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设用地通知书申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58号还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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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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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土资源厅
闽国土资综〔2017〕45号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优化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的通知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决定》(部令第69号令)、《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应用建设用地远程报批系统改进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6〕48号)规定,结合我省建设用地报批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的改进和优化
报送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报件时,要求省级人民政府用地请示文件一并上报国土资源部。
(一)关于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要求。我省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的福州市和厦门市,组卷报批要求按照国土资规〔2016〕16号文件执行,继续按照“国家批规模、控结构,地方管项目、落用地”的原则组织申报,每年申报规模主要以规划期内新增建设用地剩余年均量为基本控制标准,并依据已批用地的实施利用情况确定申报用地规模(国土资源部监管平台备案情况)。要求前三年平均实施率达到60%,前三年平均供地率达到50%,对实施率和供地率较低的城市,相应减少申报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福州市、厦门市每年申报城市用地材料必须于当年3月1日前报省厅审查。
(二)关于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要求。组卷报批要求按照国土资规〔2016〕16号文件执行,“一书四方案”要按照经调整后的格式填写(详见附件1)。
(三)关于报国土资源部批准控制工期单体工程先行用地要求。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中的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和因工程紧或者受季节影响急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用地,按照国土资规〔2016〕16号文件规定,可报我厅审查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先行用地。经批准先行用地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用地报批手续。
二、报省政府批准建设用地的改进和优化
(一)全面启用我省新的建设用地审查审批系统。省厅按照“简化材料、优化流程、提升服务、加强监管”的总体要求,对建设用地审查审批系统进行了重新优化设计,在会审程序、报批材料、工作时限等方面进行了改革,并于2015年11月开始试运行。经研究决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全面启用我省新的建设用地审查审批系统,除涉密用地报件外,所有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件均通过新的建设用地审查审批系统上报审查、审批。报件报批与省网上办事大厅正式对接,实时推送,接受监督。
(二)调整建设用地审查审批类别和时限。根据闽审改办〔号文,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由公共服务类调整为内部管理事项。各地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审批的时限要求执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部令第69号令)及我省的有关规定。省厅将在用地批复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在省厅门户网站主动依法依规公开受省政府委托审批的用地批复文件信息。
(三)规范建设用地报件名称。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件名称统一为“**市(县)****(项目名称)工程建设用地”。批次建设用地报件名称统一为“**市(县)**年度第**批次建设用地”,其中**年度统一采用阿拉伯数字表述,批次号统一采用大写汉字表述,如南平市2016年度第二十六批次建设用地。福州市中心城区实施方案建设用地统一为“福州市**年度第**批次实施方案建设用地”,如福州市2016年度第十一批次实施方案建设用地。授权厦门市审核中心城区实施方案建设用地统一为“厦门市**年度第**批次实施方案建设用地”,如厦门市2016年度第十三批次实施方案建设用地。
(四)调整“一书四方案”格式。按照经国土资源部调整后的格式填写,具体文本格式详见附件1、2。
(五)修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批次建设用地请示文、审查报告文本格式。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请示文、审查报告文本格式详见附件3、4,批次建设用地请示文、审查报告文本格式详见附件5、6,核减建设用地请示文本格式详见附件7。请示文和审查报告是审查用地报件的重要依据之一,各地在组织建设用地报件时,务必按照本通知要求编报用地请示文和审查报告,对不按照规定格式和要点上报请示文和审查报告的用地报件将不予受理。
(六)进一步明确建设用地报批材料。为进一步进行标准化建设,根据本次国土资源部改进和优化的要求,省厅对省级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材料目录(详见附件8)、省级批准批次建设用地报批材料目录(详见附件9)进行了修订。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报批材料电子版格式。各地在组织报批材料时,应将用地请示和审查报告,征地告知书、回执函、听证会议材料和村民会议记录,用地审批前置手续和图件等除数据库表外的文本材料,逐页按A4大小扫描后,以pdf格式通过建设用地审查审批系统上传。要求一份材料制作成一个文档,如用地请示文档、审查报告文档、征地告知书及回执文档和城乡规划材料文档等。待建设用地报件审查审批通过后,各地报送纸质材料存档时,需按上述目录进行装订成册。报省厅使用专用章审批建设用地的,各地应寄送纸质材料一份;报省政府审批的,寄送纸质材料一式两份。
(七)明确留市、县审查存档材料。市、县一方面应将上报省厅的材料做好报送和存档工作,另一方面需做好留市、县审查存档部分材料的归集整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和批次建设用地留市、县审查存档材料清单详见附件10、附件11)。市、县对每一宗建设用地报件都应存档两部分完整材料,即上报省厅材料和市、县审查留档材料。上报材料、本地存档材料必须齐全完整,内容一致,以便政务信息公开时备查。凡上报材料与留存材料不一致的,造成的后果由市县申报单位负责。
(八)区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与批次建设用地适用范围。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涉及农用地和土地征收的,按批次建设用地报批。
(九)批次建设用地应分类型组卷。各地在上报批次建设用地时,需按项目类型、拟占地位置分别组卷。省重点项目、省行动计划项目、民生工程项目、低丘缓坡地试点范围内用地应分别单独组卷上报。
(十)改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审查。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在报批阶段,省厅将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情况进行形式审查。申报用地时,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明确建设项目用地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进一步核实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随同用地报件上报。
(十一)改进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审查。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在报批阶段,省厅将对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形式审查。申报用地时,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文件随同用地报件上报。
(十二)涉密建设用地的报批。涉密建设用地报件,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保密渠道直接以纸质形式报送省厅受理审查,省厅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用地审查,按保密渠道转报或批复。
三、建设用地备案的改进和优化
建设用地备案制度是国土资源管理最重要的抓手之一,是实现“一张图”工程,构建综合监管平台的核心,是实现及时供地的前提,也是做好卫片执法工作的重要基础。通过建设用地备案制度,可以掌握各地建设用地审批情况,可以掌握耕地占用与补充情况,可以掌握规划指标执行情况,可以明确土地利用与供应的依据;结合遥感影像,可以为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提供依据,为土地变更调查提供佐证。
(一)加强设区市审批建设用地备案。各地批准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报件名称统一为“**市(县)**年度第**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其中**年度统一采用阿拉伯数字表述,批次号统一采用大写汉字表述。设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政府批准之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审批信息录入至我省建设用地审查审批系统,并适时录入至国土资源部备案系统。省厅将根据各设区市已录入的清单进行备案转报。各地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备案,因未及时录入造成无法备案的,后果由各地自行负责。
对省政府授权厦门市审核中心城区实施方案建设用地的备案,厦门市局应在政府审核同意后10个工作日之内将相关审批信息录入至我省建设用地审查审批系统,并适时录入至国土资源部备案系统,避免造成备案不及时影响供地和下年度的城市用地申报。
(二)确保提高备案信息的准确性。各地在申报建设用地时,对录入的一书三(四)方案、勘测定界资料、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报件名称、请示文号等基础数据和资料应确保准确无误,避免备案信息出错;勘测单位出具的勘测报告、勘测定界界址点成果表,应确保采用的坐标系符合备案系统要求(现行采用的是1980国家大地坐标系)。
对于备案失真造成供地困难的,各地可向省厅行文说明备案失真的项目名称、文号、原因等,由省厅统一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将备案报件退回修改。退回后,各地应尽快修正备案信息,并重新备案。
(三)确保建设用地备案信息与补充耕地信息一致。根据国土资源部规定,建设用地备案信息与补充耕地信息要完全一致,才能予以备案,因此,各地在申报用地和填报耕地占补平衡信息时,对报件名称、报批类型、用地规模、占用耕地面积等,应做到两个系统完全一致,一一对应。
四、强化省市县联动,落实各级职责
做好建设用地报批工作,需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共同努力,积极履行各自职责,主动作为,省市县联动,提升用地服务水平和质量,提高报批效率。
(一)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职责。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报批窗口单位,处于报件审查的“前沿阵地”,应切实担负起工作职责,积极主动服务,加强与项目投资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加强与规划、社保、林业等主管部门沟通,建立互动协调机制,及时了解和掌握本辖区内用地需求,督促用地单位及时申报用地。
具体负责建设用地的申请和按要求组织报件。核实申请用地的权属、地类和面积;核实是否落实预审意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核实是否符合供地政策有关规定、用地面积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和节约集约要求;核实是否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是否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核实是否按规定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土地复垦方案评审;对存在未批先用等违法用地行为的,核实是否已进行依法查处,是否按违法前地类报批等;编报建设用地“一书三(四)方案”,履行征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等,做好征地确认、村民代表或涉及征地农户大会会议记录存档备查工作;向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建设用地的审查情况,承担用地审查和报批的主体责任,对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二)设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职责。负责对辖区建设用地报批进行指导,组织以设区市本级上报的建设用地(设区市政府向省政府请示申请用地),本辖区范围跨县域的建设项目用地的汇总、组卷有关工作,承担用地审查和报批的主体责任,对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三)省国土资源厅职责。负责对用地报件进行形式审查,对用地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提出结论性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属于省政府委托审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权限范围的,在1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属于需报省政府审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在18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用地审查,待地方缴费、补充耕地和报送纸质材料后,予以转报;属于需报国务院审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在18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用地审查,待地方缴费、补充耕地和报送纸质材料,省政府出具请示文后转报国土资源部。
五、其他相关要求
(一)提高用地报批水平。当前个别市县存在用地报件质量不高、补件补正次数较多、补件补正时间较长等问题,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业务学习,安排专人学习和熟练应用新系统新流程,对新入职人员,要做好“传帮带”工作,强化用地审查审批系统中辅助组卷、图形审查核心数据库、自检系统等的运用;掌握新系统设定的补件规则,对已上报用地的补件补正要规范传送、及时告知、限时补齐,防止出现超时补件或多次补件现象;关注用地审查审批系统通知公告、政策文件等相关栏目,第一时间接收最新要求和文件;关注系统受理审批环节,第一时间掌握报件办理情况;关注系统效能评价栏目,第一时间获知本辖区用地报批效能;关注系统实时统计栏目,第一时间获知本辖区用地审批情况,有效利用系统,提高用地保障服务能力。
系统全面启用后,对于不符合报批要求的用地报件,不予受理;对于发出补正通知超过3个月内未按要求补正的报件,系统将自动撤销报件,做退件处理;对用地通过审查审批后超过3个月未缴费、补充耕地方案未填写或纸件材料报送不齐全的,系统将予以提醒,无正当理由的做撤销报件处理。对报件申报过程中,市县未按要求补正、未按时限补正、未按时限缴费的,系统将自动对市县插旗提醒;插旗较多的市县,系统将自动限制该地区报件申报。省厅将定期对全省用地报批情况进行通报。
省厅将进一步加强市、县用地审查、报批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开展业务培训,指导各地做好用地报批工作。
(二)做好用地报批的后续工作。各地领取建设用地批文后,发现问题要及时反馈、及时纠正,确保用地审查审批准确无误。要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该主动公开的要主动公开,该依申请公开的,要做好申请公开服务,及时公开相关信息。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其他文件规定涉及与本通知改进和优化后的用地审批内容及要件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
2.批次建设用地呈报材料“一书三方案”
3.省级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市县政府请示文文本
4. 省级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审查报告文本格式
5.省级批准批次建设用地市县政府请示文文本格式
6. 省级批准批次建设用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告
7. 核减建设用地请示文本格式
8. 省级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材料目录
9. 省级批准批次建设用地报批材料目录
10.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留市、县审查存档材料清单
11. 批次建设用地留市、县审查存档材料清单
12.《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
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
1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应用建设用地远程报批系统
改进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
发〔2016〕48号)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ST1:CHSDATE day="15" islunardate="False" isrocdate="False" month="2" w:st="on" year="年2月15日    &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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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广东省土地估价师考试用书修订版修订内容
  紧扣2010年考试大纲的新变化,《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复习指南》(2010年修订版)(上、下册)和《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法律法规新编》(2010年修订版)在09年修订版的基础上,增加或调整了各个部分的内容,力求做到大纲要求内容全覆盖,在清晰、透彻的基础上做到提纲携领、简明扼要,并且还针对新增加的内容设计了适量的练习题。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复习指南》(2010年修订版)(上册)修订内容第一部分“土地基础知识”
  在“土地的概念”方面,增加了“土地的产权特性”内容。
  在“土地的分类”方面,增加了“仓储用地的特征”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特征”内容,并把“农用地的特征”和“我国主要类别土地的利用方式”内容相应调整为“农用地(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的特征”和 “我国主要类型土地的利用”内容。
  在“土地实体及特征”方面,增加了“土地灾害类型及特征”内容。
  在“土地产权”方面,增加了“我国土地用益物权”和“我国土地担保物权”内容,其中前者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能及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能及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能及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权能及规定和地役权的权能及规定等内容,后者包括不同土地抵押权的权能及规定和土地质权的含义等内容;把“土地所有权的含义”、“国有土地所有权的权能及范围”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能及范围”内容相应调整为“土地所有权的权能及规定”、“国有土地所有权的权能及规定”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能及规定”内容。
  第二部分“土地管理知识”
  在“耕地保护与土地整理”方面,增加了“我国耕地保护和土地整理的发展及现状”内容。
  在“农用地转用与征地管理”方面,把“土地征收补偿和安置的内容”内容调整为“土地征收补偿计算与管理”内容。
  在“土地市场交易与监管”方面,增加了“土地市场价格调控”、“土地市场税收与金融调控”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内容,并把“我国土地市场的现状”内容调整为“我国的土地市场体系及其发展现状”内容。
  在“地价管理”方面,增加了“地价管理的概念”、“土地等别、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确定、更新和公布制度”、“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制度”和“地价集体决策制度”内容,并把“制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限价”内容调整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限价制度”内容。
  第三部分“地价理论”
  在“土地价格的概念”方面,把“土地价格的类型”和“我国土地价格理论的发展历史”内容相应调整为“不同类型土地价格及特征”和“我国土地价格评估的发展历史”内容。
  在“土地市场理论”方面,增加了“土地供需与地价的关系”和“我国土地供需关系的特点”内容
  第四部分“土地估价方法”
  在“收益还原法”方面,增加了“收益还原法的基本条件”内容。
  在“成本逼近法”方面,增加了 “成本逼近法应用限制”和“成本逼近法在我国的发展”内容。
  在“剩余法”方面,增加了“假设开发条件下的计算公式”、“建成条件下的计算公式”、“不同条件下计算公式的适用条件”、“假设开发条件下的估价步骤”、“建成条件下的估价步骤”、“假设开发条件下不动产总价值的计算要求及方法”、“建成条件下不动产总价值的计算要求及方法”、“假设开发条件下建筑开发成本计算”、“假设开发条件下投资利息计算”、“建成条件下建筑物价值的计算要求及方法”、“剩余法限制条件”和“剩余法的发展历史”等内容。
  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方面,增加了“最终宗地价格确定的方法”内容,并把 “采用城镇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估价的步骤” 内容调整为“采用城镇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估价的步骤及方法、要求”内容。
  在“路线价法”方面,增加了“路线价估价法的发展历史”内容。
  二、《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复习指南》(2010年修订版)(下册)修订内容
  新大纲把09年大纲中的第五部分“地价估价实务”拆分为“宗地估价实务”和 “土地分等、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等实务”两部分,即为新大纲第五部分和第六部分。为了保持丛书目录和大纲的一致性,本书也将09年修订版的第五部分内容拆分为以上两个部分的内容,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修订。
  第五部分“宗地估价实务”
  在“土地估价程序”方面,增加了“宗地估价程序之间的逻辑关系”内容。
  在“土地估价业务受理”方面,增加了“土地估价业务受理程序”内容,并把“土地估价的业务范围”内容调整为“土地估价业务服务的主要方向”内容。
  在“土地估价对象资料收集”方面,增加了“估价对象资料的基本类型”、“估价对象资料收集的方法与要求”、“产权资料的内容及收集要求”、“土地规划及利用现状资料的内容及收集要求”、“土地开发程度及基础设施资料的内容及收集要求”、“地上建筑物的内容及收集要求”和“土地历史交易或租赁资料的内容及收集要求”内容。
  在“土地估价现场勘察”方面,增加了“现场勘察的基本内容” 和“现场勘察的方法与要求”内容,其中前者包括土地位置和边界及四邻关系勘察、土地自然条件勘察、土地环境质量勘察、土地基础设施条件勘察、土地使用状况的现场勘察、地上建筑物及其它附作物的勘察、土地经营与收益状况的调查等内容。
  在“土地市场调查与分析”方面,增加了“土地市场调查的目的”、“土地市场调查的基本内容”和“土地市场调查的方法与要求”内容。
  在“土地估价案例的调查”方面,增加了“估价案例的类型与特点”、“估价案例真实性、可靠性的基本要求”、“市场比较法中比较案例的调查内容及规范”、“收益还原法中租金案例、经营收益案例、经营成本案例的调查内容及规范”、“剩余法中不动产价格案例、建筑开发成本案例的调查内容及规范”、“成本逼近法中征地成本案例、土地开发成本案例的调查内容及规范”、“基准地价、路线价有效性的基本要求”和“建筑物重置成本价等其它补偿标准有效性的基本要求”内容。
  在“土地估价方法选择”方面,增加了“估价方法的选择原则与要求”。
  在“土地估价结果分析与确定”方面,增加了“估价检查、调整的内容”、“估价检查、调整的原则”和“土地最终估价值确定的方法”内容。
  在“土地估价报告审核”方面,充实了“土地估价报告审核的内容”这部分内容。
  在“常见目的下土地估价”方面,增加了“房地产拆迁中的土地估价”内容。
  在“常见用途土地估价”方面,把原来已有内容相应调整为“商服用地的主要价格影响因素、估价思路、估价方法的选择与应用”、“住宅用地的主要价格影响因素、估价思路、估价方法的选择与应用”、“工业、仓储用地的主要价格影响因素、估价思路、估价方法的选择与应用”、“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主要价格影响因素、估价思路、估价方法的选择与应用”和“农用地(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的主要价格影响因素、估价思路、估价方法的选择与应用”内容,并在此基础上增加了“交通运输用地的主要价格影响因素、估价思路、估价方法的选择与应用”内容。
  在“其他土地权利估价”方面,增加了“承租土地使用权估价方法的选择与应用”、“土地租赁权估价方法的选择与应用”、“地役权估价方法的选择与应用”、“设有租赁权的土地使用权估价方法的选择与应用”和“设有地役权的土地使用权估价方法的选择与应用”内容。
  第六部分“土地分等、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等实务”
  在“土地分等”方面,增加了“农用地分等定级”概念。
  在“土地定级”方面,增加了“标准耕作制度”、“农用地级别”等概念。
  在“基准地价评估”方面,增加了“城镇基准地价评估范围确定原则”和“农用地基准地价评估范围确定原则”内容。
  第七部分“地上定着物及相关财产估价知识”
  在“建筑物估价”方面,增加了“建筑物价格的影响因素”内容。
  第八部分“土地相关税收知识”
  在“税收基本理论”方面,增加了“税收对土地价格的影响”内容。
  第十一部分“土地与房屋测量知识”
  在“测量的基本知识”方面,增加了“测量的概念”和“测量的相关术语”内容,其中“测量的相关术语”中包括精度、误差、坐标、图幅、要素、比例尺、等高线和图例等术语。
  在“土地测量”方面,增加了“土地勘测定界”和“地籍测量”内容,主要包括土地勘测定界和地籍测量两者的目的、测量内容、精度要求、比例尺要求、成果图名称及要素等。
  在“房屋测量”方面,增加了“房屋测量目的”、“房屋测量的精度要求”、“房屋测量的比例尺要求”和“房屋测量成果图名称及要素”等内容。
  第十二部分“城市经济与城市规划知识”
  在“城市经济学”方面,增加了“竞租曲线”内容。
  第十三部分“地产开发与工程造价知识”
  在“房地产开发”方面,增加了“获取土地”、“交通评价”和“风险分析”内容,并把“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 内容调整为“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评价”内容。
  三、《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法律法规新编》(2010年修订版)修订内容(一)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增加了28个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6、《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27号);
  7、《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
  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
  9、《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5号);
  10、《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的通知》(国土资发[号);
  11、《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8号);
  12、《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
  13、《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与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号);
  14、《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6号);
  15、《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8号);
  16、《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土地等别的通知》(国土资发[号);
  17、《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市场和矿业权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号);
  18、《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号);
  19、《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74号);
  20、《关于切实做好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用地保障和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号);
  21、《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国土资发[号);
  22、《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号);
  23、《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耕地先补后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31号);
  24、《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号);
  25、《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 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国土资发[号);
  26、《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号);
  2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09]16号);
  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和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法释[2009]14号)。
  (二)技术规程和标准
  增加了1个技术规程和标准,即《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 /T )。
  (说明:此项仅是在目录中增加)
  (三)行业自律文件
  增加了5个行业自律文件,包括:
  1、《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章程》;
  2、《注册土地估价师自律守则》(中估协发[2002]10号);
  3、《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与执业登记办法(试行)》(中估协发[2008]14号);
  4、《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工作实施细则(暂行)》(中估协函[2010]3号);
  5、《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个人会员会籍管理办法》(中估协发[2006]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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