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婚前贷款买房利弊,婚后可以加老婆名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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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贷款按揭买房,首付我付的,房产证只有我一个人名字,贷款未还清,婚后想把老婆名字加进去,咨询过:房产证在银行,贷款未还清,不能加名字,现在想做个约定,请问到哪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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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按揭买房婚后可加配偶名
&&昨日,就市民关心的房屋买卖热点问题,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有关部门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No.1婚前按揭贷款买房婚后 可加名&&现在结婚的两口往往面临一个尴尬,就是婚前其中一方贷款买了房子,婚后想加名字共同持有房产,却不知需要哪些条件?对此,市房管局工作人员说,其实在很早的时候就实施的是婚后贷款还完加名的政策,现在也延续以前的政策,只需要双方在还完贷款后,持房产证、赠与公证书、双方身份证件到西大街二手房交易大厅办理转移过户手续。&&对于购房者交房过程中关心的维修资金缴存问题,西安市房管局相关负责人再次重申,业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应当自行将首期维修资金交存至维修资金专户,开发企业不得代收。目前,西安市执行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维修资金缴存标准为:多层住宅(7层以下,不配备的)60元/平方米;多层住宅(配备电梯的)90元/平方米;小高层、高层住宅(7层以上,含7层)145元/平方米。&&No.2经适房资格获取超两年 再申请&&在保障性住房申请方面,房管局相关工作人员还提醒大家:西安市户籍居民家庭或个人申请,需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各级人才集体户口申请人可向各级人才市场提出申请;外来务工人员及新就业职工可向暂住证(居住证)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根据规定,《西安市城镇居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表》自批准之日起,目前有效期为两年,如过期需重新申请,目前要求重新预约登记交表时间。&&有关经适房交易方面,根据相关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五年内不得上市出售。超过五年出售,除商品房交易过户费用以外,出售人按原价出售给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且能提供由西安市住房保障中心出具的同意其出售的证明的,免收收益金,该住房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人不能提供该出售证明的,西安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应对其经济适用住房面积部分收取相应价款15%的土地收益金,该住房取得完全产权,视为商品房。&&No.3二手房交易相关资料 要备足&&据介绍,个人在交易二手房过程中需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买卖双方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房屋出售方婚姻状况证明、房屋核档证明、测量图、买卖契约、房地产买卖申请审批书、西安市私有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房屋登记机构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房屋交易手续须由双方当事人申请,当事人不能到场的,需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切记不能委托给买受人。&&根据西安市目前&限购令&的规定,二手房购入者在提出申请后,还需接受购房资格审核。而二手房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则包括:交易手续费:住宅6元/平方米;非住宅10元/平方米;房改房、经济适用房3元/平方米。土地收益金:房改房按交易价格或评估价的1%收取;&&经济适用房按交易价格或评估价的15%收取。在此需要提醒的是,市民购买二手房时还应注意,产权证上的名字与房主是否一致,查询产权证的真实性;确认所购二手房的准确面积;考核有线电视、天然气等房屋市政配套等。&&》》》4月29日新浪乐居免费看房团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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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购房并在婚前还完贷款,婚后卖房需要配偶签字吗?法律怎样规定?
在我国早期的婚姻法等相应法规中,对婚前财产未作规定,默认结婚后所有财产为双方公共财产。但经修改的婚姻法中规定婚前财产属夫妻之一方所有,相关规定如下:&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引者注:此处十七、十八条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多数情况属共有,婚前财产及一些符合条件的属一方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在理解婚前财产时应注意如下方面:&1、判断是否属于婚前财产的关键在于财产权的取得时间系在结婚之前。如果财产权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实际占有该项财产,其性质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继承,遗产在婚后才分割,该遗产虽然是婚后所实际得到,但其所有权在婚前就已经取得,所以应认定为一方婚前财产。&2、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93年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一司法解释规定婚前财产只要经夫妻共同使用、经营、管理并经过一定期限就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既不符合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原理,也不符合所有权取得的理论,而且有超越司法解释权限之嫌。修正后的婚姻法没有采纳这一司法实践中的做法,第18条第1项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指出:“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前一司法解释与新的司法解释相抵触,因而应以新的司法解释为准。&3、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编辑本段]相关法理分析&1、法律对一般婚前财产的原则性规定&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遵循的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2、何为“婚前”?何为“婚前购房”?&婚前房产的确认有两个关键的时间点:一是“婚前”到“婚后”的时间点;二是“购房”时间点,即什么时候开始视为购买房产成功。&对于前者,答案很简单。即夫妻双方自领取《结婚证》之日可视为“婚前”到“婚后”的时间点,而其他诸如订婚、举行婚礼等时间点都不具备法律上的意义。&对于后者,比较困扰,在购房一系列的过程中到底哪个才是“购房”时间点?例如:在婚前签了购房合同,付了首期款,婚后才进行按揭贷款,并办了《房产证》,那哪个才是“购房时间点”?&有人认为,鉴于房产在法律上属于不动产的范畴,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购房人真正获得所购房屋所有权的时间点为办理完房屋的过户手续并取得《房产证》之日。因此,认为获得房屋产权证书之日为即为“购房”时间点。还有人认为,判断这一问题关键是看房价款是在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还是婚后以共同财产支付的。&实际上,上述观点在理解“购买”这一概念时过于狭隘了,因此由此得出的结论也有失偏颇,考虑到购房的目的性以及购房整个过程的关联性,应当以签订购房合同的时间为“购房”时间点,签订合同时最能反映“购房”这一行为的性质。&3、“共同还贷”如何补偿对方?&婚前个人所购房屋为个人财产已确定无疑(以取得房产证为准),然而如果是婚后夫妻共同偿还的贷款,难道不会对房屋的所有权产生任何影响么?有人提出过这样的观点:在偿还完所有贷款前,应当将房产权分时段分割为婚前婚后两部分,婚前个人支付的房价款获得相应比例的婚前房产权益,这属其个人财产;而婚后双方共同偿还银行贷款获得婚后房产权益,这部分是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要弄清楚这个问题前先要弄清楚其中的法律关系,简单地说,购房者与卖房者是房屋买卖关系,而购房人与贷款人则是房款借贷关系。当购房人与卖房人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在找贷款人借到了钱,同时也办理了房产证后,购房合同双方都已经履行完了合同义务,双方已经结束了购房合同的关系。在此之后,购房人向贷款人偿还借款的行为,属于购房人与贷款人因贷款行为而产生的债券债务行为,并不影响所购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买房人买房行为得到了房产所有权是属于物权,还贷行为是属于债权法律关系,物权优于债权,所以婚后共同还贷的行为不能造成房产所有权的变更,且房产作为不动产,其所有权变更必须经过房产部门的登记公示程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婚后共同还贷的行为只能产生债权债务的法律关系,也就是说在婚后还贷的行为中你也出了一半的财力,所可以就婚还款的一半主张由欠款一方补偿。
其他回答(共2条)
一、按照新婚姻法规定,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只要是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包括贷款)取得的房屋产权,均为共同财产。&二、新婚姻法对于婚后房产权属问题的其他几种情况:&1、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离婚后房屋的分割&首先,明确产权,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其次,明确产值,即房屋价值,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再次,分清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如果涉及贷款,先要将贷款部分除去。也就是说,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给未得房一方房屋价值的一半,得房方单独偿还剩余的本金及利息。&2、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离婚时房屋的分割&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是婚前财产。因此,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3、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房,取得了房产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房屋的分割&虽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购得,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需要说明的是,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当然,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1、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前办理了夫妻一方个人为所有权人的房产证,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按揭房怎么分?&该情形下的房屋为一方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但对参与共同还贷的配偶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对其清偿的部分予以返还。在此需要明确的是,共同还贷不论是用一方的个人工资还是双方的工资,都应认定为共同还贷。因此,有贷款的房屋在离婚时,共同还贷的一方可以请求对方返还还贷的房款。对于房屋升值的部分,也可以请求补偿。&2、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婚后取得房产证,离婚按揭房怎么分&此情形下的按揭房为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予分割。因为在婚前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并按揭买房,婚后取得的产权证是对婚前买房的确认,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仅仅因为产权证婚后取得而认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就将出现一方完全没有出资却仅仅因为结婚而成为房屋共有人的现象。这一结果有违公平原则。&3、夫妻双方婚前以共有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后共同还贷,婚前取得房产证且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按揭房怎么分?&由于一般情况下,我们在认定房产归谁时的依据就是房产证上的名字。因此,此时极容易被认定为登记方财产。所以此时,未登记方主张该房屋为共同财产时,一要证明自己在婚前为购买房屋履行了出资义务;二要证明自己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出资的。如果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则房产就会认定为与一方财产,在分割时不予分割。&4、婚前夫妻一方父母参与出资购买,婚后取得房产证,离婚按揭房怎么分?&根据法律的规定,夫妻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因此,婚前父母出资买房,婚后共同还贷也不影响房子的归属。此时,在离婚按揭房分割时,不参与分割,只归一方所有。&以上只是婚前按揭买房的部分情况,具体的还有父母出资,双方还贷,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等等情况,在此就不一一列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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