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改完曾用名 英文办养老保险还用其它证件吗

曾用名“惹祸”续办社保遇难题_新闻中心_新浪网
曾用名“惹祸”续办社保遇难题
  荆楚网消息 (楚天金报)见习记者韩波报道:“我丈夫办理养老保险时用的姓名与户口本上的不符,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说不能改。”昨日,武汉市黄陂区的李女士向本报反映这一令她担忧的烦心事。
  据李女士介绍,他丈夫几年前在公安局户籍处改过姓名,户口簿上也有他曾用名的记录。2001年,丈夫所在公司为他办理了社会养老保险,申报的原始资料用的是他的曾用名,而不是身份证上的现用名。2003年公司倒闭后,他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个人管理窗口交纳养老保险金时才发现,资料上的姓名与身份证上的不符。最近丈夫换了一份工作,公司准备给他续办社会养老保险,却不知以他的哪个姓名为准。他也曾到黄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咨询,却被告知原始资料不得随意更改,这让他感到很苦恼。
  记者随后向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处咨询,工作人员称,社会养老保险作为公民退休后生活的重要保障,已受理的公民资料信息等确实不能随意更改,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公民退休后会根据户口簿、身份证等原始资料核对其养老保险的信息。像李女士丈夫这种情况,可能会因三处姓名不一致,而无法享受退休后的待遇。建议他可以去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开据曾更改过姓名的证明,然后携带相关资料去原参保机构更改为现用名。
电话:010-黄石人注意,这20类“奇葩证明”再不用跑派出所了
还记得那些年被要求开的奇葩证明吗?请证明:“你是你”,“你妈是你妈”,“你儿子是男的”,“你还活着”……哪哪都离不开证明,如此繁琐、形式化的证明让你跑断了腿、累弯了腰。
今天告诉大家一个好消息,以后这20类证明无需派出所开了 !
公安部等12个部门近日联手,出台了《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该意见自日起实施。以下20种证明,今后派出所都不开了——
《意见》中明确指出,有关单位要求群众开具证明或者提供证明材料,要遵循于法有据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凡是公民凭法定身份证件能够证明的事项,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依法不属于公安派出所法定职责的证明事项,由主管部门负责核实。
身份证 户口簿 护照上有的 不用再开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是公民法定身份证件,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对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完全能够证明的以下9类事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1、公民姓名。
2、公民曾用名。
3、公民性别。
4、公民身份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
5、公民民族成份。
6、公民出生日期。
7、公民出生地。
8、公民籍贯。
9、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
户口簿能够证明的 派出所不用再开了!
《意见》还明确了凡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共有五种情形——
1、户口迁移情况。
2、住址变动情况。
3、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
4、注销户口情况。
5、同户人员与户主间的亲属关系。
不该派出所开的 派出所不用再开了!
《意见》中对于不再需要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还规定了六种情形,具体执行情况如下:
1、 需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凭当事人在使用部门的个人声明和能够提供的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有效证件、证明材料证明,需要核查的,由使用部门按照规定进行核查。
2、 需证明当事人文化程度的,凭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者学校、相关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书证明,或者依法办理公证。
3、 需证明当事人正常死亡或者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的,由医疗卫生机构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4、 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需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的,由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到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者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认证手续。
5、 因公民个人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填写、录入差错等原因,致使公民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登记信息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登记信息不一致,需证明两者为同一人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核查,公安部门根据职责提供必要协助。
6、 需证明当事人未登记户口的,区分以下情形办理:因补发《出生医学证明》需核实新生儿未申报出生登记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向公安部门核查;因申报户口登记时需核实当事人未在其他地方登记户口的,由公安部门负责核查;因出国(境)定居需要办理无户籍公证的,由公证机构向公安部门核查。
这9种证明 派出所还开!
《意见》中,还明确了需要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九种情形——
1、 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公民更正或者变更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5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或者因户口迁移,凭居民户口簿无法证明的事项,需要开具相应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查阅户籍档案并出具。
2、 注销户口证明。公民因死亡、服现役、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境)定居、被判处徒刑注销户口,或者因重复(虚假)户口被注销,需要开具注销户口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出具。
3、 亲属关系证明。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实后应当出具。
4、 被拐儿童身份证明。经公安部门办案单位调查核实儿童为拐卖受害人,办理户口登记,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
5、 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公安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受理的捡拾弃婴(儿童)情况,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
6、 非正常死亡证明。公安部门依法处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除外),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据相关公安部门调查和检验鉴定结果出具。
7、 临时身份证明。对急需登机、乘火车、长途汽车、船舶、住旅馆、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因丢失、被盗或者忘记携带等原因无法出示法定身份证件的人员,机场、火车站、港口等公安派出所和旅馆、考场辖区公安派出所通过查询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核准人员身份后办理并注明有效期限。公民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因特殊原因未能出示居民户口簿的,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本着便民利民、优化服务的原则,在核实相关信息后办理并注明用途和有效期限。
8、 无犯罪记录证明。公安派出所在向社会提供犯罪信息查询服务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关于升学、服现役、就业等资格、条件的规定办理。公民因办理出国(境)事务需要,可以申请查询本人有无犯罪记录。使用犯罪人员信息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查询目的使用有关信息,对犯罪人员信息要严格保密。
9、 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其他情形。
来源 | 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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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山东版“罗彩霞”案开庭提审:托人找工作档案被改
记者:李文亮
核心提示:1996年,从湖北中医院毕业的吴文荣找到了在县人民医院工作的老乡吴汝胜帮忙找工作,但却无果而终。2009年5月初,吴文荣回家咨询办理养老保险时,发现自己的档案资料在11年前被他人冒用,而冒用者竟是那位受托老乡的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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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四月“国五条地方细则”实施以来,政府试图稳定楼市价格,但开发商应对招数频出,调控政策面临考验。央视网记者通过调查,隐约发现了楼市各方正进行着的激烈博弈。
更新时间:10: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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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视网(记者李文亮 报道)四月的山东济南,柳絮漫城。被称为山东版&罗彩霞&的吴文荣(曾用名&吴卫荣&),心情就像这漫天飞舞的柳絮一样纷乱。15日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提审她被冒名顶替侵犯姓名权一案。她说,这一天,自己已经盼了好久。
  湖南的罗彩霞在2004年高考后,被他人冒名顶替录取,这一事件在2009年轰动全国。因为相似的遭遇,吴文荣被称为山东版的&罗彩霞&。她当年委托同村老乡帮忙找工作,无果而终,之后一直在省城打工摆摊,一个偶然的机会,却吃惊地发现,在家乡的医院有另一个&自己&11年前就开始拿着工资,享受保险。之后,她拿起法律武器,走上了艰难的维权之路。
  一份面目全非的档案引出真假&吴卫荣&
  今年40岁的吴文荣,是山东省鱼台县清河镇吴庄村人,出生于日。
  1996年,从湖北中医院毕业的吴文荣(因被假冒的是&吴卫荣&姓名,文中根据需要称吴卫荣),一边在鱼台县张黄集镇卫生院实习,一边等待就业机会。为圆&白衣天使&梦,家人找到了在县人民医院工作的同村同姓老乡吴汝胜帮忙找工作,但却无果而终。11年来,她一直在省城打零工、摆小摊度日。2009年5月初的一天,吴文荣有了惊人的发现。当她回到老家咨询办理养老保险时,有人告诉她,自己的档案资料在11年前已被他人冒用,而冒用者竟是那位受托老乡的女儿。
  &经过查询,我才知道,自己十年来竟一直在鱼台上班&,吴文荣告诉记者。她在向鱼台县人事局询问档案情况时,发现自己的人事关系在鱼台县中医院,而且每月都在领取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得知这一信息,吴文荣如五雷轰顶。更让她难以接受的是,自己的档案已被改得面目全非。比如,原来档案上父亲的名字被改为了&吴汝胜&,自己的名字后面被注明&曾用名吴丽丽&,而且有的表格上连照片和身份信息也换作她人。&吴汝胜&、&吴丽丽&,当这两个熟悉的名字映入眼帘时,吴文荣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联想到当时发生的&罗彩霞&被冒名顶替案,她说,很快意识到,自己的命运可能十多年前就已经被改变了。
  在吴文荣向记者出示的相关档案材料上,修改的痕迹非常明显。《聘用干部审批表》等材料显示:&吴卫荣&从1998年4月即被鱼台县第二人民医院作为一名聘用干部录用为&医士&,后又于2003年调至鱼台县中医院,2007年被除名,不再享受养老保险和工资。与此同时,从上世纪90年代,吴丽丽用真名一直在鱼台县人民医院外科手术室任护士(临时工),正常上班拿工资。
  但让人感到蹊跷的是,在这些档案材料上,&吴卫荣&和&吴丽丽&被作为&姓名&和&曾用名&换来换去,资料信息漏洞百出。更奇怪的是,真正的吴卫荣在济南打工摆摊,一天也没有上班却的&吴卫荣&却在吃着空饷,享受着福利,还被聘干、续聘。
  回想到当时找吴汝胜帮忙找工作时,自己把档案曾交给了他,吴文荣认为,有人冒名顶替了自己,她要维权。
  &判赔5000,却要支付8000元诉讼费&--冒名顶替未获法院判定
  2009年,吴文荣以侵害姓名权为由,将吴汝胜父女、鱼台县第二人民医院、鱼台县中医院、鱼台县卫生局与鱼台县人事局一起告上法庭,提出30万元的经济赔偿和5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
  鱼台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支付吴文荣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吴文荣不服提起上诉,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原审法院审理认定,吴文荣1996年7月大学毕业后,托同村吴汝胜帮忙安排工作,随后吴文荣将其个人有关材料交于吴汝胜。1997年鱼台县卫生系统内部聘用一批职工子女就业,吴汝胜为了能使吴文荣顺利被聘用,便在吴文荣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曾用名栏内填写上其女儿吴丽丽的名字,将吴文荣的照片更换为吴丽丽的照片,家庭主要成员改成了吴丽丽的社会关系,并据此填写了吴文荣的聘任干部履历表,贴上吴丽丽的照片,出生日期栏内为日。 日经审批,吴文荣等部分卫生系统子女被鱼台县第二人民医院聘用。鱼台县第二人民医院向吴文荣颁发了报到证,但由于各种原因吴文荣等人均没有报到上班,但鱼台县第二人民医院为其缴纳了社会养老保险金至2004年6 月。2004年6月吴汝胜将吴文荣的工作关系转到鱼台县中医院,但没有通知吴文荣本人。鱼台县中医院从2004年12月起至2007年4月止每月向&吴卫荣&名下发放工资,均被吴汝胜领取,共计15166.78 元,后被鱼台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收缴。2007年5 月,鱼台县清理所有单位空挂人员,&吴卫荣&工资被停发。
  法院审理认为,吴汝胜改动吴文荣的档案,虽然增加了吴丽丽的相关信息,但无证据证明吴丽丽共同参与或共谋,且吴丽丽的工作关系、个人档案均与吴文荣无任何联系,也不存在盗用、冒用吴文荣的姓名、档案顶替参加工作的事实。因此,吴文荣起诉吴丽丽侵犯其姓名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吴汝胜未经吴文荣同意擅自改动其学历档案信息的行为侵犯了吴文荣的姓名权,鉴于其行为是为了帮助吴文荣落实工作而采取的,且并未因此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判决吴汝胜向吴文荣书面赔礼道歉,赔偿吴文荣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至于吴文荣主张的经济损失,法院判决认为,只是在医院空挂劳动关系,吴文荣并未付出实际劳动,主张经济损失无任何依据。
  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吴文荣难以接受。更让她无法接受的是,法院判决吴汝胜支付给她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而仅两审案件受理费吴文荣就承担了8000元。赢了官司的吴文荣怎么也高兴不起来,她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再审申请,省法院于日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
  &不管多难,这场官司我都要打到底!&
  日上午9点一刻,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第十八审判庭对&吴卫荣&案开庭提审。但由于一被告的身份证明材料没有出示齐全,这次开庭只持续了短短十分钟。
  法庭上,原告吴文荣及其代理人质疑,吴汝胜和吴丽丽二人的身份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在一审、二审时都没有提交,二人的真实身份便难以核实。&尤其是吴丽丽的身份,只有一份户籍证明的复印件,本人也没有出现过,谁知道这份户籍证明有没有做过手脚?这个吴丽丽究竟是不是那个吴丽丽?&吴文荣说,起诉对方侵犯其姓名权,但一直没有搞清楚对方的身份,因此无法伸张权利。于是法官要求被告一方出示吴丽丽的身份证明材料,但被告方没有带来吴丽丽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于是,法官宣布该案到本月15日再提审。
  4月15日上午9点,此案在山东省高院继续开庭审理。吴文荣与代理人及被申请人的代理人参加了庭审。整个庭审过程持续了近四个小时,直至中午1点多,各当事人才核对完笔录走出法庭。
  庭审焦点集中在各被告是否侵权,如何侵权,以及损害赔偿额度的依据上。当事各方围绕焦点问题展开了法庭调查和辩论。最后,由于吴文荣不同意调解,法官宣布休庭。
  法庭上,吴文荣提交了一份新的证据,意图证明自己以真实身份被聘用在前,篡改档案在后。这份证据是吴汝胜于日中午交给吴文荣其亲笔所写的书面说明。在这份书面说明中,吴汝胜自认档案(《高等学历毕业生登记表》)篡改时间是在2003年,此时,距离&吴卫荣&被正式聘干为在编人员已是5年之后。
  同时,吴文荣及其代理人还向法庭提交了调取证据和鉴定吴丽丽笔迹的申请。
  &原审法院在没有弄清事实的情况下,作出的判决对我来说不公平。不管多么艰难,这场官司我一定要打到底,直到给自己讨到一个说法。&走出法庭的吴文荣坚定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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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彩霞是湖南省邵东县灵官殿乡人。
  她和王佳俊均为湖南省邵东一中班应届文科毕业生,两人同时参加高考,罗彩霞成绩为514分,没达到湖南省当年的二本录取分数线。王佳俊成绩为335分,远未达到普通高校本科最低控制录取线。2004年9月,时任隆回县公安局政委的王峥嵘(王佳俊的父亲)在王佳俊班主任老师张文迪的帮助下,获得了罗彩霞高考成绩等相关信息,随后通过伪造罗彩霞的迁移证、高考档案,并通过同学关系最终使女儿王佳俊被贵州师范大学思想政治教育专业降低20分定向补录。贵州师范大学历史与政治学院院长唐昆雄,代领了假罗彩霞(即王佳俊)的录取通知书。
  真正的罗彩霞未被任何学校录取。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2005年,复读一年的罗彩霞被天津师范大学录取。顶替罗彩霞的王佳俊安然度过四年大学时光,取得了学位证书和教师资格证,还入了党。罗彩霞复读一年后,2005年被天津师范大学录取。2009年3月,罗彩霞在申办开通网上银行业务时被拒,冒名顶替上大学事件意外浮现。
  此事经媒体曝光后,有关部门展开调查。
  2009年10月,王峥嵘被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与原犯受贿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3年刑罚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
  日,罗彩霞一纸诉状将王佳俊作为第一被告、将王峥嵘、杨荣华、湖南邵东县第一中学、湖南邵东县教育局、贵州师范大学和贵阳市教育局分别作为第二、三、四、五、六、七被告起诉至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6月,又将贵州师范大学历史与政治学院院长唐昆雄教授追加为第8名被告。
  8月13日,备受关注的罗彩霞案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开庭,案件由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合议庭人员审理。经过四个多小时的庭审和调解,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王峥嵘一次性给付罗彩霞赔偿金4.5万元,原告放弃其他诉求。庭审期间,王峥嵘的代理律师代表王峥嵘向罗彩霞鞠躬致歉。(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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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发生的大型火灾事故多和“人祸”有关
近年来的大型火灾事故多和“人祸”有关,违反电器安装、使用规定,违反安全操作规定,吸烟被认定为主要失火原因。
目前被困人员抢救工作仍在紧张进行
6月3日清晨,吉林省德惠市一禽业公司发生火灾,截至中午12时46分,火灾已造成61人死亡,数十位人受伤。据公安部消防局最新消息,该事故是因液氨泄漏引发爆炸。目前被困人员抢救工作仍在紧张进行中。
调控新政对楼市难有突破性影响
在楼市专家看来,目前北京出台的调控新政依然是对过去旧政策的延续,没有实质性变化,对于市场走势也很难有突破性影响。未来,政府可能还会依据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对房价进行重新调整。西安社区开的证明缩至23项 另102项还开吗
有些取消,有些合并,还有些该谁开“还得再商量”
8月27日,西安市民政局下发《西安市民政局关于规范社区居民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今后社区盖章开证明的事项只有23项。在之前调研中,需社区盖章开证明的事项有125项。从125项缩减到了23项,其余102项证明是否彻底取消了?
华商报记者梳理部分与市民生活密切相关的证明事项,采访西安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5部门回复各不相同,但总结起来是:有的证明被完全取消,有的合并到了新规定事项中,有的还继续存在。
&&涉及房管部门的
社区只开经适、廉租、公租房申请证明
【现状】按《指导意见》规定,今后需社区出具的涉及房管部门的证明有一项:经适、廉租、公租房申请证明。
【以前7项】:经适、廉租、公租房申请证明,个人收入证明,物业维修基金的申请证明,住房证明,成立业主委员会证明,业主委员会成立备案,危房登记鉴定表、社区排查、鉴定等。
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回复,除了经适、廉租、公租房申请证明,其余6项已完全取消。
&&涉及人社部门的
无固定工作证明该谁开 还得再商量
【现状】按《指导意见》规定,今后需社区出具的涉及人社部门的证明有两项:居民办理社会保险证明、申请病退的失业职工无力补缴中断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生活困难证明。
【以前16项】:领贴花、医保相关证明、养老相关证明、小额担保贷款证明、劳动保障报表、审核辖区退休人员、职业介绍证明、“40、50”人员就业失业证、“40、50”人员社保补贴、身份证姓名与档案或户口本不一证明、就业失业证明、无固定工作证明、担保贷款证明、档案查询证明、社区见证证明、独生子女证明。
西安市人社局回复华商报,新规定中“居民办理社会保险证明”包括原来的“医保相关证明和养老相关证明”。其余证明主要由六个方面消化。
从今年开始,居民办理完社保相关手续后已不再需要专门领贴花了;职业介绍证明、身份证姓名与档案或户口本不一证明、档案查询证明等这三项证明,人社部门从未要求让社区开具。人社部门认为无固定工作证明本身就不合理,此证明今后不再由社区出具,但居民办事时又确实需要,到底将该由谁开,还得再商量。社区见证证明并不是要求社区出具盖章证明,而是在劳动监察部门送达执法文书时,如单位或个人拒收,则会请社区工作人员配合见证,表示执法文书送达。
小额担保贷款、劳动保障报表、审核辖区退休人员、“40、50”人员就业失业证、“40、50”人员社保补贴、就业失业证明、担保贷款证明等这些证明从来都不是要社区出具的,而是由人社部门在社区的延伸机构,即设在社区的工作站办理。
&&涉及民政部门的
之前15项证明合并到3项当中
【现状】《指导意见》规定,今后需社区出具的涉及民政部门的证明有3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自然灾害救助等居民基本情况核实或证明,收养人收养子女的能力等情况证明,申请高龄补贴资格核实证明。
【以前15项】:老年人死亡申报证明、医疗救助证明、办理低保证明、内容真实社区审核无误、社区审核调查、贫困证明、居住状况证明、贫困生补贴、办理老年优待证证明、单身证明、无职业收入证明、住房证明、流浪证明、老人健在证明、临时救助证明。
西安市民政局回复华商报,新规定的三项涵盖了之前的15项,居民办事需要上述15项内容中任意一个证明时,还是由社区负责开具证明。
&&涉及司法部门的
社区只开申请法律援助的家庭生活困难证明
【现状】《指导意见》规定,今后需社区出具的涉及司法部门的证明有一项:居民申请法律援助的家庭生活困难证明。
【以前5项】:社区矫正证明、遗产继承证明、帮教证明、法律援助证明、居民到监狱探望家属时的关系证明。
西安市司法局回复华商报,证明属于社区矫正人员属于行业内可以证明,无需社区再次证明的事项,可前往所在地的社区矫正机构(基层司法所)开具;证明属于遗产可继承人和居民到监狱探望家属的关系证明都可借助有效证件(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证明,因此取消;司法帮教证明因实际工作不需要,也取消。
&&涉及公安部门的
现无法说清哪些证明已取消
【现状】按照《指导意见》规定,今后需要社区出具的涉及公安部门的证明有三项:社区居民居住情况证明、居民在家死亡证明、居民购置散装汽油证明。
【以前22项】:办理签证或外籍人员延长签证的居住证明、社区居住状况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居民更改姓名证明、居民身份证姓名与档案或户口本不一证明、户口相关证明、车辆所有权及使用权证明、户籍证明、购买散装汽油证明、出国签证房产证明、新旧门牌号证明、社区消防安全证明、交警暂扣车辆车主认领证明、物品归属证明、曾用名证明、加油证明、戒毒证明、死亡销户证明、居民户口本身份证补办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居民出国旅游被要求出具单身证明、居民户口簿或身份证丢失证明。
西安市公安局回复华商报,上述22项内容过于笼统,有些规定以前是公安机关要求开具,还有一些并非公安部门强制要求,加上涉及户籍等问题很复杂,现在还在进一步梳理归纳中,目前还无法准确地说清楚哪些证明已彻底取消,哪些还要开,去哪里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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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来源:市人社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业务操作程序,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桂政办发〔2014〕70号)等有关政策和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等(以下简称“乡镇(街道)事务所”)具体经办,行政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居)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申请和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基金管理、统计管理、档案管理、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即资格认证)、内控稽核、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环节。
&&&&&&& 第三条 自治区级和地市级社保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考核本地区各级社保机构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协调财政部门做好财政补助资金的划拨和结算工作;制定本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办法;参与制定本地区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和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内控和稽核制度,并组织开展内控和稽核工作;规范、督导保险费收缴、养老金发放和社会化管理工作;编制、汇总、上报本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参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和数据应用分析工作;负责本地区全民登记管理;组织开展业务培训等工作。
&&& 县(市、区,以下简称县)级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申请与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制发卡证、内控管理、档案管理、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数据应用分析以及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编制、上报本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并对乡镇(街道)事务所的业务经办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 乡镇(街道)事务所负责参保资源的调查和管理,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并将有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同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
&&& 村(居)协办员具体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与变更、待遇领取、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补缴和待遇领取手续,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
第四条 各级社保机构要按照本规程设置经办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建立考核制度,确保业务经办的畅通、快捷、高效、优质。
第五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原则上在一个基金管理层级单独设立一个财政专户、一个收入户、一个支出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基金,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六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创新工作方式,采取网上经办服务等信息化手段开展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对行动不便的参保人员,社保机构应会同乡镇(街道)事务所、村(居)协办员为其提供上门服务。
第二章& 社会保险登记
第一节&&& 参保登记
第七条 具有广西壮族自治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事务所提出参保申请,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附件1,以下简称《参保表》)。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村(居)协办员代填写,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参保时需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
(一)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二)户口簿;
(三)属于重度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四)属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需提供《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证明;
(五)属于城镇“三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人员的,需提供由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材料;
(六)属于城镇或农村低保对象的,需提供由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材料;
(七)属于村干部、贫困残疾人、民办教师、代课人员的,按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八)原已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的,需提供《广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
(九)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村(居)协办员负责检查申请参保登记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在符合条件的《参保表》上签字、加盖村(居)委会公章,并将《参保表》、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相符字样)以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按规定时限一并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
居民本人也可携带上述相关材料直接到乡镇(街道)事务所或县级社保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乡镇(街道)事务所负责对申请参保登记人员进行初审,审核无误后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在《参保表》上加盖公章,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参保表》、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上报县级社保机构。
&县级社保机构应对申请参保登记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可与公安、民政、计生、残联、扶贫办等部门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信息库进行比对,审核无误后,在信息系统对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在《参保表》上加盖公章,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九条 县级社保机构应于每月月末前将当月新增参保登记人员的相关信息提供给合作金融机构,登记社会保障卡加载的银行账户相关信息;如果参保登记人员未持有社会保障卡,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参保登记人员制发社会保障卡。暂不具备发行社会保障卡条件的地区,由合作金融机构为参保登记人办理银行存折或银行卡(以下简称银行存折(卡)),用于缴纳保险费或领取待遇。
第二节&&& 变更登记
第十条 参保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居民身份证号码、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所在地及缴费档次等内容如有发生变更的,应及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变更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居民身份证号码、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所在地的,到村(居)委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附件2,以下简称《变更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
(一)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二)其它相关变更信息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变更缴费档次的,于每年11月20日前到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事务所填报《变更表》,确认下一年度缴费档次。未按规定时间填报的,视同按上一年度缴费档次缴纳养老保险费。社保机构可以通过金融机构直接为参保人员办理缴费档次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村(居)协办员根据参保人员填写的《变更表》,检查有关证件和材料是否齐全,在《变更表》上签字、加盖村(居)委会公章,及时将《变更表》及相关材料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
乡镇(街道)事务所初审无误后,将需要变更的信息及时录入信息系统,于1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表》及相关材料上报县级社保机构。
县级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对变更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居民本人也可携带相关材料直接到乡镇(街道)事务所或县级社保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章& 基金征缴
第十四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实行银行预存代扣制,县级社保机构委托合作金融机构办理养老保险费扣缴业务。
第一节&&& 缴存保险费
第十五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保险费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参保人员应于每年集中缴费期前将其选定缴费档次的当年保险费金额足额缴存入银行存折(卡)。
县级社保机构可以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每年第二季度前为集中缴费期。对于在集中缴费期未能完成缴费的参保人员,应及时提醒并指导其办理缴费手续。
第十六条 对于达到领取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到龄当年可以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
&&&&&&&&&&&&&&&&&&&&& 第二节&& 金融机构代扣代缴保险费
第十七条 实行金融机构代扣代缴保险费的地区,在参保人员自愿的基础上,应由参保人员、县级社保机构、金融机构三方共同签订委托金融机构代扣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保险费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由县级社保机构制作参保人签约信息上传文档,交由金融机构上传至自治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系统进行签约,自治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系统完成签约后,将签约结果传递至县级社保机构。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应按协议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将选定缴费档次的当年保险费金额足额存入相应的银行存折(卡)。
第十九条 县社保机构通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系统定期生成扣款明细信息,并将信息传递至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应按协议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将参保人员选定缴费档次的当年保险费金额足额扣款缴入收入户(不足额,不扣款),并于扣款后5个工作日内将扣款明细信息、资金到账凭证等反馈给县级社保机构。有条件的地区可实现金融机构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接口实时传输扣款结果信息。
&&&&&&&&&&&&&&&&&&&&&& 第三节&& 缴费核对与记录
第二十条 县级社保机构应根据金融机构反馈的扣款明细信息、资金到账凭证,核对无误后,及时在信息系统中记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从次月起开始计息,并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收入汇总表》(附件3),并与金融机构当月出具的所有个人缴费资金到账凭证进行核对,确保核对无误。同时应给缴费人开具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款收据。
第二十一条 县级社保机构应及时将当年未缴纳保险费的参保人员信息反馈给乡镇(街道)事务所,由村(居)协办员负责缴费提醒。至当年缴费截止日,仍未缴纳保险费的,按中断缴费处理。
&&&& 第四节&& 补助(资助)资金的缴存
第二十二条 村(社区)集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或资助的,向乡镇(街道)事务所提交《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助)明细表》(附件4,以下简称《补助表》)。
乡镇(街道)事务所初审后,将《补助表》录入信息系统,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表》上报县级社保机构。
县级社保机构复核后,通过乡镇(街道)事务所将《补助表》(其中一联)反馈给村(社区)集体或相关组织(个人),通知其在规定时限内将补助(资助)金额存入指定金融机构的收入户。
第二十三条 金融机构在收到款项后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到账凭证反馈给县级社保机构。县级社保机构收到到账凭证后,应及时在信息系统中对补助(资助)信息进行到账确认,将补助(资助)金额记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并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助)汇总表》(附件5)存档。同时应给补助(资助)的组织(个人)开具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款收据。
县社保机构应按月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助)汇总表》,并与金融机构当月出具的所有补助(资助)资金到账凭证进行核对,确保核对无误。
第五节&& 补缴
第二十四条 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从制度实施当年起逐年缴费,并且可以补缴不足年限的缴费,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补缴不足年限的缴费部分,享受相应的政府补贴。
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对于没有按规定逐年缴费的,可补缴中断缴费年度的缴费部分,但不能享受相应的政府补贴。
第二十五条 补缴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应及时到村(居)委会办理补缴手续,填写《补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附件6,以下简称《补缴表》),村(居)协办员应及时将《补缴表》等有关材料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
乡镇(街道)事务所对参保人员的补缴资格进行初审,审核无误后,将补缴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于15个工作日内将《补缴表》等有关材料上报县级社保机构。
县级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通过乡镇(街道)事务所和村(居)协办员通知参保人员办理补缴保险费手续(参照第三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有关程序办理)。同时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汇总表》(附件7)存档。
第四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一节& 建立个人账户
第二十六条 县级社保机构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参保人员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号码作为其本人终身不变的个人账户号码。
第二十七条 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政府补贴、补助(资助)、其他补助及利息金额等信息。
(一)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部分,以“个人缴费”记入;
(二)各级政府对个人的缴费(代缴)补贴部分 ,以“政府补贴”记入;
(三)村(社区)集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或资助部分,以 “补助(资助)”记入。
第二十八条 个人账户的记录项目应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养老金支付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信息、转移接续信息、注销信息等。 老农保关系转入时,可将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并入个人账户。
第二节& 个人账户管理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额到账后,县级社保机构将个人缴费额和各级政府对参保人员的缴费(代缴)补贴额同时记入个人账户。政府对个人缴费的补贴未按时到账产生的利息差,由地方政府补足。个人缴费、补助、资助按到账时间记账,并从次月开始计息。县级社保机构每月应及时打印上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补贴汇总表》(附件8)。
第三十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应按国家规定计息,目前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年1月1日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若中国人民银行在年内调整一年期存款利率,个人账户储存额计息标准不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存入各商业银行的活期存款执行优惠利率,按3个月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息年度。县级社保机构应于一个结息年度结束时对上年度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进行结息。
第三十一条 参保人员可到乡镇(街道)事务所或县级社保机构查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附件9,以下简称《个人账户表》)。社保机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单内容告知本人。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在当地社会保障门户网站设立专区,为参保人员提供网络查询服务,或提供电话、手机短信查询服务。
第三十二条 参保人员对个人账户记录提出异议的,可向社保机构提出核查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社保机构应及时受理并进行核实。经审核,确需调整的,应由县级社保机构及时处理并将变更的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保留处理前的记录。县级社保机构应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参保人员。
第三十三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出现本规程第四十二条有关情况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它用。
第五章& 待遇支付
第三十四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参保人员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第一节& 待遇申领
第三十五条 县级社保机构每月通过信息系统生成下月符合领取待遇条件参保人员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附件10,以下简称《待遇通知表》),交由乡镇(街道)事务所和村(居)协办员通知参保人员办理领取养老金待遇手续。
符合按月享受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领取《待遇通知表》并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二)已经领取老农保养老金且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需提供《广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领取证》。
村(居)协办员检查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及时将《待遇通知表》及相关材料一并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
&&& 乡镇(街道)事务所应对申领待遇人员的年龄、参保缴费等情况进行初审,并将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相关材料上报县级社保机构。
县级社保机构应对有关材料进行复核,按有关规定进行数据比对,确认其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政府规定的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等其他养老保险待遇后,计算参保人员的月养老金领取金额,生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附件11,以下简称《待遇核定表》)。对于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县级社保机构应通过乡镇(街道)事务所 和村(居)协办员告知其原因。
第三十六条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按照补缴有关规定申请一次性补缴达到规定缴费年限,从补缴的保险费到账的次月起按规定领取养老金。
&&&&&&&&&&&&&&&&&&&&&&&&&&&&&&&&&&&&&&&&&&&&&&&&&&&&&&&&&&&&&&&&&&&&&&&&&&&&&&&&&&&&&&&&&&第二节&& 待遇支付
第三十七条 县级社保机构应于每月月末根据资金支付等情况,编制次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审批表》(附件12),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县级财政部门将资金款项划转到支出户后,金融机构应及时通知县级社保机构。
县级社保机构应于每月月初将本月的待遇支付明细、转账凭证等及时提供给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应及时将支付金额划入参保人员的银行存折(卡),并于3个工作日内,向县级社保机构反馈支付情况明细和支付回执凭证。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金融机构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接口实时传输资金支付情况明细。
县级社保机构应及时对金融机构反馈的支付情况明细和支付回执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在信息系统中进行支付确认处理并相应扣减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金额。发放不成功的,县级社保机构应及时会同金融机构查找原因,及时解决,并进行再次发放。
县级社保机构应按月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汇总表》(附件13),并与金融机构当月出具的所有支付回执进行核对,确保无误。
第三节&& 待遇重新核定
第三十八条 待遇领取人员对待遇领取标准如有异议,提出重新核定申请的,县级社保机构应重新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反馈待遇领取人员。确需调整的,经待遇领取人员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后修改信息系统记录,并保留处理前的记录。
第四节&& 待遇停发处理
第三十九条 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待遇期间服刑的,县级社保机构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服刑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社保机构于服刑期满后的次月为其继续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
第五节& 丧葬补助金
第四十条 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保险待遇。村(居)协办员和乡镇(街道)事务所应于每月初将上月死亡的参保人员信息及时上报县级社保机构。县级社保机构对死亡人员进行暂停待遇发放处理,待死亡人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对死亡人员进行养老保险关系注销。
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其死亡后60日内持本规程四十三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按注销登记程序办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及丧葬补助金一次性领取手续。如存在冒领养老金情况的,应先按照规定予以追回。无法追回的,应从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中抵扣,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不足抵扣的,再从其丧葬补助金中抵扣。之后再办理领取手续。
第六节& 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第四十一条 县级社保机构应按年度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资格认证。资格认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办法(试行)》(桂人社发〔2012〕88号)执行。
第六章&&& 注销登记
第四十二条 参保人员出现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出国(境)定居、死亡或已享受城镇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应进行注销登记,终止其保险关系。
第四十三条 参保人员死亡的,村(居)协办员应通知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在其死亡后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附件14,以下简称《注销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医院出具的参保人员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非火化区除外),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二)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能够确定其合法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或公安部门及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
(三)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无法通过原银行支取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还需提供指定金融机构的其他账户信息。
第四十四条 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并丧失国籍的,应携带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出国(境)定居证明材料,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注销表》。
第四十五条 参保人员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应携带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证明材料,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注销表》。
参保人员如存在重复领取城乡养老保险待遇的,县级社保机构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重复领取城乡养老保险待遇核查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34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六条 村(居)协办员检查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提交的《注销表》及有关证明材料是否齐全,加盖村(居)委会公章,及时将《注销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
乡镇(街道)事务所初审无误后加盖公章,将注销登记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于15个工作日内将《注销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上报县级社保机构。
县级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结算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以转账方式支付给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支付成功后,对注销信息进行确认,终止其保险关系,在《注销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七章& 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第四十七条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自治区、市、县(市、区)转移的,转出地县级社保机构应将其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同时,转出地社保机构应当按规定保留原有记录备查。
在本县(市、区)范围内迁移户籍的参保人员,不需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只需办理户籍地址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 参保人员到转入地乡镇(街道)事务所或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参保表》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附件15,以下简称《转入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二)户口簿及户籍关系转移证明。
村(居)协办员负责检查其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转入申请表》及有关材料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
转入地乡镇(街道)事务所初审无误后,于10个工作日内将《参保表》、《转入申请表》及有关材料上报县级社保机构。
转入地县级社保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向转出地县级社保机构寄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附件16,以下简称《接收函》)。
第四十九条 转出地县级社保机构接到《接收函》后,应进行核实,符合转移规定的,应及时通过信息系统为参保人员进行结息处理,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审批表》(附件17,以下简称《转出审批表》),并按照第三十七条有关规定,于次月通过金融机构将参保人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划转至转入地县级社保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将《转出审批表》寄送转入地县级社保机构,并终止申请转移人员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第五十条 转入地县级社保机构收到《转出审批表》,确认转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到账后,应及时进行实收处理。在信息系统为转入的参保人员建立、记录个人账户,并通过乡镇(街道)事务所和村(居)协办员通知本人。已在转出地完成当年度缴费的,在转入地不再缴纳当年保险费。
第五十一条 参保人员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保险关系不转移,继续在原参保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由户籍迁入地社保机构协助完成。
&&&&&&&&&&&&&&&&&&&&& 第八章& 基金管理
第一节& 基金管理制度
第五十二条 各级社保机构应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桂财社〔2011〕94号)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桂财会〔2011〕20号)规定,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第五十三条 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各级社保机构内设财务管理部门或相应专业工作岗位,配备专职会计和出纳,财务人员应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证上岗。
&&& 第五十四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收入户、支出户应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金融机构开设。收入户用于归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除向财政专户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实行月末零余额管理。支出户用于支付和转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除接收财政专户拨入基金和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支出户应留存2个月的周转金,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第二节& 基金预决算
第五十五条 每年第四季度和年度终了后,各级社保机构根据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部署,按照基金管理层级编制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和进行上年度基金决算,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报同级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各级社保机构应按规定时限报送每季度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分析报告。县级社保机构调整基金预算情况,应及时报上级社保机构。
第三节& 财政补助资金的结算
第五十六条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结算。每年第一季度,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县级社保机构应根据上年度当地领取养老金人数、国家规定的月基础养老金标准,据实填报《××市××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财政补助基础养老金收支表》(附件18,以下简称《收支表》),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至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审核汇总。
第五十七条 地方各级财政补助资金的结算。每年第一季度,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县级社保机构应根据上年度当地参保缴费(代缴)人数、自治区规定的缴费(代缴)补贴标准,以及领取养老金人数、自治区规定的补助基础养老金标准,分别据实填报《××市××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补贴缴费情况表(一般人群)》(附件19,以下简称《一般人群表》)、《××市××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补贴缴费情况表(重度残疾人、贫困残疾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镇“三无”人员)》(附件20,以下简称《重度残疾人表》)、《××市××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补贴缴费情况表(低保对象)》(附件21,以下简称《低保对象表》)、《××市××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补贴缴费情况表(补缴)》(附件22,以下简称《补缴表》)和《××市××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补助基础养老金情况表》(附件23,以下简称《补助基础养老金表》),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至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审核汇总。
第九章& 统计管理
第五十八条 各级社保机构和乡镇(街道)事务所应设置统计工作岗位,明确职责,开展常规统计和专项统计调查等工作。按照统计工作要求,完成统计数据的采集和报表的编制、审核、汇总、上报等工作。统计报表应做到内容完整、数据准确、上报及时。
第五十九条 各级社保机构和乡镇(街道)事务所应定期整理、加工各类业务数据,建立统计业务台账,实现数据来源的可追溯查询。
第六十条 各级社保机构应做好统计数据定期和专项分析工作,形成运行分析报告,用于经办管理服务的评估与决策。
第十章& 档案管理
第六十一条 县级社保机构应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基本制度》(桂人社发〔2012〕3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桂人社发〔2012〕32号)的规定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档案进行整理归档保存。
第十一章& 内控稽核
第六十二条 各级社保机构应按照《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建立稽核和内控制度。
第六十三条 各级社保机构应按照内控制度的要求,合理设置工作岗位,建立岗位之间、业务环节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机制,明确岗位职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做到业务、财务分离,经办、复核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稽核部门应对各项业务的办理情况和基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日常检查,督促各个岗位严格履行经办程序,准确、完整记录各类信息,并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整理归档。
第六十四条 上级社保机构应对下级社保机构的各项业务经办活动、基金收支行为等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并对其执行制度的情况进行考评。
第六十五条 各级社保机构应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个人账户管理、待遇领取资格审查及养老金发放、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到位及使用、重复享受待遇核查等经办流程与基金收支情况开展重点稽核,要认真核查虚报、冒领养老金情况和其它欺诈行为。
第十二章& 咨询、公示与举报受理
第六十六条 各级社保机构应通过新闻媒体及印发宣传资料等手段,采取各种通俗易懂、灵活多样的方式,有针对性地向城乡居民宣传有关政策及业务办理流程。
第六十七条 各级社保机构和乡镇(街道)事务所应积极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咨询服务活动。实行首问负责制,及时受理咨询。对于无法现场解答的问题,应将咨询人姓名、咨询内容及联系方式等情况记录在案,并尽快予以答复。
第六十八条 各级社保机构应建立举报奖励制度,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县级社保机构每年应会同乡镇(街道)事务所和村(居)协办员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员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各级社保机构应公布举报电话和监督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对举报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属于冒领养老金行为的,县级社保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业务经办工作,按照《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试行)》(人社厅发〔2014〕25号)执行;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业务经办工作,待有关政策办法出台后再做具体规定。
第七十条 本规程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规程
不符的,以本规程为准。
附件:1.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 2.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
&&&&&&&&& 3.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汇总表
&&&&&&&&& 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助)明细表
&&&&&&&&& 5.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助)汇总表
&&&&&&&&& 6.补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 7.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汇总表
&&&&&&&&& 8.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补贴汇总表
&&&&& &&&&9.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
&&&&&&&&& 10.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
&&&&&&&&& 1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
&&&&&&&&& 1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审批表
&&&&&&&&& 1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汇总表
&&&&&& &&&14.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
&&&&&&&&& 15.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
&&&&&&&&& 16.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
&&&&&&&&& 17.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审批表
&&&&&&&&& 18.市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财政补助
基础养老金收支表
&&&&&&&&& 19.市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补贴缴费
情况表(一般人群)
&&&&&&&&& 20.市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补贴缴费情
况表(重度残疾人、贫困残疾人、农村五保供养
对象、城镇“三无”人员)
&&&&&&&&& 21.市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补贴缴费
情况表(低保对象)
&&&&&&&&& 22.市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补贴缴费
情况表(补缴)
&&&&&&&&& 23.市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补助基础
养老金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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