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项目采用营改增简易计税项目法时,施工项目部需要成本票据记账么?

又复杂了,不动产新老项目的界定问题 : 经理人分享
又复杂了,不动产新老项目的界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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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新老项目取得时间的界定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
税总纳便函[2016]71号营改增问答(一)至(六)—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12366热点问题解答(五)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项目,如何判断是否属于老项目,以开工、完工还是产权登记时间为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规定,房地产老项目,是指:(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日前的房地产项目;(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标注:这是教科书的回复,在这儿我们先当一个标准列示着。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二)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在 日前的房地产项目。新、老项目的界定标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不同的经营行为是相同的,按照租、售相同,税收公平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出售的房屋进行出租,仍按上述标准判定是否属于新老项目。
标注:提出租、售相同的原则,这一点对于房开企业的老项目,如果用于出租的,则仍认为属于不动产出租的老房产,可以简易计税方式。《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这一点也是得到了明确。
房地产开发企业营改增问题解答 6月3日
按照政策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请问如何界定“房地产老项目”?
答:房地产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日前的房地产项目;(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怎样算一个项目?分期项目在日前后分别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作为一个项目还是不同项目?
答: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项目划分。分期项目分别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应作为不同项目处理。
标注:项目是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来划分的,在老项目下,不同的项目有不同的核算增值税的方式选择,这个规则的来源当然是基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之下的判断方式。这个基本是没有争议的,也是为大家所接受的一个方式。
房地产业营改增税收指引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标注:基本上不用看。
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第一辑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日前的房地产项目。&33.4月30日之前签定了合同,5月1日后才招投标的项目,是新项目还是老项目?&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因此4月30日之前签定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同上注明的开工时间在4月30日之前属于建筑工程老项目。&标注:这个不能说常见,但也有可能发生。签订了合同才招投标,这个不知道是个啥程序,但不管人家操作上有没有背后的故事,税务机关的解释是没有问题的,严格执行了文件的规定要件判断。当然这个日期也是主观的,你说本来双方准备日零点签订合同,但是知道营改增了,那就在12点前签订,这是主观的行为,但主观形成结果了,那就是客观的判断了。税务机关的同志可管不了招投标的事后结果或后果有无问题,人家是管税收规则的。
营改增问题快速处理机制 专期四-九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日前的房地产项目;&(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十二)8月15日
市政府文件中明确某不动产自日起转让至某公司,但是2016年5月之后才能完成权属登记,能否根据市政府文件判定该不动产属4月30日前取得的老项目?
答:对日前政府文件已明确权属归属、且已完工不动产项目,可确认为不动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式。
标注:这个情形也是很有趣,当然基于事实项目进展及交易完成时,与权属的对接,从抵扣不充分的角度,这个回复的意见还是有原则可循的。当然这也引起一个问题,即如果是交易形式的呢,那相当于是老项目的转让,到了5月1日之后权属变更,那还是要看是不是营业税下发生纳税义务,如此,可以参照以上规则,认为属于接手人的老项目;如果是基于营改增后的销售老项目享受了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那接手人销售只能是抵扣的方式了,因为这是一个新的不动产项目了,简易的适用条件已经停止了。
江苏国税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2016第七期)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内蒙古国税
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二 5月30日
一、不动产老项目的确定&(一)转让不动产老项目&纳税人转让不动产,产权变更登记日期在日前的项目。&(二)自建不动产老项目&纳税人取得的第一个《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合同注明的开工时间在日前的项目。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日前的房地产项目;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三)出租不动产的老项目&关于日前开工建设的在建工程,完工后用于出租是否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问题,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此问题的实质是对不动产租赁中“取得”概念进行解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允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基本出发点,是基于取得“老不动产”缺少进项税额这一事实,营改增前开工,营改增后完工的在建工程,无法取得全部进项税额。本着同类问题同样处理的原则,可以比照提供建筑服务、房地产开发划分新老项目的标准,确定是否可以选用简易计税方法。&标注:与海南国税有相同,且不多展开理解。
营改增热点难点问题专题6月1日 、2日
2.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项目,如何判断是否属于老项目,以开工、完工还是产权登记时间为准?&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规定,房地产老项目,是指:(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日前的房地产项目;(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江西省国税局解答营改增实务中的37个问题&1、不动产的取得的时间节点如何确定?&答:在总局明确前,暂按以下原则把握:(1)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或抵债方式取得,以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为取得的时间。&标注:这个条件还是比较明确有原则的,只是与实际可能有脱节的情形比较多。这个情形与海南国税的理解有相近之处。&(2)纳税人出租或转让自建不动产,以建筑工程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为不动产取得的时间,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按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为不动产取得的时间。(3)对于不动产转出租的,按前一次租赁合同的签订时间确定不动产“取得”时间,即:一般纳税人将日之前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可选择简易办法征税;将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不能选择简易办法征税。
12366营改增热点问答(7.4)7月15日
怎样算一个项目,分期项目在日前后分别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作为一个项目还是不同项目?
答: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项目划分。
曲靖开发区国税关于下发营改增问题解答摘编(十二)的通知
(一)某房地产公司,在2012年取施工许可证,部分工程已经完工,现在由于变更施工方而重新到住建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开工时间为日后),请问变更施工方后盖的房子应按新项目还是老项目管理?变更施工方后提供的建筑安装服务应按新项目还是老项目管理?&答:变更施工方后盖的房子按照新项目进行征税;变更施工方后提供的建筑安装服务按照新项目征税。&标注:小编认为这个意见还是有合理之处与探讨之处的,因为变更了施工方,相当于是两个服务主体与服务业务,虽然对于采购方是一个事项的延续,那从建筑方的角度,分旧项目与新项目是各适用各的。但是从房地产公司的角度,由于第一次的施工许可证的合同开工日期是在日之前,所以这个商品房销售仍是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需要从不同的主体来看实施的规则,如果这个房地产公司看后期对方建安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采购物料等的进项税额是否更合适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并不是必然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就是好的,比如有的是限价房之类的情形。
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答复口径 6月6日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此处的“4月30日之前自建”应如何界定?&&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规定,4月30日之前自建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3)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标注:这儿界定是自建的情形,与上面的外购、投资等是不同的,想必这个大家在对照17号公告的规定也是看得清晰的。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指引之四 日&六、一般纳税人出租其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如何界定取得不动产的日期?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直接购买的:以合同约定的接收日期为准,若实际接收日期早于合同约定的接收日期的,以实际接收日期为准。
接受捐赠的:以不动产权属变更的日期为准。
按受投资入股、抵债的:以不动产移送的日期为准。
自建的:以建筑工程老项目的确定标准为准。即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为准,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开工日期的,以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为准。
标注:海南国税、江西国税、内蒙古国税强调直接购买时,以权属变更当天为取得时间,湖南国税首先引用了“合同约定的接收日期”,这考虑了交易经济属性完成的因素,而办理证照只是履行这样一个程序而已。同时由于不动产不同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新建,往往是已有的不动产,所以实物存在情形之下,以合同约定的接收日期或许是更考虑了交易的特殊性,小编还是赞同基于纳税人的利益考虑来理解的口径。此时确实对于举证方面不如权属证明更直接,税务机关的管理成本会上升。
营改增热点难点问题(房地产)1月3日&1.关于“取得的不动产”,取得的方式是否包括租入?以购买方式取得不动产的取得时间是以签订购房合同时间,还是房产证的时间?对于自建的不动产,是竣工时间还是实际投入使用时间?&答:(1)“取得的不动产”中的取得方式包括租入。(2)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以购买方式取得的不动产,暂以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的销售发票的开具时间作为不动产取得时间。(3)纳税人自建不动产,取得时间应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应为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
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其自建的定义是什么?&答:企业采取下面任一种方式建成的不动产都属于自建不动产:(1)企业完全使用自己聘用的员工进行施工,最终建成不动产。(2)企业既使用本企业员工进行施工,也对外购买建筑服务。(3)企业作为建设方,将不动产建筑工程承包给建筑企业或个人。
标注:对于购买取得的不动产,安徽国税提出以销售发票的开具时间作为取得时间,这在权属变更时间和合同约定的接收时间又有差异,对于开具发票,这是站在税的角度思考的,小编认为算是一个观点可以参照。
对于营改增后“自建”的解释,恰如安徽国税所言,三种情形均是自建,这个自建与营业税下的自建的定义是不同的,营业税下是自己的员工进行的施工行为,即第(1)种情形,同时营业税下规定不动产转让时还需要计算自建行为的营业税(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销售)。
[学习理解]
这个问题需要分几个方面进行略详细的分析一下,其实关于老项目与新项目的营改增的政策适用问题,主要是指老项目,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或一般计税方法,而对于新项目,那已然是增值税的适用情形了,至于此时能否享受简易计税方式,要看其他的条件(如建筑服务的清包等),或是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等。
老项目为标的的情形下,是可以选择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基于抵扣不充分,这是最合理的政策制订出发点,但是如果评估后选择一般更有利,那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所以还是要谨慎才是。有个别税务机关的政策认为可以调整,小编认为还是不能太自由,说开始选的不对,这是不好的,自由度就太大了,征管上也不易操作与控制。
(1) 建筑服务和房地产的老项目的适用条件一致
所说的“老项目”,在建筑服务和房地产项目中都用这个词,对于4月30日及之前的取得不动产,那是指老不动产,不是老项目的概念,虽然其适用的政策类型是相近的。对于建筑服务和房地产来讲,两者的老项目是不是一样的标准呢?
房地产项目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来源:大力税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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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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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项目可以这样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财会[2016]22号《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中的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应设置&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同时,将 &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下面,仁和会计教育为大家分享22号文件颁布后,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项目全过程的会计处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等业务的账务处理。
  1.采购等业务取得普通发票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为简易计税项目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等,按价税合计数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在途物资&或&原材料&、&工程施工&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发生退货的,应将发票退回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2.采购等业务取得专用发票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为简易计税项目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应按照不含税采购价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同时,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3.货物等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下月初,用红字冲销原暂估入账金额,待取得相关普通发票及账单后,按价税合计数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应付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若取得的发票为专用发票,参照前述方法进行账务处理。
  (二)销售等业务的账务处理。
  1.销售业务的账务处理。企业和业主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应当按应收或已收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不含税的工程结算金额,贷记&工程结算&科目,按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
  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早于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应将相关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待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转入&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
  【例1】某公司天山熙湖项目部承建小区景观项目,20&6年3月开工,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1月30日工程项目完工后与业主一次性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税前工程价款为1000万元,增值税30万元。业主同时支付了90%的工程价款,其余部分作为质保金于第二年11月30日支付。按照增值税政策规定,该笔质保金应该于收到时产生纳税义务。根据上述业务,该公司应该作如下账务处理 (单位:万元):
  (1)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收到部分工程款时:
  借:银行存款&&&& 927
  应收账款&&& 103
  贷:工程结算&&&&&&&&&&&&&&&&&&&&&&& 1000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27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3
  ( 2)缴纳增值税,计提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时: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27
  &&应交城建税&&&&&&& 1.89
  &&应交教育费附加& 0.81
  贷:银行存款&&&&&&&&&&&&&&&&&&&&&&&&&&&&&&&&&&&&&&&& 27
  借:税金及附加&&&&& 2.7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1.89
  &&应交教育费附加 0.81
  ( 3)第二年收到质保金时,结转待转销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 103
  贷:应收账款&&&&&&&& 103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3
  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3
  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早于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的,应将应纳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时,应按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后的金额确认收入。
  【例2】某建筑企业承建一项土石方工程,开工前施工项目部按工程承包合同的规定,收到发包单位通过银行转账拨付的工程款30万元。月末,企业以工程价款结算账单与发包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本月已完工程价款19万元,按规定应扣还预收工程款16万元。施工项目部收到发包单位支付的工程价款3万元。
  假设该项目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根据上述情况,企业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1)开工前预收工程款:
  借:银行存款&&&&&& 300000
  贷:预收账款&&&预收工程款 300000
  预收工程款产生的销项税额=300000&(1+3%)&3%&8737.86(元)
  借:应收账款&&&&工程增值税 8737.86
  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8737.86
  (2)月末办理结算:
  工程结算价款产生的销项税额=190000&(1+3%)&3%&5533.98(元)
  借:应收账款&&&应收工程款 190000
  贷:工程结算&&&&&&&&&&&&&&&&&&&&&&&&&&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5533.98
  (3)根据业主要求,从结算总金额扣除16万元预收工程款:
  借:预收账款&&&预收工程款 160000
  贷:应收账款&&&应收工程款 160000
  因业主要求扣除的预收款16万元在预收环节已经计算过销项税额甚至开过发票, 而按结算金额全额计提销项税额时就存在重复计算,因此可把业主要求扣除的预收款金额对应的税额冲回:
  扣除的预收款金额对应销项税额=160000&(1+3%)&3%&4660.19(元)
  借:应收账款&&&&工程增值税 -4660.19
  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4660.19
  上述账务处理,企业也可以根据本单位的核算习惯,和第(2)项业务合并处理。
  (4)收到发包单位支付的工程价款3万元:
  借:银行存款 30000
  贷:应收账款&&&应收工程款 30000
  (三)差额征税的账务处理。
  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贷记&工程施工&等科目。
  【例3】A建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式。收取业主全部工程款100万元,自建部分成本为16万元,支付C公司分包款80万元。A建筑公司向业主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A建筑公司按差额计算税额申报:
  (000)&(1+3%)&3%=5825.24元。
  A建筑公司按全额向业主开具建筑服务发票:
  发票金额(不含税)、税额计算:
  税额=1000000&(1+3%)&3%=29126.21元;
  金额=26.21=元;
  按照上述金额和税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建筑业差额纳税属于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业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应包括全部工程的增值税。
  简易计税方法下差额纳税A公司账务处理:
  1.工地发生成本费用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160000
  贷:原材料等&&&&&&&&&&&&&&&&&&&&& 160000
  2.支付C公司分包款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800000
  贷:银行存款&&&&&&&&&&&&&&&&&&&&& 800000
  3.取得分包发票且纳税义务发生时
  允许抵扣的税额= 800000&(1+3%) & 3%=23300.97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23300.97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23300.97
  该笔业务也可以和上一笔业务合并处理。
  4.确认收入和费用
  合同总收入=1000000 &(1+3%)=
  合同总成本=160000+(00.97)=
  借:主营业务成本&&&&&&&&&&&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34174.76
  贷:主营业务收入&&&&&&&&&&&&&&&&&&
  5.收取业主工程款
  借:银行存款1000000
  贷:工程结算&&&&&&&&&&&&&&&&&&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29126.21
  6.工程项目结束
  借:工程结算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合同毛利&&&&& 34174.76
  (四)交纳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1.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简易计税下的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企业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预缴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企业预缴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财务报表相关项目列示
  &应交税费&科目下的&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等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应根据情况,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 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列示;&应交税费&科目下的&简易计税&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应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费&项目列示。
  按照财会[2016]22号《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要求,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设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目核算其增值税的相关业务。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可以参照上述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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