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责任在消费者的保险纠纷案例解析,或消费者无理取闹的保险纠纷案例解析,最好有视频

保险纠纷要在30工作日内解决
本报讯(记者傅洋)随着保险在人们生活里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北京保险纠纷也逐年上升。今天上午,北京保险行业协会与北京四中院建立保险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未来有条件的保险纠纷案件将更多以事前调解方式进行。保险纠纷原告当事人有望在更短时间解决纠纷并获得合理赔偿。
本市80%以上的保险纠纷均由四中院和其下辖的北京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审理。自2010年以来,本市各类涉保纠纷年均达2.3万件,激增的案件与司法资源矛盾日益凸显。
今天上午保险纠纷诉调对接、诉非衔接机制签署,首次正式确定了保险诉调机制。首先,在立案前通过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同时在诉讼中,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由法院出具《委托调解函》。达成调解合意后,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相应司法确认。通过分流调解,很多保险纠纷将不必进入司法程序,将有利于保险纠纷矛盾化解。
“采用诉前和诉中调解等方式,将引导当事人低成本、短时间解决纠纷。保险诉讼调解全程都是免费的。”北京保险行业协会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保险纠纷进入到立案阶段,如果通过法院解决,全过程至少要3个月至半年。而目前通过行业部门进行调解,最短20天就可以解决,最长30个工作日就调解执行。
“通过行业协会调解的案件,履行率是100%。”保险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行业协会调解案件不存在执行难问题。因为大多数保险公司都是行业协会的会员单位,签署过自律公约,如果违反公约将受到一定制裁。J004
十大保险纠纷案例公布
今天上午,北京四中院还公布了十大典型保险纠纷案例,通过案例,可发现保险行业行为仍存在一定不规范情形:比如保险代理人未将保险条款给投保人,对免责条款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保险单与投保单内容记载不一致,保险公司不能作出合理解释。
记者上午了解到,随着保险业发展,一些新的案例类型不断出现,比如代位权的问题,比如网络投保出现的问题。
案例一 被保险人意外死亡,其亲属提供证据与资料后,保险人以无法证明死亡原因拒赔。
法院认为,保险人不得以保险相对人提供资料证明不足等原因拒赔,被保险人因突发意外死亡,当务之急是考虑生命健康权益,而非取得何种证明。
案例二网络购买旅行意外伤害险并附高风险运动意外险,消费者在自家楼下玩滑板摔伤要求保险人赔偿,保险公司以非旅行期间拒赔。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保险人在非旅行期间所受的伤害不属于本案所涉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这也说明很多网购保险者并未认真阅读合同提示。
保险纠纷要在30工作日内解决
【摘要】随着保险在人们生活里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北京保险纠纷也逐年上升。案例二网络购买旅行意外伤害险并附高风险运动意外险,消费者在自家楼下玩滑板摔伤要求保险人赔偿,保险公司以非旅行期间拒赔。
本报讯(记者傅洋)随着保险在人们生活里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北京保险纠纷也逐年上升。今天上午,北京保险行业协会与北京四中院建立保险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未来有条件的保险纠纷案件将更多以事前调解方式进行。保险纠纷原告当事人有望在更短时间解决纠纷并获得合理赔偿。
本市80%以上的保险纠纷均由四中院和其下辖的北京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审理。自2010年以来,本市各类涉保纠纷年均达2.3万件,激增的案件与司法资源矛盾日益凸显。
今天上午保险纠纷诉调对接、诉非衔接机制签署,首次正式确定了保险诉调机制。首先,在立案前通过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同时在诉讼中,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由法院出具《委托调解函》。达成调解合意后,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相应司法确认。通过分流调解,很多保险纠纷将不必进入司法程序,将有利于保险纠纷矛盾化解。
“采用诉前和诉中调解等方式,将引导当事人低成本、短时间解决纠纷。保险诉讼调解全程都是免费的。”北京保险行业协会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保险纠纷进入到立案阶段,如果通过法院解决,全过程至少要3个月至半年。而目前通过行业部门进行调解,最短20天就可以解决,最长30个工作日就调解执行。
“通过行业协会调解的案件,履行率是100%。”保险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行业协会调解案件不存在执行难问题。因为大多数保险公司都是行业协会的会员单位,签署过自律公约,如果违反公约将受到一定制裁。J004
十大保险纠纷案例公布
今天上午,北京四中院还公布了十大典型保险纠纷案例,通过案例,可发现保险行业行为仍存在一定不规范情形:比如保险代理人未将保险条款给投保人,对免责条款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保险单与投保单内容记载不一致,保险公司不能作出合理解释。
记者上午了解到,随着保险业发展,一些新的案例类型不断出现,比如代位权的问题,比如网络投保出现的问题。
案例一 被保险人意外死亡,其亲属提供证据与资料后,保险人以无法证明死亡原因拒赔。
法院认为,保险人不得以保险相对人提供资料证明不足等原因拒赔,被保险人因突发意外死亡,当务之急是考虑生命健康权益,而非取得何种证明。
案例二网络购买旅行意外伤害险并附高风险运动意外险,消费者在自家楼下玩滑板摔伤要求保险人赔偿,保险公司以非旅行期间拒赔。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保险人在非旅行期间所受的伤害不属于本案所涉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这也说明很多网购保险者并未认真阅读合同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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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纠纷案例精选
保险合同纠纷案例精选
市民如何避免保险纠纷?请看市中级法院法官的详细解读
&&&&市民的经济生活中,参加保险成为重要的一项内容。因为各方面原因,保险纠纷也一直呈居高不下态势。青岛市两级法院近年来审理了大批涉及保险的纠纷,从保险纠纷中可以看出,好多当事人缺少应有的保险法律知识。为提高青岛市民的保险法律意识,避免市民遭受更大的经济损失,市中级人民法院向青岛市民提供了五起保险案例,法官还做了精彩点评,以期引起市民及相关当事人的关注。
&&&&投保两年后,保险公司能否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保险合同?
点评法官&王晓琼
&&&&案例:2007年5月,孙某购买了某保险公司&“平安智富人生终身寿险”,保险金额为8万元。保险条款约定,保险期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孙某按约交付了保险费。2010年10月,孙某被医院确诊为原发性肝癌,于手术后死亡。孙某之妻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以投保人孙某投保前存在影响保险公司承保决定的健康情况而在投保时未书面告知为由拒赔。孙某之妻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额8万元。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8万元。
&&&&争议焦点:保险合同成立起超过两年的,保险公司能否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保险金。
&&&&法条链接:《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第三款: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法官点评: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保险法赋予保险公司合同解除权,但保险公司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行使该权利。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为保险法上的“不可抗辩条款”,据此,即使投保人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合同成立满两年后,保险公司也不能再以该理由解除合同,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案中,保险合同的成立已经超过两年,因此,无论投保人是否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都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可抗辩”条款体现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宗旨,有利于维护保险合同的稳定性,亦有利于督促保险公司加强对核保工作的管理,促进保险业长期健康稳定发展。
&&&&对于保险合同中“酒驾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是否需要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点评法官&程超
&&&&案例:2011年9月,王某为其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30万元)等,保险条款约定驾驶人酒后驾驶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日,王某驾驶保险车辆与邵某驾驶的货车相撞,致使二人重伤、一人死亡、两车受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超车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原因,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王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第三者责任险30万元及车辆损失2.9万元。
&&&&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对责任免除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点评:对于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本应负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但酒后驾驶行为属于相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禁止酒后驾驶机动车,《刑法》规定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严重后果的,以交通肇事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因此,对于保险合同中“酒驾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只要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以对字体加黑加粗等方式作出了提示,被保险人如果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因而免责条款不生效为由进行抗辩,法院不予支持。
&&&&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仅承担部分责任或无责,能否要求保险公司对车辆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点评法官&宿敏
&&&&案例:日,王某与某财产保险公司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其中约定车辆损失险为75000元,保险期间为日至日。王某车辆于日发生交通事故&,即墨市公安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其负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本次交通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损坏,经评估鉴定,车辆损失等为13527元。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车辆损失保险赔偿金人民币13527元。
&&&&争议焦点:“保险公司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条款的效力问题,即车损险有责赔付条款的效力问题。
&&&&法条链接: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法官点评:车损险保险合同有责赔付条款的效力问题,是车损险纠纷中法律适用的焦点问题。消费者投保车损险的目的是为了车辆发生损失后及时从保险公司获得经济补偿。因此,保险车辆因碰撞产生损失后,被保险人要求保险公司对车辆损失予以赔偿是车损险的应有之义,也属于车损险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根据驾驶人所负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条款将责任保险的有责赔付原则引入车损险,会导致在交通事故中无责及只承担部分责任的一方无法要求保险公司对车辆的全部损失进行赔付,限制了被保险人的权利,减轻了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明显有违车损险的主旨和保险消费者的合理预期。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该条款系无效条款。
&&&&人身意外伤害险中所附的《伤残程度与给付比例表》在保险纠纷中应如何适用?
点评法官&林伟光
&&&&案例:2008年6月,某保险公司与张某所在单位签订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被保险人为包括王某在内的50名工作人员,每个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8万元。保险条款约定,保险期间被保险人身故和伤残,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和残疾保险金。&2008年10月,张某发生工伤。经法医鉴定,张某之伤构成九级残疾。张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以张某的伤残等级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残疾程度不符为由拒赔。张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额残疾赔偿金人民币95890.5元。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8万元。
&&&&争议焦点:保险公司能否依据《伤残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拒赔保险金。
&&&&法条链接:《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法官点评:人身意外伤害险所附的《伤残程度与给付比例表》的主要内容为: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的伤残等级(七级以上)给付保险金。该表减轻了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属于责任免除条款,保险公司对此应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本案中,保险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向投保人履行了对于《伤残程度与给付比例表》的明确说明义务,故该表对被保险人不产生法律效力。此外,近日保监会下发保监会〔2013〕46号通知,要求“在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伤残程度的定义及对应保险金给付比例,保险公司应科学划分伤残程度,公平设定保险金给付比例”。该通知体现了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有利于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据此,保险公司应对《伤残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残疾标准进行修订和完善,以与相关法律规定及标准相衔接。
&&&&投保时,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点评法官&刘昭阳
&&&&案例:2009年8月,刘某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智盈人生及附加智盈重疾险,保险期间、交费年限均为终身。&2008年5月刘某曾在医院诊断患有桥本甲状腺炎。&日在某医院手术,同年9月20日出院,病理诊断为甲状腺癌。&日,刘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以投保人刘某投保前存在影响承保决定的健康情况、而在投保时未书面告知为由拒赔。刘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11万元。
&&&&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人寿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退还刘某保费,驳回刘某其他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是否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拒赔保险金。
&&&&法条链接:《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第二款: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五款: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法官点评: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因此,我国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负有如实告知义务,如果投保人未履行该义务,保险公司在合理期间内有权依法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告知的情况对于保险公司是否决定承保,承保费率的高低都存在影响。本案中,保险公司对刘某的健康情况进行了询问,而刘某并未就关于身体健康的真实情况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因此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在此提醒公众注意:投保时应详细阅读投保单及相关保险合同材料,对于保险人的询问要如实告知。投保时如果保险公司的代理人代为填写“健康询问表”,经投保人签字确认的,代为填写的内容也视为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除非投保人能够证明保险代理人存在欺骗、隐瞒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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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71775
书名:财产保险理赔和追偿案例评析
作者:杜爱武
出版社:中国法制
出版时间:2016年11月
入库时间:
图书内容简介
本书从日常工作中摘选了具有广泛代表性的保险纠纷案例,集广大法律工作者的智慧,结合保险诉讼进行了保险理论问题的探讨,从侧面介绍了保险经营、保险消费等方面的知识,为社会各界认识和了解保险提供了一个很好的窗口,也必将推动保险法制建设和保险业的有序健康发展。本书所收集的28个案例,涉及当前财产险多个方面的情况和问题,蕴含了大量有价值的信息,具有以下特点:一是险种涉及面广。本书所涉案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典型性和普遍性,内容形式多样。既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医疗保险、机动车辆保险、租赁房屋等保险;也有与企业经营密切相关的财产一切险、责任险、货物运输保险、船舶保险、海上保险等。二是案例评述清晰。本书对每个案例进行详细解读,设立了争议焦点、法院观点、法律评析、案件启示等条目。其中不乏从消费者、经营者等多角度对保险经营制度进行解读和阐述,使文章在提供丰富观点论据的同时,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可读性。三是借鉴意义丰富。通过对案例进行的客观评价和分析,不仅可以系统了解目前司法界对于保险判案的基本走向,也通过援引案例对保险消费者进行了保险、法律普及教育,更有在深层次理论探索的过程中,为保险行业发展献言献策,这些来源于实践的建议将会在未来的保险业发展进程中起到积极的作用。
第一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例
1信贷保证保险案例评析
2交强险赔付是否应考虑损伤参与度因素
3交强险下“车上人员”与“第三者”身份的界定和转化
4“医保条款”的效力及适用
5对定值保险及重复保险的认定
6对保单约定的“账面原值”的理解及不足额投保的认定
7承租人就租赁房屋投保财产险引发的保险利益和赔偿责任问题
8仓库管理人投保财产一切险引发的保险利益问题
9责任保险的重复保险问题
10责任保险诉讼时效起算点的界定
11责任保险下调查费用和律师费用的承担主体问题
12责任险被保险人消极抗辩并被判负有赔偿责任时保险人能否拒赔
13承运人责任险下损失赔偿范围和赔偿对象的界定
14承运人投保货物运输险的保险利益问题
15船舶保险下沉船事故的举证责任分配及证明标准
16船舶保险的保险价值认定
17海上保险合同告知义务中“重要情况”的界定
18保费债权与保险金债权相抵销的若干法律问题
19禁止性规定作为免责条款时的提示说明义务
20网络投保下保险公司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21保险合同中格式仲裁条款效力的认定
第二章财产保险代位追偿纠纷案例
22被保险人与责任方订立的仲裁协议对保险人的约束力
23被保险人与责任方订立的责任限制条款对保险人的约束力
24保险代位追偿案件中法院是否应审查保险合同法律关系
25保险代位追偿案件的诉讼时效
26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和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权发生冲突时的
解决规则
27保险代位追偿案件中公估报告的证据性质和效力
28租赁房屋因火灾致损引发的保险追偿案例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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