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亚马逊受益所有人类型

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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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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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
  国税函[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内地与香港、澳门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现就缔约对方居民申请享受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等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时,如何认定申请人的“受益所有人”身份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受益所有人”是指对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权利或财产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人。“受益所有人”一般从事实质性的经营活动,可以是个人、公司或其他任何团体。代理人、导管公司等不属于“受益所有人”。?  导管公司是指通常以逃避或减少税收、转移或累积利润等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这类公司仅在所在国登记注册,以满足法律所要求的组织形式,而不从事制造、经销、管理等实质性经营活动。?  二、在判定“受益所有人”身份时,不能仅从技术层面或国内法的角度理解,还应该从税收协定的目的(即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出发,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结合具体案例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判定。一般来说,下列因素不利于对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认定:?  (一)申请人有义务在规定时间(比如在收到所得的12个月)内将所得的全部或绝大部分(比如60%以上)支付或派发给第三国(地区)居民。?  (二)除持有所得据以产生的财产或权利外,申请人没有或几乎没有其他经营活动。?  (三)在申请人是公司等实体的情况下,申请人的资产、规模和人员配置较小(或少),与所得数额难以匹配。?  (四)对于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财产或权利,申请人没有或几乎没有控制权或处置权,也不承担或很少承担风险。?  (五)缔约对方国家(地区)对有关所得不征税或免税,或征税但实际税率极低。?  (六)在利息据以产生和支付的贷款合同之外,存在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在数额、利率和签订时间等方面相近的其他贷款或存款合同。?  (七)在特许权使用费据以产生和支付的版权、专利、技术等使用权转让合同之外,存在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在有关版权、专利、技术等的使用权或所有权方面的转让合同。?  针对不同性质的所得,通过对上述因素的综合分析,认为申请人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不应将申请人认定为“受益所有人”。?  三、纳税人在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时,应提供能证明其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的与本通知第三条所列因素相关的资料。  各地在审批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有关条款待遇的申请时,要按照上述规定处理“受益所有人”的身份认定问题,必要时可通过信息交换机制确认相关资料。各地在具体执行中应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对于疑难案例可层报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解决。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号),现对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认定,公告如下:?
  一、在判定缔约对方居民的受益所有人身份时,应按照国税函〔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不应仅因某项不利因素的存在,或者第一条所述“逃避或减少税收、转移或累积利润等目的”的不存在,而做出否定或肯定的认定。?
  二、对国税函〔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各因素的理解和判断,可根据不同所得类型通过公司章程、公司财务报表、资金流向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人力和物力配备情况、相关费用支出、职能和风险承担情况、贷款合同、特许权使用合同或转让合同、专利注册证书、版权所属证明,以及代理合同或指定收款合同等资料进行分析和认定。? 三、申请享受协定待遇的缔约对方居民(以下简称申请人)从中国取得的所得为股息的,如果其为在缔约对方上市的公司,或者其被同样为缔约对方居民且在缔约对方上市的公司100%直接或间接拥有(不含通过不属于中国居民或缔约对方居民的第三方国家或地区居民企业间接持有股份的情形),且该股息是来自上市公司所持有的股份的所得,可直接认定申请人的受益所有人身份。?
  四、申请人通过代理人或指定收款人等(以下统称代理人)代为收取所得的,无论代理人是否属于缔约对方居民,都不应据此影响对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认定,但代理人应向税务机关声明其本身不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代理人的声明样式见附件。
  五、税务机关按照本公告第四条的规定认定受益所有人身份,并批准相关税收协定待遇的,如果代理人所属居民国或地区与中国签有税收协定或信息交换协议,可视需要通过信息交换了解代理人的有关信息。通过信息交换可以认定代理人的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税务机关可改变此前的审批结果,向原受益所有人补征税款,并按照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六、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在处理相关审批事项时,因受益所有人身份难以认定而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决定的,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号)第十七条的规定,做出暂不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处理。经过审批后可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税务机关应将相应税款退还申请人。? 
  七、按照国税发〔号文件的规定,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在处理相关审批事项时,涉及到否定申请人的受益所有人身份的案件,应报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后执行,省级税务机关应将相关案件处理结果同时报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备案。?
  八、同一纳税人就类似情形需要向不同税务机关申请认定受益所有人身份并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可向相关税务机关说明情况,相关税务机关应在相互协商一致后做出处理决定;相关税务机关不能协调一致的,应层报其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处理,并说明协商情况。?
  九、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关于委托投资情况下认定受益所有人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4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的有关规定,对于委托投资情况下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认定问题,在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前提下,补充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委托投资”是指非居民将自有资金直接委托给境外专业机构用于对居民企业的股权、债权投资,其中的“境外专业机构”指经其所在地国家或地区政府许可从事证券经纪、资产管理、资金以及证券托管等业务的金融机构。在委托投资期间,境外专业机构将受托资金独立于其自有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境外专业机构根据相应的委托或代理协议收取服务费或佣金。受托资金的投资收益和风险应由该非居民取得和承担。?&
  二、非居民通过委托投资取得投资收益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的,应向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一)投资链条各方(包括该非居民、投资管理人或投资经理、各级托管人、证券公司等)签署的与投资相关的合同或协议,以及能够说明投资业务的其他资料,资料内容应包括委托投资本金来源和组成情况以及各方收取费用或取得所得的约定;?&
  (二)投资收益和其他所得逐级返回至该非居民的信息和凭据,以及对所得类型认定与划分的说明资料;?&
  (三)税务机关为认定受益所有人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三、税务机关应对非居民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区分所得类型进行处理:?&
  (一)如果投资收益的所得类型为股息或利息,该所得在逐级返回至该非居民的过程中所得性质未发生改变,且有凭据证明该所得实际返回至该非居民,则可以认定该非居民为该笔所得的受益所有人,能够享受税收协定相应条款规定的待遇;?&
  (二)如果投资链条上除该非居民以外的各方收取的费用或取得的报酬与股息、利息有关,则该非居民不是该部分费用或报酬的受益所有人,该部分费用或报酬不得享受税收协定股息和利息条款规定的待遇;?&
  (三)如果投资收益的所得类型为财产收益,或其他不适用受益所有人规则的所得类型,则应按税收协定相应条款的规定处理。&
  四、非居民或其委托代理人拒绝提供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能区分非居民委托投资收益与投资链条上其他各方报酬的,税务机关应不予批准相应的税收协定待遇。?&
  五、非居民与投资链条上一方或多方形成关联关系的,应向税务机关提供关联交易定价原则、方法及相关资料。不提供资料或提供资料不足以证明相关联各方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税务机关可拒绝给予相应的税收协定待遇。?&
  六、对于非居民或其委托代理人提供的凭据、所得类型认定与划分及其他相关证明资料,税务机关可视情况通过信息交换方式核实其真实性和准确性。经核实与实际情况不符,不应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而税务机关已批准享受的,应撤销原审批决定,并按税收征管法和国税发〔号文件有关规定处理。?&
  七、税务机关按照本公告第三条的规定认定非居民为受益所有人,且根据税收协定股息或利息条款的规定,该非居民取得股息或利息应仅在缔约国对方征税的,如果该非居民通过委托投资取得投资收益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则在其首次享受股息或利息条款税收协定待遇之日起3个公历年度内(含本年度),同一主管税务机关可免于对其受益所有人身份进行重复认定,但应对其取得的投资收益所得类型进行审核:?&
  (一)通过同一架构安排进行委托投资;?&
  (二)投资链条上除被投资企业之外的各方保持不变;?&
  (三)投资链条上除被投资企业之外的各方签署的与投资相关的合同或协议保持不变。?&
  该非居民与受益所有人身份认定有关的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告知主管税务机关。该非居民因信息变化不能继续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停止享受有关税收协定待遇,并按国内法规定申报纳税。?&
  八、本公告自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前已发生但税务处理未完结的事项,按本公告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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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身份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为了规范税收协定执行工作,我局曾于日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号)(以下简称601号文)做出规定。随着工作的进展和问题的产生,我们认为有必要对“受益所有人”问题做出进一步明确。为此,我们拟定了本公告。对于本公告的主要内容,政策解读如下: &&&&一、如果从企业的成立时间等因素可以判定其没有避税目的,是否可以据此肯定其受益所有人身份? &&&&答:不是这样的。这是本公告希望明确的问题之一,即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认定主要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根据申请人是否对相关所得具所有权、控制权和处置权等处分的权利。也就是说,即使没有避税目的,申请人也可能因为没有这些权利而不具备受益所有人身份。 &&&&二、如何判定601号文中各不利因素的存在与否?在多少个因素同时具备的情况下,可以否定受益所有人身份? &&&&答:601号文中各不利因素的存在与否,主要应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做出判断,无法给出明确的界限,这是国际通行做法。根据实际工作中积累的经验,我们在公告中列举了一些材料,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这些材料做出判断,申请人可以通过此类材料证明自己的受益所有人身份。对于在多少个不利因素满足的情况下才可以否定申请人的受益所有人身份这一问题,同样无法给出确切的答案。但我们在公告中明确,不能仅因某项(即某一项)不利因素的存在而做出否定的判断。 &&&&三、由于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认定是个复杂而耗时的过程,能否制定一些简便易行的方法? &&&&答:经过反复讨论,我们拟定了一个安全港,但仅适用于股息所得。这在国际上也是首创,主要从减少征纳成本的角度考虑。安全港的规定是,在缔约对方上市的公司,且该公司为缔约对方居民的,则可直接认定其受益所有人身份。或者,申请人被这样的公司100%直接或间接拥有,且两者中间没有第三方国家或地区的居民企业存在,则可以直接认定申请人的受益所有人身份。 &&&&四、由代理人代为收取所得的情况下,受益所有人还可以申请享受协定待遇吗? &&&&答:可以。这是符合国际通行做法的规定。如果缔约对方的居民通过第三方国家或地区(不论是否与中国签有税收协定)的代理人代为从中国收取所得,这一事实不影响其本身的受益所有人身份认定,也不影响其享受有关协定待遇。但在程序上,公告规定代理人应出具相关声明,并应备有代理合同或指定收款合同等能证明代理人身份的材料。 &&&&五、在审批之后,税务机关还可以做出改变吗? &&&&答:对于上述通过代理人收取所得的情况,公告特别规定,如果通过信息交换可以确认代理人的受益所有人身份,即在各国税务当局现有的合作机制下,如果能证明当初的代理合同只是形式,实质上代理人对所得具有所有权、控制权和处置权等权利,则税务机关可以改变原来的认定结果。这样规定的考虑是,信息交换通常耗时较多,为了使纳税人尽可能快地享受协定待遇,及时将所得汇出,我们将根据需要在事后有选择性地进行信息交换。 &&&&对于其他情况下的审批结果,按照税务系统内部通行的关于执法检查或监督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判定往往复杂而耗时,这类案件的审批如果不能按照规定在有关时限内完成,如何处理? &&&&答:从税源管理和方便纳税人售付汇的双重角度考虑,公告规定,因受益所有人等问题难以在规定时限内给出审批结果时,可以按暂不享受协定待遇处理。如果事后认定可以享受协定待遇的,税务机关应退还相应税款。 &&&&七、受益所有人问题复杂而又难以制定统一、明确的认定标准,如何保证各地税务机关在具体案件认定时的执法一致性? &&&&答:这是非常关键的问题。对此,其他国家(特别是OECD成员国等发达国家)的做法通常是,将国际税收问题集中化处理,以避免各地执行不一致给国家层面带来的不利影响。但考虑到我国税务机关的机构设置、税务总局负责司局的人力配置和现有税收征管模式,由税务总局统一负责对全国各地所有涉及受益所有人案件的处理这一设想不现实。为了尽可能解决或缓解该问题,公告规定,如果需要否定申请人的受益所有人身份,应报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并报税务总局备案。另外还规定,同一纳税人就类似情形在不同地区的税务机关申请享受协定待遇,涉及受益所有人身份认定的,可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相关税务机关应该互相联系、协商解决,做出相同的处理决定。相关税务机关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层报其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处理。 &如何 理解 和 认定 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_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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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 理解 和 认定 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
如何 理解 和 认定 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
的价格转让给B公司,并与B公司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由B公司支付巴巴多斯D公司股权转让款4596.8万美元。至此,巴巴多斯D公司从2006年6月与中方签订3380万美元的投资协议到2007年6月转让股权撤出投资(均向中方同一家公司买卖股份),仅一年的时间取得受益
在为转让股权所得款项汇出境外开具售付汇证明时,付款单位代收款方D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要求开具不征税证明。理由是:根据中国和巴巴多斯税收协定“第十三条财产受益”的规定,该笔股权转让款4596.8万美元应仅在巴巴多斯征税。
乌鲁木齐市国税局及时对此项不征税申请进行了研究,并将情况反映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局,引起了上级机关的高度重视,围绕居民身份的确定及税收协定条款的适用问题开展了调查,发现
疑点一:巴巴多斯D公司是美国NB投资集团于2006年5月在巴巴多斯注册成立的企业。在其注册一个月后即与中方签订投资合资协议,而投入的资金又是从开曼开户的银行汇入中国的。该公司投资仅一年就将股份转让,并转让受益高达1217万美元,折合人民币9272万元,受益率
疑点二:关于巴巴多斯D公司的居民身份问题,税务机关提出了疑问。为此,D公司提供了由我驻巴巴多斯大使馆为其提供的相关证明,称其为巴巴多斯居民。但该证明文件只提到D公司是按巴巴多斯法律注册的,证明该法律的签署人是真实的;同时该公司还出具了巴巴多斯某律师证明文件,证明D公司是依照“巴巴多斯法律”注册成立的企业,成立日期为日(同年7月即与我国公司签署合资协议),公司地址位于巴巴多斯××大街××花园。但公司登记的三位董事都是美国籍,
家庭住址均为美国××州××镇××
疑点三:巴巴多斯D公司作为合资企业的外方,并未按共同投资、共同经营、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进行投资,而是只完成了组建我国中外合资企业的有关法律程序,便获取了一笔巨额受益。从形式上看是投资,而实际上却很难判断是投资、借款或是融资,
根据中巴税收协定,此项发生在我国的股权转让受益我国没有征税权,征税权在巴方。在D公司是否构成巴巴多斯居民的身份尚未明确的情况下,付款方股权回购公司多次催促税务部门尽快答复是否征税并希望税务部门配合办理付汇手续。根据付款协议,如果付款方不按时汇款,将额外支付高额的利息。为了避免中方企业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局同意乌鲁木齐市国税局及付款方提议,对股权转让款先行汇出,但扣留相当于应纳税款部分的款项,余额部分待
对此,乌鲁木齐市国税局一方面进行深入的调查了解,开展对D公司居民身份的取证工作,判定是否可以执行中巴税收协定;另一方面将案情进展情况及具体做法及时向新疆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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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 发文日期 发文机关 时效性 所属分类
国家税务总局 现行有效 税收协定(税法-&税收协定...但从协定“受益所有人”含义的理解中,我们可能能猜出巴方否定D公司居民身份的原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 (国税函[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解读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的受益所有人_专业资料。日,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函[号下发了《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 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 2009 年 10 月 27 日 国税函[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隐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 定中...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 “受益所有人”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 [ 号),现对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认定,公告如下: According to the Notice of ...2012 年 07 月 16 日 为了规范税收协定执行工作,我局曾于 2009 年 10 月 27 日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 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国税函[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
来源: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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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 受益所有人 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委托投资情况下认定受益所有人问题的公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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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
&国税函[号&&&&&&&&& &&
补充政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内地与香港、澳门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现就缔约对方居民申请享受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等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时,如何认定申请人的&受益所有人&身份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受益所有人&是指对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权利或财产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人。&受益所有人&一般从事实质性的经营活动,可以是个人、公司或其他任何团体。代理人、导管公司等不属于&受益所有人&。
导管公司是指通常以逃避或减少税收、转移或累积利润等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这类公司仅在所在国登记注册,以满足法律所要求的组织形式,而不从事制造、经销、管理等实质性经营活动。
二、在判定&受益所有人&身份时,不能仅从技术层面或国内法的角度理解,还应该从税收协定的目的(即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出发,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结合具体案例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判定。一般来说,下列因素不利于对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认定:
(一)申请人有义务在规定时间(比如在收到所得的12个月)内将所得的全部或绝大部分(比如60%以上)支付或派发给第三国(地区)居民。
(二)除持有所得据以产生的财产或权利外,申请人没有或几乎没有其他经营活动。
(三)在申请人是公司等实体的情况下,申请人的资产、规模和人员配置较小(或少),与所得数额难以匹配。
(四)对于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财产或权利,申请人没有或几乎没有控制权或处置权,也不承担或很少承担风险。
(五)缔约对方国家(地区)对有关所得不征税或免税,或征税但实际税率极低。
(六)在利息据以产生和支付的贷款合同之外,存在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在数额、利率和签订时间等方面相近的其他贷款或存款合同。
(七)在特许权使用费据以产生和支付的版权、专利、技术等使用权转让合同之外,存在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在有关版权、专利、技术等的使用权或所有权方面的转让合同。
针对不同性质的所得,通过对上述因素的综合分析,认为申请人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不应将申请人认定为&受益所有人&。
三、纳税人在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时,应提供能证明其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的与本通知第三条所列因素相关的资料。(税屋备注:豫国税函[号&一、经请示总局,《通知》第三条中&第三条所列因素相关的资料&应为&第二条所列因素相关的资料&)
各地在审批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有关条款待遇的申请时,要按照上述规定处理&受益所有人&的身份认定问题,必要时可通过信息交换机制确认相关资料。各地在具体执行中应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对于疑难案例可层报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解决。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函[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经请示总局,《通知》第三条中&第三条所列因素相关的资料&应为&第二条所列因素相关的资料。&
二、各地在具体执行中应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并向省局反馈。
国税函[号文之&受益所有人&解读&&
国税函[号文规定,受益所有人是指对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权利或财产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人。601号文进一步提到,受益所有人一般从事实质性的经营活动,可以是个人、公司或其他任何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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