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格后,在资格有效期内还需报送资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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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知新认定办法颁布后审计高新企业时,审计师必知的要点汇总!(三)高新企业技术认定慧邦国际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由10年以上从业经验的专家团队,专注于广大中小企业所需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高新技术企业运行维护风险防范、企业高新收入专项审计、企业研发投入专项审计、著作权申请、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高新技术企业专业人才定制”等一体的集成服务商,至今以服务1600多家高新企业,帮助客户获得国家扶持资金8000多万元!5《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变化高薪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期间与认定的有效期不一致,税收优惠还能享受吗?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因此高新技术企业也是按年享受税收优惠。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注明的发证时间是具体日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财务指标,不一定是一个完整纳税年度,且有效期为3年。这就导致了企业享受优惠期间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的有效期不完全一致。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示例:A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在日到期,在2019年季度预缴时企业仍可按高新技术企业15%税率预缴。如果A企业在2019年年底前重新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其2019年度可继续享受税收优惠。如未重新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则应按25%的税率补缴少缴的税款。示例:A企业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注明的发证时间为日,A企业可自2016年度1月1日起连续3年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即,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年度为和2018年。按照上述原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发放当年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则在期满当年应停止享受税收优惠。但鉴于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仍有可能处于有效期内,且继续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可能性非常大,为保障高新技术企业的利益,实现优惠政策的无缝衔接,公告明确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内,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可暂按15%的税率预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则应按规定补缴税款。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还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享受税收优惠吗?答:为落实相关部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税务总局2015年下发了《关于发布;的公告》,明确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一律实行备案管理方式。因此,企业在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不需经过税务机关审批,按照要求备案即可享受税收优惠。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还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享受税收优惠吗?答:为落实相关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税务总局2015年下发了《关于发布;的公告》,明确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一律实行备案管理方式。因此,企业在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不需经过税务机关审批,按照要求备案即可享受税收优惠。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还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享受税收优惠吗?答:为落实相关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税务总局2015年下发了《关于发布;的公告》,明确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一律实行备案管理方式。因此,企业在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不需经过税务机关审批,按照要求备案即可享受税收优惠。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在资格有效期内还需报送资料吗?答:为强化认定后续管理,此次修订新增了企业在获得资格后每年报送材料的义务,即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于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需要重新认定吗?答:为解决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重复认定的问题,认定办法明确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认定办法重新认定。哪些情况将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答: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1)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2)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行为的;(3)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企业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税务机关从何时开始追缴已享受的税收优惠?答: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企业不符合认定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将如何处理?答:根据认定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税务机关在接到认定机构通知后,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的,需履行什么手续?答: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3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慧邦股份欢迎您的到来,赶快拨打电话联系我们吧~~~
税案观察: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核期间,税务机关能否直接要求企业补税?高新企业技术认定慧邦国际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由10年以上从业经验的专家团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需要注意事项,专注于广大中小企业所需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高新技术企业运行维护风险防范、企业高新收入专项审计、企业研发投入专项审计、软件著作权申请、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高新技术企业专业人才定制”等一体的集成服务商,至今以服务1600多家高新企业,帮助客户获得国家扶持资金8000多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由认定机构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但在高新资质的维持过程中,税务机关可能会发现企业出现不满足认定条件或其他而应取消高新资格。此时,需要提请认定机构进行复核,复核过程中,企业是否仍享有高新资格,税务机关能否直接下达要求企业补缴税款的通知?本期华税律师与您分享一则相关案例。一、案情介绍甲公司成立于2003年,注册地位于北京市顺义区,经营范围系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电子设备等产品的销售等。甲公司于2012年7月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为2012年7月至2015年7月。日,顺义区国税局以甲公司存在偷税为由,对甲公司作出顺国税稽罚[2012]2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甲公司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日,顺义区国税局针对甲公司享有的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像市国税局提出复核申请,并作出顺国税通[号《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甲公司:由于2012年的偷税行为,其将暂停享受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并按要求补缴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该通知书于日送达企业。甲公司不服,向北京市国税局提出行政复议,市国税局复议维持。甲公司仍不服,向北京市顺义区相关部门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判决甲公司败诉。二、争议焦点及各方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系: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提请复核期间是否应当补缴税款?暂停享受税收优惠应当如何理解?甲公司观点:通知只是暂停享受优惠,但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仍处于有效期内,即减税、免税条件尚未发生变化,不应要求补缴2014年度税款。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取消需经法定程序,只有经法定程序企业的高新资质被取消后,才应当补缴税款。税局及观点:甲公司未对2012年作出的偷税处罚决定提起复议和诉讼,则该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甲公司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应当被取消。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税务机关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暂停享受减免税优惠,则甲公司理应履行补缴税款的义务。三、华税分析(一)新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关于复核期间是否应当补缴税款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08国科发火172号)(已废止):第九条 &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第十五条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6国科发火32号文)(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二)2008版《高新认定管理办法》下,复核期间甲公司应当承担补缴税款的责任根据2008版认定办法规定,企业有“偷骗税行为”应当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本案中甲公司的偷税行为已经被2002年的《处罚决定书》所认定,根据2008版认定办法,应当取消其资格。顺义区国税局通过市国税局向认定机构提出复核申请,至《税务事项告知书》送达时,复核决定虽尚未作出,也即对于甲公司的高新资质是否应当取消尚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但根据2008版认定办法,“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即虽然高新资质尚未被取消,但减免税优惠暂停享受。认定机构复核期间正值甲公司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复核期间暂停享受税收优惠即甲公司应当暂停享受2014年度税收优惠,因此甲公司应当承担补缴2014年度税款的责任。(三)2016版《高新认定管理办法》下,复核期间甲公司不应承担补缴税款的责任根据旧的管理办法,本案中税务机关及均认为“暂停”享受即不能享受。但从保护纳税人利益角度,笔者认为“暂停”应当是对高新资质的冻结,即对于是否取消高新资质尚未确定。企业的税收优惠与高新资质应当是一体的,不应当割裂开来。企业的高新资质尚在审核,对于是否应当取消企业所享受的税收优惠也应当是不确定的状态,因此,复核期间不宜对企业做出补缴税款的决定。并且企业高新资质认定与取消的权力机关均应当是认定机构,复核期间税务机关径行作出补缴税款决定超越法定权限。2016版认定办法修正了上述规定中的疏漏,做出了诸多改进。明确了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和取消的权力机关均为认定机构,有利于保护企业的利益。在企业高新资质的维持期间,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发现问题均可提出,不仅局限于税务机关。并明确规定复核确认企业不符合高新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取消从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所享受的税收优惠。第二,理顺了“检查―复核―补缴税款”的程序及关系:发现企业存在不符合认定条件的情况→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和认定条件→认定机构取消其资格→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追缴不符合条件年度起享受的优惠。根据新规,顺义区国税局发现甲公司不符合高新认定条件后,应当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条件的,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追缴不符合条件年度起享受的税收优惠。因此,新规明确了在复核期间,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仍然有效,在复核决定下达之前,企业不承担税款补缴的责任。四、小结2016版认定办法对企业的监督管理部分进行了完善,但对于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的法律救济程序仍然存在一定缺陷。华税建议,高新企业应及时关注法律法规及所在地区高新政策的变化,重视对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维持工作。与此同时,如存在被取消高新资质的风险或已被取消高新资质的,企业应在充分把握法律法规及实务操作的基础上,积极寻求合理的法律救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慧邦股份欢迎您的到来,赶快拨打电话联系我们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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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安装浏览器,或使用别的浏览器三部委: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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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
三部委: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 近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修订完善后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认定办法》 ) ,进一步完善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科技部火炬中心、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负责人就《认定办法》的有关内容回答了记者提问。1. 修订《认定办法》的背景是什么?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 2008 年,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了《认定办法》,联合成立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各省级认定机构负责具体认定工作。《认定办法》实施 8 年来,总体运行平稳、效果良好,但随着形势发展也显露出一些问题。一是技术领域范围滞后,一些新兴产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在技术领域中体现不足。二是认定条件已不适应发展新要求,对中小企业支持力度不够。三是认定程序有待优化,后续监管也需要进一步加强。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落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各项举措,用税收减法换“双创”新动能加法,以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增强持续增长动力,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在广泛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修订完善了《认定办法》,经国务院批准后印发。2. 修订《认定办法》的原则是什么?答: 此次修订按照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要求,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坚持高新导向,突出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的政策定位,增强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二是坚持与时俱进,将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和新业态纳入支持范围,同时限制落后技术。三是坚持扶持“双创”,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适当放宽对中小企业的认定条件,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四是坚持放管结合,优化认定管理流程,加强后续监管,提高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效率和质量。3. 对《认定办法》主要作了哪些修订?答: 此次修订的内容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调整“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指标。为了使更多中小企业享受到高新技术企业政策优惠,将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 5000 万元(含)的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由 6% 调整为 5% ,此举将使规模较小、研发投入相对较少的中小企业获益。二是调整“科技人员占比”指标。考虑到目前企业研发形式日益多样,产学研合作逐步深入,研发外包、开放式众包等渐成趋势,企业越来越依靠外部力量开展研发活动,为更加适应企业研发创新的发展需求,将原“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 30% 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 10% 以上”的条件,调整为“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0% ”。三是调整认定条件中对知识产权的要求。取消原有“近三年内”获得知识产权的限制,同时取消原有“ 5 年以上独占许可”获得知识产权的方式。既鼓励了企业自主研发,也有助于避免知识产权滥用,企业仍可通过技术转让等方式获得知识产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有利于更好地落实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四是缩短公示时间。认定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的时间由原 15 个工作日改为 10 个工作日,提高了工作效率。五是增加异地搬迁内容。为促进区域产业转移和协调发展,增加对异地搬迁企业资质互认的相关内容,明确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4. 修订后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有哪些变化?答: 作为《认定办法》的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亦作了相应修订,与原技术领域相比,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变化:一是扩充服务业支撑技术。如新增“检验检测认证技术”“现代体育服务支撑技术”“智慧城市服务支撑技术”等行业特征明显的内容,并对“研发与设计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产业支撑技术”“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技术”等技术领域进行了补充。二是增加相关领域新技术,淘汰落后技术。如新增“增材制造技术”“石墨烯制备与应用技术”“重大自然灾害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关键技术”“新能源汽车试验测试及基础设施技术”等先进技术,并排除了落后的产业技术与产品内容。三是增强内容的规范性和技术特点。突出领域的关键技术要求,尽可能去除产业类、产品化描述,加强领域间的协调,避免重复和遗漏,表述上更加准确、精炼、规范、专业。5.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需符合什么条件?答: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 )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 )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 )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0% ;( 5 )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 5000 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5%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5000 万元至 2 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4%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2 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 6 )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60% ;( 7 )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 )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6.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还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享受税收优惠吗?答: 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税务总局 2015 年下发了《关于发布
的公告》,明确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一律实行备案管理方式。因此,企业在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不需经过税务机关审批,按照要求备案即可享受税收优惠。7.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在资格有效期内还需报送资料吗?答: 为强化认定后续管理,此次修订新增了企业在获得资格后每年报送材料的义务,即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于每年 5 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8. 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需要重新认定吗?答: 为解决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重复认定的问题,《认定办法》明确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认定办法》重新认定。9. 哪些情况将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答: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1 )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2 )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3 )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10. 企业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税务机关从何时开始追缴已享受的税收优惠?答: 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11. 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企业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将如何处理?答: 根据《认定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税务机关在接到认定机构通知后,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12.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的,需履行什么手续?答: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 3 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本文来自微信号:xiaochenshuiw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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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近期税收热点和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网站11月8日上午9:30开展了以“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为主题的在线访谈。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就网民关心的问题与网友在线交流。以下为访谈文字实录↓
[主持人]今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决定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使更多创新型企业得到政策支持。完善后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加大了对科技企业特别是中小科技企业的普惠性政策支持,激励市场主体增加研发投入,有力推动“双创”,培育创造新技术、新业态和提供新供给的生力军,促进经济升级发展。因此,此次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能否向广大网友介绍一下与此相关的背景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好的,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好,很高兴能有这样一个机会与各位网友在线交流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认定管理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2008年,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认定管理办法,并联合成立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各省级认定机构负责具体认定工作。
2008版《认定办法》实施8年以来,总体运行平稳、效果良好。但随着形势发展也显露出一些问题。一是技术领域范围有些滞后,一些新兴产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在技术领域中体现不足;二是某些认定条件已不适应发展要求,对中小科技企业倾斜支持力度不够;三是认定程序需要更加优化,后续监管也需要进一步加强。为进一步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适时修订完善认定管理办法,用政府税收减法,换取“双创”新动能加法,对促进结构调整,推动经济增长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为此,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广泛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修订完善了认定管理办法,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主持人]为便于网友理解修订后的认定管理办法,您能简要介绍一下此次修订的基本原则吗?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修订工作是按照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要求实施的,因此,在修订中,重点把握了以下原则,一是坚持高新导向,突出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的政策定位,增强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二是与时俱进,将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和新业态纳入支持范围,吸收新技术,淘汰落后技术;三是加大对中小科技企业的支持力度,适当放宽中小科技企业的认定条件,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四是坚持放管结合,优化认定管理流程,加强后续监督检查,提高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效率和质量。
[主持人]您能向网友介绍一下此次认定管理办法的修订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吗?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此次认定管理办法的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调整“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指标。为了使更多中小企业享受到高新技术企业政策优惠,将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由6%调整为5%,此举将使规模较小、研发投入相对较少的中小企业获益。
二是调整“科技人员占比”指标。考虑到目前企业研发形式日益多样,产学研合作逐步深入,研发外包、开放式众包等渐成趋势,企业越来越依靠外部力量开展研发活动,为更加适应企业研发创新的发展需求,将原“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的条件,调整为“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三是调整认定条件中对知识产权的要求。一是取消原有“近三年内”获得知识产权的限制,二是取消原有“5年以上独占许可”获得知识产权的方式,这样一方面鼓励了企业自主研发,同时也有助于避免知识产权滥用,而企业仍可通过技术转让等方式获得知识产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有利于更好地落实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四是缩短公示时间。认定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的时间由原15个工作日改为10个工作日,提高了工作效率。
五是增加异地搬迁内容。为促进区域产业转移和协调发展,增加对异地搬迁企业资质互认的相关内容,明确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
[主持人]我们注意到,税务总局高度重视此次认定管理办法修订后的落实工作,您能简要介绍一下相关情况吗?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经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批准,日,科技部、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简称《认定办法》)。此次修订适当放宽了对中小科技企业的认定条件,吸纳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认定试点政策内容,并对《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技术领域》予以完善。
2月28日,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税总函〔2016〕74号),对全面贯彻落实认定管理办法提出具体要求,确保政策落实到位,政策效应得到全面发挥。为便于广大纳税人理解掌握和基层税务部门有效执行,还通过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门户网站就认定办法的修订背景、政策执行口径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解读。
6月22日,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修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号,简称《认定指引》),切实提高认定办法的可操作性、确定性,便利性,确保优惠政策平稳落地,使纳税人实实在在享受到政策红利。
下一步,我们将督促各地继续做好优惠政策的宣传培训等相关工作,持续加强后续管理,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网友23470]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需符合什么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①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②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③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网友23474]如何理解认定条件中提及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与主要产品(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是指对其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产品(服务)。
主要产品(服务)是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中,拥有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的产品(服务)。
[网友1117]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具体指什么?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对企业取得上述收入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应属于《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其中,技术性收入包括:
(1)技术转让收入:指企业技术创新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
(2)技术服务收入:指企业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统等为社会和本企业外的用户提供技术资料、技术咨询与市场评估、工程技术项目设计、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3)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指企业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及新产品开发所获得的收入。
[网友23496]认定条件提到的总收入、销售收入,具体应该如何计算呢?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
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
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
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口径计算。
[网友113123]认定条件中提及科技人员、职工总数具体包括哪些人员?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网友23511]认定条件中涉及的职工总数、科技人员的统计方法是什么?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科技人员数均按照全年月平均数计算。
月平均数=(月初数+月末数)÷2
全年月平均数=全年各月平均数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网友23518]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如何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活动。不包括企业对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某项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新的材料、装置、产品、服务、工艺或知识等)。
[网友23503]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意义?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意义在于对科技型企业进行政策扶持,有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创造新技术、新业态和提供新供给的生力军,促进经济升级发展。
[网友23511]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范围是什么?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范围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以及其他费用。具体规定和口径详见《工作指引》。
[网友235234]如何界定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内部研究开发活动实际支出的全部费用与委托境内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的研究开发活动所支出的费用之和,不包括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完成的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受托研发的境外机构是指依照外国和地区(含港澳台)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组织;受托研发的境外个人是指外籍(含港澳台)个人。
[网友123120]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有什么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企业应正确归集研发费用,由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
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是以单个研发活动为基本单位分别进行测度并加总计算的。企业应对包括直接研究开发活动和可以计入的间接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归集,并填写《工作指引》附件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中的“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企业应按照“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提供相关凭证及明细表,并按《工作指引》要求进行核算。
[网友61123]如何评价企业创新能力?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企业创新能力主要从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企业成长性等四项指标进行评价。各级指标均按整数打分,满分为100分,综合得分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为符合认定要求。
[网友23497]请问当年所有用于研发的费用都可以参与加计扣除吗?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的研发费用范围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号)。
[网友5123213]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在资格有效期内还需报送资料吗?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为强化认定后续管理,提升高新技术企业质效,此次修订新增了企业在获得资格后每年报送材料的义务,即: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在其资格有效期内应每年5月底前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报送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网友212122]《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有哪些变化?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与原技术领域相比,修订后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扩充服务业支撑技术。如新增“检验检测认证技术”、“现代体育服务支撑技术”及“智慧城市服务支撑技术”等行业特征明显的内容;对“研发与设计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产业支撑技术”、“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技术”等技术领域进行了补充。
二是增加相关领域新技术,淘汰落后技术。如新增“增材制造技术”、“石墨烯材料制备与应用技术”、“重大自然灾害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关键技术”、“新能源汽车试验测试及基础设施技术”等先进技术。同时,排除了落后的产业技术与产品内容。
三是增强内容的规范性和技术特点。突出领域的关键技术要求,尽可能去除产业类、产品化描述;加强领域间的协调,避免重复和遗漏;表述上力求准确、精炼、规范、专业。
[网友235561]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还需经过税务机关审批才能享受税收优惠吗?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税务总局2015年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明确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一律实行备案管理方式。因此,企业在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不需经过税务机关审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要求备案即可。
[网友166113]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需要重新认定吗?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为减轻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重复认定的负担,《认定办法》明确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认定办法重新认定。
[网友122368]哪些情况将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网友123451]企业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税务机关从何时开始追缴其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认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重大安全等应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网友23586]请问,高新技术企业在股权激励方面有什么特殊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高新技术企业在股权激励方面没有特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可按照现行股权激励的税收政策执行。
[网友421598]高新技术企业被取消资格后,当年可以重新申请认定吗?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无论何种原因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当年不得再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网友5113123]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企业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将如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根据《认定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税务机关在接到认定机构通知后,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网友5513131]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的,需履行什么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网友]《认定办法》出台后,按照原认定管理办法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还有效吗?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日前已按2008版《认定办法》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依然有效,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网友2355123]某高新技术企业在2014年度发生偷税行为,税务机关在2015年度做出处罚决定,《认定办法》出台后,是否仍需按2008版《认定办法》的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按2008版《认定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日前发生2008版《认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况,且有关部门在日前已经做出处罚决定的,仍按2008版《认定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网友512312]某按2008版《认定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因2014年发生偷税行为且于当年被取消资格,认定机构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的处罚执行至什么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认定办法》实施以后,原2008版《认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的处罚执行至日止。
[网友23554]我们是新科技企业,成立已1年以上,但是企业到现在还没有实现收入,知识产权正在申办中,能否享受高新企业优惠政策呢?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前提是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认定的具体条件和程序详见《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
[网友512123]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需向认定机构提交哪些材料?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通过网络系统提交至认定机构,并向认定机构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在线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知识产权证书及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参与制定标准情况等)、科研项目立项证明(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总体情况与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等相关材料;
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人员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等;
6.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下同)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
对涉密企业,须将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网友155112]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内,在通过重新认定前能否继续享受税收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内,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度汇算清缴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网友23624]请问如果2015年被认定为高企,税收优惠政策需要在什么时候备案呢?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第七条的规定,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
[网友267803]高新技术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是否也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网友]核定征收企业是否能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适用于账证健全、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核定征收企业不能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
[网友]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是什么,对于企业的注册地有要求吗?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将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由中关村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推广至全国,并自日起执行。因此,目前该项政策对企业的注册地没有限制性要求。
[网友23532]现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是如何规定的?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具体可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网友23497]请问被认定为高企后,每年需要年审吗?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企业被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后,在资格有效期内不需要年审,但应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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