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代扣代缴的预提所得税税,这样理解正确吗

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发布时间:6:23:21预;一、基本概念;预提税(Withhoidingtax)是预提所得;在我们国税系统,预提税专门指《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二、特点难点;预提税长期一来是我国涉外税收征管的薄弱环节,主要;由以上特点,决定了预提税征管的以下难点;明确,对其不协同行为没有处罚规定;三、要点措施;搞好预提税征管
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发布时间: 16:23:21
预提税的征收管理一直是我国涉外税收的薄弱环节。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发展,引进资金、设备和技术也日益增多,加强预提税的征管就愈显重要。那么,怎么才能搞好预提税的征管呢?让我们共同进行深入探讨。
一、基本概念
预提税(Withhoiding tax)是预提所得税的简称。它并不是一个单独的税种。这里的“税”(tax)是指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Withhoidng是扣留、预扣的意思。它是从征税方式的角度来明确这一事物的概念的。就是源泉扣缴的所得税。它的外延,在不同的国家(地区)是不同的。一是从纳税人的方面来看,有的国家(地区)对支付给本国、外国公司和个人的所得,都实行预提税。如日本、英国、意大利、印度、荷兰、奥地利、秘鲁和我国的香港。有的国家(地区)只对支付给外国公司和个人的所得实行预提税。如美国、法国、加拿大、巴西、泰国、澳大利亚、新加坡。二是从征税项目的方面来看,一般对来源于本国的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扣缴税款。但有的国家(地区)对这三个项目中一个或两个不实行预提税。如对股息不征税的有英国、爱尔兰和我国的香港等。对利息不征税的有瑞士、丹麦和荷兰等。对特许权使用费不征税的有埃及、荷兰、瑞士等。有的国家(地区)不但对上述三个项目实行预提税,还对租金、专业服务、技术服务等所得实行预提税。如对财产租金实行预提税的有德国、比利时、菲律宾等。对专业服务、技术服务费实行预提税的有墨西哥、泰国、印度等。
在我们国税系统,预提税专门指《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9条规定的所得税。即“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都应当缴纳百分之二十的所得税。”“依照前款规定缴纳的所得税,以实际受益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的款额中扣缴。”我们这里探讨的不是广义的预提税,是仅指《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9条规定的预提税。
二、特点难点
预提税长期一来是我国涉外税收征管的薄弱环节,主要是由它的特点难点造成的。它的特点主要是税额不大,分布面广,不易监控,稍纵即逝。所谓“税额不大”,是指预提税税款在我们所征收入库的总税款中所占的比例不大。以我们烟台为例,1998年创历史最好水平,征收入库预提税762.6万元, 占当年入库税款总额的1.2%弱。税款不多,但关系到国家权益,地方财政收入。 所谓“分布面广”,它可能存在于我国960万平方公里的任何角落。可能存在于外商投资企业,也可能存在于内资企业,还可能存在于机关、学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等。正因为它分布面这么广,单靠我们税务机关,特别是只靠我们涉外部门,确实不可能全面控制住每个税源。“稍纵即逝”是说只要你没有控制住预提税税源,应纳税所得额被支付到国外,外国企业应缴纳的税款很难追回,即使按规定由扣缴义务人缴纳该税款,对我们国家来说,税款还是流失国外。
由以上特点,决定了预提税征管的以下难点。一是税收收入任务重,人员少,对税额相对较少的预提税的征管顾不过来。二是预提税分布面太广,涉外税收人员相对太少,在税法威慑力不很强的情况下,很难全面控制税源。特别是预提税税种由涉外税务部门管辖,而大量的代扣代缴人属内税部门管辖,存在空档。三是税法规定预提税的扣缴义务人是支付人,而代支付人支付款项的银行等单位的法律责任不明确。外汇管理部门等协同单位的责任也不
明确,对其不协同行为没有处罚规定。四是预提税纳税人由于利益驱动,常常采取种种手段隐匿应税所得。如特许权使用费包含在机器设备中。五是预提税的征收常常涉及到税收协定的执行,更增加了征管难度。
三、要点措施
搞好预提税征管的根本,在于有效地控制税源。不能有效地控制税源,预提税征管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预提税征管的最理想状态是预提税的代扣代缴人自觉地按规定足额代扣代缴税款。这取决于税法的威发布时间: 16:23:21 慑力,或者从纳税人的角度讲,取决于纳税人的法律意识。在目前我国的法律威慑力还不够强,纳税人的纳税自觉性还不够高的情况下,预提税征管的好坏,则取决于税务机关对税源的控制程度。预提税税源控制的要点,一是有效地控制代扣代缴人,如果代扣代缴人不履行义务,税务机关能及时发现。二是能及时发现征税对象,有关部门掌握着大量的预提税信息,这些信息要及时被税务机关掌握。但正是在这两个要点上都存在着严重的问题。一是我们涉外税务部门只能控制外商投资企业代扣代缴人,而大量的内资企业代扣代缴人不在我们的管辖范围内。内资企业的主管税务部门对预提税又不了解。这样就造成很大的空档。特别是国、地税分家后,一部分企业只缴纳地方税,国税部门也控制不了。再说,有些非企业预提税代扣代缴人,我们税务部门也控制不了。这说明我们控制代扣代缴人的空档更大。二是掌握着大量预提税信息的有关部门,并不是预提税的法定代扣代缴义务人,只能算是协税单位,尽管《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4条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向税务机关如实反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的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但没有处罚规定。相关部门以人手少、业务量大、忙不过来为由,不予积极协助,我们也束手无策。以上两大问题也是两大难点。如第一大问题,直属涉外涉内税务部门是同级单位,对预提税的管理多有不便。第二大问题中的有关单位往往级别比我们还高,人家没时间,我们也没办法。另外还有一大难点是我们的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还不适应工作需要。如隐蔽在设备价款内的特许权使用费发现不了。从有关部门搜集到的信息,不会进行纳税判定,如从外汇管理部门搜集的信息,不但有利息,还有管理费等,对管理费征什么税,不明白。一个购买设备的合同,里面可能有特许权使用费,还可能有安装费,不会判定怎么征税。特别是在整个企业转让情况下对股权转让征收预提税,很复杂,不易判定。
针对以上问题、要点、难点,我们制订了切实可行有效的措施。具体讲就是以烟台市国税局名义制订了《烟台市国家税务局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总局国税发
【1998】85号文指出,“总局将根据外国企业预提税管理状况,规范管理程序,制订具体管理规程”。我们的《暂行办法》只是在总局的《管理规程》出台前的过渡措施。省局很鼓励,以鲁国税函【1998】36号文转发全省。我们的《暂行办法》八章四十五条,内容主要有:总则、税源监控、税款征收、减税免税、纳税检查、法律责任、宣传培训、附则。为解决第一大问题,《暂行办法》第五条明确“预提税的主管国税机关是各级涉外税收管理分局。外商投资企业扣缴义务人由各级涉外税收管理分局控管,内资企业扣缴义务人由主管内资企业的各级国税机关协助控管”。第六条又规定,“各级涉外税收管理分局与各级主管内资企业的国税机关应建立内部联系制度。各级主管内资企业的国税机关在日常征管和稽查中发现预提税税源后,应及时填写《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税源监控联系单》,移送同级涉外税收管理分局。第十一条还规定,“预提税税款由各级主管国税机关组织征收入库。外商投资企业扣缴的预提税由各级涉外税收管理分局直接组织就地入库,内资企业扣缴的预提税由主管内资企业的各级国税征收分局或稽查局监督入库。各级涉外税收管理分局应将内资企业扣缴的预提税入库情况及时向主管内资企业的各级国税征收分局或稽查局反馈,并视情况给予奖励”。为解决内税干部不懂预提税规定的问题,《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各级
主管国税机关要建立预提税业务培训制度。分期分批将所有内外税干部培训一遍,以后视情况(新增人员或有新规定时)随时培训或辅导”。为在日常检查和稽查中能及时发现预提税税源,《暂行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各级主管国税机关,必须定期进行预提税专项检查,各级主管内资企业的征收分局和稽查局要积极配合检查,发现情况及时与涉外税收管理分局联系,由涉外税收管理分局处理”。为解决第二大问题,《暂行办法》第八、九条作了具体规定,“建立预提税定期调查制度。税源调查是税源监控的重要手段,是了解掌握税源信息的有效方法,各级主管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每季或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根据情况也可随时进行调查。(一)要与当地计委建立定期联系制度,了解当地企业使用政府间外汇贷款、国际金融组织外汇贷款及各项商业贷款的情况。(二)要与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建立定期联系制度,按季、年了解掌握企业因引进国外贷款,偿还本息时申请调剂外汇的情况,从而掌握预提税税源情况。(三)要定期与当地外经贸委联系,及时了解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的动向、方法、付款时间及方式,掌握企业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情况。(四)要定期与专利局联系,了解企业引进国外专利权、商标使用权等情况,各项费用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发布时间: 16:23:21 ,掌握税源情况。(五)要及时与银行联系,了解和掌握企业引进专有技术,支付特许权、商标权、专利权使用费等情况,支付租金、归还贷款利息、本金的情况,牢牢控制税源。全市各级主管国税机关对有关单位提供的预提税税源情况,要及时进行复核、落实,保证税源调查的准确性”。为突破第三个难点,提高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暂行规定》第七章对业务培训作了全面规定。
四、做法案例
我们烟台对预提税征管,进行了一些探讨,取得一些成绩,摸索到一些有效的做法,归结起来最主要的就是三点:一是积极主动订办法;二是千头万绪抓关键;三是深入调查控税源。
(一)积极主动订《办法》。
为加强全国的预提所得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 日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由于存在有些引进单位、部门缺乏对我国税法的全面了解、税务部门间信息交流的不足以及对有关预提所得税优惠政策理解不一等原因,造成目前对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管理不严,乱开减免税口子,税款流失比较严重的局面。 ”针对以上问题,总局提出了加强预提税管理的要求。烟台市国税局接到通知后,不等不靠,积极主动,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订了《烟台市国家税务局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八章四十五条,内容有:总则、税源监控、税款征收、 减税免税、纳税检查、法律责任、宣传培训、附则。《办法》根据我市预提税征管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解决的办法;针对难点问题采出相应措施。
(二)千头万绪抓关键。
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以实际收益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加强对扣缴义务人的管理是做好预提税征管的关键。但扣缴义务人大量的是内资企业,不在涉外税务部门管辖范围内。针对这一难点、关键,烟台市国税局提出了解决办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扣缴义务人由涉外税收管理分局控管,内资企业扣缴义务人由主管内资企业的国税机关协助控管。涉外税收管理分局与主管内资企业的国税机关建立内部联系制度,日常征管和稽查中发现预提税税源,及时填写《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税源监控联系单》,移送涉外税收管理分局。预提税税款由涉外税收管理分局组织入库,内资企业扣缴的预提税由主管内资企业的国税机关监督入库。必须定期进行预提税专项检查,主管内资企业的国税机关要积极配合检查,
发现情况及时与涉外税收管理分局联系。主管内资企业的国税机关在日常纳税检查和税务稽查中发现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预提税的情况,要及时与涉外税收管理分局联系,由涉外税收管理分局处理。建立预提税业务培训制度,分期分批将所有的内外税干部培训一遍,以后视情况随时培训。实践证明,以上办法解决了预提税的难点问题,收到明显效果。主管内资企业的国税机关发现了不少税源,防止了税款的流失。
(三)深入调查控税源。
企业成千上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好似在汪洋大海之中。尽管加入主管内资企业的国税机关协助管理收到明显效果,但也不可能全面控制税源。怎么办?预提税的征税对象决定,从一些部门可以了解到许多税源情况。与他们建立经常的联系制度,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烟台市国税局规定,建立与计委、外经委、外汇管理部门、银行、专利局等的定期联系制度,每季至少进行一次,根据情况随时联系。去年九、十月份,我们组织力量突击进行了一次全面深入以上单位的调查,掌握了大量税源情况。一个“战役”了解到税源6073875元。
上面讲的就是我们实实在在的做法。订办法是纲举目张的东西,实际还是解决的两个要点、难点问题,一个是有效地控制扣缴义务人;一个是有效地控制征税对象。下面结合案例讲一些具体操作问题。
(一)内税协管
按《暂行办法》第六条,我们将《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税源监控联系单》分发给内税部门,他们发现税源马上填写并移送涉外部门。莱州市某服装厂是内资企业,与日本某株式会社签有补偿贸易协议。内税部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发布时间: 16:23:21 门发现后及时填写了联系单并移送给了涉外税务部门。涉外税务部门审阅协议发现,其引进的设备款和利息由中方以来料加工工缴费偿还,不足偿付的部分以现汇支付。涉外税务部门对其以现汇支付的利息征收了8万元预提税。
(二)调查线索
要进行税源调查,首先应知道到哪里能找到税源。再进一步说,那一类税源到哪去找。通过我们的深入了解,基本掌握了具体情况。
1、利息。我市的境外借贷款还本付息都要经市外汇管理局核批。各县市区外管局只负责转呈申请书,审批权在市外管局。这样,我们调查利息预提税主要到市外管局就可以掌握绝大部分利息税源。去年九、十月份了解到的60多万元的税源,主要就是从外管局取得的资料。我们将《国家外汇管理局烟台分局外汇(债)贷款还本付息核准件》列表归集统计,有效地控制了税源。
2、技术转让费。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98汇管函字第092号)规定了银行支付非贸易外汇要审核的证件。我们从中了解到,企业引进技术设备从97年起要到省一级外经贸委申领《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这方面的预提税调查可到外经贸委去。现在我们烟台市外经贸委已没有审批权,但我们通过他们也了解到一些税源。如我们从他们那了解到,龙口市某集团有日本的技术转让费,海阳市某公司有德国、香港的技术转让费等。
3、专利权转让费。我国引进外国专利,需申领国家专利局颁发的《专利登记簿副本》、《专利广告证明》等。调查这方面的税源应到专利局。
4、商标权使用费。我国引进外国的商标权,需审领国家商标局颁发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等。调查这方面的税源到工商局商标部门。
5、著作权使用费。(1)图书形式的、电子出版物著作权,需经省级版权局批准。(2)
音像制品著作权,需国家版权局、文化部或广播电影电视部批准。(3)计算机软件,需经省级版权局、外经贸委批准。
以上的付汇和租赁、担保费付汇都要经过银行,所以有外汇经营权的银行,是我们预提税税源调查的重点。
(三)具体案例
(1)子公司预提税。
我们从市外汇管理局得到信息,烟台××集装箱有限公司从中国银行的境外机构贷款588万美元。当我们去征收预提税时,该企业财务人员讲:中国银行的人员说,贷款给你们的,是我们的境外分支机构,不纳预提税。我们通过仔细检查贷款合同,特别是英文本, 发现三个境外机构, 其中有两个不是分支机构:一个写有SUBSIDIARY,这是子公司;一个写有LTD,是有限公司。 这两个机构的贷款额是294万美元,我们就对这部分利息征了税。
(2)利润转为贷款。
外国企业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免征所得税,不需办理免税手续,但我们规定需经我们审核。我们通过银行协助把关,企业将利润(股息)付出境外时,需有我们出具的免税证明。我们在对烟台××啤酒有限公司付出利润(股息)进行审核发现,香港×啤酒集团将取得的部分利润,又作为贷款提供给其使用,我们及时对其补征预提税30.6万元。
(3)垫付利息案例。
我们从市外管局得到的信息,烟台××炼钢集团还本付息,只有香港××兴业的400万美元。通过进一步审核原始凭证及有关账簿,又发现了美洲银行亚洲分行为其提供了1800万美元的贷款。因企业经营困难,贷款本息一直由为其担保的省中行代为垫付,税款179万元。烟台××家具有限公司的账面上无国外贷款,但我们在市外汇管理局调查的资料证实其有贷款。经深入检查发现,该企业与日本××木业株式会社订有25万美元贷款协议,然后通过往来账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发布时间: 16:23:21 转贷给内资企业高沟木业有限公司,由烟台××家具有限公司为其垫付本息款。我们对该利息征收了5万元预提税。
(4)稽查发现案例。
我们专项检查与日常检查相结合,内部科室互相配合,时时不忘预提税。如我们的检查科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烟台××有限公司已列支技术转让费没有扣缴预提税,及时扣缴入库12万元。发现烟台××餐具有限公司租赁外国企业设备,支付租赁费,遂征收入库预提税4万元。
(5)股权转让案例。
我们遇到这样一个事例。某制衣有限公司是中国A企业与日本B企业各投资75%、25%成立的合资企业。今年以15万美元的价格将整个企业转让给韩国C企业。企业照常进行经营。转让前进行了资产评估。评估前资产总计238万元,负责总计237万元,净资产1万元。评估后资产总计273万元,负责总计237万元,净资产36万元。15万美元按8.2汇率计算是123万元人民币。 国税发【1997】071号文规定,“(一)企业取得的资产转让收益或损失,应依照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计入其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二)受让方所受让的各项资产,可按该各项资产的实际受让价,计入受让方有关资产项目。如受让资产项目繁多或者与商誉或经营业务一并作价受让,不易分别计算各项资产受让价的,可以按有关资产在转让方账面的净值,计入受让方有关资产账目;其实际受让总价与该有关资产账面净值的差额,可作为商誉或经营业务的受让价金额,单独
三亿文库包含各类专业文献、中学教育、幼儿教育、小学教育、生活休闲娱乐、文学作品欣赏、行业资料、专业论文、10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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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提所得税计算与账务处理方法
来源:环球网校
发布时间: 11:14:59
  国家税法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的,或者虽然设有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都应当缴纳20%的所得税,税款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款项中扣缴。采用这种方法征收的所得税,国际上通常称为预提所得税。现举例说明预提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例如,在我国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某外国企业,1995年有来源于我国的股息、利息、租金共计100000元。试计算该年应纳的预提所得税,并作会计处理。
  该外国企业1995年应纳我国预提所得税为:%=20000(元)
  会计分录如下:
  借:利润分配          20000
  贷:应交税金--预提所得税    20000
  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时(由付款人代缴):
  借:应交税金--预提所得税    2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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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训辅导在线 ―>关于预提费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理解_中华文本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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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预提费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理解
通常认为,预提费角是指预先分月计入成本、费用,在以后月份才支付的费用。预提费用的预提期限应根据该费用的受益期限确定。
关于预提费用,有一种理解认为,预提费用是“尚未发生预先提取出来的费用”。此种理解似是而非,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之一是真实性原则,对尚未发生的经济业务是不能核算的,另有规定者除外,如坏帐损失在没有实际发生时可以预计并计提相应的准备。预提费用的真实含义是本期已经发生了耗费,应由本期负担,但尚未支付,体现了权责发生制的要求。
实务中,税务机关对预提费用的所得税前扣除控制得非常严格,往往要求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时对预提费用余额进行调增处理。
原暂行条例、84号文、以及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中都明确规定,权责发生制是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如84号文规定,税前扣除的权责发生制原则要求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如果仅仅因为预提费用尚未支付就将其余额予以调增,显然是将责任、义务的发生等同于义务的履行、款项的支付,也就是收付实现制了。此外,如果将年末预提的费用一律冲回,必须实际支付时才能税前扣除,那么就支付时间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费用而言,显然违反了配比原则,顾此失彼。
也有观点认为,预提费用余额无法提供符合规定的凭证,因此不得在税前扣除。事实上,这种观点也是站不住脚的。毫无疑问,税前扣除需要合法的凭证。但此种凭证不限于发票,因发票有规定的使用范围;此外,也并不限于外部凭证,如工资的税前列支一般情况下就只需要内部凭证。而且,84号文将“发生”与“支付”区别使用,真实性原则仅仅要求纳税人能够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而不是实际支付的适当凭据。比如,某企业向银行贷款,约定贷款期限为两年,利息按月计算,到期一次性付清,企业按期预提。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只需提供相关的借款协议证明有关利息金额计提正确即可,而毋须提供也不可能提供其他外部凭证。
对预提费用余额在汇算清缴时一律要求调增,显然是有失偏颇,还需根据预提费用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当然,不属于预提费用核算范围的其他费用以及国家会计制度明确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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