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随意调整岗位可以随意变动岗位吗?

公司合同规定可随意调动我的工作地点,合法吗?
新闻中心-中国网 .cn/news  时间:
  责任编辑: 法律人
问:我是一名在职人员,前不久我跟公司签了一份协议(试用期),里面规定必须服从公司安排,公司有权任意调离我的工作岗位(我司现在广州,但在上海、北京、深圳等有办事处),若双方有歧异,公司可与我解除合同。末尾还规定离职后一年内不能涉足同行业,且公司保留一年内追踪我的工作去向。我公司是做企业管理咨询的,是给工厂做验厂前的辅导咨询的。请问合同里的这些款项是否合法?
答:你公司有三个工作地点,对于工作地点你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地点,如果你在合同中与公司约定,公司可以单方面调你去别的地方工作,那么公司这么做就是合法。如果你不愿去别的地方,公司提出解除合同也符合情理。因此,你在签合同时应当慎重考虑好。
对于合同规定你一年之内不能涉足同行业,就应当是公司出于同业禁止或保护商业秘密之举吧。对于这一规定,首先要考查你是否属公司高管或工作中掌握公司核心商业秘密。如果属于这一类,那么公司可以约定,你也要遵守,但在离职后公司应当支付你一定的补偿费,否则这样的规定无效。当然,如果你属于普通员工,仅做一些无涉公司商业秘密的工作,那么公司无权约束你去同行业工作。(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 中国网
文明上网 登录发帖
版权与免责声明合同到期了公司不想续签,也不想赔偿,想逼员工自己走。公司可以随意调换员工岗位吗,可以外包给别人吗合同中写: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在履行规定程序后,可以裁减人员,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1.甲方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甲方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甲方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另外还有一条是: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对乙方业绩的考核结果,按照合理诚信原则,经与乙方协商一致或者依法变动乙方的工作岗位。 请问 根据合同,公司可以随意变动我的工作岗位或者外包给别人吗,我在工作中没有出现什么过错,而且每个月的考核都是达标并超出的,希望您百忙之中帮忙解答一下,万分感谢公司可以随意更改岗位职责吗-免费法律咨询-中顾法律网
当前位置: >
中顾法律网投诉平台
中顾法律网致力于为用户提供健康和谐的网络交流平台
公司可以随意更改岗位职责吗
用户:RA04***
| 江苏-泰州 |
您好!公司老总为了让他的秘书抢占我的岗位,想方设法逼我走。让人资找我谈,说岗位不变,工作职责变了,让我去做其他事情。还强行把我的工位给搬了。目的很明确,就是逼我自己交出辞职报告。我想咨询一下,公司这样做,违背劳动法吗?我可否要求陪尝?谢谢!
我有更好答案
被采纳后将获得5积分奖励
您还可以输入1000个字符 &&&
全部回答 ()
&&[vip]&&【江苏-南京】
咨询时说明来自中顾网
已帮助8271人 &&&&好评指数:35
您好,单位是无权随意变更岗位的,对于岗位变更导致劳动关系解除的,劳动者是可以要求单位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不的,建议电话联系本律师详谈。
您还可以输入1000个字符
&&[vip]&&【江苏-泰州】
咨询时说明来自中顾网
已帮助4746人 &&&&好评指数:49
如果在合同书上约定了你的岗位和工作职责,单位无权擅自变更,一般建议由单位与你协商解除合同,由其支付经济补偿金较好,
您还可以输入1000个字符
其他类似问题
1位律师解答
3位律师解答
1位律师解答
1位律师解答
&(请选择事情发生的地区)
&(你的电话只有律师可以看到)
专业律师推荐
专业律师咨询
据相关报道记者称,事发路段
版权所有:济南中顾法商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鲁ICP备号 【济南市公安局网警支队备案:20】
公司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1166号奥盛大厦3号楼16层股票/基金&
集团下属企业之间人员可否随意调动
  案情简介某集团公司旗下有数家下属企业。王某2000年3月应聘进入该集团公司下属的A公司工作。2010年3月王某与A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1年7月,该集团公司新成立了一家B公司,由于新公司成立后需要工作经验丰富的管理人员加入,故集团公司决定将在A公司工作的王某调派至B公司工作。王某得知公司的调派决定后,向集团公司表示,因B公司上下班路途较远,其不愿意去B公司工作。集团公司派人找王某谈话,告知这是集团内部人员调动的决定,王某不能拒绝。关于王某所担心的上下班路途遥远的问题,B公司届时将安排班车接送予以解决。A公司随即向王某发出书面的《集团内部工作调动通知函》,通知王某于日至集团公司下属的B公司工作,劳动合同期限、岗位薪资待遇保持不变,每月另增加交通补贴1000元。翌日,A公司与B公司分别就王某的劳动关系转移办理了退工及录用手续。王某对公司的决定表示不满,即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要求与A公司恢复劳动关系。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集团公司内部下属公司之间人员可否随意调动?A公司认为:集团公司决定将王某的劳动关系由A公司转入B公司,是集团整体经营需要,尽管A公司与B公司都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民事主体,但受集团公司的统一管理。且集团公司的《员工手册》有规定:“对于集团公司根据经营需要所进行的工作调动,员工应积极配合并服从集团公司的安排。”王某在入职时对员工手册进行了培训和签收。故集团公司有权将王某从下属的A公司调派至B公司工作。王某认为:《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并以书面方式确定。现集团公司未经其本人同意就强行将其从A公司调派至B公司工作,明显违反了“协商一致”的原则。因为B公司上下班路途过于遥远,故其不愿意前往B公司工作,要求与A公司恢复劳动关系,并回A公司上班。裁判结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王某与A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因集团公司工作调动所引起的用工关系产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妥善解决,但在该问题未得到解决前,双方的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现A公司在未与王某协商一致的情形下,即与王某办理了退工手续,该行为系违法解除。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最终裁决王某与A公司恢复劳动关系。唐毅律师点评本案所涉及的是一起集团公司内部工作调派所引起的用工关系争议。关于集团公司,我国的《公司法》中并没有“集团”一说,只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提法。《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对于劳动合同主体的表述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也并不包含“集团公司”。故本案在劳动关系之中,劳动者所对应的劳动关系主体并非“集团公司”,而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A公司。因此,集团公司内部要将员工从下属的A公司调派至B公司,其性质并非王某所理解的“劳动合同变更”,而是王某与原来的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再与新的B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这样一个劳动合同解除与重新建立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之中,用人单位要解除劳动合同,是不能单方随意解除的,否则就要承担违法解除的后果。此外,《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本案中若王某愿意与A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调派至新的B公司工作,其工龄也应合并计算。集团公司对下属企业,从整体考虑,将生产经营、人员等进行统一管理、安排,这是每个企业自主权的体现,但是在人员统筹安排时仍然要遵循诚信、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文/唐律
02/29 14:3212/09 19:46
新闻精品推荐
每日要闻推荐
社区精华推荐
精彩焦点图鉴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和讯网无关。和讯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账号(邮箱/学号/手机号)
& & & 林女士在某商场做促销员,基本工资为1800元,另加提成工资,每月平均工资4000元左右。2012年5月,林女士怀孕,公司出于好意,提出调整林女士的岗位为普通文员,月固定工资为2500元。但林女士为了多赚钱,拒绝了公司的岗位调整。2012年10月,因促销员需要长时间站立,林女士开始觉得身体有点不适,但为了多赚钱,还是要求坚持下去,一直以来,林女士均圆满完成工作。公司的领导很担心林女士的身体,更怕林女士在工作中身体出什么意外,公司要承担责任。为此,依据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公司有权根据经营情况随时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员工无条件接受"这上条款强行调整林女士的工作岗位为普通文员,月固定工资为2500元。那么,你觉得该公司在合同中如此约定调岗条款是否合法?
登录后才可以发表评论哦~请
这个不合法,是霸王条款。最好能够让职工感受到单位是真诚的为她考虑,双方协商调岗。
我目前怀孕5个月,合同期内公司想通过外派到其他地方的方式让我自己离职(PS:劳动合同中曾有补充条款大意就是公司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工作地点进行变更,如因个人原因无法调岗的可以解除职务),此情况下我拒绝调岗,会有什么结果?有什么化解的方式吗?
  工作岗位通常是劳动者工作内容的重要体现形式,而工作内容又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在实践中,许多用人单位会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这样的条款:“公司有权根据经营情况随时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员工无条件接受”而用人单位也正是基于这种约定而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行随意变动,实践中,这一条款的法律效力引起了很多的劳动争议。
  关于劳动合同中约定调岗的条款是否合法,我们更倾向于这样来理解:“虽然合同中可以如此约定,但是在具体调岗时不能一味地认为有合同约定就可以调整,要根据具体情形具体判断。工作岗位变更一般应以协商一致为原则,如果具备”充分的合理性“,用人单位也可以单方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理由如下:
  首先,工作岗位变更应以协商一致为原则。《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如果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需要经过劳资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其次,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需具备“充分的合理性”。 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行单方变更,但这种单方变更必须具有“充分的合理性”。然而哪些变动具有充分合理性,在理论和实务中都有不同的认识,很难给出一个统一的裁判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之规定,在以下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之规定,实际上用人单位是被赋予了一定的单方变更权,在这两种情况下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则应当被认定为具有“充分的合理性”。
  因此,该公司在合同中如此约定调岗条款,并不论调岗的具体情况,就实施调岗的做法是欠妥当的,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应予纠正改善。
  案例延伸解读:
  1、针对本案,公司在管理上应该怎么做?
  本案中,林女士身怀胎儿却仍坚持“站岗”销售的原因不外乎两点,一是销售岗位的收入远高于文员岗位的收入,二是其担心产后不能恢复销售岗位。因此,公司在管理上应对症下药,不建议采取强制调岗措施,而是应对林女士的个案进行人性化处理。
  首先,公司应尽力与林女士协商沟通,明确告知怀孕“站岗”销售的对身体及胎儿造成的伤害与公司人性化调岗的善意决定,对此做好谈话笔录让其签字确认,以证明公司履行了应尽的告知义务。
  其次,对林女士的岗位和待遇做出一些个性化处理,以示激励和挽留之诚意。鉴于销售和文员的收入差额,公司可适当提高林女士转岗后的文员工资,并给予怀孕请假的特殊照顾,以平抑转岗后的收入差额,书面约定待产假结束后恢复销售工作及工资待遇。
  最后,企业可以设立一种制度,规定怀孕满一定时间的女工不得从事现场销售岗位,应进行调岗待产,并将这种规定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进行约定。同时做好制度宣讲与意见反馈,在管理中灵活运用法律、制度和合同来处理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与管理之间冲突。
  2、应如何约定员工的工作岗位?如:乙方的工作岗位为“深圳市深南东路华联大厦B座12楼前台文员”,这样的约定是否合适?
  工作岗位的约定应保持一定的灵活性,为人事管理留下一定的弹性操作空间。公司应将工作地点与工作岗位分别约定,劳动合同中岗位约定应宽泛。详细到某地某岗的约定,如“深圳市深南东路华联大厦B座12楼前台文员”,看似岗位明确,实则将自己逼入死胡同,在需要调岗时则失去操作的自主权。用人单位依据合同约定或规章制度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调岗,应当保证调整后的岗位不引起劳动者实际履行的困难,调整前后的岗位工作地点及工作内容不能相差太大,否则调岗失去合法合理性,最终面临潜在败诉的风险。
合同中的约定是不合法的,公司是不能随意调岗,对于林女士的情况公司是出于好意,但是处理的方法欠缺
首先进行沟通,最后在公司的规章制度里面最好也有体现。岗位名称不应写的太细化,最好宽泛,有利于日后调岗。
最后一点启发很大!
学习了,获益匪浅
企业可以设立一种制度,规定怀孕满一定时间的女工不得从事现场销售岗位,应进行调岗待产,并将这种规定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进行约定。同时做好制度宣讲与意见反馈,在管理中灵活运用法律、制度和合同来处理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与管理之间冲突。
学习了,谈话笔录、制度的设立、灵活性的重要性。感谢!
解读涉及了很细的知识点,学习了
学习,案例中提出的是好方法
1、合同即便约定可以根据公司经营需要调整员工岗位,但前提是协商一致。
2、合同中将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做灵活约定,值得借鉴。
3、处理员工关系,注意保留语音、笔录证据。
员工是否担心生育津贴的多少问题
@弑战:生育津贴和公司给员工交的社保基数挂钩
,很多公司未必完全按照员工工资来取决社保基数
案例与实际操作对比,发现自己在处理问题时有待改进,谢谢分享!
依法办事,为人事管理和日后突发事件留下弹性操作空间。
原则性与灵活性结合才能做得更好,谢谢
学习了,我想和谐的工作氛围需要用人单位和员工双方面的努力,企业多从员工角度出发,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协商沟通更有利于公司的不断良性发展。
看完案例,学习了,确实不管做任何事都需分析,保持灵活性。
我们希望了解您擅长的领域,把内容推荐给更多需要的HR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事业单位岗位变动申请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