惩罚而对守约方进行一定的法律救济。在实际适用过程中,当事人的约定违约金条款优先于法定违约金条款适用,只有在当事人无约定的情况下才可能适用法定条款。
(原标题:业主卖房反悔 法院判赔49万)
本文来源:南方都市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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