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欠我29万元,手写欠条的标准格式上写明还不了用房产抵款可以吗

沪检察机关公诉一批“套路贷”案件 受害者扩展至未成年人-杭某 借款人 套路贷 放贷 借条-上海频道-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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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检察机关公诉一批“套路贷”案件 受害者扩展至未成年人
  原标题:上海检察机关集中公诉一批“套路贷”案件,受害者扩展至大学生和未成年人  17岁的杭某万万没想到,自己只想借3000元,半年多之后竟然要还款90万元,逼得他偷出家中的房产证,将自家价值194万元的房产过户给了他人,才算还清了这笔钱。无独有偶,今年3月,时先生也遭遇了类似的情况。10万元“小额贷款”不出2个月,他手上的借款合同数额已经变成了110万。然而,这桩旁人看起来明显不合理的交易,对方却能拿出看似无可辩驳的“完美”证据:每一笔合同上都有时先生的亲笔签名,他的房产作为“信用背书”已被网签转卖,他的银行账目上有多笔汇款进入的流水证明。  近期,上述以借贷为名实施犯罪的“套路贷”案件呈高发态势,直接侵害了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社会危害严重。今天上午,上海市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本市近期打击“套路贷”案件的情况。检方表示,为依法严厉打击“套路贷”案件,有效遏制犯罪,本市检察机关于近期组织开展专项打击,共将5件32名“套路贷”案件被告人集中诉至法院。另据统计,从去年下半年至今年8月10日,本市检察机关已受理“套路贷”案件62件171人,已起诉22件52人,法院已判决15件31人。  想借3000元,半年之后要还90万  日15时许,在本市虹口区大连路上的一家馄饨店,在被害人杭某原本只想借款3000元的情况下,傅某、郝某、朱某等人诱骗杭某签了一张借款4万元的借条,并通过王某、被告人唐某将杭某介绍给被告人瞿某,谈妥由后者作为资方放贷。  次日,瞿某、唐某在工商银行同济大学支行转账16万元给杭某,按照要求,杭某当场取出12万元现金还给瞿某,余4万元交给傅某等人,其中3.5万元作为中介费由傅某、郝某、朱某、王某等人分赃化用,杭实际得款仅为5000元,唐某从瞿某处获得中介费5000元。同年8月10日,被告人瞿某伙同被告人应某至杭某家宝山区共和二村48号楼下找到杭某,以当初16万元借款“利滚利”已达90万元为由向杭某索要欠款,并给杭某两个选择,一是拉到外面打一顿,回家跪在父母面前让父母还钱;二是瞿某帮杭以名下房产抵押贷款,一部分归还欠款,一部分由瞿某帮杭某放贷赚利息赎房,以此诱骗杭某作出抵押名下房产借新贷还旧贷的选择。  8月下旬,瞿某伙同应某,找锁匠并诱骗杭某从家中偷出房产证,带杭某至本市大连路、大柏树等处P2P、小贷公司操作抵押贷款,在操作不成的情况下,进而诱骗杭某将房产过户给马某,以马某的名义贷款给杭某。8月28日,瞿某、应某带杭某至本市南京西路699号链家总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价为170万元。10月21日,马某支付了29万元、22万元、17万元房款后,杭某将房产过户给马某。10月29日,马某与杭某约定房价变更为160万元后,支付余款90万元。期间,杭某所得158万元房款除支付中介费、税费外,均取现、转账给瞿某。同期,瞿某还先后于日、10月17日转账22万元、42万元给杭某进行资金走账,以对应其让杭某写的90万元借条数额,后杭某均全部取现交还给瞿某。日、29日,瞿某让杭某先后汇款5.2万元、90万元,由此让杭还清欠款。  另查明,2016年8月,在第一次找锁匠偷房产证后的二、三天,瞿某、应某又找锁匠,让杭将一本房产证放回家中大橱抽屉。日,马某以182.5万元的价格将房产销售给杨某,当杨某付清全款要求入住时,被害人杭某及家人才发现瞿某所还房产证系伪证。经上海城市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估价,以日为估价时点,共和二村48号某室房屋价值194万元。  近日,瞿某、唐某、应某被宝山区检察院以诈骗罪提起公诉,涉案的傅某等人另案起诉。  放贷者一开始便盯上房产  据上海市检察院介绍,这起案件是一起典型的“套路贷”案件。  首先,放贷者以“未成年人借钱不用还”为幌子,欺骗杭某签订了一张虚高的借款合同。4万元的借款合同,杭某实际拿到手的仅有5000元。事实上,这正是“套路贷”的惯用手法,以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的借款合同,虚高金额达一倍甚至数倍。时先生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也遭遇了同样的情况,明明只有10万元的借款,合同上却写着20万元,据时先生回忆,对方称:“这是行规,如果你不能按期归还10万元,那么就要履行20万元的违约合同,这是对你的约束。”  接下来,便是要制造虚假的流水,也就是通过银行转账记录,证明他们确实向借款人转账了借条上写明的金额。但随后,他们又会要求借款人取出多余现金,在没有监控的地方,将大部分钱归还。同时,他们还会保存好银行的流水记录,作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方便日后伪装成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  由于实际到手的借款金额远小于借条上的金额,部分借款人会出现逾期无法还款的情况。这时,放贷者便会上门讨债,以言语威胁甚至暴力殴打的方式,迫使签订新的借条,并使用借款人的银行卡反复做银行流水留下“证明”,将借款金额不断推高。“在今天这个案例中,瞿某逼迫杭某写下90万元借条后,先后转账60多万元,制造借款假象。事后,这笔钱全部以现金的方式回到了瞿某手中。”  当借款金额达到一定程度时,放贷者便会要求借款人以名下房产等作为抵押,签订“阴阳合同”,声称如果还不清借款,就将房产或其他资产抵押作为约束。然而,据办案民警介绍,即使借款人有能力还清第一笔借款,放贷者也会通过不主动提醒逾期、人为制造电话故障、系统维护、甚至躲到外地等种种手段,导致借款人无法还款。但是,只要还款时间一过,原本消失的放贷公司就会再次出现,以逾期为名催讨高额的滞纳金、手续费等,如果借款人不同意,便会遭遇暴力催债。“相当一部分放贷者根本没想要借款人还钱,他们从一开始盯上的就是借款人的房产等资产,每一步都是为了让借款人将房产抵押。”  从本次检方集中公诉的案件可以看出,“套路贷”的手法非常细致,犯罪行为呈现团伙化、组织化。5件案件均系共同犯罪,且犯罪嫌疑人均为3人以上,最多一个案件犯罪嫌疑人达15人。部分案件犯罪嫌疑人以团伙形式出现,分工明确,“流水作案”:有固定的幕后放贷人,有稳定的放贷圈,有职业的讨债人,有专门的平帐公司等。有的案件已初具犯罪集团规模,有明确的策划者、组织者、出资者,有明显的首要分子。有些团伙还专门撰写了诈骗、敲诈勒索“剧本”。  受害者中出现未成年人和在校大学生  然而,当借款人最终不堪放贷者无止境的骚扰,选择向公安机关报案时,却面临着诸多对自己不利的证据。自己亲笔签名的合同,与借条金额相符的银行转账记录,甚至还有自己取出现金走出银行的画面……据办案人员介绍,放贷人员完全按照司法程序来完善证据链,从一开始就在借贷环节中刻意保留了银行流水、签字借条、公证文书等有利证据,伪装成民间借贷纠纷,使得受害者在民事诉讼中很难打赢官司。  “此类犯罪团伙作案手法隐蔽,刑事和民事案件交叉,情况十分复杂。在我们本次起诉的案件中,有一个团伙还专门请了律师参与其中,确实给办案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上海检方表示,对于涉案的纠纷属于“套路贷”还是一般的民间借贷,又或者是高利贷,检方会根据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判断,“我们主要会考虑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全案证据是否互相印证,是否指向嫌疑人涉嫌实施‘套路贷’,这部分证据包括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以及同案嫌疑人的供述;二是在分别诈骗或敲诈多名被害人的情况下,我们也会注重分析各名被害人的陈述的情况是否具有一致性,看看同案的多名被害人是否有相似的遭遇;三是嫌疑人辩解中存在的一些不合理内容,比如放贷金额为什么高于借款人实际需求等。”  检方表示,本市各级检察机关将继续充分运用检察职能,在检察环节体现从重打击的政策导向,在法律框架下严厉打击套路贷案件,切实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套路贷案件和高利贷不同,其实质是针对被害人的房产或其他财产,对于采用诈骗或者威胁方式侵犯被害人财产权利的,符合诈骗罪或者敲诈勒索罪的法律规定,我们将认定为诈骗罪或敲诈勒索罪。”  值得注意的是,过去“套路贷”受害者多为急需用钱,名下又有房产的本地居民。但在本次集中公诉的5起案件中,有3起案件的被害人涉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在校大学生,“从目前来看,被害对象从急于用款的人,扩展至在校学生、未成年人,甚至有心智不健全的人士。有犯罪嫌疑人利用大多数被害人消费不理性、自控力不强、金融知识不丰富等特点,用‘套路’骗取被害人信任后实施犯罪。”  检方也提醒广大市民,在急需用钱时,应选择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不要相信路边的小广告。同时,需要增强基本的民事法律常识和自我保护意识,防止自己的身份证、房产证、户口簿等重要证件被不法者利用,签署合同时对明显不合理的地方应及时提出反对。如果遇到假借小额贷款公司名义非法发放高利贷情况,应及时向公安刑侦部门报警,以利于公安机关及时掌握线索,收集固定证据。  【名词解释】什么是“套路贷”?  “套路贷”指的是以“迅速放款”为诱饵吸引借款人,哄骗其在空白借条及协议上签字,写下高于借款额几倍的数额。之后,以语言威胁、非法拘禁等手段,对借款人及其家属强行收账,进而将债务“滚雪球”,通过层层“平账”和“再借款”,放贷人最终获取的钱款往往是借款人最初借款额的十几倍甚至几十倍。犯罪团伙平时主要通过行业中介公司、网上发帖、房产交易中心周边散发小广告和“熟人”介绍这四类方式,称“迅速放款办理小额贷款”、“无抵押小额贷款”,以此吸引被害人。而这类“小额贷款公司”,既没有从事金融行业经营资质,也没有通过工商部门合法注册。  据法律界人士介绍,“套路贷”与正常的民间借贷有着明显的区别:“正常的借贷目的是获利,双方签订真实意愿的合同;而这样的借贷却是签署两份合同,虚构金额,同时还存在暴力、非法拘禁、恐吓等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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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检察机关公诉一批“套路贷”案件 受害者扩展至未成年人
日 17:18 来源:上观新闻
  原标题:上海检察机关集中公诉一批“套路贷”案件,受害者扩展至大学生和未成年人  17岁的杭某万万没想到,自己只想借3000元,半年多之后竟然要还款90万元,逼得他偷出家中的房产证,将自家价值194万元的房产过户给了他人,才算还清了这笔钱。无独有偶,今年3月,时先生也遭遇了类似的情况。10万元“小额贷款”不出2个月,他手上的借款合同数额已经变成了110万。然而,这桩旁人看起来明显不合理的交易,对方却能拿出看似无可辩驳的“完美”证据:每一笔合同上都有时先生的亲笔签名,他的房产作为“信用背书”已被网签转卖,他的银行账目上有多笔汇款进入的流水证明。  近期,上述以借贷为名实施犯罪的“套路贷”案件呈高发态势,直接侵害了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社会危害严重。今天上午,上海市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本市近期打击“套路贷”案件的情况。检方表示,为依法严厉打击“套路贷”案件,有效遏制犯罪,本市检察机关于近期组织开展专项打击,共将5件32名“套路贷”案件被告人集中诉至法院。另据统计,从去年下半年至今年8月10日,本市检察机关已受理“套路贷”案件62件171人,已起诉22件52人,法院已判决15件31人。  想借3000元,半年之后要还90万  日15时许,在本市虹口区大连路上的一家馄饨店,在被害人杭某原本只想借款3000元的情况下,傅某、郝某、朱某等人诱骗杭某签了一张借款4万元的借条,并通过王某、被告人唐某将杭某介绍给被告人瞿某,谈妥由后者作为资方放贷。  次日,瞿某、唐某在工商银行同济大学支行转账16万元给杭某,按照要求,杭某当场取出12万元现金还给瞿某,余4万元交给傅某等人,其中3.5万元作为中介费由傅某、郝某、朱某、王某等人分赃化用,杭实际得款仅为5000元,唐某从瞿某处获得中介费5000元。同年8月10日,被告人瞿某伙同被告人应某至杭某家宝山区共和二村48号楼下找到杭某,以当初16万元借款“利滚利”已达90万元为由向杭某索要欠款,并给杭某两个选择,一是拉到外面打一顿,回家跪在父母面前让父母还钱;二是瞿某帮杭以名下房产抵押贷款,一部分归还欠款,一部分由瞿某帮杭某放贷赚利息赎房,以此诱骗杭某作出抵押名下房产借新贷还旧贷的选择。  8月下旬,瞿某伙同应某,找锁匠并诱骗杭某从家中偷出房产证,带杭某至本市大连路、大柏树等处P2P、小贷公司操作抵押贷款,在操作不成的情况下,进而诱骗杭某将房产过户给马某,以马某的名义贷款给杭某。8月28日,瞿某、应某带杭某至本市南京西路699号链家总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价为170万元。10月21日,马某支付了29万元、22万元、17万元房款后,杭某将房产过户给马某。10月29日,马某与杭某约定房价变更为160万元后,支付余款90万元。期间,杭某所得158万元房款除支付中介费、税费外,均取现、转账给瞿某。同期,瞿某还先后于日、10月17日转账22万元、42万元给杭某进行资金走账,以对应其让杭某写的90万元借条数额,后杭某均全部取现交还给瞿某。日、29日,瞿某让杭某先后汇款5.2万元、90万元,由此让杭还清欠款。  另查明,2016年8月,在第一次找锁匠偷房产证后的二、三天,瞿某、应某又找锁匠,让杭将一本房产证放回家中大橱抽屉。日,马某以182.5万元的价格将房产销售给杨某,当杨某付清全款要求入住时,被害人杭某及家人才发现瞿某所还房产证系伪证。经上海城市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估价,以日为估价时点,共和二村48号某室房屋价值194万元。  近日,瞿某、唐某、应某被宝山区检察院以诈骗罪提起公诉,涉案的傅某等人另案起诉。  放贷者一开始便盯上房产  据上海市检察院介绍,这起案件是一起典型的“套路贷”案件。  首先,放贷者以“未成年人借钱不用还”为幌子,欺骗杭某签订了一张虚高的借款合同。4万元的借款合同,杭某实际拿到手的仅有5000元。事实上,这正是“套路贷”的惯用手法,以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的借款合同,虚高金额达一倍甚至数倍。时先生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也遭遇了同样的情况,明明只有10万元的借款,合同上却写着20万元,据时先生回忆,对方称:“这是行规,如果你不能按期归还10万元,那么就要履行20万元的违约合同,这是对你的约束。”  接下来,便是要制造虚假的流水,也就是通过银行转账记录,证明他们确实向借款人转账了借条上写明的金额。但随后,他们又会要求借款人取出多余现金,在没有监控的地方,将大部分钱归还。同时,他们还会保存好银行的流水记录,作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方便日后伪装成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  由于实际到手的借款金额远小于借条上的金额,部分借款人会出现逾期无法还款的情况。这时,放贷者便会上门讨债,以言语威胁甚至暴力殴打的方式,迫使签订新的借条,并使用借款人的银行卡反复做银行流水留下“证明”,将借款金额不断推高。“在今天这个案例中,瞿某逼迫杭某写下90万元借条后,先后转账60多万元,制造借款假象。事后,这笔钱全部以现金的方式回到了瞿某手中。”  当借款金额达到一定程度时,放贷者便会要求借款人以名下房产等作为抵押,签订“阴阳合同”,声称如果还不清借款,就将房产或其他资产抵押作为约束。然而,据办案民警介绍,即使借款人有能力还清第一笔借款,放贷者也会通过不主动提醒逾期、人为制造电话故障、系统维护、甚至躲到外地等种种手段,导致借款人无法还款。但是,只要还款时间一过,原本消失的放贷公司就会再次出现,以逾期为名催讨高额的滞纳金、手续费等,如果借款人不同意,便会遭遇暴力催债。“相当一部分放贷者根本没想要借款人还钱,他们从一开始盯上的就是借款人的房产等资产,每一步都是为了让借款人将房产抵押。”  从本次检方集中公诉的案件可以看出,“套路贷”的手法非常细致,犯罪行为呈现团伙化、组织化。5件案件均系共同犯罪,且犯罪嫌疑人均为3人以上,最多一个案件犯罪嫌疑人达15人。部分案件犯罪嫌疑人以团伙形式出现,分工明确,“流水作案”:有固定的幕后放贷人,有稳定的放贷圈,有职业的讨债人,有专门的平帐公司等。有的案件已初具犯罪集团规模,有明确的策划者、组织者、出资者,有明显的首要分子。有些团伙还专门撰写了诈骗、敲诈勒索“剧本”。  受害者中出现未成年人和在校大学生  然而,当借款人最终不堪放贷者无止境的骚扰,选择向公安机关报案时,却面临着诸多对自己不利的证据。自己亲笔签名的合同,与借条金额相符的银行转账记录,甚至还有自己取出现金走出银行的画面……据办案人员介绍,放贷人员完全按照司法程序来完善证据链,从一开始就在借贷环节中刻意保留了银行流水、签字借条、公证文书等有利证据,伪装成民间借贷纠纷,使得受害者在民事诉讼中很难打赢官司。  “此类犯罪团伙作案手法隐蔽,刑事和民事案件交叉,情况十分复杂。在我们本次起诉的案件中,有一个团伙还专门请了律师参与其中,确实给办案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上海检方表示,对于涉案的纠纷属于“套路贷”还是一般的民间借贷,又或者是高利贷,检方会根据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判断,“我们主要会考虑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全案证据是否互相印证,是否指向嫌疑人涉嫌实施‘套路贷’,这部分证据包括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以及同案嫌疑人的供述;二是在分别诈骗或敲诈多名被害人的情况下,我们也会注重分析各名被害人的陈述的情况是否具有一致性,看看同案的多名被害人是否有相似的遭遇;三是嫌疑人辩解中存在的一些不合理内容,比如放贷金额为什么高于借款人实际需求等。”  检方表示,本市各级检察机关将继续充分运用检察职能,在检察环节体现从重打击的政策导向,在法律框架下严厉打击套路贷案件,切实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套路贷案件和高利贷不同,其实质是针对被害人的房产或其他财产,对于采用诈骗或者威胁方式侵犯被害人财产权利的,符合诈骗罪或者敲诈勒索罪的法律规定,我们将认定为诈骗罪或敲诈勒索罪。”  值得注意的是,过去“套路贷”受害者多为急需用钱,名下又有房产的本地居民。但在本次集中公诉的5起案件中,有3起案件的被害人涉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在校大学生,“从目前来看,被害对象从急于用款的人,扩展至在校学生、未成年人,甚至有心智不健全的人士。有犯罪嫌疑人利用大多数被害人消费不理性、自控力不强、金融知识不丰富等特点,用‘套路’骗取被害人信任后实施犯罪。”  检方也提醒广大市民,在急需用钱时,应选择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不要相信路边的小广告。同时,需要增强基本的民事法律常识和自我保护意识,防止自己的身份证、房产证、户口簿等重要证件被不法者利用,签署合同时对明显不合理的地方应及时提出反对。如果遇到假借小额贷款公司名义非法发放高利贷情况,应及时向公安刑侦部门报警,以利于公安机关及时掌握线索,收集固定证据。  【名词解释】什么是“套路贷”?  “套路贷”指的是以“迅速放款”为诱饵吸引借款人,哄骗其在空白借条及协议上签字,写下高于借款额几倍的数额。之后,以语言威胁、非法拘禁等手段,对借款人及其家属强行收账,进而将债务“滚雪球”,通过层层“平账”和“再借款”,放贷人最终获取的钱款往往是借款人最初借款额的十几倍甚至几十倍。犯罪团伙平时主要通过行业中介公司、网上发帖、房产交易中心周边散发小广告和“熟人”介绍这四类方式,称“迅速放款办理小额贷款”、“无抵押小额贷款”,以此吸引被害人。而这类“小额贷款公司”,既没有从事金融行业经营资质,也没有通过工商部门合法注册。  据法律界人士介绍,“套路贷”与正常的民间借贷有着明显的区别:“正常的借贷目的是获利,双方签订真实意愿的合同;而这样的借贷却是签署两份合同,虚构金额,同时还存在暴力、非法拘禁、恐吓等违法犯罪行为。”一张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条应该是怎么样的? - 知乎6851被浏览548797分享邀请回答/p/24665222#comment-————————————提示下,这个借条已经根据2015年新发布的最高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做了更新,更新版借条范本请见:————————————借条范本与书写借条注意事项(第四版 日)作者:
(微信公号:gaoshanlegal) *本文不得作为针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高杉按语】亲戚朋友之间,金钱借贷常有。如书写条款详细、一式两份的借款合同,则更能防范法律风险;但日常生活中,由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简短的借条更为常见,因此,如何书写借条就非常重要。根据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及法院案例,下面提供《借条》范本,并通过详细注释的方式提示相关的法律风险点。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起草民间借贷的新司解,以取代1991年制定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请相关人士密切关注该司解公布后对民间借贷的法律影响。【借条范本】借
条[1]为购买房屋[2],现收到[3]王娟[4](身份证号:08)[5]以现金[6]出借的¥80000.00元(人民币捌万元整)[7],借期陆个月[8],月利率7‰(仟分之柒)[9],贰零壹叁年拾贰月捌日到期时本息一并还清。如到期未还清,愿按月利率10‰(仟分之拾)[10]计付逾期利息。立此为据。[11]借款人:李磊[12](身份证号:17)贰零壹叁年陆月捌日[13]
[1]标题表明了该条据的性质,既防止借条持有者在借条正文上方添加内容,也防止借条持有者将借条篡改为数页合同的最后一页。标题应书写在纸张顶部,标题和借条正文间不留空行,理由同前。另外,由于发生过恶意借款人用褪色笔书写借条的案例,因此书写借条时由出借人提供签字笔更为妥当;借条由借款人全文手写较为妥当。[2]“为……”表明借款的目的,以免一旦发生诉讼后借款人提出该笔借款系赌债、分手费等抗辩。另外,书写借条正文时应注意左右尽量靠近纸张边缘,不要留出太多空白,以防借条持有人添加内容。[3]在民间借贷中,通常借条中写明“今借到某某多少元”即表示所借款项已经实际交付,但一旦发生纠纷,借款人主张虽出具借条但未实际收到款项仍极为常见,为进一步避免此种诉讼风险,本范本采取了“现收到某某出借的多少元”此种较不常见的表述,以更加强调款项已经实际交付。[4]此处写出借人姓名的全名。名字中的字有同音的多种写法的,应与身份证上记载的名字一致。[5]出借人的姓名后应附身份证号码,因为同名同姓的人不在少数,而身份证号是唯一的,以避免之后就出借人是谁发生争议。[6]“现金”表明出借的方式,如果并非现金而系银行转账,则应将此处的“现金”替换表述为“银行转账”,同时应保留银行转账凭据。金额较大的借款,建议采用银行转账方式,以免嗣后发生诉讼时就是否实际交付款项发生争议。[7]金额应既写阿拉伯数字,也写大写数字,以避免之后就是否篡改发生争议;同时币种也要写明。[8]借期必须明确,以免因何时还款发生争议;借期也要大写。[9]利率应写清是年利率或月利率,同样也要附大写,理由同前。同时,应注意截至目前(民间借贷新司解未公布前),法院通常认定约定利率以人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为上限。另外,民间也常将利率表述为“月息几分”,如“月息两分”,就是指“月利率2%”,但为了避免争议,利率应尽量采用“年/月百分比”予以表述。如果是无需利息的借款,则上述借条的正文部分可简化为“为购买房屋,现收到王娟以现金出借的¥80000.00元(人民币捌万元整),借期陆个月,贰零壹叁年拾贰月捌日到期还清。立此为据。”[10]到期未还后的利率是否和约定的借期内利率一致是常见的争议,应在借条中写明略高于借期利率的逾期利率;附大写的理由同前。另外,也可写清逾期后的计息基数是到期未还的本息合计,但由于部分法院判决中对此种合计计息基数并不支持,为避免争议,本范本未采用此种写法。[11]“立此为据”作为借条正文的收尾,以免借条持有者在借条正文末尾添加内容,同时借条正文和借款人签字之间不留空行,理由同前。由于借条行文必须简短,因此借款合同中常见的管辖、纠纷解决等条款在本范本中均不作表述。[12]借款人的姓名应写全名并附身份证号,理由同前。同时应由借款人在手写的名字上摁手印,否则一旦发生诉讼,就借条是否是借款人书写发生争议时,字迹鉴定的费用不菲,而且也不是每张借条上的字迹都具备可鉴定条件。[13]该日期应为所借款项实际支付的日期,并应大写,理由同前。借条末尾日期以下的空白纸张最好裁掉,理由同前。另外,借条书写中有涂改时,至少应要求借款人在涂改处摁手印,但若要求借款人重新书写无涂改的借条则更为妥当。借条书写完成后,为防篡改,借款人可用手机拍照留存,进一步的措施是借款人复印一份留存(并请出借人签注“该借条复印件与原件一致”)。5.3K130 条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44551 条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查看更多回答1 个回答被折叠()新民网移动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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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避税合同少写25万购房款 法院判合同无效归还房屋
  本报讯(记者 刘春华)成都男子从姐夫手里买了一套价值85万元的房子,在上,载明的成交价却是60万元……当此事最终闹上法庭时,尽管声称实际成交金额是85万元,合同上写60万元是为了避税,但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判定和姐夫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损害了房主利益,无效。9月21日,武侯区法院公布了此案。
  2013年6月,张某夫妇通过公证,委托儿子张某某将两人名下的一套房屋按市场价格出售。当月月底,张某某与自己的小舅子签订了《成都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张某夫妇对合同价只有60万元一事毫不知情,也没有收到任何购房款。
  2014年5月,张某夫妇得知此事。两位老人一急之下,把作为被告、儿子张某某作为第三人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并要求将该房屋的产权归还自己名下。
  向法院辩称,自己与姐夫张某某实际达成的交易价格为85万元,合同上签订的价格是为避税考虑,因此合同有效,请求驳回张某夫妇的诉讼请求。
  张某某也表示,合同上约定60万元确实是为避税考虑。因为父母还要居住在这套房子里,所以购房款没有实际支付,但向自己出具了85万元的欠条。自己没有告诉父母房屋已经出售,并不是刻意隐瞒,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庭审中,向法庭提交了一份2014年4月的借条,借条上载明自己欠姐夫张某某85万元购房款。
  对此,武侯法院认为,张某某作为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售父母的房产,应当以父母的利益为前提,全面履行被委托事项。但张某某将房屋出售给其妻弟,并未告知父母,与签订的《成都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中也仅约定房屋成交价为60万元,对合同其他条款如产权过户、税费支付、房屋现状、房屋交付等均无明确约定,在未支付任何购房款的情况下,又配合将涉案房屋过户至被告名下,其行为已严重损害二原告的合法权益。虽出具了欠条,但欠条是房子过户后半年才补签的。在没有履行支付购房款的基本义务情况下,就将他人财产过户至自己名下,不是善意买受人。
  法院判决,买卖;将房屋过户至张某夫妇名下。
  【法官说法】
  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2项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为与张某某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因此双方签订的《成都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应属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与张某某恶意串通,损害原告两位老人的合法权益,属于过错方,应当将涉案房屋恢复至两位老人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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