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的法律规定不应诉罪

合同诈骗案刑事案件仍在侦查,民事诉讼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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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案刑事案件仍在侦查,民事诉讼如何处理?
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刑事犯罪已经立案侦查,被害人提起民事诉讼。对该民事诉讼案件,如何处理?是驳回起诉,中止诉讼,还是继续审理?本文就相关真实判例进行分析。案例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因购买2017号房屋受骗一事,李立曾向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报案。2015年6月1日,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作出《立案告知书》,李立被合同诈骗案一案,符合立案条件,立为刑事案件侦查。2015年7月9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犯罪嫌疑人林×。一审法院认为,林×涉嫌合同诈骗罪的刑事案件已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受理。李立在本案中所诉事实与该正在处理的刑事案件相关联。相关刑事案件,可能对本案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公章真实性,李立所称购房款的去向,林×与宝龙蓝德公司的关系,宝龙蓝德公司是否承担责任产生影响。本案应待刑事案件处理后再行解决。李立起诉不当,其诉权可待上述刑事案件审结后再行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综上,裁定驳回李立的起诉。二审法院认为,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已决定对涉及本案项下合同诈骗案件立案侦查,因此,李立所诉事实及相对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等均与刑事侦查结果相关联,本案争议是否属于民事案件尚不确定,综上,李立的起诉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一审法院驳回李立的起诉于法有据,处理并无不当。两份判决的对比分析一审法院的观点。1、李某所诉事实与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相关联。2、相关刑事案件,可能对本案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公章真实性,李立所称购房款的去向,林×与宝龙蓝德公司的关系,宝龙蓝德公司是否承担责任产生影响。3、本案应待刑事案件处理后再行解决。4、李立起诉不当,其诉权可待上述刑事案件审结后再行请求。对上述观点,分析如下:1、关于事实相关联的问题。在刑事民事交叉案件或说涉及经济犯罪的经济案件审理中,相关联是个很宽泛的概念,应该区分是否为同一事实或同一法律事实。只有在同一事实或同一法律事实的情况下,出现刑事和民事两种情况才能按照刑民交叉的思路去分析。一审法律没有区分是否存在同一事实或同一法律事实,而且采用了相关联的一种模糊概念,这对案件的裁决会有方向性的错误。2、在第二个观点中,一审法院混淆了两个情况,事实的证明及责任的承担均引用刑事判决。这显示是错误的,在刑事与民事交叉案件,刑事案件的判决会对民事案件产生影响,但这里的影响只是对事实的认定。影响事实的认定基于两个考虑:事实认定的标准和刑事案件处理的期限。事实认定的标准,民事案件采取的是高度概然性,即优势证据认定的原则;刑事案件则是排除合理怀疑。相对而言刑事案件认定事实的标准高很多。其次是刑事案件的处理会涉及到犯罪嫌疑人的关押期限,不能太过延迟。因此民事案件审判中可能会引用刑事案件的认定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也作出明确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但是对民事责任的承担,还是要根据民事实体法律的规定作出裁判,不能依据刑事案件的认定进行裁判。3、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等刑事案件结束后再解决。对该观点,目前的法律制度没有找到相应的规定。4、在一审法院引用相关法律条文时,认为本案不存在民事诉讼,是单纯的刑事案件。这与其前面陈述的理由又发生冲突。二审法院的观点。本案争议是否属于民事案件尚不确定。二审否定了一审中认定本案属于民事案件的观点。对本案是否民事案件,是需要进行审理后的作出的裁判结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必须是民事诉讼中进行审理后,认定不是民事纠纷案件,才能驳回起诉,不能是在是否为民事案件无法认定时就驳回起诉。本文的观点1、本案应该是在民事诉讼中采取中止诉讼的方式。一审法院已经分析了,本起民事诉讼案件的很多事实要依据刑事案件认定的结果。基于这个情况,民事诉讼案件可以中止诉讼。相关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一款……(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2、对于当事人而言,可以就本案申请人民法院再审或申请检察机关提起抗诉,要求一审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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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口头合同进行诈骗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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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被告人刘某于2008年12月承租白竺乡上村的白竺鞭炮厂,但一直未生产。因无钱运转烟花生意,便想利用白竺鞭炮厂的名义骗些烟花原材料,然后转卖成现金或换成烟花成品销售。日,被告人刘某以白竺鞭炮厂生产需要的名义向高坑纸厂的邱某订购5吨普红鞭炮纸,约定货到付款(口头约定)。被害人邱某按约定将货运到厂里后,刘某谎称到萍乡付款,将被害人邱雪文骗离厂区,后刘某拒不见面且不付款,不久将该批货物转卖。经鉴定,该批货物价值人民币12100元。被告人刘某又以相同方式诈骗陆某、陈某等五人,诈骗金额共计为人民币114314元。 【分岐】 以口头合同进行诈骗是否属构成合同诈骗罪?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口头合同不能够成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形式。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管析】 原文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其理由是:&合同诈骗罪与一般诈骗罪同属诈骗犯罪的范畴。在逻辑关系上,两者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因而两者有着许多共同之处。但是,由于修订后的刑法将合同诈骗行为从一般诈骗罪中分解出来,独立成罪,所以实践中应注意区分两者。1、两者侵犯的客体不同。合同诈骗罪是诈骗罪的一种特殊形式,1997年《刑法》将合同诈骗罪中分离出来,并置于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一节内,其目的应主要是为了保护市场序。因此,合同诈骗罪侵犯是复杂客体,即不仅侵犯了公私财物所有权,而且破坏了社会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一般诈骗罪侵犯的是简单客体,即公私财物的所权。本案中,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就购买的货物名称、数量、价格、付款方式等款项均达成合议。按照《合同法》第十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口头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形式,其效力等同于书面合同。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而且侵犯了社会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符合合同诈骗罪的客体要件。 2、两者客观表现形式有所不同。合同诈骗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必须与合同有关,即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必须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而一般诈骗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则没有这样的限制。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该条款未明确在客观上是否需要签订书面合同。从立法者的本意应理解为诈骗行为必须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就应认定为构成合同诈骗罪。3、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不应局限于书面合同。利用口头形式以及利用邮购、电子商务等非书面合同形式实施诈骗犯罪与利用书面合同一样,所侵犯的客体都是他人财产所有权以及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在当前经济交往活动中实际存在着大量的非书面形式的合同,利用这些合同形式实施诈骗犯罪的现象也并不少见。口头合同应该是法律的保护范畴,将利用在签订、履行具有合同性质的口头协议过程中进行诈骗他人财物的行为,定为合同诈骗罪,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反之,如将其一概排除在合同诈骗罪之外,不仅与现实情况脱节,也有悖于新刑法确立合同诈骗这一罪名的立法。& 本文笔者赞同原文笔者的观点,即该案行为人应构成合同诈骗罪。原文笔者对其理由部分说理比较丰富,但缺乏实质性内容。事实上,该文的分析焦点应为合同诈骗罪,即该案为什么应定合同诈骗罪。故本文笔者将就理由部分作几点补充,以供同仁学习交流。 一、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从该法律条文可知,一个合同诈骗行为要认定为合同诈骗罪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即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一)行为人实施的行为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是区别于民事欺诈的本质要件;(二)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约能力。行为人的履约能力可分为完全履约能力、部分履约能力和无履约能力三种情形,认定行为人有无履行能力及履行能力的大小是判断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核心要素;(三)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无诈骗行为;(四)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五)行为人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分析行为人对财物的处置情况,有助于判断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六)行为人在违约后有无承担责任的表现。从以上条件不难看出,在该案中刘某以签订合同的形式获取财物是为了&非法占有&的目的,诈骗的形式是通过签订合同,且行为人也完全没有履行能力,事后也未积极地去履行合同,而通过签订合同骗取财物目的是将该财物占为己有。综合以上分析不难得出,该案刘某的行为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二、依据《合同法》第十条之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从此条文可知,合同有多种形式,口头合同只是合同的一种形式之一。因而,行为人利用口头合同或书面合同进行诈骗,其法律性质和法律责任都是一样的。 三、普通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在犯罪构成上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根据法律的顺阶排序,一般罪与特殊罪形成法条竞合时,应以特别优于一般来确定罪名。因此,该案应定合同诈骗罪。 综上,该案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作者: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黄光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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